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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axuanku
首页 > 职称论文 > 论小区车位归属论文答辩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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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ranrenxiao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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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难问题这几年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许多回家的业主为了一个车位,总在徘徊中等待,在等待中煎熬,买一个固定车位,成了许多有车一族最大的愿望,然而,现在车位的价格也是一路飙升,从几万涨到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确实是十分的吓人。有许多人提出,小区内的停车位应当归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再进行买卖,那么小区车位到底归不归业主所有呢?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看。

一、占有共有道路的停车位

根据最新的《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

有些小区的开发商会将小区内公共道路或公共绿化区域改造成停车位,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这些车位是归业主所有的,所以开发商无权对它们进行销售。

二、地下车位的归属问题

近年来,许多的开发商为了利用空间,所以许多的小区都修建了地下车位,对于地下车位我们也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

1.对于地下车位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的,这类地下车位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开发商没有权利进行销售和转让。

2.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没有进行公摊,那么车位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对购房人出售车位,但是,对于这类车位,开发商只能将其出售给本小区的购房者。

3.有的小区的地下车位正好属于国家的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属于国家的,对于这类地下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所以,对于广大的业主朋友来说,小区的停车位到底归不归我们所有都是有法律依据可以查询的,在购买房产的时候,应该仔细的看一下购房合同,对于这种不清楚的问题应该多对开发商进行询问,同时,开发商也应该遵守规定,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去故意欺购房者,对于这类问题应当据实相告,让购房者能够做到购房无忧。

(文章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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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ekaka

以下物权法论文题目供同学们参考学习——论生态化理念对物权法的影响物权法中土地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突破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改进与不足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物权法保护物权法体系下海域物权制度研究论《物权法》对我国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论船舶担保物权及其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定位论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确立关于《物权法》下海域物权体系架构的研究论物权法背景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保护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解析从物权法的视角论析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从两岸物权法的制定与发展看德国法对中国民法的影响论我国《物权法》上浮动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视野下的矿业权抵押制度之构建物权法对银行抵押权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物权法视野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物权法》实施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研究物权法权利质权制度研究论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的效力及其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物权法体系下的水权理论研究《物权法》中小区车库权属问题研究物权法模式下城市房屋征收之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论私有财产权的刑法保障—《物权法》推进制度研究从公共利益出发,浅析《物权法》背景下的合理拆迁模式论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的应用切实践行物权法—努力开拓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论我国物权法框架下的占有改定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论我国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物权法下的高等院校物业管理探索《物权法》视野下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研究公安行政执法中涉案财物处理与物权法衔接问题研究物权法中不动产征收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法保护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基于《物权法》的城市旧集合住宅区再生研究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库问题法律制度研究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的冲突及协调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钉子户”现象的物权法分析高房价的物权法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政治学审视《物权法》第181条之评析论物权法之预告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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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饼小顺顺

我可以帮你问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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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捞出吱吱吱

现在的每个小区物权法都有硬性规定必须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业主共有车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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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miumiu

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关于小区车位到底是业主共有还是私人拥有情况,情况是不一样的。车位车库,除去机械车库属于机械设备外,均属于不动产的范畴。用法律语言表述,属于建筑物(独立车库、地下车库、架空层车位)、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露天停车位)。

对于小区车位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有独立产权证的地上停车位、停车场、地下车库等一般不会产生纠纷。

二、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地上停车位、地下车库等分不同情况有不同归属。人防工程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人民防空法规定,与规划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合同或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的,就是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和管理的收益人。计入公摊面积但没有产权证书的车位,业主支付购房价款取得专用权的同时,已经取得了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属于业主共有。没有计入公摊面积且没有产权证书的车位,开发商作为开发建设单位有权处分。

三、有规划但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地上车位。需先审查及土地性质如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建设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能证明为占用公共场所的,需依据规划,合同等来综合认定。

小区车位的归属,关键在于区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随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移,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认为专用则开发商有权处分。

停车难,难停车的恶性循环已成为交通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所以在买房时,应该提前问清楚相关事项,避免以后发生纠纷,明确车位的归属权。

87 评论

huang8023ta

近年来,由于市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拥有汽车量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业主之间的多重矛盾。对于小区内的车位、车库的分配和使用,《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位租售引发业主争议某小区的车位与住户配比为:1,开发商在销售车位时,规定每户最多只能买一个车位。业主入住后,物业公司在出租露天车位时,同时规定每户最多只能租赁一个车位,已经购买了车位的业主不得再租赁车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上述规定,引起了一些业主的不满,并引发许多争议。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业主提问渊以下简称问冤院我家有两部车袁地下车库还有未售的袁我为什么不能买两个车位钥凭什么我买了车位就不能租车位钥专家解答渊以下简称答冤院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案例中小区的车位配置比例为:1,也就是说,小区最多只能有一半的业主可以享有车位。此处,获得车位的使用权的途径包括购买、获赠和租赁等方式,这些方式是平行的,也就是说,通过这些方式处置车库车位后,单个业主所获得的使用权不能超过1个,如果多于1 个,就违反了配置比例。因此,在车位配比等于或小于1 的情况下,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业主购买或租赁多于1 个车位的要求。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向同一业主出售或出租了2 个或2 个以上车位,其他没有购买或租赁到车位的业主可以向法院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占用小区公共部位设定的车位属业主共有答:有业主认为,无论是地上或是地下的车库车位,都是占用了除房屋专有部分以外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成的,而这些车库车位和其他场地也应当算是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共有空间。根据《物权法》第74 条第3 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小区内的所有车位都属于业主共有。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也没有法律依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确定”,小区内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库、车位,在销售之前,当时还不存在业主共有,整个建设项目的权利人就是开发商,开发商依法对这些车位、车库具有处置权。在开始销售之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位而设定的车位,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车位是租是售开发商有权决定答:在上面第2 点的分析中,已经明确,除占用公共场地而建成的车位之外,其他车位、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因此而具有处置权。既然如此,那么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决定权在开发商,而不在业主。法律限定的是开发商出让车库车位的对象,而不是处置方式。露天车位租期不得超过20年答:通常,露天车位是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建设的,物业公司负有对其进行管理的义务,可以将其划位管理、出租,但不能出售。有些物业公司与业主变相签订合同约定租赁的期限为70 年,这样的租赁合同是部分无效的,因为根据《合同法》,最长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露天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是否有权免费使用?这主要看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约定。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不收租金,则业主在缴纳了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后无需交纳。但如果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对此未作约定,在车位配比不足的情况下,为了合理分配资源,物业公司或者业委会可以通过有偿使用的形式将车位出租。业主对公共车位的共有权,不一定体现为占用某一个车位,也可以体现在对公共车位经营收益的分配上。使用公共车位的业主相对于其他业主来说多占用了公共资源,按理也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出租车位所得收益应按约定分配或依法纳入维修资金。其他小区车位尽量短期租赁答:业主能否购买或租赁旁边小区的车位?《物权法》对于“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首先满足”不同于“优先满足”。“优先满足”是指在同等条件下,业主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业主以外的其他人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那么开发商将车库车位出售给他人,就没有侵害业主的“优先购买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第74 条的规定,不管其他人是否提出了比业主更高的条件,都不能首先卖给其他人,除非是小区业主书面承诺放弃购买、租赁车库车位。如果该小区的开发商将车位卖给其他小区的业主,只要将来无法实现其按车位配比享有车位的业主提起诉讼,法院都可能认定其他小区业主购买车位的合同无效。那么,业主能否租赁其他小区的闲置车位呢?按照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是可以的。业主的需要有一个时间段,小区开发初期,可能入住率还不高、小区业主的经济能力还有限,此时应当允许开发商将闲置的车位向小区外的其他人出租,以保护开发商尽快收回车位、车库成本的合法权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周边居民停车难的问题。但将车库车位向小区外第三人出租的前提是任何时候都必须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合理停车需要,在两者冲突时,向外出租的合同无效,因此,这类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宜过长。推荐阅读:购二手房后才发现质量问题 维修资金买家承担律师:口头承诺为不定期租赁屋主有权解除合同置业选房窍门:买房前要"三看、三比、三算"律师在线回答:合伙购买房产是可以按比例共有买房贷款过户细节提示(编辑:焦点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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