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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umiu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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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居小妖妖

通过生活方式的变迁,特别是服饰与文化的变迁。我们可以认识民族文化心理和社会意识的发展历程。 诸如穿鞋戴帽,本是纯粹的个人生活行为,但在近代中国引起轩然大波,成为一代先辈思想启蒙的先声,生活方式国际化的滥觞。 鸦片战争后人们痛感到国家的积弱是由于民智不开,欲启民智,必先革除恶风陋习对人民的禁锢,其中尤以吸鸦片、裹足成为摧残民体,有辱国格的两大公害。先进的知识分子莫不对此口诛笔伐。如果说禁烟是对少数人不良嗜好的整治,反对裹足却要变更上千年的陈规旧习,波及千家万户。19世纪末兴起男子剪辫子的风潮,成为维新运动和民族革命的动员号召。 反对女子裹足和男子留辫子,必然推动鞋帽服饰的改革。早在百日维新期间,康有为上书《请禁妇女裹足折》和《请断发易服改元折》,认为女子裹足,不能劳动;辫发长垂,不利于机器生产;宽衣博带,长裾雅步,不便于万国竞争的时代,请求放足、断发、易服以便于“与欧美同俗”,这就把变衣冠作为学习西方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开启民智的意义。剪辫子与留辫子,从上到下分成两大派。主留的固然有上层的冥顽派,而下层民众尤其是闭塞的农村反剪的势力更大,辫子尽管不是汉族的装束,但已通行了几百年,由长期生活积淀形成的心理习惯已经积重难返。有的为失去辫子哭泣的、骂娘的、呼妈的形形色色,有的自发组织保辫会进行抗议,甚至发生罢市。主剪的更把这一行动视为支持革命的召唤,到辛亥革命前夕形成高潮,人们欢欣鼓舞地选吉日,拜祖宗,放爆竹,剪辫子。有的地方“辫子”还成为一句骂人话,要说一句“你这人真是辫子! ”如同被骂“不是东西”。对辫子的态度,是非荣辱的两极对立和迅速转化,极为敏感地反映了在革命风潮中社会风尚的起伏激荡。 断发易服是在反封建思想指导下的风俗改良,不同于历代改元易服之举,历史上的变衣冠所变的形制,不变的是伦理性和等级性,民国初颁布的《服制》规定官员不分级别都以西式大髦和燕尾服作大礼服,是对封建服式等级制的彻底否定。孙中山还提出“适於卫生,便於动作,宜于经济,壮于观瞻。”⑺作为改良服饰的指导思想,这一与现代文明接轨的服装观念在中国的实施,使得人人须臾不可离身的服装,彻底摆脱封建伦理的规范,向着实用、经济、卫生、美观的方向发展,这是服装史上的重要转折。 在服装变化中,穿洋装是一大时尚,这不能简单地归于崇洋的倾向。民主制的确立激励了人们对西方民主社会的向往,人们醉心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由这种思想建立的生活方式代表社会的前进方向,洋装是文明的的象征,受到人们的喜爱。社会实践的结果是,洋装在中国的流行,并未取代中国服装,而是促进了中国服装的改良。中山装的出现,就是中西合璧的产物。它以西服为模本,改大翻领为立领,四个贴口袋,五个扣,去掉腰带。女性服装一改宽大直筒式的满装,依照西方的人体曲线美加以剪裁,演变成今日的旗袍。这都是沿用西式服装的审美和价值观念,结合中国传统的某些形制而创作的新服式,可谓西体中用最成功之作。穿什么,不穿什么是个人行为,一些先进的思想家们都把个人安排生活的自由视为个体自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力。个性解放的呼声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人们的生活欲望,在穿着打扮上追新求异,合理的,不合理的浪急潮涌。西装革履,长袍马褂,坦胸露背,长靠短打,新旧土洋,千奇百怪,真正开开始了服装自由穿着的时代。在剧烈的社会变迁中,服装的变化得风气之先,敏感地表现了文化气候的走向。 从社会、思想和文化变迁的角度看服装的变化,那服装就成为考察社会文化变迁的窗口。所以一部优秀的社会生活史必定是社会文化史;一部优秀的社会文化史必然要对社会生活作出具体详实的文化和社会的阐释。这是从不同方位对同一课题的描述和解析,也是社会文化史和社会生活史的联系和区别。 服饰习俗的变化:中国服饰习俗源远流长,各时代都有绚丽多彩的服饰。至清代中国服饰则多以长袍马褂为主,女子则穿旗袍。民谚有“孔雀翎,马蹄袖”之说。服饰具有体现等级森严、褒衣博带特点,这些弊端与近代人的平等要求以及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很不协调。为此,部分中国人开始接受西式服饰。在19世纪50年代,香港、广州即有人模仿洋人打扮,华商更多有穿洋装者。戊戌时期康有为力倡“易服”。20世纪初,当时青年穿西服的人渐多起来。1903年胡汉民任教的广西梧州中学允许学生可以在岁时年节“披洋衣揖孔孟”(注:《胡汉民自传》,〔北京〕《近代史资料》1981年第2期。),可见在学生中穿洋服的人已不在少数。当时的出“洋”留学生更多着洋装。清亡后,曾出现过“洋装热”,在通都大邑,人们“趋改洋服洋帽,其为数不知凡几”(注:《潘月樵请用国货》,〔上海〕《申报》1912年3月4日。),在偏远小城,“文武礼服,冠用毡也,履用革也,短服用呢也,完全欧式”(注:民国《慈利县志》卷17,风俗。)。此外,洋式衬衣、绒衣、针织衫、西裤、纱袜、胶鞋、皮鞋等都渐渐普及推广,总之,中国服饰中的西方因素不断增加。值得一提的是,中山装则是近代中西服饰合璧的最典型标志。 在广义的服饰民俗中,穿着和“打扮”是有机的统一体。例如纹身、化妆、发式、饰物、缠足等。鸦片战争前后,西方人到中国,首先看到的就是蓄着长辫子的男人和裹着小脚的女人,“许多年来,全欧洲都认为中国人是世界上最荒谬最奇特的民族;他们的剃发、蓄辫、斜眼睛、奇装异服以及女人的毁形的脚,长期供给了那些制造滑稽的漫画家以题材”(注:〔英〕哈利:《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王维周等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男人拖着大辫子、穿着宽大的褂袍,女人裹着小脚,这是清代中国人的基本装束。然而,19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人这种装束形象有了显著改观。首先,一批来华的传教士中有人首先提倡天足。维新派人士更率先反对缠足,主张放足,1883年康有为在广东南海县成立不缠足会,1896年又在广州成立不缠足会,1897年梁启超等人在上海成立不缠足会,不久不缠足会遍及东南沿海地区。戊戌变法期间,光绪皇帝还发出上谕禁止缠足。1901年慈禧太后下达了劝禁缠足的懿旨,1912年民国成立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下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从反对传统道德,争取妇女解放的角度看,不缠足运动带有反封建的政治意义,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 辫发虽系清代男人的形象标志,但却是满族习俗同化汉族的结果,在外国人面前,却又成为中国人的民族标志了,而这种民族标志,在近代又成为与开化世界趋向短发的世界大潮相背驰的“落后”、“不开化”的标志而体现的。 戊戌时期康有为在给光绪皇帝的《请断发易服改元折》中公开要求清政府“断发”易服,一般开明人士也发出了剪辫的呼声。清政府更在1911年允许官民自由剪发了。辛亥革命爆发后,辫子陆续剪掉。当时甚至出现了众多的理发店取代了众多的“剃头匠”。连袁世凯也剪掉了辫子。民国的成立更带来了短发的普及。 而当代服饰的发展变化,异彩纷呈,想多远方向发展。轻便,休闲成为市民服装的主流,等级标志的服装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封建繁缛礼节也不见了。但各种各样的制服还是很受人尊敬的。另外,伴随社会经济突飞猛进,人们收入水平提高,选美文化的影响等,现代人热衷服装独特,鲜艳,创新。中外服饰相互影响,传统服饰与现代交融,也吸收了一些少数民族的服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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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我爱你

社会学作为人文社科专业,目前主要集中在理论教学、田野调查等领域,社会学专业实验室建设成为深化社会学专业改革的必经途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社会学论文范例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虐待老人问题的社会根源

“由于生理性衰老这一自然规律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成员和群体在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上的重新调整等原因”[1],老年群体在整个社会结构体系中的社会经济地位不断下降,在物质资源占有和政治权利保障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这不仅限制了老年群体对于自身需求和愿望的满足,而且其利益诉求也容易受到忽视和侵害,甚至当利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往往出于畏惧、“家丑不可外扬”等心理,不能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以中国现实社会情境为研究基点分析了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特质表现和治理困境,并且通过对相关理论研究进行梳理和反思,从“个体化”理论和风险社会视角深入挖掘这一问题的社会性根源,并以此为前提从减轻个体不安全感与促进社会整合角度规划治理路径,从而在社会生活中帮助遭受虐待行为的老年群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失控:社会结构双重变迁下虐待老人问题的独特形态

发达国家虐待老人事件的产生是在全球人口老龄化的作用下,由老年人数量激增所引致的一种必然现象。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除了人口结构老化这一普遍性原因外,该问题的“井喷”还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进程密切相关,这一点在中国体现得尤为明显。与改革开放前的欠发达的社会相比,在社会转型速度呈加速状态的现代社会中,中国虐待老人问题无论是“在发生机制和问题性质,还是在数量规模、表现形式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呈现出新特点”[2],致使该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失控”已经成为其特殊标识。基于我国当前“社会转型化”和“人口老龄化”两种同步性社会变迁的时代背景,笔者总结了我国虐待老人问题相比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独特形态。

(一)老年群体具有受虐待的高危性,呈现地域和城乡的“阶梯式”分布形态

由于生理机能下降、智力衰退以及在经济和照料服务上的较强依赖性等因素所造成的相对劣势,老年人在遭受虐待方面具有明显的普遍性。2010年,我国家庭内老年人虐待发生率为,呈现阶段性增长的趋势,远高于虐童、虐妻等的比率,已经演变为高危性的社会问题之一。而且,我国农村家庭内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比例显著高于城市(农村:,城市:)。而且虐待发生率随着社会经济条件升高而降低,西部地区为,高于全国其他地区,而京津沪地区最低,仅为。我国区域和城乡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公民文化素养等方面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是虐待老人问题呈现“东少西多、乡增市减”分布格局的制度性成因。

(二)问题形成的根源难以确定,社会影响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开始凸显

在现代社会中,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劣势(体格缺陷或老年痴呆症等疾病)、家庭关系的紧张(代际冲突、子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等因素的复合和集中加剧了虐待老人行为的发生风险。在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中,传统风险要素可能会演化为新的风险或者相互交融,极大地增加了虐待行为发生的不确定性,相应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也面临更大挑战。而从问题的预防和控制角度来看,传统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体系以“孝”为其精神内核,一旦违反孝道必然会受到古代法律的严厉制裁,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该问题的产生和加剧。但随着传统社会控制手段在现代化进程的强烈冲击下迅速瓦解,加之家庭关系导致自我调节功能弱化,使得对于这类问题的控制力和约束力大为减弱,其影响也扩散至家庭边界之外,成为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

二、虐待老人问题的治理困境:心理冲突与保护机制失效的交织

一方面,受虐老人对施虐者存在复杂心理。多数虐待老人事件发生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浓于水”的血缘关系,受虐老人出于保护子女的情感,往往将之归于自己管教不严或教育不当,把责任归于自身。并且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文化传统的影响,有些老人往往担心这类事件的传播会损害家庭的声誉,而不愿主动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此外,“养儿防老、老来从子”的依赖心理,也使不少老年人在生活上和心理上严重依赖施虐者。很多老人依赖于子女的生活照料,一旦其子女受到法律制裁,他们将无法继续获得照料,因而在寻求帮助前会感到担忧,多数选择忍气吞声,接受被虐待的现实。

另一方面,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社会控制措施相对缺乏。道德与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具备有效防止和遏制虐待老人的重大功能。但我国现有法律对有关虐待老人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条文中,对虐待老人的概念阐释和类型界定十分模糊,导致难以在法律上对这类行为量刑定罪。一些司法部门对涉老案件也不够重视,执行乏力,未能使判决得到有效落实;有的基层干部常常将虐待老人行为看作是“家内事”而听之任之,责任意识严重缺乏。此外,在以“孝道”为核心的传统价值体系和道德系统日渐式微而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形成和完备之际,施虐者的行为缺乏心理约束,尊老敬老意识淡薄。而社会舆论作为重要的外在控制手段也难以对其施虐行为形成有效限制,致使无法从源头上遏制该问题的发生。

三、破解治理困境:原因分析视角和策略规划的重构与再造

对于现代虐待老人现象的形成原因,国内外学者分别从不同视角进行了理论分析。国外学者认为虐待老人与家庭暴力类似,强调施虐者和受虐者的个体因素。在美国学者对老年人受虐待的原因分析中,较为流行的解释有压力论、暴力循环论、个人行为论和老人无能论[3]。而国内一些学者则更关注个人在家庭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关系,其中“外在情景因素论”认为虐待老人是受虐者及施虐者外在社会环境和经济情况的反映,老年人对照顾者的过于依赖的关系及社会孤立都会导致老年虐待风险的产生[4]。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在对虐老问题的原因阐释过程中,无论是主张受虐者或施虐者的主观因素,还是强调个体与个体、社会的互动关系状态,都反映出“单向化”的研究取向,即仅从“施虐者→受虐者”“受虐者→施虐者”“受虐者→社会”等思维路径探究问题。这种个体化思维和单向式视角很容易忽视对于在由施虐者和受虐者所构成的虐待事实中主客体互动关系的考察。而且,虐待事件在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中出现了某种差异性分布,因此社会文化类型背景应作为分析该问题发生机制的一项关键因素。 这种由文化背景所决定的原因阐释论在实践中导致的后果就是治理策略出现某种程度上的偏差。例如,美国保障受虐待老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通过向其提供包括机构支持、社工服务在内的涉及广泛的专业领域和不同的社会资源的综合性社会支持来实现[3]。美国在解决公共性的社会问题上弱化了政府作为直接“干预者”的角色,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依靠社会中介机制实现问题的自我解决。但是这种对策设计机制在我国缺乏社会资源和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支持,“强国家―弱社会”的权力格局导致社会资源分配处于不均衡状态,长期“抑制了社会组织和自主性社区成长”[5],因而依靠社会服务来解决虐待老人问题很难取得理想效果。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可能导致“政府社区治理的行为失范严重,表现为越位、缺位和错位”[6]等现象,难以为受虐者提供全面、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司法保护,对于施虐者的法律惩处和道德塑造也常常难以落实,导致问题的进一步积聚和恶化。

因此,当前解决虐待老人问题治理困境的关键,在于拓展理论和经验研究的视野和深度,立足于“社会转型”的历史变迁背景和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从制度层次和文化领域挖掘其社会性根源,从而在根本上提出切实有效的治理策略和建议。

四、个体化与风险社会的共生互构: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历史变迁

(一)现代性的精神困境

西方社会学家鲍曼对“个体化社会”的理论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关于“个体化”含义的理解上,他认为个体化社会的结构形态是“社会形塑了其成员的个体性,个体则在他们通过交往编织成的相互依存之网中,采取合理、可行的策略,用他们的生活行动造就了社会”[7]。并指出个体化“所承载的是个体的解放,即从归属于自己、通过遗传获得、与生俱来的社会属性等的确定性中解放出来。这种变化被正确地看作现代的境况中最明显和最有潜在优势的特征”[8]。但同时也意味着个体与传统知识结构、固有信仰和社会规范“脱钩”,成为自己生活的主人的代价是安全感开始丧失。风险社会在社会转型期“碎片化”社会结构中其威胁也呈几何级增长,解放了的个体的御险能力也迅速降低,并且“社会变迁中集体规范的缺乏势必在价值观和心理层面影响到个体安全”[9],原本为个体在生活和心理上都甚为依赖的社会保障机制(如单位制)的瓦解使现代人的社会心理出现剧变,“心灵安全”的丧失成为现代社会影响个体心智结构的突出问题。

(二)个体化社会的本土化表达:自我主义与制度变革

由于中西方文化的激烈碰撞,以及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型过程中所形成的“二元经济模式”,使处于“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中国社会具有典型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交织融合的时代特征,中国社会“个体化”的发育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某种异变,在社会结构急剧变迁的时代背景下主要受到了“自我主义传统、转型期的制度环境”[10]等本土传统和现实状况的有力形塑。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体”是在“差序格局”中的角色地位,这种以“己”为中心所构筑的关系网络是依据个体来确定生活边界并作为风险屏障,显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精神,并且与西方“团体格局”中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概念形成鲜明反差。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前的“总体性社会”在剧烈的制度变革推动下将大量组织化的个体推向社会领域,被单位制和组织化生活所模塑的个体精神世界受到强烈冲击。不仅个体与社会联系纽带出现断裂,而且在既无传统儒家孝道伦理又无集体主义约束的情况下,衍生出大量“个人只强调自己的权利,无视对公众或他人的义务与责任”的“无公德个人”[11],建构具有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可见,中国个体化社会的到来在使个体充分解放的同时,道德性缺失也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不断膨胀的自我主义导致封闭稳定的家庭结构逐渐丧失向心力,加之外部控制机制的缺失,使家庭关系在持续紧张中激化出特殊矛盾。

五、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时代治理导向

消除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往往要通过在“自己的自我规范和社会责任中重新建立平衡”[12],进而建构起“本体性安全”,即“大多数人对其自我认同之连续性以及对他们行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之恒常性所具有的信心,这是一种对人与物的可靠性感受。”[13]这意味着必须通过培育公民“责任伦理”来加强社会团结,重构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消除个体化所带来的负向效应,最终塑造具有强烈公共道德的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从而破解个体与家庭张力的时代难题。

(一)依靠制度建设完善老年群体的法律保障系统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对于现代国家提出了新的治理要求,以行政性管控为目标的政府在职能应用上应淡化行政色彩,推动“管理”向“治理”升级,强化在基层社会问题领域的服务性功能。具体而言,要以制度为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在禁止和预防各种形式的家庭老年人虐待方面的规定和惩罚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此外,严格执法是治理该问题的关键环节。政府应协同立法、司法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效率,提高执法水平,着眼于实际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提高控制手段的应用性和嵌入性,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努力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性社会组织建设

“社区”是搭建政府和家庭沟通渠道的桥梁,能够依靠其地缘性优势吸收政府的相关资源和控制手段“嵌入”家庭之中,并及时将问题反馈给上级部门,从而使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社区在“社会治理”的政治语境中的协同治理的主体性地位必须得到法律形式的认定和自治权力的让与,政府与社区对于“权力蛋糕”应进行合理分配,对基层社会事务的处置权限也应进行制度化界定。同时,必须充分发挥社区建设的自主性,针对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引导服务型社会组织深入到社区内部,例如在涉及虐待老人事件中,就可以在社区内部设置公益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法律求助咨询中心,为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相对处于弱势的老年群体搭建问题反映平台,及时、有效地介入到问题家庭的矛盾之中,减轻事件发现不及时或治理效果不理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反应效率和解决效果。

(三)推动具有中国意蕴的时代性家庭伦理的建构和发扬

我们必须着眼于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内核与传统文化中的伦理精髓进行“流程再造”,重点挖掘和创造体现时代精神和传统美德的行为规范,提升家庭生活对于每一个原子化个体的吸附力,从而弥合个体与家庭、社会之间的“断裂”状态。通过对传统伦理的“扬弃”并与现代价值观念加以融合,对于中国“家文化”的复归和弘扬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唤起公众对于老年群体社会地位和价值的认同和尊重,从而为防止虐待老人行为的发生奠定心理基础,这也是治理虐待老人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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