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6

  • 浏览数

    163

推三轮去拉萨
首页 > 职称论文 > 关于肖像权的论文开题报告

6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车厘子妈妈

已采纳

网上这方面的文章很多的,运动员形象、卡通人物形象……多搜集一下资料,好好写没问题的,可以到中国知网上看看,很专业

249 评论

尘世任我行

参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姓 名:聂 胜学 号:分 校:年 级:指导教师:写作时间:论 文 摘 要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然而在实践中二者更多地表现为冲突的一面。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本文着重探讨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有关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立法和实践,并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关键词] 隐私权 言论自由 人格权目 录一、论文摘要………………………………………………………………………1二、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2三、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3四、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31、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32、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4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4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5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6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6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人格权密切相关的两种重要的精神权利,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共同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常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两种权利呢?—、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则是人们自由发表言论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实现人格权这一基本价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与人格平等是人格权的基本内核。要实现完整的人格权,既要保护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又要保护隐私不受侵犯。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何来人格自由?如果个人的隐私不受法律的保护,又何谈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呢?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本身是人格权的应有内涵,二者缺一不可。然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却存在着固有矛盾。这是因为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生活的秘密,防止任何入侵犯;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公民“说”和“知”的权利,依法议论和获取信息,满足其“评说”的需要。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和评论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让别人知道。于是,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法律协调其关系。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公民对政府的知政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三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冲突将愈来愈多。其一,高科技的发展引发隐私权危机。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信息传播手段日益现代化,世界越来越小,人类收集、挑选、发送和公布个人隐私的手段和效率产生巨大变化。人们可以用多种手段在不被发觉的情况下窥探他人隐私,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广污应用,个人隐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提高。其二,信息社会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与个人保护隐私的要求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是巨大的财富,很多人想方设法取得更多的信息,以便在商业社会中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另一方面,人的本性要求自己一些东西不想让他人知道。二、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关于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部门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也有规定。关于隐私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处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问题上,我国一贯坚持国家、集体的利益高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利益,使罪犯定罪伏法的社会利益高于被告的个人隐私利益。如公安执法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可依法对公民人身及住宅进行检查,被检查人不得以保护隐私权为借口而拒绝接受检查。三、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1、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目前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立法基本上仅把其作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加以确认,尚未把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而且相关内容十分笼统,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当公民的言论自由被侵犯时,其不能援引相关的法律进行诉讼,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我国立法应在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的基础上,把它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还应制定配套的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权进行具体的保护。2、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通常用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缺乏独立性,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而尚不构成名誉侵害时,受害方便无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隐私,致使隐私权在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成为“纸上的权利”。另外,我国隐私权的立法十分散乱,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都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都缺乏操作性。以上情况的存在,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觉得无法可依,又感到无所适从。所以,我们认为,要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使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主心骨的作用。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要明确划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就必须正确处理两个方面的问题,即隐私的概念,范围和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标准是什么?一般认为,隐私是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秘密,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与社会公众生活或公共利益无关的那部分个人信息。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隐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隐私应该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不属于隐私范围,他们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而拒绝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报道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范畴。第二,隐私应与社会公众生活、公共利益无关。如果公民的个人生活涉及到公众利益时,就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第三,隐私权的客体包括:(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和性生活等。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个意见书中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第二,这种行为要造成一定影响。这种规定存在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未穷尽以言论自由为名侵百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并不一定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如某人获取他人的隐私后并未公开,也可能导致相关人心灵的不安,从而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对于以不公开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处置,我国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二是“造成一定影响”这句话的词义十分模糊,难以判断,到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才算侵权呢?因此,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应作一定的修改,这个标准应着眼于侵权行为的结果是否使公民产生精神压力和思想负担,是否使个人的心灵安宁受到破坏,而不是着眼于“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隐私权有时也应让位于他人的言论自由权,但是,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呢?我们认为,应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包括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及在什么范围内公开自己的隐私。如病人到医院看病,就是同意看病医生知道自己的隐私,医生可以对患者的病史、病状、生活习惯进行询问,可以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包括隐私部位的检查,对患者唾液、血液、胆汁、排泄物等体液进行常规检验等,可以就这些隐私问题在医生内部讨论,但不得将此隐私泄露传播出去;新闻记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访、报道当事人的隐私情况;律师经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调查、翻阅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私人材料。第二,在一些特殊的工作中,当事人应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也有权对当事人的私人材料进行询问与调查。因国家安全、集体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律程序对公民的通信、住宅、人身等进行检查。我国法律虽然对这些内容有所涉及,但规定得不够详细,且比较零乱。我们建议, 相关法律应详细列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除此之外, 还应对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界线或范围作明确的规定。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政府工作人员、知名人士、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由于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一般 人不一样,因此他们个人生活的公开程度比一般人要高,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应采取有别于一般人的标准,适当地放宽他们隐私的公开程度。某些特定的事情对普通人来说是私事,而对我们所说的公众人物来说则不是。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务来源对于普通人来说纯属个人私事,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则是公事,因为这些是公众对之能否履行职责进行评价的依据,也是在政府官员被选举时选民应知悉的重要信息,并且政府官员所丧失的隐私利益可以从其特殊身份、地位、政绩及公众的信任中获得补偿,而这是一个普通人所不能享有或获得的利益。但这种限制应是合理的、有限度的,对于官员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的个人生活,应根据隐私权加以保护,同时,对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文学艺术家、科学家等)的隐私权也应予以限制,因为他 们作为知名人士,能从社会获得普通人无法获得的物质利益与精神满足感,但由于标准把握不好,明星告记者,明星告新闻机构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在这一领域里,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明确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公开到什幺程度,公开到什么范围。与此相反,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应更为严格,我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尽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规定不具体,司法力度不够。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特殊职业人群,如医生、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新闻工作者等;特殊组织,如商业银行、证券机构、网络经营者、超市等,这些主体比普通公民更容易获得或收集他人隐私材料,对所接触、收集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此,我国法律应详细规定这些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能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参考资料:(1)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 王小能、赵英敏:《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载《中外法学》。(3) 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 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5)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和编:《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4月版。

258 评论

特别爱吃大蒜

要用法语写吗?不懂法语

170 评论

S素年錦時

皇马死忠,佩服.写管理也写皇马,还是4000字,虽然我也是死忠,但是这个难度太大了.

265 评论

醇香麦芽糖

预见的,还是基于监督权、言论自由权,采取公告、发布、发表等手段来达到申明个人观点、发布公告公示、维护权利等目的,且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得到版权人的授权或相对人的明示,所实施的“网络恶搞”(如通过网络言论或网络图片等手段)侵犯了版权人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属违法行为。 (二)构成对版权人的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 只有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是导致版权人受损害的原因时,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才能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损害,应当结合从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间接原因之分。譬如网主或用户未经版权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产生。因此网主及用户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导致版权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时网主和用户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害。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还必须得到网络服务商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没有网络服务商的帮忙,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就不会产生,因此,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是导致版权被侵权的间接原因。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只有在其明知或应知道网主或用户实施了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时,即其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构成对著作权的间接侵害。 据此,恶搞有合法与违法之分。合法恶搞是指没有触犯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违法恶搞是指触犯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对合法恶搞行为,社会公众(包含被恶搞者本人)应予以肯定或宽容。违法恶搞行为自然不能为社会所接受和容忍,恶搞者对其轻率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一般人应当知道凡作品必有其著作权人,凡转载、摘编或利用他人作品,均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是有正常注意能力者之应尽义务。而凡是尽到了正常注意能力义务的人,都能在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之后,或者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 二、如何去追究恶搞者的侵权行为 “网络恶搞”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潜在可能性,也在事实上出现了这种损害。即使人民享有恶搞的权利和自由,但恶搞不是一种横无际涯的权利自由,恶搞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有些恶搞者抱着“法不责众”的原始理念,认为只要是网民爱看的,就“无所不能搞”。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最起码的要求,我们的社会决不能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殊人群,网络恶搞者也不能例外。那些无视他人的基本权利(如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的恶搞、那种无视国家的神圣标志(如国旗、国徽)的恶搞、那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胡搞等等,是不能允许的。一般可以把侵权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的民事侵权,当事人双方借助法律程序就可以解决,如抄袭别人的作品等;另一种则是在侵犯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国家公权力进行干预,也就是需要版权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而且经营数额很大,违法行为就将演变为犯罪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在法律条例上,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恶搞者除了要承担《宪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具有概括性的宪法义务外,还应遵守基本法律中为落实宪法条文所作的各种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以及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另外,如果恶搞片中对他人的隐私进行了披露,将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从恶搞的形式上,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都给恶搞划出了法律界限。 三、如何加强对“网络恶搞”的规范管理 在网络环境下,很多新事物或现象在法律上看,是一个法律问题集合体。这背后一方面要理顺法律、法规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理顺各个监管机关的职责,甚至很多时候需要各个监管机关联合协同去监管某个问题。 从众多的恶搞作品来看,可能引起权益纠纷的主要集中在名誉权、肖像权和著作权几个方面,在这些方面,有些恶搞的确存在侵权行为。然而,界定“网络恶搞”是否侵权还是存在许多盲点的,网络维权也有一定的难度。首先,界定侵权主体有一定难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无明确被告则不予受理。恶搞侵权的第一个盲点就是难找恶搞者,对使用固定IP地址上网的恶搞者来说,其真正身份的界定并不难,但对许多有意规避而使用公用计算机的恶搞者来说,界定其真实身份就有一定难度。其次,界定侵权事实有一定难度。以著作权为例,如果作品用于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如果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网络恶搞”往往是部分地借用恶搞对象,它有自己的创意,其做法是否侵权往往界于两可之间,让人难以判断。此外,被恶搞者往往无法证明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有多大,如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样也很难证明。 目前,我国的网络立法缺失也是一个软肋。“网络法”是专门规制网络法律行为的法律并在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类型的法学概念。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己开始“网络法”的制定和完善。如美国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大众媒体法《通讯严肃法》,有效规制了包括网络行为在内的通信行为。在著作权侵权判断中,为了正确认定侵权,也需要划分若干步骤。如1992年,美国联邦第二上诉法院在“阿尔泰”网络侵权案中,采取了新的“三步分析法”:第一步,将程序中受著作权法保护与不受保护部分分门别类;第二步,将不受保护部分过滤分离;第三步,将受保护部分与被控侵权的软件作比较。相比国外,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显然滞后。目前由网络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断,“网络恶搞”侵权行为己屡见不鲜,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许多受 “网络恶搞”被侵害的权益的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另外,并不是受到损害当事人都会马上提起诉讼。因为网络对言论自由的促进作用很大,网络上能很快聚集维护言论自由的力量,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阻滞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使得其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产生的矛盾冲突也很大。必须从制度上确立作品关系人的民事权利和公民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才能从根本上厘清“网络恶搞”的合法性边界,从而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促进网络世界的和谐发展。论文网赞赏风险管理 银行 竞争力 中小企业 内部控制 状况 调查报告 融资 管理 中间业务 实习报告 金融 监管 制度 农村 养老保险 合作医疗 外贸 理财 规划 网上银行 发展现状 个人理财 人民币 升值 相关论文电信行业政府规制的法律完善简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互联网发展对法律行业的影响上一篇:20世纪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变革 下一篇:析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风险管理 银行 竞争力 中小企业 内部控制 状况 调查报告 融资 管理 中间业务 实习报告 金融 监管 制度 农村 养老保险 合作医疗 外贸 理财 规划 网上银行 发展现状 个人理财 人民币 升值PLC 变频调速 供水 系统 应用 控制 交流 变频 电梯 设计 火灾 自动 报警系统 单片机 烟雾 检测 篮球 比赛 计时器 自动售货机 控制系统 电热水器 温度 异步电动机 MATLAB 10kV 配电 线路 控制器 智能交通 机床 机械手 变电站 变压器 自动化 售货机 花样喷泉 立体车库 洗衣机 西门子PLC 组态控制 抢答器 数控车床 自行车 里程 车速 超声波 液位 传感器 密码锁 机构 数控激光 切割机设计 后托架 加工工艺 夹具设计 CA6140 传动轴 注塑 模具设计 液压Tags:站在 法律 角度 网络 【收藏】 【返回顶部】人力资源论文金融论文会计论文财务论文法律论文物流论文工商管理论文其他论文营销论文格式范文财务管理论文格式物流论文格式范文财务会计论文格式数学教育论文格式数学与应用数学论文人力资源论文格式现代教育技术论文小学教育毕业论文心理学毕业论文学前教育毕业论文中文系文学论文教育管理毕业论文计算机毕业论文汉语言文学论文电子商务毕业论文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工商管理毕业论文最新文章关于证据法中诚信原则的思考-开题报告国家赔偿制度之违法扣押案例研究关于证据法中诚信原则的思考关于民事诉讼法如何起诉热门文章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完善..刑事证据的审查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论刑诉法中的不起诉制度计算机论文推荐文章法治政府视角下行政问责制问题研究浅谈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重要性法律家长主义的相关概念辨析浅析法律手段在电费回收工作中的应用PLC 变频调速 供水 系统 应用 控制 交流 变频 电梯 设计 火灾 自动 报警系统 单片机 烟雾 检测 篮球 比赛 计时器 自动售货机 控制系统 电热水器 温度 异步电动机 MATLAB 10kV 配电 线路 控制器 智能交通 机床 机械手 变电站 变压器 自动化 售货机 花样喷泉 立体车库 洗衣机 西门子PLC 组态控制 抢答器 数控车床 自行车 里程 车速 超声波 液位 传感器 密码锁 机构 数控激光 切割机设计 后托架 加工工艺 夹具设计 CA6140 传动轴 注塑 模具设计 液压风险管理 银行 竞争力 中小企业 内部控制 状况 调查报告 融资 管理 中间业务 实习报告 金融 监管 制度 农村 养老保险 合作医疗 外贸 理财 规划 网上银行 发展现状 个人理财 人民币 升值

130 评论

吃逛吃逛2333

第二节 经营管理模式和营销策略 一、组织结构 皇马俱乐部由会员组成,而俱乐部的资金来源也来自会员们的投资。俱乐部每四年进行一次选举,由会员们选举产生新的主席,再由新主席组阁对俱乐部进行管理。也就是说,主席未必是俱乐部的大股东。当选的主席负责组成新的主席团,挑选各部门的经理。 1、最初的“四马”型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中,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组成,由新当选的主席选择副主席的人选,副主席对主席负责,其职责是辅助主席做好俱乐部的战略决策和选择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General Directors)。秘书处负责主席团的日常行政工作。目前,委员会由十四名委员组成,对主席团的决策进行表决,并给予监督。 俱乐部将管理层划分成四个职能部门,分别是主席处、财务部、市场部、体育部,每个部门设负责人一人,直接对主席负责。另外,副主席也间接的辅助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由于俱乐部的经营管理工作几乎由这四个部门完成,四个部门就像四匹拉动俱乐部前进的骏马,因此将此种组织结构称为“四马”型组织结构。 “四马”型组织结构是一种“现代的、有效的、有作用的”(弗洛伦蒂诺•佩雷斯语)的新型组织结构,建立之初让俱乐部摆脱了过去混乱的经营管理模式,使俱乐部的经营管理走上了稳定、高效的道路,尤其是将商业开发独立由商业部负责,再加上主席的“巨星”计划,使得俱乐部的品牌、财富迅速的扩大。同时,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直接对主席负责也加强了中央集权。但是,“四马”型组织结构的缺陷也十分明显,四个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在主席协调不利的情况下各自为政,各部门发展不平衡,造成内部不经济。而且,由于副主席的职责不够明确,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再加上副主席对各部门工作的辅助性管理,导致各部门的多头管理,决策、工作效率降低。这也是导致俱乐部商业开发出色而成绩不断下滑的最主要的原因。 俱乐部由会员组成,会员最关注的是球队的成绩,这一因素也注定了“四马”型组织结构“夭折”的命运。 2、俱乐部的新组织结构。 为了解决俱乐部的成绩问题,在各方的压力下,面对连任问题主席弗洛伦蒂诺终于改变了俱乐部的组织结构,为了增加效率,废除“四马”型组织结构,起用原商业部负责人何塞(José Angel)担任总经理,统一管理俱乐部内务。体育部独立出来,其负责人直接对主席负责。连任后不久,弗洛伦蒂诺已正式宣布意大利名帅阿里戈•萨基担任皇马的体育总监,即体育部的负责人。(见图二)“萨基的主要任务是组队、遣送和购买球员,在他的上面是副主席布特拉格诺。”(布特拉格诺现为俱乐部的第一副主席)。在新的组织结构里,虽然主席团依然臃肿,但将体育部独立出来,让深谙足球与管理之道的萨基担任负责人可以保证球队的建设以及球队的成绩。而在副主席布特拉格诺的“协助下”,也可以让意大利人不至于毁了皇马原有的风格。其他部门由总经理负责减少了俱乐部的内耗,各司其职,在保证原有商业化的经营理念下保持俱乐部的正常运转。 新的组织结构很快的发挥了它的作用,本赛季皇马已经逐渐的恢复了原有的实力,虽然还没有达到其顶峰时的状态,但毕竟是向正确的方向又迈进了一步。令人担心的是俱乐部新的组织结构脱胎于原来的“四马”型组织结构,在内部协调方面仍然存在问题,而且对于主席的监督、制约手段有限,这样容易在俱乐部的产生矛盾,一旦激化后果不堪设想。 二、经营模式 如果说现在皇马的经营与以前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现任俱乐部主席弗洛伦蒂诺•佩雷斯完全将商业化的经营理念贯穿于整个俱乐部的管理经营之中,用市场化的行为来带动整个俱乐部的经营、发展。这种“以商养队”的方式虽饱受指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后,俱乐部已经形成了其自身独有的经营模式。 1、大投入=更大产出 也许这条规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但在皇马得到了很好的印证。无论是“每年引进一位国际巨星”的想法、还是“齐达内+帕文”的建队理念,无非都是想在保证球队成绩的前提下,吸引外界的眼球,打造皇马品牌,用大的投入换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皇马队的市场运营主要依靠球星的影响,那么所谓的“大投入”主要是指花天价从其他俱乐部挖来国际级的明星球员,逐渐组成一支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明星球队。弗洛伦蒂诺上任不久便以当时的“天价”5610万美元购进当今世界足坛顶尖人物菲戈。一年之后,他再度抛出大手笔,以6620万美元买进“法国国宝”齐达内。紧接着是4630万美元的“外星人”罗纳尔多、4135万美元的曼联球星大卫•贝克汉姆、金童欧文、巴西天才少年罗比尼奥和高大“野人”巴普蒂斯塔。包括原有的明星球员劳尔、卡洛斯、卡西利亚斯等,皇马在每个赛季都有一套梦幻般的明星阵容。 事实证明,巨额的投入虽然暂时给俱乐部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是在“明星效应”的作用下,俱乐部很快得到了更丰厚的回报。菲戈转会皇马不到3个月,葡萄牙商业银行主动提出购买其3年在葡萄牙境内金融业方面的肖像使用权,在尝试阶段的头半年,银行向其本人和拥有90%菲戈肖像权的皇马俱乐部支付900万美金的使用费。同时,马德里银行也要硬塞给皇家马德里7000万美金的款项,以开发皇马俱乐部的主页。贝克汉姆加入皇马的消息公布不久,俱乐部的球票就一次性出售了8000多张,而同年皇家马德里的亚洲之行中,这位来自英格兰的足坛帅哥也征服了亚洲球迷,仅仅在日本的一次训练阶段,贝克汉姆的球衣销量就达到了21万美元。罗纳尔多、齐达内等球星的加盟也使俱乐部相关商业拓展的机会大大增强,因为每一位球星的加入都为皇家马德里带来了忠实的球迷群体。俱乐部对明星球员肖像权的所有权也牢牢地把握住了源源不断的财源。在皇马,弗洛伦蒂诺主席轻松的告诉了世人,在足球界“1+1”是可以大于“2”的。 2、强大的资本运营手段 解决亿欧元巨额债务是俱乐部主席弗洛伦蒂诺•佩雷斯2000年上任后面临的最大问题。他果断地卖掉了皇马训练基地“体育城”。体育城是上世纪60年代老主席伯纳乌建立,占地11万平方米,设施陈旧但地理位置绝佳。在老朋友马德里市长的帮助下,市政府组织出资购买了体育城,并在原址上建了有四栋塔楼的商业中心,皇马俱乐部获得了其中的两栋半,价值800亿比塞塔(亿人民币)。这笔交易使皇马收获了5亿欧元,除去偿还亿欧元的债务之外还有不小的盈余。之后,弗洛伦蒂诺在马德里市边获得的廉价土地上建造了一个十倍于“体育城”的新的、现代的训练基地。 在近几年里,俱乐部在球员转会市场上收获颇丰。皇马没有像切尔西一样疯狂的不顾成本的引进球员巨星,而是在引入巨星的同时卖出原本身价很低但已经升值数倍的球员,莫伦特斯、帕努奇、马克莱莱等的转出都给俱乐部的帐面上带来了颇丰的收益。如果将皇马比作一个精明的商人,那么切尔西则更像一个十足的、只知花钱的财主。与此同时,俱乐部还拿出一部分利润投到房地产、保险等产业中去。在保证不影响俱乐部建设和经营的同时适当的发展相关多元化。 目前,尽管皇马俱乐部是会员制形式,但实际上已经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司进行运营,例如赞助、在线业务、以及音像制品销售和国际市场开发业务等。在收入不断增长的同时,皇马也没忘控制支出。在弗洛伦蒂诺的精心管理下,俱乐部在2002-03赛季的营业收入达到亿欧元;2003-04赛季中的营业收入增长到亿欧元,2005年10月4日,皇家马德里布的最新财政年度收入显示,皇马2004-05财政年度的收入达到亿欧元,纯收入为603万欧元,他们已经超越英格兰曼联队成为当今世界最赚钱的足球俱乐部。欧洲各豪门效仿皇马经营模式 力求更大市场开发 对于很多足球迷来说,今年夏天的欧洲转会市场已经为即将开打的新赛季做了一个”好莱坞式“的预告片,但仍然不能满足不了媒体以及关注足球的球迷的胃口,对此,包括英超,西甲,以及意甲的豪门球队的高层也在为一些问题头疼——皇马用了2亿资金引进的一批球员,如何用他们得到更大的市场效果。皇马宣称要将主场大部分比赛移到下午3点开打 其实对于很多球迷来讲,能够在现场或者电视机前看到自己心意的球星比赛,将是一件莫大荣幸的事情,皇马高层怎么能放过这个机会。既然球星已经引进了,那么钱要花的物有所值,不能只买球星,而不卖自己的票房,对此,皇马主席佛罗伦蒂诺已经发表声明,宣称要将新赛季的所有主场比赛时间定位下午来进行,这样一来,不止是西班牙国内,包括欧洲,亚洲的大部分国家的球迷能在一个相对轻松的时间段来一睹球星风采。弗洛伦蒂诺预计,C.罗纳尔多和卡卡每年能够为皇马带来超过9000万欧元的收入。按照这样的收益率,这两名球员的成本将在两年内就能够收回。 同样的,欧洲其他顶级联赛也在逐步的效仿皇马这样种经营模式,他们看到的是亚洲这块“金地”,一些豪门球队,例如,卖掉c.罗但随即引进欧文的曼联队,谁都想得到,欧文已不复当年之勇,但是曼联既然买了他就有他的道理,球迷所关注的是“欧文能否重回巅峰状态”;再譬如,英超的曼城俱乐部,挖来了特维斯,这些球员的引进,都是先立足于球队成绩的稳步提高,并伴有市场开发意义。强力外援的加盟都具有同样的目的——不仅要提高自己队伍的整体实力,而且要在自己的受关注度上大大的提高,用“修改比赛时间表”的方法换取收视率上的提升。打开国外的市场,以求自己的“品牌”影响力。

320 评论

相关问答

  • 肖申克的救赎论文开题报告

    这个问题不难解决。豆瓣网N多相关影评,老生就不复制了。

    BuleS天之蓝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2
  • 肖像权的论文参考文献怎么写

    目录方法1:使用不同的引用方式1、如何引用片段。2、如何引用全句。3、如何引用大段。4、如何间接引用。方法2:引用句式1、何时用句号和逗号。2、何时用感叹号和问

    单色的星空 2人参与回答 2023-12-10
  • 关于配偶权论文的开题报告

    开题 报告 作为 毕业 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开题

    liyaze0102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 关于抵押权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关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及论文写作的一点建议作为经济学的学术论文有着严密的逻辑性,对于初次接触论文写作的同学来讲可能有些困难,本文就开题报告和毕业论文的写作提供

    藤原惠津子 6人参与回答 2023-12-11
  • 关于我的论文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的格式及如何写论文开题报告 大学生活将要谢下帷幕,大家都在认真的做毕业设计,而我们做毕业设计前指导老师都会要求先写开题报告,来参考自己需要的开题报告吧!

    稥油菋精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