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子青了
一、引言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老龄化人口最多的国家,社会保障和医疗保健压力巨大。根据国际通用解释,若6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超过总人口的7%,就是老龄化的社会;超过14%,就是老龄社会。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属于老龄化的社会,如法国、美国、英国、日本等等。据统计,从6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超过总人口的7%上升到14%,法国用了114年,美国用了65年,英国用了45年,日本用了24年,而我国只用了20年,预计到2050年中国老龄化人口将会达到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 老龄化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两个:一为寿命延长,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水平的提高,中国的人均寿命由1949年的35岁达到现在的75岁,翻了一番还多,反映出祖国的社会变迁,这是国富民强的象征;二为非均衡生育,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前,中国“一家多胎”现象严重,自1983年开始的计划生育政策,减缓了中国的人口增长速度。 如何解决中国老龄化问题,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提出不同的对策。寿命延长导致的老龄化问题不可避免,由此带来的后果通常为养老金不足和养老保障措施不配套,只能通过延迟退休和加强养老保障措施来解决;非均衡生育带来的老龄化问题,只能通过均衡生育来应对,根据2010年的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人口增加了7000多万,但是生育率却低于1.5,即每个负率平均生了不到1.5个小孩,远远低于2.1的更替生育率,这就意味着中国的下一代人会比上一代人的数量少30%,不远的将来,中国人口将进入负增长的时期,人口老龄化问题将更加突出。 二、城市老人生活现状 (一)家庭基本状况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30年来,第一二代出生的独生子女已经进入结婚和生育的年龄,在这种背景下,“四二一”家庭模式逐渐普遍起来,即四个老人,一对夫妻和一个孩子的家庭模式。四个老人需要两个独生子女赡养,同时还要抚养一个孩子,加上独生子女本身存在的严重依赖性,在社会飞速发展、竞争压力剧增的今天,往往力不从心,照料不及。 另外,“空巢家庭”和鳏寡孤独家庭逐渐增加,其原因多种多样:(1)老年人希望独立生活,不愿离开久居的环境;(2)老人希望与子女住在一起,但由于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不同,为避免冲突矛盾而选择独立生活;(3)子女工作忙、住房紧张,客观条件不允许;(4)因子女婚嫁离开父母异地成家;(5)不愿赡养父母等。 (二)经济状况 与农村老年人相比,城市老年人退休后基本上都有退休金,加上普遍存在的储蓄习惯,因此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较高。据统计,城市中85%的老人退休后的主要来源为退休金,13%的老人依靠子女的资助。由此可见,老年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为退休金。但是,不同单位的退休人员在退休金待遇上有明显差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较企业离退休人员高很多。 (三)健康状况与医疗需求 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老年人的寿命不断延长。但是,寿命的延长不代表健康状况的延长。目前,我国城市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堪忧,只有1/3的老人身体健康状况较好,其余2/3的老人都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所患疾病多以慢性病为主,其中较常见的为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一半的城市老人还同时患有多种以上疾病,城市老年群体的生活自理能力、身体健康状况都不如人意。 老年人的医疗需求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经济因素,其次是手续繁琐,再有是行动和交通不便。除了上述因素,不同地区的老人还有不同的困难,在城区的老人还经常面临报销不便,挂号难、住院难等,而郊区的老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周围没有好医院,常常无法及时就医。调查显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经成为危害城市老人健康的最大杀手,但是有三分之一的患病老人没有去治疗,而且有四分之一的患病老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就诊。因此,老年人的医疗服务呈现出个性化和多样化的特点。 三、养老模式探析 (一)家庭养老模式 目前最适合中国国情且经济成本最低的养老模式为家庭养老。现阶段很多老人都由子女赡养,与子女吃住在一起,身体健康的老人通常还会帮衬带带孩子,甚至买菜、煮饭。但是还存在一部分身患疾病的老人,需要子女照顾,特别是患有半身不遂、瘫痪在床的老人,身边不能没有人照料,这对普通公民的经济和生活状况无疑是雪上加霜。 为了改善家庭养老模式的现状,我们提出一种专业化家庭养老模式:中国城市中有40%的人群属于低收入群体,对于这类人群,可以给予选择提前退休去照顾自己家的老人,由政府拨出专项资金发放社会工资。这些回家照顾老人的劳动者,需要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并与社区签订协议,通过社区的社会工作机构定期对劳动者的家庭照料做出评估,从而给予报酬。这样,不仅使老人得到悉心的照料,还解决了低收入群体的工作问题,一举两得。 (二)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养老模式是以老人的子女、亲戚、朋友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的服务队伍为依靠,为城市中在家居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医疗保健以及法律援助的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的特点是老人住在自己家里,得到子女照顾的同时,由社区的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士提供上门服务,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利,同时还弥补了因各种原因子女无法照顾老人的缺憾,并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 社区养老模式不同于家庭养老模式,它的实质是社区中的家庭养老模式;与机构养老模式相比,将社会机构中的养老服务引入了社区,吸收了家庭养老模式和机构养老模式的优点,是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面对老龄化问题提出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 社区养老模式中主要服务群体为社工,目前我国社工的发展状况不尽人意,原因包括:(1)我国对社工这个职业的认识不到位,没有专门的机构对社工进行培训,内地大多数大学都没有社会工作会专业,而在香港和国外这个专业已经发展成熟;(2)政府对社工服务的投入不够,导致社会工作者没有良好的工资薪酬和福利制度,社会地位不高;(3)中国人传统观念严重,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通常不愿雇佣社工来解决家庭问题。 (三)机构养老模式 机构养老模式的主体是养老院、福利院、医院以及各种康复中心,老年人通过入住养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机构,进行集中供养和居住,由专人负责照料日常生活。这种养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子女的负担,同时避免了因为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问题引起的生活冲突。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家庭的养老风险,实现了养老资源的共济和共享。 社区养老模式的成本很高,同时无法满足老年人对亲情交流的渴望,无法提供精神慰籍。我国的养老院大部分都是早期建立,其服务设施和专业服务水平很难跟得上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养老机构的设备条件普遍很差,专业服务人员水平不高,管理模式滞后,无法满足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四、对养老问题的一些想法 在生活方面,政府可否对老年人方法生活补助费,每月300元,独立于养老保险之外。截止到2013年,中国有大约2亿的老龄化人口,2×12×300=7200亿,而我国的2013年GDP预计将达到10万亿美元,不会对我国财政造成很大负担。 在医疗方面,政府可否对老年人开放免费医疗。虽然全民医疗到现在还不现实,但只是针对老年人的免费医疗并非不可行。 在精神需求方面,政府文化部门应经常组织针对老年人的文化活动,组织老人观看电影、戏剧等活动,同时建设老年大学和老年娱乐活动设施。 五、结束语 在现阶段,笔者认为应加强对养老问题的政府投入,以家庭养老模式和社区养老模式为主,机构养老模式为辅,使养老医疗服务专业化,资源配置合理化、社区规模体系化、管理标准化,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更好的满足我国对养老问题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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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障的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在一国所受的保障情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在对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其它国家的宪政实践,得出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修宪
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P。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与第一代人权相比,社会权的提出,体现了社会公平应有的价值,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纠正由于过度的自由竞争而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确保社会正义与安全,进而实现人们能够有尊严的生活。社会权所具有的内容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性人权文件中。学者们将狭义的社会基本权确定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相关的权利。中间的社会基本权被分为社会安全、社会保障和经济权利,广义的社会基本权则包含经济、文化与社会三方面的权利。从学者的三个不同的分类已看出社会保障权都包含在社会权之中。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而已看出,其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行为的配合,社会保障权能否实现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身必要利益、主张或者自由。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不但依赖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设计包括社会因素以及观念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社会政治状态对社会基本权利的影响极大。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所提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为了维持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的基础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维护公民作为个人的尊严与价值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本身是无法用其它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取代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必然要发挥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因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
三、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现状
我国2004年修订的宪法中,在第14条、第33条、第44条以及第45条,都为我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保障权已经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取得了应有的宪法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已经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权保障的实际情况来看,和社会保障权联系密切的宪法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宪法》第33条3款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该条款从表述上来说,是人权保障原则的概括,其本身只是方针条款,不具有具体法规范所具有的拘束力,公民的包括社会保障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后,是无法援引该条款来获得权利上的救济的。
《宪法》第14条4款规定:国家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退休制度。这两点规定是社会保障权的制度保障,但是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可以据此提出权利要求与权利救济。尤其是后面一点,其仅仅规定退休制度,使得享受该制度的主体范围确定为我国的部分公民。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该条款作为社会保障权方面的核心条款,在表述上没有采用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而是用的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在我国没有明文的权威解释,因而导致其本身的含义不明。同时,该条款中的一些规定具有方针性特点,是作为政策性条款存在的,其本身在性质与效力方面与第44条和第55条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作用相同。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在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中只设定了以上四个条文,因而其在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完善策略
上个世纪以来以宪法保障的方式确认社会保障权所具有的地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社会保障权通过宪法确定地位开始于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该宪法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除了此种宪法保障方式外,还有的国家以司法判例解释宪法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障权的确认。结合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如下的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对宪法进行解释说明;二是宪法修订。
对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进行解释说明,即通常所说的释宪,其方式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具有宪法解释权,将我国现有宪法中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作扩张解释,将其扩张解释为社会保障权。该策略的采用就会导致与现有宪法的第14条、第44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因而该途径是不适合采用的。
宪法修订,即直接对宪法进行修改。该方式在很多国家中被采用。在该方式的应用中,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人权法中关于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相关经验,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对现有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新条文。在新条文中从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两方面出发,来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一方面确定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从公民权利角度出发,确认社会保障权中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除此以外,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也配合我国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总之,社会保障权不仅仅是作为人权的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宪法应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在社会保障权保护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最优途径。因而,有必要随着我国宪政与法治的发展,通过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宪法保障的努力,而确保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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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老年社会保障问题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要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关键词】 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生活现状;政府职责;社会服务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大趋势。联合国曾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7%,即可称为老龄化国家。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亿,超过总人口8.87%,表明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起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阶段独生子女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老人的养老问题从以往传统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政府及社会的养老模式。因此中国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而紧迫的民生问题。
一、老年社会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1、老年人社会生活现状
(1)随着计划生育刚性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如果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的独生子女在结婚前要照顾两位老人,而在婚后一对夫妇要照顾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由于现今城市住房、生活习惯、个人性情等因素,老人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和子女居住在一起,从而使得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依靠子女的家庭养老模式发生了改变。要么老人各自生活成为空巢老人;要么也只能有一对老人跟随子女生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定一致,有的针对户籍地的优惠政策或补贴由于老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的不一致而无法享受。
(2)“双轨制”的存在,使得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而区域差异、职业差异、城乡差异等更加剧了老人晚年生活的不同,特别是农村失去了劳动能力的老人,若没有子女的照顾生活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根据老龄委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率城镇达到了84.7%,月均退休金1527元;而农村只有34.6%,月均养老金只有74元,这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
(3)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差,因此老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成为每个家庭关心的问题。
随着医疗保险的逐步深入,住院报销的比例及门诊报销的慢性病种类也在逐步扩大。但是,由于受到使用条件和人员限制,好的医疗设施相对集中于大医院,而大医院则多数都在大中城市,因此对于医疗保险存在地区差异,而这种差异将会导致贫富悬殊加大。例如,生活在城镇的老人生病可以直接就近到医院看病,需要住院则直接报销,住院成本小;但是生活在乡村的老人受条件限制是小病扛、大病才去医院,但是有的大病当地医院受医疗设施和人员的限制,可以做出诊断但是无法医治或医治效果不佳,需要转院到大医院。先不说由此产生的生活成本,单就医疗报销来说就会减少10%-20%,甚至30%,使得本就不很富裕的家庭更加贫困。
2、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
(1)养老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叶,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制度。
如资金困难、养老金基金增值难以保证、政府执法不严、最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特别是农村养老的基础保险金和养老金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计划生育政策与传统养老模式的矛盾都表明中国的养老保障还没有从制度上得到完善。
(2)政府及社会的责任和服务意识不强。
由于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家庭趋于小型化,再加上经济发展推动人员流动,加剧了空巢老人比例的加大。到2010年,我国城乡空巢率分别为49.7%和38.3%。空巢老人普遍存在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精神缺乏安慰,经济、物质生活困难,疾病无人过问,孤独寂寞等问题,特别是高龄、独居、体弱多病的老人这一现象更为明显。而从空巢老人对政府及社会的帮助情况来看,根据民政厅的调查有62.3%的老人对社区(村)医疗保健服务的满意度评价为一般或不满意,有66.9%的老人从未得到过帮扶。因此,空巢老人不仅需要子女及亲朋的照料,更需要政府及社会帮助体系的建立健全。另外,对于跟随子女一同居住的老人,特别是对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也有享受政府补贴和社会帮助的权利。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对老人医疗报销、健康体检、政府补贴等一些优惠政策都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致使这部分老人不但享受不到优惠,而且还加重了经济负担。使得老人只能在做空巢老人放弃亲情和得到亲情放弃优惠之间做出两难的选择。
二、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的途径
1、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依法完善职能,严格执法,落到实处,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符合中国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特别是棘手的农村养老保障,要根据农村老人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及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09年,我国参加新农合的农民达到了8.33亿,参合率为94.1%,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达627亿元,占新农合筹资比例的76.4%。但是这些都没有改变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所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农民看病依然成本偏高,小病不用看,大病看不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将现行的按地区统筹改为全国统筹,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另外,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别大,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因此在缴费数额及补助比例上要有灵活性。
2、提高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水平
鉴于目前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现状,急需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目前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有1.69亿,养老床位150万张,仅占老年人口的1.5%,同时还需要至少1000万名养老护理人员。因此社会保障服务要做到覆盖范围广,需要合理配置养老资源。不仅要有收住经济实力强、条件好的高标准、高档次的养老机构,更多的要有面向全社会的、收住低收入人群的一般养老机构。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老人,需要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服务。例如,对老人是否在世的审验能否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而不需老人每隔一定时间就要回户籍地一次进行签字确认;又或者能否对60岁以上的老人放宽户籍管理政策,让老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各项优惠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真正做到老人 “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养”。
3、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通过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明确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并且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应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各级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总之,社会老年保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需要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要各级政府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扶持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推动各地老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有针对性的创造结对帮扶、认养助养、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等形式多样的救助帮扶体制,只有这样,才能普遍为贫困老人提供多样帮扶,社会老年保障问题才能进一步得到有效缓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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