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妮妮
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现代性社会的两大规范体系——法律和道德在不时的冲突和亲合。这种矛盾着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巨大后果是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的迷惑以至于无法消除迷惑。即使是诸多的学者无论是前时的还是当下的,在诸如社会学、法学、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以及经济学等上诠释着这一普遍而深奥的问题,并建立起各自的理论体系。虽有所共识,但仍旧无法达成和谐的一致。依然站在各自的领域内无休止的“争吵”着,谁也无法统合人们的认识。人类思维方式的不合一致及矛盾本身具有多角度思考的特性,决定着争论是必然的。这也昭示着法律和道德这一永久以来的矛盾体将是人类探讨社会和谐与自然和谐的永恒主题。一、 法律的原初状态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一般准则,并非是人类产生时所带来的“自由圣经”。它的产生由其自身的社会轨迹。按马克思的观点,法是阶级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时所产生的一种调整人类关系的手段。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本身就是人类历史特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中,生活在一种低下且和谐状态中的人类,对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需求是不存在的。所以并没有适合它的空间。因此,我们不得不设问:在那时是什么使人类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状态,即使它很低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谁”在支配,它又是如何支配的?而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那种原始的和谐的社会体系怎么会崩溃,即使它在慢慢地脱离低下?这时的利益关系又是由“谁”来统协的,并是如何统协的?当古猿进化成原始人,古猿群成为原始人社会,并且各自为生存而“奋斗”时,他们就深深地烙印着利益分层(利益分层是这样一种体系结构:利益具有不同性,不同的利益具有主次,高低,大小之分。因此,按照一定利益标准可形成一个阶梯状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人类的利益趋向总是从高到低,从主至次,从大由小的。也就是说人类在选择利益时是经过理性思考的功利选择。)每个人、每个群体都存在着各自的不同利益,即使尚未呈现出明显的外部特征,利益差别依然是实在。由于原始人自身固有的缺陷和自然条件地恶劣,造成生产力极端的低下,以至于个人无法独自生存。因此他们在本能运动的驱使下认识到“由于社会合作有可能使所有的人比任何孤军奋斗的人过上更好的生活” 所以,不同的人就不得不谋求联合,走共同生存地道路。并最终在最原始、最本能的生存目标支配下合成一体。虽然人类为着同一的最高利益而暂时地基本一致,但是利益的不同性永远存在,也就意味着利益分层仍旧发生着作用。即使在被最根本且最高利益所掩盖和压制的它,依旧是不安分的。所以,同样会产生矛盾,发生冲突。产生的问题需要解决,而不是任由它自然的随意放肆。因此,就需要一些普遍的被原始人共同接受的原则加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产生于原始条件下,并根基于当时最高利益下的原始的朴素道德观念,在这种现实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负起了沉重而光荣的使命,充当着利益协调者的角色。诚如恩格斯所言“一切问题都有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这种朴素的道德观念一直在“努力而勤奋的”工作着。在整个原始社会期间人类是靠这种自身的“最神圣的氏族法规” 维系着一种自然和谐的社会状态,使其不断地进化发展。即使战争这一极端的纠纷争执方式的实际运用也是道德观念支配下发生的。原始的道德观念形成了一套基本一致的利益分配方式,同时又规定了对社会合作所产生之利益负担恰当的分配原则。虽然普遍而原始的道德观念由社会需求产生并以其自身的规律运作,但这主要不靠外在的物理性强制才被当时的社会中的人所遵循。而是人类对道德的认同,一种内在的信念,对美好生活的普遍追求。“伦理体系得以建立,乃是源于有组织的群体希望创造社会生活的起码条件的强烈愿望。” 而“共同的伦理准则有利于增强社会的聚合力,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一个稳定且团结的人类社会显然是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故而拥有正义、勇敢、刚毅、善良秉性的个人有十分充足的理由相信他人也是按照这种基本的体制实施行为,因而也愿意让自己容入整个社会。保持着一种平和的心态生活于和谐的道德社会,也使利益的道德协调趋向于一致,不至于过分的动荡。在普遍道德观念约束下的人类行为,并非完美无缺,更非意味着行为总沿着道德原则设计的方向实施。因为利益分层是永远存在的,并且可以不时地变换结构。所以在偶然地极不稳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并且事实是:人的自我约束是如此薄弱,以至于也会破坏道德原则。那种“在低级野蛮社会中,人类的较高的属性便已经开始表现出来了。个人的尊严、语言的流利、宗教的感情、以及正直、刚毅和勇敢已开始成为其性格的共同特点。” 的相反面也不时地出现。这种不确定而且不稳定的内在心理促使道德原则去寻找一些外在的非物理性力量加以补救,并且成为它的一部分。氏族领袖的威信,普遍的社会压力,对死亡的恐惧等都在这方面发挥着他们的作用。由此可见,道德手段并非完美无缺,其本身的固有缺陷也显而易见,因此,外在的补救是不容置疑的。但我们也不可否认的是:在原始社会中,它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整个原始社会和谐的秩序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规则体系之上的。因此,称它为“原始法”是毫不过分的。然而秩序的荣耀并非是永恒的。人类自身的和社会的进化使我们更多、更好的认识自己和自然以及社会,并逐步地改变自我并“驾驭”起它们。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在所难免,自然环境也得到了改善。人类生存受到威胁的程度在渐渐地降低,利益分层体系的结构在发生着变化。生存作为最高利益的地位被人类追求以生存为基础的个人美好生活所取代。因此,原本统一于原始道德观念下的联合体也在逐步的分化。经过三次社会大分工的洗礼,个体作为独立的生产者最终形成,从而加速利益分层结构的再变化,导致原始道德规范体系的最终瓦解。因为它无法抵抗住在剩余物质增长并被氏族贵族占有进而私有化情况下所孳生的物欲、情欲、贪欲等私欲的攻击。在此我们不得不佩服马克思先生深邃的洞察力:私有财产给予人类心灵以巨大影响,并引起了人们性格的新特点的出现;它在英雄的野蛮人中已成为强有力的嗜欲了。确实,被恩格斯称为“最神圣的氏族法规”的道德规范体系在那些新生的人类性格特点面前是那么的弱不禁风,以致于一吹即到。这种在同一形式下的非实质一致的社会意识冲突被最终决定性的激化了,从而导致了冲突双方的公然的激烈的对抗,以致于原有社会制度的彻底崩溃。无怪乎恩格斯先生论道: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当然,某种制度的隐退并不意味着制度的死亡,某种调整手段的弱化也非调整的失败。相反,历史的规律是,将出现更有利、更符合新社会的制度或调整手段保证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而这种或这些新的制度应该是承继了旧制度的某些合理特点,并创造性的带有新特征的,从而能够建构起新的社会结构体系。在利益向着多元化发展时,利益分层的内容在不断的充实并且结构在反复的调整,因此,众多的道德观念也在这种情况下分化出来,产生了同一规范体系下的矛盾——道德冲突。但是它们却无力以约束自身来调整其自身的矛盾。因为道德的自我约束力并不足以把已产生的人类私欲抑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相反,这种不合时宜的手段因其固有的缺陷而放纵了人类的私欲。在“纯朴的道德高峰”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那些已融入道德的外部非物理性强制方式,由于过多的依赖于道德原则,也逐渐失效。因此,在此起彼伏的道德冲突下,为了存续一个相对稳定的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社会,势必需要一种新的能够克服道德固有缺陷的有效制度。历史选择了法律,法律在这一契机下最终伴随着私有而来,并进入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着它巨大的优越性和顽强的战斗力。“只有在共同利益分化为众多的个体利益并导致普遍的利益冲突,仅靠道德、传统和舆论不足以有效维持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基本秩序时,法律的产生才成为必需和可能。” 进而法律成了道德冲突的协调者,是社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并且维护着它产生后的社会秩序。当这个社会的自我运行或调控陷入到极端地不可解决地道德“陷阱”中,并不断地分裂出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同时又不能有效地摆脱这些冲突时,为了这些冲突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我和整个社会毁灭,更为了这个社会在由表及里的层次上保持相对的和谐状态,就设置了一种表面上临驾于社会,实质融于社会的强大力量,这就是法律。它最基本的作用是缓和冲突并把冲突保持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可见,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因为凭借“良知”这样内在的道德自觉并不能把“私”控制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范围内,即使“施诸‘日常人生’者,应当是公共道德” ,但事实是必须借助外在的拥有强制力的规矩,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法律的东西。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赋予自己以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不利的,不利是每个人所不希望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必需。并且,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弃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的产生本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也并未完全的且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 即使法律的强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过人的内在道德信念起作用,否则是一定存有缺陷的。只是这种强制作用使其更加直接迅速的确定且相对稳定。所以,初始的法律更多地表现出与道德的相似性以致于我们很难分辨。从原始道德演化而来的法律制度虽然具有新的特征,但道德固有的优点并未因此而被抛弃,赋予某些道德原则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完全必要的,而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初始的“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 的论调是不无道理的。二、矛盾的运动——冲突与亲合法律的出现暂时地缓和着冲突着的道德斗争,并把这种冲突限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可是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都在不同程度的增强,它们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加强。脱胎于原始道德观念的初始法律,并没有剪掉“脐带”以此跟道德划清分明的界限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相反法律继承了道德固有的优越性,并克服了它固有的缺陷,它是对道德本身的扬弃。正是这种继承和发展才使法律与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的暴露出不和谐的一面——冲突。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 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所以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这种在价值冲突支配下的社会现象,由于失去了一元化价值体系,并且这种一元化价值体系已不可能再恢复。因此,它将伴随着永久的人类社会。因为一元化价值体系存在的基础是单一的物质经济生活条件和同一的利益关系。而在现代性社会中,这种现实的基础早已不复存在。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多样性已然于我们面前,利益的不断分化更加促使不同价值观念的涌现,从而使多元化价值体系在现代社会中的牢固地位不可动摇。因此,价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当然,我们还应看到:虽然冲突导致法律和道德都有不同程度的“内伤”,但是从总体而言,并未因此而削弱两者的力量。不同价值的斗争并未使多元化的价值体系趋于衰弱。恰恰相反,冲突本身有利于两者作用的发挥。就整个价值体系而言,这种斗争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发展过程。强烈地体现着“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也是“适者生存”原则支配下的自我净化。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是不同的。而多元化价值体系又使这种作用程度的差别性更加明显,并且出现此消彼长的局面。就整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内容而言,一方面当某些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时,它应就此消亡。所以此些法律规范就无存在之现实的必要性。但是道德规范的消亡是自发的,而法律规范的删除是人为的。“法律制度的特征是新法律规则的引入和旧法律规则的改变或废止能够通过有意识的立法进行,……相反,道德规则或原则却不能以这样的方式引入、改变或撤消。” 所以,如果这种失去道德基础的法律规范,仍旧在法典中并且被司法官员不断的援引时,危害结果将会毫不犹豫的出现在我们面前。从深层次讲,是因为失去了同一的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和道德评判标准,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价值观念没有顺应这种情势变化。另一方面当原本没有道德基础的某些法律规范,已被立法者规定在法典中,并且由司法者在个案中不断适用,而被广大的民众所接受时,这些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将扩展到道德领域,从而形成体现这些价值观念的道德规范,继而充实道德范畴。然而,法律规范是人为确定的,而道德规范的扩张难以把握。所以,如果司法者在个案处理中,依旧使用严格的法定主义,而全然不顾及道德性原则时,冲突就在所难免,混乱就会造成。在本质上是因为在短期内价值观念的延伸无法适从于它的客观基础——物质生活条件和利益关系。再则,如果道德规则仍旧存在,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改变或者废止,那么这些道德规则在人类内心深处将会变的薄弱起来,甚至“堕落”到全无的地步。由于失去外在强制力的保护,人们可能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经常地损害他人的、公共的利益,破坏着道德规范。倘若不能及时的阻止此等事情的发生、发展,那么道德规范将在人的不断破坏中逐渐地弱化、消失。即使刚出现时尚有民众指责此等破坏行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行为的重复出现,会麻木人的道德精神的感应力,从而不在关注这样司空见惯的事。可见,“虽然道德规则或传统不能通过有意识的选择或制定而废止或改变,但法律的制定或废止却可能是某些道德标准或某些道德传统改变或衰败的原因之一。”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所以“法规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因其明确的术语而要求由道德原则加以填充。” 当然这并非说法律即道德,道德就是法律。如前所述,法律产生于道德,是以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但又是独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另一方面这也不是承认每一条法律规则都需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规范,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可转变成为法律制度的范畴。之所以称为基础其实质是在总体上,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度的建立,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即使所谓的“心理强制”的实现,也需通过人的内心感受和道德准则的衡量,“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 因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强制力,法律也并不总是合理、正义的。同时,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过道德作用得以实现。而且法律作用的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通过长时期的社会实践使其内化为人类的道德信念,在人们普遍接受后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各自的行为,由于这种思维定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为也将符合法律和道德。那么法律调整社会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实现了。道理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遵守道德和法律双重规制的行为,其必定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实行,而不是去破坏它。愿望虽然美好,却过于理想化。期盼或要求人们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前进而不去做相反的运动,是合理的。但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否遵循于此,则是不确定的。唯一可确定的是没有道德和法律,这些期盼和要求的内容就不可能成为现实;只要道德和法律的现实存在,期盼和要求的内容就有实现的一天。因此,理想化的愿望需要实践。
我知道你会
大学生应如何进行人际交往论文如下:
论文一:良好的人际交往潜力以及良好的人际关系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应对激烈的竞争和日益强大的社会心理压力,如何认识和正确处理大学生人际交往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及其重要的好处,人际交往障碍会给大学生的学习、生活、情绪、健康等各个方面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
透过对大学生在人际交往和沟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说明了大学生如何持续和提高良好人际关系交往和沟通潜力。同时构成一种团结友爱、朝气蓬勃的人际交往环境,也将有利于大学生构成和发展健康的个性品质。
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生活都生活在人际关系网中,每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都依存于人际交往。人际关系的好坏往往是一个人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潜力的综合体现。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开放的社会需要开放的社会交往。
对于正在学习、成长中的大学生来说,人际交往是生活的基本资料之一。同学之间、师生之间、老乡之间、室友之间、个人与班级以及和学校之间等错综复杂的社会交往,构成了大学生人际交往的网络系统。
培养良好的人际效潜力,不仅仅是大学生活的需要,更是将来适应社会的需要。一个没有交际潜力的人,就像陆地上的船是永远不会漂泊到壮阔的大海中去。比起中学生,大学生的人际交往更为复杂,更为广泛,独立性更强,更具社会性。
个体开始独立地步入了准社会群体的交际圈。大学生们开始尝试独立的人际交往,并试图发展这方面的潜力。而且,交往潜力越来越成为大学生心目中衡量个人潜力的一项重要标准。
大学生处于一种渴求交往、渴求理解的心理发展时期,良好的人际关系,是他们心理正常发展、个性持续健康和具有安全感、归属感、幸福感的必然要求。
然而,并不是每个大学生都能处理好人际关系的。在这一过程中,有相当数量的人会产生各种问题。
认知、情绪及人格因素,都影响着人际关系的建立。一旦在这一过程中受挫,就可能表现为自我否定而陷入苦闷与焦虑之中,或因企图对抗而陷入困境,并由此产生心理问题。
一、大学生人际关系不适的表现有关调查证明,大学生心理问题中,关于人际交往的已占50%以上,而以前的统计中,恋爱烦恼占据首位。
交际烦恼超过恋爱困扰。仔细分析,大学生人际关系中的困惑、不适能够分为以下5类状况:
第一类:缺少知心朋友。这类大学生通常多能正常交往,人际关系也不错,但自感缺乏能互吐衷肠、肝胆相照、配合默契、同甘共苦的知心朋友,为此,有时不免感到孤独和无奈。
第二类:与个别人难以相交。这类大学生与多数人交往良好,但与个别人交往不良,他们可能是室友、同学或父母等与自己关系比较近的人,由于与这些人相处不好,常会影响情绪,成为一块“心病”。
第三类:社交恐惧症。这类大学生对人际交往个性敏感、害怕,极力回避与人接触,不得不交往时则紧张、恐怖、心跳加快、面红耳赤,难以自制,总是处于焦虑状态。
他们害怕自己成了别人注意的中心,害怕自己在别人面前出洋相,害怕被别人观察。总担心自己会出现错误而被别人嘲笑,总处于一种莫名的心理压力之下。与人交往,甚至在公共场所出现,对他们来说都是一件极其恐怖的任务。
社交恐怖症是十分痛苦、严重影响患者生活工作的一种心理障碍。许多一般人能够轻而易举办到的事,社交恐怖症患者却望而生畏。患者可能会认为自己是个乏味的人,并认为别人也会那样想。
于是患者就会变得过于敏感,更不愿意打搅别人。而这样做,会使得患者感到更加焦虑和抑郁,从而使得社交恐怖的症状进一步恶化。许多患者改变他们的生活,来适应自己的症状。他们(和他们的家人)不得不错过许多有好处的活动。
二、大学生在人际交往和沟通中存在的问题在大学阶段的学习生活中,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其中一部分人往往会出现人际交往和沟通不畅的状况,影响其身心健康和学习进步。
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大学生人际交往困难成为大学生活中的一个普遍问题。看看上面那个调查,同学们在回答“透过择业你感到自己个性欠缺的素质是什么”时,选取人际交往潜力的比例最高达34.8%,位列首位。
大学生人际交往与沟通中存在问题重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自我中心型。在与别人交往时,“我”字优先,只顾及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强调自己的感受,而不思考别人。在与他人相处时,不顾场合,不思考别人的情绪,自己高兴时,就高谈阔论,眉飞色舞,手舞足蹈;不高兴时,就郁郁寡欢,谁都不理,或是乱发脾气,根本不尊重他人,漠视他人的处境和利益。
2、自我封闭型。这种类型有两种状况,一种是不愿让别人了解自己,总喜欢把自己的真实思想、情感和需要掩盖起来,往往持一种孤傲处世的态度,只注重自己的内心体验,在心理上人为地建立屏障,故意把自我封闭起来。
另一种状况是虽然愿意与他人交往,但由于性格原因却无法让别人了解自己。这样的人一般性格内向孤僻,构成了一种自我封闭的状态。在我们队里也存在着这样的学员,喜欢一个人独来独往,不喜欢与他人接触,做什么都一个人,很难融合到大群众中,产生一种圾不和谐的状况。
3、猜疑妒忌型。猜疑心理在交往中,一般表现是,以一种假想目标为出发点进行封闭性思考,对人缺乏信任,胡乱猜忌,说风就是雨,很容易暗示。猜疑是人际关系和谐的蛀虫。另外,心理学认为,任何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嫉妒心,这是常事,必须的嫉妒心,能够激发人奋发向上的用心性。而一旦这种嫉妒心限度就会走向反面,影响人与人之间正常的关系。
4、面子问题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爱面子更是大学生的一大怪癖,大学生的许多人际冲突,都是发生在没有什么原则问题的小事情上,往往是一次无意的碰撞、不经意的言语伤害、或区区小利等等,本来只要打个招呼、说声道歉,也就没事了,但双方都“赌气”,不打招呼,不道歉,而是出言不逊,结果争吵起来。
更有甚者,一个不让,一个拔拳相向,头破血流,事后懊悔不迭。双方都在用不适当的方法维护自尊,即典型的面子心理,仿佛谁先道歉就伤了面子,谁在威胁面前低了头,谁就孬种、于是层层升级,以杯具而告终。
论文二:人际交往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互动,是人际关系的构成条件,是人们获得知识和信息的重要途径,人际交往贯穿于我们生活的所有领域。对于正在学习、成长中的大学生来说,人际交往是生活的基本内容之一。
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室友之间、个人与班级以及和学校之间等错综复杂的社会交往,构成了大学生人际交往的网络系统。培养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不仅是大学生活的需要,更是将来适应社会的需要。
一、大学生人际交往的重要性。
1、人际交往是大学生身心发展的一种需要,它是维护大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途径。对于青年期的大学生而言,他们思想活跃、感情丰富,尤其是人际交往的需要极为强烈,大家都努力通过人际交往来获得友谊,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
此时,积极的人际交往,良好的人际关系,不仅使人精神愉快,充满信心,而且会使人保持乐观的人生态度。一般来说,具有良好人际关系的学生,大都能保持开朗的性格,热情乐观的品质,从而能够正确认识、对待各种现实问题,化解学习、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形成积极向上的优秀品质,迅速适应大学生活。
相反,如果缺乏积极的人际交往,不能正确地对待自己和他人,心胸狭隘,目光短浅,则容易形成精神上、心理上的巨大压力,难以化解心理矛盾,严重的还可能导致病态心理,比如:抑郁症。
2、人际交往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保证。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量大且价值高。人们对拥有各种信息和利用信息的要求,随着信息量的扩大,也在不断地增长;人际交往是交流信息、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
大学生通过人际交往,可以相互传递、交流信息和成果,不断完善自己的经验,开阔视野,活跃思维;人际交往是个体认识自我、完善自我的重要手段。孔子曾说过:“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
人际交往实际上就是一种获得和交流知识信息的社会活动。在当今信息化充斥的社会里,那些不愿意与他人交往的学生,必然在自己与社会之间筑起一道道屏障,从而孤陋寡闻。因此,人际交往不但能够使人拓宽自己的知识视野,而且信息的沟通又必然成为大学生成功道路上的剂。
二、构成大学生人际交往的障碍据调查,目前我国大学生人际交往水平普遍较低,本人认为除一些客观因素外,其主要原因是大学生自身主观因素,特别是他们的心理原因。
1、不愿意去交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出于个人动机比如自卑心理、孤独心理、嫉妒心理等原因,很多大学生不能正确认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作用和需要,因此导致不主动,甚至不愿意参与集体活动,从而回避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
二是家庭教育。家长与学生的命令式对话不利于从小培养孩子与人交往的心态和习惯。
三是学校教育。我们传统的学校,语文课上主要以读书、看书为主,很少有说话方面的训练,因此有的大学生能独立完成学习和任务,但当与人沟通和交往时就会产生心理紧张和心理焦虑等心理现象,最终养成不愿与人交往的习惯。
本人认为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应该从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同时抓起,这样在拥有良好心态的前提下,大学生才能从心里重视人际交往的意义,从而积极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
2、不懂得如何去交往。很多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知识,不懂人际交往原则,如何发挥人际交往的作用,如何掌握人际交往的发展阶段,如何克服人际交往中不利的因素等。因此他们普遍感到人际交往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同学之间、师生之间、朋友之间不知该怎样相处,相处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等。
论文三:伟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曾经说过:“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个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他必定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
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开放的社会需要开放的社会交往。大学生人际关系的好坏往往是一个人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的综合体现。培养良好的人际效能力,不仅是大学生活的需要,更是将来适应社会的需要。
一、人际交往简述。
1、人际交往的概念所谓人际交往通俗地说,就是人与人的交流和来往。人际交往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一个要素,它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一种形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际交往直接影响与推进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实践活动需要借助于多种形式才能得以实现,人际交往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总是难免与彼此交往,每一个人类个体是不可能独立存在于社会上的。
2、大学生交际能力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大学生人际交往关系的发展过程,实质上就是其自身行为社会化的过程。所谓社会化指在特定的社会与文化环境中,个体形成适应于该文化与社会的人格,掌握该社会所认可的行为方式。
通过人际交往,可以为个体提供大量的社会刺激,从而为个体社会化提供了一定的保证。只有经过社会化,人才能从一个自然人变成一个社会人。
青年大学生社会化的主要内容就是掌握社会关系有关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掌握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的社会基本知识和技能,并不断积累社会生活的经验,从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早日成为一个社会人。
二、大学生交际能力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倾向90后大学生在家庭中享受独生子女的优越感,容易养成“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倾向。所以他们一方面容易出现自卑,在挫折和困难面前放弃自己,进而容易在心理上造成自闭和抑郁。
另一方面容易出现自尊心和自信心太强,从而导致自负,一旦遇到挫折和困难容易消极躲避。这两方面都不利于大学生自我意识的培养和社会交往关系的搭建,这就需要学生的自我调节能力,自我调节主要表现为个人对自己的行为的调控能力。
2、人际交往中的功利主义严重人际交往中的功利主义,通常是指把交往作为手段,把利益作为追逐目的的一种交往方式。一些大学生受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在人际交往中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情感。
在调查中发现,有54.2%的学生认为自己有一半符合,有超过40%的大学生有交往功利主义。这说明当代大学生人际交往正逐渐被物质利益性的追逐所替代。
3、网络交际化网络人际交往正在成为当代大学生中不可或缺的交往方式。网络人际交往与传统的人际交往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它虽然为交往带来了很多的积极的方面,但它也带来了很多不可忽视的消极因素。
首先,在网络虚拟社区的保护下,许多大学生在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中的表现截然不同,其人格分裂的倾向十分明显。
其次,网络人际交往造成了一部分大学生网络依赖,从而对现实中的人际交往的淡漠。
三、如何做好大学生人际交往与社会交际能力的培养。
1、做好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工作在社会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下,“以人为本”不是“以个人为本”,自我意识的养成也不是“个人本位”。在世界观方面确立主体与客体的互动关系是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嬗变的前提。
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树立“社会本位”的理念,对大学生良好社会关系的形成、对走向社会、养成担当意识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90后大学生处理好在家庭中以自我为中心到在学校里要学会与人相处的关系,处理好在大学里学习与社会实践当中的关系。
在人生观方面确立自我与他人的互动关系是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嬗变的关键。
这些可以通过提升他们社会交往能力、领导能力、果断性以及活动性来实现。
2、培养大学生建立良好人际关系人际关系主要指人在社会交往实践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其涵盖面包括个人在生活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一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大量的研究显示,人际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的综合素质,人的个性、交往的频率、态度的相似性、需要的互补性是影响人际关系的重要因素。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主动交往。第二,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第三,待人要真诚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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