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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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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动的小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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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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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边上观望

了解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情况,探讨实施健康教育对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依从性的影响方法 对124例精神障碍病人在住院期间进行精神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采用电话回访出院后服药情况。结果 首次与4次及以上住院者出院后服药依从性最低。 结论 加强健康教育对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依从性有促进作用,维持治疗中应重视家属的监护作用,以便有利于进行科学的家庭管理,保持维持治疗的有效性。 健康教育;服药依从性;电话回访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生活节奏加快,人们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与各挑战,社会心理因素与生活方式相关疾病明显增,精神疾病已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而且也是社会问题。许多精神疾病由于病因未明,没有特效治疗方法,只能依靠长期服药控制病情。因病程迁延,易复发、致残率高,病人及家属往往对治疗失去信心,在出院后形成停药、复发、再治疗又停药的恶性循环,给人、家庭、社会造成了巨的经济负担。因而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精神障碍病人出院后服药的依从性,维持治疗是预防复发、防止残疾、促进康复的有效方法。本文对2008年10月-2009年10月对上海市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出院病人服药情况进行电话回访,现将结果报告如下。1 对象与方法 研究对象 选择2008年10月-2009年10月出院的本市户籍病人124例,男59例,女65例;年龄14~86岁,平均(±)岁。根据CCMD-3诊断标准,精神分裂症89 例,心境障碍9例,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5例,其他精神障碍21 例。经治疗后临床出院治愈18例,显效59 例,进步41 例,无变化6例。文化程度:大学5 例,高中及大专14例,初中48 例,小学及以下39例,文盲28 例。住院次:首次14例,2次38 例,3次34例,4次及以上38例。 方法 在住院期间对病人进行精神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包括抗精神疾病药物名称、作用、不良反应及其处理,维持治疗的目的、方法等内容,采用口头宣教、黑板报、健康园地等形式,出院时对家属进行服药重要性与必要性强化宣教。在出院后1月末对受试对象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服药情况。2 结果 首次与4次及以上住院病人出院后服药比例显著低于2、3次住院病人 见表1。表1 精神障碍病人住院次数与出院后服药情况 病人不同的文化程度对服药情况无明显的影响 见表2。表2 文化程度与服药情况 相比其他病种,精神分裂症病人在出院后近个月的停药比例并不高 见表3。表3 病种与服药情况3 讨论 把服药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作提高依从性健康宣教的主要内容 由于对精神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本调查显示首次住院病人出院后停服药物比例较高。首发病人一般年纪较轻、病程较短、社会功能缺陷程度相对较轻,维持治疗对病人的预后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住院期间重点将抗精神疾病药物作用、不良反应及其处理,维持治疗的目的、方法对病人及家属进行讲解,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与必要性,坚持维持治疗。在电话回访时耐心解答病人与家属的提问,提供心理支持。药物治疗依从性在精神疾病治疗中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随着住院次数的增加,患病时间的延长,许多病人及家属逐渐失去信心,本调查显示,4次及以上住院者出院后近一个月停药比例较高。与张数深在2005年的调查一致[1]。目病人出院后大多以家庭管理为主,家庭监护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病人依从性是否有效。除了呼吁社会多关注这些弱势群体外,在住院期间向病人及家属定期讲授精神卫生知识,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为患者康复创造适宜的环境,帮助家庭成员面对现实,端正对疾病的态度,消除影响康复的不良因素,增加患者、家属、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改善家庭关系与医患关系,促进患者家庭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恢复与重建。 健康宣教对刚出院后依从性有促进作用,但需加强出院后的继续健康宣教 刚出院的病人服药的依从性是,明显高于2005年6月上海市闵行区在册精神病人调查未维持治疗率[2]。表明住院期间的健康教育能使病人与家属认识到出院期间服药的重要性。但随着病人出院时间的延长,病人对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的依从性逐渐降低。同时病人的就医条件、监护人状况等都可能影响药物依从性,从而导致出院期间依从性不良。据统计,有82%的病人在5年内复发,而坚持治疗的病人复发率仅16%[3]。因此,积极开展各种出院后的继续治疗健康宣教,促进病人维持治疗,降低复发率有一定作用。通过健康宣教,使病人及家属在得到科学指导的同时也得到人性化的理解、关怀与尊重,尤其对病人家属,减少病耻感,增加防病治病知识,提高病人在出院期间维持治疗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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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囡1234

第十七讲 症候的意义    在前一讲中,我曾说过临床的精神病学是不问个别症候有何种形式或内容的;至于精神分析则以此为起点,以为症候本身各有其意义,而且与病人的生活经验有相当的关系。1880至1882年之间,布洛伊尔研究并治愈一个癔病病案,从此之后,此病便大为人所注意,神经病症候的意义就是他第一个发现的。法国让内也得到同样的结果;事实上,让内刊布其结果要较早于布洛伊尔,后者到了十年之后1893-1895,即我和他合作的时期内才将他的观察结果刊布于世。究竟谁先发现,那是没有多大重要性的,你们知道每一发现都经过一次以上,不是一次可以完成,而且成功也不必和劳绩成一正比。譬如美洲本不以哥伦布为名。在布洛伊尔和让内之前,有名的精神病学家劳伊莱特便说过狂人的妄想,我们如果能加以诠释,都不无意义可寻。我承认自己向来很重视让内对于神经病症候的解释,因为他曾将这些症候视为占据病人心内的“隐意识观念”“idees inconscientes”的表示。但是后来让内的态度异常慎重,好像他以为“隐意识”一词只是一个名词,一个权宜的名词,并没有明确的意义。从此,我就未能了解让内的学说;但是我相信他已无缘无故地丢掉了自己的伟大的地位。     神经病的症候,正和过失及梦相同,都各有其意义,而且也像过失和梦,都与病人的内心生活有相当的关系。这是一个要点,我想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我只能说虽然还不能证明无论何种神经病都莫不如此;无论何人只要作一番观察的工夫,都可以相信这一点。但为着某种理由,我将不在癔病中取例,而取例于另一种很特殊的神经病,其起源则和癔病相近。关于这种病我必须先说几句开场白。此病名强迫性神经病the obsessional neurosis,不及癔病普通,或者我们可以说,它没有那么喧嚣,常隐藏而为病人的心事,几乎全无身体上的表示,只有精神方面的症候。精神分析最初就是以强迫性神经病和癔病两种病的研究为基础的,而我们的疗法也在这两种神经病上收到治疗的功效。但就强迫性神经病而言,精神的感受既没有一跃而为肉体的表示,所以比起癔病更容易因精神分析的研究而使人理解;我们已知道它所表示出来的神经病组织的特点远较癔病为显著。     强迫性神经病的形式如下:病人心内充满着实在没有趣味的思想,觉得有特异的冲动,而且被迫做些毫无乐趣而又不得不做的动作。那些思想或强迫观念本身也许是毫无意义的,对病人只是感到乏味的;或常常是愚蠢的;然而无论如何病人总不免以这些观念为耗损精神的强迫思想的起点,他虽极不愿意,却也无法抵制。他好像面对着生死存亡的问题,劳心苦思,不能自已。他内心所感觉到的冲动也似乎是同样地幼稚而无意义的;它们都是些可怕的事,例如犯重罪的诱惑,病人不仅视为与自己身分不合而加以拒斥,而且胆战心惊地逃避它们,用种种预防的方法来防止它们的实现。事实上,他确实一次也没有实现过这些冲动;而预防和摆脱没有一次不获得最后的胜利。他真正干的都是些绝对无害的琐事--即我们所称的强迫动作--都是日常动作的重复和加工的排演,致使那些普通必要的动作--如上床,漱洗,穿衣,散步等--都变为异常艰难繁重的工作了。那些病态的观念,冲动和动作,并不依相同的比例混合而为强迫性神经病;大概地说,这些表示总有这种或那种占较重要的地位;其病的名称就由此而定;但一切形式所共有的特征仍很显著。     这显然是一种癫狂的病症。我想精神病学者虽欲逞其最荒唐的幻想,也必不能捏造出这种病来。假使我们没有每天亲眼看见这种现象,也必不敢信以为真。你们不要以为治疗这种病人,可以劝告他力图摆脱,不要注意这些荒谬的观念,不要实行这些无聊的动作而代之以合理的动作,那正是他所愿意的,因为他未尝不知道自己的境地,也未尝不赞同你对于他的强迫性症候所持的见解,而且这种见解,他自己也会提出。但是他只觉得情不自禁;在强迫性情境中所做的动作,似有一种大力在后,非常态精神生活中的力量所能违抗。无办法中的办法只有一个--他只能交换代替;他可以用一个比较缓和的观念代替原有荒谬的观念。他可以用另一种预防的方法代替原有的一种,他可以做另一动作以代替原来的繁文缛节。总而言之,他能以此易彼,但不能把它完全打消。这种症候的交替包括其原来形式的根本改变就是此病的一种主要特征;更可注意的是,就此病而言,其精神生活中所有的相反价值0pposite values或极值polarities,译按:即强弱明暗等相反的观念似乎分化得更为显著。除了受积极性和消极性的强迫之外,理智方面也出现怀疑态度,甚至逐渐发展到本常以为真实的事情也充满着疑虑。凡此种种都足以使病人日益犹豫徘徊,丧失精力,而减少自由;虽说强迫性神经病病人都富有精力,善于判断,一般具有超出常人的智力。他通常富有道德心,且常怕做错事,一般是无罪可言。你们可以想象得出,在这种矛盾的品性和病态的表示的迷惑之中,要追求其得病的原因,确是一种艰难困苦的工作。我们现在的目的只是对于此病的某些症候加以解释而已。     你们听了前面一段的讨论,也许想要知道现代的精神病学对于强迫性神经病究竟有什么贡献;那不过是很贫乏的一种贡献。精神病学只给各种强迫行为予以相当的名称;此外便谈不上什么了。只说患这些症候的病人是“退化的”“degenerate”。这可不能使我们得到满足;这不过是一种价值的评判,或竟是一种贬抑之词,决不是一种解释。我想我们每易断定退化的结果自然产生各种怪态。我们原相信有这种症候的病人必与一般人不同;然而他们果然比其他神经病者,癔病患者,或精神错乱者更为“退化”吗?这个形容词显然太浮泛了。你们如果知道那些有奇才异能,功留后世的男女们也可以表现出这种症候,便不免怀疑这个形容词究竟是否妥当了。由于伟人们自己的慎重和其作传者的失实,我们一般不易知道他们的本性,然而他们也不免有爱真理若狂的,如左拉参见陶拉斯,“爱弥儿·左拉”,《医学心理学研究》,巴黎,1896 年,而且我们还知道他终身患有许多古怪的强迫性习惯。     精神病学称这些患者为“退化的伟人”“dégénerés super-ieurs”便算完事。然而由精神分析的结果看来,这些特殊的强迫性症候也能像那些没有退化的患者所有其他各病的症候一样,都可永远消灭。我自己便已常常取得这种成绩了。     我将仅取二例以说明对强迫性症候的分析;第一个是旧例,但是我还没有发现更好的例子,第二个则为新近遇见的例子。因为这种叙述既须明白,又须详尽,所以我们仅以此二例为限。     一个年近三十的女人患有很严重的强迫性症候,我本来可能治愈她,假如不是我的工作由于命运的突变而遭破坏的话--这一层以后或者可以告诉你们。她在一天之内,除了其他动作之外,总有若干次做下面的一个奇怪的强迫性动作。她常从自己的房间跑入邻室,在室内中央的一张桌旁站定,按电铃召女仆来,或嘱咐她作一件琐事,或无事挥之使去,然后又跑回自己的房间。这种现象原没有危险性,但仍足以引起我们的好奇心。至其原因如何,则由病人很简单地说出,并未经分析者的帮助。我决不会猜出这个强迫性动作的意义,也决不能予以解释。我曾多次问病人何以有此行动,或其意义何在,她总说不知道。但是有一天,在我劝说她在某种举止上不必怀疑之后,她忽然知道了强迫性的意义,因为她细述了这一强迫性动作的经过。十年前,她嫁了一个年纪远较她大的男人。在结婚那一夜,她知道了这个男人是缺乏性能力的。那夜,他多次从自己的房间跑入她的房间,想一试自己的本领,但终至于失败。第二天早晨,他羞愤地说:“这未免给铺床的女佣人太瞧不起了。”因此随手拿起一瓶红墨水倒在褥单上面,但没有倒在这种斑点恰恰应在的位置上。我起初不懂这一回想和刚所讨论的强迫动作究竟有什么关系;因为我看这两种情境除了一个仆妇,和从这个房间跑入另一房间的动作之外没有其他相似之点。其后,病人引我入邻室内,我看见了桌上台布的大红斑。她更说明自己站在桌旁,务使仆妇一进来,就能看见这一红斑。因此,这强迫动作和结婚之夜的情景的关系遂无可怀疑了,虽说关于此事,我们仍有再加查问的必要。     第一,我们可以知道病人以自己代替丈夫;由这房间跑入另一房间,她正在演出他的动作。为了保持相似之点,我们还要假定她以桌和桌布代表床和床单。这一点似乎太牵强附会;但是我们有梦的象征的研究可资参证。桌在梦内常为床的代表;“床和桌”合而有结婚的意义,所以床可代表桌,桌也可代表床。     凡此种种都足以证明强迫动作富有意义;似可视为重要情景的重复排演,然而我们也不必停留于这一相似之点;假使我们更仔细地考查这两种情境的关系,或更可以推知其强迫动作的目的。这个动作显然以召仆妇前来为中心点。病人向仆人示以红斑,恰恰针对着自己丈夫所说的“这未免给仆人太瞧不起了!”那一句话。她既重演丈夫的动作,因此,她的丈夫乃不为仆人所轻视,因为红斑已出现在所应占的位置了。所以她不仅重复排演旧有的情景,而且加以引申,予以修改,务使情景毫无可以指摘的缺点。此外还有一层,就是将那夜悲剧所以产生和红墨水所以必需的情境即丈夫性能力缺乏的那件事,加以修正。这种强迫的动作似乎是说:“不对,他并没有在仆妇面前丢脸,他不是无性能力的。”她像在梦中一般,在当前的强迫动作内,满足了她这个欲望,借以恢复丈夫倒红墨水之后的信誉。     关于这一病人所有的其他事实,都足以使我们对于她的很难了解的强迫动作,作上面的解释。她已久和丈夫分居,而且那时正想决心和他依法离婚。然而她的心总摆脱他不开;她强迫着自己对他忠实。她于是离群索居,以免受他人的诱惑,而且在幻想里,饶恕了他,并将他理想化了。她的病的最秘密的目的在于使他不受恶意的毁谤,使自己和他分居有理由可说,他虽失去了她,却仍可舒服地生活着。所以我们分析了一种无害的强迫动作,结果却立即发现了发病的主因,同时又推知了一般强迫性神经病的特性。我很希望你们能对此例多多加以研究,因为一切强迫性神经病难以逆料的情形都聚会于此了。其症候的解释是病人一刹那间发见的,未经分析者的指导或干涉,其解释又不发生于幼时已被遗忘的事件,而是起源于病人成年时明白记得的事件。因此,批评家所常加诸于我们对于症候解释的种种攻击,到此都站不住脚了。这种好例子确是不容易遇到的。     还有一事!这一无害的强迫动作竟直接地牵及病人最秘密的事件,岂不使你们感到惊奇吗?一个女人最不愿意告诉他人的几乎莫过于她的结婚之夜;我们现在竟尽知其性生活的秘密,这难道是事出偶然,完全没有特殊的意义吗?你们或者可以说,我特意选择此例是为了自圆其说。我们且不要匆忙下这一结论;暂时请注意第二个例子。这第二个例子和第一个例子性质完全不同,乃是一个普通的例子,是上床前的预备仪式。     一个长得很好的聪明的女子,年纪十九岁,她的父母只生养了她一个,她在教育和智力上都较他们优越,她的性情本极活泼,但是近年来忽然无故地神经异常。她经常动怒,尤其是对她的母亲;她抑郁不满,怀疑犹豫,后来竟自称不再能单独走过广场和大街。关于她的复杂的病状,我们不想详述,由她的病状看来,至少可以有两种诊断:即广场恐怖症agoraphobia和强迫性神经病;现在仅请注意这个少女上床前的种种预备仪式,结果引起她的父母的极大忧虑。大概地说,常态的人在上床前也可说都有一种仪式,或者,至少也需要某种条件,否则就不能入睡;这种自醒至睡的经过往往形成一定方式,每夜都照例演出一次。然而一个健康人所需要的睡眠的条件都可作合理的解释,假使外界的情境使此仪式有改变的必要,他也能够迅速适应。至于病态的仪式则一成不变,往往要作很大的牺牲以维持其无聊的仪式;在表面上,也以合理的动机为借口,而和常态不同之处仅在于实行起来似乎小心太过。但如果加以更细密的观察,便可知这种借口没有充分的理由,而其仪式的所有惯例也不能用所举的理由加以掩饰,有些惯例且直接和理由相抵触。病人为了求得睡眠起见,宣称她在夜间需要环境安静,必须排除一切声音的喧扰。她因此做两件事:她将房内的大时钟停止不走,并将其他一切小时钟移出室外,就连床边桌上的小手表也不例外。所有花盆和花瓶之类都慎重地放在写字台上,务使它们不在夜间跌落破碎,以免惊扰她的清梦。她也知道这些求安静的预防理由很难成立:小手表纵使放在床边桌上,那滴滴之声也一定听不见;我们又都知道时钟有规律的滴达声决不至于侵扰睡眠,反可引人入睡。她也承认花盆花瓶即使在夜里放在原处,也必不至于坠碎,这种惧怕都是过虑。至于就仪式中某些他种动作而言,却又不符合这个求静的动机;譬如硬要自己的卧房和父母的卧房之间的那扇门半开着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乃置种种障碍物于门口,她似乎又召致了声音的来源;然而最重要的仪式都和床有关。床头的长枕必须不和木床架接触。小枕必须叠跨长枕之上成一菱形;她然后将头恰恰放在这个菱形之上。盖上鸭绒被之前,她必抖动鸭毛,使羽毛下降;但又必定把被压平,使鸭毛重新分配。     关于仪式的其他各种细节,我将略而不述;因为这些细节既不能供给我们以新材料,叙述起来又不免离题太远。然而你们不要以为这些琐事都进行得很顺利。她每做一事,总耽心没有做好;势必试而又试,演而又演;她先怀疑这一点,又怀疑那一点,结果不免过了一两个小时之后,自己才好睡觉,或让犯愁的父母安睡。     这些病状的分析不象前一例的那么简单。我须供给一点关于解释的意见,而她则或坚决否认,或讪笑怀疑。但是她在最初拒斥了我的解释之后;其后又将这个解释所提起的可能性加以考虑,注意所引起的联想,回忆所可有的关系,结果,乃自愿地接受了这些解释。接受之后,她开始逐渐减少了那些强迫动作,治疗尚未终结之前,她已抛弃全部的仪式了。但是我还得告诉你们,像现今我们所做的分析工作决不持续地集中于一单独的症候,直到它的意义完全明了才止。因为我们常常要丢开那正在研究的主题,而在另一方面又要将它提起。所以我现在要告诉你们的症候的解释,实在是许多结果的综合;这些结果,因为研究在其他方面的中断,往往过了若干星期或若干月之后,才可求得。     病人乃逐渐知道夜间将钟表移到室外是因为它们是女生殖器的象征。我们知道钟表除此之外,也许还有其他种种象征,其所以有女生殖器的意义是因为它们也有周期的动作和规律的间隔。女人常自夸经期之来,如钟表之有规律。这个病人最怕钟表的滴滴声会扰乱她的清梦。钟表的滴滴声可比作性欲激动时阴核的兴奋。这个感觉确曾有几次使她从梦里惊醒;她因为怕阴核的勃起,所以每夜将一切钟表尽行移开。花盆花瓶,和一切容纳器相同,都是女生殖器的象征。所以防止它们在夜间跌破确实都有意义。我们知道订婚时打破一个花瓶或盆子的风俗流行很广;在场各人都取去一碎片,表示不再认新妇为已有,这个风俗也许随一夫一妻制而起。病人对于这一部分的仪式也引起一种回忆,几种联想。她在孩子时,曾拿一玻璃杯或瓷瓶,忽失足跌倒,割破手指,流血很多。她长大时对于性交等事已有所知,深怕自己在结婚之夜,或因不流血而有不是处女的嫌疑。她怕花瓶跌碎,就是表明要抛弃那整个关于贞操和初次交媾流血等事的情结,也就是要摆脱会不会流血的焦急。这些顾虑和防止声音一事的关系其实是相离很远的。     有一天,她想到了仪式的中心观念,忽然了解到自己所以不使长枕接触床背的缘故。她说,由她看来,长枕常像一个妇人,而直挺挺的床背像一个男人。因此,她好像是用一种魔术的仪式,将男人和妇人隔离;那就是说,把父亲和母亲隔开,不使有交媾发生。在尚未有此仪式的多年以前,她曾用一种更直捷的方法,以达到这个目的。她假装胆小,或利用惊惧的倾向,好使她的卧房和父母的卧房之间的门开着。这个办法仍然是现有的仪式之一;因此,她可以窃听其父母的举动;此事曾使她失眠数月。她这样打扰自己的父母还不满足,她那时有时还睡在父亲和母亲之间。于是“长枕”和“床背”真地被阻而分离了。后来,她长得太大了,不能舒服地和父母同床,因此,乃有意假装胆怯,使母亲和她交换,自己好和父亲同睡。此事确实是幻想的起点,结果如何,在仪式中显然可见。     假使长枕代表女人,那么她抖着鸭绒被使毛羽下降,使之隆起,也确有一种意义。其意为何?意即怀孕;但是她也未尝不希望母亲免孕;因为她数年来很怕父母交媾的结果,又会生一个孩子,使自己多一敌手。反之,假使长枕意即母亲,那么小枕只能代表女儿了。为什么小枕斜放在大枕之上成一菱形,而她的头恰巧放在那菱形的中心呢?她不难记起菱形常用于画内或墙上以代表女生殖器。她于是以自己代表男人或父亲而以自己的头代表男生殖器。杀头为阉割的象征可以考证。     你们会问,处女心内竟有这种可怕的思想吗?那是我承认的;但是你们可别忘记了我并未创造出这些观念,我只是把它们揭露出来。临睡前的这种仪式也是够奇怪的,你们可不能否认在仪式和幻想之间因解释而显露出来的类似之点。但我认为更重要的是,你们应当记住这个仪式不是一个单独幻想的产品,乃是几个幻想的混合产物,不过那几个幻想总会汇合于某点而已。你们还要记住,她的仪式的细节对于性欲有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关系,一部分是性欲的表示,一部分是对于性欲的反抗。     假使我们将这个仪式和病人的其他一些症候联系起来,也许分析的结果所得更多。然而这可不是我们现在的目的。你们现在只须知道病人幼时曾对于父亲有过一种“性爱”erotic attach-ment。这种性爱曾使她颠倒若痴。也许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她对于母亲的感情才如此恶劣。还有一层,我们也不能轻轻放过;就是,这个症候的分析还涉及了病人的性生活。我们对于神经病症候的意义和目的了解越深入,则凡此一切就越不足为怪了。     从上面所引二例,已可使你们知道神经病症候的有意义与过失和梦并没有什么不同,而且那些症候都和病人的生活有密切的关系。可是我能希望你们因此二例的力量就相信我这句话的价值吗?那当然是不对的。然而你们能希望我继续举例,等到你们信服才止吗?那也是不对的;因为每一病人都须经过长时间的治疗,所以我要是把关于神经病理论的这一点充分讨论,那就不免要一个星期讲五小时,一个学期才能讲完。因此,我不得不仅以此二例作为我所说的证明;你们可再参阅那些关于这个问题的著作,如布洛伊尔对于他的第一个病案即癔病的症候的经典解释,荣格对于所谓早发性痴呆dementia prωcox的症候的出色说明那时荣格仅为一精神分析家,尚未期望成一理论家,以及后来我们各杂志上所刊布的种种论文。这一类研究非常丰富。神经病症候的分析和说明既很引起分析家的注意,于是神经病的他种问题就暂时被忽视了。     你们无论那一位如果对于这个问题有过相当的研究,则必深深地感到证据材料的丰富。但是也会遇到一种困难。我们已经知道,一个症候的意义在于与病人生活的关系。症候的形成如果越随个人而异,我们就越可清楚地看出这种关系之所在。因此,我们的工作就是要为每一无聊的观念和每一无用的动作,求出从前这个观念所以产生和这个动作所以需要的情境。那位跑到桌边按铃召唤仆妇的病人的强迫动作,就是这个症候的完满模式。但是完全与此不同的症候也是屡见不鲜的。譬如有一些典型的症候,实际上为各病例所共有,其所有个别差异都不复存在,以致不容易求出其与病人生活或旧时特殊情境的关系。我们请再讨论强迫性神经病吧。那位在睡前做种种琐事的病人可引以为例,虽说她也表示出许多个别特点可用来作一种“历史的”解释。然而一切强迫性神经病患者总提出某种动作,不断地作有规律的排演。有许多病人终日洗濯。还有那些患广场恐怖症已不再被认为是强迫性神经病者,却已被分类而为一种焦虑性癔病的患者也是不耐烦而单调地表现同样的病态特点。他们怕的是围绕起来的空地,宽敞的广场,长的直路或小路;假使有人同伴或有车追随其后,他们便觉得受了保护似的。但除了这些基本成分的共同点以外,各个病人都各有特殊的情态,彼此显然有别。譬如甲只怕狭径,乙只怕大路;丙只看见周围人少,丁只看见四面有人,才敢前行。癔病也是如此,除许多随各人而不同的特点之外,常有许多为本症所共有的症候,似不易以各人的历史为解释的根据。然而我们可不要忘记只是因为有了这些症候,才可用来下一诊断。假如我们已知道癔病的一个特殊症候,起因于某一经验或某组经验例如一种癔病的呕吐起因于一组恶臭的印象,现在如果发现另一种呕吐的症候似乎起因于完全不同的经验,那就不免令人迷惑了。癔病的病人似乎总因为某种不可知的原因而呕吐,而且由分析而发觉的那些历史的原因,似乎只是病人因内心需要或随机捏造的一些托辞,用以达到其掩饰的目的的。     因此,我们只好得出这令人沮丧的结论,即神经病症候所有各人的不同方式,虽然确能根据病人的经验以求得完满的解释,但是我们的科学可不能说明这些病案所有远较常见的典型的症候,而且在追求一个症候的历史的意义时所引起的种种困难,我也未对你们说起。我不准备对你们说,因为我虽不愿在你们面前有所隐藏,然而我却不必在我们共同研究的开始之时,使你们感到迷惑或惊异得发呆。我们对于症候解释的了解,固然刚刚才开始,然而我们却想坚持已有的知识,逐步征服那些未知的困难。我想用下面这种想法来鼓励你们:就是,这个症候和那个症候之间,几乎难以假定有基本的区别。假使各人的不同症候可释以病人的经验,那么与某一经验有关的典型的症候也未尝不可释以人类所共有的经验。神经病所有常见的特征,例如强迫性神经病的重复动作和怀疑等,也许是些普遍的反应,病人因病理的变化而被迫将这些反应变本加厉而已。总而言之,我们确没有灰心丧气的理由;我们要看更有什么东西可以发现。     在关于梦的理论内,也曾遇见很相类似的困难,不过这个困难,我们在前次讨论梦的时候,未能加以论列。梦的显意,本很复杂,随各人而异;因分析这种内容而得到的结果,我们已详细讲过。但是也有些梦可说是典型的,为各人所共有的,其内容既都相同,所以分析起来也感到同样的困难。例如梦见跌落,飞行,浮水,游泳,被掣时,裸露身体,以及他种焦虑的梦;这些梦随梦者不同而其解释亦异,至于何以为各人所共有,还没有任何的说明。但是我们注意到就在这些梦里,其公共的基本成分也点缀着各人不同的特性。也许是由他种梦的研究而得到的关于梦的生活的知识,可以用来作为这些梦的解释--不必加以曲解,只须逐渐扩充我们对于这些事实的含义便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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