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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pnight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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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戀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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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市场前景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3)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趋势4)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发展前景5)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6)论中外保险竞争与合作7)交强险的运用与改革8)论述我国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9)年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10)比较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11)比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异同12)农业保险在我国今后的发展趋势13)我国保险代理人体制的改革14)保险理赔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与特殊原则15)分析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16)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17)重庆保险市场分析18)保险企业提高经营效益的根本途径19)分析几种典型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20)理解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21)保险业在混业经营中的意义22)保险营销环境对保险营销策略的影响23)理解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的意义24)为什么保险人在经营中要遵守风险大量原则25)论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26)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主要问题27)论保险人公估人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作用28)论《保险法》修改的要点29)保险学大学生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作为30)保险的“助动器”与“稳定器”作用31)论保险条款“通俗化”的必要32)分析目前国家允许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33)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发展前景34)分析我国保险业的人才需求状况35)浅谈保险代理人36)分析保险营销新渠道的拓展37)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38)分析我国目前投资型保险39)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40)分析我国企业年金保险市场41)论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所带来的影响42)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43)保险资金的有效管理运用44)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45)论我国保险营销策略与发展46)浅谈保险客户服务中心管理47)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48)浅谈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极其发展意义49)论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50)如何发展我国农村医疗健康保险市场51)我国财产保险发展趋势52)论述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53)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守的原则54)简述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55)再保险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意义56)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57)分析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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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吃吃吃买买买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汽车作为运输和代步工具已进入平民百姓家中。汽车 保险 与理赔作为一个行业和新兴课程也就应运而生。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 范文 一: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改革论文

1 概述

在进行《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学习之前,学生已经学习了《汽车材料》、《汽车构造》、《汽车电控技术》、《汽车及配件营销》、以及《汽车电工电子基础》等基础专业课程,为专业课的学习奠定理论基础。与《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同时开设的课程还有《二手车评估与交易》、《汽车美容与装饰》,为后续学生定岗实习和走向工作岗位有着重大意义。所以《汽车保险与理赔》是一门承上启下的专业核心课。

2 教学内容

本课程显著特点是情境、体验、拓展、互动相融合,让学生有问题可想,有任务可做。并在主体教材的基础上配有教学资源库,教学资源库从现实案例、实践训练、学习考试等方向实现教学资源与教学内容的有效对接,真正实现了理实一体化。结合课程特点并通过对各大保险公司、维修厂、4S 店等用人单位的市场调研,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要求为宗旨,本课程共设计了 9 个学习任务。

3 教学 方法 与手段

高职院校学生其本身 文化 理论基础不佳,尤其是这门课程的前部分内容又比较枯燥,所以整体学习气氛欠佳,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不高。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恰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达到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目的。

教学方法

本课程采用了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体现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①讲述法

是最基本的方法,通过讲述让学生了解汽车保险的基本知识、基本原则、流程及相关条款等。

②案例教学法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通过各种生动的案例,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能使其更好的消化学过的知识,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案例教学法是本课程的主要教学法。③分组讨论法:教师根据学生人数,分配小组。进行某一任务时,小组成员之间开展广泛的讨论和意见交流;教师的作用主要是布置任务,给予学生启发性意见,避免学生针对某一问题争论不休或偏离主题。这一教学方法在保险基本原则中应用较多。

④角色扮演法

老师把任务布置下去,学生准备。将学生安排在模拟的工作环境中,要求扮演者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对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和反馈,以此来提高学生的行为技能。在讲解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以及汽车保险理赔报案中运用此教学方法。

⑤演示教学法

通过教师操作示范,学生动手实践,完成实训 报告 。在讲解汽车保险投保,查勘,定损中采用此教学方法。

⑥类比教学法

通过类比,让学生更容易理解所学内容。在讲解汽车保险合同中运用此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

教学中采用的教学手段既有传统板书,又融入了电子课件、视频、动画等现代化教学手段。通过案例让学生理解保险基本原则、相关条款的含义、汽车保险业务流程等。在讲保险合同、交强险、商业险以及汽车保险理赔时还用到了保险单、保险证、批单、汽车保险条款、代抄单、索赔 申请书 、现场查勘记录等单证。把真实的单证发给让学生看,这样更直观生动,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4 教学任务展示———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本节内容共需要两个学时,在了解了汽车保险合同基本内容及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变更和终止的相关内容,培养学生能够运用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来分析案例的一种能力。

复习提问(3-5 分钟)

给学生设置 2-3 个问题,提问上一节课的重点知识,一方面可以加深学生对学过知识的印象,同时也为新课程做铺垫。

情境导入(3-5 分钟)

教材每一节都有情境导入案例,由案例导入新课。要求学生看案例,看完先不分析,带着问题学习新知识,以激发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还能使学生明确本节课要讲述的内容。讲到相关知识再分析案例。

讲授新课(70 分钟)

知识点讲述:对于学生而言,本小节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是生疏的,也是乏味的,因此在讲述过程中,采用生动的、视觉效果较强的多媒体幻灯片引入知识点。而且运用了类比的教学方法,把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谈恋爱、结婚、离婚进行类比。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称投保和承保。把投保类比成求婚,承保类比成同意求婚,合同的变更类比成婚姻内容的变更,合同的解除类比成离婚。因为通俗易懂,可以使枯燥的知识生动化,学生更容易理解接受。分析案例:在知识点讲述的过程中穿插情境导入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采用学生自主探讨、分组讨论、教师引导相结合的方法。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点分析案例,提出观点,教师引导全面分析案例,得出结论并 总结 。

小结(3-5 分钟)

小结本节课的重点、难点、知识点。

布置作业(2-3 分钟)

课堂作业是教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检查教学效果及时调控教学的有效手段。具有巩固、强化、提升、反馈、发展等重要作用,对提高教学质量来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节的作业主要就是运用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进行案例分析。

5 教学改革设想

计算机辅助教学手段参与教学的模式

就是使用汽车保险软件,让教学内容更灵活、直观、有效,从而实现更好的教学目标。

加强实践教学

让学生多接触实际操作,锻炼实际动手能力。创造条件让学生在保险公司实习,真正参与实战。

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范文二:汽车保险理赔课程教学的改革思路

一、目前,汽车保险理赔课程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学生对保险行业的认识误区,影响了课程的学习

我国的保险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还很不完善,由于人们对保险的知识了解不多,一些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造成了人们对保险行业普遍存在误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对保险行业存在偏见,影响了学生对汽车保险理赔课程的学习。

(二)授课教师缺乏买践 经验 ,教学效果不佳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新兴学科,并且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目前,我国的部分老师还没有足够的授课经验,课堂授课模式往往沿用传统的授课模式,老师凭借着教材在讲台上讲,学生在底下做笔记。这样的教学模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学生的理论知识积累,但毕竟和实际有些脱节,往往造成“纸上谈兵”。虽然,有些老师采用案例教学法,把理论知识和案例结合起来,但是由于有些老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在教学过程中,往往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

(三)项目化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偏离社会现买的情况

项目化运作教学过程中,依靠老师对学生设计项目,让学生相互配合运作。由于部分老师经验有限,设计出来的教学项目可能会偏离社会的真实情况,影响学生的实战效果。

(四)买训教学还不完善,效果还不明显

这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实训建设基地不足,缺乏完备的实训室,影响了保险理赔实践的规模化开展;第二,实训教学方式单一。在教学过程中受条件的限制,偏重理论教授,轻实训操作,千篇一律,缺乏创新,导致部分学生动手能力差。

二、汽车保险理赔课程的项目化运作教学改革

(一)教学课程内容改革

在教学改革过程中,要深刻了解教学课程的特点,以“职业能力”的培养为导向,以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为目标,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形成特色。紧跟社会的发展变化,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要结合 教育 改革的目标和动向,加快汽车保险理赔课程的改革力度。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在现场查勘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引入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和学习汽车保险理赔的流程、现场勘查的事项、车辆损伤评定和计算办法。

(二)教学方法改革

在教学过程中,老师除了采用案例教学法外,还应当充分采用项目教学法。这种方法要求学生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一个项目的所有流程。这种教学方法的优点是学生能够掌握保险理赔的全过程,对学生的各种知识的要求比较高,考察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但是这种教学方法需要老师对这一行业有全面的了解,才能给学生设计一个符合社会现实的项目,这样学生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才能真正的与社会接轨,增强自己的社会竞争力。

(三)考试方法的改革

在汽车保险理赔课程的项目化运作改革中,对学生的考试要求也相应的做出了调整。项目化运作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在考核过程中,需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不能仅仅以某一方面为主,而要综合考虑,全面评价既要考察学生的理论知识,又要考查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除此之外,项目化运作还是学生之间相互协作的过程,因此,除了老师进行评价外,学生之间也需要相互评价。最后,几个方面综合考虑,最终形成对学生的整体考核、评价。

(四)校企合作,增强项目化运作的买战性

在项目化运作过程中,单纯的靠老师设计项目,很可能会造成项目偏离社会的实际情况。因此,在项目化教学改革中,应当开展校企合作。比如:学校可以选派学生去保险公司实习,在实习的过程中,跟随保险人员完成某一真实案件的处理,加深学生对处理过程的了解,增强他们的实战能力。学校还可以开展一系列的讲座等活动,邀请一些具有丰富经验的保险人员来学校进行讲解,学生和保险人员面对面交流,保险人员也可以对学生的问题进行解答,对他们的学习进行指导。学生还可以时刻了解和掌握保险业务的变化,切实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取得良好的实战效果。

三、结语

汽车保险理赔课程的项目化运作需要学生具备一个全局观念,立足整体,处理好项目运作的每一个过程。学校应当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加强校企合作,士曾强学生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为社会培养优秀的复合型人才,达到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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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团爱上飞

国内营业中断保险理赔的困境与应对策略论文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国内营业中断保险理赔的困境与应对策略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购买了营业中断保险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营业中断之后,能否就该营业中断损失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直以来都存在很多争议的地方。本文从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及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等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问题提供建议。

关键词:

营业中断保险;保险责任;理赔;

引言:

风险无处不在,在各种风险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出现后,部分购买了营业中断保险的企业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能否理赔是我们时刻关注的问题。通过查阅相关文献,针对营业中断保险理赔问题的研究还较少。粟芳教授通过分析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和在我国的投保率,并将营业中断保险和其他保险产品理赔情况进行了对比,阐述了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问题。本文主要从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的角度,对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认识营业中断保险

营业中断保险最早被称为利润损失保险,是对企业利润损失提供保障的一款财产保险。企业购买该保险产品后,因所承保的风险导致物质财产受损,企业因此中断营业并发生利润损失,就该利润损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1]。2009年底,正式施行新《保险法》后,在原保监会和行业协会的要求下,大多数保险产品的基本条款都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后我国的利润损失保险有了新的名字,即营业中断保险。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营业中断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且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即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受到物质财产保险的限制[2]。但营业中断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有其自身的特点,与物质财产保险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这两方面。首先,从它们的保险责任分析,物质财产保险是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营业中断保险是对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里的利润损失是由物质财产损失所带来的毛利润损失。其次,从它们所承保的标的来看,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而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如果有形财产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比较容易确定其损失的大小,而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形的“利益”,其损失的确认难度相对较大,赔偿处理的专业性要求更高[3]。

二、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问题分析

影响营业中断保险理赔的因素有很多,如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否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以及相关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等等,下面从保险责任和合同条款的有效性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分析

1.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

营业中断保险的条款中对保险责任明确规定如下:被保险人因为物质财产受损而导致其暂停营业,从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营业额减少而发生营业的利润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物质保险损失是原因,毛利润损失是结果,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是因果关系。而“物质保险损失”作为营业中断险保险责任的原因,其意为如何,应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中寻找答案。根据合同条款我们可以分析出:

第一,营业中断保险合同条款中的物质损失保险合同所涉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等险种;

第二,物质财产主险条款所约定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是营业中断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承保的风险;

第三,营业中断保险合同条款中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不包括保险标的的间接损失,而是直接物质损失。

物质财产保险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具体而言,物质财产保险损失存在与否,视物质财产主险所承保的风险(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之间的组合情况而定:

(1)无承保风险发生,无论有无保险标的直接损失,均不为保险责任,物质保险损失均不存在;

(2)有承保的风险发生,无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不为保险责任,物质保险损失不存在;

(3)既有承保的风险发生,又有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且损失是由物质财产保险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则为保险责任,物质保险损失方存在。

故,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物质保险损失,仅在物质财产主险条款所约定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标的直接损失、前两者具有因果关系三者均存在时方得以存在,三者缺一不可,其逻辑关系为:

2.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要件

任何保险责任之成立,须原因、结果、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具备,缺一不可,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亦然。如前所述,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之成立,物质保险损失是原因,毛利润损失是结果,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是因果关系,其逻辑关系为:

将上述关系结合起来,则有: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首先应厘清是否属于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要分析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导致营业中断的风险是否是营业中断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二是是否有直接的物质财产损失;三是物质财产损失与该风险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因所承保的风险导致直接物质财产损失,才有可能属于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有可能对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营业中断保险的合同条款有效性分析

保险公司对客户所买的营业中断保险是否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是否赔偿相应的损失,还要看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在保险司法实务中,营业中断保险条款是否有效,要结合《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1.《保险法》中关于条款有效性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4]。但是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我们应进行深入地分析。首先,从《保险法》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来看,其只是强调对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需要尽到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无效。而对于其他的保险责任条款并没有赋予保险人作出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其次,只有在保险人存在保险责任的前提下,才讨论保险人责任是否应该免除。在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基础之上,对部分风险和损失进行排除的条款,才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也就是说,首先必是保险责任,才有免责的问题,因此不能将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条款等同于保险责任条款。结合以上两点分析,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不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因此不能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比如《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三条是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条款,保险人对此条款并不负有作出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因为该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合法有效,对保险合同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此负有作出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如果未尽到该义务,则该条款无效。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免责条款的范围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都有了更明确的约定,其中第九条规定免责条款的范围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由此可见,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由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扩大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即认为保险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该条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不能被认定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说明义务而应被认定为有效条款。

2.《合同法》中关于条款有效性的规定

保险合同也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除了满足《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法》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方,还应该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5]。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约定的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保险合同条款中存在格式条款,即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的相对方进行协商,因此,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受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的约束。《合同法》与《保险法》对条款效力规定的区别在于,《合同法》对所有的格式条款均适用,包括确定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果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关于条款无效的约定,则该格式条款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无效后,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保险理赔。

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合同篇部分对《合同法》进行了修订,影响特别大的是关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有效性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6]。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保险人未按照《民法典》该条规定,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不是合同里的内容。《民法典》的规定实际上加重了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责任,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不进行提示与说明,势必会影响对方的合同利益,那么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条款未订入合同,但是另外一方面较原《合同法》而言,说明义务的条款范围有所扩大,原来是指免除和减轻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的条款,而《民法典》特别提到与合同向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该变化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保险公司而言无疑加剧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范围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尤其是与《保险法》第十七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相比范围还要广泛,要求更高。

综上所述,营业中断保险中免除、减轻责任条款或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只有在保险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时才可能对合同双方产生效力,保险人才能根据免责条款拒绝理赔。如果保险人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人不能因此而免除保险责任。

三、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问题应对策略

根据分析,保险责任和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对营业中断保险的理赔有深远的影响。在保险司法实务中,合同条款的有效性更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理赔过程中,对该争议焦点应从以下几点予以应对。

首先,判断该条款是否属于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的范围,此处应特别注意营业中断险中有关免除、减轻责任条款或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等都属于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

其次,在确定属于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后,再判断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部分免责条款只要能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引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即认为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通过网络和电话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和视频等形式予以提示和说明的,也认为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最后,保险人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这也是法院能否认定条款有效的关键所在。这要求保险人在承保的过程中应合法合规经营,真正做到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并且请投保人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中签字,这将是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有力证据。如保险人没有相关证明证据,则承担不利后果,即免责条款将被认定无效,保险人不能拒赔。

四、结语

保险对国家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以及我国人民幸福生活都具有重大意义。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业应在科学合理的情况下加强其社会保障责任,并依法合规经营,以减少营业中断保险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争议。

首先,就保险责任范围而言,随着风险种类的日益增多,大量风险表现出来的损失是非物质性的,而且损失的后果相当严重。不断变化的风险也对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的改善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基于科学和理性,为社会和客户排忧解难,适当扩展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特征,设计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其次,关于合同条款的有效性,保险业应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合法合规经营。在营业中断保险的承保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尽到相关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这将是减少营业中断保险理赔实务中理赔争议的有力举措。

参考文献

[1]徐常梅.利润损失保险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2]徐常梅,石甬.新版利润损失保险条款探析[J].上海保险,2011(08):15-18.

[3]孙晶.有关利润损失保险理赔若干问题的解析[J].上海保险,2008(04):18-20,28.

[4]冯茹.论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J].传播与版权,2019(04):182-183.

[5]杨征宇.《合同法》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J].中国保险,2003(10):42-44.

[6]张良.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格式条款立法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1):13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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