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nychan108
浅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历史学家汤因比说过:“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民族.其衰亡是从内部开始的,外部力量不过是其衰亡前的最后一击。”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企业一般来说面临着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二是如何协调内部资源的有效利用。由干企业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是建立在内部协调性的基础之上,因此.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最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企业能够生存和发展的保证。一、内部控制的内涵内部控制是什么?一种通俗的回答是:“企业防止舞弊的工具。”我国目前尚未提出权威的内部控制定义.对于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更是缺乏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现行的规范制度中,只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对内部控制作了定义:“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二、 国日前企业内部控制面临的问韪目前许多企业内部控制比较薄弱.内控功效表现紊乱、机制失衡,从而引发的经济犯罪和经营失误屡见不鲜。经过归纳总结,企业内部控制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处理缺乏一贯性、完整性。近年来,企业由于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核算不实而造成的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如常规性的印单(票)分管制度、重要空自凭证保管使用制度及会计人员分工中的“内部牵制”原则等得不到真正的落实;会计凭证的填制缺乏合理有效的原始凭证支持;人为捏造会计事实、篡改会计数据、设置账外账、乱挤乱摊成本、隐瞒或虚报收入和利润;资产不清、债务不实等等。2、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得力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仝或有关内容不够合理;更多的是有章不循.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3、违法违纪现象时常发生有些企业主管财务的领导、业务经办人员、财会人员利用内控不严的漏洞大量收受贿赂、贪污公款.挪用、盗窃资金,或与企业外部不法商人相勾结.非法侵占企业资金等。4、考核企业干部政绩、业绩机制不完善长期以来,对企业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以目标利润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缺乏对其他相关指标的综合考察。有些企业领导为在任期内出“成绩”.便指使财会人员弄虚作假;还有些业务主管部门.为了加快本系统的经济发展.在没有进行科学论证的情况下.下迭一些脱离实际的经济增长考核指标,而部分企业领导者为讨好主管部门.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手段来“实现”上级主管部门下迭的有关指标。5、费用支出失控如某些企业为了搞活经济.允许部门经理开支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但对这部分费用的适用范围无明确规定,更无约束监督机制。导致部门经理大手大脚,挥霍浪费,使本来微利的企业出现亏损。本来亏损的企业雪上加霜。纵观目前企业内控出现的种种问题和成因。使我们深刻认识到,企业的长期健康有序生长离不开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与实施,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保个方面,只要存在企业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三、如同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渗透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是衡量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标志.通过实践得出的结论是: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目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较为薄弱.主要原因是内控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乏力等。因此必须加强企业内部控制,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一)建立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是指对企业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的统称。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企业其他控制能否实施或实施的效果,建立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管理者当局必须树立现代企业管理观念。如果管理者不愿为实现预算、利润和其他财务及经营目标重视管理.不愿设立内部控制制度或不能遵守建立的内控制度,控制环境将受到很不利的影响。2、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1)确定组织单位的形式和性质,确认相关的管理职能和报告关系;(2)为每个组织单位内部划分责任权限制定办法。合理授权和分配责任。各职能部门授权一定要明确,因事设人、视能授权、责任到位,且责任与权利对等。3、充分发挥审计作用。从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方面相结合来优化控制环境,内部审计机构是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外部审计主要是指国家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4、重视对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的选用。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得再完善。若没有称职的人员来执行,也不能发挥作用。企业的用人政策直接影响着企业能否吸收有较高能力的人员来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杜绝账户设置不合理、记录不真实的情况,充实会计控制制度的职能作用,则必须重视对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的选用和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定期进行考评,奖优罚劣。5、各种管理控制方法灵活运用。常用的管理控制方法有计划控制、目标控制、预算控制、定额控制、进度控制、规章制度控制等。(二)建立一个有效的会计系统。内部控制的第二个要素是会计系统。它是指公司为了汇总、分析、分类、记录、报告公司交易。并保持对相关资产与负债的受托责任而建立的方法和记录。在企业以会计准则为指导,自行设计会计制度日渐成为国家对会计的管理体制的情况下,会计系统的建立也就是企业会计制度的设计。会计制度的设计不仅包括规定会计账户、账簿、会计报表等内容的编制说明,还包括发生在企业各部门间各类经营管理活动中会计处理程序的具体规定,把内部控制抽象性、要素性的方法和程序融化为企业会计制度中具体可操作的方法与程序。建立一个有效的会计系统,实施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一个有效的会计系统应能做到以下几点:1、确认并记录所有真实的交易。2、及时且充分详细地描述交易。3、计量交易的价值。4、确定交易发生的期间。5、在会计报表中适当地表达交易和披露相关事项。从以上说明不难看出。会计系统的核心是处理交易。公司的会计系统应为每笔交易提供一个完整的“交易轨迹”。(三)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内部控制程序是为了合理保证公司目标的实现而建立的政策和程序组成的。可运用于某种交易(如购货付款),也可运用于控制环境和会计系统的特定组成部分。内部控制程序可分为以下五类:1、交易授权。交易授权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交易是管理人员在其授权范围授权产生的。2、职责划分。对某交易涉及的各项职责进行合理划分.使每一个人的工作能自动地检查另一个人或更多人的工作。例如:某些会计工作的职责应划分(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往来、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银行票据与单位财务印鉴不能一人保管。仓库材料明细账要设专人稽核或者另设记账员记账);某项交易的执行、记录、维护等应指派给不同的个人或(销售的授权、货物的发运、开账单给顾客等工作派给不同人员)。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及时发现错误或舞弊行为。3、凭证与记录控制。对各种外来票据及自制凭证,在格式、份数、编号、传递程序、各联的用途、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签章、明细数合计数及大小写数字一致等方面作出规定;在会计核算中对差错更正、余额核对、各种报表相关数字核对作出规定;对某些凭证执行预先编号制度。4、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主要是指限制接近资产和接近重要记录,以保证资产和记录的安全。保护资产和记录安全的最重要措施就是采用实物防护措施,比如,将存货存入仓库以防偷窃,对凭证和记录也需要进行实物安全保护,比如,应收账款的主要档案、保险单和应收票据等。5、独立稽核。独立稽核是指验证由另一个人或部门执行。通过对资金收付、产品销售、现金管理、记账凭证、税收申报、物资采购的稽核.以确保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四、健仝种完善企业内部控镧制度是企业发展需要。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管理的关键点无非是产品的销售、货款的回收、物资的采购、款项的支付.而这些环节无不与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休戚相关。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经济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在现代企业中,其主要作用如下:一是有助于管理层改善经营方式,实现经营目标。二是保护企业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或损害;三是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四是保证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可见,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既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的一种责任和义务。
奋斗1989
在众多法律中, 公司法 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 措施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
摘要: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不断 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 法律 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 热点 问题。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 法律风险 防范体系 探讨
中国 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从 历史 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因此,一个 现代 企业 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 工作原则。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因此,事先防范工作是基础,是最重要的,这个理念一定要牢固地树立于公司领导人头脑中。
2. 过程控制是关键。
公司的业务起于谈判签约,之后是履约。谈判签约时法律顾问参与, 合同签得非常完美,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合同签完之后,在履约过程中,法律顾问也不参与了,其中双方来往的信函或者为某些履约细节形成了诸多的会议纪要,用法律的眼光去看待这些信函或会议纪要,它们就是原合同的重要补充部分,甚至足以变更原合同条款的约定。
这些过程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去把关,但在多数的公司业务运作过程中,往往大都注意合同谈判签订的阶段,在履约阶段的变更往往无人注意,最终导致法律风险产生,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过程控制也是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足以引起公司的重视。
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构建适合于本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形成由公司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
1. 从公司 规章制度 入手,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化。
完善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防范机制,使风险管理日常化、制度化,把风险防范工作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从制订、审核到修改,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确保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合规、 科学 高效。在公司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也应参与,坚持制度管理,重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加大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2. 从机构建设入手,构建由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构成的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是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核心。
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应保证总法律顾问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企业应当建立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处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应积极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企业应当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自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来,目前全部央企都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
据调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省管企业中,大部分都设立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也有一部分有实力有影响的大型省管企业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按照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理念的要求,运行效果良好。
3. 加大对员工 法律知识 的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公司单靠几个法律顾问从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公司设立、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无处不在,每个环节上从事不同工作的每个员工,都应当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实际上,公司从购买原材料到生产环节,再到销售环节、货款回收环节、 财务管理 环节,各种法律风险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就要求公司每个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个员工都应当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最起码脑子中应当有一根“法律弦”,所以公司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是完全有必要的。
三、重点抓好 合同风险防范和 法律 风险评估 工作
公司的生产经营目的大多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去实现的,合同风险是公司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源之一。公司决策者或法律顾问只有对预测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将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笔者结合所在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 政策法规 风险,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 管理。
第二,设计本公司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 总结 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
第三,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 体操 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作出详细规范。
第四,合同流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
第五,合同培训。
2. 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评估 报告 。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公司商业风险管理的长期方案和目标。公司法律风险随着公司外部的法律风险 环境和公司内部商业战略的调整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后,法律风险应当重新评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例如《公司法》修改之后,很多原来适用的商业活动规则都将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就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这时,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都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外,公司外部产业链变化、公司内部商业战略调整、商业安排调整都将使公司法律风险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有必要经常性地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
主要内容包括:尽职调查、风险披露、方案论证、预案设计等内容。因此,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是固定的,而应该是动态的,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必须适时作出调整。调整之前的法律风险评估是前提,这也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
四、重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维护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之后,还须进行日常的维护,这里面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培训。公司的管理层甚至是每个员工,都身处这个防范体系当中,每个人都是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子,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有必要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的每一分子都熟知与其岗位相关的操作流程,这就需要进行培训,只有让每一分子自觉地按流程办事,才能保障不出差错;二是解释答疑。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员工甚至管理层遇到某些特殊的问题不知怎么办,这里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解释答疑,以保障体系运行不出偏差。这种防范体系的日常维护应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来执行。
总结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是十分重要、十分艰巨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司高层高度重视,各个部门密切配合,才能构建好、实施好。只有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各个环节运转良好,公司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以最低的风险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比较与适用
内容摘要:对现代企业而言,资本是公司的“灵魂”,独立是公司的“基石”,资本充足是公司独立的前提与保障。对于公司资本不足,很多国家是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予以解决。我国目前虽未引入这一制度,但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有必要对资本不足所引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证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 资本制度 资本不足
现代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本,为其经营风险提供保障,即“公司的资产必须达到合理的范围”。当公司资产与该公司具体经营运作可能带来的风险明显失衡,亦即公司资本不足时,就有可能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从资本制度的适用来看,不同法系国家的判定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不足会导致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多与其他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结合,以便共同判断是否适用“直索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不严,一般都无明文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大多根据公司经营的事业要求,考察股东投资是否显著不足。而日本、法国等国实行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介于上述两种资本制度之间,在授权资本的基础上,对首次出资数额、授权发行的期限等加以限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往往比较低,一般企业都能达到,因此,资本是否足够不是以达到法律要求的资本最低限额为标准,而应与企业的经营相联系加以判断以准确衡量资本充足与否。
从合同性质来看,资本不足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因素时,针对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效果不同。合同之债案件中公司资本不足,对公司的法人格一般予以承认,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合意的结果,当事人应当能够预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对资本不足缺乏足够了解的过失不能要求对方全部承担,但如果股东以欺诈的方式使其他人错误地估量了公司的财力,可能导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侵权之债案件中,资本不足通常是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债权人被动地进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并无注意的责任和相应的选择权,特别是当股东转移公司资产造成其偿付能力减少,不足以清偿侵权之债时,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而毋须考虑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
我国法律对公司资本不足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形大量存在――既包括在公司设立之初,通过虚假出资证明等形式,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抽逃资本,使公司陷入空壳经营的形式。而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等制度,公司虽然资本严重不足,股东却依然能够逍遥法外。
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在《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出资不足法定要求的,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由开办企业的企业承担责任;但对出资已达到法定要求,即使达不到生产经营要求的,仍可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1994年批复”的规定处理,即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从上述两个《批复》可以看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凡达到此限额的,即使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也认定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只是在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要求其开办企业在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凡达不到此限额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办企业承担所有责任。即使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签订的经济合同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我国与西方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虽然对出资不足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出资衡量限额问题。我国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衡量标准,企业达到该规定标准并不困难,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所需资本多少往往取决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单纯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显然有失偏颇。对于出资不足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企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撤销企业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需借助 其它 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存在认定主体和执行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不同
首先,二者运用法律的后果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个案暂时剥夺,而我国的上述规定是对企业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其次,被适用的主体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被适用主体是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被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出资人,还包括一定意义上的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再次,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中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主体承担的责任较为复杂,呈现多元化形式,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无限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趋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除继续保持已有的立法成果外,通过其第十条创造性的规定了差额填补股东的填补次数,即“开办单位已经在被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视为开办单位的注册资金已经足额到位,不再继续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从而反向维护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由控股企业承担。这就具有典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性质。
《公司法》28条规定了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带有明显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色彩。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鉴于资本条件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司资本的不守信用,我国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并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其中导致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
兼有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优点的折衷资本制是一种新的资本制度,其与授权资本制大体相似,但对首次出资的数额、授权期限等做出限制,已被多数原来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认可,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从长远看,我国今后也宜采用这种设立公司比较灵活的出资方式:公司资本除要达到最低限额外,还要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衡量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但要看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限额,而且要看是否达到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可以借鉴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限制的规定,对企业借款的比例做出限制。
在公司资本不足情况下,股东对企业的借款视为投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独立地位,也是一种公司法人格的否认;而在公司资本充足时,股东以借款方式所为的投资认定为借款,不得以此享有股权。
另外,公司在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债权人特别是非自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视情况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要求出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之类的很多啊~~~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在西方国家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与背后成
【摘 要】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调整以及受经济所有制结构大格局的影响,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正趋于市场化,不和谐因素也逐渐显现。本文就如何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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