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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昂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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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夏红豆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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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快港口建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进出下列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大连、 营口、 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石臼、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广州、黄埔、海口、八所、三亚、湛江、北海、防城、南京、镇江、张家港、南通。第三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第四条对进出第二条所列港口的货物(含国内转港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在水路运输全过程中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本办法所附《港口建设费费率表》执行。第六条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一、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费收规则中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二、企业专用码头运输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及其产品;三、《港口建设费费率表》中免征的货物。第七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第二条所列港口的港务管理局或装卸联合公司,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代征单位指定的水上装卸单位以及与第二条所列港口实行联运的其他港口,为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单位。第八条征收港口建设费不另制凭证。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应在现行的运输费用单证上增列港口建设费费目,在向缴费人核收运杂费时,一并核收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收到费款后,应在三日内向代征单位结算交付,不得截留、挪用。第九条港口建设费的收入列为交通部专户。代征单位必须在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交通部港口建设费专户,并应在三日内将征收的费款存入专户,按月划缴交通部。代征单位对征收的费款只能存入和划转,不能动支。第十条港口建设费的收入,作为国家建设港口资金的一项来源。资金的使用,由交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第十一条交通部应检查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不得漏征、错征港口建设费;如发现有漏征、错征时,必须及时补征、订正。第十二条缴费人不按照本办法缴纳港口建设费的,除追缴费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缴费款五倍以下罚款。第十三条缴费人同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在缴付港口建设费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的决定缴费, 然后向交通部申请复议, 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交通部制定。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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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得快崩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包括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在长江行驶,由长江引航站引航,其引航费及移泊费的计收按本办法办理。第二条 需要引航的船舶(或代理人),应在船舶引航前48小时提出申请书一式两份,向长江引航站请派引航员,引航站将申请书一份留查,一份交引航员上船执行任务。任务完毕后,由船舶负责人和引航员在申请单上签证,凭以计费。第三条 本办法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第五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长江引航站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第六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长江行驶,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费率表”(表9)编号1(A)的规定,按始发地至到达地运价里程(公里)(未规定运价里程的港口按实际里程)及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引航费。第七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按表9编号2的规定,以次计收移泊费。第八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桥,按表9编号1(B)的规定以次加收过桥引领费。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第九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过闸,按表9编号1(C)的规定,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第十条 由拖轮拖带的船舶,其引航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第十一条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第十二条 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第十三条 船舶在引领行驶中,要求中途停靠港口或变更到达地,按下列规定计费。 (一)中途停靠港口:不论装卸与否,仍按始发地至到达地里程计费。 (二)变更到达地:在船舶未到达原到达地前,按始发地至变更后的到达地全程里程计费;在船舶到达原到达地后,另按原到达地至变更后的到达地间的里程加收。第十四条 在始发地因船方原因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或应船方要求引航员在船上停留时,按表9编号3的规定计收引航员滞留费。第十五条 船舶引领后,因船方原因临时停航或在中途停靠港口(包括装卸货物,上、下旅客),以及停港等待返程(包括装卸货物,上、下旅客)时间,按表9编号4的规定计收引航员待时费。 因航道水深限制或不能夜航的时间,不计引航员待时费。第十六条 接送引航员,按表9编号5(A、B)的规定,以每引航一次或每移泊一次计收引航员交通费。第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以及夜班应船方要求进行引航或移泊,按表9编号6(A、B)的规定计收引航员附加费。第三章 拖轮费第十八条 按引航员人数计收滞留费、待时费、附加费,每次以3人为限,超过的人数或实习引航员不计费用。第四章 系、解缆费第十九条 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按表2编号4(A、B、C、D)的规定,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第五章 停泊费第二十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码头、浮筒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A)的规定征收停泊费。第二十一条 停泊在港口锚地的船舶,由港务管理部门按表2编号5(B)的规定征收停泊费。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以24小时为1日,不满24小时按1日计。第二十三条 停泊在港口码头的下列船舶,由码头的所属部门按表2编号5(C)的规定征收停泊费: (一)装卸,上、下旅客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 (二)非港方原因造成的等修、检修的船舶(等装、等卸和装卸货物过程中的等修、检修除外); (三)加油加水完毕继续留泊的船舶; (四)非港口工人装卸的船舶; (五)国际旅游船舶(长江干线及黑龙江水系涉外旅游船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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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米珠

港口建设费是依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政府性基金。2020年3月13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早先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现已延长至2020年年底,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1]中文名港口建设费依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性质政府性基金快速导航免征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2011-4-2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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