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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的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期限?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 游大庆河南省汝南县人王三,男,32岁,2003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汝南公安局取保候审。1996年12月25日24时,犯罪嫌疑人王三伙同刘某 (已判刑)预谋盗窃后,窜至汝宁镇居民李某家,盗走李某电视机、冰箱等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给失主。犯罪嫌疑人 王三于案发次日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乘干警不备逃走。对本案是否已超过追诉期限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未超过追诉期限,其理由是:1、本案是盗窃犯罪,属“数额较大”,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其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为五年,其追诉期限为十年,未超过追诉期限。2、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其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为三年,其追诉期限为五年,但公安机关在五年内已对王三 立案侦查并进行了讯问,即已对其进行了追诉。总之,根据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无论是根据1979年刑法,还是现行刑法,本案均未超过 追诉期限。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过追诉期限,其理由是:1、本案的追诉期限为五年。根据1979年刑法本案的追诉期限为十年,而根据现行刑法本案的追诉期限为五年,根据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的追诉期限应依现行刑法为五年。2、本案中追诉期限的例外应适用1979年刑法。首先,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才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根据现行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显然在 追诉期限的例外上,适用1979年刑法要轻于现行刑法,根据现行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追诉期限的例外应适用1979年刑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追诉期限的例外的法律适用也有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 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里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 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 刑法第77条的规定。”依此规定,本案追诉期限的例外也应适用1979年刑法。而王三在五年的追诉期限内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已过追诉期限。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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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原告为某银行,该行于2000年9月14日向被告之一某电子公司发放贷款61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01年9月10日。同日,被告之二某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之一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被告之一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之一未依约还款,被告之二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诉讼及结果:2004年3月4日,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贷款本息68万余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因被告之一已于2002年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故而申请撤回对被告之一的起诉,法庭当庭裁定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三份贷款催收通知书,说明原告分别于2001年9月1日、2001年9月11日、2002年3月10日向二被告催收过借款。被告之二对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催收通知书等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主张三份催收通知书上的印章是本公司同时所盖,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并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原告称2001年9月11日的催收通知书原件丢失。因此法院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1年9月1日和2002年3月10日的两份催收通知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通知书上被告之二的印文系连续盖印形成。原告对此不服,申请向上一级部门重新鉴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因此,法院认为被鉴定的两份催收通知书的印章系连续盖印形成,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故而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人点评:针对上述案件本人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诉讼时效问题:2001年9月10日贷款到期,被告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即保证期间为2001年9月10日至2003年9月10日。在这两年之内,如果原告向被告进行了催收,则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通过计算,在本案中为了保证贷款追索的诉讼时效,原告在2002年3月4日以后到2003年9月10日之间必须至少向被告催收一次,才能保证2004年3月4日起诉时符合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根据上述分析,原告在贷款操作过程中及诉讼中出现下列失误: 一、原告在催收贷款过程中严重违背操作规程。为了图省事,违规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在空白的催收通知书上同时连续多份盖章,目的是以后催收时不用与对方当事人见面,只填写有关内容即可。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后的催收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银行因此而败诉的案件不在少数,应当严肃追究经办人员的违纪责任。 二、原告未认真审查所有的案件材料,提供了多余的证据材料。如2001年9月11日的催收通知书原件已经丢失,只提交了复印件,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复印件是真实的。虽然在本案中这份证据事实上已无需提供,但如果必须提供,被告也会对复印件提出异议,其真实性也不能得到认可。2001年9月1日的催收通知也是多余的,因为这时催收与否,对本案没有任何影响,却给对方申请鉴定提供了对比的鉴材。 三、应及时缴纳鉴定费用。原告对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应当在法庭规定时间内及时缴纳鉴定费用,否则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重新鉴定结果如与前次鉴定结果相同,也可以及时息讼,避免浪费更多费用。 四、被告显然是有备而来。被告之二明知自己当初同一时间连续在两份催收通知书上盖章,并在庭审中提出了对印章进行鉴定的主张,一旦鉴定结果为两份证据印章系同时形成,即可证明该证据是违法的,而非法形成的证据是没有证据效力的,原告这时已经输在起跑线上。 五、由于两份催收通知书时间相隔较近,现有鉴别技术难以鉴定形成时间,即使能够鉴定,费用会很大,已无诉讼效益。 综上所述,原告不论在贷款经办过程中,还是在诉讼过程中,都为败诉埋下了伏笔。但是如果提前对本案件进行细致研究,仍然可以有胜诉的希望。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为了保证贷款追索的诉讼时效,原告在2002年3月4日以后到2003年9月10日之间必须至少向被告催收一次,而在此期间,原告恰恰在2002年3月10日对被告进行了催收。如果原告不同时提交2001年9月1日那份催收通知书的话,仅凭这份催收通知书即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没有对比鉴材,被告也无法提出鉴定的问题。 经验教训:一是当事人要认真分析案件,对准备提交的证据进行认真筛选,不要画蛇添足,更不能使证据为对方所用,变成对方反驳自己的证据。二是要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三是要用正确的态度对待工作,不能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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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诉期限一般是五到二十年,具体如下:一、一般情况: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不再追诉。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不再追诉。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二、特殊情况:1、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2、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3、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追诉期限的计算根据刑法典第89条之规定,对于即成犯,其追诉时效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对于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时效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关于追诉时效,还需要关注的便是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的问题。所谓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一旦消失,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所谓追诉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导致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定事由有两种: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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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指犯罪经过一定的期限,就不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这个经过的期限就是追诉时效。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有如下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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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的复函1982年8月19日,最高检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82)云检经字第5号《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同意你院对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意见。追诉期限是根据与罪行相应的刑罚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贪污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其追诉期限应为十年;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限应为十五年;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其追诉期限应为二十年。二、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三、对超过追诉时效的贪污犯罪案件,如已立案的,可按你院的意见应撤销案件,但贪污的赃款赃物应当追缴,并酌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此复
上面那个太长了,你稍微看看参考一下吧关于朝鲜核问题的时事论文: 10月9日,朝鲜宣布成功进行了核试验,在国际社会引起巨大震动。中国政府发表声明,谴责朝鲜无视国际
团子888888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在江苏某高校有不法分子冒充在校大学生混进学校里面进行偷窃犯罪,有六名研究生的电脑都被偷走了,报警之后警察在一家二手电脑商店找到了这些学生丢失的电脑,并通过技术手
望天的猪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青春是在困境磨砺中炼成的;青春是在机遇与挑战中炼成的;青春是在奉献中炼成的。下面是关于青春的价值的议论文素材及范文,赶快来看吧! 世界上每个人拥有的东西太多,但
妖精1208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字第号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
cherryhu111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高中生议论文范文800字7篇 议论文,又叫说理文,是一种剖析事理,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关于高中议论文你知道怎么写吗?以下是我整理的高中生议论文范
企业工作号 5人参与回答 202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