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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ubao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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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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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9.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10.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11.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1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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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爱装修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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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之后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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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舞飞扬舞翩跹

当今律师和公证员是怎样的身份? 今天,业务不仅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复杂。如果我们从原则上考虑,即公证员是一个真正的法律创造者,而非作为第三者对已起草完毕的文件进行简单的认证,我们很难想象他如何能够同时从事第二份职业。虽然现在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但一个正常人的每日工作量不应该超过10个到12个小时。在深入讨论我们的话题前,我们先来看一种很务实的说法“一个人,一份职业”。我的观点是有事实依据的。如果他们不考虑历史传统的影响,今天就没有人会提出建立这样混合身份的行业的想法。 请允许我用一个在德国的例子来说服你们:德国统一后,没有一个来自该国东部的洲选择这样的混合体制。 另外,比如在瑞士的一些洲里,现在很少看到有能力的人同时,交替从事不同行业。人的个性,性格的投合及品位很快会使得天平盘不再保持平衡:人们更愿意做公证员——坐在办公室里思考的人;或者相反,做律师——注重战略和人际交往的活动家。 虽然事实如此,现在还是让我们从法律角度看以下分别是什么原因导致律师和公证员行业的联合及分离。 相同之处 这两个行业最重要的一个共同点是为获得文凭所需要接受大学课程教育。两者都要求接受高等法律教学,获得法律专业大学文凭。 律师和公证员必须是真正的法学家,非常专业的人员。 两者都要求经过较长时间的实习,通常是2-4年,甚至更长,期间还有国家统一的严格的考试。 其他的共同之处:律师,如同拉丁体系的公证员一样,是企业家:独立自由,他必须会组织和管理他的办公室,招募和使用人员,支付其所有开支,但不得使用客户的资金。 我该对你们说我找不到其他的共同点了。现在,请允许我向你们解释一下两者的不同点。 不同之处 公证员从国家那里接受这一权利:国家本身授权给他一部分的职权即法律规定——一个人或多个人在国家公职人员面前所做的单边、双边或多边的声明通过法律要式,经过公证生效。 律师则除了获准执业外,没有从国家获得任何特权,只是代表当事人出庭。 作为国家权利的代表,公证员自然要受到国家的监督:在行政上他隶属于司法部,但我们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对公证员实行严格的监督。 另一方面,对律师的监督,我觉得“只是”属于司法权。在纪律方面,律师受到司法等级中的司法官员的监督,例如最高法院或者上诉法院的法官。对律师的监督具有镇压和威慑力的作用:没有第三方的投诉,就没有监督! 然而,对公证员的监督同时包括非常重要的学术方面的监督。事实上,对公证员的监督不仅仅针对投诉,还有,从某种角度说,自发的、定期的公证处的检查,比如每年一次或两年一次。这些检查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当然是检出各种职业过错,同时,也是为了改善专业的工作方法,从而实现公证实践的某种协调。 最近一次拉丁公证联盟的大会于2004年10月在墨西哥城举行。第一学术主题为《公证员的中立性——合同秩序的保障》。各国的公证界代表通过对律师和公证员之间的比较,做了精彩的阐述。要知道,最基本的一点是,现代公证是建立在三个支柱上:职业秘密、独立性及中立性。我就不再停留在前两点上了,否则又回到了这两个行业的共同点上了。律师也要求保守职业秘密,这是这个行业最基本的要求。通常律师也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即使现在一些规模庞大的律师事务所与拥有工薪人员的企业越来越相似。 现在,我们回到他们的不同之处。最有意义的一点,是中立的原则。大家通常会要求律师客观的看待问题,因为他们在法庭前,行使的是职业中公共方面的权力,并在这个意义上被认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辅助手段。因为,他有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的义务。但是律师其定义是代表一方与另一方对抗。而公证员并不代表其客户。我们甚至可以说,那些有着各自不同利益,甚至是相反利益的人来到公证员面前时,公证员有义务中立的,不带任何偏见的为他们提供咨询。 我想说,要做一个优秀的律师,他就不应该是中立的!如果他维护司法公正,他在法官面前对法律或判例的诠释对其当事人可能是不利的。律师应该尽他的全力去展示那些对改善其当事人处境的法律条款。律师唯一受到禁止的是诱使司法犯错。 公证员是多么高尚地从事其工作(请在座的律师原谅我这么说),因为我们不是常说“公证员书写的是法律”吗? 全世界所有的公证法都规定公证员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咨询,使当事人弄明白,并向当事人解释法律和专业术语,涉及各方利益的时候要保持中立的立场等等,根据所使用的专业用语。 这些很清楚地反映了国家并不希望公证员照顾某个客户的利益。人们期望公证员通过起草合同来实现文书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条款两者间完美的和谐。 这种和谐,通过其预防纠纷的租用,成为社会安定的原动力。现代公证由此而成为不需要通过私了纠纷就能畅通法院的强有力的工具。 采用普通法体制的英美法系的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可怕地偏离了航道。普通法本身是一个无可厚非的法律制度。她实际上提供无与伦比的灵活性,并为法律舞台上的演员们提供了相当大的想象空间。这个制度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它为创造一种真正的法律商业,即如同其他产业一样的经济市场推波助澜。演员们惟利是图的态度引起的纠纷的激增,造成了法院工作的堵塞,之后,合乎逻辑的后果,便是纠纷的私了。我所设想的公证员的介入并不是这样。在并不与调解的现代发展相抵制,公证员在这样的制度中自然而然感到惬意,我首先考虑的是公证员带着更多的高雅和高尚来发挥他的作用。公证员通过他们中立的立场,预防纠纷,他们是真正的天主。最理想的是,法院由于没有看到材料中的公证书,而不应知道公证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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