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一刻0312
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论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大家肯定对论文都不陌生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你写论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随着企业业态模式不断更新,旧收入会计准已经无法囊括新业态模式的收入确认类型,因此我国财政部在2017年颁布了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条件、会计科目、会计计量、特定交易事项都重新做了调整,以此来规范企业收入确认方式,提高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增强合同管理意识,保证纳税筹划的合规性。本文围绕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筹划的影响进行了深入探析,从新收入会计准则的重要变革入手,分析新旧收入准则下的会税差异,继而提出企业适应新收入准则变革的有效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会计核算;纳税筹划;
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基本流程,即五步法:第一步,对合同双方的法律约束力进行识别,合同应当具备商业实质,并且商品转让所有权的对价可能被收回;第二步,则对合同双方的各项履约义务进行识别,并对履约时点进行确认;第三步,对交易价格进行确定,依据为预期收回的对价,但要注意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可变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第四步,将交易价格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比进行分摊;第五步,在履约义务对收入进行确认,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控制权转移时进行收入确认。“五步法”让收入确认流程更加规范和清晰,更方便财务人员进行实务操作。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的重要变革
1、收入确认适用范围更广泛
在旧收入会计准则中只对四类交易收入进行会计确认,即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以及资产让渡收入,且会计计量、会计科目、财会报表标准都各有不同,针对性与局限性明显。但是,随着各行各业经济交融,使经济业务逐渐复杂,像建造合同就被广泛应用于多种经济业务中,因此收入确认的条件、计量、报表编制等与其他类收入差异越来越小,使得收入确认越来越不规范。新收入准则根据此现实问题,规定取消分类限制,统一用合同收入为会计确认标准。
2、收入确认标准更客观
旧收入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依据是基于商品所有权风险与报酬是否发生转移来判断的,但是在日益复杂的经济交易往来中,风险报酬的转移判断难度逐渐加大,且主观性较强,主要因为大多都要依赖财务人员的经验判断,且每个财务人员的会计处理结果都有较大差异。而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判断依据规定为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也就是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标的物的支配权是否发生转移,控制权转移在实际经济交易中可以根据商务程序、合同文件、法律手续等进行清晰确定,因此更加客观,更易操作[1]。
3、对非货币性交易资产的影响
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企业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新收入准则将用存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纳入了适用范围中,财政部也相继发布了会计准则的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符合非货币资产定义并且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即可以进行收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才可以进行收入确认。如果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则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①当换入资产满足确认条件,而换出资产不满足时,则将换出资产的履约义务视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②当换入资产不满足条件而换出资产满足时,则需要在确认换入资产时将换入资产的权利视为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被准确计量时,计量基础应以换入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准。
二、新收入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确认原则不同。
虽然新收入准则规定了应当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条件,但是税法依然与旧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条件几乎相同,只是没有将“相关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纳入其中,忽视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突出了税法的强制性和刚性,保证了财政税收的足额。如果商品是一次性转移所有权,则不会产生收入确认下的会税差异。但如果是特定条件下的商品销售,则会产生较大的'会税差异。新收入准则下,本期会计利润可能增加,并且会大于应纳税所得额。
(2)时段与时点确认不同。
税法规定收入确认一般为某个时点,只有在特定条件下的劳务提供才能够根据时段进行确认,而新收入准则主要是根据履约义务情况进行选择,主要以时段为普遍交易的确认依据。比如,客户对履约期间的商品有控制权,在新准则中对收入计量方法有产出法和投入法,而税法则当规定采取完工进度法,就会存在会税差异。
2、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科目新增了不少,例如:增加了“合同取得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科目,而且科目核算内容也发生了改变。比如,在旧收入准则下,“合同负债”科目原本是“预收账款”科目,主要是对已收回对价后的履约义务进行核算,而“合同负债”科目只需要明确企业是否可能收回对价即可[2]。新收入准则让会计科目更加充实,同时会计核算结果也更加精确和可靠。但也加大了会计工作量和难度,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
3、对财务管理系统的影响
新时期企业业务合同文件纷繁复杂,收入确认和税务筹划等方面的难度也会逐渐加大,但是相反,财务管理系统却仍待改进,以此来保证合同信息和原始会计信息的真实度和可靠度。此外,还要实时监控合同履约期间的潜在风险因素,以此来准确进行收入确认和纳税筹划,降低涉税风险,减小会税差异。
4、对财务人员的影响
新收入确认准则对财务人员收入确认的要求更高,如有效识别单项履约义务、税务筹划等。合同管理意识不强,无法清晰与准确地帮助企业进行收入确认的整体筹划。同时,财务人员还要积极完成管理会计职能转型,加强业财融合,提高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度。
三、企业适应新收入准则的策略探讨
1、健全合同专项管理制度
新收入准则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履约期间的收入确认规范性需要建立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的基础上,合同专项管理制度中要明确会计监督管理职责,对合同履约进度进行实时掌控,从而尽可能地降低涉税风险。同时,在交易价格确认环节,需要委派专业素质高的财务人员进行跟踪,对交易价格共同确认。对于交易价格的结算方式,需要根据客户的支付能力和意愿进行选择。对于合同履约进程需要委派专人进行跟踪负责,会计人员要实时了解履约情况,并对各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会计处理。合同管理人员还要对合同整体履行情况编制相关统计表,包括合同基本信息、交易价格、单项履约义务、时段或者时点确认、税务处理等[3]。在期末时,需要财务人员与合同管理人员共同对履约进度进行核实,并且做出合理的纳税调整,降低纳税成本,减小会税差异。
2、改进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当前,企业应当积极引入大智移云信息技术,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应对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核算的高要求。借助大数据技术对复杂大量的合同会计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与评价,对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完成绩效评估、财务管理以及经济预测等工作。同时,新收入准则还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和及时应对,从而提高会计估计结果的弹性。企业可以改进ERP系统功能,搭建业财一体化的共享信息平台,从而对收入确认准则流程进行标准化、自动化和规范化的操作。此外,还要加强内部控制,避免会计信息失真,进行科学的会计分析和估计,提高财务报表的参考价值。
3、优化纳税筹划方案
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应当提高履行纳税义务的及时性,即应税收入或者损失的及时确认和缴纳,因此需要对税法和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准确比较,从而及时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减小会税差异,保障纳税双方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于计税依据进行准确计量,可以保障足额纳税缴纳,也可以避免多缴,提倡足额纳税。因此,企业在既定税率下,应当对计税依据进行准确计量,根据税法要求来合理调整会计收入,从而有效保障纳税义务和权益。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纳税筹划小组,加强对税法和新收入准则的学习,提高合理纳税筹划水平。
4、优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企业需要推进财务人员的管理职能转型,通过建立培训—考核—激励制度,加强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合同管理意识,加深对新收入准则、会计准则、税法、政策等了解和灵活应用。从合同签订到合同履约完成,要实现全过程的跟踪筹划,保证企业的纳税利益和经济效益。
四、结语
因为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会税处理依循的是“财税分离”原则,因此会导致企业在新收入准则调整以后会税差异越来越大,而会税调整不同步、不准确,就会加大涉税风险,不论是给企业还是国家纳税权益都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如何尽快适应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核算和纳税计量的要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降低涉税风险,是现代化企业都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
五、参考文献
[1]薛行生.对新收入准则和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及协调的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20(5):100-101.
[2]杜永奎,王晶.新收入准则下会税差异分析及风险规避[J].财会月刊,2019(21):47-52.
[3]张浩华,邓如建.关于新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的一些思考[J].金融经济,2019(6):202-203.
海狸鼠小姐
世界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实务分为五大模式,即美国会计模式、英国会计模式、德国会计模式、法国会计模式和社会主义会计模 式。这几种会计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美国会计模式遵循公认会计原则,主要是保护投资人,尤其是保护潜在权益投资人的利益;英国会计模式注重真实和公正,会计制度主要是保护债券、股票持有人和债权人;德国会计模式是以德国及北欧国家的会计实务为典型代表,以强调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规则应面向公司、保护公司利益;法国会计模式是以法国及周边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国的会计实务为典型代表,以强调会计处理应服从税法税则的要求、并与其保持一致;社会主义会计模式是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会计实务为典型代表,这种会计模式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东欧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而逐步消失。 世界各国采用的会计规范在具体形式上分为两种:一种是英美等英语国家普遍采用的会计准则的形式;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有关会计立法和会计制度的形式。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形势的发展,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规范形式大有向英美海洋法系国家会计规范形式转化的趋势。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德国与法国等近年来相继成立了会计准则委员会。 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大都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认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 (1)几种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体系介绍 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是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 -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制定的,包括30项准则和注释。 由于各国会计体系水平参差不齐,以及各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和颁布方式的差异,使得国际会计准则在各国被采纳的程度有所不同,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甚至不愿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在日本,会计准则是由日本政府制定的,而日本政府尚没有意向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在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会计准则,然而,如果他们觉得本国的会计准则更好,则会保留自己的会计准则,同时让国际会计准则在实践中试用三至五年后重新考虑是否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代表较高会计水平的美国,目前则要求外国公司必须采用美国会计准则或调整至美国的会计准则。美国甚至希望国内公认会计准则能为全球所接受,等等。 欧盟决定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欧盟国家的上市公司自2005年起使用该准则,除此之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为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提供了基础,譬如南非、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中国等。会计师在为欧盟公司及其联营公司、子公司做账或者审计时,都会用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②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会计师在处理美国公司或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的账务时,就会接触到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是为约12,000家美国上市的公司制定的,亦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指定要求的。在美国有股票或者债券上市的外国公司并不需要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公布账目,但是必须准备相关的调节表,为美国投资者提供详细信息,说明如果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所报告的净利润和净资产会有何出入。 对于美国的非上市公司,虽然没有一般的归档要求,但是,有大约15,000家非上市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来准备账目,有的是根据银行借款的要求行事,有的则是自愿的。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 -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制定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为广泛,它包括数百条准则、注释、观点和其他权威性的规定。 ③中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中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循环,中国市场也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但这种接轨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必须要有一种国际通用的“工商业语言”。因此,中国的会计必须进行进一步改革,使用国际上通用的会计准则模式,制定和发布具体会计准则。 我国实行会计改革的一大特点是要把会计处理的部分权力下放给企业,使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确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我国实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的做法,这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不同的。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尤其是在1993年开始实施新的《 企业会计制度》后,会计准则似乎只是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制度》之的指导纲领,会计准则本身的可操作性相对就变得较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0 年7 月1 日生效) 是中国会计领域的最高权威。它规定了所有企业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责任,包括对会计核算的性质和作用的定义以及基本原则,另外,《会计法》亦授权财政部管理会计事务和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在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注财务会计及报告的事宜,如账簿记录、财务报表的编制及报告实务。除不对外融资的小企业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业。财政部于1993 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中国会计的概念框架。但其中包含的很多定义和概念已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后来发布的文件修订或更新。 (2)不同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的差异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社会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其制定的原则或准则就必定会有不同,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必然是从自己的立场和需要出发来制定适合自己的会计原则或会计准则。 ①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之间会计准则存在的主要差异。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不同,也体现在会计准则的差异上。比如,金融工具计量、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交易等。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这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是司空见惯理所当然的事,但是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却是勉为其难。从供给角度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市场机制不成熟,产权市场不完善,很难形成市场公允价值,而且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在公允价值计量上也缺乏经验。从需求角度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关注的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不是“相关性”;更希望获得的是真实可靠地反映过去的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而不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预测信息;更倾向于“历史成本”计量,而不是“公允价值”计量。所以,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相关问题就会有不同的规定。 ②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与国际会计准则(IFRS)之间存在的主要差异。 在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上, IFRS规定禁止使用后进先出法。US GAAP规定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在存货减值的转回上, IFRS规定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需予以转回。US GAAP规定不可以转回。在现金流量表中收取和支付利息的分类上, IFRS规定可包括在来自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US GAAP规定必须归类为经营活动。在工比例无法确定的建造合同上,IFRS规定成本收回法。US GAAP规定合同完工法。在报告分部的基础上,IFRS规定根据业务和地区划分。US GAAP规定根据公司内部向高层管理人员报告的信息组成进行划分,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根据业务和地区划分。在广场、厂房及设备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可以使用重估价或历史成本。如果是按重估价计量,会根据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之后的累计折旧和减值损失列示。US GAAP规定通常要求使用历史成本。在辞退福利上,IFRS规定没有区分开“特别”和其他辞退福利,在雇主表明承诺会支付时确认辞退福利。US GAAP规定当雇员接受了雇主提供的条件且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确认“特别”(一次性)辞退福利;当雇员很可能有权享有,且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确认合约性辞退福利。在确认与既定福利相关的过去服务的成本上,IFRS规定立即确认。US GAAP规定在剩余服务年限或生命期间摊销。在在设定受益计划中,最小应确认的负债金额上,IFRS规定没有最小的要求。US GAAP规定应确认的负债金额最小为未注资的累积福利义务。在养老金资产确认上的限制上,IFRS规定确认的养老金资产不能超过未确认的过去服务成本、精算损失以及从该计划返还资金或减少对计划的未来提存金供款而得到的经济利益的现值之总净额。US GAAP规定对确认的金额没有这样的限制。在确认缩减利得的时间上,IFRS规定当有关企业有明确表示将福利计划缩减,且已经对外宣布时,确认缩减利得和损失。US GAAP规定直到相关雇员被辞退或计划被终止或修订时,确认缩减利得,时间可能在明确表示和宣布之后。在福利计划缩减产生的损益的计量上,IFRS规定缩减利得或损失包括设定受益义务现值上的改变;计划资产公允价值上的任何改变;以前未予确认的任何相关精算利得和损失、因应用过渡条款而未确认的金额和过去服务成本的份额。US GAAP规定虽然未确认精算利得或损失要按未确认过渡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冲销,但过渡期后的未确认精算利得和损失并不受计划缩减的影响。在需要相当时间完成的资产的借款成本上,IFRS规定资本化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US GAAP规定必须采用资本化的政策。在可予资本化的借款成本的类型上,IFRS规定包括利息、某些辅助成本和作为利息调整的折算差额。US GAAP规定通常只包括利息。在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的暂时性投资收益上,IFRS规定抵减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US GAAP规定一般不抵减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投资者和联营企业会计政策不同上,IFRS规定必须统一会计政策。US GAAP规定对统一会计政策没有要求。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经营实体的财务报表调整上,IFRS规定在折算之前使用一般物价水平指数调整。US GAAP规定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经营的实体必须使用母公司的功能货币(而不是其处于的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编制其财务报表。在合营企业的投资上,IFRS规定允许使用权益法或比例合并法。US GAAP规定通常使用权益法(建造和油气行业除外)。在发行者对可转换债券工具的分类上,IFRS规定在发行时将可转换债券工具分为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列报。US GAAP规定将整个工具全部作为负债。在中期报告——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IFRS规定中期是一个任意的报告期间(附有某些例外)。US GAAP规定中期是全年的一部分(附有某些例外)。在减值迹象上,IFRS规定当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必须进行详细的减值计算,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资产的使用价值(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和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的较高者则发生减值。US GAAP规定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预期未来现金流量总额(不需要折现),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则必须进行详细的减值计算。在减值损失的计量上,IFRS规定基于可收回金额(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的较高者)。US GAAP规定基于公允价值。在资产剩余价值的计量上,IFRS规定在假定资产已经使用完毕,且符合其使用年限结束时的预期状况的情况下,以资产目前的净销售价格计量。US GAAP规定通常是资产未来处置时预期收入的折现值。在商誉减值测试的层次上,IFRS规定现金产出单元或一组现金产出单元。其代表了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目的而对商誉做出监察的最低组织层次,其不能大于一个业务或地区分部。US GAAP规定报告单位——业务分部或组织内的更低一个层次。在商誉减值的计算上,IFRS规定一步法比较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和使用价值的较高者)和其账面价值。US GAAP规定两步法:比较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和其包括商誉在内的账面价值;如果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没有减值(不需要进行第二步);比较商誉的内含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在不可确定年限的无形资产的减值上,IFRS规定商誉和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对现金产出单元进行减值测试。US GAAP规定商誉包括在现金产出单元中,其他不可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则作单独测试。在减值损失的转回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标准,减值损失应转回,但商誉的减值损失不可转回。US GAAP规定减值损失不可转回。在准备的计量上,IFRS规定清算债务的最佳估计,通常采用预期价值法,并要求采用折现的方法。US GAAP规定清算债务可能发生数的较低值,某些准备不需要折现。在购买研制中的研究开发项目的后续支出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开发的定义则资本化。US GAAP规定费用化。在无形资产的重估上,IFRS规定只有当无形资产有活跃的市场进行交易,才可以进行重估。US GAAP规定通常不可以重估。在对非上市权益工具的投资上,IFRS规定如果可以可靠地计量,则按公允价值计量,否则按成本计量。US GAAP规定按成本计量。在金融工具重新划入或划出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上,IFRS规定不可以。US GAAP规定如果将有关资产转入为获取短期盈利的投资组合中,该金融工具应从可供出售的类别划入为交易而持有的类别。但是不可以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入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应付和应收不同方的金额的抵消上,IFRS规定如果存在法律上的抵消合约,可以抵消。US GAAP规定不可以抵消。在减值损失的后续转回上,IFRS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金融工具(HTM)和可供出售(AFS)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需要转回。US GAAP规定对HTM和AFS,禁止转回减值损失。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可采用成本-折旧-减值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而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US GAAP规定通常要求采用历史成本法,同时提取折旧和减值。在农业产品、牲畜、果品和林产品的计量基础上,IFRS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而公允价值的变动会计入损益;US GAAP规定通常采用历史成本,然而,已收割的及待售的农产品和牲畜会按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核算。在保险合同中的嵌入衍生工具上,IFRS规定当嵌入衍生工具的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没有紧密关系及其价值与保险合同的价值有相互关系时则不需要单独列示,并作为衍生工具核算。US GAAP规定这样的衍生工具必须单独予以核算。在最初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时的计量上,IFRS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保留在权益中。US GAAP规定累积的汇兑差额从权益中重新分配到持有待售资产的价值中。在终止经营的定义上,IFRS规定业务或地区报告分部或其主要组成部分。US GAAP规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报告单位、子公司、或一组资产(比在B的定义较少限制)。在终止经营的列报上,IFRS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US GAAP规定终止经营的税前和税后损益应在收益表上列报。 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主要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除了需要考虑我国经济相对落后、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以及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等客观因素外,还要考虑其他有关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场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充分和公开的市场竞争,企业间的交易行为还不规范,国有企业关联交易极为普遍,价格往往成为利润操纵的一种手段,由于公平交易的缺乏,公允价值的获取和使用也就存在较大的难度;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容量均还较小,上市公司数量不足,财务信息的使用者还不能完全以投资者为主,因此在对会计目标的考虑上还必须兼顾国家宏观管理、 投资者决策和公司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需要。这些因素也使得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的结构和内容产生较大的差别。 比如,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和价值重估的方法较为排斥。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避免企业舞弊和利润操纵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需要,但是,对公允价值一概加以否认的做法,与会计准则国际发展的趋势并不合拍。在经济全球化、企业购并愈演愈烈和金融工具层出不穷的今天,公允价值已跃升为与历史成本 并驾齐驱的新的计量属性。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不仅广泛应用于金融工具,在投资性房地产、农业、企业合并、非货币交易等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也被广泛应用。 在具体会计处理以及披露要求上,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也存在不少差异。仅就我国已发布的会计准则与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对比,至少就存在下述差异:在存货准则对采购成本的计量上,IFRS采用净价法,我国准则采用总价法;在现金流量表准则中,IFRS同时允许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我国仅允许采用直接法,对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和股利,IFRS允许在保持一贯处理的前提下可以归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我国准则要求将支付的利息和股利列为筹资活动,将收到的利息列为投资活动;在建造合同准则中,IFRS允许将因订立合同发生的、与合同直接 相关的费用作为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我国准则要求将 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在固定资产准则中,IFRS对非同类固定资产交换产生的固定资产允许以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利得或损失,我国准则要求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允许确认利得或损失,对于固定资产处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IFRS允许计入当期并包含在经营活动损益中,我国准则要求列为营业外收支;在租赁准则中,IFRS对公允价值、经济寿命、 使用寿命等术语作了定义,我国准则对它们未作定义,在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区分的判断上,IFRS强调公允价值,我国准则强调账面价值;在收入准则中,IFRS仅规定了收入计量的一般原则,即要求收入以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我国准则却对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等确定了单独的计量原则;在借款费用准则中,IFRS没有对专门借款做出定义,我国准则对此作了定义,IFRS允许资本化的对象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我国准则仅包括固定资产;在关联方披露准则中,IFRS所指的关联方不涉及合营企业,我国准则将合营企业视为关联方,IFRS对某些情况下如已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受国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作了一定的豁免,我国准则没有这样的豁免;在投资准则中,IFRS要求将投资成本与投资者所享有的 在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 额确认为商誉,并按商誉的规定进行处理,我国准则将投资成本与投资者应享受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摊销并计入损益;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中,IFRS要求提供权益变动表,我国准则没有这一要求,IFRS允许中期报告采用简化报表格式,我国准则却要求提供完整的会计报表,IFRS要求在年度财务报表中提供分部数据的 企业在中期报告中也必须提供相应数据,我国准则只是 简单地要求披露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收入与分部利润或亏损;在或有事项准则中,IFRS要求按资产负债表日履行现时义务所要求支出的最佳估计值的折现金额来确认一项准备的金额,我国准则规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其金额应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 数,并采用了预计负债的概念;在无形资产准则中,对于资产交换产生的无形资产,IFRS要求区分同 类与非同类资产交换,并要求按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我国准则要求根据非货币交易准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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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国外文献综述会计准则全球趋同是新近出现的概念,是资本市场国际化达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学者们对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大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1、塞缪尔斯和派(Samuels and Piper,1985)曾提出:会计准则的发展是一个由若变强的过程,应该是“比较—协调—标准化—统一性”。 这一排序的意义在于它客观地描述了会计准则国际协调进而达到趋同甚至统一的发展过程。2、乔伊和缪勒(1991)指出解决全球会计问题的两种形式:一是协调化,通过各国会计3标准的不断协调,求同存异,增进共同的内涵,缩小存在的差异,提高国家间会计实务和财务报告的可比性。二是标准化,即制定和实施全球统一的会计标准来取代各国的会计标准。3、关于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结果方面的研究。研究主要涉及到某一时点上会计准则实质趋同(Em enyonu and Gray, 1992; Herrm ann and Thomas, 1995),以及通过一定期间内趋同变动的计量来研究会计准则实质趋同的过程( Yang and Lee, 1994;Archer,eta l ,1995)。在大多数情况下,该类研究的目的在于评价全球和区域性的对准则趋同努力的影响。例如,Em enyonu 和Gray(1992)研究了 EU 第 4 号指令对一些欧洲国家会计准则实质趋同的影响。还有一些学者研究了会计国际化对区域水平趋同的影响。例如,Doupnik 和 Taylor(1985)、Yang 和 Lee(1994)研究了 IASC 准则的发布分别对西欧和泛太平洋国家准则趋同的影响。Barth 和 Clinch(1996)、Harris 等(1994)假设会计准则实质趋同与会计规范趋同相关,并体现于股价的波动中,进而研究了股票回报与使用不同国家会计规则计算的盈利之间的联系。Ball 等(1998)拓展了对会计趋同的市场基础的研究,研究了普通法和大陆法国家会计盈利的市场相关性,引入了一种检验环境变量对会计信息影响的方法,结果发现这两种类型国家的不同制度因素确实会影响盈利的价值相关性。这些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些研究仍可能存在两个问题:首先,他们没有研究不同国家规范机构的不同力量的后果,而即使在规则类似的情况下,不同的影响力也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实务。其次,他们几乎没有对不同国家趋同水平的差异进行解释,而这种差异可能是由于其它环境差异因素 (如产业特征因素等 )引起的。将“趋同”的概念正式应用于会计领域,应该“归功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成立后一直致力于推进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化,其目标在总体上是“协调化”的思想。即:协调意味着不同观点的调和,尽可能协商调整各国会计差异,达到国际间相互沟通、理解、减少障碍和矛盾。然而,自2001 年实现成功改组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目标有所转变,它明确规定制定高质量、可理解并具有强制性的全球性的会计准则,并促使这些准则得到严格运用,促使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达到高质量解决方法的趋同。这样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从全球会计准则的协调者转变为全球会计准则的制定者,“趋同”的概念正式提出,并得到了各国会计界的普遍认可,而且许多国家都表示愿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41.3.2 国内文献综述综观对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问题的研究现状,可以发现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问题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我国学者开始关注会计的国际趋同及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等问题。1、盖地在《大同小异:中国会计准则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会计研究,2001.7)中将中国现行企业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对比,说明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企业会计标准己经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大同,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中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的小异,即会计差异。2、汪祥耀、骆铭民在《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财经论丛,2004.1)中探讨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必然性、可行性,以及分析各国会计准则趋同化形势的基础上,比较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之间的主要差异,并进而提出促进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一些建议。3、冯淑萍在《中国对于国际会计协调的基本态度与所面临的问题》(会计研究,2004.1)中指出“在对待会计国际协调方面,我们一贯坚持: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立足于我国当前会计环境的前提下,除了那些相关国际会计惯例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或者明显不切合我国实际的情况之外,我们都努力促使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协调或者一致。这一指导原则已经体现在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将指导我国未来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建设”。4、盖地、刘慧凤在《会计原则协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切入点》(会计研究,2004.2)中指出“在会计界,从主张会计的国际协调到现在提出的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我们认为,这不仅是字面的差异,而是实质内容的变化,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对会计国际协调的更恰当表述”。5、2005 年9 月在西安召开的中日韩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明确表示了对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积极态度,并提出了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四条基本原则。本次会议对进一步促进我国会计改革、 加快我国会计国际趋同步伐、 推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将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6、2005 年11 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署了“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秘书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联合声明”,明确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实现趋同,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和会计国际趋同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57、2006 年2 月发布的新会计准则目标是,建立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以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从“形式”上实现与国际准则完全趋同,并且进一步减少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从而进一步在实质上与国际趋同。楼继伟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的可贵实践和崭新突破》(会计研究,2006.2)中指出“2006 年2 月发布的39 项会计准则在关键环节和根本实质上实现了与国际规则的趋同”。从国内相关的研究文献来看,学者们分析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程度,研究的主要成果是,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会计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己经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思想正式建立的时间还不长,相关的研究文献比较少,且研究的角度也比较单一,主要从国际大环境中探讨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动因及相关对策,很少有人从我国会计准则趋同的经济后果角度来阐述。尽管我国会计准则已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会计环境,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也会给我国带来一些负面经济后果。本文从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的角度,具体分析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给我国带来的正面、负面经济后果,在此基础上,分析并提出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原则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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