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潇若雨
民商合一;民商分离;民法典编纂;民法商法化;商法民法化unification of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discrete enactment of civil law and commercial law;codification of Civil Code;commercial law of civil law;civil law of commercial law.应该是标准的翻译了。。
阿甘终结者
法律英语即法律领域使用的英语,我国在处理国际法律事务中,需要借助法律英语,法律英语不同于其他英语,它需要注重逻辑性、缜密性、专业性,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有许多注意事项.下面学术堂整理了二十个法律英语论文选题,供大家进行参考:1、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分析2、我国法律英语教材编撰与出版探析3、法律英语的冗余性及其翻译策略4、法律英语术语误译5、浅议法律法规绘本制作对高职旅游英语专业学生素质能力的培养6、法律英语文本中的后修饰语歧义分析7、英语法律语篇中的言语行为研究8、法律英语教学中的自我效能感研究9、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差异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10、法律英语教学面临的问题11、超学科视野下的法律英语教学研究12、浅谈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13、结合理论浅谈法律英语的翻译14、法律英语两个译名的译法商榷15、高校法律英语教学的现状和对策16、基于生态翻译学的法律英语翻译误译研究17、法律英语中的隐喻研究及其汉译18、浅析法律英语翻译的精确性与模糊性--以法律语言为视角19、法美学何以为人学--从话语分析角度看法美学与法律英语翻译的关联20、法律英语翻译中原文风格的再现--UCP600两个汉译本的对比研究
许文强的爷
摘要: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中的难点,因为翻译法律术语时,译者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翻译要求语言功能上的对等和法律功能的对等,另一方面,翻译中又经常没有确切对等词,面对的是接近对等、部分对等和不对等这几种情况。本文探讨了法律术语英译中时这种不完全对等的现象,并提出了翻译法律术语的一些方法:使用功能对等词、扩充词义、释义、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译借或创造新词等。 关键词:法律翻译:法律术语;不完全对等;确切对等词;权威性翻译 The Absence of Exact Equivalents and Legal Terminology Translation Chen Wenling (School of English for Business,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Guangzhou 510420, China) Abstract: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rminology is one of the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by legal translators, for legal translation requires equivalence both in linguistic function and in legal function, but the absence of exact equivalents is not uncommon and the translator is often faced with near equivalence, partial equivalence and non-equivalence. This article looks into the absence of exact equivalents in legal terminology translation from English to Chinese. In addition, it illustrates some ways, such as the use of functional equivalent, lexical expansion, paraphrase, neutral term, borrowing and neologism, to deal with terminology translation. Key words: legal translation; legal terminology; non-equivalence; exact equivalent; 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 一 从事过翻译工作的人一般都能体会到在翻译特定目的文本(special-purpose texts)时的种种困难,其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障碍是术语的翻译。法律文本属于特定目的文本,因此,对法律文本的翻译不可避免地要解决术语的翻译问题。 法律术语使人很容易联想到行业语。行业语是供某种行业专门使用的词语。例如,语言学中的“morpheme(词素)”,“competence(语言能力)”,“langue(语言)”,“parole(言语)”等;电子计算机行业中的“mouse(鼠标)”,“e-mail(电子邮件)”,“bus(总线)”,“memory(内存)”等。行业语是各行业为适应本行业的需要而长期使用的特殊词语。法律专业和其他行业一样,也有自己专门使用的行业词语,例如:“specific performance(强制执行)”, “contempt of court(藐视法庭)”,“plaintiff(原告)”,“power of attorney(委托书)”等。我们把这种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行业词语称为法律术语。法律术语、法律工作常用词语和民族共同语中的其它基本词和非基本词一起构成法律语言,法律术语是其中的重要词汇成员(孙懿华 周广然,1997:59-60)。 在讨论英汉法律术语翻译之前,我们必须对法律翻译进行分类。从法律效应来看,法律翻译可以分成两类:权威性翻译(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和非权威性翻译(non-authoritative translation)。权威性翻译指的是该翻译由一国的立法机关通过并生效的法律译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条文,其本身就是一部法律,已经超越了翻译作品的范畴。这类译本在国际条约和具有多种官方语言的国家的立法中比较常见,联合国宪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加拿大等国家的多语立法等都属于此类。非权威性翻译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是为了交流和对外宣传等所作的翻译。虽然非权威性翻译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会带来一定的法律效应。比如在涉外案件中,法官和律师除了熟悉本国法律外,也必须了解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这时,他们就要参考相关的法律译本。所以,不管是权威性翻译还是非权威性翻译,译者都要力求准确,保证翻译的质量。 权威性翻译对术语翻译质量的要求比非权威性翻译要高。因为权威性翻译要求法律翻译者使译文和原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保证它们一致的理解和运用(Sarcevic, 1997:71-73)。所以,权威性法律翻译不仅要求语言功能上的对等,还要求法律功能上的对等。法律功能对等就是源语和译入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是相同的。这样,译入语才能准确地表达原语的真正涵义,才能尽可能减少译文意思的走失。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没有人能用另一种语言完整地转达一篇文本中的观念思想,因为在几百年以来的法律、政治和文学上的使用中,词和结构总是带着文化的痕迹,而这些痕迹是不可能得到完整的传递的 (Joseph, 1995:17)。译者把源语文化翻译到译入语文化时发现有些领域很好地对应,有些却不对应,这意味着源语文化中有些因素在译入语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对这些因素的语言表达在译入语中是‘空缺(gap)’或‘空白(void)’的(Ivir, 1998:137)。没有确切对等词(exact equivalents)或者说不对等(non-equivalence)的现象在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中也是普遍存在的。法律术语通常指某个国家法律制度中特有的事物、关系、行为和程序,每个法律制度是不同习俗、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原则的产物,有它自己的法律事实,因此有自己的概念体系和知识结构。不同法律制度的大部分法律术语在概念上是不一致的。另外,所有法律制度都包含了一些术语,这部分术语在别的法律制度或法系中没有对应词(Sarcevic, 1997:232-233)。例如,由于中国和英美国家属于不同法系,在翻译工作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不同法律制度中的法律概念,这些概念会产生功能上的不对等,给译者带来相当大的困难。David对比较法律分析的评论可让我们清楚地了解译者所遇到的法律上的障碍:法律概念和类别在不同法系中缺乏确切的对等词是比较法律分析中遇到的的困难之一(David, Rene and Brierley, 1985:16)。 由此可知,英汉法律术语翻译过程中,缺少确切对等词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数学和逻辑中,如果甲和乙对等,则意味着它们是一对一的对应关系。而在翻译理论中,如果甲和乙对等,则只是指甲可以用来翻译乙,乙也能够用来翻译甲,但不意味着它们在概念的层次上完全相同。Sarcevic (1997: 238-239) 将法律中的对等分成接近对等(near equivalence), 部分对等(partial equivalence)和不对等(non-equivalence)三类。接近对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所有必要的(essential)特征和大多数次要的(accidental)特征,或概念甲包括了概念乙的所有的特征,并且概念乙包含了概念甲的所有必要特征和大部分次要的特征;部分对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共同含有大部分必要的特征和一些次要的特征,或概念甲包括了概念乙的所有的特征,而概念乙包含了概念甲的大部分必要特征和一些次要特征。不对等指的是概念甲和概念乙必要的特征只有很少或没有重合,或概念甲包含了概念乙的所有特征而概念乙只包含了概念甲很少必要的特征甚至没有包括,或译入语法律体系中没有源语中特定概念的功能对等词。 显然,翻译法律专门术语时,译者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翻译要求语言功能上的对等和法律功能的对等,另一方面,翻译中又经常没有确切对等词,面对的是接近对等、部分对等和不对等这几种情况。那么,译者应该怎样解决这种矛盾,用什么方法弥补英汉法律术语的不一致性,从而保证术语的翻译质量呢? 二 基于法律文本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法律语言庄重、严谨等特点,法律翻译一般强调对原文的忠实性,对术语的翻译当然也是如此。如果汉语中确实没有确切对等词,译者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地尝试使用功能对等词、扩充词义、释义、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译借或创造新词等方法翻译法律术语。 使用功能对等词(functional equivalents) 按照Sarcevic (1989:278-279) 的定义,“功能对等词指的是译入语法律体系中与源语法律体系某一个特定概念有相同功能的概念。” 功能对等词通常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时候使用。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情况下,选择哪个词作为功能对等词,取决于译入语中的术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术语的概念的功能是否对等。 比如,一般词典都将jail 和prison译成“监狱”,不加区分,但有的字典对它们作了区分,如《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jail的解释是“=gaol”,而对gaol的翻译是“监狱”,该字典对prison的翻译是“监狱;看守所”。《大英汉词典》也将jail译为“监狱”,对prison的翻译则是:1.拘留所、看守所;2.(尤指州政府及联邦政府的)监狱。《英汉法律词典》同样将jail译成“监狱”,而将prison翻译为“监狱、牢狱;看守所、拘留所”。那么,这两个术语在汉语里的功能对等词到底是什么呢?根据The Dictionary of Practical Law: jail. A building used for the confinement of individuals awaiting trial, or who have been convicted of minor offenses. The term PRISON is sometimes used interchangeably with jail, but PRISON is usually the place where only those with long-term sentences are confined. 从这里可知,jail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不同,jail更接近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则应该是“监狱”。 可见,选择最接近的功能对等词,可以保证英汉法律术语在没有绝对对等词的情况下获得较准确的翻译。 扩充词义(lexical expansion) 有时因为某个汉语功能对等词的必要特征与英语源术语的必要特征不同,该汉语功能对等词便不能用来翻译源术语,译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扩充词义的方法限定或扩大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以弥补术语之间的不一致。扩充词义有两种情况:如果译入语中某个功能对等词的意义比源术语的意义泛,译者可以确定或缩小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范围;而对于意义比源术语较窄的功能对等词译者则可以通过扩充词义扩大它的含义。这样做可以使译入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概念相对应。例如,在翻译barrister和solicitor时,译者就碰到这样的问题:汉语中“律师”的含义比这两个英语术语的含义范围大。有些字典把它们分别译为“专门律师、大律师”和“初级律师”,实际上就是采用了缩小功能对等词意义的方法。虽然这样翻译有不足之处,因为“专门律师、大律师”、“初级律师”这些概念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但是通过稍微改动译入语法律制度的概念,把Sarcevic定义的不对等的功能对等词转变为接近对等词,可以解决术语翻译中缺少确切对等词的问题。 释义(paraphrase) 释义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它指的是用译入语里的中性的语言把源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当译者采用释义的方法时,实际上在扮演一个由起草者扮演的角色,所以译者要特别谨慎,尽可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 用释义的方法,可以让译入语的读者更好地理解源术语的意思,而不只是停留在字面意思上,从而提高可读性。以下两个例子可说明这一点。 Yellow dog contract有的字典按其字面理解把它译成“黄狗合同”,这使汉语读者很难理解,因为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黄狗合同”这个概念,而且,从“黄狗合同”这个词也无法猜到它的含义,所以虽然把它译成了汉语,却造成了理解上很大的困难。有些字典灵活地用释义的方法把这个术语译为“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这样翻译明显比前一种译法要好。 另外,陈忠诚教授对plea bargaining的试译也是采用了释义的方法,plea bargaining有时被译为“认罪求情”或“认罪求情协议”。在深入理解了plea bargaining的定义和使用的例子之后,陈忠诚教授把plea bargaining试译为“关于(被告如何)认罪与(司法*如何)处置的谈判”。这个翻译很贴切,因为它较全面地包含了plea bargaining的基本涵义:“plea”是被告对检查官的指控作有罪的答辩,所以“plea”应翻译为“认罪”,“bargain”是“negotiate”的意思,应译为“谈判”,而谈判的内容一方面是如何认罪,另一方面是如何处置,因此对这个词的翻译须包括“认罪和处置”两个方面(陈忠诚,1998:102-106)。 若译者认为以上三种方法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问题,特别是在Sarcevic所定义的不对等的情况下,也就是如果译入语法律制度中没有源术语的功能对等词的情况下,译者还可以灵活选择下面讨论的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译借或创造新词等方法来翻译法律术语。 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neutral term)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英美法中很多术语所涉及的概念、原理等在汉语中完全不存在,所以没有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术语。面对这种情况,译者可以在正确地理解英语的意思后把它译为汉语中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避免与中国司法制度中的用语发生混淆,导致误解。例如,在英美国家,libel 和slander是侵权法的概念,而不是刑法的概念。对于侵害他人名誉者,受害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国没有专门的侵权法,侵权行为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由民法和刑法来调整,所以中国有诽谤罪。但是,libel, slander和“诽谤罪”显然不是相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并不对等。这时,如果译者能分别用中性词“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来翻译,会显得贴切些,也避免发生混淆。同样的道理,陈忠诚教授把depose, deposition译作“庭外采证,庭外采取(的)证词或供词的笔录”,而不译成“录取证词,证词”,因为Black‘s Law Dictionary对deposition的解释是: 1. witness‘s out-of court testimony that is reduced to writing (usu. by a court reporter) for later use in court or for discovery purpose. 2. The session at which such testimony is recorded. 可见,deposition是英美诉讼法上特有的制度,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审判前互相询问对方或其证人作为采证,发生在审判前,而且是在庭外进行的,所以不同于中国法律制度中的证词(陈忠诚,1998:143-145)。 译借(borrowing)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中国与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多必然使中国的法制不断健全、完善,这个过程也是不断丰富中国法律术语的过程,而译借就是促进法律术语丰富的一个方法。由于英语词和汉语词在发音、书写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英语借词进入汉语法律语体后,一般经过了“归化”(naturalized),也就是借词在音韵上或书写上经过稍微改动,使它跟汉语的本土词相似。以anti-trust law为例,这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确切对等词,所以通过译借译成了“反托拉斯法”,成功地成为汉语读者都接受的一个法律术语。 创造新词(neologism) 在术语翻译中,译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创造新词:给普通语言中或其它专业领域中现有的术语赋予法律涵义,使用别的法律制度中现有的术语或者创造新的术语(Sarcevic, 1997: 259)。使用别的法律制度已有的术语直译对等词,在法律领域是最常见的。把Family Division译为“家事庭、家庭法庭”,把Chancery Division译为“大法官法庭”,把Queen‘s Bench Division译成“王座法庭、王座庭”就是使用了直译对等词。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家事庭、家庭法庭”、“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王座庭”这些概念,所以直译对等词是创造新词的一种形式。 三 总的说来,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时候,译者可以视具体情况灵活地尝试以上的方法,找出某个英语法律术语的汉语翻译,不过,必须注意法律术语翻译中的灵活性并不能随意发挥,它受到一定的制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英汉法律术语翻译受到语言一致性的制约。译者必须遵循语言一致的原则,在选择对等词时,译者须考虑到其它已经生效的文本中使用的术语。由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被视为明确的、终结性的,其中的语言便成了先例。这意味着只要一个对等词已被用来翻译权威性文本中的某个特定的概念,其他译者即使认为这个对等词不适当也不得不使用它(Sarcevic, 1997: 118)。其次是社会因素对术语翻译的制约,因为人们在具体使用语言符号系统的过程中,不能不受社会约定俗成的语言规则的制约。社会语言的制约对译者创造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宗教文本、法律文本和古典文学文本上,法律文本的翻译,包括各种法律、法规的解释、商业合同的翻译,也面对传统习惯的巨大压力,只能使用对该法律社会有意义的表达方式(Nida, 1998:127)。因此,译者翻译某个英语术语之前要考虑该术语的汉语对等词是否受到一些社会因素的限制,其意义能否为本国法律社会的读者接受。法律术语翻译还受到交际的制约。以译借为例,交际的制约性与译借的数量有关,少量的译借比较容易融入译入语文本,而每个文本大量的译借则妨碍而不是促进交际过程,而且译入语读者也难以接受。创造新词也要深思熟虑,须考虑该新词是否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能否被成功地用于交际。 以上各方面都限制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灵活性,影响译者对使用功能对等词、扩充词义、释义、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译借、创造新词这几种方法的具体选择。没有确切对等词时,术语翻译的准确性就取决于译者的灵活性能否得到适当的发挥。译者发挥灵活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原文中术语的意义能够得到准确的传递,使译文和原文得到一致的理解,保证译文能够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所以,为了解决英汉法律术语翻译中的不对等的问题,译者除了熟练掌握英语和汉语并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同时考虑灵活性的正确发挥和它可能受到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术语翻译的质量,最终保证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 参考文献 [1] Black, Henry Campbell (6th ed. 1990) Black‘s Law Dictionary. St. Paul: West Publishing Co. [2] David, Rene and Brierley, John (3rd ed. 1985) Major Legal Systems in the World Today. London: Stevens. [3] Hemphill, Charles F., and Hemphill, Phyllis D. (1979) The Dictionary of Practical Law. Englewood Cliffs, .: Prentice-Hall. [4] Ivir, Vladimir. (1998) Linguistic and Communicative Constraints on Borrowing and Literal Translation. In Ann Beylard-Ozeroff, Jana Kralova and Barbara Moser-Mercer (eds.) Translator‘s Strategies and Creativity. Amsterdam/Philadelphia: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137-144. [5] Joseph, John E. (1995) Indeterminacy, Translation and the Law. In Marshall Morris (ed.) Translation and the Law. Amsterdam/Philadelphia: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 13-26. [6] Nida, Eugene A. (1998) Translators‘ Creativity versus Sociolinguistic Constraints. In Ann Beylard-Ozeroff, Jana Kralova and Barbara Moser-Mercer (eds.) Translator’s Strategies and Creativity. Amsterdam/Philadelphia: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 127-136. [7] Sarcevic, Susan (1989) Conceptual Dictionaries for Translation in the Field of Law. In Internatiional Journal of Lexicograhpy2, 4:277:293. [8] Sarcevic, Susan. (1997)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9] 陈忠诚(1998),《法窗译话》,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0] 陈忠诚(1998),《英汉法律用语正误辨析》,北京:法律出版社。 [11] 李北达编译(1997),《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 [12] 孙懿华、周广然(1997),《法律语言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3]《英汉法律词典》编写组(1985),《英汉法律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 [作者简介] 陈文玲,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法律语言学研究所教师,法律语言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外语教学与研究。
范范20130108
通常英语专业毕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一般都是做法律文件的翻译,如果同时有法律背景的,一般就是做法律文件英文版本的起草。所以,如果你没有法律教育背景,建议还是从“如何做好法律文件的翻译”的某一个题目去写。比如,法律文件翻译和一般文件翻译的不同之处什么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meimeimilly
[摘要]本文在分析了英汉法律术语特征及差异的基础上,提出要程度地实现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译文必须符合法律语言的特征和目标文本的语言习惯,并且在法律内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此外还要适当地创造新的法律术语。 [关键词]法律术语;特征;翻译原则;准确 一、前言 我国对外交往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活动也日益频繁,而一切法律活动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监管,因此,对国内外的法律法规的翻译需求空前旺盛。但是受法律翻译人员专业水平和翻译态度的影响,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不容乐观。有些法律法规的翻译,在词汇层面并没有尽的可能体现出法律文体同其他文体的差异,不符合法律词汇特征的翻译随处可见。此外,将原文本中的同一法律概念在目标文本中用多个不同的法律术语表述的情况也不鲜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英文译本将对著作权的“侵犯”时而译成“prejudice”(如第12条)时而译成“infringe”(如第48条)。鉴此,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术语的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其翻译的出路。 二、法律术语的特征 法律词汇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由法律术语和日常用语构成。法律术语是指“具有专门法学涵义的语词”[1](p42)。法律术语为法学专业领域内的交流提供方便。法律术语的来源也有多种途径,有的从常用词汇转化而来,有的从古代的法律沿用至今,也有的是从外国法律文件中移植而来,还有的是在法律事物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总体来说法律术语具有以下特征。 1.词义具有明显的专业性 法律文本中有一部分词汇被成为法律专业术语,也有学者如杜金镑将这类词汇称为法律核心词汇[2](P79),它们虽然数量不多,但是使用频繁,地位稳定,有法律语言的特征,如“法人”、“无行为能力人”、“defendant(被告)”、“estoppel(禁止翻供)”等。它们仅仅出现在法律语体中,并使法律语体与其他语体如文学作品、科技作品和新闻报道等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2.词义具有排他性 每一个法律术语只能表达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的词义必须单一而固定。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对其有同一的解释。不仅法律专门术语要求词义单一,由民族共同语转化而来的法律词汇也必须表达单一的法律概念。有些民族共同语属于多义词,但是其中一个义项在法律语境中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这种法律词汇也被称为人工法律术语[3]。例如“assignment”在法律语境下表示“权利或财产的转让”,而不表示在日常用语中的“任务”的含义,“deed”不是日常所说的“行为”而是指法律中的“契约”。 3.词义具有保守和权威性 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保守特征。沿用旧的法律用语,即古体词,就是这一特征的表现。一些词汇在现代英语的许多文体中不再使用,但是在法律文体中,它们经过漫长的历史并没有随着法律的发展而改变,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含义。法律英语古体词从古英语和中古英语时期沿袭而来,其来源由两部分组成,有些来自于法语、拉丁语和少量希腊语等外来词语,例如“suit”, “testimony”等。另外一些来源于古英语,例如由here-,there-和where-组成的复合词(hereunder=under it, thereof=of that,wherefor=for the reasons mentioned above)用来表示确定的含义。法律汉语的古体词例如“刑罚”、“自首”等主要是文言词语,这些文言词语所表示的事物经过历史的过程在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它们“作为人类的法律文化具有继承性”[4](p75)。 4.表达严谨 法律语言有时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例如“”、“盗窃”、“容留”、“引诱”等。英文法律文本也有类似的表述,如“save and except”, “null and void”, “goods and chattels”等。 三、“准确”是法律术语翻译的第一原则 我国学术界对其他文体如文学作品、科技作品等的翻译理论研究成果已经十分丰富。但是对于非常正式的法律语体的翻译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由于法律语言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他语体的翻译研究成果并不完全适用于法律翻译。法律翻译需要适合其自身专业特点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和其他文体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也是“准确”,但是对“准确”度的要求更高。法律翻译中的“准确”是指尽可能地再现原文本的所有法律信息,译文所传递的法律信息没有遗漏、添加和歧义,客观上不令译文读者产生误解和困惑,并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但是任何法律翻译都面临由于不同法律制度所产生的法律概念的差异,这使得译文“准确”地反映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并非易事,笔者认为如果译者在法律术语翻译中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就可以使译文程度地和原文保持一致。 1.译文必须符合法律语言的特征 译文的语言必须反映出目标语中法律语言的特点。中文法律语体的词汇表达简洁、易懂。有些中文词汇在法律语体中和日常语境中的运用并没有区别,但是与其对等的英语词汇可能带有明显的语体特征,翻译成法律英语就必须体现法律英语的特征。例如一些法规将“但是”翻译成“but”或者“however”,这样的翻译不符合法律英语的特点,应该改译成更符合法律英语语体的“provided that”。同样“并且”不应译成“also”而应译成“in addition”。英语法律文本中的“children”不应简单翻译成“儿童”而可能根据语境翻译成“未成年人”。 另外,有些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下失去了原来的民族共同语义项,甚至与民族共同语义项大相径庭。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必须考虑其属于法律范畴的义项。例如“当事人”不能简单地译成“client(律师的委托人)”,而应译成“party”,因为“当事人”是指“与某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或者诉讼活动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5]。“异议”不能简单地译成“disagreement”,而应译成“objection”,因为“异议”在法律语境下是指不服从法律裁决的行为。 2.译文必须符合目标文本的词汇表达习惯 译文在词汇的选择和表达形式上都必须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译文只有符合目标语法律语言的词汇特征,才能在目标语的读者面前象原文本的读者一样保持法律的庄严和权威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译文: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The term “income from wages and salaries” means wages, salaries, bonuses, year-end extras, profit shares, subsidies and allowances derived by individuals of their tenure of office or employment as well as any other income related to their tenure of office or employment。如果将下画线标出的译文部分改译成古体词“thereof”,改译后的译文不仅更加简洁明了,而且充分地反映了法律文体的保守性和权威性,更加贴近法律英文文本的语言特征。对于英文原法律文本中的同义词或近义词连用形式的翻译,由于英汉语言的区别,并不是每一个在意义上有细微差别的英语同义词或近义词都有相应的汉语对等词汇,因此,并没有必要把原文中的每一个同义词和近义词都翻译出来[6](p61)。《侵害人身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27条将“who has the custody, charge or care of any child or young person)译成“(对……)的儿童或少年负有管养、看管及照顾责任的人”[7](p73)。其英文文本中“custody, charge or care” 三个近义词连用,这种表述受不成文法的影响,使得法律条文不但表达严谨,也使得法律适用范围更加宽泛。它们的中译文“管养、看管及照顾”虽然十分真实地反映了原文本的内容,但是这些词意思部分重叠,并无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区分,且不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显得烦琐累赘。如果将这三个词的义项糅合在一起,改译成“监护”或“照管”则更加符合中文法律文本简洁的特征。反之,有些法律概念的中文表述是简洁的,但是翻译成法律英语时则需要用几个同义词或近义词连用来反映法律英语的繁复和严谨的特征。在法律翻译实践过程中译者有时并没有考虑到这个因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8款的译文: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Renting a cinematographic work created by a process analogous to cinematography, computer software, or products of sound recording or video recording, without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 or the owner of the rights related to the copyright…译文中将“出租”翻译成“rent”,没有遵循英文法律文本的表达习惯,因为在法律英语中“出租”被表述为“rent,lease and l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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