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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ffg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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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一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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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信息安全宣传力度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虽然需要政府主导进行解决,但却不能完全依靠政府力量来完成各种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防范处理,针对当前国内网民信息安全素养不足的普遍性问题,政府部门还需从学校教育、媒体宣传等多方面入手,展开信息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网民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素养的有效提升,从源头上实现对信息安全问题的有效防范。例如在教育方面,可以由教育部门对小学、中学、大学等各阶段、各学科的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知识、技能融入到教材或实践教学活动中来,使学生能够从小接触、学习信息安全知识与技能,并具备良好的信息安全素养。而在媒体宣传方面,则可以以专题节目、纪录片、网络知识科普活动等形式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知识、技能展开宣传,并由网警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开通官方微博、微信账号,向公众推送各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知识,帮助其树立良好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这样公众的信息安全素养能够得到有效提升,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会随之逐渐减少。(二)健全政府网络监管机制在大数据时代下,政府对于网络环境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虽然从目前来看,政府网络监管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但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仍然需要在现有政府网络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管机制,使政府监管工作能够更加规范、高效。例如针对网警部门警力不足的问题,可建立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构,与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展开全面监控与事前预防,一旦发现违法分子,应立即依法对其进行惩处,并将这类行为纳入到个人或企业征信体系中来,为公众提供有效警示。同时针对一些潜在的个人信息安全隐患,则可以转变工作思路,在从网络入手的同时,与公民主动进行沟通,了解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个人信息窃取、泄露、交易的情况,并以此为线索对不法分子进行打击,从而降低网络监管的难度。(三)强化互联网行业监管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有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于各网络平台系统,因此为避免公众个人信息被互联网企业所泄露,政府还需加强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监管,从行业准入方面入手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严格把关,将存在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用户隔绝在互联网行业之外,改变当前互联网行业内的不良风气。同时,由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自律机制,因此政府部门还需对互联网加以引导,强调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严重性,鼓励企业健康使用大数据,主动担负起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责任,切不可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选择“竭泽而渔”,这样整个行业都会为了长远发展而重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而互联网企业的数据信息使用也会变得更加规范。(四)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个人信息的隐私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体系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实际问题也比较明确,因此只要立法部门能够针对现存法律问题来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那么网络个人信息法律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就必然能够得到完善。例如在个人隐私信息的使用上,就应在法律中对互联网企业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加以明确,只要收集并使用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无论是主动贩卖用户个人信息,还是用户个人信息因其他问题而被泄漏,互联网企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用户损失进行赔偿,对于一些无须长期使用的个人信息,则需要在达到收集目的后及时删除,不可继续保存或备份。而对于主动售卖用户个人信息、窃取他人个人信息等恶性违法行为,则需要将其纳入到刑法中来,强制违法分子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并对个人信息所有者提供赔偿,这样在违法成本及风险高于个人信息商业价值后,违法行为自然就会变得越来越少。(五)重视信息安全技术研发防火墙、数据加密、数据备份等信息安全技术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能够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未来政府部门还需与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积极合作,围绕信息安全技术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展开专项研究,在掌握各种先进信息安全防范技术的同时,结合实际需求对现有信息安全技术进行创新,实现信息安全技术水平的有效提升,这样既可以为互联网企业的平台系统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帮助,同时也能够寻求互联网企业的支持,解决信息安全技术研发的相关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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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odougouzaizi

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大数据时代 你的隐私真的 被“隐藏”了吗? 或者是这样的情况,由于各种在网络上的争执,普通用户的各种社交账号,甚至是家庭住址、身份信息被扒出并公之于众,随后导致各种恶劣的行为发生。 这些情况可谓是细思极恐,大数据时代为信息查找搜集带来便利的同时,是否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困扰呢? 国内cookie隐私第一案 2013年5月6日,朱烨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百度公司侵犯其个人隐私。 朱烨诉称,利用百度网站对相关关键词进行搜索后,会在特定界面出现与键入的关键词高度相关的广告。如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隆胸”、“减肥”、“人工流产”关键词后,再进入“500看视”和“4816”网站时,会分别出现与减肥、流产和隆胸相关的商业广告。 朱烨认为,百度公司利用网络技术对其线上行为进行追踪,并将其行为偏好、生活需求等信息披露给相关商业网站,进行有针对性的广告投放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知情同意的规则,也侵害了其隐私权。朱烨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 一审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朱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利用cookie技术收集朱烨信息,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商业利用的行为,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一审宣判后,百度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终审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 不构成 对朱烨隐私权的侵犯。 裁判理由如下:首先,百度个性化推荐服务 并未识别出用户的真实身份 ,其收集和推送的信息终端是浏览器。而未与网络用户真实身份对应识别的数据信息具有匿名性,其未达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识别性要求; 其次,虽然百度利用跟踪技术提供了个性化推送服务,但其并 未直接向合作方披露用户信息,也未对外宣扬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 ,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二条侵害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责任中对 “公开行为” 的要求; 再次,个性化推荐服务具有协助互联网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功能,用户在享受免费且便捷服务的同时,应对该项技术持一定的宽容度; 又次,在用户知情同意与用户选择权方面,网上跟踪技术是互联网普遍采用的一项信息技术,百度公司在《使用百度前必读》中,对该项技术的使用 已有说明,并为用户提供了选择退出的机制 。 在这样的背景下,朱烨仍使用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应视为对百度公司个性化推送行为的默许。综上,南京市中院最终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对朱烨隐私权的侵犯。 南京中院的裁判理由中,最为关键且排在首位的理由是个性化服务推荐中信息 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特征 。法院参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斟酌百度推送信息的情况,认定其在向用户推送广告的营销中,没有将信息的推送与个人身份进行关联,这成为法院判定个性化推荐服务不侵犯用户隐私的最为重要的理由。 可是网上行为的定位跟踪是否真如百度所言是匿名的,不具有身份的可识别性?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我们正在步入的世界,信息的价值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一个关于信息的海量生成、分享、挖掘、分析、应用的数据时代正在开启,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正在发生变革的时代,是一个传统与前沿交替的时代。很多国家把大数据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美国政府更是把大数据看作“未来的石油”,大数据成为一种新的经济资产,如同货币或黄金。互联网与大数据的时代,似乎是一个人人为保护隐私而恐慌的时代,其实却是一个绝大部分人乐在其中不觉奇怪的时代。 我们向互联网企业提供个人信息换取便利,我们向国家敞开胸怀以获得保护,我们把数据信息存储在云端,我们将个人的生活点滴在社交网络上进行分享,而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信息碎片,广泛存在于虚拟与现实的世界里。 面对这样的挑战,传统框架下用以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核心技术与法律手段呈现出有效性不足的特征。信息保护的最小采集原则、目的限制原则停留在纸面,没能在信息采集、传递、使用的过程中真正起到约束作用。而知情同意、匿名化、模糊化等传统隐私保护策略已不能有效保护个人的信息与隐私。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交流、传递和获取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自由和迅速。在互联网带来的社会变革中,我们能便捷地获得商品与服务,能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获得新知,交流与分享观点。 这些发展革新了我们的自我表现,强化了我们的自由,为处于动态发展中的个人信息提供保护,为主体构建一个能自由呼吸的空间,它为人们的自我属性与社会性属性进行着边界管理。 伴随着都市化生活中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觉醒,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时代已豁然降临,面对这汹涌而来的时代浪潮,我们该何去何从。 推荐阅读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内容简介: 作者简介: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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