会思想の萝卜
证人证言的效力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
判定对方是不是在做伪证,第一只要你或者你的代理人,努力寻找证言中相互矛盾的地方,多问证人问题。第二可以向法庭申请对证人进行测谎,就能判定对方是否做伪证。
拓展资料: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物证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以上就是针对“证人证言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和“怎么判定对方是不是在做伪证?”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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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有诉讼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的甚至申请了数位证人。如何审查和判断这些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对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裁判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除了从证人作证的动机、证人证言的来源和形成过程、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人证言之间以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契合和关联程度等方面综合审查外,我们还应适当地运用一些心理学方面的知识来进行甄别。美国加州大学的心理学家一项最新的研究发现,即使最常说谎的人,当他的大脑转换成假装模式时,也会有下意识的信号可以被抓住,下面的一些方法或许对我们有所帮助。1:说谎者不提及自身及姓名。美国赫特福德郡大学的心理学家韦斯曼说,“人们在说谎时会自然地感到不舒服,他们会本能地把自己从他们所说的谎言中剔除出去。比如你问你的朋友他昨晚为什么不来参加订好的晚餐,他抱怨说他的汽车抛锚了,他不得不等着把它修好。说谎者会用‘车坏了’代替‘我的车坏了’。”所以如果你向某人提问时,他们总是反复地省略“我”,他们就有被怀疑的理由了。反过来说,撒谎者也很少使用他们在谎言中牵扯到的人的姓名。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几年前,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在向全国讲话时,拒绝使用“莫妮卡”,而是“我跟那个女人没有发生性关系”。2:反复问说谎者同一个问题。问一个人问题,然后等他们回答。问第二次,回答会保持不变。在第二次和第三次之间留一段空隙。在这期间,他们的身体会平静下来,他们会想,“我已经蒙混过关了。”在所有的生理反应消退后,身体放松成为正常状态。当你趁他们不注意再次问这个问题时,他们已经不在说谎的状态中了,他们不是恼羞成怒,就会倾向于坦白。如果一个人说:“我不是已经和你说过这件事了吗?”然后才勃然大怒,这多半是在欺。也可能对你说:事情是这样的,我还是对你直说了吧。”3:说谎时眼睛会向右上方看。说谎者从不看你的眼睛――他们知道这句忠告,所以高明的说谎者会加倍专注地盯着你的眼睛,瞳孔膨胀。每个人都记得小时候妈妈的批评,‘你肯定又撒谎了――我知道,因为你不敢看我的眼睛。’这教会你从很小起就知道说谎者不敢看眼睛,所以人们学会了反其道而行之以避免被发觉。”实际上,欺者看你的时候,注意力太集中,他们的眼球开始干燥,这让他们更多地眨眼,这是个致命的信息泄露。另外一个准确的测试是直接盯着某人眼睛的转动,人的眼球转动表明他们的大脑在工作。大部分人,当大脑正在“建筑”一个声音或图像时(换句话说,如果他们在撒谎),他们眼球的运动方向是右上方。如果人们在试图记起确实发生的事情,他们会向左上方看。这种“眼动”是一种反射动作,除非受过严格训练,否则是假装不来的。4:说谎者从不忘记。在你的朋友身上试试,问他们两天前的晚上从离开办公室到上床,他们做了什么,他们在叙述过程中难免会犯几个错误。记住一个时间段的所有细节是很困难的。人们很少能记住所有发生的事,他们通常会反复纠正自己,把思绪理顺。所以他们会说,‘我回家,然后坐在电视前――噢,不是,我先给我妈打了个电话,然后才坐在电视前面的。’但是说谎者在陈述时是不会犯这样的错误的,因为他们已经在头脑的假定情景中把一切都想好了。他们绝不会说,‘等一下,我说错了。’不过恰恰是在陈述时不愿承认自己有错暴露了他们。”5:声量和声调突变,说谎者的声音还会不自觉地拔高。如果你问老公刚刚是谁打来的电话时,他突然开始像喜鹊一样说话,你得警惕了。说谎时音调升高往往是因为说谎者为了掩饰虚弱的内心。6:真假笑说明一切。美国匹兹堡大学的心理学教授杰夫里考恩正在研究测量疑犯接受审问时面部肌肉变化的机器。“我们可以说出每块肌肉动了多少次,它们停留多长时间才变化的,受试者的表现是真实还是伪装的。”他解释说。不过你不需要考恩的机器就可以发现撒谎的男友或者心虚的小姑娘,因为说谎者虚伪的微笑在几秒钟就能戳穿他们的谎言。“真正的微笑是均匀的,在面部的两边是对称的,它来得快,但消失得慢,”考恩说,“它牵扯了从鼻子到嘴角的皱纹――以及你眼睛周围的笑纹。”“从另一方面说,伪装的笑容来得比较慢,而且有些轻微的不均衡,当一侧不是太真实时,另一侧想做出积极的反应。眼部肌肉没有被充分调动――这就是为什么电影中的‘恶人’冰冷、恶毒的笑容永远到不了他的眼部。”7:真实表情闪现时间极短。人维持一个正常的表情会有几秒钟,但是在“伪装的脸”上,真实的情感会在脸上停留极短的时间,所以你得小心观察。一个著名的轶事是,美国保密局提供的胶片中,比尔克林顿说到莫尼卡莱温斯基时,他的前额微微皱了一下,然后迅即恢复了平静。8:说谎时鼻子会变大。你知道说谎时你的鼻子会变大吗?你的身体在说谎时的反应是多余的血液流到脸上。一些人整个面部都变红了。这还会使你的鼻子膨胀几毫米。当然,这通过肉眼是观察不到的,但是说谎者会觉得鼻子不舒服,不经意地触摸它――这是说谎的体现。9:撒谎的人老爱触摸自己。撒谎的人老爱触摸自己,就像黑猩猩在压抑时会更多地梳妆打扮自己一样。心理学家奥惠亚等曾做过这样一项实验:指示被实验者用谎言回答面谈者的提问,并分别记录刚刚下达指示后、撒谎前、撒谎时、撒谎以后等各个时间段里的非语言型行为,与不说谎时的行为加以比较。刚刚接受指示后,被实验者撒谎的时候,回答变得更加简短,而且还伴有摆弄手指下意识地抚摸身体某一部位等细微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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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平的著作《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介绍了很多诉讼中的证据运用的技巧,其中他结合自己当仲裁员的经验,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判断的论述,读来颇有现场感: 一是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二是审查证人陈述时有无思想顾虑。 三是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来源,即审查证言的内容是证人直接感知,还是事后听他人讲述,两者的真实可靠程度相差甚远。 四是从证人状况的角度进行审查,包括: (1)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自然条件,如当时的天气、光线、距离、方位等。 (2)审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心理状态,对案件事实的发生,证人是惊恐还是冷静自如。 (3)审查证人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4)审查证人提供证言的时间距案件发生时间的长短。 (5)观察证人在庭上的举止。 五是证人的品格对证言的影响。 六是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符合常理和逻辑。 (1)证言内容的可能性。 (2)证言内容的合理性。 (3)证言内容的详细性。 七是审查证人证言自身之间是否前后矛盾。 八是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 九是看证人有无出庭作证。 如证人不能到庭,则: (1)书面证言是否为证人本人所书写。 (2)书面证言内容有无涂改、添加。 (3)证人在书写书面证言时是否知道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4)书面证言用语是否与证人的文化、职业等相适应。 最后,关于证明力的大小,除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还可以参照: (1)证人就同一事实先后作出不同的证言,顺序在先且及时作证的证明力一般较强。 (2)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内容稳定、前后一致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内容不稳定、前后矛盾的证人证言。 (4)生理和心理状态正常、认知能力强、情绪稳定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一般比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的证明力更强。详见:王新平.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大锅饭饭饭饭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
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
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
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卡布奇诺有点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问题分析 我国证据制度中有关证据运用的规定并不缺失,只是因为规定的抽象、零散,系统性与规范性不够,以至于人们理解上出现含糊不清与认识不一。(一)查证属实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查证属实”是证据运用的基础性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查证属实的“事实”所指的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这个问题困扰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案件的客观事实指的是组成案件的必备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法律事实是指《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为刑事案件构成中的要素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简言之,案件的客观事实是案件内部的联系,办案人员不能完全认识;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定案的依据,办案人员必须获得。当一起案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而另一部分较为次要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时,办案人员就可以忽略不计或对未能查清的那一部分实行疑罪从无,如果仅据已经查清的部分还不能定罪时,则应对全案实行疑罪从无。[1](P7)可见,查证属实的证据运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发现案件真象,另一方面表明证明过程是一个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运用过程,只有对某些客观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种类、形式、要求进行查证属实,让它们成为法律真实,才能发挥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 (二)口供主义与零口供规则。口供主义也称口供情结,是指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重口供而轻其它证据。表现在有了口供就轻信口供,有了口供即使没有其他可印证的证据也照样草率定案;相反,没有口供不敢定案,甚至“无供不录案”。口供主义是导致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零口供”的规则来自于2000年辽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该规则的精神表明:当侦查机关将包括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在内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应视口供为零,然后根据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应否批捕或起诉。[2] 显然,口供主义违背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零口供”也并不是“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即可定案原则”的体现。因为零口供是在存在口供的情况下仍然无视口供的作用,或者能够获得口供的情况下,竟然舍近求远完全排斥口供,将口供弃之不用,办案人员如果以“零口供”规则为指导,把口供的作用弱化到不用的程度,将无法完成诉讼任务,当然,这种做法也不是诉讼效益的价值选择。所以,实践中既不能推崇“口供主义”也不能搞“零口供”。 (三)疑案从无、从轻与从挂。疑案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既无法证实其有,也无法证实其无。对待此种情况,实践中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采取疑案从无的作法;也有的在侦查阶段对确定不了的事实情节采取不结案、不起诉、也不撤案而“挂”在一边的作法。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归根到底是证据上出了问题:一是作为实体法意义上的刑事证据确实不足,无法开展证明活动;二是与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和运用有关。在此笔者分析第二个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相同案件出现大相径庭的处理结果,事实上,一个具体案件的事实或情节,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是一个“是”与“非”的问题,而是一个合理程度的问题。如果每个案件都能结合其具体情况,运用具体的标准去全面衡量,实践中的疑案会大大减少,即使存在疑案,从无处理或从轻处理的合法性与准确性将更高,同样一个事实在适应法律的过程中就不会出现大相径庭或截然相反的结果,因此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纷争也就会大大减少。当然“疑案从挂”的作法不可取,因为如此放弃证明责任,是司法失职。 (四)证人证言运用效力的缺憾。证人证言运用过程中的弊端之一就是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而往往只在法庭上宣读其中的某一“节录”,这种做法很难判断证言中是否有虚假不实的情况存在。当证人证言出现了真伪虚实交织难辨的时候,证人又不能当面澄清,严重地影响证言的证据效力。尽管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证人证言,但由于目前证人出庭的比例太低,致使有关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证据类型在运用效力上大打折扣。
写作构想,主要分为,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论文大纲,在部分,类似于普通大学的开题报告,如果还不会,实习忙,时间紧,想不出来,可以到购物网站找全职的代写,如果自己有
论文研究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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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会计论文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要对别人的研究进行阐述、归纳和概括,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研究课题同时揭示自己课题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以下是我整理的实证会计论
要写实证分析,需要进行以下步骤:1、进行案例的调查、分析。2、发现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别人已经提出但的尚未被别人证明过的理论。3、用大样本的数据来证明一种理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