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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风华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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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太长不好直接贴,主要由于是数据库文章涉及到产权问题,这里提供这些题目供你参考搜索,希望有帮助。1、《中国—欧盟经济关系的特点及发展前景》,《外交学院学报》2002 年第2 期2、《欧盟对华关系演变》张宇,2007年,西北大学3、《欧盟对华援助的政策目标》张淑静4、《中国与欧盟走得更近》冯仲平,《世界知识》2003年第23 期。5、赵军、马克卿:《走向成熟的中欧伙伴关系》《求是》2004 年第5 期。6、冯仲平《: 当前欧盟对华政策的四大特性》《现代国际关系》1998年第5期; 张茂明《: 新世纪欧盟对华战略评析》, 7、载于林等主编《: 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与中国—欧盟关系》,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8、《欧盟竞争法中的国家援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屈晓鹏,东北财经大学9、《当前欧盟对华战略及其对中欧关系的政策含义》房乐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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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天辣椒smile

一、REACH法规要点解读 1、内涵 REACH是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共同通过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法规((EC)No.1907/2006)的英文词头的组合缩写。其中,R(Registration注册)、E(Evaluation评估)、A(Authori sation许可)、CH(Chemicals化学品)。 与此同时还通过了一项与此密切相关的法规修正指令,其正式名称是:【指令2006/121/EC为了适应法规(EC)No.1907/2006(REACH),修改理事会指令67/548/EEC有关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有关条文】。 2、生效日期 REACH法规自2007年6月1日起生效。涉及法规的第Ⅱ、Ⅲ、Ⅴ、Ⅵ、Ⅶ、Ⅺ和Ⅻ篇(分别涉及注册、数据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试验、下游用户、评估、许可、分类与标签目录、信息等主题)与第128条(涉及欧盟内部各成员国的规定)和136条(有关现有物质的过渡措施)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第135条(涉及通告物质的过渡措施)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法规第Ⅷ篇和附录XVII(两项都涉及限制的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指令2006/121/EC在正式公布后第20天开始生效,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本指令第一条第6点“原指令16条撤消”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新成立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设在芬兰赫尔辛基,在该法规生效12个月之后才能进入全面运转的状态。新的单一的REACH法规将替代目前欧盟已有的有关多个法规。 3、理念——贯彻实行三个理念和原则: 预防原则:即在对某种化学物质的特性和将产生的风险不了解的情况下,该物质被认为是有害的。有可能对人的安全与健康、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环境带来风险,因此要做实验研究和风险分析,取得证明该物质无害时,该物质才被认为是安全的。 谨慎责任:化学物质本身或作为配制品或物品的成分的化学物质,其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在制造、进口或使用该化学物质(或投入市场)时,应保证在合理可预见情况下,不得危害人类健康或环境。应尽一切努力预防、限制或弥补这种影响,对其风险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举证倒置原则:REACH法规改变了现行制度中由政府举证为由产业部门举证,不仅化学物质的制造商或进口商,而且整个供应链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责任来保证安全使用化学物质。 4、REACH法规涵盖的范围 REACH法规涵盖了在欧盟制造、进口或投入市场的全部化学物质,既包括化学物质本身、配制品中的物质,也包括物品中所含的化学物质,范围很广。 法规对三类产品的定义如下: ● 化学物质(Substance)定义为自然存在的或人工制造的化学元素和它的化合物。包括加工过程中为保持其稳定性而使用的添加剂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但不包括任何一种在不影响其稳定性或改变其成分的情况下就可被分离的溶剂。金属也属化学物质。 ● 配制品(Preparation)是指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学物质的溶液或混合物。合金被归类为配制品。 ● 物品(Article)是指由一种或多种物质和(或)配制品组成的物体。在生产过程中,它被赋予了特定的形状、外观或设计,比它的化学成分有更多的最终功能。例如纺织品、汽车、电子芯片、轮胎、胶鞋、不干胶贴、玩具、PVC洗澡垫、记号笔等等。 5、REACH法规不适用的范围及可豁免注册的有关规定 ● 现有其他法规已经覆盖另有规范的化学品(例如:放射性物质、农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动物营养素、医药及植入或直接与人体接触的医疗器械、兽药、化妆品、调味料等)不适用本法规。 ● 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年产量或进口量在1吨以下(小于1吨/年)的化学物质,或配制品、物品中所含化学物质的数量在1吨/年以下的均可豁免。 ● 现行普遍认为低风险而无需注册的物质,如:水、空气、氢气、氧气、氮气、惰性气体或纸浆等。 ● 未经化学改性处理的自然存在的物质,如矿物质、矿石、精矿、水泥熟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原油、煤等,无需注册。 ● 受海关监管的物质。 ● 废物(如指令2006/12/EC的规定)。 ● 由其他行为者再进口与自欧盟出口的已注册的同一物质,可不再注册,但需要提供是同一物质的依据和证明。再进口者被视为下游用户 ● 在欧盟内回收再生所得与已注册的物质相同的物质,可豁免注册,但需要提供是相同物质的依据和证明。 ● 欧盟成员国可以对国防需要的物质豁免注册。 ● 聚合物在尚未建立起实用、省钱的鉴别聚合物危害性的科学技术基准之前,可全部豁免。但在聚合物中尚未注册的单体和其他物质,含量超过2%并且每年总量超过1吨/年的则要求注册。 ● 仅用于产品或过程科研开发的化学物质,可申请豁免注册,豁免期限至多5年。申请豁免时要向管理局通报规定的信息。在一定条件下可申请延长至多5年,对专门用于开发医药或兽药产品的物质,或如果该物质不被投入市场,可申请延长至多10年。 ● 中间体:估计有4万种中间体需要注册。不分离出的中间体可豁免注册;对就地分离的中间体和分离后外运的中间体,≥1吨/年的要注册,但可简化要求。 ● 已按67/548/EEC指令作了通告的物质,并已列入欧洲新化学物质名录(ELINCS)中,可视为已注册,其有关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无需再重新注册,但有义务要保持更新注册数据资料,当数量达到下一个吨级范围,还应提交相应要求的信息。列入ELINCS名录的该物质的其他制造商或进口商,没被包括在通告内,他们应按非分阶段物质进行注册。 为什么说没有数据就没有市场? 对每个年生产量或进口量等于或大于1t/a的物质,除法规规 定不适用或可豁免的以外,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都有义务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注册(Registration),须按照法规规定的要求提交与该化学物质相关的全部数据和资料,并要求注册人对其提交的数据资料按规定及时更新。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通常须在登记后3周内完成资料完整性的检视,如果管理局未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供更进一步的资料,则制造商或进口商可于登记3周后开始制造或进口该化学物质(非分阶段物质),或者继续制造或进口该化学物质(分阶段物质)。注册成功,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会给每个注册者授予每一个注册物质的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并收录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要建立的REACH名录之中。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未能按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则注册失败,该化学物质就不能被制造或进口。当然,事先不提交资料进行注册,也就同样不能在欧盟内制造或进口该化学物质。因此,没有数据就没有市场。 6、谁可以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 按REACH法规规定只有以下几种身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提交注册申请: ● 制造商是指在欧盟国家内定居并制造物质的自然人或法人。 ● 进口商是指在欧盟国家内定居并对进口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 非欧盟的制造商指定的在欧盟境内定居的“唯一代表人”。 第三方代表人 任何欧盟境内的制造商、进口商或相关的下游用户,在他们保持对本法规规定的全部义务负责的同时,可聘请第三方代表人与其他制造商、进口商或相关的下游用户讨论处理法规第11条、19条(两条都涉及联合提交数据)、第3篇(数据共享)和第53条(分摊费用)的事务。 欧盟化学品管理局不会向其他制造商、进口商或相关下游用户公开谁是已聘请第三方代表人的制造商、进口商或相关下游用户的身份。 不在欧盟国家内定居的制造商,将制造的物质、配制品或物品出口到欧盟国家内,经双方协议可指定欧盟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唯一代表人”。能承担作为本法规中的进口商的其他义务。该代表人在实践处置该物质方面应具有足够的背景和信息,按照第31条规定能提供及更新进口的数量与销售给顾客的信息,以及按照第36条规定能提供安全数据表(SDS)的最新更新信息。非欧盟出口商应通知相同供应链中的其他进口商谁是他的“唯一代表人”,这些进口商可被视为下游用户对待。 二、当务之急——抓紧准备预注册 目前在REACH法规生效之前,欧盟关于化学品法规有3个化学物质名录:欧洲现有上市化学物质名录(EINECS)、欧洲新化学物质名录(ELINCS)、不被认为聚合物的名录(NLP)。这3个名录统称为EC名录,名录中每个物质有一个EC号。EC名录可用作为区分分阶段物质和非分阶段物质的工具。分阶段物质根据其吨位数量以及物质属性,要求在不同期限内完成注册(参见REACH法规实施时间表图解)。 预注册仅对分阶段物质适用。预注册要求在REACH法规生效后的12个~18个月之间完成。(即2008年6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1日止)。对制造商或进口商来说,预注册有好处,可以有个过渡期。没有进行预注册,则法规规定不能享有过渡期的好处。在他们准备注册的过程中,可以继续制造或进口该物质。同时预注册可方便信息共享,避免重复研究,尤其是脊椎动物试验,从而减少企业成本。 预注册要求提交的数据资料: ⑴化学物质的名称,包括EINECS号、CAS号或其他鉴别代码; ⑵预注册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人的姓名,或代表人的姓名、地址; ⑶登记的吨级数量范围及预注册截止期限; ⑷有关结构-活性定性或定量关系((Q)SAR)和有关同类物质和read-across 途径的规定,与之相关的化学物质的名称,包括EINECS号、CAS号或其他鉴别代码。 三、运筹帷幄——出口欧盟的企业要提前应对 1、要主动了解REACH法规,弄清自己是什么角色以及要承担什么义务?对我国出口企业来说,首先要弄清楚以下问题: ● 所出口的产品是属化学物质本身,还是属配制品或物品? ⑴ 其物质是一般化学物质?中间体?还是聚合物? ⑵ 如果是中间体,则要分清是属法规所指的哪一类情况? ⑶ 物品中的物质的释放情况? ⑷ 聚合物是否由未注册过的单体制造的?聚合物中是否含有其他物质?它们的含量是多少? ● 产品中每一种物质的属性及其数量范围(属于哪个数量等级?) ⑴该物质是否属REACH法规管辖范围?是否属可豁免对象?<1吨/年可不考虑。 ⑵该物质是属分阶段物质还是非分阶段物质?如果属分阶段物质,应当考虑预注册。如果属根据指令67/548/EEC,作为新物质已通告过的物质,则可视为已注册。如果属非分阶段物质,则应考虑注册。 ⑶该物质法规规定的注册时限是什么时间?应及时做好注册的准备。 ● 对出口对象进行分析,对方进口该物质是否是专门为产品和过程的科研开发(PPORD)所用?如果是,应力促对方办理申请PPORD豁免注册的手续。对一些定制化学品或中间体,有时是属这种情况 ● 在预注册或注册前,应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咨询,该物质是否在先已有人预注册或注册? 如果没有人预注册或注册过,则应考虑独立注册;如果有人预注册,则应考虑如何联合注册和实现数据共享;如果已有人注册,则应考虑如何与其协商共享数据事项。 ● 熟悉注册的程序和对注册提交数据信息的要求。 2、努力准备法规所要求的数据资料,争取获得各方面的帮助,及早完成注册 要符合REACH法规的注册要求,完成注册,通常是件相当复杂的事务。它涉及到法律、化学、安全、环保、物质的各种各样的用途等多方面的知识,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般要包括:要对出口产品中的化学物质进行分析,是否是属于REACH法规中规定需要注册的对象?收集有关物质本征特性的现有可利用的物性数据信息(进行文献检索);为获得缺少的数据信息,需要提出实验测试方案,安排进行实验测试;要和选定的“唯一代表人”进行联络,办理与注册有关的联合提交资料、协商共享数据等具体事务;要按照REACH法规规定的格式,采用指定的软件IUCLID,用英文编写注册文档资料;要办理缴纳注册事务的费用等。因此建议企业要选择好专业咨询机构或事务所,帮助代理完成这个任务,从中解脱出来。要积极与政府部门、行会组织联系,争取获得帮助。 3、企业应及早对其出口的产品进行摸底分析排队,制定出自己的应对方案。 ● 首先应事先对该产品的上下游进行联系调查,对该产品的原料供应保证以及产品的下游需求的动态进行摸底。明确产品出口是否有问题? ● 对出口产品的经济性做分析,如果考虑办理注册费用以及出口利润的比较,是否还愿意继续出口?哪些产品打算去注册?哪个在先,哪个在后?明确打算注册的产品及其时间,做好各项准备。 4、选定履行REACH法规的“唯一代表人” 明确是请进口商办理注册,还是选定“第三方”作为自己的“唯一代表人”。最好能在欧盟境内,我国有关部门已考虑设立专门机构,能作为第三方“唯一代表人”,为我国出口企业服务。 5. 尽快培养明白人 根据集团公司或企业的性质和规模、出口产品的多少,考虑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处理有关REACH法规的事务。要尽快培养明白人,及早制定应对策略。为此,政府部门、行会组织、专业咨询机构如何帮助企业应对? ⑴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对REACH法规制度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密切跟踪欧盟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动态,及时正确地了解其具体内容,加强研究分析,做好信息发布和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早牵头举办REACH法规企业培训班,普及有关REACH法规知识,强化法规意识,宣传积极应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化实务培训,为企业培养明白人。 ⑵政府部门应针对我国中小型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制订援助措施,帮助中小出口企业减轻负担,促进对欧盟国家的出口业务。 ⑶有关政府部门应立即着手筹建或改建我国自己的GLP实验室,加强相关的试验测试工作,更新实验室测试设备,提高技术水平,培养相应人才,使之达到国际认证水平,争取取得国际相互认可。 ⑷政府部门应考虑有计划地及早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与欧盟合作培养一批熟悉REACH法规及具体实施事务�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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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杭州

来个最佳答案吧一)欧盟公司法立法背景欧盟是建立在欧洲的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EuropeanCoalandSteelCommunity,简称“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简称EEC:欧共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opeanAtomicEnengyCommunity,简称:Euratom)之上的。建立欧盟的建立是鉴于各国历经了二战,欧洲经济急待各国政府携手合作,以便重振经济。1950年,当时的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RobertSchuman)提出一项由欧洲各国政府联合管理煤炭与钢铁生产的计划。这个计划得到了欧洲一些国家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法国、前联邦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和卢森堡等6国在巴黎签署了《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正式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随着形势的发展,上述6国又于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在第一个《欧洲煤炭与钢铁共同体条约》这个条约的绪言中,还就建立该共同体的目的问题明确指出:条约是“通过建立一个经济共同体来维系他们的基本利益,以取代长期的敌对,并作为在长期以来被血腥冲突而分裂的人民中确立更为广泛和更为深入的共同体的基矗”1973年1月1日,丹麦、爱尔兰和英国首批加人了上述3个共同体。其后,1981年1月1日,希腊又加入了上述3个共同体。西班牙与葡萄牙是于1986年1月1日第三批加入上述3个共同体的。1990年,前东德地区作为统一后的联邦德国的一部分当然地成为3个共同体的成员。至1995年1月1日,又有奥地利、芬兰、瑞典等3个国家加入了3个共同体,以后荷兰、比利士、卢森堡也加入共同体,从而使成员国总数已经达到目前的15个国家。1992年2月7日,当时的12个成员国又于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简称《马约》,或简称《欧盟条约》)。这个条约重申了“在欧洲人民中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盟”的宗旨,并且提出在3个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欧洲联盟。《欧盟条约》又在1997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作了修改。现在捷克共和国、匈牙利及波兰三国也在作加入欧盟的准备,其磋商谈判早于1998年3月开始,2002年12月,哥本哈根的欧盟峰会标志谈判过程圆满结束。正因为多国联盟统一的行动备受国际重视且过程错综复杂,故迈向雅典条约的过程,对现有的欧盟成员国或正在申请加入的国家都不容易。2003年4月16日在雅典签署的欧盟成员加盟条约,使欧洲再统一的进程踏入最后阶段。整个加盟过程仍有许多内部准备工作,包括法律的配合、宪法的制订等,特别是区域政策和农业政策。加入欧盟申请核准过程完成后,这些国家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现时三国已成为北约(NATO)三个新加入公约国,亦积极参与VisegradGroup的协作。欧盟的25个盟国未来仍将继续保持强劲,加盟国会出席即将举行的政府间的国际会议(IGC)。匈牙利、捷克及波兰三国政府和商界都十分注重经济多元化,包括积极和欧盟以外的国家建立关系,尤其是大中华地区,包括澳门和香港,三国政府已准备好为澳门公司和其国内公司进行商业配对。此外,三国加入欧盟后,产品标准、技术、卫生和安全规则将与欧盟国家统一,澳门的出口产品早已符合欧盟标准,故澳门出口的电子、电器产品可更容易进入捷克、波兰、匈牙利三国。波兰驻港总领事米罗斯瓦夫‧加耶夫斯基(MiroslawGajewski)在澳门谈到该国的投资环境时表示,波兰是进入东、西欧的桥梁,该国的劳动力平均每小时工资为2.6美元,远低于法国的19美元和德国的22元。且该国正式加入欧盟后,投资者可以无条件地进入5亿人口的市场,以及享有其它方面的投资优惠。在欧盟除了《马约》、《罗马条约》(1957)、《欧洲中央银行章程》(1992)、《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公约》(7.8.1952)外,在经济法领域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在下节论述)与竞争法上,而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一九八五年六月,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完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提出在欧共体内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委员会的"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为推进"白皮书"的实施,一九八六年二月欧洲理事会签署了法律性的《欧洲单一文件》,文件对《罗马条约》进行了第一次重要修改,以"有效多数"取代"一致同意"的决策条件,从而有助于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更有效地开展内部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欧洲一体化文件"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生效。经过几年的努力,欧洲统一大市场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正式启动,商品、资金、服务和人员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欧盟市场需要相应的统一市场规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从一开始就成为欧盟急需研究对象。成员国不同的公司法律规则在法律领域对企业、公司股东债权人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尤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使竞争秩序的良好功能难以奏效。因而欧盟在司法上作了以下努力。欧盟(The European Union)的前身是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法国首都巴黎签署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1957年3月25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旨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又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1965年4月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又签署《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1967年7月1日,《布鲁塞尔条约》生效,欧共体正式诞生。1973年英国、丹麦和爱尔兰加入欧共体。1981年希腊加入欧共体,成为欧共体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欧共体,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3年11月1日,根据内外发展的需要,欧共体正式易名为欧洲联盟。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2002年11月18日,欧盟15国外长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决定邀请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等十个国家加入欧盟。2003年4月16日,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上,上述十国正式签署加入欧盟协议。2004年5月1日,十个新成员国正式加入欧盟。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加入欧盟。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相关知识】1、欧盟的主要出版物:《欧洲联盟公报》、《欧洲联盟月报》、《欧洲文献》、《欧洲新闻—对外关系》和《欧洲经济》等。2、欧盟的会旗: 1986年5月29日正式悬挂,会旗为天蓝色底,上面有12颗金黄色的星,表示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制作会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增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的印象。3、欧盟的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蓝色,上面12颗星围成一个圆圈,象征着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圆圈中间为各成员国国名。4、欧盟的盟歌: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5、欧盟的铭言:“多元一体”。1、经济欧盟经济一体化进程以关税同盟为起点,通过实施共同市场、统一大市场而最终向全面的经济货币联盟迈进。1968年7月1日,欧盟实现关税同盟。1985年6月,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完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提出在欧共体内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1985年12月,委员会的“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1993年1月1日,欧洲统一大市场正式启动,商品、资金、服务和人员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为巩固工业品关税同盟及共同农业政策,避免汇率的过度波动,欧共体于1979年3月13日正式建立欧洲货币体系,为单一货币的出现奠定了基础。1989年6月,欧共体马德里首脑会议通过《关于实现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报告》,明确提出自1990年7月1日分三阶段实施经济货币联盟的目标。1991年12月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的《马约》对经济货币联盟的最终目标、实施途径及最后期限做了明确规定。2002年1月1日,欧元纸币和硬币正式流通,3月1日,欧元区各国原货币停止流通,欧元正式成为欧元区国家的唯一法定货币。欧元区现有12个国家。欧元的出现使欧洲各国的金融市场和股票交易更趋一体化,欧洲在国际金融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加强,欧元作为国际清算、交易和储备货币的地位直接向美元的霸权地位发动了挑战,从而在经济上也有助于多极化世界的发展。2、政治战后欧洲一体化虽从经济领域着手,但从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政治目标,只是由于各成员国对所谓高政治领域的敏感性,在这些领域的主权让渡方面的困难使政治联盟一直只是一个口头上的目标而已。70年代,欧洲政治一体化取得了一些成绩,发展了一套“欧洲政治合作”的机制,尽管这一机制独立于欧共体共同机构之外,且具有明显的政府间性质,但毕竟还是启动了欧洲的政治合作。另外,欧洲议会还于1979年6月举行了首次直接选举。到80年代中期时,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再次启动,政治联盟的目标又开始浮现,1986年2月,欧共体各国签署《单一欧洲法令》,为日后欧洲联盟的建立做了法律上的准备。随后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又为推动欧洲政治联盟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马约》首次提出欧盟要建立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此后,理事会在外交政策上共有70次采取了共同立场,还有50次采取了共同行动,包括在非洲和其他地区进行排雷行动及向包括巴尔干半岛和中东在内发生危机的地区派遣欧盟特使等。在今年6月的峰会上,欧盟还有望通过欧盟宪法,这部宪法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宪法,但它在欧盟内部运作机制方面所进行的大胆改革对保证欧盟东扩后的有效运转、改善欧盟的“民主赤字”、加强欧洲人的欧洲意识却有重要影响,是通向“欧洲合众国”的必经之路。扩大历来是欧洲政治一体化的重要一环,即将于5月1日完成的第5次东扩是欧盟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它标志着冷战在欧洲造成的分裂将最终走向历史,欧盟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将给欧洲格局及欧洲一体化带来深远影响。3、安全在防务方面,自1999年科隆首脑会议和赫尔辛基首脑会议以来,欧盟领导人和各国民众都认为,欧盟要想在世界上有“更大的声音”,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影响,就需要有独立的防务力量。伊战虽在欧盟内部造成分裂,但在法、德等国的努力下,欧盟共同防务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3年4月底,法、德、卢、比四国决定筹建独立于北约以外的军事指挥机构,建立欧盟防务核心;5月,欧盟宣布快速反应部队原则上已具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军事行动处理危机的能力;6月7日,欧盟参与由法国领导的联合国在刚果的维和行动,这是欧盟首次在不使用北约军事资源的情况下对欧洲以外地区的一次独立军事行动;2004年4月初,欧盟国防部长会议决定在2007年前建立一支由1500人组成,可在15天内投入战斗,并可单独作战120天的快速作战部队;欧盟从北约手中接管波黑维和行动也将在下半年完成。在安全方面,欧盟2003年底在布鲁塞尔首脑会议上发表了欧盟成立以来的第一份《安全战略文件》。文件在强调周边安全重要性的同时,着重指出欧盟应努力提高军事实力和发展与美国之间的“平衡关系”。这是欧盟安全和防务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将对今后欧盟的独立防务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另外,在“3·11”恐怖爆炸的刺激下,欧盟已决定建立全欧范围内的恐怖分子数据库、尽快实施全欧通行的逮捕证、对恐怖嫌疑犯实行全欧共同监控等等,欧盟还设立了反恐协调员一职,全面协调各国的反恐政策和措施。因此,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上的“联邦化”得到加强,而这也必将进一步促进欧洲的团结和整合。4、外交欧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各种经贸合作协定。目前有160多个国家向欧盟派驻了外交使团,欧盟委员会也已在120多个国家及国际组织所在地派驻了代表团。欧盟派出这些代表团目的在于发展欧盟与这些不同国家之间的双边关系、宣传欧盟价值观、提升欧盟在世界各国的形象,并随时向布鲁塞尔汇报驻在国的最新发展情况。近年来,欧盟全球外交攻势明显,在大国外交上,一方面,欧盟调整了与美国的关系,在诸如中东问题、伊拉克重建等问题上与美国拉开了距离;另一方面,欧盟加强了与中、俄等国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国际政治中的多边主义原则。欧盟还与美、日、俄、加、中等主要伙伴国每年定期举行一至两次首脑会议,讨论双边经贸、环境保护、打击国际犯罪和毒品走私以及人权等问题。欧盟对搞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一直非常重视,它在积极东扩的同时,还努力加强与乌克兰、白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关系,积极推动欧盟与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合作。欧盟的“近邻外交”旨在维护周边的安全与稳定,保障自己的切身安全利益。此外,欧盟充分利用各种国际论坛宣传其主张,这些论坛包括联合国、欧亚会议和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等。欧盟的全球外交大大提升了欧盟的国际“能见度”,增强了欧盟对世界事务的影响,也大大促进了世界的多极化进程。欧盟东扩后,可能会有很长的磨合期,也可能会有挫折和失败,但这是欧洲大陆统一的重要和关键一步。欧洲一体化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每一次危机都是前进路上的一个里程碑。欧盟内外形势的发展已使各国经济、政治一体化不可逆转,欧盟也必将会成为世界上一支重要的超级政治力量一、 认同:区域一体化建设的无形纽带区域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有赖于一种深层次的“维系力量”,即彼此之间的“认同”。这一认同感指不同国家和民族彼此接纳、理解和信任,对于共同利益有着相对一致的认识和追求,从而使这些国家在国际事务中采取相对一致的行动。尽管从现实世界来看,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始终建立在利益认同的基础上,但是“身份认同”或“文化认同”是国家之间信任的基础。认同是抽象的无形的,它形成于这一地区的文化渊源与长期互动。由于思想文化相近的国家对共同利益和世界发展有着较为一致的看法和追求,相对容易取得理解和共识,所以能够在国际事务中形成携手合作、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文化价值观作为文化的核心,对国际关系、区域合作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往往成为政治和经济上合作或对立的深层因素,是区域一体化建设不可或缺的“软件”。欧洲大陆爆发过两次世界大战,曾经战火纷飞,你死我活,但是战争之后它们迅速走向和解,直至构建欧盟,成为区域合作的典范。这固然有着政经利益、历史机遇等,但是内在动因不可忽视。欧洲诸国一脉相承基督教文明,共同的历史文化构建了彼此的认同,而对两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则进一步维护了这一地区民主、法治、人权等核心价值观。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给人们的启示,文化及其价值观对区域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性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尤其在东亚。东亚作为一种地理概念,是晚近在与西方交往中产生的,它包括东北亚和东南亚。相比之下,东亚一体化进展缓慢,问题多多,远远落后于欧洲、北美甚至拉美,关键问题是缺乏信任,也就是缺乏彼此的认同。这固然由于历史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形成严重障碍,另一方面也必须从文化的深层次寻找原因。如东亚认同的基础,或者说维系东亚诸国的纽带是什么?“东亚共同体”的价值观念,或者说实现东亚一体化建设需要什么样的共同原则?日本与东盟在2003年12月的《东京宣言》中,强调东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试图将此作为构筑日本与东盟伙伴关系的基础之一。然而,时隔两年,日本“东亚共同体评议会”(CEAC)[1]在题为“东亚共同体构想的现状、背景和日本的国家战略”(2005年8月)的政策报告书中,明确提出以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来实现东亚的“和平、繁荣、进步” [2]。由此可见,虽然文化及其价值观念在东亚一体化建设中的作用,已经受到相当重视,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具体内容还有待于探讨,有时甚至处于摇摆状态。根据欧盟的经验,区域一体化是建立在认同的基础上,而认同需要有共同的价值观念来支撑。所以,东亚地区弘扬或推崇什么样的共同价值观,是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不可忽视、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二、 东亚认同取决于文化之“根”,而非意识形态之“弧”迈向东亚区域一体化,构建“东亚共同体”,最终目的是实现这一地区的永久和平和共同繁荣,必须立足于区域现实,结合这一地区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探讨新时期东亚认同的构建。第一、 根植于东亚的历史文化传统公元前3 世纪,以儒家学说为中心、儒释道融合而成的华夏文明就开始传入朝鲜半岛,而后又流传到日本列岛和越南等地。这种源远流长的文化交流,使得东亚诸国的人文价值理念和道德标准在儒家思想下整合统一起来,构成“儒教文化圈”(或称“汉字文化圈”)。东亚价值观是东亚文化的核心,具体指东亚地区所特有的思想文化观念,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对事物认识判断的价值取向。由于儒家学说占主导地位,所以构成东亚价值观的主要内涵。在长期的潜移默化中,东亚价值观在东亚诸国人民的头脑中打上了很深的烙印,即便大力接受西方文化,终究是以东方理念实践西方原则。如著名的“东亚模式”,所包含的同西方个人主义相对的集体主义,以及由此产生的服从权威的社会秩序观等,被认为是东亚现代化发展速度快的重要原因之一。日本“东亚共同体评议会”的政策报告(“东亚共同体构想的现状、背景和日本的国家战略”),无视东亚地区沉淀于悠久历史文化中的“集体无意识”,照搬欧盟的“共同原则”,显然是不妥当的。东亚地区长期以相同或相近的文化为纽带形成的共生关系,是区域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基础,任何脱离文化之“根”的价值理念都是无本之木。第二、 包容东亚多样性的发展形态确实,东亚地区虽然有着历史文化的共性,但是不像欧洲那样具有很强的整体性。尤其近代以来,东亚诸国先后发生巨大社会变迁,以现代西方文化为主的外来文化高歌猛进、长驱直入,不断冲击东亚文化传统,加之东亚地区政治局面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东亚文化及其价值观念一直处于弱势状态。由于东亚诸国在各自的发展道路上不断拉大彼此的差距,所以今天东亚相对缺乏欧洲那样彼此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以致“东亚可否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成为国际学术界一个有争议的话题。然而,日本“东亚共同体评议会”的政策报告书,提出要在“自由、民主、人权”等西方价值观的基础上实现东亚地区的“和平、繁荣、进步”,虽从表面上看似乎无可厚非:一是作为榜样的欧盟就是如此诞生和发展的;二是东亚地区包容文化的多样性,并不排斥西方价值观。它自近代以来积极吸收和融合西方先进文化,先后走上了现代化道路,但是这样无疑摒弃了东亚的文化传统,忽视了本原的东西。日本的政策报告书,与其说价值取向问题,不如说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色彩。如明确提出把欧亚大陆外围兴起的新兴民主国家联合起来开展外交,建立“自由与繁荣之弧”的方针,并借此形成“自由与繁荣之弧”的“有价值外交”。这显然跨越东亚的地理范围,以意识形态为线呼朋唤友,实际谋划的不是真正的“东亚共同体”。日本与东盟2003年签订的《东京宣言》强调东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这是符合地区实际的,但是它仅仅表现了一种“意向”,缺乏具体的内容和措施。东亚文化精深博大、内涵丰富,作为东亚一体化建设的共同原则,可以提炼出既根植于传统,又包容多样性的价值理念——“和谐、多元、共赢”。三、 弘扬东亚价值观打造东亚区域特色东亚认同不是凭空产生或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孕育于东亚历史文化之“根”,是在“和谐、多元、共赢”这一东亚价值观旗帜下的彼此接纳。惟有借助认同的力量,而不是排斥异己的意识形态,才能将多种制度、多种形态的东亚诸国凝聚在一起,最终实现东亚一体化的宏伟目标。坚持“和谐、多元、共赢”的价值理念,东亚的一体化建设将形成如下的区域特色:第一、 多元并存的区域组合。即无关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东亚诸国以地区作为一个整体,求同存异,合作共赢,一步步建立和完善区域性的合作机制。东亚的“和谐、多元、共赢”同欧盟的“自由、民主、人权”,不仅是内容的差别,而且属于不同的思想文化类型。前者包容性地兼容并蓄,体现了多元主义精神;后者指定性地非此莫属,具有一元主义倾向。东亚诸国大多主张文化的多样性,不追求价值理念的唯一性,所以反过来可以更促进共存思想和协调意识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培育区域性认同。第二、 学习西方,但不同于西方的区域特征。东亚诸国对现代化的热切追求和对西方文化的学习借鉴,构成当代东亚认同的重要基础。但是不可否认东亚传统根深蒂固,在“汉字文化圈”(或儒教文化圈)形成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对这一地区人们的心灵打上深深的烙印,即便西方文化渗透至东亚诸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个方面,它们依然能够保持自己的主体价值,显示出与众不同的精神风貌。这不仅反映在政治、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方面,而且也表现在社会运行逻辑和个人行为方式等方面。在“和谐、多元、共赢”的旗帜下构建区域认同,并不是否定“自由、民主、人权”等西方价值观,而是与其互为映衬、互为补充。今天的世界是一个多样化的世界,或者说世界的多样性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所在。弘扬东亚价值观有利于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发展,何况多样性的文化之间存在着提炼共同价值观的基础,东西方文化中存在着相近的文化因子,如中国的人本思想同西方的人权观念相似等。未来国际社会的价值取向必然建立在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必须承认,东亚文化及其价值观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和谐思想、多元观念,以及一些传统道德等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存在许多低级落后的东西,如法治欠缺、等级观念、裙带作风等。也就是说,东亚文化及其价值观面临着提炼和升华的问题,即如何在新形势下保持自己的生命力,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实事求是地对东亚价值观进行反省,认清阻碍其前进的不合时宜之处,积极吸收西方文化中的先进部分,吐故纳新,与时俱进,完成自身的现代性转换,无疑是使东亚文化生命之树常青的重要一环。我们要大力弘扬以“和谐、多元、共赢”为主要内涵的东亚价值观,在此基础上构建新时期的东亚认同,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东亚共同体”。相信经过更新与提炼的新东亚价值观源于传统,又高于传统,它超越极端民族主义,提倡多元和谐的区域意识,有利于培育超越国界的新一代“东亚人”。这不但丰富了多样性发展的世界文化宝库,而且也是中国“和谐世界”外交理念的重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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