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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ttyjiang
首页 > 职称论文 > 古罗马法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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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南子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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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制度 一、古希腊法的含义和特点 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其一般特征是:各城邦国家各自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且大都是系统的成文法规,内容详尽,部门完备;缺乏象罗马法那样的严密法典,审理案件的旨趣不在于法条内容的适用,而在于“公道”的抽象标准,因此在技术上较为灵活;在各城邦法律的冲突中产生了一些古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普遍接受的法理原则,产生了“普通法”;希腊化的法律由多种邦土法律构成,术语和规则不甚固定和严谨;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 二、雅典“宪法”的产生原因及其历史地位 雅典城邦国家是古希腊世界实行奴隶制民主制的典型。在公元前7——前5世纪,由于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引起雅典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并由多名商业贵族当选的执政官创立并发展了雅典“宪法”。雅典是个沿海国家,工商业发展较早,对外贸易发达,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势力强大,而靠土地收入的氏族贵族势力相对软弱。两大集团在争夺统治权的斗争中,工商业奴隶主集团得到了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的支持。农民和手工业者是军队的核心,又是民主政治的积极要求者。雅典全盛时期自由民总数9万,而男女奴隶多达万。阶级关系状况要求统治者要缓和与自由民之间的矛盾,雅典城邦国家最终采取了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制度。 雅典民主制度及其“宪法”由梭伦改革奠定基础,到公元前5至4世纪进入 最发达时期。其民主性的特点有: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日常活动,公民直接参政、议政和行使司法权;实行公职人员选举制、任期制,并有较严密的监督制度和程序;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采用集体会议制;这些制度均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公民可通过各种制度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恩格斯评价雅典的伯里克利时代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这种民主政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进步意义,推动了雅典经济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并对后来的欧洲民主传统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雅典民主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其深刻的阶级局限性。当时雅典居民中拥有公民权的不足总人口的1/20,民主制度的实施和贯彻局限在狭小范围内;农民、手工业者不可能经常放弃生产去开大会,政治权力实际为少数有产政治家掌握;当选公职人员需要在年龄、财产资格、是否欠国家债务等方面具备一定资格,限制了普通公民的当选;民众大会虽然是雅典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在政治生活中起极大作用,但基本是依统治集团意志运转,以此来实现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专政。 三、古希腊邦际关系法和战争与和平法 由于古希腊城邦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社会经济或军事需要情况下城邦之间会暂时结盟,联盟成员一般保持平等地位。这样,逐渐产生了一种类似现代国际私法、国际法性质的邦际关系法和战争与和平法,成为希腊法律文化中独具特色的宝贵财富,为近代的国际法和国际私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渊源。 古罗马法律制度 一、罗马法的沿革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它经过长期演变,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时代法律有很大影响。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并在前451——前450年制定了《十二表法》。该法典整理和发展了以往的罗马习惯法,具有诸法合体的特征。除《十二表法》外,民众大会的立法、元老院的立法、行政长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释都是共和国时期的法律渊源。公元前27年,罗马实行帝制。到公元1-2世纪,罗马帝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罗马法获得空前发展。其表现为:皇帝的敕令成为法律;法学家“解答”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非官方和官方法令集问世。公元529年-534年,在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和去世后的6年时间里,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称《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部法律汇编,中世纪时期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这部法典充满君主专制主义思想,但是它精确反映了古罗马帝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完整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无以伦比的影响。恩格斯称之为“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二、法律的定义和分类 罗马法学家的研究对罗马法的发展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他们受到历史的局限和宗教神学观念制约,在讨论法律、法学基本问题时,更多地从自然法原则出发,把宗教、法律、道德混为一谈,无法揭示法的本质。在具体的法学研究中,法学家凭借罗马法中较为成熟的理论,把罗马法分为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习惯法;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市民法与裁判官法;人法、物法与诉讼法等不同的类别。这些分类不完全科学,但有助于法学研究的发展。 三、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法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 (一)人法制度。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自然人的法律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如果其中的一种或两种丧失,便成为权利能力不完全的人,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当时在罗马拥有完全人格的公民只占居民的很小部分。奴隶在法律上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罗马法规定的婚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制度的重视和在家庭关系中夫权的重要。古罗马法没有完整的“法人”制度,但已注意到某些团体作为权利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问题。 (二)物权制度。罗马法中的“物”是指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东西。有时也包括法律关系和权利。依物的不同法律后果,罗马法将它们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等。物权制度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债法等内容,这些法律制度以及由债法所涉及的契约法在罗马法那里都有相当完整的体现,成为罗马私法中最为突出的法律精华。 (三)诉讼法制度。罗马诉讼法主要是规定保护私权的法律。虽然它不如人法,物法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内容广泛,不少规定较为详尽。古罗马的诉讼程序经历了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的发展阶段,并且依据公诉和私诉的不同性质,设计了有区别的诉讼制度,为后世的诉讼法发展提供了先例。 四、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中包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原则,使罗马法成为“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罗马法中包含的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关系,不仅服务于古罗马社会,而且还直接或间接促进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罗马法为中世纪后期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原则和科学概念,而且它的万民法也成为近代国际法的最早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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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小花

《罗马法的复兴对法律的影响论文》是一篇关于罗马法的复兴如何对当代法律产生重大影响的论文。本文将分析罗马法的复兴对法律的总体影响,以及它如何改变当代法律的特点和功能。首先,本文将探讨罗马法复兴对法律体系的总体影响。罗马法复兴使当代法律体系具有以宪法为核心的结构、以判例为基础的灵活性、以历史为根据的持久性等不同特点。其次,本文还将描述罗马法复兴如何促进法律发展进入新时代。罗马法复兴有助于改变传统的审理方式和防止法律滥用,并为法律的解释和发展开辟新的方向。最后,本文将对罗马法复兴如何改变法律的功能进行分析。罗马法复兴使得法律不仅可以用来保护国家的秩序也可以用来维护公民的权利。本文的内容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罗马法复兴在法律发展中所带来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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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啦啦达人

在16世纪宗教改革之前成为通行于全西欧的法律体系。教会法从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代表的罗马法中吸收了一些内容,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原则和轨制。在中世纪初期,基督教的教士们是当时社会独一的知识阶层。教士们在介入立法的同时还担任法官,并且由精晓罗马法的教士充当日尔曼王国的法律参谋。因此,在制定教会法规时,吸收了良多罗马法的原则、术语和概念;在审理世俗民事案件的时候更是大量合用罗马法规范。教会法中的债权法、家庭法承袭了良多罗马法的因素。因而罗马法的某些内容是教会法的一个重要渊源,《教会法大全》的编辑就是以罗马法的《国法大全》为模式的。教会常常采用罗马法学家对于法律的注释和评论方法,甚至有人说,教会法律体系是查士丁尼罗马法的一个昆裔。教会法无论是在西方仍是东方,都深深的受到了罗马法的巨大影响,它接受了古典时期和后古典时期罗马法的大量概念和规则。以至于“在西欧的氏族统治型的文化里,教会被以为是罗马法的传承者,在8世纪里普利安法兰克的法典——《里普利安法》中有这样的文字:ecclesia vivitromano,意思是教会靠罗马法而生存。在每一个人将他的民族法律作为属人法的时代,即人们不管走到那里,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发生伤害或侵权行为,均须按此法裁判,于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教会的属人法便是罗马法。”四、罗马法对后代法律的影响罗马法不仅对当时的日耳曼法和教会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它以各种方式,对后代欧洲地区的很多国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有学者在论述罗马法的影响时谈到:“很少有国家能够完全地的保持与它毫无接触。它的影响遍及从英国对一些罗马模式的法律思惟的吸收到德国对很多特定规则和一整套罗马法概念的采用。”各个国家对罗马法采用程度各不相同,意大利、西班牙、法兰西和日耳曼等国规模和程度大些,英国及南斯拉夫规模和程度小些。罗马法的影响在进入19世纪后得到了迅速扩大,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以《法学蹊径》为底本的,充分地吸收和继续了罗马—罗马法,成为“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罗马法在法国的影响大体上可分为南北两部门,南部以成文法为主,强烈地受到罗马法影响,但也含有较多的日耳曼法因素。北部虽以习惯法为主,但罗马法也不是完全被排斥,由于习惯法相称不完备,司法职员在实践中就借助于罗马法。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则更多地接受《学说汇纂》影响,被称作“现代学说汇纂”。德意志地区对外来罗马法的吸纳从公元14世纪开始,罗马法的继受在德意志地区,不论是在罗马法学理论的广泛继受方面仍是在法律思惟的科学系统化方面都非常深刻。罗马法在德意志的继受是从学术领域到实践领域由简入繁展开的。英国普通法中契约原则、遗嘱轨制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所以说英国对罗马法的接受主要从原则和精神方面,而不在于概念术语。在欧洲大陆罗马法继受的浪潮的冲击下,英格兰法律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很大的震荡。在普通法基础的形成过程中,罗马法确实对英格兰法律理论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影响。12世纪,英格兰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之间并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法律以习惯法为基础,并且各地区的法律都有所不同。英格兰主持衡平法程序的掌玺大臣本身往往具有教士身份,而由掌玺大臣管辖的案件是根据良心和正义观念进行审讯的。因为英国法的衡平法院注重现实方面的公平原则,与罗马法中裁判官借助万民法的正义观念如出一辙,殊途同归。所以英格兰的衡平法也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尽管如斯,英格兰并没有走上全面继受罗马法的道路,而是应用罗马法的法律概念和术语来讨论本国的实际法律题目。他们只是吸收了罗马法的精神,采纳了部门罗马法的原则。罗马法在欧洲的继受是一个多方面的现象,其他国家如比利时、西班牙、芬兰、荷兰、波兰、瑞士、日本、旧中国等,也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在此过程中,没有一个地区或国家是有意识的去接受全部罗马法。这种继受是每个国家或地区在时代背景下,依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罗马法进行按需所取,并将这些提取的罗马法与本国或地区的原有法律相融合的过程。因此,需求的不同导致继受的内容和程度的不同,也导致了在各国所受阻力的不同。终极导致了世界两大法系的泛起与划分,促进了近代思惟和轨制的天生。总而言之,罗马法是对世界法律文明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体系,它不仅作用并影响于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社会,也促进了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即使在今天,罗马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轨制,仍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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