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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美心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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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jan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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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下面两篇文章就差不多了!.中国旅游法制建设进步大 依法治旅格局基本形成旅游业是依托性、关联性很强的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其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建立、逐步强化的过程。尤其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法制建设也日新月异,推动着我国跻身世界旅游大国行列。一、旅游法制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最初较多的表现为行政手段管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整体推进和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加快进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旅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主要表现在:1、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八五”期间旅游法制规范的内容,许多都是直接与旅游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如旅游价格、外汇兑换、旅游商品生产、外汇报价结算、厕所收费、门票价格等,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特征;“九五”以后,这些项目因大都下放到了旅游企业,立法规范的内容陆续转向管理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经营规则等方面,反映了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逐步转变。2、由单项内容逐步向综合方面过渡。“八五”期间,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一般比较单一,大多针对某一事项做出规定,如旅行社的质量管理、旅游签证的通知、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投诉的规定、旅游发展基金的征缴、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程序等,反映了旅游立法逐步建立的过程。“九五”以后,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明显趋向于综合,涉及一个方面的法规、规章明显增多,如旅行社管理、导游员管理、出国游管理。以出国游为例,以前出台过多个规范性文件,后来被1997年的部门规章、2002年的行政法规所取代。3、规范范畴逐步从传统转向新兴领域。“八五”期间,旅游立法基本以旅游接待和经营方面内容为主,比较集中的是旅行社、涉外饭店等,即旅游业起步发展以来的传统产业范围;“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大旅游”从概念变为了现实,旅游立法也就拓宽了领域,如合资旅行社、内河游船评定星级、旅游漂流管理、旅游标准化管理、旅游规划管理、旅游统计管理、优秀旅游城市创建等。4、由行政手段为主加速转向法制化。“八五”期间,旅游法规性文件大多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即使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下发的也不例外,据不完全统计,此间出台的旅游规章、规范性文件多达45个,其中占相当数量的是以《通知》的形式。“九五”以后,随着《立法法》的实施,旅游法制化工作加速走向正轨,此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约减少了50%,而行政法规出台了2部,即《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十五”以来,现已修订了1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出台了1部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5个部门规章,旅游的立法规格、法律效力都有了明显提高。二、一些领域的旅游法制渐成体系旅游业至今尚未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大法,但近年来某些领域的旅游法制已取得较大成绩,初步形成了以旅行社业为核心的旅游法制体系。1.旅行社业的旅游法制建设日趋健全。旅行社被喻为旅游业的龙头,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行社数量快速增加,由1996年的全国4252家,增加到2001年的10532家。为及时加强对旅行社市场的管理,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游业首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为贯彻好《条例》,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先后出台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等,形成了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加入WTO以后,为及时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又加快修订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增加了有关“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内容,使《条例》囊括了对各种类型旅行社的管理。2.导游管理有法可依。导游员是旅游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服务者,与旅游消费和接待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全国现有导游员15万人,以及大量季节性的临时导游员。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二部行政法规,明确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分等定级、导游工作职责与处罚,为建立政治业务素质双过硬的导游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贯彻好这个《条例》,国家旅游局1999年8月出台了《导游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增加了对导游实行分级管理、登记制度、记分管理、年审管理的规定,强化了对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3.出境旅游管理逐渐步入法制化。为加强对出境游管理,1997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经过5年的发展,我国出境旅游已达万人次,因私出境旅游明显加速增长。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务院决定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三部行政法规,从管理手段上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出境游组团社由67家扩大到528家;随后出台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服务标准》;10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又发布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使出国游管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明显突破地方旅游法制是全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以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快速成长,地方旅游法制建设步伐也抓紧跟进。1.省市旅游立法起点较高。“八五”期间,国家层次的旅游立法尚以规范性文件为主,省市则大多以政府名义制定了旅游规章,据统计,仅加快旅游业发展方面的就有18个省份,属综合管理的有2个省份。“九五”时期,除10来个省份出台了政府规章外,21个省份、7个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出台了由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旅游法规(旅游业管理条例)。2.绝大多数省市已制定了旅游《条例》。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旅游法规。此后,各省加快了旅游立法步伐,截至2002年11月上旬,除吉林、青海、天津、上海四省市外,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旅游《条例》,占全国省份总数的87%(除台湾);厦门、青岛、深圳3个单列市出台了《条例》,占全国单列市总数的60%。此外,武汉、哈尔滨、郑州、广州、大同、成都6个大城市也报经省人大批准出台了旅游《条例》。3.旅游立法适应了地方旅游发展需要。各省市除了制定综合性的政府规章、地方法规外,还出台了不少针对性较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旅游安全、设立分支机构、旅游度假区、旅游商品生产、旅游企业所得税返还、旅游景点征收专用资金、散客服务、特殊旅游项目、景区景点讲解等。当前,各地为了与世贸规则接轨,抓紧了对地方旅游法规的修改,海南、广西等6省市已基本完成修订,北京、山东、内蒙古、湖北、陕西、云南等10省区市已把修订列入计划。可以相信,这对促进入世以后旅游业的加快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四、旅游行政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八五”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旅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张,加强旅游执法被提上重要工作日程。特别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旅游执法实践大量增加,旅游执法水平也有了明显进步。1.旅游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壮大。“九五”以后,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旅游局成立了旅游质量监督监理所(即“质监所”),专门负责受理旅游投诉,以后全国逐步建立起国家、省级、旅游城市三级质监网络,现在岗人员近千人。其中,四川省质监所是行政编制,陕西、云南、青海、宁夏4省区的质监所与行管处合并执法,12个城市成立了旅游执法(稽查、监察)大队,其他100多家质监所的一部分被赋予了一定行政职能,成为旅游行业管理的重要补充和旅游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2.日常性的旅游执法数量增多。受理旅游投诉和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是旅游执法的日常性、经常化内容。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级质监所接受旅游投诉(仅统计了29个省区市)6966件,正式受理5738件,结案5417件,结案率达到94%。在2001年的旅行社业务年检中,1142家旅行社被暂缓通过年检、并分别受到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分,占参检的;293家没有通过年检,被注销、吊销营业许可证或自动提出歇业,占总数的。3.专项旅游执法活动成效明显。“九五”以来,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一直被作为工作重点。1995年底至1996年,打击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4093件;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首季,集中开展对出境游市场的整顿,重点查处旅行社挂靠承包、“黑社”、超范围经营、零负团费、虚假广告等;2002年上半年开始的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已出动检查人员万人次,检查导游9万人次,现场检查率达到60%,1700名违规导游被扣分处罚,查处了一大批违规违法经营者,打击了旅游市场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客宰客行为,旅游市场秩序和环境有了比较明显改善。此外,各级人大每年开展的专项旅游执法大检查,督促和推动了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所引发的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督促旅游执法人员进一步学法、懂法、用法;各地举办的形式多样的旅游执法培训班,对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水平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当然,由于旅游业发展形势一日千里,现行旅游法规的一些内容很难跟上快速发展的旅游现实,加上国家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旅游法》,因此,我国旅游法制建设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全行业坚持不懈地去努力和探索。2.论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性及其完善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游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应对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糟踏资源的项目,扰乱旅游经营市场、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面临严重的挑战。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为:一是旅游基本法和单行法空白。旅游基本法属于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旅游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对于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但自建国以来,我们尚未制定过一部全面、系统的旅游的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不断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将旅游法的制定颁布作为当前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专门力量,加快旅游产业法律体系的建设[1]。事实上,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中国旅游法制建设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也使得地方性旅游立法活动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据和原则。这种状况也是引起目前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国家级旅游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但至今没有一件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仅有三件[2],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规章也仅有六件。总体上看,现行的法规、规章在立法层次上没有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规定,也没有对旅游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整。所以,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在数量上供给严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思想过时,内容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实现和保障旅游业在本地产业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旅游法规。但由于各地市场经济和旅游业发育程度不同,这些地方性旅游法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个别的还存在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抵触的现象。同时由于其适用范围分别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因而无法实现对整个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统一协调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无法实现跨省、跨区域间的旅游合作。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的运行与作用的发挥不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龙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共同发挥作用。旅游立法也应当是多层级、全方位发展。要加强和完善旅游立法,首先要合理协调“两级”的立法关系。国家立法要先于地方立法,要在宏观上能够规范和引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与国家立法相互协调,增加国家立法在地方的适应性,细化国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调动“两级”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在规范、保障、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产业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及旅游监管体制创立与运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其次,要加快国家级旅游立法的进程。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这类国家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这些大法对旅游发展的宏观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已经制定,现在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旅游法》的内容应重点放在:“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确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游行政法。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国务院旅游法规的内容一般操作性比较强,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游法律那么复杂。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税收、出入境管理、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等涉及到旅游方面,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旅游业发展而专门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在适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还不相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旅游行政法规的类型与数量还远远不够,与旅游大国不相适应。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旅客权益保护条例》《旅游饭店管理条例》《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四是搞好部门规章的配套工作。这是由国家旅游局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各种调整特定旅游关系的行业性规范。部门规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13件。这些部门规章是目前我国旅游行业中遵循得比较多的规范,包括一些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是调整全国旅游工作的主要规范。这类旅游规章需要进一步清理、补充、修改。第三,地方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旅游条例、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旅游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游客利益保护等地方性旅游规范[4],细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游立法的空间范围;注意把比较成熟的由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地方法规。这样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为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积累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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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stachio陆

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区域创新能力日益成为影响区域发展的关键因子,成为很多政府为增强竞争优势而选择的一种重要的弹性政策措施。成功的经济区域应该是内生型经济增长的区域,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创新能力的竞争。改革开放后的前2O年,在Xl~4,平“两个大局”思想指引下,中央政府实行“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非均衡发展战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从根本上改变了长期落后的面貌,中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得到大大提升。本文运用耗散结构讨论方法建立区域分工与合作的新的分析框架。为寻求解决东、中、西部协调发展的新路径,破解区域封锁、恶性竞争难题的新措施,探讨区域分工合作的转制和创新,为中国乃至发展中国家的区域分工合作、发展落后地区提供实践范例,为各级政府区域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1区域经济与区域创新能力 1.1区域经济及中国区域经济发展 经济区域是指以一定地域为范围,并与经济要素及其分布密切结合的区域发展实体。区域经济则反映不同地区内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及内涵和外延的相互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实现了从低水平平衡发展到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的转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造就了带动国民经济整体增长的经济核心区和增长极,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增强了国家的经济实力。 1.1.1区域经济的基本内涵区域经济是在一定区域内经济发展的内部因素与外部条件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生产综合体,每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都受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技术经济政策等因素的制约。水分、热量、光照、土地和灾害频率等自然条件都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发展,有时还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区域经济的发展程度受投入的资金、技术和劳动等因素的制约;技术经济政策对于特定区域经济的发展也有重大影响。区域经济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发展的地理概念。其反映区域性的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现状及问题,尤其是指矿物资源、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程度,主要表现在地区生产力布局的科学性和经济效益上。区域经济的效果并不单纯反映在经济指标上,还要综合考虑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地区性的生态效益。 1.1.2中国区域经济发展重要历程1978年以来,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经历了从不平衡发展到协调发展的战略转变。根据不同时期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可分为3个阶段,即l979—199年向东倾斜的不平衡发展阶段、1991一1998年开始关注中西部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启动阶段和1999年以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全面实施阶段。中国是一个地区差异较大的国家,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府在“六五”计划中采用传统的沿海与内地“两分法”来反映这种差异性,到“七五”计划时期,中国政府按照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全国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经济地带,并以此作为国家确定经济开发重点和生产力布局优先次序的依据;在“八五”计划中,中国政府又采用了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这种“两分法”,“九五”计划则表述为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1999年,中国政府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大开发的范围,除了“七五”计划时期的西部1O省(区、市)外,还包括原来属于东部地区的广西和原属于中部地区的内蒙古,以及吉林省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省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这样从省级行政单元看,形成了“1+2”的大西部概念和西部大开发背景下的新三大地带格局。25年以来,中国政府相继实施了东北地区振兴战略和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在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将中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分为四大区域,由此形成了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区域的新格局(表1)。比如,在西部地区,西南和西北地区的发展情况就差别较大,主要包括西部大开发省份;在东部地区,主要包括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山东半岛和京津冀的差别也很大,而东北地区可以大致看成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经济区。 1.2区域创新能力及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1.2.1区域创新能力的基本内涵区域创新能力的概念,国内外尚未有十分明确、统一的概念。如从科技层面出发,将区域创新能力定义为“区域创新能力就是区域发展和运用科学技术的能力,主要表现为工艺流程、产品设计等方面的研究和开发能力之和”、“区域创新能力就是区域科技能力和区域科技竞争能力”等;美国哈佛大学波特教授波特和斯特恩认为,国家创新能力取决于共有创新设施的强度,支持创新集群的环境条件下以及两者互动联系的强度。在我国,中国科技发展战略小组在区域创新能力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该研究小组认为,区域创新能力是指一个地区将知识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能力,将区域创新能力从知识创造能力、知识流动能力、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创新环境和创新的经济绩效5个方面(图示)。 1.2.2区域创新能力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随着新技术革命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创新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区域创新在本质上就是区域经济行为。区域经济强化了区域创新系统构建的区域意识和空间意识,即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区域整体竞争优势,优化区域产业结构,促进区域经济高速稳定持续发展。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帮助区域创新从各个方面建立了一种区域架构。区域经济活动暗示区域创新的系统特征,区域经济活动的空间结构诱导区域创新的空间布局,区域经济活动的地域分工加强区域创新的优势互补,区域经济政策引导区域创新的发展方向。总之,区域经济学对区域创新发挥着基础理论的导向作用。 2区域经济与区域创新能力的耦合关系 2.1区域创新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 技术创新使主导产业或产业集群成为相关行业新的“增长极”,该增长极就像一个巨大的磁场,不断吸引着周围的各种要素。一是增长极的高速增长对生产要素供应部门产生影响;二是增长极高速增长诱导周围地区新兴工业部门、新技术、新原料、新能源等的出现。区域创新环境还可以为区域内的大量中小企业提供新技术及各种技术服务,并进行技术扩散,形成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效应。通过区域创新可以优化、整合区域内的创新资源,提高区域的创新能力,形成区域的创新合力,区域中高科技企业和高科技产业园区形成区域经济中的新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区域内大型企业创新能力的形成,不仅可以提高企业自身对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还可以逐步形成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2.2技术创新促进区域产业集群的发展 技术创新与产业集群的关系:一是技术创新的系统性要求与产业集群内各主体的互惠共生性要求一致(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在创新系统中都有相互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技术创新系统中的外部经济效益与产业集群中的集聚原理一致。在产业集群中,众多相互关联的企业聚集在一起,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产业群的发展和建设可以促进地区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分工,减少产业结构趋同化和重复建设等问题,达到规模效应,从而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健康发展。技术创新加快了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这是由于技术创新的内在属性与产业集群的一般特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我国,无论沿海地区还是中西部地区,都已形成或正在形成一些主导产业或产业集群带动的区域发展典型。如中国的硅谷“中关村”,武汉“中国光谷”已研制成功5大品种、4O多种型号的新型激光切割机,在占领国内55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开始称雄东南亚地区的激光市场。 2.3区域创新离不开区域内技术进步及对经济、文化资源的依存 产业结构的升级仅靠技术引进和模仿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自主创新的能力,而自主创新能力的形成依靠区域创新环境的建立和完善。区域经济的创新离不开地区的经济、文化和资源等条件和水平。国外的研究也证明,区域技术创新的发展受到区域具体的发展历史、文化、传统及其所形成的制度、结构因素的影响。区域创新是以区域作为整体,以发展区域经济为目的,来构建区域创新系统,从而能够一方面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发展科学技术,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3贵州省区域经济与区域创新能力发展的对策建议 3.1加快重点行业、领域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3.1.1加快西电东送的建设贵州动能资源丰 富,水能、煤炭和煤层气开发潜力极大,尤其是火力发电弥补了枯水期水电紧张的状况,具有独特的“水火互济”优势。同时,随着贵州电力工业的发展,必然带动煤炭生产的规模化、自动化及集约化水平,促进煤层气等新能源的开发,增加煤炭工业的科技含量,进而可使高附加值的煤化工产品进入东南沿海。 转贴于 看准网 3.1.2加快矿产资源的开发贵州磷矿资源丰 富,原矿品位高,有害杂质含量低,是全国数百家大、中、小型磷肥、磷化工企业生产的重要原料。贵州磷及磷化工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生产设备和总体经济效益在全国具有突出的优势,发展潜力巨大。贵州的磷酸二铵为中国名牌产品。 3.1.3铝及铝加工贵州的铝加工在全国占有重 要地位,氧化铝、电解铝在国内外都有很强的竞争力,经济效益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目前,贵州省铝产品主要销往广东,随着“泛珠三角”区域经济技术协作的深入,贵州铝的深加工产品必然能寻求到更为广阔的市场。 3.1.4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建设贵州 高新技术发展较快,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技术等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另外,为了使贵州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指数、信息产品与服务指数、信息化水平总指数能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贵州省制定了“数字贵州”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加强了“数字贵州”信息交换中心、数字国土、数字城市、数字农业、企业信息化、数字林业、数字交通、数字公安、数字校园的规划和建设,同时制定并规范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力争形成较完备的信息产生、交流及共享体系,推动全省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的快速发展。 3.2注重喀斯特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贵州位于西南喀斯特的腹心地带,处于长江、珠江上游分水岭地区。由于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石漠化面积的迅速扩展,已从根本上威胁到贵州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并严重危及长江、珠江中下游地区和三峡库区的生态平衡,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社会与生态的持续协调发展和全国小康目标的实现。因此,加强贵州喀斯特区的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已刻不容缓。围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生物资源开发及监测评价等内容,贵州省已开展了改善生态、生活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的研究,并创建了退耕还林还草、保土节水、产业化生态旅游、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等试验示范区。为了进一步推进喀斯特石漠化治理和环境污染的控制,还需联合其他省(区)共同攻关。 3.3加大贵州区域特色经济的发展 3.3.1畜牧业贵州气候温暖湿润,畜群生长及饲 料生产条件明显优越于西北和北方牧区,且广大农村受工业污染和化学农药污染的程度小,是生产“无公害食品”的理想地方。贵州畜禽品种丰富,拥有一批适应性好、抗病性强、周期短和肉质优的地方特色畜禽资源。全省天然草地可利用面积达4万hm2以上,还有约33万hm2地坎,2万hrn2林下草地,8万hm2退耕还林地和数千万亩冬闲田土可供利用,畜牧业发展的增长空间极大。此外,养畜成本低,使贵州畜牧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价格上的竞争优势。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国家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列为重点,出台了退耕还林还草等优惠政策,为贵州生态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加上加入世贸组织后,拓展了贵州畜牧业发展的国际市场空间,随着“泛珠三角”区域的协作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国家将进一步推进南贵昆经济区的建设,这对贵州畜牧业的发展更为有利。新阶段扶贫开发的推进,必然要加大对脱贫带动力大的畜牧业的投入,也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时机。 3.3.2卷烟、酿酒等特色产业贵州烤烟种植和 卷烟生产历史悠久,有明显的资源和技术优势,是全国烤烟种植和卷烟生产大省。全省拥有黄果树、遵义、云雾山等名优卷烟品牌,目前,围绕提高卷烟产品的质量,正对烟草配方技术、安全型卷烟生产技术、混合型卷烟产品以及烟用香精香料等进行研究开发。以“国酒”茅台为龙头的贵州酿酒工业,是贵州的传统优势产业。全省拥有茅台、董酒、习酒、贵州醇、青酒等名优品牌及其系列产品。贵州酿酒工业拟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在保证质量和增加品种系列的同时,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3.3.3特色食品业贵州具有发展以特色农产品 和野生植物资源为原料的特色食品生产的优势。黑糯米、薏仁米、荞麦、芭蕉芋、山药、辣椒、竹荪、土豆、魔芋等特色农产品目前已由原料出口转为就地加工;刺梨、猕猴桃、杨梅、柑桔、银杏等已从野生转为基地规模化种植;竹荪、香菇、蕨菜、折耳根等山间野菜资源丰富,为贵州特色食品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原料保障。 3.4发展贵州旅游业 贵州旅游以原生的自然环境、奇特的喀斯特景观、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和宜人的气候著称。境内溶洞、瀑布、峡谷、石林、温泉等自然景观数量多、分布广、观赏价值高。全省拥有可供旅游者游览的旅游景区(点)1多处,有黄果树、龙宫等8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贵阳、花溪、百花湖等4O个省级风景区,有梵净山、茂兰喀斯特森林等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淮河麻阳、道真大沙河等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还有遵义、镇远2座历史文化名城,现已开发4条各具特色的旅游风景线。贵州是多民族省份,丰富的民族文化和旅游产品不仅在全国旅游市场占有一定优势,还具有重要社会文化旅游科研价值。随着“泛珠三角”创新联合体系的建设,区域协作内容的扩展,贵州与滇、桂、川将会形成旅游片区优势,建立起西南区域旅游资源的大系统,合作推出旅游品牌。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贵州旅游业独特的地缘优势将得到更好的发挥。 3.5重视劳动力资源的培训与开发 贵州劳动力资源丰富,具有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的优势。随着“泛珠三角”创新体系的建设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贵州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的数量将会增大。因此,除加快建立反应灵敏的国际劳务市场信息通道,积极拓展国际劳务市场,提高贵州国际劳务合作质量和水平,扩大劳务输出规模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劳务输出人员专业技能和新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务输出人员的整体水平,并通过劳务输出,带动设备技术的输出,促进贵州经济的发展。 3.6构建以知识经济产业化为重点的科技创新基地 构建科技创新基地要依据现代科学技术是知识经济的核心、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经济的主导产业、科学技术成为知识经济中生产力的第一要素等知识经济特征,寻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支撑、实现产业化过程中核心技术随资本、股权漂移,重点是建设知识经济发展平台。贵州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应以省会贵阳为中心,以主导产业项目为支撑,核心技术研发为重点,核心组件经营为目的,最终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自我开发能力的高技术产业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要整合上、中、下游产业,形成产业链。产业化基地发展分三个时段:第一时期为基础期,23年7月至26年底,完成组织核心团队、掌握核心技术的主要支撑项目建设;第二时期为发展期,27年初至29年底,主要以抢占市场占有率为策略目标,占领一定份额国际、国内市场,实现科技创新基地的稳定收益;第三时期为整合发展期,在29年以后的4~5年内,以品牌经营为主轴,实现以核心技术带动的跨越式发展。科技创新基地的实施主要由信息产业、新材料、生物技术三大块组成,突出微硬盘核心技术产业、光电核心技术产业、数字TV核心技术产业三个核心项目及高科技产业群。 3.7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基地 贵州农业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要把涉农重点实验室、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科技重点工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区的建设作为重点内容给予考虑和安排,要创建其相互联系、分工明确的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突出生物技术的应用,用生物技术来提升传统的育种技术和推进中药现代化进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要围绕影响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主要产业开展工作,把农产品开发技术的产业化作为工作重点,当前除继续搞好已组建的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要重点考虑畜禽、林木、蔬菜、生态恢复与重建、农业标准等领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农业科技重点工程主要考虑农业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重点工作是计算机的联网和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的建设要结合农业科技园区、星火密集区、科技先进示范县的建设以及扶贫开发、农业专家系统的应用等工作,实行相对区域或产业带的项目集成,形成各具特色和产业特点的农作物、畜牧水产、节水农业、都市农业、生态建设的科技创新产业区、示范区或产业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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