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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著零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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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e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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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百度就能查到了。查询不了也可能是因为你是因为刊物是假的或者形式不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只会查询刊物信息,不能查询论文信息,你要查你的文章是否发表需要在相对应的检索网站上面去查。刊物属于知网收录就去知网查,属于万方收录就是万方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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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毛小子

出版单位更改名称需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上报新闻出版总署(现在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了)审批,如果出版总署批准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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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热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维护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规定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等经营活动。第三条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进行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社会需求。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出版、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第四条新闻出版署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依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第二章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五条国家实行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第六条出版物印刷企业分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第七条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批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第八条申请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企业章程;3.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4.经营场地(所)证明;5.法定代表人证明;6.资金(资产)证明。(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刷出版物。(五)对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证书》;对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证书》。第九条设立印刷出版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合同和章程;3.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4.中方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5.外商投资者资信证明及身份证明。(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十一条出版物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联营、分立或迁移,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管理第十二条印刷出版物实行印刷合同制度。对出版物每一个印刷品种,出版单位与出版物印刷企业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第十三条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可承接印刷全国范围内的出版物;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可承接印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出版物,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可承接印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出版物;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一般只能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确需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外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必须经所在地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协商并共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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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7777777

这是新闻出版署于1998年1月1日颁布的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 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第五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第七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八条 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第九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所在地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内容资料性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将承接印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及时送交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委印单位对以成册形式印制的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散页、折页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须重新核发。委印和承印单位应当严格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第十一条 《准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委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内部资料、内部报刊管理的文件及核发的准印证一律废止。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维护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印刷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规定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进行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社会需求。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出版、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 第四条 新闻出版署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依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五条 国家实行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分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 第七条 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营或兼营出版物印刷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章程; 3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意见; 4经营场地(所)证明; 5法定代表人证明; 6资金(资产)证明。 (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印刷出版物。 (五)对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证书》;对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证书》。 第九条 设立印刷出版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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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个网站有时候能查 有时候不能查 是不是查询的人太多 的原因 反正多试几次就可以

    fengzhong031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5
  • 神州杂志在新闻出版总署查不到

    是的,在新闻出版总署查不到

    贰格格的爹 5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 新闻出版总署怎么查论文

    简单来说:该期刊要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可查并且在知网、万方、维普这三个数据库(至少一个)正常、稳定更新。 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可查”指的是在以下两个链接里可查: 1

    毛毛球英子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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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著零食家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