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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狱兔不越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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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stallam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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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23最新规培政策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其毕业后择业期限根据培训时间予以顺延。

“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并纳入岗位报考具体条件(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众所周知,规培越来越严格了,多省下发的文件中显示:2020年起,所有新进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像河南、贵州、安徽等地在2021、2022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计划中都有明确强调这一点。

规培期间退培会被列入黑名单,就算是想去继续学习也不可以,依然会被列入黑名单,3年内无法进行规培,从时间上来看代价太大,所以希望大家在规培前就想好是要进行规培还是继续深造。

什么是规培?

规培证说白了就是我们进入公立医院的一块敲门砖,在公立医院不进行规培也就意味着无法成为住院医师,更意味着无法晋升,所以它对于我们来说至关重要。

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训,是医学生从校园走进医院的重要桥梁,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融合过程,很多迷茫的医学生会在规培中找到未来的方向,当然不排除在规培期间什么都学不到白白浪费了时间的医学生。

规培是大势所趋。

广东省下发的《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对晋升中级提出了明确要求:

具备相应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具备硕士、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具备中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是你工作年限够了,不完成规培一样不能参加考试,所以想要晋升必须规培,这个文件在今年的5月份实行,成为了晋升的硬性条件!所以广东省的医生没取得中级职称的实在是太惨了……不管啥学历,所有人必须进行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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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xiong168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公布啦!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医疗类)总则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二、卫生系列医疗类副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主任医师。三、卫生系列医疗类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实行业务水平考试成绩、临床工作量、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业绩成果等评价要素相结合的量化评价办法。四、本条件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件和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本条件。五、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类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专业包括:临床类别:普通内科、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精神病、血液病、内分泌、肾内科、呼吸内科、职业病、传染病、结核病、肿瘤内科、急诊内科、皮肤与性病、康复医学、小儿内科、全科医学、重症医学、风湿病、普通外科、骨外科、泌尿外科、神经外科、胸心外科、小儿外科、肿瘤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急诊外科、麻醉学、妇产科、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眼科、耳鼻喉科、疼痛学、放射医学、超声医学、病理学、核医学、临床医学检验学、介入治疗、心电图诊断、脑电图诊断、肿瘤放射治疗学、输血、临床营养、老年医学中医类别: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肛肠、中医皮肤、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推拿、中医骨伤、中医耳鼻喉、中医眼科、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妇科、中西医结合儿科、全科医学(中医类)口腔类别: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公共卫生类别:流行病、寄生虫病、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营养与食品卫生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分则一、申报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三)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四)申报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的,聘任主治医师以来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城市三级医院医师申报副主任医师前,须到县医院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城市二级医院和县级医院医师申报副主任医师前,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五)任现职以来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同级本专业重点专科医疗卫生机构脱产进修(以医疗卫生机构分级为准),其中申报主任医师须累计满3个月,申报副主任医师须累计满6个月。(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以下要求。1.申报副主任医师,应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5年。2.申报主任医师,应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七)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八)完成健康科普工作要求,每年开展健康科普活动不少于2次。(九)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要求(详见附件1)。二、评审条件(一)专业能力要求。1.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有带教2名医师的经历。将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师执业能力的评价。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件2。2.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任医师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有培养2名主治医师的经历。将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师执业能力的评价。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件2。3.公共卫生类别副主任医师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有带教2名医师的经历。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4.公共卫生类别主任医师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有培养2名主管医师的经历。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二)工作业绩要求。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项以上(第1项为必备)。1.副主任医师(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提供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临床病案、手术/操作视频或专业技术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公共卫生类别提供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技术指导方案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2)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或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限第1名)。须附立项批文、结题报告等。(3)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在一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至少有1篇发表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上)。须附相关原始资料。(4)获得本专业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不限名次),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7名)。须附相关原始资料。(5)参与研究并形成的省级以上临床指南、行业技术规范或卫生健康标准1项(限主要起草人)。(6)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限第1原始发明人),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须附相关推广应用佐证材料。(7)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传承培养项目,并通过结业考核。2.主任医师(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提供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临床病案、手术/操作视频或专业技术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公共卫生类别提供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技术指导方案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2)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或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限第1名)。须附立项批文、结题报告等。(3)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在二类以上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2篇。须附相关原始资料。(4)获得本专业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限前7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限第1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5名)。须附相关原始资料。(5)参与研究并形成的省级以上临床指南、行业技术规范或卫生健康标准1项(限主要起草人)。(6)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限第1原始发明人),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须附相关推广应用佐证材料。(7)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传承培养项目,并通过结业考核。三、申报材料要求(一)病案。有病房的临床科室医师,须提供任现职以来5份有代表性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同时须另行提交任现职近5年主治或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病案号50份,每年份数不少于10%,从中随机抽取5份病案,每年至少1份。任期内因援疆、援外、进修、对口支援等原因部分时间不管理病房的,从近5年其他年份中抽取。(二)专题报告。无病房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公共卫生单位的医师,须每年向单位提交本人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至少2份(每份2000字以上),并附原始资料,由单位随机抽取5份参加评审(近5年每年抽取1份)。附则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材料均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计算,全日制脱产学习期间取得的业绩不可参评。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聘任现职称以来。二、本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医学专业学历,申报专业应与学历专业一致。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临床类别医师取得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学历的,或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别医师取得临床医学学历的,只限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职称。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西医学习中医”考核后,可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职称。三、本条件所提及的健康科普活动包括:(一)进社区、乡村、学校、单位和大众媒体开展的健康科普讲座;(二)参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健康科普能力大赛活动;(三)在省市县广播电视报刊、省级以上行业报刊,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官方媒体,刊发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四、本条件所提及的论文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不含通讯作者,出现并列第一作者的文章仅供排名第一者使用。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汇集等,综述、个案报道、通讯报道、科普性文章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SCI论文影响因子小于的视为1篇三类期刊论文,以上小于的视为1篇二类期刊论文,以上的视为1篇一类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500字。五、跨系列(非卫生系列转评卫生系列)或跨类别(医、药、护、技)转评的,聘任现卫生职称年限仍须符合本条件要求。同一类别内跨专业转评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六、期刊目录的制定与分类,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征求各专业专家意见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七、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八、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一)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二)受到行政处分处分期内;(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3年内(含评审当年);(四)申报年度内有严重违反医德、学术道德行为者;(五)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在职称考试、评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在处分期内者。九、本条件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十、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以下内容仅供参考搜狐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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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yanyuan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 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 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其中: (一)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10学分。 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8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5学分。 (二)护理人员 1、省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7学分。 2、市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除外)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6学分。 3、县级医疗机构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5学分。 (三)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乡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3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 5学分。未经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自学材料,不授予学分。 3、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通过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及格者每课程授予3学分,但每年不超过10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凡参加援藏、援疆、支农、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上 述援助及进修活动满1个月不足6个月,按每月4学分授予学分(Ⅱ类学分)。 以上2—11项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授予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采取省、市两级审核管理制度。 (二)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需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由主办单位发放学分证明。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本人要保留有效资料和证件,每年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对有效资料和证件审核认定,一次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并将有效资料和证件存入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四)学分登记的计算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每年9月份前,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完成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 审核工作,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完成对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 (五)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省举办,应接受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未备案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认可。 (四)在我省举办的Ⅰ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举办情况总结、参加学员名册、日程安排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各省辖市举办的Ⅱ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将上述材料 报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机构。 (五)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止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及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豫卫教 [2002]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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