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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包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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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的研究情况 关于避税问题,国外的经济学、法学等学科都有专门研究。经济学界通常从财政收入减少的效果角度考虑,将税收逃、避问题合并研究,如.(1979)、.(1982)。公认较早开始系统全面研究避税的是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 E. 斯蒂格里茨的《避税通论》(The General Theory of Tax Avoidance),该文全面概括了避税的一般准则,运用一般均衡的方法分析了避税的经济效应,描绘了一系列减轻参与交易各方总税收负担的避税方案,并提出了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该文奠定了经济学家研究避税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方法。此外,也有经济学人对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如Erich Kirchler(1999), Henry Ohlsson(2007);有应用经济学博士论文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如Sonja Lynne Oihoft(1999);还有博士论文研究测定公司避税问题的模型,如Joel M. DiCicco(2003)。综观经济学关于避税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多着眼于避税的成因、经济效应的分析,相关研究为避税的界定及法律规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证数据,也为相关问题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指明了路径和方法。 国外法学界关于避税的研究,虽然因各国实践和法律文化差异而有不同,但都侧重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对避税现象存在运行的描述、分析,包括对避税现象的抽象概括、因果分析和法律评价以及法经济学分析等,如David A. Weisbach(2002)、Chin-Chin Yap(2006)、金子宏(1989);二是对避税法律规制措施的研究,如从法治的视角分析避税的一般规制条款(Kunstmann Rioseco,Matias(2004) ),从公司责任角度看避税的一般规制条款(Judith Freedman(2003));英美避税规则的比较研究如. Granwell & Sarah S. McGonigle(2006),维克多·瑟仁伊(2006),避税的解释规则研究,如Brian Galle1(2005)。 (二)我国的研究现状 我国大陆学者对避税问题(包括“避税”、“逃避税”)的研究文章数量不少。检索CNKI系列数据库1979年至2008年的相关文章,以 “避税”为主题词,共检索有1 527条(其中博士论文3篇,硕式论文59条);以“税收规避”为主题,相关文章有4条;以“税收筹划”为主题,相关文章2 226条。 ① 从文章的内容看,围绕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与2004年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分别有两轮研究热潮: 第一轮研究热潮主要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外国反避税制度的零星介绍为主,因为我国避税实践及其法律规制制度的欠缺,研究者从实务角度,意图通过对国外制度的学习获取相关知识。如孙庆瑞、邱菊《国外反避税措施的启迪》(《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1994),熊勇立、 周汪丽《加拿大反避税措施简介》(《安徽税务》 1997),胡俊生、 周礼华《国外反避税措施的简介》(《上海财税》,1994),漆秀岚《美国和西欧主要国家的反避税措施》(《国际贸易》,1995)等。随我国新税制逐步建立健全,外商投资的深入,避税与反避税问题首先在国际税收领域突显,迫切要求理论上对相关问题作出解答。此后,有税法学者撰文进行一般理论的探讨,但是绝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质界定、成因分析为主,而且多局限大陆法系国家相关问题的介绍。其中张守文的《税收逃避与规制》(《税务研究》2002)和刘剑文、丁一的《避税之法理新探》(《涉外税务》2003)两篇文章,对避税的概念、性质、法律评价及法律选择等进行了较全面的法理分析。 伴随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税收实务部门与财政经济学人集中于国际避税方式与我国反避税措施的研究,如郑力坚、马哲的《国际避税的方式及反避税措施》(《税务研究》,2005),郭宏、朱祥林的《新形势下的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经济研究参考》,2005 ), 印中华、田明华的《外资企业国际避税与中国的对策》(《世界经济研究》,2005)。也有学者对避税进行经济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如曲顺兰、郑华章的《避税的经济分析及反避税政策选择》(《涉外税务》,2006),刘怡《避税与反避税的三维视角》(《涉外税务》,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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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子の童話

下面我们就各国发展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作一比较分析。一、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国际比较(一)主要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措施一览1.普通税收减免优惠(1)美国年7月1日开始,美国将在今后的10年中减税万亿美元。到2006年年底,最低所得税率将从15%降到10%,的高收入者所得税税率要降到35%。b.美国联邦公司对来源于国内外的应税收入按1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不含劳务服务公司所得税)。也就是说,年应税收入在5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享受15%的低税率。[1](2)德国a.计划通过渐进式的改革措施在1998~2005年对中小企业实行近150亿欧元的税收减免,其中2001年就为中小企业免除了近80亿欧元的税收。b.对中小企业实行盈余核算法,较之对大企业实行的企业资产比较法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c.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由过去的47%下降至35%,下限降低到19%,并对周转额不超过万马克的小企业免征所得税。d.对一半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并将中小企业营业税起征点从万马克提高到了万马克。东德地区营业税起点更是从1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e.在落后地区新建的中小企业可以免交5年的营业税。[2](3)法国年9月,宣布将在今后3年中采取一系列减税措施,减税总额估计达1200亿法郎,涉及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汽车印花税等税种。b.员工人数在1500人以下,年营业额在3000万法郎以下的中小企业减免3年的企业所得税。c.在老工业区等重点开发区兴办企业免征3年的地方税、公司税和所得税,期满后仍享受50%的税收优惠。d.中小企业财产继承税可缓交5~10年。(4)日本a.对中小企业实行低税率法人税,低税率为22%,而普通法人的税率为30%。b.小企业共用的机械设备减征固定资产税。c.降低遗产税税率水平,以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在公司重组等情况下产生的涉及继承的问题。[3]2.设备折旧税收优惠a.美国推行加速折旧。其中,对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3年,产业用设备折旧年限减为5年。b.德国将中小企业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c.法国采取“期初扣除”(initial deduction)这种特别折旧方式,规定对于购买技术开发投资公司(financial innovation companies)股票的投资,可以在期初扣除50%。技术开发融资公司是指经政府批准以研究开发项目融资为特殊目的的公司。对于软件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设备,可按100%在期初扣除。d.日本中小企业对设备现代化改造实行特别折旧,对新兴产业的设备使用期限缩短到4~5年。3.鼓励投资的优惠a.美国鼓励向小企业投资,降低投资所得税率。b.德国对新建的中小企业所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交50%的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财产税。c.法国鼓励经营者在盈利的情况下转让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转让时不征税。而且中小企业员工投资于企业,可部分免交个人所得税。d.日本中小企业法人债务在次年不必全部清账,还可从利润中提取16%作为积累,用于企业的投资扩张。4.技术创新开发的优惠(1)美国a.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如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推行加速折旧;由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技术企业减免地方税收;提前以公司未来的税收作为政府对企业当前的投资等。b.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开发。企业能够申请研究和试验费用抵免,抵免额为符合条件研究费用的20%,同时规定,增加试验研究费用可减税,对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c.鼓励风险投资。规定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颁布执照的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民营公司,除了可用自筹资金投资外,还被允许向SBA申请软贷款,这种投资可享受相应的特殊税收优惠。(2)法国年制定《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内容为:凡当年R&D投资额高于前2年平均数(经通货膨胀调整)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免交相当于R&D投资增加额若干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并规定了最高限额(见表1)。表1 《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内容调整情况时间 可免交相当于R&D 最高限额投资增加额的比例/% (单位:万法郎)1983 25 3001985 50 5001988 50 8001999 50 4000b.对中小企业以专利形式向创新企业投资的,给予税收优惠。c.从1997年起,在预定的产权转让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以专利、发明或工业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向企业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延期5年交税。(3)日本a.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所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减免所得税。b.信息行业有专门的减税待遇。包括:增加25%的科研税务贷款;扣除50%的软件收入,作为用于软件开发的免税储备金;扣除相当于培训软件工程师开支20%和相当于售价的金额,用作意外损失储备金;购置用于基础技术开发的资产,免征7%的税金等。(二)主要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措施分析综上所述,美、德、法、日4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很清晰地呈现出以下特点。1.优惠范围相当大诸项措施几乎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转让、对外投资等环节,并涉及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投资收益所得税等多个税种。2.优惠的针对性强政府充分认识到了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作为弱势群体本身的脆弱性和生存环境的相对艰难,故针对中小企业竞争力较差、管理成本高、融资难等问题制定政策,使中小企业真正受惠。3.优惠方式多样采取了减免税、加速折旧、再投资减免、费用扣除、盈亏相抵等多种方式,并且优惠力度大。4.重视对企业创新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企业将资金投入到技术研究中去,研制开发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和新工艺;对信息、生物、通讯等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尤其关注。二、运用税收优惠发展的借鉴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登记注册中小企业为3570万户,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产品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60%;中小企业提供了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以其占全部企业的资产创造的就业岗位以及同时还为国家创造了的工商税收[4]。可见,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需要给予大力扶持和发展。虽然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中小企业一定的扶持,但是,随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原有税收优惠措施针对性不强、内容零散、优惠形式单一以及支持力度小的缺陷,使得现有政策已不能再满足中小企业迅速发展与扩张的要求。此外,WTO的核心之一即为实现“国民待遇”,在税收政策方面就是要体现出税收公平。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税收政策的制订不是从产业政策出发,而是从不同的经济所有制类型出发,这种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并不能体现出税收的公平。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个体企业来说,实施税收优惠实际上恰恰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通过运用税收政策工具,使中小企业能和大企业一样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享受“国民待遇”,实现公平竞争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另外,税收公平应该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和有比较的,在现阶段,可以这么说,最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政策就是最公平的政策。对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中小企业实施特殊的税收优惠,就正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中小企业给予的扶持,从而有利于经济整体的协调发展。因此,有效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税收优惠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要任务。(一)完善增值税1.修订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要销售货物,也只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规定: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国税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因此,建议考虑重新修订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只要企业经营场所固定、财务制度健全、能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无偷税漏税行为,就应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同时,可修改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固定征收率为浮动征收率,在3%~4%的范围内调整。2.实现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我国是世界上仅有的实施生产型增值税的2个国家之一(中国和印尼),生产性增值税的弊端在于其既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新增投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也不利于加入WTO后的中小企业降低出口产品成本,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应尽早转型。但出于财政状况等方面的考虑,方案设计上可以“分步走”:在增值税征扣范围统一的前提条件下,第一步先允许将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等动产在购进时一次抵扣;第二步,待时机成熟再将不动产按征扣统一原则设计纳入抵扣。一旦转型实施,将发生明显的减税效应和鼓励投资的作用。3.扫除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发展的障碍高新技术产品一般都是高附加值的产品,增值率比一般商品要高出许多,加上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而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购入所占比重相对要大,可见,对增值额课税使得高新技术产品的税负较一般产品要高。另外,高新技术企业中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等无形资产的投入占了相当比重,而且这种投入也将呈现愈来愈大的趋势。但是,由于无形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所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形成前所投入的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购买的专利技术,也因为缴纳营业税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无疑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因此,除了积极实行增值税转型外,在现阶段这一过渡阶段,可考虑先对高新技术企业作出特殊规定,如允许企业新设备购入、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等按一定比例作进项税款抵扣,或者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按适当比例返还,用于企业的继续研究与开发,以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二)调整所得税1.并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外资企业实际税负非常低,仅相当于内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1/3~1/4,因此,给予内资企业“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势在必行。并轨包括税基的统一、税率的统一和税收减免政策的统一。特别是对高科技、基础设施等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企业来说,这将进一步从税制的源头上注入更多促进公平竞争的因素。2.改革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而我国却还一直保持着33%的基本税率。此时我们可考虑适当下调,或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不同资源状况、不同技术装备状况所形成的差别利润进行调节;同时,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体现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3.注重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影响在我国的税收优惠中,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但是,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却没有相应的优惠措施。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利润率一般较高,给个人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就相对较多,个人须缴纳的所得税也就相对较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因此,若能降低高新技术企业个人投资所得的税率[6],或给予其它税收优惠,就可以有效刺激巨大的民间资本市场,弥补政府财力的不足。另外,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普遍人力成本较高的问题,可考虑调整甚至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通过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从侧面提高高科技从业人员的收入,有助于促进企业吸纳更多优秀的高科技人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这一优惠范围还可以再扩大,即凡是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就应该可以享受这些优惠。同时,可考虑对一些生产水平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延长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限;对填补了我国高新科技空白项目的企业,则可实行特殊的“五年全免”的优惠措施,以达到大幅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发展高、精、尖技术的目的。(三)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加强科研开发与加大投资1.推行加速折旧较之常用的“直线法”折旧,加速折旧可让企业获得递延纳税好处,相当于给了企业一笔无息贷款。从我国现行对加速折旧的规定来看,措施的范围与力度都十分有限,主要是针对进行中间试验的设备以及船舶、飞机、汽车等大型机械制造企业的设备,缺乏对设备更新速度快的中小企业的优惠。因此,建议借鉴法国的做法,一方面,明确规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另一方面,可考虑对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进口软件的购置以及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就扣除50%~100%。2.准予R&D费用的列支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国有、集体以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纳税额。亏损企业发生的R&D费用只能据实列支,盈利企业R&D费用增长10%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至少有两点不足:首先,享受R&D费用列支优惠的企业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集体以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中R&D费用增长达10%的盈利企业,这对于绝大多数非国有的中小企业来说,是一种政策上的不公平;其次,50%的超额扣除要受到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制,这对相当一部分利润水平仍然较低的中小企业来说,优惠的力度自然大打折扣。因此,可取消有关政策中的相关限制,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R&D费用,就可以按150%的比例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7],不足抵扣的部分,还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3.用盈亏相抵降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风险盈亏相抵包括“盈亏前抵”和“盈亏后抵”。“盈亏前抵”是指若企业在某一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前年度的利润弥补亏损,并可申请退回以前年度已纳的所得税;“盈亏后抵”则是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亏损,实质上也就是政府用以后年度的税收来承担企业的部分亏损。目前我国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只能盈亏后抵,且只可向后结转5年,而美国则规定可前抵3年,后抵7年;日本规定可前抵1年,后抵5年。考虑盈亏前抵能更体现出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的鼓励程度,更为直接地承担风险,所以对投资风险大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来说,若能综合两种抵销方法,允许盈亏前抵2~3年、盈亏后抵5年,那么投资风险自然就能得到有效降低。(四)改进出口退税政策1.实行全额彻底退税现在我国对出口产品一般是采取“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虽然近年来出口退税率已不断提高,平均约为15%,但仍然低于现行一般产品的法定税率17%(部分为13%)。而且,由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产品生产中消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的劳动服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因此,征收的税额是大于实际退税额的,显然影响到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所以,依据WTO的规则,应该允许对出口产品在产销全过程中所缴纳的增值税给予全额退还。现行对各类企业所实行的不同退免税计算方法,造成的实际退税差别,也要通过采用统一的退税办法,加以消除。而也只有实行全额彻底退税,才能更加提高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企业产品出口[8]。2.进一步考虑扩大出口退税的税种范围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的税种仅为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退免的间接税还可以包括营业税、销售税、印花税、执照税、特许经营税等。为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我们可以把营业税列入退税范围,同时把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一起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等列入退税范围,再逐步退免其它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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