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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骨头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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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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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赏《帕格尼尼主题狂想曲》《帕格尼尼主题狂想曲》是拉赫玛尼诺夫最重要的作品之一,假如拉赫玛尼诺夫所有的音乐都被世界遗忘了,最后剩下的也会是《帕格尼尼主题狂想曲》,很多音乐爱好者通过这部作品认识拉赫玛尼诺夫,后来才接触他的其它作品,如《第二钢琴协奏曲》、《交响舞曲》等等。《帕格尼尼主题狂想曲》写于1934年,此时世界乐坛正在发生着很大的变化,传统的调性体系、曲式、节奏等惯用的音乐法则被抛弃,代之而起的是流派纷呈的“新音乐”,无调性音乐、表现主义、后浪漫主义、新古典主义、十二音列等等相继出现,“求异响于新声”是欧美音乐的时代潮流,而拉赫玛尼诺夫不为所动,仍然在十九世纪的风格和形式里寻求个性的表现。《帕格尼尼主题狂想曲》取材于一百多年前帕格尼尼的《24首小提琴随想曲》,利用其中第24首随想曲的音乐主题,写成单乐章的钢琴与乐队曲,技巧复杂精深、气势辉煌,成为十九世纪浪漫主义音乐炫技一派的绝响。帕格尼尼这位小提琴魔鬼被许多人描绘成炫技能手,看不到他的辉煌技巧给浪漫派带来的风格上的影响,这不但低估了帕格尼尼的艺术价值,也是对浪漫主义艺术本质的忽略。浪漫主义是一种不受拘束和无穷无尽的美,浪漫音乐最突出的特点是狂热的主观表现。音乐家表现狂放无羁的感情世界,必须有炉火纯青的技巧为依托,才能进入横无际涯的艺术境界。有一件趣闻说明的正是这个问题,有一次,一位提琴手拿着乐谱去找贝多芬,提出某些小提琴部分的音乐太难,不好演奏,请作曲家修改一下,贝多芬却说:“当上帝唤醒我的时候,你以为我还会去考虑你那倒霉的提琴吗?”帕格尼尼精妙绝伦的演奏技巧和火热的演奏风格正是浪漫派作曲家渴求的境界,激发了许多音乐家的热情,追随效法者甚众。他们一方面在技巧和演奏风格上提高精进,另一方面直接从帕格尼尼的音乐里获取灵感,把他的作品改编成其它乐器的独奏曲,或者是以他的音乐主题为素材创作出自己的音乐。在大量的改编曲里,最著名的当然还是几位大作曲家的手笔,其中包括舒曼、勃拉姆斯、李斯特、拉赫玛尼诺夫,作为音乐会曲目至今还频繁演出的当推拉赫玛尼诺夫的这首《帕格尼尼主题狂想曲》。狂想曲是这样一种曲式:它以烈焰般的激情歌颂狂傲不羁的英雄气概,用饱满的热情表现民族精神。狂想曲不是从古典时期继承来的形式,它是十九世纪浪漫主义音乐家的激情锻造出的曲式,音乐内容一气贯通的单乐章作品。拉赫玛尼诺夫写的这部《帕格尼尼主题狂想曲》也可以称之“帕格尼尼主题变奏”,音乐取材于帕格尼尼的第24首小提琴随想曲,在一个音乐主题上展开24个变奏,铺衍成一部气势辉煌的大型作品。这24个变奏前后分成三组,很像是不间断连续演奏的协奏曲的三个乐章,而且独奏钢琴与乐队展开炫技性的竞奏,又很符合协奏曲。但是从音乐狂热的激情和艰深的技巧看,还是应该按照作曲家自己的标题理解为狂想曲。作为一位作曲家,拉赫玛尼诺夫首先是一位钢琴演奏家,而且技巧精湛,风格健朗,他的名字被列入伟大钢琴家的行列,他在当时唱片录制技术已经很完善,所以我们今天还能听到他的演奏艺术。如此说来,拉赫玛尼诺夫要比他的老师柴科夫斯基幸运得多,他不必像柴科夫斯基那样拿着新完成的协奏曲去征求钢琴家的意见,结果触了霉头,一部不朽之作被说了个一无是处。拉赫玛尼诺夫写钢琴音乐从不担心技术问题,有些技巧艰深的部分,音乐甚至是在跟着飞舞的手指奔跑,听凭它把音乐带到哪里,浪漫派音乐里充满的热情往往就是这样表现出来的。《帕格尼尼主题狂想曲》以辉煌的技巧表现作曲家的个人风格,然而作品里最令人难忘的却不是眼花缭乱的技巧,而是慢速的第18个变奏,整部狂想曲到这里速度突然放慢,奏出一支纯朴抒情的曲调,这个旋律开朗优美,动人心魄,其中当然也隐含着永不褪色的“俄罗斯忧郁”,这个旋律先在钢琴上唱出,质朴而平和,然后让位给弦乐,热情在逐步增长,随后发展成浪漫激情的颂歌。这段音乐有感人至深的艺术魅力,尤其富于浪漫气息,它虽然只是一个音乐片段,不是一个乐章,也被抽出来编入一些浪漫曲集的唱片,在芭蕾舞台上也可以见到这段音乐的芭蕾小品。拉赫玛尼诺夫当初写《帕格尼尼主题狂想曲》时有意表现帕格尼尼传说中的舞台形象,瘦骨嶙峋、苍白、狂热、鬼魅般的躯壳包裹着热情的灵魂,被艺术之神唤醒时,便光芒四射地疯狂演奏,辉煌的音乐照亮整个大厅。拉赫玛尼诺夫甚至在写这部狂想曲的同时就在考虑把它搬上芭蕾舞台,他提供了芭蕾剧情构思,编舞导演当然又是芭蕾大师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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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村爆破兵

中世纪晚期的文人音乐家现象——兼论西方音乐中“作品”观念的生成引论:中西音乐史上的“文人”现象与西方音乐史特有的“作品”观念在中国古代文学史的研究中,“文人”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概念,并作为汉语文学的创造主体而受到中外文学史家的特别关注。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形态的变迁,这一类文学家的具体生存状态有所不同,但从汉魏直至晚清的近两千年时间跨度中(从汉司马相如、魏曹植、北周庾信直至清代王士禛、黄遵宪这一巨大的文学家群体),其基本特质却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形态:即并非以文学创作为职业但又具有明确的文艺思想和风格意识的自觉活动,从事这一文艺活动的文人在唐以前大率为世袭士族,唐以后则为科举出身的官僚。而这种非职业化的文学家生存方式也并非吾国所独有,西方文学在20世纪之前的各个时期的重要代表作家中(如古典时期的索福克勒斯、西塞罗、恺撒,中世纪晚期的但丁,文艺复兴以后的蒙田、孟德斯鸠和歌德等人),不少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这种社会属性,只是远不如我国古代文人的生活方式那样的典型和稳定而已。这种主要活跃在文学领域的文人群体也深刻地影响到其他艺术门类,在中国古代音乐史上,“文人音乐家”是一种重要的现象,而且往往和前述的“文人”具有同质性。在大量存在具有奴隶、工匠或自由职业者音乐家的同时,文学家也是中国古代音乐文化的重要创造者,尤其在古琴和与诗歌密切相关的音乐体裁方面。而就西方音乐的发展过程来看,这种由文学家或具有“文人”特性的、非职业化的而又具有明确艺术创作观念的知识分子兼任音乐文化的创造者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在中世纪开始后的相当长时期,由于“蛮族”对古希腊、古罗马文明的极大破坏,使得从大约5世纪-11世纪之间的西方音乐文化长期处于自发的原始状态,在没有审美目的和艺术观念的基督教教会音乐之外,民间艺人重新成为世俗音乐文化的主要载体;而从中世纪晚期(14世纪)开始,职业化的加深则成为西方音乐家生存方式演进道路上的主流[1]。在中国历史上同时具有音乐家和文学家身份、长期存在的并对音乐史发生了重大影响的文人群体在西方文学史和音乐史上则显得踪迹渺茫。但是,如果细心考察中世纪音乐史的发展脉络,尤其是中世纪晚期音乐家的生存状态,则可以发现,在以法国为中心的“新艺术”音乐家中仍然存在和我国文人音乐家极为相似的群体,即所谓的“诗人-音乐家”(poet-musician),尤其以“新艺术”时期最重要的作曲家纪尧姆·德·马肖为代表。和中国古代长期存在、但对音乐艺术的演进并未居于绝对支配地位的文人音乐家相比,中世纪晚期的文人音乐家具有如下的特征:虽然就整个西方音乐的漫长发展历程观之只是昙花一现,但却在某一特定时期占有主流地位,并对西方音乐史的某些重要文化特征发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直接造成了西方音乐中“作品”观念的生成,即:将原来存在于文学观念中的艺术品概念引入到诗乐一体的音乐/文学作品中,进而通过文人音乐家的创作延伸至没有文学(诗歌)形式的完全的音乐作品中。这一过程伴随着“新艺术”时期西方音乐语言的高度复杂化和作曲技术理论突发式的演进,并以西欧封建社会的逐渐衰落和近代社会的开始形成为广阔背景,对中世纪以后直至今日的西方音乐创作观念和文化特性意义重大。西方音乐史的研究向以对各个历史时期有代表性作曲家和作品的研究作为核心内涵,这一点和文学史、艺术史领域的情况并无二致(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但却和以乐律、谱式、音乐文化和相关文献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中国古代音乐史存在很大区别。在汉语学界,这一中西音乐史学科核心内容的不同,也造成了中西音乐史学观念上的差异,即:中国古代音乐史多着眼于音乐本体以外的社会文化因素,而我国学者对于西方音乐的研究仍然遵循西方学界既有的框架,围绕时代-风格-作家-作品这一基本线索展开。然而,就西方音乐的发展历程而言,这一似乎在西方音乐史学中特有的基本内核以及已经成为圭臬的将音乐文本视作具有特定艺术风格、符合某种形式发展规律并由特定艺术家(即“作曲家”)所创造的“作品”的观念并非古而有之,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在包含特定的经济、社会、文化因素的历史条件下脱颖而出的;这一“音乐作品”观念的形成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又和“音乐家”或“作曲家”作为具有审美效能的艺术品的创作者及特定艺术风格的承载者的自我认知的进程互为表里。从音乐史学的角度视之,中世纪时期是这种西方音乐特有的作品和作家观念从无到有、逐渐形成的主要历史阶段,中世纪晚期(主要是14世纪)又是其最终确立的关键性枢纽,而中世纪晚期的文人音乐家则是直接将这种观念赋予其自身创造的作品的作曲家群体。因而,通过对相关历史事实的梳理及理论思考,对中世纪晚期文人音乐家的生存方式及自我认同、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西方文化意义上的“音乐作品”观念的生成进行辩证,并试图进一步探索其历史成因,对于汉语文化圈内的音乐史学者和西方音乐研究者是极有意义的。1. 中世纪盛期音乐家的三种类型 “音乐家”(如果其中心性的意函是指音乐的创作与表演者的话)一词在西方音乐史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文化内涵,意味着不同生存方式和社会地位的人群。由于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中世纪音乐家的社会身份与近代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差异也深深地制约着音乐作品的存在方式和接受机制:虽然音乐形式的发展固然有其不受外在因素制约的自身规律和逻辑,但音乐形式所承载的历史内涵及其表达与接受的方式则差不多是由音乐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环境决定的。在历史上大多数时候,音乐家都必须接受某些在政治经济上占有优势的阶层的供养,这些阶层对音乐的需求与反应往往成为音乐家们努力的方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音乐家的社会地位和生存方式是非常不同的,而这种社会地位和生存方式往往会反作用于音乐作品的内容与形式。这一特点从中世纪封建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最为典型的古法语地区音乐家生存方式的变化上尤其能得到体现。在中世纪盛期,音乐的创作与表演者主要是由具有截然不同的传统的三类人群构成:其一是基督教教会音乐的创作者和演唱者,这些人首先是教士,其次才是音乐家,他们从小在教会学校中受到严格的宗教和文化教育。他们中的大多数作为低级修士和神甫,在修道院和地方教会中克尽职守,成为日课和礼拜仪式中的音乐担当者;少数具有很高修养的硕学者,秉承古希腊以来的学术传统,将音乐视为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哲理对象进行探讨,而获得很高的声誉。[2]在中世纪的观念结构中,即使是在这一类人中,也只有从事思辨性活动的学者才是真正的音乐家。中世纪音乐理论的开创者、6世纪初的哲学家波伊提乌(Boethius,约580-624)在其影响深远的《音乐原理》(De Institutione Musica)中写道:“同音乐有关的人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演奏乐器;第二类谱写歌曲;第三类评判演奏和歌曲。完全沉缅于乐器的那一类人,与对音乐的理解是分离的。他们耗尽一切力量在乐器上显示自己的技巧,没有理性,也没有任何思想,就像个奴隶。第二类是作曲家。他们谱写歌曲不是凭思想和理性,而是凭某种天性。他们也是同音乐分离的。第三类人具有判断能力,他们通常能够仔细地考虑节奏、旋律和歌曲。正是这些人完全献身于理性和思想,因而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音乐家。” [3]按照波伊提乌的观点和经院哲学的思维习惯,只有从事与哲学和数学相关的、传述毕达哥拉斯理论的人才是“音乐家”(musicus),而作曲和演奏一样只是末流小技,教会作曲家和演奏者实际与手艺人没有区别,莱奥兰和佩罗坦也不过被称为“organista”(奥尔加农人)和“discantor”(狄斯康特人),而不被视作“音乐家”。[4]第二类和第三类人群分别是活跃在民间和宫廷的世俗歌手,他们中大多数是目不识丁的文盲。[5]相对于教会音乐家,世俗音乐家的成分相当驳杂,其中有出身贵族阶级的游吟诗人(“特罗巴杜尔”和“特罗威尔”),他们中有国王、伯爵和骑士。[6]此外,还有流浪艺人性质的“戎格勒”(jonglor 或jongleur),一般都出身于自由平民。这两种世俗音乐家代表了中世纪稳定的社会结构中的两个阶层,他们彼此之间的界限是十分清晰的。特罗巴杜尔和特罗威尔们的职业是打仗和厮杀,把音乐视为百战之余的慰籍:“吟唱诗人(引者按:即游吟诗人)所歌唱的主要是温文尔雅的宫廷爱情,一种对庶民百姓来说几乎无法理解的抽象情愫。这些宫廷音乐家-诗人的艺术极尽学究与晦涩之能事,……然而,专门家式的处理,使用的材料却仍旧保持了通俗来源的新鲜生动。这种高度发达的艺术品质说明,这些爱情歌曲所表现的主体实际上是一个假想人物,她美丽的躯体中跳动着一颗高贵和傲慢的灵魂,要她屈尊接受诗人的求爱,并不容易。”[7]而流浪艺人则是靠走街串巷,为人们提供娱乐来谋生,他们的音乐没有固定的形式,但却是中世纪不见于载籍的器乐的传承者:“他们出现在宫廷节日和最有地位的显贵城堡中;但有证据说明,他们也出现在市民阶层喧闹的节庆中,出现在比赛和尚武集会中;此外,他们也乐意为乡村婚礼提供音乐。他们积极参与宗教戏剧的演出,除了歌唱和奏琴之外,还背诵传奇、表演杂技噱头和魔术绝招。”[8]就生存方式而言,教会音乐家受到信徒的供养,和一般神职人员没有两样,音乐乃是他们日常的功课;贵族出身的世俗歌手们本身即是拥有领地和农奴的封建主,对于他们而言,音乐代表了内心隐秘的情感,但只是一种爱好或风尚;只有戎格勒从这一个城镇前往另一个堡寨,在宴享中为领主提供娱乐,可算得上是最早的以演艺为生的职业艺术家,他们生存的兴盛期同样在12-13世纪之间。[9] 由于生存环境和方式的不同,造成他们所创作的音乐传统的不同文化属性:教会音乐代表了中世纪音乐的宗教性,宫廷艳歌代表了中世纪音乐的抒情性,而流浪艺人的音乐不受任何固定形式和情感内涵的约束,但却追求高超的引人入胜的技艺,代表了中世纪音乐的娱乐性。就这三种不同生存方式的音乐创造者对中世纪晚期音乐文化的影响而论:教会音乐家提供了严谨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基础,贵族音乐则创造了高贵的具有时代特征的形式(尤其是各种音乐诗歌体裁),而活跃于下层的戎格勒们则延续了他们职业化的生存机制。整个“新艺术”时期的音乐文化及音乐家的生存状态正是在这三种中世纪形态的交融中产生的。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世纪占有主导地位的、以神学思想为基础的音乐和音乐家观念与中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的音乐观和以雅乐为载体的实践平台并无实质的不同,而艺术品意义上的“音乐作品”并未产生。虽然依附于诗歌的中世纪世俗音乐实现了音乐与文学在形式上的密切融合,但由于整个西方文学史在13世纪之前都基本处于自发状态(这突出地表现为源自民间、由宫廷文人搜集整理的史诗文学和爱情诗歌——如《罗兰之歌》和《特里斯坦和伊索尔德》这样的作品——占有主导地位,而作为知识分子主体的教会人士还很少涉及到文学创作这一历史事实),[10]我们并不能将其视为文艺复兴以后产生的艺术品意义上的音乐作品的直接前身。值得一提的是,中世纪盛期的教会人士中有一小部分在从事神学著述之余,也创作一些具有自娱性的优美的拉丁语歌曲,如彼得·阿贝拉德(Peter Abelard,1080?-1142?)、希尔德加德·冯·宾根(Hildegard von Bingen,1098-1179)、瓦尔特·德·夏迪永(Walter de Chatillon,1135-190)等。[11]这些游离于宗教实践之外、但又和神学思想、诗歌创作有着密切关联的音乐实践是极为特殊的例外,除了少数作者因为其特殊的经历而留名后世以外(如阿贝拉德和爱罗伊斯的传奇爱情),大多这一类作品均为匿名。但这种类型的音乐活动在中世纪晚期(13世纪晚期之后)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被赋予了全新的意义和价值,成为兴盛一时的文人音乐家的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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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ixcyrus

网上找的,希望帮到你...中西音乐之渊源各异,除了因民族性所产生的色彩差异之外,主要表现于中国音乐注重的是情韵,而西洋音乐注重的是和谐。溯本求源,西洋的和谐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数学与几何学的科学性及数理协调性;而中国的情韵则可说是源于先秦诸子的哲学,甚或是源于古代钟鼎的花纹及原始壁画的动物飞腾之象。因为,“飞舞跃动”之美始终是中国诸艺术的主要特色,当代美学巨擘宗白华也认为:“舞”是中国艺术意境的灵魂。归根结底,中西方的宇宙观、世界观的不同,是中西音乐风格形成各异的根本原因。西洋人看世界,是采取科学的、数理性的态度,是“物我对立”的。而中国人则全然相左,如老、庄,认为宇宙是个虚灵的空间,其间只有鼓动“万物”的“气”才是实在的。因此,中国人的宇宙空间意识是人在“虚、空”中,是宇宙的造化;人自在虚空中,“伏仰自得”,尔我不分,浑化为一。中国历史沿袭下来两种美学观点,即“错采镂金”之美与“初发芙蓉”之美。汉以前,艺术美还是“错采镂金”之美;时至魏晋发生了一个变革,提出“初发芙蓉”与“错采镂金”并列。至宋,美学观点转移为“初发芙蓉”较之“错采镂金”更为美。这也是对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发展———既然一个“虚灵的空间”充满了“鼓动万物之生气”,又何必再“错采镂金”呢?还“宇宙”的本来面目吧。所以艺术不再是装饰性的了,而加入了进步的思想色彩了。也因此,建立在以重情韵基础上的中国单音音乐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尽管在唐时有向复音音乐发展的萌芽)。“和谐”的概念,中西方也不尽相同。如纯指对感观的刺激来说,中国人认为单音是最和谐的(指乐音),八度叠置其次,然后是四、五度叠置。这从中国传统民间乐器上也能看到:胡琴的定弦一般是四、五度,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笙,它的传统发声指法决定了一个“主音”和一、两个“辅音”同时发声,从而形成一个四、五度叠置的和弦。对于和弦西洋人则认为,三度叠置才是最和谐的,至少是半和谐的,而四、五度叠置的和弦反而是不和谐的!其实,和谐应该是相对的。我想,三度叠置的效果并不旨在追求其和谐,而是旨在追求其丰满。如果说,“形式”美是艺术中很重要的一环,对于中国则不然了。固然,也需要和谐,也需要科学,但一切都要服从于“韵味”,服从于“情”。对西洋音乐来讲,“形式”美才是主要的一环。“摹仿自然”与“形式美”本是西方美学思想的两大中心。西方音乐从浪漫主义晚期起,写作技法日趋繁富。其对传统的叛逆大致从斯特劳斯开始,经过德彪西的“质的飞跃”,勋伯格的“异化”,一直到斯特拉文斯基、梅西安、斯托克豪森,技法愈来愈精细,其装饰性因素之多,正可说是前述之“错采镂金”。而中国人更习惯于音乐的韵味,“情”和“韵”始终贯穿于中国音乐的指导思想之中。因此,一切技法(包括写作、演唱、演奏)都围绕着“情、韵”二字进行。是否可以提中国音乐只注重“空灵”,不注重“充实”呢?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辨证地看。中国音乐基于中国艺术意境中的空间意识,所以它要“空灵”,重“情韵”。虽然道儒两家“实、虚”分歧很大,但最终都表现了“虚”是最“实”的,是“实”的升华。如此说来,中国音乐是重虚不重实了?否!中国音乐在其发展中,为不断臻于至美,一直在努力克服其音响“不厚实”的缺憾;从民间乐器的沿革看是这样,从民间戏曲演唱的发展道路来看也是这样。唐代的宫廷音乐,其乐队编制之庞大,恐怕今天的西洋人见到也要惊叹不已。但这种“厚实”的音乐到了宋朝就销声匿迹了。当然,在充实方面,西洋音乐更注重科学,无论在管弦乐队的组合音响方面,还是在声乐的发声共鸣方面,均较中国音乐更容易表现。但是,中国音乐却另辟蹊径,没有单在音响等方面下功夫,而是转向丰富的内涵和深邃的意境上面。中国的一个小姑娘用二胡演奏了阿炳的《二泉映月》,直令一位国际音乐大师当场拜伏的事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如此说来,中国音乐也不是不注重“充实”的。中国音乐能否表现“壮美”的事物?的确,从音响丰厚来说,西洋音乐更适合于表现“壮美”的事物。贝多芬的《爱格蒙特》序曲,开始的一个F音是乐队全奏。凡听过此曲的人都不会忘记,这个全奏的F音是何等地震撼人心啊!假若用中国的传统乐队演奏,其音响厚度远远达不到。可以说,中国的传统乐队,无论从音域上,还是从音色的融合性及音响的平衡上,均比不上西洋管弦乐队,但“壮美只是人的心理感受,只要能引起这种感受都可以说是壮美的”。比如说柴可夫斯基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幻想序曲中冲突一段,与中国古曲《十里埋伏》,同样表现格斗时的刀光剑影,你能说谁表现得更激烈些吗?同样,听完全曲后,你又能说出哪个引起的心理感受更“壮美”些吗?诚然,音乐是听觉的艺术,中国的音乐毕竟不符合这门艺术的原始含义。因此,止于至美,还需继续“充实”,当然还是在继承传统(注重情韵)的前提下去“充实”。一个注重“情韵”,一个注重“和谐”,从理论到实践自始至终走的就是两条路,这就是中西音乐差别的根本所在。责任编辑 潘小平三皖讲堂安徽文学ANHUI WENXUE 三皖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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