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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小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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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灬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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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民主与法制》吧?民主与法制》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以普法为主旨的群众性法律刊物。上世纪九十年代自上海迁京,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二十几年来,杂志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政策,既重视法制宣传,又重视民主宣传;既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又重视舆论监督;既配合形势积极宣传中央精神,又体察民情重视反映群众呼声,形成了融新闻性、思想性、战斗性、服务性为一体的办刊风格,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民主与法制》坚持正面报道为主,宣传依法治国,宣传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歌颂人大和公检法司战线先进集体、英雄人物的动人事迹;通过典型案例,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民主与法制》关注社会热点、难点,注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倡导社会主义道德新风,维护社会稳定。《民主与法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反腐倡廉、针砭时弊、匡扶正义,努力解决执法犯法、司法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民主与法制》为配合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专家研讨,策划系列讨论,引起有关部门、法律界人士和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民主与法制》面向广大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为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答疑解惑、指点迷津.《民主与法制》的内容情法并重,雅俗共赏,注意倾听读者的呼声,不断提高办刊质量。《民主与法制》在法制类期刊中名列前茅。在“三五”普法期间,《民主与法制》杂志被读者评为“全国十佳刊物”之一。在历届全国优秀社科期刊评选中,《民主与法制》杂志每次都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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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zhou512

民主与法制社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的中央级新闻事业单位,拥有《民主与法制》杂志、《民主与法制时报》、民主与法制网、民主与法制内参等权威法制媒体。《民主与法制》杂志1979年创刊于上海,1990年迁至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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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Yan~

应该不会的,你要把它放在合适的地方,这样就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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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优的爱人

随着监控走进寻常百姓家中,为了保护自家的人身、财产不受不法侵害,在自家房前屋后安装监控的行为,越来越普遍了。然而,安装监控,势必会将邻里间共用的公共区域摄入监控,极易引起邻居间的反感、厌恶,甚至会引发纠纷。广州市一起因邻居在自家安装监控引发的纠纷,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再到高级法院,历经五年,打了五场官司。邻居安装监控 纠纷难以平息说来有缘,皆已过知天命之年的顾勇毅与董俊峰是住在隔壁的邻居,两家分别住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某幢305房和304房。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成为邻居之初,两家虽说没有太深的交情,但也能和睦相处,平日里能相互有个照应。但之后发生的一件事,却让两人翻了脸。顾勇毅所住的305房和董俊峰所住的304房的大门外为一长方形的公共走廊,走廊宽约1米。305房与304房的外门处于公共走廊的同一尽头,两家呈直角位相邻状态。其中,304房的大门外侧安装有一道向室外开启的不锈钢防盗大门、内侧安装有一道向室内开启的木门。2013年下半年,住在304房的董俊峰发现自家大门的锁常被人破坏,这让他十分的气愤。为了保存证据,抓住搞破坏的人,董俊峰便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一个安装在楼道一端顶上对着自家和顾勇毅家的外门,一个安装在自家窗外对着顾勇毅家的阳台。家人在自家窗台上的一举一动都被董俊峰家的监控探头拍了下来,而且家人何时出门、何时进门,家里来个亲戚朋友,董俊峰家的监控也都能捕捉到,这分明是侵犯了自己家的隐私权。对此,顾勇毅十分的恼火,要求董俊峰立即将摄像头拆除。而董俊峰认为,自己安装监控是为了抓住搞破坏的人,并不是要侵犯顾勇毅家的隐私权,所以不同意拆除,双方的矛盾由此引发。2013年12月4日,在双方互不相让的情况下,顾勇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董俊峰拆除两个摄像头。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调解,董俊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有些过头,便自行拆除了两个摄像头,并支付顾勇毅补偿款1017元。至此,本以为矛盾可以解决了。可是,过了一段时间,顾勇毅有了新发现:董俊峰家外门的天花板上又出现了一个监控摄像头,公共区域依然在监控的范围之内。顾勇毅认为,董俊峰安装的这个监控,依然侵犯了自家的隐私权,再次要求董俊峰拆除。面对再次找上门的邻居,董俊峰表示,摄像头拍摄的是公共区域,并没有侵犯谁的隐私,不能拆除。双方的矛盾激化,并多次报警,但未能解决。顾勇毅出于无奈,第二次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这次的纠纷表面上也得到了解决,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董俊峰拆除了摄像头。讨要一个公理 无奈铩羽而归两次安装监控,都因有些理亏不得不拆除了。但是,搞破坏的人还没抓住,自家的人身、财产安全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监控不装是不行的。董俊峰思来想去,认为监控装在房外不行,若安装在自己家里应该没问题了吧。于是,几个月后,在自家内门的木门上,董俊峰装了一个猫眼摄像头。木门打开后,拍摄到的是自家的厨房;木门关闭时, 304房和305房的大门外的整个公共走廊均在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之内,进出305房的人员也能被摄像头拍摄到。打了两次官司之后仍不听劝阻,又第三次安装监控,董俊峰的行为彻底激怒了顾勇毅。这次,顾勇毅觉得和董俊峰费口舌都是多余的,遂在发现董俊峰安装监控后,以董俊峰安装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肖像权为由,第三次向天河法院提起了诉讼。董俊峰则认为,其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只是为了监看谁破坏其大门,自己没有将拍摄到的视频提供给其他人使用或用于对外宣传,并不侵犯顾勇毅一家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天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俊峰在自家木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属实,但上述行为是否侵犯了顾勇毅的肖像权、隐私权问题,需具体分析:猫眼摄像头的摄像范围为公共走廊,虽然305房人员的进出行为能被拍摄到,但305房的室内情况不会拍到。众所周知,公共走廊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的行为本身具有公开性,因此,董俊峰的行为并未侵犯到顾勇毅的隐私权。现有证据并未显示董俊峰将拍摄到的顾勇毅的肖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对外宣传,顾勇毅对此亦确认。因此,顾勇毅以其隐私权、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董俊峰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予以驳回。一审判决后,顾勇毅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顾勇毅诉称:一审法院以“公共场所无隐私”为由来断案是错误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概念,当人们进入公共场所就要让渡大部分隐私权益,但仍有部分隐私期待,存在隐私利益。一审把隐私和“公共”或“私人”联系起来,注重物理界线,忽略许多重要隐私需求如信息保有等等,这都与物理界线毫无关系。隐私权有个人隐私不被公开,还有私人生活安宁不被侵扰的权利。董俊峰用猫眼摄像头拍摄,监视他人门口、走廊,形成骚扰性监控。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具备三个要件,就构成隐私侵权,即: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扰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扰行为侵扰了他人住所、居所、私人场所的安宁或者侵扰了他人心理或精神上的安宁;三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扰行为让一个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董俊峰的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责任。另外,顾勇毅还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的请求。董俊峰没有提出新的答辩意见,只是表示同意一审的判决。2015年9月22日,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审理期间,顾勇毅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故对顾勇毅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做出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不愿轻易认输 再审结果如何为维护自家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接连打了四场官司,前两场官司均以调解结案,谁对谁错,并没有定论。针对董俊峰一而再再而三的侵权行为,本想通过打官司讨个明确说法,谁知官司接连输了,这让顾勇毅怎么也想不明白。虽然下达了终审判决,顾勇毅仍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判令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决董俊峰停止用摄像装置监控其进出住所的侵权行为。2016年10月28日,广东高院经审查后,认为顾勇毅的申请符合再审的条件,遂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2016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再审阶段,顾勇毅提出:隐私权应包括公民全部不愿意让人知道的私人活动信息。一审判决认定“公共场所无隐私”是错误的。董俊峰的行为侵扰了他人心理上、精神上的安宁,让一个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规定。当事人为维护权益的合理支出,应予支持。董俊峰辩称,摄像监控的范围属于公用场所,安装目的是防止有人破坏自家大门的门锁,而不是刻意监控对方。本人没有窥探对方出行情况的动机,更不存在传播、扩散的行为,对顾勇毅没有负面影响。判断董俊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厘清这几个问题:一是顾勇毅进出住宅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二是董俊峰保护财产安全时能否安装摄像监控装置;三是相邻住户在大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是否超出合理界限。法院审判广东高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侵害。董俊峰在自家住宅大门安装的摄像监控装置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相邻住户顾勇毅出入住宅的全部情况,记录和存储顾勇毅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顾勇毅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董俊峰在采取保护住宅和财产安全措施时,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导致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顾勇毅主张董俊峰安装摄像监控装置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监控摄像装置拍摄范围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应具有公开性,以此判定董俊峰的行为没有侵权错误,应予以纠正。对于顾勇毅要求董俊峰补偿其诉讼成本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相邻而居,应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妥善平息纷争,重归和睦相处。最后,广东高院撤销了此案一、二审的民事判决,并判决董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摄录顾勇毅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本期主编丨王 镡编辑丨白易凡审核丨阮 莹民主与法制社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的中央级新闻事业单位,拥有《民主与法制》杂志、《民主与法制时报》、民主与法制网、民主与法制移动新闻客户端等权威法制媒体。“兵马司63号”是由民主与法制社新媒体部负责运营的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原创调查报道和新闻评论。兵马司63号:bingmasi63投稿合作邮箱:长按识别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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