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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小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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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与卡尔·马克思和埃米尔·涂尔干被并列为现代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尽管他在当时主要被视为是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迪尔凯姆遵循着孔德的方式,以社会学的实证主义进行研究。而韦伯以及他的同僚维尔纳·松巴特(也是德国社会学最知名的代表人物)采纳的则是反实证主义的路线,这些著作开始了反实证主义在社会科学界的革命,强调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本质上的差异,因为他们认为人类的社会行为过于复杂,不可能用传统自然科学的方式加以研究。韦伯的早期著作通常与工业社会学有关,但他最知名的贡献是他后来在宗教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上的研究。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开始了他的研究,文中他显示出某些禁欲的新教教派—尤其是卡尔文教派,教义逐渐转变为争取理性的经济获利,以此表达他们受到上帝的祝福。韦伯主张,受到这种理性教义基础扶助的资本主义很快便会发展的越来越庞大,并且与原先的宗教产生矛盾,到最后宗教便会无可避免的被抛弃。韦伯在后来的作品里继续研究这样的现象,尤其是在他对官僚制和对于政治权威的分类上。在这些著作中他隐约了这种社会的理性化是无可避免的趋势。 韦伯在宗教社会学上的研究开始于名为《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论文,并且继续在《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以及《印度的宗教:印度教与佛教的社会学》、《古犹太教》里进行探索。他对于其它宗教的研究则由于他在1920年的突然去世而中断,使他无法继续在《古犹太教》之后的一系列研究—包括了计划中对于诗篇、塔木德犹太人、以及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研究。他所完成的那三个主要研究都关注于宗教对于经济活动的影响、社会阶层与宗教理想间的关系、以及西方文明的独特特征。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韦伯提出了一个知名的论点:“那就是新教徒的生活伦理思想影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一般宗教的传统往往排斥世俗的事务,尤其是经济成就上的追求,但为什么这种观念没有在新教里发生呢?”韦伯在这篇论文里解释了这个悖论。韦伯将“资本主义的精神”定义为一种拥护追求经济利益的理想。韦伯指出,若是只考虑到个人对于私利的追求时,这样的精神并非只限于西方文化, 但是这样的个人——英雄般的企业家——并不能自行建立一个新的经济秩序(资本主义)。韦伯发现这些个人必须拥有的共同倾向还包括了试图以最小的努力赚取最大的利润,而隐藏在这个倾向背后的观念,便是认为工作是一种罪恶、也是一种应该避免的负担,尤其是当工作超过正常的份量时。“为了达成这 样的生活方式而自然吸纳了资本主义的特质,能够以此支配他人”韦伯如此写道:“这种精神必定是来自某种地方,不会是来自单独的个人,而是来自整个团体的生活方式”。他的目标是为了找出东西方文化发展差距的主要原因。不过与当时许多遵循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想家不同的是,韦伯最初并没有打算衡量和评断东西方两者的优劣;他希望专注于研究并解释西方文化特殊之处。在他的研究分析里,韦伯指出卡尔文主义(或者更广泛的—基督教)宗教理想的影响成为欧洲和美国的社会变革以及经济体系发展的主要原因,但他也指出这并非促成发展唯一的因素。其它重要的因素还包括了理性主义对于科学的追求、加上数学的科学统计、法律学、以及对于政府行政理性的系统化、和经济上的企业。最后,依据韦伯的看法,宗教社会学的研究只不过是探索一个阶段的变革,亦即那些让西方文明突出于其它文明之外的重要特征。 《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 《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是韦伯在宗教社会学上的第二本主要著作。韦伯专注于探索中国社会里那些和西欧不同的地方—尤其是与清教徒的对照,他并且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资本主义没有在中国发展呢?”韦伯专注于早期的中国历史,尤其是诸子百家和战国,在这个时期主要的中国思想学派(儒教与道教)开始突显而出。韦伯指出儒教对于许多民间教派的信仰展现相当宽容的态度,而从没有试着将他们统一为单独的宗教教义。与一般形而上学的宗教教义不同的是,儒教教导人们要顺着这个世界进行调整和修正。“高等”的人们(知识分子)应该避免追求财富(虽然没有贬低财富本身),也因此,中国变成了一个担任公务员比商人拥有更高社会地位和更高利益的国家。韦伯主张,虽然有一些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有利的因素存在(长期的和平、运河的改善、人口增长、取得土地的自由、迁徙至出生地以外的自由、以及选择执业的自由),然而这些有利因素都无法抵销其它因素的负面影响(大多数来自宗教):① 技术的改革在宗教的基础上被反对,因为那可能会扰乱对于祖先的崇敬、进而招致坏运气,而调整自身适应这个世界的现状则被视为是更好的选择。②对于土地的卖出经常被禁止、或者被限制的相当困难③扩张的亲戚关系(根基于对家庭关系和祖先崇敬的宗教信仰上)保护家庭成员免受经济的困境,也因此阻挠了借债、工作纪律、以及工作过程的理性化。④ 那些亲戚关系也妨碍了城市特殊阶级的发展,并且阻挠了朝向完善法律制度、法规、和律师阶级崛起的发展。依据韦伯的说法,儒教和新教代表了两种广泛但彼此排斥的理性化,两者都试着依据某种终极的宗教信仰设计人类生活。两者都鼓励节制和自我控制、也都能 与财富的累积相并存。然而,儒教的目标是取得并保存“一种文化的地位”并且以之作为手段来适应这个世界,强调教育、自我完善、礼貌、以及家庭伦理。相反的 新教则以那些手段来创造一个“上帝的工具”,创造一个能够服侍上帝和造世主的人。这样强烈的信仰和热情的行动则被儒教的美学价值观念所排斥。因此,韦伯主张这种在精神上的差异便是导致资本主义在西方文明发展繁荣、却迟迟没有在中国出现的原因。 《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与他对印度宗教的研究作品一样 ,一定程度上是其有关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论述的反证 。 与马克思相比 ,韦伯虽略逊深刻,却能以广博见长 ,在对于印度,中国这样的东方国家及其文化的了解方面 ,甚至超过了马克思 。韦伯对中国近代史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吸引了人们对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精神层面 的关注 ,使传统与近代的关系成为学者思考的问题 ,从而拓展了中国近代史的研究领域 ,加大了历 史认识的深度 。然而 ,在新儒家学者证明属于“ 亚洲四小龙 ” 的儒家文化圈也生长了工业化这一 “ 资本主义文明 ” 之后 ,韦伯在中国遭遇了带有文化民族主义色彩的抵制。于是,不仅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渐渐离开多数中国学者理论追求的场域 ,韦伯的思想理论也几乎不见了踪影 ,西方世界对于中国近代历史及文明发展的两个主要解释系统 ,先后在中国学者不断趋新的理论追求中悄然逝去 。 《印度的宗教:印度教与佛教的社会学》 《印度的宗教:印度教与佛教的社会学》是韦伯在宗教社会学上的第三本主要著作。在这本书中他检验了印度社会的架构,对照了正统的印度教教义与非正统的佛教教义,以及其它民间信仰的影响,最后并研究这些宗教思想对于印度社会在现世上的道德观的影响。印度的社会体制是由种姓制度的概念所形塑,直接连结了宗教思想与社会上的阶级分隔的关系。韦伯描述这种种姓制度是由婆罗门(僧侣)、刹帝利(战士)、吠舍(商人)、首陀罗(劳工)所组成。接着他指出种姓制度在印度的散布是因为历史上的征服侵略所造成,某些部落遭到了边缘化、种族制度也因此越来越根深蒂固。韦伯特别专注于对婆罗门阶级的研究,并分析他们为何能够占据印度社会的最高阶级位置长达数个世纪。在研究了佛法概念的影响后,韦伯总结认为印度社会的道德观多元倾向,与儒教和基督教普世而统一的道德观不相同。如同中国一样,他注意到种姓制度也妨碍了印度都市独特阶级的发展。在研究的总结里,韦伯将他对于印度社会学和宗教的研究与之前对中国的研究综合起来。他注意到这些宗教都将人类生命的意义解释为超脱世俗的或是神秘性的经验,这些社会的知识分子通常倾向于厌恶政治,而社会架构往往被区分为受过教育与否的两种阶级,那些受过教育的知识分子作为先知或智者的榜样,而未受教育的大众则停留在日常生活的庸俗里并且相信迷信的民间巫术。在亚洲社会,如同基督教弥赛亚一般、能够不分受过教育与否皆给予救赎和指引的救世主并不存在。韦伯主张,正是因为弥赛亚救世主起源于近东国家,使得他们与亚洲大陆的主要宗教产生差异,西方国家也因此免于陷入中国和印度的道路。韦伯在他下一本着作《古犹太教》进一步证实了这个论点。 《古犹太教》 《古犹太教》是韦伯对于宗教社会学的第四本着作,韦伯试着解释“各种情况的结合”导致了早期东方和西方文明的差距。尤其是将西方基督教的世俗禁欲主义与印度发展出的神秘冥思信仰相对照时,这种差异显得特别明显。韦伯注意到一些基督教的观点带有征服和改变世界的理想,而不加以逃避之。这种基督教的基本特征(当与远东的宗教相对照时)则是源于古代犹太人的先知。当韦伯述及他研究古犹太教的原因时,他写道任何在现代欧洲文明传统下成长的人都会自然的以一连串的假设来解决遇到的历史问题,这对他而言是不可避免而且也相当合理的。这些问题将可以找出在各种情况的结合下,西方文化的独特之处、以及其普遍的独特文化涵义。韦伯分析了中东贝都因人、城邦、牧人和农夫、和他们之间的互动和冲突,以及以色列联合王国的兴起和衰落。联合王国的时期就彷佛历史中的一个插曲,将出埃及记以来的联邦时期与以色列人在迦南的殖民时期一分为二。这种时期的区分和宗教的历史有极大关系,由于犹太教的基本教义是在以色列联邦时期形成的,它们在联合王朝衰败后成为了先知概念的基础,并在后来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韦伯讨论了早期以色列的联邦架构、以色列人与耶和华的 独特关系、外国宗教的影响、宗教狂热的形式、以及犹太教祭司们对抗宗教狂热和偶像崇拜的斗争。他接着描述了王国的分裂、圣经的先知们在社会方面的态度、蛊 惑人心的政客、宗教迷信和政治,以及先知们的道德观。韦伯注意到犹太教不只是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始祖,同时也是现代西方世界崛起的关键因素,因为它影响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文化。 在政治和政府的社会学上,韦伯最重要的贡献之一便是一篇名为《政治作为一种职业》(Politik als Beruf)的论文。在这篇论文里韦伯提出了对国家的定义:亦即国家是一个“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地位”的实体,这个定义成为西方社会科学的重要基础。在这篇论文里韦伯主张,政治应该被视为是任何会影响到控制暴力的权力分配的活动。政治也因此是纯粹来自于权力。韦伯提出了三种正式的政治支配和权威的形式:魅力型支配(家族和宗教)、传统权威(宗主、父权、封建制度)、以及官僚型支配(现代的法律和国家、官僚)。韦伯主张历史上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的关系多少包含了这样的成分。 他认为魅力型权威的不稳定性必然导致其被迫转变为“常规的”权威形式,也就是传统或者官僚型支配。同样的,他也注意到在纯粹的传统型支配里,对于支配者的 抵抗到达一定程度时便会产生“传统的革命”。因此韦伯也暗示了社会会逐渐朝向一个理性合法的权威架构发展,并且利用官僚的架构制度。尽管韦伯庞杂的著作中暗示这种社会的理性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他自己十分小心避免进化论与目的论的逻辑。韦伯在三种正当支配之外,还曾经提出意大利的城市共和政治是一种非正当的支配,可见他的支配类型学仍有模糊之处。他对民主政治魅力型领袖与官僚铁笼之间互动的悲观,也对后世的民主理论,特别是熊彼得的精英政治学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韦伯对魏玛民主的看法似乎预见了纳粹的兴起。 从经济学家的观点来看,马克斯·韦伯代表的是德国的经济历史学派“最年轻的一代”。他对于经济学最重要的贡献是他的知名著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本书经典的对照了宗教在经济发展上产生的影响。韦伯的研究领域也与他的同僚维尔纳·松巴特相同,宋巴特则将资本主义的崛起归功于犹太教的影响。韦伯对于经济学的其它主要贡献(整体上也是对于社会科学的贡献)还包括了他在方法学上的研究:他对于解释社会学(Verstehen;此词来自德语,意为理解)的理论和反实证主义(又称为人文主义社会学)。解释社会学的原则是社会学主要的研究范例之一,支持者和批评者都相当多。这种研究方式主张社会学、经济学、和历史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永远不能彻底的归纳和记载,因为研究者必须一直有着概念上的认知才能加以探索之,韦伯将这种条件称为“理想形式”(Ideal Type)。这种理想可以这样子归纳:一个理想的形式是由许多现象提供的某些特征和成分所组成,但它却不会与任何特定的现象有着完全一样的特征。韦伯的理想形式成为他对社会科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韦伯承认这种“理想形式”是一种抽象的产物,但他主张任何想要了解特定社会现象的人都必须有这种理想形式,因为与物理的现象不同的是,社会科学还牵涉到复杂万分的人类行为,而这只有可能以理想形式的方法来加以解释。理想形式的概念,加上他的反实证主义的立论,可以被视为是他对“理性的经济人”的方法论假设的辩护。韦伯并且公式化了社会阶层的三大要件理论,主张社会阶级、社会地位、和团体(或政党)在概念上是不同的要件。 社会阶级是以在经济上与市场的互动所决定的(物主、承租人、员工等等)。 社会地位是以非经济的成分如荣誉、声望和宗教构成。 政党则指一个人与政治界的联系。 而这三种要件都会影响到韦伯称为“生涯机会”的结果。韦伯对经济学还有其它一些贡献:包括了经过认真研究的罗马农业历史,和他在《经济和社会》一书里述及的唯心主义及唯物主义两者对于资本主义历史的影响,韦伯也在书中呈现了对于马克思主义的一些批评。最后,他在《经济与历史》(Wirtschaftsgeschichte)中的仔细研究则可以被视为是经济历史学派最杰出的作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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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土少年Hollar

马克斯·韦伯(德语:Max Weber,1864年4月21日-1920年6月14日),男,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哲学家,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韦伯曾于海德堡大学求学,在柏林大学开始教职生涯,并陆续于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等大学任教。他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进行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Weimarer Verfassung)的起草设计。韦伯同泰勒和亨利·法约尔处于同一历史时期,并且对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确立做出杰出贡献,是公认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被后世称为“组织理论之父”。弟弟为德国另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韦伯。出版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印度的宗教:印度教与佛教的社会学》《古犹太教》等。韦伯在宗教社会学上的研究开始于名为《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论文,并且继续在《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以及《印度的宗教:印度教与佛教的社会学》、《古犹太教》里进行探索。他对于其它宗教的研究则由于他在1920年的突然去世而中断,使他无法继续在《古犹太教》之后的一系列研究—包括了计划中对于诗篇、塔木德犹太人、以及早期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研究。他所完成的那三个主要研究都关注于宗教对于经济活动的影响、社会阶层与宗教理想间的关系、以及西方文明的独特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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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王chichi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20) 《政治论文集》(1921) 《学术理论论文集》(1922) 《社会史与经济史论文集》(1924) 《社会学和社会政策论文集》(1924) 《经济与社会》(1922)《中国宗教:儒教和道教》《印度宗教:印度教和佛教的社会学》《古代犹太教》《音乐之理性的和社会基础》《科学论文集》《一般经济史》《国家社会学》伯的主要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政治论文集》、《政治论文集》、《学术理论论文集》、《社会史与经济史论文集》、《社会学和社会政策论文集》等。马克斯·韦伯,经济学家,出生于德国图林根,毕业于海德堡大学,被后世称为“组织理论之父”。他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的起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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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子的小白

韦伯的代表作品《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首次发表于1904—1906年,一经问世便立刻引起读者的巨大兴趣,其影响超出了历史领域,也使刊载它的《档案》杂志的销量成倍激增。时隔百年,学界对这部作品的讨论依然热度未减:一方面,重温经典的过程中不断衍生出新的解读视角,激发更多读者深挖本书的内涵;另一方面,韦伯独树一帜的解析思路和理论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其观点对于处在历史进程中的我们,依然具有不可小觑的借鉴意义。学界泰斗,独树一帜构成百年经典马克斯·韦伯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被誉为“组织理论之父”,与马克思、涂尔干并称为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与同时期其他伟大思想家相比,韦伯的思想独树一帜:从文化和观念的层次出发,探讨资本主义的起源和经济现象。由此,韦伯引出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命题:基督新教所产生的职业伦理与现代资本主义有因果关系。新教信仰塑造了人们社会生活的伦理规范,沉淀为欧洲社会特有的文化特质和生活方式,成为理性资本主义精神,推动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随后,韦伯将对资本主义的探讨,延伸至对社会理性化进程的探讨,他认为,西方社会经历了一个与其他文明不同的理性化过程,理性的生活方式使人们摆脱不合理的欲望和对世俗的依赖,其行动被持久的理性和伦理所约束。本书涉及的重要主题是人类精神活动对行为的影响,韦伯在孜孜不倦地探索精神力量的来源时也对社会的现状和未来做了精确的分析和大胆的预测。人到底为何努力工作,为何积累财富呢?在资本的推动下,人类将走向何方呢?时过百年,韦伯的前瞻性言论依然值得细细品味。名家导言,全新视角解读韦伯命题为使更多读者走进韦伯,读懂韦伯,译林出版社诚邀著名社会学者周雪光为此版《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撰写“导言”。周雪光先生是斯坦福大学社会学教授、李国鼎经济发展讲座教授、弗里曼—斯伯格里国际问题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也是资深韦伯研究专家。在带领学生共同研读韦伯的过程中,周雪光教授同步完成的七篇读书笔记,以简明扼要的总结厘清了韦伯的主要思想,并以深入浅出的语言拉近韦伯与更多读者的距离。《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秉持韦伯著作一贯的风格:逻辑缜密、主题宏大、表述严谨。周雪光的“导言”精准地抓住本书的核心命题,以简练的语言构建出韦伯的思维框架,对于初读韦伯的读者来说,这样的介绍无疑是最好的入门指南。此外,考虑到时代的演进和中西方文化背景的差异,周雪光在“导言”中贴心地指出读者在阅读本书时可能会遇到的困惑,并给出读懂韦伯的具体方法。除了内容,周雪光更有意引导读者学习韦伯的研究方法,为经典作品赋予更高的精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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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林穿梭

一个流传千年的犹太人分遗产的故事,结果看似矛盾却存在着一个贯穿始终的分配原则。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奥曼的论文解开了这个千古之谜,首次从现代博弈论角度证明了古代犹太人的裁决完全符合现代博弈论的原理。 作者简介:张平,哲学博士,先后任教于北京大学、以色列耶路撒冷的希伯来大学,现执教于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 古代犹太人中,精通律法的文士们被称作“拉比”,拉比们不仅研究犹太教律法,而且担任民事法庭的法官,进行民事案件的裁决。犹太教法典《塔木德》时代(公元1~6世纪),拉比们就已经具备了出色的博弈论知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奥曼在1985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从一个小故事揭示了古代犹太人解决公平问题的智慧。 《塔木德·妇女部·婚书卷》 若有人娶了3个妻子后死亡,这个妻子的婚书(所规定的婚姻中止补偿)为1玛内(等于100组兹),那个妻子的为200组兹,另一个妻子的为300组兹,而那里只有1玛内,则由她们平分;若那里有200组兹,则1玛内者取50组兹,200组兹与300组兹者各取3个金第纳尔(1金第纳尔等于25组兹);若那里有300组兹,则1玛内者取50组兹,200组兹者取1玛内,300组兹者取6个金第纳尔。同样,若3个人在同一钱袋内放了钱(合伙做生意),无论是亏损还是赢利,都照此分配。 神秘的“婚书” “婚书”是古代犹太男子在结婚时给妻子的凭信,上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万一婚姻中止(死亡或离婚),丈夫将赔偿妻子多少钱。《塔木德·妇女部·婚书卷》第十章第四节中记载了一场财产纠纷。在这个案例中,一名富翁在婚书中向他的3位妻子许诺他死后将给大老婆100块金币,二老婆200块金币,小老婆300块金币(为简单起见,钱币都改换成金币)。可是等他死后人们清算遗产的时候,发现这名富翁撒谎了,他的财产不够600块,只有100块、200块或者300块,那么,这时候他的3位妻子各应该分多少金币?拉比们规定的财产分配方案(简称“塔木德方案”)见表1。按照通常逻辑,这个表格显然存在严重的问题。因为这3个人应得遗产的比例为1∶2∶3,而在拉比们的裁决中,只有在遗产数为300块金币的情况下这一比例才成立。很多犹太经学家很早就看出了这种矛盾,至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矛盾,这些分配方法背后是不是存在着一个贯穿始终的分配原则,却无人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成了一个千古之谜。 直到1985年,罗伯特·奥曼和另一位科学家发表了一篇题为“《塔木德》中一个破产问题的博弈论分析”的论文,这个谜才算解开。这篇论文首次从现代博弈论角度证明了古代犹太拉比们的裁决完全符合现代博弈论的原理。从此,这个犹太法典中的“三妾争产”故事就成了人类认识博弈论的最早实例之一。解开这个谜的第一把钥匙其实仍在《塔木德》里。 《塔木德损害部中门卷》第一章第一节为财产冲突的双方提供了如下解决原则: 两人抓住一件大衣,这个说,这是我发现的;那个说,这是我发现的。这个说,这全是我的;那个说,这全是我的。则这个人要发誓其中所拥有的不少于一半,那个人要发誓其中所拥有的不少于一半,然后平分。若这个说,这全是我的;那个说,这一半是我的。则说全部拥有者要发誓其中所拥有的不少于四分之三,说拥有一半者要发誓其中所拥有的不少于四分之一,前者拿四分之三,后者拿四分之一。 《塔木德》所提出的是一个不同寻常的财产争执解决原则,这一原则被称为“争执大衣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两项内容: 1.争执双方只分配有争议部分,不涉及无争议部分。所以宣称拥有一半大衣的那位将首先失去了一半大衣,只能跟宣称拥有全部大衣的那位平分半件大衣。 2.争执中提出更高要求者的所得不得少于提出较低要求者。 罗伯特·奥曼论文的贡献在于找到了这两段之间的联系。在研究了这两段经文以后,论文提出了以下定理: 塔木德方案是唯一一个与争执大衣原则相一致的解决方案。 以三妾争产问题作例子,根据塔木德方案:在遗产只有100块金币时,三位妻妾都有同样的权利要求获得全部遗产,因此三人平分符合“争执大衣原则”。 在塔木德方案中,三妾中的任意两人之间,财产分配结果也符合争执大衣原则。当遗产金币数为200块时,大老婆和二老婆共获得125块(等于两个人争125块),由于大老婆最多只能得到100块,所以二老婆首先获得25块。剩下的100块由于两人都有权获得全部,所以按争执大衣原则平分,这样,大老婆获得50块,二老婆获得75块。此时,两人间的财产分配结果均符合大衣争执原则。 在遗产为300块的情况下,大老婆和二老婆争150块,出于同样的原则,二老婆先获得50块,然后两人平分剩下的100块。这样大老婆获得50块,二老婆获得100块。 更妙的是,塔木德解决方案不仅保证财产分配中任意两人所得与争执大衣原则相一致,而且任意两人的所失也与该原则一致。当遗产为200块钱时,二老婆应得200块,实得75块,损失125块,小老婆损失225块,二老婆和小老婆共损失350块。而按争执大衣原则,由于二老婆的要求是200块,所以小老婆先损失150块,与此同时,由于小老婆的要求是300块,所以二老婆也要损失50块。这样只剩下150块的损失由两人平分,各损失75块,加起来正好是二老婆损失125块,小老婆损失225块。 如何分配,千古一问 《婚书》中只指明了分配方案,但原文和注解中却没有任何计算方法,故此成了一个千古之谜。根据专家们猜测,塔木德解决方案的计算方法有两个。 方法一很简单,就是平分,财产总数除以分产人数。 方法二稍微复杂一点,先找出要求最少的那一位(我们称为第一位),然后把其余各位看成一个集团,在这双方之间进行第一次分配。由于集团中的任何一位要求都高于第一位,所以如果第一位跟集团间的分配符合争执大衣原则的话,那么他跟集团内任何一位间的分配也应该符合该原则。然后集团成员之间再将所得用同样方法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分配,以此类推。 具体到“三妾争产”的故事,在遗产金币数为200块的情况下,大老婆与二老婆小老婆集团进行第一次分配。由于大老婆只要得100块,所以二老婆小老婆集团先获得200-100=100块。剩余100块则在双方间平分,大老婆得50块,二老婆小老婆集团再得50块。在第二次分配中,二老婆小老婆对她们在第一次分配中获得的150块有全部要求权,因此两人平分,各得75块。 应该说方法二是塔木德方案的基本计算方法,但有一个界限,就是按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结果不能是要求少的一方比要求多的一方得的还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要换用方法一,进行平分。具体到“三妾争产”的故事,这个界限点是150,少于此数就要换用方法一。比如遗产数是149块,如果我们不用方法二的话,二老婆小老婆平分99块,每人所得还不到50块,这就违反了争执大衣原则。 智慧的博弈 现在我们来看看,如果将塔木德方案应用到现实社会的破产决算纠纷中会出现什么情况。为了便于工作与对比,我们用通行的比例计算方法作一个对比。 假设甲欠乙70元,欠丙30元,现在甲破产了。根据甲剩余财产的数量,用塔木德方案和比例计算方法,我们可以得到表2。 表2甲剩余财产(元) 塔木德解决方案 比例计算方法 乙得数目(元) 丙得数目(元) 乙得数目(元) 丙得数目(元) 90 65 25 63 27 80 60 20 56 24 70 55 15 49 21 60 45 15 42 18 50 35 15 35 15 40 25 15 28 12 30 15 15 21 9 20 10 10 14 6 10 5 5 7 3 在这里,50元是一个分界线,在这条分界线上,塔木德方案跟比例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高于此线,则乙在塔木德方案中获得高于比例计算方法;低于此线,则乙在塔木德方案中获利低于比例计算方法。丙的情况则正好相反。 现在假设甲是一家连锁超市,乙是一家大食品公司,丙是一家小面包厂,把相关数字乘上1000,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现实的画面。由于破产是严重资不抵债的后果,因此,50界限以上的情况很难出现。而当出现50以下的情况时,塔木德方案比比例计算方法更好地保护了小户的基本利益。对于大食品公司来说,少收回一点债务多半也只是少赢利一点;而对于小面包厂来说,按比例进行破产结算则可能意味着面包厂的倒闭,这也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常常看到的情况。当一家商业企业倒闭时,受灾最重的不是大供货商而是中小企业。而如果这些中小企业出现连锁倒闭的情况,则整个区域的经济都会受到负面影响。因此,在破产决算中保护这些中小企业的利益是关键性的环节,这也是塔木德方案的价值之一。 其实塔木德方案的真正妙处还在于它在保护了弱者利益的同时仍然保持了博弈规则的公正性。从整个破产决算游戏来看,如果应用塔木德解决方案规则的话,那么大户小户都有胜出的机会,而且至少从理论上说,双方胜出的机会是50对50。如果财产数目超过负债额一半的话,则大户胜出,否则小户胜出。这种公正性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各方玩家对规则的尊重。 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塔木德解决方案给破产争执提供了一个出色的解决方案,它的特点是拥有一个贯穿始终的原理。一旦接受这一原理,则争执中的任意两方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虑都会发现这一解决方案是公正的,都不会产生不满。在现代博弈论所能提供的各种破产争执解决方案中,塔木德解决方案最接近博弈论的“核仁”(nucleolus)概念,因此也有人说塔木德解决方案是现代博弈论“核仁”概念的鼻祖。 罗伯特·奥曼获得2005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当然不是因为他的这篇论文,但他向我们提示了古代犹太人解决公平问题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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