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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气甫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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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潜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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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官科护理学专业性强、实践性强,五官系统结构精细、功能特殊、操作多且要求严谨,故此应有其独特的 教学 方法 ,方能适应专科护理教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五官科护理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本文回顾了高职高专五官科护理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人教学 经验 ,提出了通过转变教学理念、提升教师自身素质、优化教学内容、灵活采用教学方法和手段、重视实验教学和临床带教、构建多元化学生学习评价体系等途径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使其成为综合素质高、核心技能强的实用型护理人才。

【关键词】五官科护理学;教学改革;探讨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 文章 编号】1004-7484(2014)07-4609-02

五官科护理学是临床护理学的一个分支,是护理专业的一门必修课,包括眼、耳鼻咽喉、口腔科护理学。本课程授课内容多,学时少,非重点学科,属于考查科目,也不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范围内,长期以来得不到学生的足够重视,学生学习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效果欠佳。学生这种被动学习模式,会降低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实施教学改革的热情,导致学科发展缓慢。如何对课程进行教学改革从而培养综合素质高、核心技能强的实用型护理人才是教学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教学经验 总结 出以下 心得体会 ,以供交流探讨。

1 确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的传授获得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 文化 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的。也就是说,学习是在教师创设的情境下,学生借助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主动探索、积极交流和协作,逐步建构自己知识的过程。这意味着学习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接受知识,凸显了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而传统的教学模式往往主更强调教师的“教”,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主体作用,导致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欠缺,学习潜能未得到开发,学习能力没有得到提高。如何改变这一现状?这就要求教师更新教学理念、转变角色,从单一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帮助者和引导者。

2 提升教师自身素质。

随着科技的发展,对五官科疾病的认识也不断更新,临床和护理方面不断涌现出新技术和新方法。但是教材往往滞后于临床,单纯依靠教材作为教学资源已经不能满足教学需求,也无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所以,必须树立教师终身学习的理念,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着手。首先,教师应为双师型教师,积极参与专科护理工作,提升自身的岗位实践能力;在工作中要收集大量可于教学的临床案例和其他教学资源,掌握临床新进展,确保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紧密结合。第二,通过自学、参与学术活动、访学或提高学历等学习形式,丰富自身的专业知识,更新知识体系,达到知识结构最优化,形成自身独特的学识魅力。第三,因教师多为医疗或护理专业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师范 教育 ,对教育学相关理论的掌握较少,需要通过参加高等教育相关理论方面的培训或学术活动,提高自身的教育学理论知识,确保教学符合高等教育基本规律。

3 优化设计教学内容,突出专业特点。

五官科护理学教学内容多,知识和技术更新快,但课时少,要让学生在有限的学时内掌握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护理相关知识,这对教师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难题。如何解决这一难题,优化设计教学内容是至关重要的。五官科护理学共有80多个常见病,在教学中不可能全部讲授。所以,教师应该从专科护理工作需求出发,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对课程进行合理的整体设计和单元设计,遵循少而精的原则,精心挑选教学内容,突出教学重点和难点,适当吸纳疾病相关最新进展,使教学内容做到透彻而简约,精微而完善。

4 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灵活化、多样化。

教师应针对所选用的教材及授课内容等,运用适当的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教学内容的特点,灵活采用教学方法,如启发式、参与式、互动式、情景模拟式、角色扮演式和案例等教学方法。通过让学生参与教学过程,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临床思维能力和 创新思维 能力,活跃课堂教学氛围,实现师生之间良性互动,从而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五官科护理学专业性强,组织器官的局部解剖和疾病的讲授需要大量的彩图、临床图片、视频等教学材料,但传统的教学手段无法使如此多的教学素材一起图文并茂、直观生动在教学中展现。多媒体技术的应用解决了这一难题,它弥补了传统教学手段的弊端,扩大了课堂教学的知识容量,使教学内容更加直观、形象、生动,使学生获得直接的感性经验,同时也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了课堂气氛,有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5 重视实验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

五官科护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验操作和临床实践教学是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使其能胜任工作岗位需求。但大部分高职高专院校的实验室专科检查设备陈旧和不足,教学课时少,使得学生对实验课缺乏足够的重视,兴趣和积极性亦不高,严重影响学生的认知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一则需要学校给予足够的重视,逐步更新和补充实验教学设备。二则要建立理实一体化实训室。在教学过程中根据以“学生为中心,能力为本位”的教学理念,可采用情景模拟、角色扮演等教学方法,使学生积极参与到实验教学中,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培养学生临床思维能力、操作能力的同时,亦发掘了学生的创新能力。三则在实验课结束前10分钟,教师应做相应的小结,对学生进行随机抽测,并对其操作进行详尽的点评,使学生在压力和激励共存机制下更认真的学习。四则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操作机会,如实训室在课余时间或周末对学生开放。目前的紧张的医患关系要求我们在实验教学中要特别注意培养学生以人文关怀为基础的医患沟通技能,使学生成为乐于和患者沟通、善于沟通的护理人才。

临床实践教学是帮助学生把课堂上所学基础理论知识与临床护理实践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是学生获得专业护士所必需具备的专业技能、态度和行为的重要途径[1]。但五官科护理学的临床实践教学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带教意识不强、带教水平参差不齐、管理不严谨等,使得临床见习多流于形式,难以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紧密的联系起来,难以达到临床见习的目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相关科室成立护理教学教研室,确定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带教组长―带教老师责任制,负责带教工作的管理、实施及带教老师的资格认定、培训,确保见习的教学质量,使学生对五官科临床护理有更真实、切身的认识。 6 改革考核评价制度,构建多元化学生学习评价体系。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考试对教育活动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是评价学习和教学效果的重要方法,是引导学生自主的创造性学习的重要手段[2]。目前,大部分高职高专院校存在考核形式单一,注重终结性评价、以考代评、缺乏形成性评价,且考试内容陈旧、试题质量不高等问题,不能准确的评价学生学习效果,起不到考试应具备的检查评价、教育激励、反馈调控和培养监督等功能。怎样才能改变这一现状呢?这就要求教师改革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多元化学生学习评价体系。多元化学习评价体系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评价的多元系统,反映在评价的内容、过程、方式、方法、手段及其管理等环节的多样性。其构建需制定 规章制度 、加强过程监控、完善考试方法及评价模式等,最终形成评价过程多元、评价方式多元、考试内容多元、成绩构成多元、考试管理全程监控等全方位、全程性的评价体系。

7 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古人云:“授人以鱼,只供一饭之需;教人以渔,则终身受用无穷。”教学的本质不是教师传授了多少知识,而是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学会学习,即自主学习,构建自身的知识体系。如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则要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强化学生的学习意志力和自信心,确保其坚持不懈地学习。二则要构建适合学生自主学习及多位教师协同教学的教学资源平台。三则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召开学习研讨会,就课程内容和相关学科知识开展 学习经验 交流、疑难问题探讨及相关交流等[3],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不但提高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还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四则要积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提供五官科护理学专业网址等相应资源,组织学生成立课外探索小组,布置课外探索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索学科知识;还可以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大学生挑战杯、创新性项目、国家级或省级的五官科操作技能比赛和 社会实践 活动,这不仅调动了学习积极性,还培养了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有利于其今后的深造和发展。

总之,在五官科护理学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转变教学理念、提高教师自身素质、优化教学内容、灵活采用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使其成为综合素质高、核心技能强的实用型护理人才。

参考文献:

[1] 杜慧敏,于瑞英,罗文川.加强临床教学管理提高护理教学质量[J].护理管理杂志. 2003,3(3):42~43.

[2] 段颖立.中国高校考试制度改革初探[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25(5):119~123.

[3] 沈继英,祖勤,黄琴.关于医学生自主学习的思考与实践[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2010,30(4):570~572.

摘要:对2011年~2012年在我院五官科住院患者的情况进行分析,通过降低五官科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发生率,提高护理质量,更好的为患者服务。

关键词:五官科;不安全因素;护理质量

随着现代社会不断发展,医疗水平不断提高,医疗环境日趋紧张。作为跟患者接触最多的护理人员,在给患者实施护理的同时,也面临一定的不安全因素。五官科作为内外兼顾的医院科室,其护理工作是临床护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求护理人员掌握扎实的护理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且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过硬的心理素质。现就五官科护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如何提高护理质量做以下阐述。

1 不安全因素

科室特点及患者因素 五官科涉及人体的眼、耳、鼻、咽、喉,器官特殊,不仅影响患者容貌,也关系到呼吸、吞咽、视物、听觉等,围手术期护理难度较大。许多车祸伤、机器伤、爆炸伤伤及面积大、涉及器官多,易造成气道堵塞、呼吸困难、眼内出血、鼻出血等,稍为疏忽,易出差错事故。患者年龄差异大,老年患者多伴有高血压病、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 儿童 多情绪激动、逆反心理重,如果护理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素质、娴熟的操作技能、良好的沟通能力,容易引起患者及家属不满。

护理人员因素

人力资源不足 因医院支持系统不完善、追求经济效益等原因造成床护比不达标,护士会因工作量大而简化护理程序。同时,护理人员除进行健康宣教、基础护理、输液、发药等本职工作外,还要承担一些非专业性的任务,如:催促患者缴费、送检相关仪器、解释费用明细等,大大增加了护理人员的工作量并占用了护患沟通交流时间。

职业素养问题 有些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观察不细致,无法了解患者的详细情况,若不及时发现病情变化,有时会使患者受到不必要的伤害。或不严格遵守操作制度、规范流程,给患者造成伤害,严重者甚至危及患者生命。如冲洗泪道时忽视患者坐姿,造成眼部误伤;发放口服药时,若将带有薄膜外壳的药物发放给视力障碍的患者,容易造成其直接吞咽导致气管或食管异物。

护患沟通问题 临床工作中一些护理人员不注意人性化护理,与患者及家属主动沟通的能力欠佳。护理人员与患者交流的信息量过少,缺乏患者迫切想了解的信息[1]。或者护理人员沟通技巧欠缺,针对患者及家属的疑难解答不充分、不合理、不专业,导致患者及家属不满,进而引起纠纷等。如喉部肿瘤患者入院时护理人员未向其交代可能出现的术后吞咽影响,患者术后出现喉阻塞情况,会产生纠纷。与此同时,某些患者的期望过高,出现问题就容易责怪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经验不足[2]。

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护理投诉案件逐年增加。护理文书作为记录护理人员具 体操 作过程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是医疗事故争议的重要证据。作为五官科的护理人员,如果患者入院评估不仔细、描述不清楚、诊断不合理,都会对患者接下来的诊疗工作造成影响。如对青光眼患者的入院评估只重视高眼压导致的临床表现,忽视青光眼导致的视野小、环境陌生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护理从业人员低龄化,护理经验不足,只注重解决患者健康问题,忽略潜在的法律问题,均可导致医疗事故发生。

2 提高护理质量

改善科室环境 医院应及时补充护理人员数量,根据床位数调整人员分配,适当减轻护理人员工作压力。评估患者需求,想患者之所想,以患者为中心,明确各项指示牌,安排专人指引患者,加强室内照明,铺设专用盲道。对患者实施必要的心理指导及健康教育,介绍科室情况,使患者 消除紧张 情绪及不信任态度,为患者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安全预警制度,使每个护理人员掌握各种意外事件发生的应急处理办法,重视 安全教育 ,杜绝由患者或家属违反住院安全制度引发的安全问题。

提高专科护理技术 随着高科技诊断、治疗仪器不断应用到临床,医疗技术水平进入新阶段。五官科护理人员应与时俱进,不断提高专科知识。适应发展需要。由于五官科疾病种类繁多,所以需定期开展专业知识讲座、专科护理查房、护理技能培训,并鼓励护理人员利用网络、参加继续教育等方式获取更多专科护理技术。

提高职业风险意识,加强 法律知识 教育 提高护理质量的前提是确保护理安全。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进行护理不良事件讨论,同时,岗前培训中增加与护理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设立医疗护理过失案例和护理纠纷案例专题讨论,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潜在问题进行深思。

重视术前、术后教育 五官科的手术虽然较其他外科手术时间短、范围小、出血少,但是手术要求精细,涉及解剖结构多,加上许多患者对手术顾虑多、有恐惧感,增加了手术难度。所以做好术前、术后教育尤为重要。护理人员应对患者加强心理护理,针对患者的不同的表现,进行良好的心理疏导。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功能障碍做好相应的沟通。术后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帮助患者减轻痛苦,促进睡眠,开展术后康复及功能锻炼。如帮助喉切除患者进行进食功能训练,鼻部手术患者进行通气功能训练,内耳手术患者进行平衡能力训练。

加强沟通,防止纠纷产生 和谐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的沟通是减少不良事件发生前提,以患者为中心,时刻关注患者情况,针对不同患者的实际情况,加强人文关怀,给予心理疏导。掌握沟通技巧,认真解答患者及家属的疑难问题,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并做到将每项操作的目的、风险、注意事项告知患者及家属,必要时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既是对患者的保护,也是护理人员的自我保护。同时,护理人员之间及医护人员之间的沟通也是必要的,可以相互查漏补缺,相互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得出解决办法。

3 讨论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3]。护理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医疗质量。通过上述护理管理 措施 的实施,激发了护理人员工资热情,提高了护理人员专业素养,加强了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树立了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提高了护理质量。

参考文献:

[1]萧佩仪,张桂芬,何艳梅,等.急诊护理风险的原因分析与管理成效[J] .现代医院,2012,12(2):132-135.

[2]崔晓芳.影响护士工作压力因素的研究[J] .家庭护士,2007,5(23):25-27.

273 评论

一人食24

这个是可以的啊,什么时间要呢,,,恩

207 评论

且吃且增重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以及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护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等三个方面为基础,首先论述人体器官移植潜在的风险。然后就如何应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非法交易来保证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 风险 医疗机构

作者简介:赵桐,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教育 。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广泛讨论。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发生,缘于器官移植对于效率的特别要求:为了尽快完成手术,保证器官移植成功,复核器官检验 报告 的步骤被省略了。结果检验师与协调员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而医生基于对协调员的信任,没有再次确认。移植手术完成48小时后,医院才偶然在器官书面检验结果报告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测试为阳性。导致不仅5位受捐赠者,40多位医护人员由于接触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着感染危险。这一被称为台湾地区医学史上最大的灾难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人体器官移植

作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国,我国每年都开展相当数量的各类器官移植手术。作为一项复杂的医学技术,器官移植更多地引发着人类对于伦理问题、法律问题的讨论。经过不断的探索、 总结 ,200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先后出台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法规。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机制。尽管这些法律规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中规定将人体器官仅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却排除在“人体器官”的范围之外。一定程度上讲,存在着明显的与医学上对于人体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缩小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豍,但是却不可否认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毕竟已是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其载体来自人的身体,因此人体器官移植才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这里面不仅涉及传统的道德观念问题,人体器官严重供应不足,长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这更是触及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潜在的风险

(一)执行不严,给人体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机

2010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案件中,人体器官买卖中介“养”了十来个供体。这些供体大都是年轻的无业人员,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卖自己的器官。这样规模的供体群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下,顺利完成器官移植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同时,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及查核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属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证明材料。竖但是在各种利益的催生下,导致上述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放纵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医疗机构当前审查移植对象不谨慎的情形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拟接受尸体器官移植的受体,其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外国人,通常以此方式来冒充我国内地国民的待遇实施尸体移植,从而达到所谓“移植旅游”的目的。二是供受体双方为满足法定亲属关系或亲情关系,为了能达到捐赠器官的条件,双方私下约定,直接开价出卖部分肝脏或一个肾脏。他们以往并不相识或仅仅相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于是他们即通过社会非法组织仿制各种公安机关、公证机关、民政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或居委会等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以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从广东省广州某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近3年审查患者提交的资料中,每年均可发现有假冒(养)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义的相关个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丰。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本来就是一项比较昂贵的医疗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仍比较混乱,“插队”的现象比较突出。某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器官移植成为有钱人独享的技术,“富人使用穷人的器官延长生命”成为了刺眼的社会问题。

(三)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

我国的器官捐献率整体不高。这其中有传统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公益机构的组织、实施作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后,别说捐器官,连捐钱都成了比较难的事。

某些有意捐献者“捐献无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全国性公证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缺失。社会信任危机以及科学的器官采供管理系统缺失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开展。世界上开展器官捐献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1984年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同时,一个名为“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的以独立、统一、公开为特点的网络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开地享有获取器官信息的权力;患者的排序情况也得到公开,以便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从台湾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类似的机制在运作。 三、积极的应对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应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豑,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改变,逐步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很多旧思想、老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使得开展器官捐赠及移植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显艰巨。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 经验 ,从而引导并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美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可谓是独领风骚,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替代的 措施 ,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为此,美国当局出台了很多鼓励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采用驾照审领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给登记的捐献者减轻个人所得税,从而推动器官捐献。所以在美国,作为身份的证明驾照,同时也是器官捐献书。西班牙则采取了一个更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协调员制度来推动器官捐赠工作的进行:以沟通见长的协调员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与其及家属联系,并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这项制度使西班牙成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赠率第一位的国家。

(二)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些尝试

1.建立全国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1)结合驾校考试培训。重大灾害逃生训练等课程在驾校考生、高校学生中宣传器官捐赠的科普常识及伦理道德,树立科学、健康、正确的生死观、正义观、荣辱观等等。(2)在党政机关中带头开展捐赠登记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为群众树立榜样。(3)培训医务战线的人员,使其系统地掌握器官捐赠与移植的相关知识,提升其沟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够在每个个案中为患者和家属服务。

2.统一认识,规范医疗领域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在我国统一实施,但因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地区差异大:针对同一个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研讨专家的区别等多种因素,会造成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海南农垦总医院就与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在“认干亲”是否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可以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范围的问题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广东医院认为“认干亲”不能构成帮扶要件,不符合活体器官移植条件。而海南农垦总医院,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承担他们的交叉换肾手术,并答应减免一定的费用。我们必须在总结病例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才能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与合理。否则各地医院各自一套标准,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器官移植的事业。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自觉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抵制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查供受者的血缘关系、捐赠志愿书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体器官移植严格地以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为基础开展。

(三)强化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处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显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对于器官买卖行为的判处比较混乱,有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虽然这种定罪在处罚的层面上达到了处罚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针对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豒得以明确界定,并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必将对打击非法器官移植和人体器官买卖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需警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器官移植事故。拒绝来源不明的器官,举报人体器官买卖、非法中介等违法活动,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充分保障供体与受体的权益,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双方的风险减低到最低。

四、结语

台湾地区的艾滋器官移植问题引发了关于医疗机制完善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大陆地区器官移植现状的担忧。目前大陆地区与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医疗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我们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风险的态度。人体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础上的科学,这门科学集中体现了慈善与奉献的魅力。我们期望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弘扬大爱的精神,造福人类。

注释:

豍何悦,刘云龙.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中国发展.2011(3).27-30.

竖李伟伟.我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东南大学.2009.

豏钟旋,吴育珊,刘秋生.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中国卫生法制.2010(5).15-17.

丰范让.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

豑王晶.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其生命伦理学研究.山东大学.2009.

豒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

摘 要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简介:李鹤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4-02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断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国外和国内一些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观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们必须从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犯罪来进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用于医疗或者医学实验,常常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虽然产生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这类犯罪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终用于救人,因而使得这种移植在客观上产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将会产生许许多多的的伦理问题,医生有时候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体的器官而他的家属却毫不知情,这样便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还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势群体器官的例子,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歧视。简言之,在某种程度上讲,器官移植必须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如果违背了这种社会伦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势必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生物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医学技术对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体也包括特殊的主体。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医生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单位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体所实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体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类犯罪当中往往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有义务来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侵犯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从犯罪动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实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二、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给许多病人带来了福音但也引发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做了明确的的规定。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产生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名的一般主体是医生。根据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在摘取活体器官时应当向提供者说明具体情况并告知其可能会产生的身体危害性。同时器官提供者应当处于自愿必须是真诚捐献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觉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器官移植。一旦发现移植者是运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进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杀人罪。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的明确规定,法条里只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也对盗窃、侮辱尸体罪坐车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没有同意死后对他人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会依照我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这方面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意见。侮辱尸体的方式包括很多种,比如毁坏尸体、猥亵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凌迟、鞭刑等等。当然侮辱尸体一方面是指对尸体整体的破坏也包括对尸体的一部分进行损伤。因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情况当然成立侮辱尸体罪。

(三)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当前的医疗水平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应当严格明确医疗事故罪的范围。但是同时,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本来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严重违法医院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极大的可能会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险,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三、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我们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断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也加入了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器官、违背亲属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当中,它必定会存在一些缺陷。

1.客体的错误界定

我们都应该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但是我国的刑法却将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章节,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医疗秩序这一重要的客体,在这一点上我们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主体范围的错误界定

我国刑法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规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但是事实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在这一方面上,该条款显然对主体的范围做出了错误的界定。

3.界定范围的局限性

该条款明确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很显然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现实的情况当中除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购买器官,更有许多的中介机构在贩卖器官,而对于上述的行为我们用该条款根本无法进行一定的制约,这样严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弥补。

4.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关于器官移植的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是特别大的,所以我们应当增加具体罪名的制定,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议

1.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日本、德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吸取这些规定相对完善的国家的一些优点,比如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直接规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条款。设立一些具体的罪名,例如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罪”、“非法刊登人体器官买卖 广告 罪”等。我们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归到一个犯罪大类当中,通过对一些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和解释进而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断发生,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我们不仅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一部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鉴于情况紧急我们应当尽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器官移植犯罪属于一类犯罪,所以在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条款。第二,由于我国刑法对其主体范围界定错误,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规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对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做出正确的界定,明确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又包括特殊主体。第三,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范围仅仅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应当弥补这一漏洞,应当考虑到患者自己购买器官和中介机构贩卖器官等情况。第四,由于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所以我们应当制定具体罪名,使某些具体罪名的具体规定更加的详细。

3.完善相关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器官移植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所以我们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移植手术许可等制度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和整合。此外,还要建议一些与他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当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使我国器官移植走向正轨,保证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面对不断出现的关于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器官移植法》,并且要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对策,对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尽早将器官移植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编.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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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炎焱加冰

器官移植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医疗手段,可以挽救许多患者的生命。器官移植的实现需要跨学科的医疗团队的协作,包括移植外科医生、移植内科医生、移植病理学家、移植心理学家、护士、社会工作者等。在器官移植的护理过程中,护士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护士需要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监测移植器官的功能,同时协助医生完成各种医疗操作,如放置尿管、静脉置管、拔管等。此外,护士还需要为患者提供情感支持,帮助患者面对手术后的生活问题和心理困惑。在器官移植后的护理中,护士需要密切监测患者的病情和生命体征,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并发症。如肾移植后的术后感染、肺移植后的呼吸道感染、心脏移植后的心脏排异等。护士还需要协助医生调节患者的免疫系统,使之避免器官排异反应。关于器官移植护理学的研究,目前主要是研究护理干预对器官移植后患者的影响。例如,如何管理并发症以减少并发症对患者的影响,如何促进患者康复等等。此外,还有研究器官移植后患者的心理问题,如焦虑、抑郁、自我效能感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护士和其他医疗工作者的关注和干预。总之,器官移植的护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医护人员密切协作。相关的研究也必须不断深入,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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