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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kissf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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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shu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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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刑满释放前通过本科论文答辩,事情的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

对于进入监狱的犯罪分子吗?我们普通人可能会觉得他们是一些不务正业的人,所以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有的犯罪分子他们却非常的有上进心,有一名男子由于犯了罪,所以就在监狱里边度过了非常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边,他由于了解到了监狱的相关政策,所以在考虑到自己出狱之后可能会面临到的一些困难,因此他就决定去学习,并且学习还可以让服刑的生活变得不再那么枯燥乏味,之后他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大专文凭,并且最后还通过了本科论文答辩。

这名男子在监狱服刑的过程当中,受到了监狱的管教民警的鼓舞,重新开始审视自己,所以他觉得学习是一种非常好的途径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之下,他在服刑的过程当中,不仅非常积极地向管教民警求助,并且还能够嗯。在服刑的过程当中,充分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抓住一切可以学习的机会去学习知识,所以的努力得到了回报,完成本科论文答辩便是他所有努力的一个结果,在这个过程当中,管教民警对他的帮助是非常大的,但是他本人也非常的努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他才顺利的完成了论文答辩。

我们国家在对监狱服刑的犯人们进行管教的过程当中,会发掘他们自身的优势条件,帮助他们去学习,认识自己很多在监狱服刑的犯人,他们在服刑的过程当中,不仅获得了一定的技能,而且还重新对自己有了一个认识,在今后重新走入社会的时候,他们也不会因为缺乏生活技能而被他人所排斥,有的犯人在出狱之后还会通过自己的努力重新开始全新的生活,这对他们来说都是非常好的一个改变,所以从这些事情我们也能够看出并不是进入到监狱当中的人,他们就没有上进心,没有好学的心理,如果给他们机会的话,他们也可以变得让人刮目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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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Z大人

人权入宪的法治意义[论文关键词]人权;宪法,法治意义[论文摘要]人权入宪对中国法治具有重大的影响。人权入宛为权利的发展和实现提供了政治前提,促进了法律的独立性发展,提升了法律的地位,从而为法治奠定了制度性的基础。人权地位的提高,提高了民众的权利观念,从而为最终实现法治目标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前言人权入宪至今已3年有余,关于人权入宪的问题已经有很多研究和讨论。人权人宪的意义似乎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次入宪给我们法治带来什么影响,是怎样影响法治的,却缺乏阐述和论证。人权人宪在中国宪法变迁中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分别就人权入宪对法律本体的影响,对权利观念的影响以及宪政的影响展开论证。一、人权入宪对立法的影响中国人权发展经受过历史性挫折。新中国成立50周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首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了从贫困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公民政治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我们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历史,有人称它为政府领导型的模式,或者有人称之为政党领导型的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容易导致公民的权利不稳定,这极不利于我国公民对权利的真正享有。政策性的立法模式。长期以来形成了“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造成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规定不够全面、不够深入。人权人宪无疑指明了法律的未来走向,法律的权利本位特点得到了加强,这将会固定并实现法律品性的转变。法律具备独立的品格,不过多地依赖于政治。政治调控和法律治理是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两种调整机制。法律应以人权作为维度进行关于人的权利的规定。立法以人权为度,加强了法律的中立性,法律的技术性凸现出来。法治不单纯是一种“统治立法”,它不仅是法律的至上性,最高权威性,具有连续性,程序性的特征,而且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本必须符合“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随着现代国家向民主化法治化和现代社会向多元化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国家权力在不断地,逐渐地向社会让出地盘,由国家权力内部的分权,发展到国家向社会分权。政府已不是在所有领域都是惟一的权力中心,很多社会事务已由社会组织运用其社会资源与社会权力来治理。法律符合法治目标:要求加强了自身的特征,而人权入宪为法的自身提供了源泉,从而使法律的独立发展创造了动力和源泉。国家权力与法律的权力源自人民,法的实行有赖于全社会,全体民众的支持。法不应只是控制社会的工具,也是社会制约国家权力和社会自卫的武器。因此国家的法治化,不能没有社会的参与,不能脱离社会的法治化。法治社会包括社会基层群众性组织的自主自治,各事业企业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及其社会权力等非政府组织及其社会权力,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的自律和法治范围内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裁。人权人宪强化了权利在宪法中的地位,形成了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升了宪法的权利特征,从而从逻辑上将国家权力纳入了合法性评判的标准即人权标准。要建立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必须要将权力纳入规制的渠道,从而理顺并完成了权利和权力的位次和逻辑关系。有人提出了法律自创生系统理论,该理论认为“自组织是复杂系统演化时出现的一种现象,是指系统形成的各种组织结构的直接原因在于系统内部,与外界环境无关”。’。系统科学认为,自组织是系统存在的一种最好形式。’,因为它在一定环境下最容易存在,最稳定。法律再创生理论认为自创生系统是闭合的而非开放的,这是法治前提。要实现法治首先在于法律与政治的相对独立,在民主社会中,法律已不仅简单的就是当权者肆意妄为的工具,法律的产生有自身规律,法律首先代表了不同利益主体不断斗争、说服而产生的最终倾向,这种倾向依赖于法学家的思考和表述而成为法律草案,最终由民选代表来最终决定是否通过一项新的法律和制度。虽然说关于法律是否是自创生系统性,学者有不同的争论,尤其是法社会学派与规范学派对此不同的观点尤为尖锐,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是否受外界的影响以及对于法律到底是什么的不同回答,虽是两者争论的焦点,但法律自创性系统理论在强调法律自创性的同时并非否定法律会受政治、经济环境等外界环境的影响,只是说法律首先是闭合的,同时对于外界的输入法律并未完全拒绝,在接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时,由法学家对其信息进行有关法律价值的判断并进行技术处理,并进而与法律系统内部进行整合。人权入宪提高了权利的地位,无疑为宪法实现权利本位。宪法高价位特性,促使了法律系统以人权为核心的构造。人权入宪在立法上为法律实现自创性系统提供了基础性的条件。二、人权入宪对司法的影响由于宪法基本权利向部门法规定的具体转化存在着“内在精神失真“的可能,同时这种转化的具体化的实质使之既有不周延的可能,也有相互冲突的可能。这样就需要运用宪法解释制度化解矛盾,人权在宪法中的统率地位,也就决定了当法律冲突及法律缺漏时的人权解释了,具体体现为当权利与权力的取舍无疑倾向于权利,当权利之间冲突无疑应作有利于弱势群体的解释。司法活动与直接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其他情绪化的社会因素相脱离,从而将司法作为法律自创性系统的一个主要组成部门。“无救济便无法律”,司法的非政治化非道德化,外观上脱离社会,这会进一步从总体上加强法律的权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人权为指向,从而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正当性与否的判断提供了正当性依据。日本学者谷口安平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他认为,诉讼是实体之母。逻辑上说,决定权利存在与否,并不仅仅在于实体法这一层次,而应该说主要是在诉讼的层次决定的。另外博登海默对法的弊端也进行了分析,他为法律具有保守性的倾向。因为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法律制度决定了一种权利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测性,就应该尽可能地快,这种“时滞”就会造成社会发展的障碍。其次是因为法律规范框架中因有的某种僵化性。由于法律规则得以一般的,抽象的术语来表达,所以它们在特殊情形中只能起到约束物的作用,给解决特殊案件带来困难。法律的第三个弊端源于规范控制的约束方面。制定规范是为了反对和防止无序状态的,然而,它始终存在着一种危险,即一些服务于有益目的的制度可能超越了其职责的范围。如果法律制度为了限制和人权利和政府权力而规定的制衡原则变得过分严厉和僵化,那么一些法律和权利的有益形成就会受到窒息。基于以上原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不可避免,但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权力制约。人权作为一种理论解释和实证发展的载体无疑为自由裁量提供了方向和共通的标准。三、人权入宪促进权利观念的发展以四代领导集体为比较,我们可以概括如下:第一代时期,人权被标列资产阶级的专利,对之态度若明若暗,从而导致缺失制度的保障。第二代时期,把人权分为“你的”,“我的”,注意区分二者是“两码事”,但已开始注意建设“我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正式承认人权的普遍性,认为它是人类文明共同结晶,敢于与两方交流,合作与对话。第四代领导人实现人权入宪,实现了观念性的权利向实在性的法律权利的转变,从而深入展开的人权全面建设,社会保障法不断制定和落实。人权强调的是国家对公民应有的态度,而不是一种个人的与某种宗教性信仰相类似的排他性的实体信仰。人权的主要防范对象是公共权力,因此,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理解为“个人主义”的意义将使我们通过法律制定将人权观念转变为法律权利,使得那种认定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判断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任何说服力。中国由于其独特的文化传统及其长期以来的传统生产方式的决定了传统中国人的人格特征。孔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哲学,将修身作为后三者必经阶段,在这几个阶段中地位不同。按照孔子的观点,“仁者,人也”,处理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人际关系都必须以仁德为指导。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所说的中国是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在西洋社会里争的是权利,而在我们却是攀关系,讲交情,在一个差序格局中,缺乏一个普遍性的道德标准。我们的社会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每个网络有个“己”为中心,各个网络的中心都不同。这与法律的统一性是背道而弛的,难怪有学者说中国文化传统中缺少一种可以支撑法治的文化和宗教。即使是解放以来的计划经济时代,也是如此,长期以来,出于改造社会的雄心大志,国家通过计划控制了几乎所有的社会资源,并通过计划制度进行分配,由此,一个以身份为特征的社会逐步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各自的身份为坐标。在计划体制中,所有社会成员被分别纳入到各种形式的组织之中。这一切都导致个人观念的缺乏,权利观念的缺乏使得缺失普适性的人性关爱。结语人权人宪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步骤,具有法治进程的里程碑.它实现了对国家的行为的合法性的评价,从而将国家的行为从无需自证的的合法性转变为对国家行为评价的正当性。这无疑拓展了宪法进行合法性评价的范围,从而提高了宪法的权威,使得法律的品性发生了转移。从而使法律从以往的片面依赖政治逐步转化为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权人宪改变了以往宪法仅仅作为决定和评判法律合法与否定的政治标准,而且它使宪法和民众的联系得到了加强,从而必将提高宪法的权威和宪法的应用,法治以人权作为桥梁,构筑了广泛而坚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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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ky小豆丁

他在服刑的过程中获得了大专文凭,使得自己服刑的生活变得有趣,不再枯燥乏味,并且通过了本科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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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8一美食家

被判死刑的某犯人,因发表《浅谈废除死刑的必要性》论文,做出学术贡献,改为死缓。其后发表《浅谈减刑的必要条件》,再次做出学术贡献,改为有期徒刑。最后发表《浅谈提前出狱的必要条件》提前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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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xe留恋不往

答辩状是被告人等针对起诉状的内容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现如今,答辩状是案件诉讼的必需品,开庭前都会预先准备好答辩状,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事答辩状,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中原为自诉人的为被上诉人用) 答辩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____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做出的答辩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_份

1、刑事答辩状的涵义和用途

1)涵义

刑事答辩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根据刑事自诉状或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哦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2)用途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或被上诉人以刑事答辩状的形式依法行使大便权,对自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和辩解,不仅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全名了解案情,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2、刑事答辩状的结构和内容

刑事答辩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几个部分组成。

1)首部

首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A、标题

标题要标明文书名称也即“刑事答辩状”。

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要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答辩人如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就应在答辩人之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所写项目与答辩人基本相同,答辩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合资职务。

C、案由

要写明答辩状是就何人起诉或上诉的何案提出大答辩的,表述方式通常为“因xx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以此引出正文部分。

2)正文

正文是刑事答辩状的主体部分,主要用以阐述答辩意见和理由。而答辩意见和理由的阐述可以着眼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事实的错误进行反驳;二是针对援用法律的错误进行反驳;三是针对定性错误进行辩驳。此外,还可以针对起诉程序不合法或者举证不真实等方面的问题陈述意见。

3)尾部

尾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项目:

(1)结尾

结尾应有两项内容:一是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二是落款,即答辩人的姓名和具体日期。

(2)附项

要写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

答辩人:何____,女,36岁,汉族,____省___市人,____省____市____局干部,住____市政府机关宿舍____栋____号。电话: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陈____,男,35岁,汉族,____省____市人,___省____市____局干部,住____市政府机关宿舍____栋____号。电话: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答辩人因陈______指控答辩人犯谤罪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谤罪

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谤罪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谤罪的主要条件,一是要有捏造并公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二是出于故意,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三是必须情节严重。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我没有捏造有损陈____名誉和人格的事实。199 ____年6月17日,陈____在办公室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是我单位同事刘____、胡____亲眼所见,后来向我和我处王____处长做了反映,还有胡___、王____处长的证言为证,并非我的捏造;其次,我没有有意损害陈____的名誉和人格。我是在6月28日单位党组织生活会上对陈____的生活作提出批评的,目的在于希望陈____引以为戒,能够吸取教训,加以改正,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这是很正常的同志式的批评意见,怎能被视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呢?难道陈____犯了错误,就不能在组织内部进行批评教育吗?由于我的所作所为并不具备谤罪成立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二、陈___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___犯了错误,本应吸取教训,注意改正,但陈____却采取恶人先告状的错误做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并对他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我认为,对陈____这种知错不改、拒绝批评、一错再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在这里,我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陈____的诉讼请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寻求司法公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证人胡____证言;

2.证人王____处长证言;

3.证人刘____证言;

4.胡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王____,住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刘_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此致

_____省_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何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本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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