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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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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警情”是指社会发生治安、犯罪事件后,必须由警察出警察来维护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或者说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的“警情“和警察的出警数是衡量一个地方治安以及社会稳定的只要因素之一。,“警情”并不是警察的主观行为,而是当社会出现治安事件后使警察出警的一种客观的存在。“警情”的多少是与很多因素相关的,并不是警察局进行一次改革就能解决的问题,还与众多的社会因素 、个人因素、以及所处的环境有关,只能说警察局的改革能够使其有所缓解。要真正的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最重要的提高是处于社会中的个体的素质,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进行社会活动。“警情”始终是由人制造出来的,而不是由公安局制造出来的。个人素质提高了,公安局行使权利的能力增强了,两者相结合,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的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处罚种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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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醉酒,是指由于饮酒过量导致大脑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或者处于麻痹状态,不能正确表达,不能辨别是非,对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不能准确认识和辩认,同时也不能控制或者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极有可能对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危险或者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形。醉酒从后期表现形式上可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在处警中这几种情况都可能会碰到,而且在处置中稍有不慎就可能会招致群众围观,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引起控告或袭警等行为发生。 一、当前接处警中在处置醉酒人员时存在的问题。 一是处警人员存在胆怯害怕心理。由于以前在处理这类警情中出了很多问题,再加上醉酒人员大多具有举止失控,辨别控制能力差,记忆力下降甚至失忆,易激怒、攻击性强等特点,确实难以劝解控制,所以一接到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我们接处警人员第一反应就是认为碰到了麻烦棘手的警情,首先从心里惧怕胆怯,导致能推诿的尽量推诿,能敷衍的尽量敷衍,不敢依法依规处置,从而引起报警人、当事人不满或侵害醉酒者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处置方法不科学,自我保护意识差。在处警过程中,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不能根据醉酒者的实际状况迅速做出准确判断,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以在短时间内对现场和醉酒人员进行有效控制,更有处警人员到现场后因处置方法不对与醉酒人员发生冲突,反而起了火上浇油的作用。这样极易引起周围群众围观,对我们热嘲冷讽,损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形象;甚至发生醉酒人员借酒耍疯引起袭警事件,危及我们处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法威信。 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统一处置场所和工作流程,给我们工作带来不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都规定了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进行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在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这中间没有规定具体的约束方法、实施步骤和放在什么场所实施监控。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往往具有强烈的反抗性、对抗性,在约束对抗过程中容易发生因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对醉酒人员身体的伤害,比如说在挣拉推扯中拧坏胳膊,发生撕扯时损坏表皮组织等,这些问题是难免的,但责任该谁负;再加上我们各基层单位根本没有专门监控这类人员的场所,在其被约束过程中因其自身挣扎原因造成的伤害由谁负责等一系列问题困挠着大家,因此导致了大家在处置这类警情中束手束脚的尴尬境地。 二、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一是基层处警民警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掌握,运用不熟练。我们在处警过程中,由于本身法律基本功不扎实,对求助警情中的醉酒人员该如何保护,对醉酒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如何依法予以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往往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从而导致在处警过程中不仅没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增加执法手段,理直气壮地树立执法威信,反而产生畏难胆怯心理,束缚了自己的手脚。 二是对现场判断识别能力和实战技能水平不过硬,不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在处置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中,民警到达现场后,不能根据现场情况和醉酒人员所处状态快速作出准确判断,以采取有针对性地处置措施,从而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另外在处置醉酒人员闹事或违法犯罪过程中,民警要及时实施抓捕、控制,而往往因我们民警的体力达不到控制对方要求,没有良好的擒敌、抓捕实战技能,从而不能在短时间内对醉酒者进行保护性约束或及时制止其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因处警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及时、不全面,导致事后被动。在处置过程中,由于醉酒者辨别、控制、记忆能力下降,对抗、攻击性增强等原因,很容易引起醉酒者本人或其它当事人的伤亡,甚至引发暴力袭警等案事件。而我们一些处警民警证据意识不强,不能及时全面对处警过程利用照相、摄相、录音等手段将醉酒者及现场情况予以固定,或及时通知其家属,邀请其它见证人到场见证处置过程,从而导致事后由于没有证据引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使我们处于被动地位。 三、对症下药,切实做好接处警中醉酒人员的处置工作。 接到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后,应带齐处警装备(包括用于约束的约束带、警绳,取证用的执法记录仪及通迅工具等)及时赶到现场,快速掌握现场情况,根据醉酒状态,迅速作出准确判断,对症下药,以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一)对待轻度醉酒胡言乱语兴奋型有潜在危险的,要做好引导看护工作。有些人醉酒后没有完全失去控制、辨别能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喝洋了,酒醉心里明的那种。但由于饮(醉)酒使其兴奋,表现在语言增多,夸夸其谈,举止轻浮,粗鲁无礼,具有逞强好胜,随意挑衅,对自认为看不惯的人、事、物和外界刺激容易引发攻击行为,对周围公共安全具有潜在危险,往往是周围被其挑衅的人报警求助。我们碰到这种情况后,在处置过程中要根据醉酒人的要求,通过“满足”他的需求做好引导劝解工作。因为这些人在这种状态下都处在一种发泄心理,在不断地吹棒自己,想得到别人对他的认可、尊重,想找一种天下老子第一的感觉。这时我们要因势顺导,给他说些好听的,对他所说的一切予以肯定,不能因听不惯他瞎吹而对其予以反驳,更不能威胁、吓唬、训斥,因为这时他什么都不怕,就希望有人和他抬杠,这样会使他更加兴奋,受到刺激后反而有可能导致其行为举止更加放肆;我们通过陪他“聊天”先稳住他,控制他把对自己和周围公共安全潜在的危险转化成现实危害的同时,再想法通知其家人或对其有震慑力的单位领导、同事来帮助劝解、看护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让他们将其领回看管。 (二)对待行为举止高度失控正在实施违法犯罪具有现实危害型的,坚决依法予以强制约束。部分人由于醉酒导致神经共济失调,完全失去控制、辨认、记忆能力,其行为举止高度失控,处在危险不可控状态,且本人毫不知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酒疯子中的武疯子。这时,醉酒者一般表现为大吵大闹,挑衅性强,随意打人毁物,对周围事物浑然不顾;更有甚者,手持凶器到处行凶,见人就打,见物就砸,对其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在处警过程中大可不必产生危难情绪,应在加大取证力度,保证警力、约束工具达到绝对控制标准的同时,依法及时通过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终止醉酒者对其本人和他人、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因为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对醉酒者的约束、处罚措施外,《刑法》第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七条分别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负的刑事责任。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首先要根据现场醉酒的人数和醉酒者的身体状况来调配我们的警力,若第一处警人员力量明显不够,要及时通过指挥中心再次调度警力增援。其次是对醉酒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劝解、制止。可能这时的劝解、制止并不起作用,他们反而会因警察的到来更加肆无忌惮,但我们到现场后一定要做这项工作,当然不要与其产生正面冲突,防止袭警事件发生,最好能当着围观的人或其家属的面做,并拍照、录音、录像取证,若劝解、制止真不起作用,待警力、约束工具备齐后,分人分组对醉酒者实施约束控制,这时就要求我们利用日常学习掌握的抓捕、捆绑技能,在短进间内制伏醉酒者,并确保约束得住。从醉酒到酒醒的时间,因人、醉酒程度不同可能情况各异。第三就是要做好约束期间的监护工作。最好放在有监控设施的房间里进行约束,以防止在这期间因其自身挣扎等原因造成其本人身体伤害事后找我们扯皮,也可以想法找到其单位或家属到场负责看护或领回看管。另外,在约束期间,我们应做到人性化执法,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并全程监护,一旦确认其酒醒立即解除约束。 (三)对酒精中毒麻痹昏睡型的,要做好救助、查找工作。部分醉酒者由于酒精中毒,大脑处于麻痹状态,神志不清,浑身无力,就是我们常说的乱醉如泥、不省人事的那一种。这种醉酒者与前两种恰恰相反,他们一般浪到哪儿算到哪儿,然后不管是街头、路旁还是楼梯间便倒头大睡或躺在地上哼哼唧唧,一般同行的人或其它行人见后会报警求助于公安机关。我们到现场后,首先要迅速将他们移到安全地带,对于无法坐立的,尽量让其侧躺,严禁仰卧,以防窒息。其次是分情况予以及时求助。对于面色苍白,神志无感,跌倒摔伤有明显伤痕的,快速通过120急救找来医生实施急救;对于只是晕迷不醒没有危险的,要询问同行的人,找周围的人进行辨认或通过查验随身携带的手机、身份证件等物品取得醉酒者的信息,以便与其家属、亲戚、朋友、同事、单位取得联系,通知其领回看护;对一时查不出来醉酒者信息的,要领回单位看护,千万不能让醉酒者留在原地自己醒酒,以防止出现冻死、发病死亡等意外情况,因这种处理方式导致公安机关成为被告的事件己经发生过。第三是妥善登记保管好醉酒者的随身物品。为防止醉酒者随身携带的物品发生丢失、被盗,导致事后被动,处警时应尽量查清其随身物品的品种、数量,尤其是手机、现金等物品,要进行当场登记,请现场见证人签字证明。总之,处置涉及醉酒人员的警情,情况复杂多变,处警民警一定要不怕苦,不怕脏,机智灵活,依法处理,以有效保护醉酒者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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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失踪警情处置流程及操作规则建议:(1)收集失踪人员近期照片,登记失踪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口音、身高、血型等基本情况以及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信息。(2)了解失踪的时间、原因及可能携带的物品,是否与家人有矛盾,平时习惯、性格等,注意掌握其可能落脚的地点,或者可能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等情况。(3)比对尸体、协查通报等,判明是否已经死亡或者被伤害。(4)建议其亲属采取刊登、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5)与失踪人员可能出现地的公安机关联系,请求协助查找。接处警民警一定要“两公告一查”:公安机关内部网上协查公告;在自己的治安管理辖区发布寻人启事公告;要安排民警在公安网上每天查询,并做好记录。(6)通过查找未果的,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7)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与失踪人员有债权债务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要求查找的,公安机关可拒绝提供查找帮助,并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承办民警工作中要采取拍照、录像,以及相关人员签名等方法固定民警积极作为的证据。2,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警情处置流程及操作规则建议:(1)登记出走人员姓名、住址、身体状况、口音、照片、出走时间、与报案人关系等基本情况。(2)详细了解情况,分析判断出走原因和可能前往的地方;必要时,可以征得其亲属的同意,对出走人员留下的物品、书信等进行检查。(3)对可能被诱、拐卖的人员,立即到车站、码头、交通要道或主要路口进行堵截,及时解救。(4)比对尸体、协查通报等,判明是否已经死亡或者被伤害等。(5)建议其亲属采取刊登、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了解出走原因时,应当注意从其出走前的只言片语中分析可能出现的后果,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承办民警在采取上述方法时,必须要采取拍照、录像以及相关人员签名等方法固定民警积极作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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