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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侦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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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民事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的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诉讼外调解工作也进行了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一、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制度 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自愿、合法的调解制度是在试行民事诉讼法的着重调解的基础上经改进而演化过来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 1、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制度的涵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解释,自愿、合法的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中,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当用调解的方式结案。但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则不应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例如使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确认合法有效或无效的案件。第二,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自愿”即当事人必须出于自愿而进行调解活动,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必须是出于其自愿,人民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采取调解方式或达成调解协议。“合法”即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以及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第三,调解贯彻诉讼的全过程,即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不论是第一审阶段,还是第二审阶段,不论是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还是开庭审理阶段,人民法院都可以酌情进行调解。第四,调解与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案件能调解的则调解,不能调解的或调解无效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不应当久调不决,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2、诉讼调解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主持的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一直处于重要地位。一方面,审判实务中大量的民商事纠纷通过调解结案。另一方面,诉讼调解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曾受到立法者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在理论上存在以下缺陷:(1)诉讼调解软化了程序的严格性,会造成审判人员行为失范和审判活动无序。(2)诉讼调解软化了实体法的约束,导致调解结果的隐性违法和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统一。(3)诉讼调解本身隐含着强制,与现代权利观念存在一定冲突。“权利至上”、“合法权利不容侵犯”的观念极受现代人们推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但从审判实践中看,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被迫放弃部分权利甚至大部分权利为代价的。(4)当事人有权反悔调解协议与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有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制度也存在以下问题:(1)片面理解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庭审模式的改革,注重坐堂审判,忽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重把矛盾化解在法庭上,忽略了把矛盾化解在最基层。法官除了应做好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调查取证、核实证据外,乡土社情、民风习俗也应了解,更要掌握当事人的思想情绪,采取果断措施甚至动员一切力量去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稳定,是基层法院审理民间纠纷案件的首要任务,也是最令基层法院法官们担心和头痛的事。一旦在诉讼阶段中出现命案或引发冲突,就难向社会民众交代。坐堂审判如何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当然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但善于调处民间矛盾纠纷也是基层法官的必备基本功,而后者恰恰是法官综合素质的表现。基层法院、人民法庭面对的当事人,大多缺乏法律常识,许多人没有聘请代理律师,如不做细心的疏导调解工作,尽管判得很公正,受不利判决影响的当事人也总怪法官乱判,心理上难以承受而与法官对立和缠讼。(2)片面强调直接开庭,该做当事人工作的不去做。有的法院把直接开庭率作为考核法官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指标,并规定调解只能在开庭审理中进行;有的法院规定法官开庭前不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见面;也有的法院规定由立案庭将所有案件一律排期开庭,并规定在开庭前三天才能将案卷移送审判法官。这些新举措的目的是防止审判法官偏听一方、先入为主及不廉洁、办人情案等,本无可厚非,但这些禁令的负面影响是阻止了法官的调查研究,削弱了调解功能的发挥。(3)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和当庭结案率,庭审调解流于形式。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是公正与效率,就办案效率而言,只要不超过法定审限就应当认为是高效的。有些地方把当庭宣判率、当庭结案率作为考核审判方式改革的指标,层层下达到对办案法官的奖惩上,引起了攀比和作假;有的法院内部规定了比法律规定更严的审限,这些做法无形中又把诉讼调解锁定在开庭审理中。 3、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总的想法是:在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下,结合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院内部机构的重新调整和职能的重新划分,特别是大立案制度科学建立和有效运转之后,将法院调解独立出审判庭之外,在立案庭设专门调解机构,由其专行调解。其运转程序是:法院立案以后,可以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交由调解机构在规定的期间内调解。在规定期间内调解不成的,案件转审判庭审理判决,审判庭不再主持调解。如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除原告撤诉的外,当事人可以申请“合意判决”。此方案一方面隔离了审判人员与调解人员身份上与对案件处理意见上的沟通与联系;另一方面,减轻了审判庭的案件压力,避免案件久调不决,也使审判庭名符其实。当事人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即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容反悔。调解书送达适用判决书送达的有关规定。如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二、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 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工作原则。诉讼外调解虽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规定,但它不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但与民事诉讼有密切关系,人民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道防线,有些民事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了,就不再通过诉讼解决。诉讼外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独创,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解决民间纠纷也是我国的独创,它被西方一些学者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据司法部基层司的统计,过去全国人民调解与法院民事审判案件的比例为14:1,即调解解决14件,诉讼1件,现在这比例已下降到大致为1:l左右,即调解解决1件,诉讼1件多,这种状况表明:一是诉讼外调解发挥了诉讼调解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诉讼外调解在现阶段发展的潜力巨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如何对调解员的选任、培训及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如何更好地发挥好诉讼外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都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新形势下应该认真研究的课题。 1、诉讼外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有以下两点重要不同:第一,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须程序。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调解解决的,必须出于自愿,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负有指导的义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诉讼外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果有违背法律的现象,人民法院有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2、发展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动因分析。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从历史的统计来看,虽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导致这项制度在理论上有反对者,实践中有滥用者,存在一定的争议。而诉讼外调解的理论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因此积极开展这方面工作不存在理论问题,实践中也消化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发展空间广阔。具体说,发展诉讼外调解存在以下动因。(l)提高效率的市场动因。调解虽有费用,但比起诉讼来,花费少得多。诉讼往往几经反复,数年不决,不利于商事活动的进行,“时间就是金钱”,这个千古不变的规则和调解的低成本,是推动了调解工作发展的市场动因。(2)相对灵活的操作方式。因为诉讼外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不仅考虑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要考虑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如人情),特别是要考虑未来发展的因素,是一种互谅互让向前看的和解方式,并且当事人可以预知其结果。而诉讼则只考虑事实和适用法律,灵活性小,双方当事人难以预知其结果。(3)和为贵的社会动因。诉讼外调解可以使双方当事人保持和睦关系,特别是对于邻里之间、合作伙伴之间,更是如此。而诉讼则往往撕破面子,把关系搞僵,不利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思想下的处世原则,在实践中很多人选择了调解,社会和法律也给予了很大支持。(4)减轻法院负担的要求。市场经济越发达,交往方式越复杂,则矛盾纠纷越多。特别是经济快速发展及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已使矛盾纠纷增加,法院不堪重负。解决法院负担的最好办法,就是发展诉讼外调解,分流案件,把大量的纠纷解决在诉讼外,法庭内的负担自然就减轻了。 3、对诉讼外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加强。由于诉讼外调解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巨大,加上改革诉讼外调解制度的空间巨大,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上收益也远远大于成本,因此发展诉讼外调解制度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我国诉讼外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加强有以下几个重点:(1)应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有悠久的传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工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巩固国家政权,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等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上确定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也有规定。长期以来,在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中,虽然有些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中已有一定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条件下,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可以看出,利益矛盾已占绝大部分,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已占主导地位,这些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存在,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社会的健康发展和政权的稳定,必须及时解决。我国目前约有各级调解组织近100万个,人民调解员1000多万人,这是一支十分庞大而又可以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的队伍,他们在化解广大城乡基层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来说,社会矛盾纠纷应该尽可能地依靠社会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只有当社会解决不了的时候,才动用国家强制力(如公安、法院)来解决,这样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中的有生力量,应该成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则是最后一道防线。否则,不仅效果不好,而且也使法院不堪重负。(2)赋予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使人民调解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就必须首先解决好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笔者认为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也无明确的否定性规定。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调解协议如果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确系平等主体之间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似应按合同对待,这样有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基层大量的矛盾纠纷,也有利于我国诚信制度的建立。如果调解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将严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制度将逐步萎缩,人民调解的作用就得不到有效发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大量的矛盾纠纷仅靠诉讼来解决,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虽然《合同法》在分则中列举了买卖、借款、租赁、赠与等几种合同,但这不等于合同种类的全部。例如,保险合同就是用《保险法》来界定的,还有对诸如企业与形象大使的姓名、肖像使用合同,烤鸭店与农民签订的小鸭供货与成鸭回收合同,法律都无规定,当属无名合同。这些无名合同发生纠纷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会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参照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定,但不会不将其视为合同。因此,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多数都具无名合同特征,应具有合同效力。更何况我国现行《合同法》》总则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口头协议尚可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协助下平等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应属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对于在一定期间当事人没有反悔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以上分析,为赋予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最有效、最直观的方法就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后,赋予合法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后,只要当事人的协议没有违法和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的内容应该有效,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力依据该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一定期间”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在书面调解协议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当事人自己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个允许反悔的时间,在该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则该协议发生法律效率,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期限参照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为一年,单位为六个月。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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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ttleJuan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和培养。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够操作和实现。因此,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为世界文明发展提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 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

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社会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合理性的尺度,借助人们认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能。

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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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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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屈永华《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在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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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shu20061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1、论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2、论法律的平等价值3、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5、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6、网络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7、论公司合同风险及其规制8、论夫妻侵权的法律规制法辅9、逃税罪研究10、校园暴力的成因与法律防范1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12、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1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14、论交通肇事罪15、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以上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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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Z大人

海商法的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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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ky小豆丁

一、强化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我们社区党支部在创建和谐社区的过程中,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双带”等工作中发挥了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一)加强制度建设。社区党支部先后制定了组织生活、党员管理、联系群众等各项工作制度,有健全的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社区还建立了“六到家”的工作制度,即家庭纠纷调解到家、有病住院看望到家、新迁居民走访到家、“两劳”人员帮教到家、生活保障发放到家、下岗待业安置到家。党组织成员岗位职责明确,支部学习每月一次,学习气氛浓厚。几年来,我们始终将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作为团结党员、教育党员的重要途径,在党员中开展“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一名党员一面旗,一片真情献社区”、在建党节组织党员参观英雄纪念碑、“金色攀枝花”,重温党史、参观反腐图片展等等主题活动,不仅丰富了组织生活,教育了广大党员,更是深深地感染了社区的居民群众,“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已经成为居民的共同心声。(二)加强班子建设。社区党支部坚持优中选优,打造一流支部班子的思路,提出“开拓进取,争创一流”的工作目标和“让党员做到的,班子成员首先做到”的具体要求,在班子成员中提出了“四个必须”:班子成员必须思想上、言行上率先垂范;必须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在工作的关键时刻必须到位,在党员、群众最需要之时雪中送炭;班子成员通过沟通协调,必须营造和谐氛围。我们党支部现下设6个楼幢党小组,共有在编党员54名,在职党员6名。2005年以来社区新培养3名党员,接转49名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率达100%。(三)积极发挥带头作用。社区党支部以“民心工程”活动为载体,确立了“核心在组织、专心抓党员、热心办实事、真心换民心”的工作思路,把党的工作落实到温暖民心、稳定民心、赢得民心上。2005年以来,我社区党支部以先进性教育活动为载体,推出“有困难找党员”服务活动,为社区居民解决各种工作生活问题60余起,为困难党员送去价值800余元的大米、食油等生活用品,把党组织的温暖送到家。同时,社区根据党员身体状况、爱好特长等情况,先后组建了义务巡逻队、家庭纠纷调解队,文明劝导队等多支志愿者队伍,在社区居民中得到广泛赞誉。在党员的示范引领下,社区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的热情高涨。二、齐抓共管,推进民主自治在认真遵循《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社区组织建设,探索社区建设新模式,全面推进社区建设。 1、建章立制,夯实自治基础。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我们设立居民代表大会,建立居民自治小组,制定《居民公约》《社区自治章程》《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社区事务听证会制度》《居民代表提案制度》《社区居务公开制度》《社区专职工作者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等,增强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功能。2、整合资源,挖掘共建潜能。社区充分挖掘和发挥辖区各类资源,主动搭建社区建设的实践平台,与共建单位签订《共驻共建协议》,邀请共建单位探讨、解决社区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共建单位共同举办各类文化活动,营造全方位参与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共建成果显著。三年来,我社区在共建单位区人大党支部的支持下,实现了社区办公自动化;在攀钢集团公司的鼎力支持下,完成了原篮球场的改扩建,兴建了面积分别为10000平米和5000平米的两个大型休闲广场,并将广场活动室、健身场所等设施全部对居民开放;2006年10月攀钢集团公司组织部下派质量技术处干部刘文彬同志在我社区挂职担任社区党支部副书记,参与社区管理,开创了社区与企业共建的新局面;社区还将与攀钢物业管理所的工作协调纳入社区管理体系,加强社区居委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在重大节日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双创”等重大活动中,我社区与攀钢第一幼儿园、第二幼儿园、攀钢退管所等共建单位共同举办文艺演出三十余场,丰富了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社区共建活动的蓬勃开展,把“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变成自觉行为,形成政府牵头、企业支持、群众参与的强大社区建设合力,推动了社区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通过以上举措,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意识加强,社区自治功能完善,社区资源共享、共驻共建效果显著,推进了社区民主自治,形成了齐抓共管、全民共创建的新局面。3、推行居务自治,接受各级监督。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我社区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设立了居民代表大会、协商议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居民对社区建设的意见及建议。三年来,社区居民代表共提出涉及社区治安、卫生、老年活动、社区管理等合理化建议30余条,对这些建议中能及时解决的,我们立刻给予答复,对重大决议,我社区首先拟定实施方案,在居民代表中征求意见,经代表们表决通过后积极加以落实。三年来,我社区经代表提议通过并完成的重大事项有:与攀钢集团公司、攀钢房管所协调,完成了清香坪十村的绿化工作;拆除了原三小区篮球场的违章建筑,并在区委、区政府与攀钢集团公司的大力协助下,在原址上兴建了面积分别为10000平米、5000平米的两个大型休闲广场,解决了居民反映强烈的无活动场所的问题;成立了老年协会,举办露天舞会、在重阳节开展看望80岁以上老人、组织各类老年文化活动等老协活动,使辖区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管,老有所乐”;成立辖区治安义务巡逻队,加强了民间纠纷调解,日常治安巡逻,使辖区的刑事案件发案率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通过对居民代表提议的解决,加强了居民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认同,提高了居民参与社区建设意识。同时,社区充分发挥居民代表大会、协商议事会的议事作用,社区大事通过必须通过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年来,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我社区办公室二楼的装修工程,社区办公打、复印机一体机的购置,以及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办法等重大事项。为了更好的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我社区严格执行《居务公开制度》,设置了“居务公开栏”,定期公布党组织、劳动保障、计生、社区财务收支、社区干部评议结果以及各项办事程序等居务情况,真心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加强了居民群众对社区事务的了解,得到了居民群众的一致好评,较好的实现了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强化了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 三、以人为本,强化社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品位以人为本,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一直是我们常抓不懈的工作之一。居民群众的需求是全方位、多层面、多领域的,我们社区提供的服务也相应地在项目、内容、深度、广度上都达到更高层次。 (一)健全就业服务网络。为了解决社区内失业人员就业问题,我社区针对失业需求,耐心细致当好“红娘”。一是千方百计与各方面联系就业信息,积极为失业人员寻找就业机会,不厌其烦地介绍合适的工作,从根本上帮助他们改善生活。二是办好信息栏目,及时提供就业信息。社区专门设立了招聘信息栏,从2005年开始至今,发布各类招工信息400余条,30多名失业人员通过我们的的招聘信息找到了工作。三是建立帮扶网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社区居委会知难而进,坚持“以人为本、不等不靠、共驻共建、敢为人先”的原则,以“多花点精力、多想些办法,为百姓办好事、办实事”为指导思想,建立起社区失业人员救助组织网络、信息沟通网络和帮扶服务网络,进一步拓展了就业安置渠道,实实在在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搭建了一座再就业的发展平台。近年共安置下岗职工80余名,通过服务,提高了广大居民群众的归属感,增强了社区凝聚力和向心力。(二)完善服务设施。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我社区不断完善服务设施,设立了卫生服务站、消防服务站、劳动保障工作站、计生服务站等工作站,成立了领导小组,配备了专管人员,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为强化社区服务功能搭建平台。 (三)开展便民服务活动。社区根据居民需求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构筑了社区大服务体系,制定了关心群众生活的工作目标和计划,形成了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所、辖内单位、社区志愿者四个层面参与服务的社区服务平台,开通一条便民热线,发放便民服务卡,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项目3个。在社区中心设立了警务室、再就业服务站、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老年活动健身室、市民学校、图书阅览室,设立了家政服务、邮政征订及义务投递、法律咨询等一些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成立了一支由党员、居民志愿者40余人组成的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定期为社区居民开展无偿和低偿服务。(四)社区环境卫生美 为切实完成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整治环境卫生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居民群众的文明、卫生素质。我社区一是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动员辖区各单位、各居民小组利用各种宣传形式,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大力宣传创建卫生城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仅今年以来就印发宣传资料14000余份,张贴宣传标语300多张,刊发黑板报12期,广泛动员广大居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卫生整治工作;二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责任到组、到单位的目标管理办法,年初就与各居民小组、辖区各单位签订了创卫迎检、健康教育、除“四害”等工作的目标责任书;三是扎实开展除“四害”,“门前三包”等、卫生保洁等环境整治工作。定期开展除“四害”药物消杀,各居民小组的专兼职人员都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政治责任感及时将药物发放到了居民群众家中,并按规定和要求进行了检查,确保了除”四害“工作任务的落实;“门前三包”定期检查,限期整改;卫生保洁制度齐、人员到位。并与各包片、共建单位不定期的开展卫生死角清理。在2005年攀枝花市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和今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我社区以整洁、优美的环境被列为必检社区,在检查中得到了上级领导的一致好评。(五)社会保障覆盖广。建立健全了扶贫助困的动态救助机制,全面掌握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家庭、困难人员的生活、工作情况,时时刻刻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2005年至今,发放给低保、残疾、贫困等各种弱势群体的资助金达万元。社区工作者自始至终把弱势群体生活作为工作的重点,组织社区的志愿者利用节假日为社区内的残疾人、孤寡老人服务。例如我社区居民邓国龙因眼疾致使双眼失明,爱人离异,生活无法自理,针对这一情况,几年来,我社区每月定期组织工作人员、物业管理所、社区志愿者为他打扫卫生,解决他生活上的困难,并与他前妻多次联系、谈心,今年8月,邓国龙离异近十年的妻子又回到了他的身边,邓国龙的脸上终于露出了舒心的笑容。在九九重阳、中秋、春节等传统佳节,社区工作者联同共建单位一起为社区的困难家庭送去节日的慰问品,让他们感受到了社区对他们的关爱和温暖。 (六)社区卫生服务全。社区卫生服务站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基本能满足辖区居民的就医需求,做到了居民小病不出社区。作为市级健康教育示范社区,我社区居委会成立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健康教育知识专栏,开展发放宣传单(册)、健康知识讲座等一系列健康教育宣传、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健康检查、健康咨询等活动,在居民群众中进行健康教育问答考试,社区服务站还为辖区60岁以上老人建立了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5%。在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社区一直把对育龄妇女的生殖保健放在工作的首位,免费为她们体检,发放避孕药具,得到了广大群众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通过社区卫生服务,广大居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大大提高,卫生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已开始由温饱型向质量型转变; (七)综合治理成绩突出,彰显平安特色。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我社区以社区警务室为龙头,以治安共建单位区财政局为支持,以社区治安联防队为基础,经过几年的摸索,建立了一整套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巡逻检查体系,使社区治安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1、治安防范体系健全。2005年以来,我们杨家坪社区根据自身的条件状况,在上级机关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下,建立起了以社区警务室为龙头,以园区门岗、保安队、社区巡逻队为基础的整体联动治安巡逻检查防范体系,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组建一张高效的“群防、群冶”网络。开展组织居民群众上法制课、办法制宣传栏等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水平。在平安家庭及平安苑区的评比中,我社区九个苑区均被评为“平安苑区”,3148户家庭被评为“平安家庭”。 2、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社区经常配合治安警务室,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领、强化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对出租房和流动人口进行清理、登记、办证、建立台帐、掌握其基本情况。房屋租赁行为规范,共登记了出租户142户,流动人口登记率达98%,管理实行全覆盖,做到全面合理地落实流动人口管理。 3、帮教工作成绩显著。我社区成立由社区工作人员、片警、社区居民组成的帮教小组,三年来,对辖区“两劳”释放人员采取“定对象、定任务、定职责”的“三定”办法对他们进行帮教,每月定时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及思想情况,积极安排就业,鼓励他们自谋职业,通过努力,社区5名两劳释放人员均已就业,思想稳定,无一例重新犯罪。 4、积极消除安全隐患。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社区还定期组织专职治保人员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于消防栓、点单位每月定期检查,积极号召并组织志愿者进行维护,对实在不能主动消除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决不让这些隐患威胁到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安全。创建工作开展以来,由于社区治保工作的突出成绩,我们获得市级“平安社区”、2006年度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等荣誉。 5、人民调解成效明显。为了切实维护社区治安稳定,我社区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切实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三年来,我们共调解纠纷51件,其中邻里纠纷12件,家庭纠纷34件,其它纠纷5件,成功了47件,成功率达到了92%。矛盾纠纷的及时排查对辖区的稳定起到了极大的作用,社区治保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基本上做到了一般民事调解不出社区。(八)活跃文化,弘扬文明之风。为了凝聚更多居民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我们采取社区搭台、居民唱戏的办法,积极创新载体,服务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1、发展特色文艺团队。创建并发展了社区健身队、腰鼓队、太极扇(拳)队、舞蹈队等4支文艺团队,各团队成员现已发展到20余人。围绕社区工作,结合重大节日、庆典,社区广泛开展文艺汇演、体育竞技、朗诵演讲、知识抢答、书画展览、老年健身表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大型特色文化活动,全年开展活动不少于5次,居民参与率达80%以上。通过各种文艺宣传活动,形成了以社区居民为主、辖区单位广泛参与、共创社区文化的浓厚氛围。 2、开展“四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小区宣传栏、文化活动站、图书室、市民文明学校、科普课堂等载体,与科协、医疗、文化、司法等一起,大力开展科技、文化、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党的建设、卫生健康知识、法制宣传知识、环境保护、“八荣八耻”等内容, “四进”社区活动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小区居民表现出了极大的参与热情。3、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为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我社区成立了以社区党支部书记挂帅,老干部、老党员为成员关心下一代工作领导小组,在工作中,我们加强了对辖区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的了解,为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提供帮助,在六一儿童节时与辖区幼儿园共同开展庆六一大型文艺活动,为困难家庭、残疾、留守儿童购买节日礼品,举办幼儿书画展,寒暑假开展青少年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同时社区阅览室还专门准备了一批幼儿图书,免费为未成年人提供阅读。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们聘请了网吧义务监督员,对辖区网吧进行每日巡查,杜绝未成年人沉迷于网吧。同时加强法制宣传,预防青少年犯罪。 4、办好各类教育学校。社区建有社区市民学校、家长学校、法制学校、妇女学校等,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居民思想生活的实际问题,每半个月开展一次市民素质教育活动,把国家大政方针、国内外大事、省市最新动态、公民道德标准、与创建有关的各种常识作为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广泛印发市民教育读本,使小区居民群众的政治素质和思想意识全面提升。并专门建有图书室免费向居民开放,社区现藏书已达到300册以上。5、开展文明评比活动。在街道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制订了文明楼幢、文明家庭评比办法,每年开展1次文明家庭评比活动,将“五好家庭”、“文明家庭”等评比标准在各居民组进行张贴宣传,小区全体居民户都参加了评选活动,现社区已有3841文明家庭户,创评率达87%。 三年来,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我社区的建设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社区办公室从2003年的120平米发展到现在的400平米,办公设备从以前的一张桌一支笔发展到现在的办公自动化,社区功能室日益完善。社区干部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现在,我社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强、社区组织健全、服务功能完善,是一个治安秩序稳定、人际关系和谐、生活方式健康向上、居住环境舒适幽雅、社区管理规范有序、社区保障功能完善、生活服务方便快捷的文明社区。 创建过程中,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在服务中感受真诚。深刻地领会到:基层的工作离不开上级的关心和重视,离不开广大居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离不开社区一班人苦干实干,只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就一定能得到居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一定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建设和谐社区的工作部署,真情面对社区工作中点点滴滴的琐事难题,真诚帮助解决居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贡献出我们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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