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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zhong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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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亦成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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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完善立法。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完善知识产权申请流程。保护个人和。集体的支持产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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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芙小工坊

1.我国影视知识产权的立法动向自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放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机关分别通过不同形式颁布、制定或者下发了相关文件对我国的影视行业的发展和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研究了前述机关出台的相关文件后,我们发现,我国政府在鼓励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对影视作品内容的监管。这一趋势很有可能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2.业界已经对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达成共识在著作权人与侵权人单打独斗的基础上,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多方主体联合行动,合作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最常见的是联盟化和平台化的保护方式。2014年,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中国版权保护协会、版权保护中心与编剧协会、导演协会、制片人协会密切合作,共同发起推出的“cc2014中国影视版权保护创新机制”就是联盟化的保护方式。而同年,文化产权交易所影视版权交易中心为2014中国国际微电影大典所有参赛者提供著作权登记、备案、托管和交易服务,通过中心平台化的保护方式集中保护了微电影及剧本创作者、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运营者等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3.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影视作品的载体已经从主要以卡带和dvd光盘等线下有形载体为主,发展为网络在线浏览、网上云存储和网络电视和电视盒子等网络虚拟载体为主。后者侵权数量多、规模大、传播迅速的特点决定了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必须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而且,我国政府的“互联网+”计划,以及七部委去年6月发布的《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都将为影视知识产权保护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提供政策上的支持。4.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对作品的保护逐步发展为对产品的保护随着《小时代》等系列电影的热映,张艺谋、韩寒和郭敬明等著名导演的走红,电影名称、著名导演和编剧的名字都已经成为一种标签,与其有关的影视产品都会受到其品牌效应的影响,甚至在电影开拍以前就有看涨的票房,能够吸引大批投资者的目光。因此,对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势必从对作品的单一的著作权保护发展为对产品著作权、商标权、姓名/名称权等的综合保护。5.影视作品衍生产品的知识产权价值大幅增加与2014年大红的网络剧《来自星星的你》一同火起来的不只是金秀贤和全智贤等影视明星,还有都教授和千颂伊在电视剧里的服装和化妆品等。影视作品已经不再是单靠院线票房和dvd光盘实现其价值的时代了,其众多的衍生产品,如文学、游戏、电视剧和网络剧等演绎作品,以及广告植入都将大幅提升影视作品本身的商业价值,与此同时,对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必须涵盖各种衍生产品和广告植入的各种产品。6.热播剧纠纷突出近年来,我国影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呈现出热播剧纠纷突出、利用网络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量不断增加和法院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显著提高的趋势。由于某部剧的热播,使得许多曾经参与过该剧创作的自然人及公司都想从中分一杯羹,因此,由热播剧所产生的纠纷数量攀升显著,诉讼请求及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也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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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0525

最近刷爆朋友圈的《你的名字》成了票房收割机,上映首日便收获了万票房,截止12月5日就已经突破3亿。同时《你的名字》恶搞也是大火,如果你以为今天笔者也是随大流的恶搞可就想错了,伴随《你的名字》流行起来的还有大量的衍生品。

在《你的名字》上映初期,光线传媒就迅速推出了同款的电影滤镜H5,用户因此制作了很多新海诚风格的美图,受到广泛追捧。12月6日,《你的名字》的周边商品在淘宝上众筹售卖,非常火爆。从中也可以看出,著名电影衍生品的变现能力不可小觑。

文化衍生品包括电影、电视、游戏、漫画、动画、音乐及其周边产品,文化衍生品是国外电影的重要收入部分。以美国为例,衍生品收入占据电影总收入的70%,是票房收入的2倍。而反观国内,电影收入的绝大部分是票房和广告收入,衍生品部分几乎为零。两相对比可以看出我国衍生品发展落后,一个主要原因是衍生品的授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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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衍生品授权难,难处何处寻

我国衍生品发展时间较短,发展难免滞后,对于我国衍生品授权难问题,笔者给出了以下两大理由:

1、授权费用高,影视公司望而却步

我国购买好莱坞版权方某一个品种的衍生品授权金一般是30万美元左右,但是美国对自己国内实行的授权金却仅仅是三分之一。

在购买授权时包括版权的分类,比如小黄人产品在被购买版权时,版权方将手办授权给买方,就只能办理手办的产品,若还想做其他的杯子、衬衫,则需要交其他品种的版权金。

而不同杯子、衬衫的材质不同,不同材质需要不一样的版权金,生产哪种材质的杯子、衬衫的版权金就需要上交该种品类的版权金。上交版权金后还需要对产品进行设计,设计好的产品返给授权方审核无误后才正式进入生产环节。

如此计算便可得知获得热门影视衍生品的授权是高成本、长耗时的竞争,在电影的短期寿命中很少有公司能够耗时耗力来冒风险去获得一个前途未卜的衍生品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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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内盗版严重,授权方犹豫难断

就目前的影视市场来看,国外的超级大IP不放心将影视文化衍生品的版权授权给中国公司,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国内周边产品发展不完善,过度消费影视IP会降低热门影视在粉丝心目中的地位;二是国内盗版现象严重,版权意识不高。

对于大部分普通的消费者来说,在质量过得去、价格合理的情况下就不会再去关注购买的是否是正版、是否质量跟质量相差太多。来自小作坊和批发市场的盗版产品占目前市场的80%,大大压缩了正版商品的获利空间,制约了电影衍生品的发展。

无论是《功夫熊猫》还是《星球大战》,欧美电影衍生品的巨大成功都不能忽视国外知识版权的保护。假设将这些影片的法制环境换成我国目前的现状,即使影片再多神话、再多特效也难说会有现在的盛况。而我国火爆的电影,诸如《捉妖记》、《喜羊羊与灰太狼》的衍生品80%都是盗版。

由于缺乏相应的版权制度保护,电影衍生品的低利润甚至无利润可言倒逼版权方不舍得下放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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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衍生品授权,三位一体不可少

面对目前衍生品市场遭遇到的困境,只是摇旗呐喊、摇头叹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正确的方法是开动脑筋去解决在授权过程中难题。

1、规范现有法律,完善衍生品授权立法

将衍生品从影视变成消费品,前提需要版权所有者通过向卖方转让或发放许可证来使后者正当使用。因此,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社会服务体系,建立良好的法律框架,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是不可或缺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需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以防因引入版权发生的权利纠纷。此外,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是一种自我权利的确认,也是对于侵权者的一种威慑手段。利用《著作权法》的登记制度来确认权利归属也是一种权利保护。

以上法律规定对于快速发展的衍生品市场侵权也是杯水车薪,远远不够。为了更好的保护衍生品市场,亟待建立衍生品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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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盗版维权是目前的重中之重

在前文我们已经提到基于我国目前盗版的猖獗,使得我国在获得授权方面受到阻碍,因此我们要将反盗版作为重中之重。在面对受到盗版侵权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辰公司面对盗版侵权时,凭借自己的勇气与气魄起诉应对,最终给予盗版者以重击。

《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虽然没有专门的盗版法,也要利用现有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盗版者将会有恃无恐,也将会长期影响衍生品的授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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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增强自身实力,中外为师促发展

一味引进老电影,除了贩卖情怀很难抓住当下年轻人的爱好。在三位一体化的积极作为中,企业自身的有所为才是关键。

首先企业需要加强开发衍生品的能力,增强市场灵敏度,将衍生品不止停留在海报、公仔、钥匙圈上,应该增强产业链的完整度、深度加工,增强产品附加值。

因《你的名字》大火的日本拍摄故地最近旅游业大火;美国迪士尼在授权方面做得相当成熟,包括全方位节目授权、授权商品生产和建立主题公园。

国内厂家应该学习国外在产业链上的运作模式,运用好市场。其次应该加强自身推广,例如艾漫在参加漫展、实体线上相结合,与社区合作宣传自身产品的手段都值得我们借鉴。

最后是应该注重自身技术发展,建立相关的研发中心,利用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国家扶持政策。

三、结语

当前中国国内衍生品市场是一片还没有被发掘的蓝海,在开发时候需要正当的授权、成熟的市场体制等。如何在《你的名字》创造票房奇迹的同时迎来我们自己的春天,是我们共同需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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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在你身后

影视脚本的市场定位、艺术水准、商业价值是决定一部影视剧作品能否取得良效果的核心因素之一,历来为影视公司所重视。现从影视公司(出品方制片方)角度,对其中的重要问题予以阐述,并试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一、已有作品影视版权购买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一)用于影视剧拍摄的原有作品类型及权属证明、审查要求利用已有作品进行影视剧改编摄制,是影视公司进行项目运作的重要途径,已有作品的类型包括小说(如《杜拉拉升职记》影视剧改编)、戏剧(如话剧《茶馆》的电视剧改编)、动漫作品(如国产动漫《喜羊羊与灰太郎》系列的电影改编)、原有影视作品(如电影《倩女幽魂》的新版重拍)等。已有作品在商业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其本身的艺术水准、市场价值、知名度为影视剧再创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影视公司在签订此类版权购买合同之时,应当谨慎审查原有作品的版权权属是明确,版权链是否完整、清晰,原版权人是否拥有独立完整的原始权利或继受权利进行影视版权的许可或转让,在签订正式的版权购买合同之前,审查在先合同、授权书、版权登记证书、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是必要的,未尽审慎、合理审查义务,已经支付高额影视版权购买费的影视公司同样面临版权侵权风险,并不能基于版权购买对价的支付而免责。(二)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电影与电视剧是两种形式、内容、受众、商业价值紧密关联的产品,影视公司应尽可能将影视剧版权一并买入,避免出现当前很多作品各自授权,让后来者搭顺风车取巧盈利的状况。影视版权购买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著作权专有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从原有权利人手中拿到了哪些权利必须约定清楚,笔者的经验,影视脚本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对原有作品改编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改编原有作品形成影视文学脚本的创作过程,而摄制权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特别规定的一项专有权利已经从传统的改编权中剥离出来独立存在,影视公司在签署此类合同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忽略对投融资权的约定,一部影视剧作品动辄数千万的投资对于大部分影视公司而言是很难一家独投的,同时,基于制作和发行资源的整合需要,联合摄制已经成为业界项目运作的常态。如果影视公司对此未作出任何合同约定,那么,原权利人很可能限制影视公司利用原有作品改编权、摄制权进行融资和版权合作的机会。此外,有关影视剧衍生作品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归属也应当明确约定,这对于影视公司的市场收益具有重大商业意义。随着中国电影、电视剧市场的蓬勃发展,影视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也在迅速攀升,以《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为例,电影院线创造了几千万的票房佳绩,而原有动漫形象的商品化与品牌许可给权利人带来的商业利益早已高达数亿元。(三)原有作品著作权专有许可期限和行使方式需谨慎约定曾有一家影视公司出资万元购买了某著名小说的五年期的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五年期间,耗资近两百万投入项目策划和脚本创作,脚本几易其稿尘埃落定后,突然发现年期限已经届满,无法在原许可期限内完成摄制。原著作者对外声明称,小说的影视剧版权已经回归,准备另嫁他人,致使原投拍单位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不得不与原小说作者重启续约谈判,同时面临数倍于原版权购买费的合同勒索。除影视公司本身在项目运作方面的规范外,版权购买合同期限及权利行使方面的设计也非常重要,在签订此类合同之时,如果能够约定脚本定稿完成或剧组投入拍摄则版权许可期限限制自动失效或者在授权许可期限之外同时约定1-2年的许可期限续约优先权和许可费支付标准,则可有效的避免影视公司遭受巨大的投资损失。二、影视脚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一)脚本委托创作的阶段性创作成果及分阶段稿酬支付影视脚本的创作大体会经过脚本梗概、分集大纲、第一稿、第二稿定稿几个创作阶段,影视公司也通常与编剧约定按照脚本创作与交付阶段分期支付编剧稿酬,完成脚本梗概与分集大纲,编剧通常可以拿到全部稿酬的30%,脚本定稿完成后,编剧可拿到全部稿酬的80%,剩余20%尾款通常在该剧开机前由影视公司支付给编剧。电视连续剧脚本委托创作中,在最重要的分集脚本创作阶段,影视公司同样应细化根据创作集数分阶段支付编剧稿酬,如一部集的电视连续剧,可分为五个阶段,编剧每完成集脚本向制片公司交付一次,经制片公司认可后,支付该集的编剧稿酬,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可以有效把握编剧的创作走向、创作节奏,避免大的艺术偏差,另一方面,如在过程中确认编剧交付的创作内容不符合拍摄要求,可随时叫停,避免时间成本和经济损失。(二)编剧必须做出独立原创承诺,禁止第三人代笔创作或抄袭侵权笔者在业务实践中,曾遇到一个真实而生动的事例,国内某著名卫视拟直接投资拍摄一部长达集的电视连续剧,找来国内某知名编剧签约担纲脚本创作,约定高达万元集的编剧稿酬,该大牌编剧写了2000字的脚本梗概并按合同拿走了全部稿酬的30%后,将后续创作全部转交自己的助手完成,助手再次将脚本创作任务转包给戏剧学院毕业年的几位写手,写手们在完全没有合同保障和编剧署名权的情况下,又联合戏剧学院大三、大四的学生,按照4000集的口头约定最终写完了集脚本,虽然在最终交稿前,签约的知名编剧还会统一遍稿,但足以想见,如此创作完成的脚本水准已经大打折扣,而影视制片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委托创作合同向签约编剧支付巨额的脚本创作费。类似的情况在目前的影视脚本创作实践中并不少见,一方面导致脚本创作质量无法保证,另一方面,影视公司因为使用此类脚本拍摄而被签约编剧之外的实际参与创作人员指控侵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对于整个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不能不说是一大隐忧。影视脚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委托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依赖性和受托个体指向性,为切实维护影视制片单位的脚本创作利益,必须要求编剧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做出独立原创的实质性承诺,并与违约责任条款直接挂钩。(三)编剧阶段性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应当明确近年来,编剧与影视制片单位之间的官司越来越多,编剧已经成为最容易去告制片单位违约或侵权的一个群体,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种情形是双方就委托创作的脚本交付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达标产生严重分歧,影视公司认为编剧的创作成果不符合拍摄要求,单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并不再支付后续款项,而编剧则认为自己根据自身的艺术理解进行脚本创作没有问题,要求影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稿酬。引发此类纠纷的一个基础原因是双方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没有就脚本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产生标准之争,法院往往会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缔约中对受托人的信赖选任前提和个性化创作特点来倾向性支持编剧一方,司法机关的这一审判思路是没有问题的。影视单位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脚本的质量标准或脚本阶段性交付确认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建议,比较简单易行的约定方式为编剧的阶段性交付成果必须经影视剧制片人及导演共同签字认可后,方视为符合交付要求,编剧方可进行后续创作,制片人代表影视剧出品方制片方行使影视剧制作的整体管理权,导演作为影视剧创作的艺术总监,对影视剧的具体艺术表现和艺术水准负责,该两方共同行使脚本交付质量的审定权相对客观、明确,有助于影视公司把控编剧按照拍摄要求完成创作,避免日后的争议。(四)影视公司可分阶段享有编剧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版权脚本委托创作合同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脚本版权约定方式包括:分场大纲、初稿、定稿)一经创作完成,版权即归委托方所有;脚本创作完成,在委托方支付全部脚本稿酬之时起,版权归委托方所有;仅为制片方向广电主管部门申请影视剧制作许可及拍摄报备之特定目的,委托方名义取得编剧创作脚本的版权,待委托方支付全部脚本稿酬后,委托方才实际享有脚本的完整版权。当然,上述三种方式中,第一种版权约定方式对于影视公司最为有利,实质上,在这种约定之下,编剧作为受托方仅享有脚本的署名权和根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尽管如此,为保障影视公司在脚本版权归属问题上的绝对主动性,笔者仍然建议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增加明确的条款表述如本合同一经签订,无论何种情况,受托方创作完成脚本的全部著作权(编剧署名权除外)、邻接权、衍生产品开发收益权、后续作品开发收益权均归委托方所有当然,任何一份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的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都是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越是大牌的编剧越会在脚本版权归属时点问题上谨慎对待。为平衡设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笔者建议可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对于版权归属做第四种方式的约定,即根据编剧分阶段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情况,在委托方认可该阶段脚本创作成果且支付当期稿酬对价的情况下,该阶段脚本创作成果的版权归委托方所有。这一约定方式在法理上是行得通的,脚本梗概和分集大纲作为创意的具体表达形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定义下的文字作品,这其中的主要问题体现在电视连续剧的分集完成脚本上,一部集的电视连续剧,如果编剧只完成并交付了前集脚本,在影视公司认可并支付相应稿酬的情况下,该而由影视公司享有版权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虽然约定创作的是一部集脚本足以体现具体的创意表达,具备足以让观众理解和认知的人物、故事、情节、场景设计,可视为已完成的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取得编剧阶段性创作成果的版权是完全可能的。(五)影视公司应慎发退稿信在委托创作合同履约实践中,影视公司认为编剧的创作无法满足拍摄要求,通常选择发出一封措辞客气的退稿信,声明不再使用编剧的脚本进行拍摄,已支付的报酬作为对编剧已付出劳务的补偿,后续稿酬不再支付,等等。被退稿的编剧表面上暗气暗憋,实则等待时机,酝酿维权,编剧选择维权的最佳启动时机是电影片在院线首映、电视剧在电视台首播之时,此时,编剧的策略是,以电影院线发行公司、电视台为连带被告,对影视公司提起脚本著作权侵权之诉。结合退稿信的具体表述,退稿信的法律含义通常被理解为合同解除、脚本弃用、原稿版权返回编剧,而不能被理解为脚本版权仍归委托方,委托方只是放弃使用原编剧脚本完成拍摄。这样一封退稿信,对影视公司应对编剧诉讼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方面,脚本虽已退稿,但新脚本和完成片中总能或多或少找到被退稿者创作的影子,另一方面,院线发行公司和电视台以影视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为由不再或推迟支付影视剧片款,直接将影视公司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目前的影视剧发行市场是典型的供需关系严重失衡的买方市场,院线和电视台违反播映许可合同拖延支付、播映影视剧后单方强制减少支付购片款等情形在整个行业中非常普遍,一旦有影视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发生,购片单位将会更加心安理得的拖延付款。(六)在脚本创作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委托创作合同中除明确约定影视公司的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权之外,对已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自由使用权和另聘编剧权等同样应当明确约定。编剧交付的脚本创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影视公司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权,并就部分交付的脚本归属以及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约定,这其中,有三项具体权利应当明确约定。已交付脚本内容的自由使用权:影视公司应有权自由使用编剧已经交付的脚本内容,包括对脚本内容的修改权、影视剧摄制权、转让权,影视公司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再征得编剧许可或支付报酬,更不应视为对编剧权利的侵犯。对原编剧关联使用方式的限制权:同时,影视公司应当明确作出限定,编剧参与创作的其他影视脚本与基于本委托创作合同交付的脚本题材、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或雷同。另聘编剧权: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影视公司有权另聘编剧对原编剧已提交内容进行再创作和续写,同时,新聘编剧有权取代原编剧或与原编剧共同享有脚本署名权,编剧署名的顺序也应有所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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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一杯铁

通常只能通过编剧提供的版权声明或者第三方证明材料,来辅助证明编剧的原创性。比如编剧有版权登记证书,或者第三方机构的原创存证电子证据证书,都可以作为证明版权权属的有力证据,像原创宝这样的机构就能提供。影视公司这样就相当于尽到了注意版权的义务,即使真正发生侵权问题也能有力证明自己已经尽力注意版权问题了。这方面还要做好对编剧身份的把控,也就是说真的发生侵权问题时,能够找到编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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