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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katr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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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kingn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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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以后,创业者注册公司负担会减轻很多。因为不需要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实际能用来运营的资金会更多。但是,有些企业填写注册资金时就会夸大,其实这也是对公司不利的。填写公司注册资本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在认购制度下,高认购基金不再是企业实力的体现,必须记住,注册基金越大,企业的责任越大。有些人可能认为,注册资本更多,在商业交往中,给人的印象是,外部世界有更多的力量。然而,当合作伙伴现场检查时,公司的实力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建议增加注册资本以增强公司实力。2、虚假高认购基金的法律风险较大,认购不等于不缴纳,只能暂时停止初始业务,公司章程规定注册基金可以在20年内缴纳。认购制度不改变股东认缴出资责任的有关规定。例如,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需要在经营过程中申请破产清算。公司清算后有100万债务不能清偿的,公司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的,股东偿还额仅为5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需要偿还100万元。由此可见,公司注册资本过高,股东自身负担不起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困境。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如需解决具体问题法律,会计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应答时间:2021-11-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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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恩哥哥

企业注册资金的大小会对企业的影响利弊分析:一、注册资本是公司实力的一种体现,是公司承担资金风险能力的一种象征。a.注册资本大的企业流动资金大,偿债能力强;b.公司受限小,发展空间大;c.客户认为公司实力雄厚,增加机遇(合作及发展机会),特别是市场开发初期,资本大可加快公司发展;d.公司形象好(给人的第一印象好),投标易取胜,尤其是一些采购单位用注册资金为投标供应商设门槛,为参与投标也需注册资本大点;e.公司信任度高,融资容易且贷款额度大;f.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较多:落户政策、人才招聘、扶持政策及冠名政策等;g.对同行业而言注册资本大更容易受青睐。二、注册资本大的弊端A.虽说流动资金大,但是同时可能存在资金闲置且被工商局认为抽逃资金的风险也加大;流动资金大也不能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B.注册费用、审计费用及缴纳的印花税也随之加大;C.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注册资本大小成正比;D.筹资难度大(如果公司没有这么多资金,而要增加注册资本的话,或借款,或找代理公司,筹资难度大,且注册后抽逃资金的可能性大);E.增资的手续比较简单,但是减资的手续相当复杂;F.后期的账务处理难度较高;G.后期年检难度加大:税务问题经常会被税务局抽查;注册资本问题会被工商局抽查。以上是关于注册资本大小对企业的利弊分析。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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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huals2008

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朋友认为,在完全认缴制下“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不缴了吗?也无需担责吗?请看: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认清认缴的法律风险!案件回顾: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裁判要旨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法庭审理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债务。同时,被告投资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类似于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毛某在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经退出公司,不应该对其退出之后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减资行为被认定无效之后,应该恢复到减资行为以前的状态,因此被告接某不应认定为昊跃公司的股东,接某可以不承担投资公司对原告所承担的责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对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股权转让款,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对“公司财产”的理解,不能仅仅限于公司现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是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在公司破产过程中,公司债权同样是作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结论。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公司违背法定程序和条件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具体应该如何承担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妨碍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参照适用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①律师解读:《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完全认缴制下的“认缴不实缴”不等于“可以不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如何在认缴资本制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出了更为详尽的安排。例如:《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可能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传统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的不一定能给出太多专业意见,如果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法务服务机构咨询。记住:认缴制下不可任性而为,一不小心,有可能陷入牢狱之灾,望各位朋友三思。如有其它财税相关问题,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私信我们,我们将及时回复解答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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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霭流年

注册资金认缴制详细解读

引导语:公司如何正确填写注册资金?注册资金认缴制的时间是多久的?下文是详解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年限是多久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年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的周期是10-20年。

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司注册资金认缴的好处

1、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2、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3、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4、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的注意问题

1、认缴时限越长越好。 认缴金额,认缴期限等信息都将对社会公布,企业运营过程中,认缴期限太长会引起合作伙伴对公司诚信和实力产生怀疑;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力、经营规模和创业规划来确定认缴期限,树立诚信意识。

2、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企业应在承诺的认缴期限内缴纳完毕,同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交易过程中,“只认不缴”会影响公司的诚信度;监管部门会对企业进行抽查,如果企业未兑现认缴的承诺,主管部门将按照《公司法》进行处罚,并将其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甚至可能写进全国联网的“黑名单”,导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认缴制如何验资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企业,认缴是指股东承诺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股东的出资情况。而承诺何时兑现?也就是实收资本是否到位,何时到位,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何时入账等情形下,需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实务中有如下三种选择: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法律并未取消验资报告)

由开户银行出具银行询证函。

直接由全体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而上述三种选择中,都需要下述证明材料:

必须是以股东名义转入到设立公司的验资账户(或基本账户),而且用途必须写明是“投资款”。取得的证据就是进账单。

公司自身包含有投资款流水的当月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

很多人觉得注册资金认缴制就多写一些,反正不用实缴,动不动5000万、1亿,还可以显示公司实力雄厚,有面子。请注意,认缴并不等于不缴!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见到钱。而且公司遇到债务纠纷,引起了官司赔偿,法院是会追缴认缴资本进行赔偿的。注册资金数额太小也不行。注册资金太小,在银行开户,银行都不太待见你,客户也会怀疑你的能力。

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知,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根据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金额的多少以及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了。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由股东自行约定。

(2)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于是部分创业者就认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其实并非如此。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均是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信息,如果客户看到股东长期没有向公司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有可能会认为股东没有实力,会降低对该个公司的信用评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业务。

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比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等。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因此对于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时间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就可以了。

(3)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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