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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功能的协调发展浅议》(论文),本文于1993年获《法律科学》创刊十周年论文评选二等奖。2.《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专著),本书于1994年获重庆市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3.《关于政务公开若干问题探析》(论文),本文1994年获《权与法》杂志社1994年度优秀稿件奖。4.《刑法学教程》(教材),本教材于1995年获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教材二等奖。5.《关于人的生命起止的刑法学说研究》(论文),本文于1996年获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学术成果三等奖。6.《国家公务员犯罪及其防治》(专著),本书于1996年分别获重庆市第五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学术成果一等奖。7.《关于欺诈性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本文于1996年获中国犯罪学会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8.《论我国当前职务型经济犯罪及其治理方略》(论文),本文于1997年获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优秀学术论文二等奖。9.《试论金融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其防治》(论文),本文于1998年获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10.《试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类型》(论文),本文于1998年获司法部直属院校“九五”期间优秀论文奖,1999年获重庆市第一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奖。11.《无限防卫问题研究》(论文),本文于2000年获西南政法大学第九届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三等奖。12.《刑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个人专著),本书于2003年获西南政法大学第十届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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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共万字。该书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2.《刑法修正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约40万字。2003年获陕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3、《刑法的正当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犯罪论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中国刑法》,参编5万字,司法部统编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刑法学教程——罪责刑关系论》,教材,参编并协助统稿,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版,撰写5万字。3.《新编中国刑法学·总论卷》,教材,参编万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2月版。4.《新编中国刑法学·分论卷》,教材,参编万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6月版。5.《刑法学》,教材,参编万字,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6.《刑法学》,教材,参编约6万字,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年版。7.《刑法总论精释》,陈兴良主编,王政勋撰写第三章和第六章。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第一版。 1、《论客观解释立场与罪刑法定原则》,《法律科学》2011年第一期。2、《从图式理论看刑法解释立场 一个实证的考察》,《中外法学》2009年第三期。3、《范畴理论与刑法解释立场》,《法律科学》2009年第六期。4、《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合理性——基于言伴语境理论的考察》,《法律科学》2008年第四期。5、《刑法解释问题研究现状述评》,《法商研究》2008年第四期。6、《论刑法适用的言外语境——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例》,《刑事法评论》2008年第二期。7、《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政法论坛》2007年第四期。8、《论刑法解释中的词义分析法》,《法律科学》2006年第一期。9、《刑事责任能力比较研究》,《宁夏社会科学》2004年第六期。10、《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综述》,《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法律科学》2003年第1期。11、《论社会危害性的地位》,《法律科学》2003年第二期。12、《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四期。13、《正当防卫法律界定比较研究》,《人文杂志》2001年第五期。14、《购外汇罪研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二期。15.《论比较刑法学的价值、方法与体系》,《政法教育研究》2003年第1期。16.《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研究》,《西京论坛》2002年第4期。 1.《论正当防卫的本质》,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约万字。2.《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及其比较》,约万字,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388页。3.《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及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约7000字。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约8000字。5.《商业诽谤罪比较研究》,1997年刑法学年会论文,载《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约6500字。6.《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认定》,1998年刑法学年会论文,载《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约5000字。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研究》,约7000字,载高铭暄主编:《新千年刑法学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系2000年刑法学年会论文。8.《论司法实务中的死刑控制》,论文,独立完成,载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001年刑法学年会论文,约8000字。9.《论香港刑法中的不完整罪》,论文,载《香港法律制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约1万字。该文获陕西省法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10.《汉魏之际关于肉刑问题的辩论》,载《唐都学刊》1996年第3期,约6000字。11.《保险罪论》,载《刑法学专题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约8000字。12.《自损行为研究》,载《中国法治探索》,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约1万字。13.《刑法渊源论》,约1万字,载贾宇主编:《中国法治探索》第2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14.《论澳门刑法中的预备、未遂与中止》,载《澳门法律制度研究》,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10月版,约1万字。15.《朱元璋预防犯罪思想研究》,载《法律科学》1996年增刊,约6000字。16.《论医疗行为的正当性》,约3000字,载《中国卫生法制》2001年第6期,第15—16页。17.《论自助行为的构成条件》,载《法律科学》2000年增刊,约5000字。18.《姚福元、受贿、贪污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199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8月版,约4000字。19.《王剑春在承包鞋厂期间侵吞集体资金贪污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1995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11月版,约4000字。20.《警惕保险罪》,独立完成,4000字,载《企业瞭望》1997年第3期。21.《简论挪用公司资金罪》,载《陕西审判》1995年第4期,约7000字。该文获西安市法学会1995年优秀论文二等奖。22.《试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载《审判实践》1996年第3期,约6000字。该文获西安市法学会1996年优秀论文奖。 ⑴刑法学研究应该实现语言论转向,刑法解释本来采取着并且应该采取客观解释的立场。对刑法的客观解释是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结合,是语义解释和语用解释的结合。语义解释划定了刑法文本意义的大致范围,是客观解释的基础;语用解释补充、完善了刑法文本对当下案件的具体意义并使其明确化,保证了客观解释的实现。语义解释应遵循语篇原则,解释者必须往返穿梭于刑法文本的部分和整体之间,达到对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准确、完整的理解;语用解释是在具体语境中确定刑法文本的意义,解释者应该在认知图式和刑法文本、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判决结论和大众期待之间进行语篇外循环。⑵应当区分“犯罪构成”和“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犯罪成立条件则是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其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积极条件;成立犯罪时,除了行为应符合犯罪构成外,还应具备消极条件———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行为不属于正当行为;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⑶犯罪是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统一,社会危害性在立法上、司法上均具有重要意义,既应当反对只重视社会危害性而不考虑刑事违法性的法律虚无主义,又应当反对片面重视刑事违法性而不考察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教条主义。⑷死刑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没有必然联系;目前不能废除死刑的唯一理由,是民众中存在的报应观念。应当以罪该处死的故意杀人罪作为是否适用死刑的标尺,作为判断行为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客观标准,对许多死刑罪名,在实践中不应该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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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研究生论文篇2 浅析刑法理论中的洗钱罪 摘要:洗钱,是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毒品、走私、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猖獗泛滥的背景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从犯罪构成上讲,洗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及其来源,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的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关键词:洗钱;犯罪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洗钱,是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毒品、走私、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猖獗泛滥的背景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它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环境,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威胁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极大地助长了这些严重犯罪行为,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乃至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都构成严重威胁。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洗钱犯罪在我国也日趋猖獗,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然而,由于我国对洗钱罪及其法理的研究起步较晚,不管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洗钱罪的研究和认知都有待进一步深化。为此,本文拟就我国刑法理论中洗钱罪的相关理论及认定问题作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前辈。 一、洗钱及反洗钱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行为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黑帮犯罪集团[1]3。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司法官员查处“水门丑闻”案中,“洗钱”这一概念才第一次被作为正式法律术语来使用,并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毒品交易的蔓延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2]5。第一个把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国家是意大利,该国于1978年3月21日颁布法令,在刑法第648条第2款中增设了洗钱这一犯罪行为,只不过当时的洗钱罪仅针对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这三类上游犯罪[3]。 后来,随着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泛滥成灾,国际社会认识到打击这些犯罪及后续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于是洗钱罪陆续出现在各大国际性法律文件之中。从《巴塞尔原则声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中我们可以看到,洗钱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惩治洗钱犯罪也成了各国刑事司法协作的共同目标。除了国际性法律文件以外,国际社会还设立了一个专注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该组织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取得的最为突出的成绩就是发布了《反洗钱40项建议》。2013年5月13日,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六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标志着我国已经从国家战略层面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将其转换为其他类型的资金形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将其收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本质上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其犯罪手段众多,没有典型的受害人,犯罪构成较为复杂。洗钱罪罪名的成立不一定要有相应的危害结果,而只要实施的行为特征符合其构成要件,就可定罪处罚。因此,洗钱罪是行为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 根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法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所以说,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里重点讨论的是,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实行犯或其共犯(即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的行为(即“自洗钱”)能否定罪、能否实施数罪并罚的问题。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本犯不应再判罚洗钱罪,理由是: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后续,这种事后行为不具备可罚性,其先行实施的上游犯罪行为吸收了后续的洗钱行为,因而只能按照先行的犯罪定罪处罚[3]。而且,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去看,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也只能是针对本犯以外的其他犯罪人而言的。 另外,张明楷教授认为:“否认上游犯罪者可以成为洗钱罪的行为主体,并不是因为洗钱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是因为否定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从立法论上来说,将自洗钱规定为洗钱罪或许更合适,但在解释论上,只能在刑法条文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行为主体范围。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显采取了否定说。”[4]700因此,我国有学者提出把洗钱罪的主体进行扩大,将其上游犯罪中的本犯也纳入进来,这种做法适应立法的趋势,反映了与洗钱行为做斗争的必要性。至于扩充洗钱罪犯罪主体的理由,则各种各样。有的学者认为,传统的刑法理论已经过时,理论应是对实践的概括与升华,而不是实践的羁绊和束缚。有的学者认为,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不当然违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 因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不是理论上说的“不可罚”,而是“共罚的事后行为”。现代洗钱行为已呈专业化、规模化态势,因此,洗钱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而不再依附于其上游犯罪而存在。因而,我国应真正从价值层面上将洗钱罪从传统赃物罪中分离出来。换言之,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行为之所以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因为洗钱行为不同于赃物罪中的行为,它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是不能评价于其上游犯罪之中的,它必将不可避免地侵害“新的法益”[5]。因此,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是可以处罚的[6]。 也有学者认为,自洗钱可以单独成罪,理由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第一,洗钱罪与传统赃物罪相比,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除了给司法机关造成阻碍,还对国家金融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影响,从罪刑均衡原则考虑,本犯犯洗钱罪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第二,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不同于传统的赃物罪,已经是独立于上游犯罪的另外一个完全独立的犯罪过程。第三,其侵犯的法益不同于其他犯罪侵犯的法益。第四,对本犯可以单独定罪,有利于我国行使司法管辖权,这是因为洗钱犯罪往往都是跨国性的,试想如果犯罪分子是在国外实施上游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实施洗钱犯罪的,那么因为我国否认本犯可以单独处罚,而对发生在国外的上游犯罪又缺乏管辖依据,这就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处在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1]101。根据上述不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上游犯罪的本犯可以单独成立洗钱罪,理由是:现代洗钱犯罪因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然独立成罪,我们不能将目光局限于“本犯”的危害上,而应将其与传统赃物罪剥离开来;因为洗钱罪独特的行为方式,导致了本犯在实施洗钱行为时侵犯了新的法益,从而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在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是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及其来源,“明知”的对象是其上游犯罪所产生的收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将其收益当作合法财产,只是客观上实施了隐匿等行为,那就不能认定为洗钱罪。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那么包不包含间接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以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实施洗钱行为成立洗钱罪自然不在话下,关键是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洗钱犯罪。对于这一问题,意见分歧就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191条中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的含义。 一种观点认为,为“掩饰、隐瞒”而实施洗钱的行为,就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目的,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已经排除了本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所以洗钱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洗钱罪,其理由是:“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是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是洗钱行为的基本特征,而不是关于犯罪目的的规定,亦即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时,认识到其隐匿等行为的客体是洗钱罪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4]702。因此,洗钱罪不能作为目的犯,其罪过自然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第二,明知的对象是什么?上文已经提及,行为人“明知”的对象是法条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学界对于“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理解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是指,行为人要“明确知道”是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才能构成洗钱罪中的“明知”。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是指,行为人对属于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可,无须知道是具体哪一个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可成立“明知”。笔者赞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因为“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过于机械地理解了《刑法》条文,而不利于司法实践对“明知”的认定,它还违背了刑法关于主观认识错误的理论。 (三)犯罪客体 “一般认为,洗钱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7]349所以,学界通常认为,洗钱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过,有学者提出要对这种复杂客体进行分类[8]。这种观点与立法机关对于洗钱罪立法宗旨的理解似乎达成某种契合。笔者认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通说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如果从犯罪的本质属性和立法活动的逻辑周延性角度出发,恐怕就不一定说得通了。其实,这里涉及的主要是洗钱罪在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未将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是应该进行考量的。笔者认为,洗钱罪应该归入妨害司法罪一节中,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洗钱罪更加符合妨害司法罪特征;第二,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更符合立法逻辑的周延性。 三、洗钱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明知”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问题。对此,上文已经提到,这里不再过多阐述。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有学者提出,尽管《解释》解决了“明知”客观推定的程序性技术难题,但与美国刑事立法对于“明知”的规定仍然存在差距,我国洗钱罪的主观范围仍然存在实体面过窄的问题[9]。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毕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问题一直都是一个难题。 (二)对本罪以及上游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区别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构成共犯的分界线,主要看行为人与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事前有无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通谋,事后再次实施洗钱行为,则应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事前如果没有通谋,只是实施了洗钱行为,则应只构成洗钱罪。 (三)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这里要对《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的互相认定问题进行讨论。上文已经提到,我国赃物罪与洗钱罪已经越来越趋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上游犯罪的不同。而洗钱罪与窝藏毒赃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上游犯罪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7类犯罪构成,而窝藏毒赃罪只能由毒品犯罪构成。(2)客观行为不同,洗钱罪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就是将赃物合法化;而窝藏毒赃罪是转移、窝藏、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财物的非法性质没有改变。(3)主体不同,洗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窝藏毒赃罪的主体只是个人。 参考文献: [1]何萍.洗钱与反洗钱动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何萍.中国洗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兼与欧盟反洗钱制度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钊作俊.洗钱犯罪研究[J].法律科学,1997(5).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马克昌.完善我国关于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依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 [6]赵军.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相关问题——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相协调[J].法学评论,2004(4). [7]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8]陈明华.洗钱罪的认定及处罚[J].法律科学,1997(6). [9]李云飞.中美洗钱罪主观要素界定的比较[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 2. 刑法论文 3. 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4.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5. 刑法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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