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uchi0808
一、现在实行土地确权的意义:
1、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2、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3、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二、土地确权机关: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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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以后多出来的土地归谁?是如何进行确权的?这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这个问题涉及到“哪些土地纳入确权”和“哪些土地不纳入确权”两个方面,总体来讲,农村土地确权主要针对的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的土地,当然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也是可以进行确权的,另外宅基地确权也有在陆续展开。
而剩余的不纳入此次农村土地确权的土地则主要包括:
自己开荒的荒山、荒地。一般来讲村里的四荒地多是以其他方式承包出去的,但对于没有承包出去的四荒地,各村的发包方基本上也是默许村民可以自己开垦出来种种庄稼农作物之类的。
但若是到了土地确权,则是不能实现的,四荒地所有权归属村集体,没有走承包程序的私自开垦,本身已经从中获得了经济收益,再确权给你,就是侵犯了其他村民的权益了。这类土地基本上只要不是发包方要承包出去或者遭遇征地,基本上可以继续耕种下去。
生产队保留下来的自留地。除了四荒地之外,农村里的自留地也是不参与确权的,但是仍然可以自行保留耕种,只是在遇到土地征收时,只能够获得地上青苗补偿而不能获得土地补偿费。
土地确权面积有误差在所难免。由于过去确定土地面积的手段和方法基本是以人工测量为主,测量工具多以尺子为主,部分地区甚至用木棍或竹竿作为测量工具,而且以前因为要缴纳农业税,所以农民在测量时会尽量往少上报土地面积,因此以前部分土地面积会比实际的要少。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现在土地确权使用的是卫星定位,面积测量更加精准,导致部分土地确权之后面积比原来增多或减少,但只要误差在5%以内的,均属于合理范围内,可以正常进行确权。而实际误差超过5%的,就要申请重新测量,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对该土地进行实测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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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一些确认和认定。只有农民才有资格进行土地确权,进行土地确权之后,农民可以知道自己有多少地,也可以用地来进行抵押贷款,申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