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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生一,三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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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寒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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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体察民情,打击贪污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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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达天下

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年活动期间,为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取得成效,预防和控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执法工作上出现乱作为、不作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公安机关警务督察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而繁重,其工作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公安工作的整体及全局,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目前,把督察作为新的警种推出,如何作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问题是摆在公安机关的新问题。为此,我们积极探索当时警务督察新思路、新方法,来实现“二十公”推出的以“三个代表”统领公安工作,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督察是确保上级政令警令畅通的有效方法,以往是带着“本本”下去的,而被督察对象,尤其是基层如此,由于自身硬软件的限制,公安工作的需要,往往与督察部门在同一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差异,而且有的是合理的,作为警务督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也要摆正位子,换位思考,想民警所想,急民警所急,切忌工作中不从实际情况出发,生搬硬套某些作法,要转变观念,督察工作对象是民警,触点是基层,督察工作离开了基层单位和民警们认可,理解和支持,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其特殊作用,致使民警工作流于形式,有时影响到公安工作的正常运转,警务督察在通过提前介入,对各级公安机关落实上级工作安排的每个环节进行全程动态督察,及时、准确发现基层单位工作中的问题,也能通过和实战单位的接触掌握民警的要求,及时向公民反馈,针对问题向基层提出督察建议,在纠正工作问题的同时,还要注意服务于基层,把基层民警的意见和要求向上级汇报,使民警的疾苦及时解决,避免浪费警力、清除无谓的牺牲,充分调动民警工作热情,使公安决策能够高效准确得到落实。为此,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督察是一支管理警察的队伍,同时也要成为一支保护警察队伍,目前,如何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我们的民警在流血、在流汗,绝不能再让他们再流泪,这句话让人们感动,更让人深思,民警在执行公务时被围攻、漫骂,殴打的现象屡见不鲜,民警不能还口还不能还手,群众的危难由警察来救助,民警的危难要找谁说,督察责无旁贷,也可以说:保护民警权益,让民警放开手脚大胆工作,是发挥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当前,从总体上看,公安队伍的本质和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安全可以信赖的队伍,公安队伍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少数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在执法中存在着推诿扯皮,越权办案,滥用械具,超期留置,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违规处罚,办人情关系案问题。但更重要原因还是因为一段时间以来,少数民警忽视和放纵世界观的改造,不注意加强思想政治修养,对每个公安民警来说都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所以,警务督察是一项长期的监督的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就必须抓住关键的环节,突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把公安业务工作整体推进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要打牢公安民警执法理念的基础,就要深化警务公开,拓宽监管渠道,构建执法权力,阳光平台。树立社会主义执法理念,让警钟长鸣,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省政法委“六条禁令”来要求民警规范执法行为。通过社会主义理念教育使每位民警更加公正、公开、文明的执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党和国家对于新时期公安工作的要求和希望,规范内务管理,塑造公安机关新形象,按照“四统一”“五规范”的目标和zyk“四句话”要求,公安派出所从基础建设抓起,模范地遵守各项制度,在内务管理中要做到办公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在廉政建设中,坚持经常性的党纪条规的学习,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在队伍管理上要延伸到八小时以外,人人做到即:乱子不在我身上,事非不惹在我嘴上,问题不踢在我腿上,工作不误在我身上,在日常工作中,警务督察要始终以服务群众、民警、基层为工作目标,把纠违和维权当作执法为民和服务民警的具体工作上来做。警务督察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政职权,遵守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的畅通和完善,公安机关监管机制和设立机构,zyk部长指出“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的触角就伸到哪里”。督察工作就是要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防范、抓倾向性的问题,来延展督察职能,做到“不整改不放过”,在履行督察职能的同时,应该把民警的呼声做为第一信号,把民警需要做为第一选择,把民警的利益和功过是非做为第一考虑。督察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鉴别力,自觉抵制社会不良习气的侵蚀。努力加强学习和修养,真正做到学习改造完善自我。进一步增强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观念,确保“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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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缓冲1234

这是个大的工作了!你说的是加强,应该以前有相关的规范和制度。加强你要做好以下几点:1、网络安全监测2、人工巡查监测3、视频等安全监测设备(用智能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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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familiesBB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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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兮衣兮

为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取得成效,预防和控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执法工作上出现乱作为、不作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公安机关警务督察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而繁重,其工作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公安工作的整体及全局,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目前,把督察作为新的警种推出,如何作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问题是摆在公安机关的新问题。为此,我们积极探索当时警务督察新思路、新方法,来实现以“三个代表”统领公安工作,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督察是确保上级政令警令畅通的有效方法,以往是带着“本本”下去的,而被督察对象,尤其是基层如此,由于自身硬软件的限制,公安工作的需要,往往与督察部门在同一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差异,而且有的是合理的,作为警务督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也要摆正位子,换位思考,想民警所想,急民警所急,切忌工作中不从实际情况出发,生搬硬套某些作法,要转变观念,督察工作对象是民警,触点是基层,督察工作离开了基层单位和民警们认可,理解和支持,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其特殊作用,致使民警工作流于形式,有时影响到公安工作的正常运转,警务督察在通过提前介入,对各级公安机关落实上级工作安排的每个环节进行全程动态督察,及时、准确发现基层单位工作中的问题,也能通过和实战单位的接触掌握民警的要求,及时向公民反馈,针对问题向基层提出督察建议,在纠正工作问题的同时,还要注意服务于基层,把基层民警的意见和要求向上级汇报,使民警的疾苦及时解决,避免浪费警力、清除无谓的牺牲,充分调动民警工作热情,使公安决策能够高效准确得到落实。为此,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督察是一支管理警察的队伍,同时也要成为一支保护警察队伍,目前,如何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我们的民警在流血、在流汗,绝不能再让他们再流泪,这句话让人们感动,更让人深思,民警在执行公务时被围攻、漫骂,殴打的现象屡见不鲜,民警不能还口还不能还手,群众的危难由警察来救助,民警的危难要找谁说,督察责无旁贷,也可以说:保护民警权益,让民警放开手脚大胆工作,是发挥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当前,从总体上看,公安队伍的本质和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安全可以信赖的队伍,公安队伍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少数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在执法中存在着推诿扯皮,越权办案,滥用械具,超期留置,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违规处罚,办人情关系案问题。但更重要原因还是因为一段时间以来,少数民警忽视和放纵世界观的改造,不注意加强思想政治修养,对每个公安民警来说都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所以,警务督察是一项长期的监督的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就必须抓住关键的环节,突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把公安业务工作整体推进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要打牢公安民警执法理念的基础,就要深化警务公开,拓宽监管渠道,构建执法权力,阳光平台。树立社会主义执法理念,让警钟长鸣,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来要求民警规范执法行为。通过社会主义理念教育使每位民警更加公正、公开、文明的执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党和国家对于新时期公安工作的要求和希望,规范内务管理,塑造公安机关新形象,按照“四统一”“五规范”的目标要求,公安派出所从基础建设抓起,模范地遵守各项制度,在内务管理中要做到办公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在廉政建设中,坚持经常性的党纪条规的学习,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在队伍管理上要延伸到八小时以外,人人做到即:乱子不在我身上,事非不惹在我嘴上,问题不踢在我腿上,工作不误在我身上,在日常工作中,警务督察要始终以服务群众、民警、基层为工作目标,把纠违和维权当作执法为民和服务民警的具体工作上来做。警务督察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政职权,遵守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的畅通和完善,公安机关监管机制和设立机构。督察工作就是要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防范、抓倾向性的问题,来延展督察职能,做到“不整改不放过”,在履行督察职能的同时,应该把民警的呼声做为第一信号,把民警需要做为第一选择,把民警的利益和功过是非做为第一考虑。督察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鉴别力,自觉抵制社会不良习气的侵蚀。努力加强学习和修养,真正做到学习改造完善自我。进一步增强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观念,确保“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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