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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珊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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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love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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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财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先后颁布了2,000多个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法律手段强化财政职能,依法理财、依法治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财政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不完善的急需改进的方面。一是财政法律法规体系中行政性的法规、制度较多,而真正由全国人大立法的法律较少。目前,正式由全国人大立法的财政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象《财政法》、《税收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一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十分重要的法律,大都是以行政性的法规、规章条例、制度等颁布。因此,财政法制建设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财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财政法制建设需要加快步伐。二是普法工作流入形式的现象比较严重。没有坚持普治并举,学用结合的原则,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深入扎实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没有把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多数只是写在纸上喊在口上,没有付诸实际行动。三是依法理财、依法治财观念淡薄,削弱了财政执法的力度。由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带来了财政职能转变的滞后。财政职能转变滞后最典型的反映就是管理观念跟不上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依法理财、依法治财观念。目前,财政部门在财政管理上普遍存在着“八重八轻”的现象:一是重决算,轻预算;二是重收入,轻支出;三是重拨款,轻监督;四是重报表,轻调查;五是重检查,轻处罚;六是重立法,轻执法;重政绩,轻效果;重表面,轻管理。财政管理上的“八重八轻”,严重削弱了财政执法力度,使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全体财政干部在带头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方面观念还不够强。政府行为有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现象。四是现行的财政法律法规缺少切实可行的配套条文。目前我国通过人大立法的《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会计师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法律法规存在四大弊端:其一:只有原则要求,缺少明确规定,具体执行中难以对照实施;其二:个别重要法律法规即使制定了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和条例也比较原则,实施细则不细,缺少法律法规应具备的“硬度”与“严肃性”,执行起来伸缩性、随意性太大。如《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细则》对预算的编制程序,资金分配的具体化、公开化、规范化、公平化都缺乏明确的规定;预算执行中,由于国家出台重大的减收增支政策,增加了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难度,使严格执行预算成为一句空话。其三:现行财政法律法规缺少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具体制裁规定,造成财政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强,对违法行为处罚“人治、人情”成份较大,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财经违纪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其四:税收立法权划分的不甚合理。目前我国所有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及税目税率确定权一律集中在中央,这不利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不利于使国家的税收导向与国家的政府、经济导向趋同。也是导致地方政府频频越权干预税收的一个重要原因。五是财政立法进程缓慢。目前对我国财政的性质、功能定位、财政立法原则、管理体制、财政法律关系各要素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财税立法权和管理权等重大问题都不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财政对宏观经济实施调控的职能日益显得重要和必不可少。但是,由于政府机构改革的滞后,政府职能的转变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财政与外部职能的交叉,财政上下职能的交叉,以及财政内部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形成了政出多门的现象。由于财政职能的不规范,政府部门间的职责不清,致使一些部门不能严格按财政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办事,变通办法多、执行难度大,有的甚至偏离了原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本意,形成了事实上的有法不依,使财政法律法规和政策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这也是当前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分配渠道不规范、分配结构不合理,财经秩序混乱的状况依然还很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财政监督立法已明显落后于财政监督实践的发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一) 加快财政立法进程,促进财政法制建设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财政作为国家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正确履行财政职能,充分发挥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作用,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建立与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加强财政立法进程,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一是尽快研究制定《财政基本法》,进而对我国财政的性质、功能定位、财政立法原则、管理体制、财政法律关系各要素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财税立法权和管理权等重大问题进行规定,以逐步形成以《财政基本法》为主,其它财政法律法规为辅的相对健全、完备的财政法律体系。二是要加快财政监督立法步伐,尽快出台适应我国财政监督管理要求的财政监督法规。目前的财政监督立法已明显落后于财政监督实践的发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要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构建多层次的财政监督法规体系(如《财政监督管理条例》、《财政监督实施细则》等),使财政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当前,紧要问题是要加快全国人大对财政法律的立法步伐。一是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修订、充实、完善已有的财政法律。二是加强《财政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税收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一批财政法律的制定与立法工作。三是要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税政权限划分以及转移支付制度等重大的体制问题。四是根据形势的发展把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财政法规、制度、管理办法尽可能地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一些规范基本财政活动的财政法律。五是针对已颁布的财政法律尽快研究制定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六是在修订和制定财政法律时要考虑财政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形成一个具有权威性的财政法律法规体系,把财政工作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化轨道。真正建立财政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良性运行机制。(二)严格财政执法,建立健全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完备的财政法规体系是加强财政法制的根本,但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理财,充分发挥财政法律的积极作用。近年来的财政执法实践表明,由于有的财政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严肃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致使财经纪律松弛的现象相当普遍。因此,在今后的财政法制建设中,要把严格财政执法作为一项工作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对财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专门的机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专项检查,以实现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目标。(三)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财政普法工作。财政法制的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对财政普法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财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对于不同层面、不同级次的普法对象制定不同的普法方案,采取不同的措施。不同的对象其要求是不同的,社会一般公众重点是培养一种良好的法制意识,不一定要求对一些财政法规很精通;但对于一些专业人士来说,则不仅仅只是形成一种法制意识而已,必须要求他们熟悉有关的财政法规。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在于为财政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让与财政管理有关的方方面面都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坚持守法与用法相结合。因此,要做到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财政普法宣传效果。(四)依法理财,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成为可能,企业将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首要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能否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键在于有无具体法律约束、财政监督是否有力、有效。为此,在政府职能转变后,财政职能相应要进行转变。财政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做到依法理财,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增值性。强化依法理财,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与国有资产监管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制定颁布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本运营管理、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及有关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做到企业能够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财政能够依法理财、依法监督、依法处罚。二是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国有资本运营机制。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运营所要求的法律保障体系,给国有资本运营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三是要建立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管体系,包括对国有资本运营的财政监督、企业内部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以及各种监督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约束机制。通过采取一系列的依法理财措施,加强依法理财的力度,才能真正使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增值性得到保证。(五)依法治财,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快速发展。依法强化预算管理,将政府预算纳入法制化轨道。《预算法》的实施,为建立科学的预算管理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当前依法强化预算管理的重点:一是要加大对《预算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不仅人大代表、政府领导需要了解和执行《预算法》,而且政府各部门也要认真学习和自觉执行《预算法》。二是财政部门要提高对预算编制的重视程度,采用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统筹运用预算收支管理。三是严格执行《预算法》,规范预算收支管理。四是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法整顿财经秩序,确保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财经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原因是多方面的。依法整顿财经秩序必须与整顿分配秩序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整顿财经秩序的重点:一是依据《会计法》加大对弄虚作假、违法乱纪案件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企业会计准则条例,规范各行业、各所有制企业的会计操作规程。三是建立会计自律性组织,通过这类组织加强对会计自身的约束。四是充分利用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信息、财务状况的监督与披露。通过整顿财经秩序,促进企业在公平竞争中求得发展与壮大。(六)依法治税,严格财税执法。针对当前依法治税力度不够,税收存在跑冒滴漏严重的现象,为确保财政经济形势的根本好转,财政要坚决维护税收法律和政府预算的严肃性,强化税收征收功能,坚持以税聚财的政策导向,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一是要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截留、占有、挪用各项收入。通过依法征税、依法治税,保证各项财政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有关账户。二是建立科学的税收稽征系统,在税收征管查全过程中,严禁越权减免和随意批准缓交、欠交。三是规范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申报核批工作,退税审批严格控制受理、初审、审批、退付四个环节。四是建立强有力的税收保障体系,严征管、重处罚,加大对偷逃税款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严惩极少数严重违法者,打击一小批违规者,教育一大批违纪者,鼓舞绝大多数守法守纪者。五是加大财税依法治税力度,规范财税依法治税行为,把依法治税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七)加强财政监督,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的范围就从原来的收支活动扩大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财政监督的重点应从微观经济活动扩大到宏观经济活动,财政监督的方式应从主要依靠“人治”转变为主要依靠“法治”。强化财政监督,必须突出重点。当前财政监督的重点:一是对财政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要揭示财政法律法规与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缺陷、错误、偏差等,并予以及时查处与纠正。二是对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查处一切不规范的财政分配行为,严禁财政性资金在体制外、制度外循环现象的存在,强化政府对财政分配的控制权。三是对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资本运营情况的监督,以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四是对财税、财务人员执法情况的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财税执法的正确性。五是对社会中价审计机构的监督,规范社会审计操作行为,保证社会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八) 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建设一支具有熟悉财政法律法规,政策性、专业性、知识性很强的整体素质较高的财政执法队伍,是正确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保证依法理财,依法治财效果的重要条件。因此,加强财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的财政法制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加强财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财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包括队伍的思想建设、道德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等。二是通过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包括财政、经济、行政、刑事等各种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办案查账业务的培训、计算机操作业务的培训等,真正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扎实、业务精通、高效廉洁的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财政执法队伍,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执行财政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秩序的财政执法队伍。三是加强各级财政领导班子的法制建设。一个单位领导的法制观念如何,直接影响着一支队伍的法制观念,因此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一定要率先垂范,带头知法、学法、懂法、用法,严格执法,把“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原则贯穿到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运用法律指导和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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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吃的晨晨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迄至今天,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二、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三是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五是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三、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四、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五、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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