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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晗晓美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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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跟谁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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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框架下的政府干预经济一、交易成本与经济组织形式 交易成本这一概念是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重要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的。在这篇文章中,他引入交易成本的概念是为了分析企业出现的原因,“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科斯总结到:“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这便引出了交易成本的含义——市场机制的费用,其中包括了人们在市场上搜寻有关的价格信息,为了达成交易进行谈判和签约,以及监督合约执行等活动所花费的费用。按照科斯的解释,企业这种组织和市场是相互替代的两种资源配置方式,企业替代市场会降低利用市场机制的交易成本,但同时又会带来企业内部管理费用的上升。也就是说,在企业内部组织如果追加替代市场的这种交易会使自身运行的成本上升,所以企业的扩大必须达到这一点,“即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个企业家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以上是科斯关于企业从无到有的成因及其规模临界点的分析,即企业这一组织替代市场机制的原因及替代程度。企业只是各种非市场机制中的一种组织形式,科斯并没有分析其他组织形式与市场机制之间的替代关系,比如说政府,这一除企业外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与市场机制之间的替代关系也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二、政府替代市场的制度需求供给分析 1.政府替代市场的制度需求分析 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曾经这样描述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架精巧的机构,通过一系列的价格和市场,无意识地协调着人们的经济活动。它也是一具传达信息的机器,把千百万不同个人的知识和行动汇合在一起。”但他又承认市场经济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概括地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同时这些方面也构成了市场需要政府替代其作用的制度需求因素。 (1)市场经济会产生外部性效应 诺斯在其制度变迁理论中论述到,个人收益或成本与社会收益或成本相一致的制度安排会给个人带来最大效应的激励作用,这样的制度才是最优的,可以看出外部性问题在经济理论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就是专门研究外部性的问题。在交易成本可以忽略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协调外部性的影响,此时外部性不会造成经济效率降低的后果,即使在有交易成本且较小的情况下,通过补偿恰当的产权安排也会产生帕累托最优状态,但实现的情况是产权归属的裁定方,如法院在判决产权归属时往往没有考虑到经济行为的互质性问题,做出了不恰当的产权制度安排,造成了资源配置不当的后果,更为关键的是此时交易双方之间关于外部性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通常是很高的,这便阻止了正常市场交易的发生,使经济效率降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资源配置不当的结果,由市场本身解决将花费极大的交易成本,这时它需要政府出面协调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保证个人收益或成本与社会收益或成本相一致,提高经济效率。 (2)市场经济下无力向公共产品部门和领域配置资源 在市场机制条件下,私人商品或劳务的供应方需要得到相应的回报,以补偿为此付出的成本,并获得一定的收益,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而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特点,造成了对公共物品消费的定价及收费的困难。科斯曾经写过一篇关于公共物品收费的文章《经济学上的灯塔》,这是第一个以事实为根据反驳了一般经济学者普遍接受的私营灯塔是无从收费或无利可图的观点,但科斯并没有对灯塔的收费做出较为全面的分析,并且对灯塔的私人产权及经营权也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张五常在《科斯的灯塔》一文中便明确指出无论何种收费办法都难以彻底解决公共物品的收费问题。以上可以看出,公共物品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使用上的非排他性,要真正设计或发明一整套排他的装置和制度将公共产品私有化,以避免搭便车的行为,这些所需成本是昂贵的,这便是为什么公共物品的供应缺乏刺激和效率的根本原因。另外,对于一个公共物品,完全的私有化会导致资源重复配置,造成过剩的浪费,张军曾经对这一观点给出了“一间厨房七盏灯”的案例作为说明。以上便构成了政府必须介入公共物品市场的理论基础。 除了以上两个观点,还有一些经济学者提出了(3)市场经济会造成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均,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4)无法避免经济危机,失业和通货膨胀,从而无法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这样两个观点。必须承认(3)(4)观点确实是市场经济国家所面临的问题,但观点(3)并非是市场机制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身的固有缺陷,而观点(4)更会引起经济学界较大的争议。作为政府替代市场机制的作用来管理经济的运行的考虑因素,以上四个观点是必要的。对于观点(3),由于市场机制的竞争性及个人资源禀赋的不同,必然会造成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均的现象,而市场经济的精髓就在于效率至上,行为主体均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其行为前提的,若考虑在市场交易中协调个人财富的公平程度,这样的协调成本是巨大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来解决社会公平的问题。对于观点(4),失业和通货膨胀的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研究和争论的焦点,现在能够达成一致的一点仅是二者均是现实存在的现象,但对其存在的期限、解决机制及政府是否应该采取措施进行调控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应该承认即使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允许市场自身解决其问题,这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它造成的效率降低的成本及市场协调的成本也是巨大的,而政府的介入可以缩短经济调整的时间,节约交易成本。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市场对社会生产、消费能起一种自发的调节和协调作用,从而存在着自动趋向均衡的内在秩序性,但由于在一些领域,市场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性的成本较高,使得资源配置有不当的地方,造成了经济效率的降低,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的介入,这便是政府替代市场的制度需求原因。 2.政府替代市场的制度供给分析 政府作为行为主体有其自身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也可以把它看作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个体。对任何单个行为主体来说,只有在某种制度变迁能够增进自己的预期个人利益的情况下,从而在某种制度变迁的附加个人收益大于附加个人成本的情况下,单个行为主体才会产生对这种制度变迁的需求,才会赞成、支持和推动这种制度变迁。按照胡汝银的观点(1992),“效用最大化的核心领导者在进行改革决策时的具体目标,是巩固和加强其政治权威,使自己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支持,或者使公开反对自己的政治力量降到最小。”而经济是一国发展的主导因素,如果政府控制住经济命脉,就能够推行自己的政策,保持和增大自己的政治号召力,巩固和保持自己的政治地位,巩固和提高自己的政治声望,同时各国经济中均存在的国有经济成分也构成了政府经济行为的行动基础,这些便是政府替代市场的制度供给因素。 三、政府替代市场机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分析 关于政府替代市场的理论基础,我们可以借鉴科斯关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替代理论。在一些情况下,利用市场的交易成本过大,而利用像企业、政府这样的组织来完成交易成本过大这类市场的交易,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而组织内部组织交易的管理成本是递增的,组织替代市场是有规模限制的,它的膨胀点应为每一个组织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另一个组织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我们就运用以上理论框架来分析一下政府替代市场的各种方式。政府替代市场机制管理经济的广度及深度在各个国家、各个时期是不同的,而且政府替代市场的管理成本在各种管理的方式下也具有不同的含义,其组成部分也会变化。下面就对几种不同的替代程度的管理方式做具体的分析。 1.政府全盘替代市场机制 传统的计划经济是典型的政府全面干预经济表现,全国就是一个大企业,每一个小企业的生产、销售均由政府制定计划。它面临的管理成本包括以下几项:各种经济计划的制定成本,各个企业之间的协调成本,计划实施成本及评估成本,计划体制所导致的效率损失成本,经济效率低下所导致供应不足、人民生活水平低所隐含的社会稳定成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没有价格机制的,政府作用完全的取代市场机制,此时不存在市场交易,市场交易成本为零。另一方面,由于私有制条件下是不具备产生全面性计划经济体制条件的,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与公有制相联系的,而公有制的产权制度具有不可分割性及外部不经济性,所以产权制度的安排很难达到组织治理的激励作用,极容易产生效率低下的情况,造成效率损失,而公有制下设计具有激励机制的产权制度的成本是极大的,这便使政府替代市场管理经济的成本极大。 2.完全市场经济体制 完全的市场经济是指交易主体仅为个人与企业,政府并不介入市场,对经济处于一种放任状态。个人与企业的交易受市场规则的制约,资源严格按照价格机制配置,由于市场交易中存在较严重的外部性及公共物品配置等问题,而且市场经济下,必会产生贫富差距较大的现象,从而危及社会稳定。若真正解决这些问题,达到市场的最优配置,需要极高的交易成本,现实中是无人愿意并能够支付的起的。另一方面,这种完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替代市场的管理成本为零。 3.政府与市场的混合经济 假定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引入市场概念,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划分为几个管理主体即小政府或为地方政府,每一个管理主体之间的交易即为市场交易,每一个管理主体包含若干企业,这些内部企业仍是计划体制,管理主体计划它们的生产,每一个管理主体所面临的管理成本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成本相一致,管理主体的内部企业与外部企业交易遵循市场规则。此类混合经济体制下,每一管理主体内部解决了市场机制下的交易成本过大的问题,在内部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同时也增加了管理成本,此时我们便可以用科斯的理论来界定管理主体的范围,即在管理主体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管理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个管理主体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上面我们假定把政府划分为几个管理主体,而现实的情况是一个政府与市场的混合,即单一政府替代市场机制的部分作用,替代的程度便是用科斯企业理论界定的范围。 通过对以上三种政府替代市场类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替代部分市场机制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也不能全盘否定市场机制,政府与市场之间有一定替代度的问题,二者会在边际替代点达到均衡,此时资源配置也是最优的,我们需要做的便是探询边际替代点的存在区域。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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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兴儿88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政企分开”要求我们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新的模式,使政府和企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都能找到最佳位置,从而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通过满足社会需要获取利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制度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市场为中心,围绕市场这个轴心运行。企业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金、技术等)主要从市场上获得,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安排和决定。市场的需求状况直接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企业按市场竞争法则优胜劣汰。从企业涵义来看,它必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它的最基本职能就是生产社会所需要的,并能在生产过程中向社会需求量最大、且利润最高的组合点靠拢,从而达到资本化加速之目的。但其实现资本化与促进社会福利增长的前提是:企业必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 政府的职能与企业的职能区别在于它主要表现在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社会性的义务。具体看,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制定战略目标与实施步骤;根据社会水平调整产业方向与结构,制定产业规划与产业改革;制定、实施税收与金融政策,并调节个人、地区等经济间形成的非有机性结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提供社会服务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维护法律尊严。总之,以有利于微观运行为特征的整体性设计是每一个国家政府所不能逃避的责任。 所以,政府不应该越俎代疱,而应在改革金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上多做点份内的事,管好自己应该管好的事,真正造就一个硬约束的、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从而使企业解除包袱。现代企业制度不在于政府去规定一个或几个模式,而在于它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产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管好自己的事才是关键,只有管好自己职能范畴的事,形成经济运行所需求的规范的制度和激励约束氛围,这样现代企业也必然会适应供需规律要求,自然而然形成自身的内部机制去根据社会需求运行。 这样,政府的职能就要求从微观经济活动中转移出来,对此,政府职能转变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地确定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社会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是去做市场做不到的事情,对市场作用的不足进行补充、干预和调节,所以,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微观转向宏观,从直接干预转向间接调控。 转变政府职能不等于取消政府职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政府的职能是加强了而不是减弱了。最关键的是政府以什么样的形式管理经济才能把经济搞好;政府的管理职能实施的基础是什么;政府应在哪些范畴内活动,必须经过制度、规范、法律程序来付诸实施。从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基础的实际出发,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各政府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关系。从发展的眼光看,各级地方政府管理职能须与大中型企业国家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须与经营职能分开,从制度上规范政府和企业的行为,从上到下建立权责明确、分工配套、独立于各级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既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又维护企业独立法人地位。 正由于企业与政府存在着上述特殊的对应关系,所以应把企业中属于政府的职能转给政府,使它们各司其责。以后企业与政府的联结方式只能是(1)纳税人与被纳税人的关系。这对于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都是一视同仁的,至于战略上的问题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或通过调节税收来完成,但绝非行政上的关联;(2)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不论政府是以贷款投资形式或以其它形式出现,政府都是一个人格化的实体,企业决不能依赖以往对政府的无限责任制来转移投资形式;(3)监督人与被监督人的关系。企业必须在法律许可与政府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否则政府会通过行政的或法律的、经济的等手段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当然政府有时并不直接干预,它还可通过中介性、社会力量来实现自己的监督人的目的,同时政府行为也必然受到企业与社会力量的监督;(4)服务人与被服务人的关系。政府为了实现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有必要也必须为企业创造一个有利于发展的环境条件,例如抑制垄断、打击非法交易、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提供社会保障制度等等。 二 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政企职责不分,或者说是政府和企业角色混淆,职能错位。从政府方面看,其主要表现是,政府是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政府用行政办法直接管理企业,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只需要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生产,按时完成生产指标即可,企业无需有自己的决策,也不可能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践证明,政府这种严重越权行为危害极大。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社会需求复杂多变,政府不能完全了解和适应市场需要和变化,国家直接经营企业,难免犯官僚主义、瞎指挥的错误,导致企业亏损或效益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微观经济主体没有权力,没有利益,因而限制了其积极性和主动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政府以较多的精力管企业,办工厂,使政府的职能无法实现。从企业方面看,其主要表现是企业承担了大量的政府应承担的社会职能,这不仅分散了企业的精力,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而且使企业付出了大量的成本,加重了企业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从而使企业蒙受经营困难。 以上分析表明,在原有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和企业都存在着严重的“僭越”的现象。而没有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就是所谓“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要正确处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搞活国有企业,首先必须转变政府的职能,使政府做好该做的事,政府工作应限定在“需要管理”、“管得了”、“管得好”的范围之内,对“不需要管”、“管不了”、“管不好”的应交给企业和市场。只有把后者放开才能把前者管好。为此,政府要从管理微观经济活动为主转向管理宏观经济为主;从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转向培育、组织和管理市场为主;从分钱、分物、批项目、定指标为主转向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为主。 要正确处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搞活国有企业,还要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赋企业法人财产权和完全的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从而使企业不再躺在政府身上不承担责任,也可以避免政府的越权行为。 要正确处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搞活国有企业,还必须分离企业的社会负担。像医院、学校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应该划给当地政府管理,由其财政负担支出;对属于后勤服务的职能,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于养老保险要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抓紧建立个人账户;对于失业保险问题要在完善资金筹集渠道和结构,调整使用方向及探索再就业上做文章。各级政府要从国有资产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帮助企业分离冗员,变企业对冗员的隐型救济,为政府对冗员的公开救济,变隐型失业为显型失业。 三 从本质上看,现实中政企不分和国有企业动作不畅的症结所在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一方面,企业内部缺乏来自所有者的负责任的监督和制衡;另一方面,由政府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又造成决策目标的混乱,企业对行政命令反映灵敏,但对市场信号则反映迟缓。从目前情况看,在国家层次上,企业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是十分清楚的。但是在现实中,各个政府部门都分别行使一部分所有者权利,并与行政管理职能混在一起,形成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政企职责不分的局面;同时又没有哪一部门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责。在企业层次上,企业内部没有个体的、人格化的所有者代表,凡需所有者作决策的事,企业或找政府,或自己代所有者来决策。这种格局的最终结果是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动作。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应通过构建一个新型的国有资产动作机制来实现政府退出。政府退出是一个制度变革。通过制度变革创造新的政府与企业关系,是产权责任清晰的核心内容。在这里,首先是要建立一套符合市场机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作体制。具体的举措是构建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作制度。 第一个层次,从政府中分离出国有资产管理局,解决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避免政府的行政权侵蚀国家的财产权。分离出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应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承担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职能。 第二个层次,建立国有资产的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投资公司、基金组织等,从而在这个层次上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开。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依法受人民代表大会管辖下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委托,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投资运作的组织,两者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以资产所有者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资产投资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而不是行政机构;它作为经济组织,以法人资格对资产投资后果负责。同时,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以出资者身份,把国有资产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投资的目的是使国有资本的价值增值。 第三个层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分离。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取决于企业这个国民经济的细胞是否具有活力;在这里,关键是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公司制。它由两个支柱构成,其一是,公司要建立在法人财产的基础上;其二是,公司由法人治理结构来管理。 总之,在我国政府提出和搞活企业的改革中,从政府分离出来,直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新的产权格局中,充当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角色,它的机构设置和成员任免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法监管对各个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这样就实现了行政机构与经济组织在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产经营上的职能分离。同时,多元化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国有资产的动作、投资、保值和增值负责。在对企业的层次上,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理人进入其中,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法律法规,完成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种体制通过层层授权,建立产权责任制度,可以解决困感已久的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作。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经营性国有企业和非经营性国有企业,政府退出的方式是不同的。对经营性国有企业而言,通过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塑造新的国有资产运作制度,从而达到政府退出的目的,使经营性国有企业真正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而对非经营性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不能直接参与竞争,政府退出的方式是,采用签订计划契约的方式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国际惯例,政府签订契约的主要对象是与经济战略相关的重点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如邮政、铁路等。政府与企业签订契约,使企业承担责任,并有机地把企业战略与国家目标统一起来,依靠企业来实现国家的计划目标。而接受计划契约的企业在自己的目标与国家目标相结合的情况下,能够得到的国家的资助与支持,维护了企业的自身利益,使其能够自觉地、主动地为实现这种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工作。这就使政府在不直接干预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达到有效控制企业发展的目的。当然,这种政企关系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情况,因为政府并不直接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确定企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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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多000

论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角色与职能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当前我国房地产存在的问题,并对突出问题进行了阐释;随后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弊病提出了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应承担的角色;文章的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在房地产调控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关键词:政府;房地产调控;角色;职能Abstract: Our current problems of real estate we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and explaining the outstanding issues; Subsequently the government's role was proposed according to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the third part focuses on the real estate regulation change of government : Government; real estate regulation; role; functions引言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在房地产市场中发挥作用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处在市场经济不同阶段的国家,都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研讨本国政府的行为和职能的变化。政府不仅应该对房地产市场施以必要的宏观调控,而且还要通过体制的改革和制度的完善,规制房地产业朝着有利于民生的方向健康发展。1 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的突出问题 房地产供给结构性矛盾突出住房与非住房、高档住房与低价住房结构不合理、比例不协调。一方面盲目上大户型、高档项目,超越用户承受能力,导致销售不畅,空置率较高;另一方面中低价位商品房供不应求,对经济适用房建设支持力度不够、建设标准和购买对象把关不严。 开发融资结构不合理在国外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上,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融资不仅有债权融资,还有股权融资,以及在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一级市场之外的证券化二级市场。而国内房地产开发商融资渠道主要在银行借贷,信贷比例过高[1]。一方面对银行资金需求大,导致利率较高,增加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另一方面房地产项目资金占用大,开发期长,银行坏账风险较大。 供给市场的垄断由于房地产具有的区域属性导致房地产本身是具有局部的垄断性,政府和少量的房地产商构成市场的垄断方。而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一切高额利润的本质来源就是垄断,利润的分配则来自于各自垄断权力的大小。 中介市场市场信息传递机制的缺失由于房地产建设具有的长期性和房地产商品的耐用性,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发展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中介市场并不仅仅是为了买卖房地产、进行物业管理等等,其最重要的功能是传递房地产市场的信息。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还非常不完善,其作为房地产市场上最重要的信息传递工具就很难发挥作用。 居民对房地产的消费倾向在我国很多城市,房屋的租金房价比非常低,换句话说就是房地产的储蓄——投资倾向大于消费倾向。储蓄——投资倾向高,对现时的房产需求量就大,不仅对高房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而且会抑制其他消费,导致社会投资结构的失衡。2 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角色定位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立法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充斥,一事多法、一法多门,行政权力过分干预民事权利的现象司空见惯。而要扭转这样的局面, 首先必须明确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扮演何种角色,即应承担的职能。根据现代行政管理理论,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监管职能政府是监管者,承担执行机构的角色而不是市场的直接参与者。这就要求政府不直接经营土地,退出市场, 减少审批,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全过程的监管。 调节职能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调节主要是间接调节。政府不调节具体的房地产市场行为,而是通过市场机制去规范和引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把房地产市场上投机行为(包括商品房的炒作买卖和房地产开发投资过热)抑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为其进入市场创造更公平的条件,为市场竞争制定必要的规则并监督规则的执行,以提高市场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均衡供应职能在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政府根据房地产资源稀缺状况,特别是土地资源禀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与居民其它方面消费水平相协调的房地产供给水平,并通过政策引导予以保障,所实现的目标是房地产市场均衡供应[2]。它包括两个层次的供求均衡,一是房地产市场供应与其它商品的供应相对均衡,居民的居住消费与其它商品的消费水平相协调;二是房地产内部结构供应相对均衡,各种档次的商品房供应都与需求基本相当, 特别是中低档商品房的供应与广大居民的住房需求基本相当。 社会保障职能政府在住房方面履行职能的目标是对社会利益群体分层管理,并且通过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使全体公民住房权利得以实现。政府要保障满足社会中下层和弱势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为部分居民提供一定的房地产消费福利,充分实现房地产的公共产品价值, 为中低收入居民提供适当的住房条件,实现住房资源的最优利用,实现“居者有其屋” 的社会理想。3 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应发挥的职能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认为,政府的职能主要有四个:保证国家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和帮助贫困人员。缪尔森在《经济学》(第十六版)中,认为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有四项:提高经济效率;改善收入分配;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稳定经济;执行国际经济政策。综合上述观点,针对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经济而言,政府调控有两个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一是通过宏观调控稳定房地产经济、弥补市场失灵,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率;其二是改善收入分配,保障低收入人群住房,缓解中等收入人群住房困难。其具体措施可以是: 政府由“获利者”转向“裁判员”房价高涨的一个重要的症结,是行政权力行使中的“利益倒错”——地方政府通过回收巨额土地出入金,成为房地产交易中获利的一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报告指出,因为房地产在地方是支柱产业,高利润,高税收,高价格,高产值,高GDP这五高对政府部门诱惑很大。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地方政府的获利(政绩)冲动加上土地出让程序的不透明,使得主管官员面临巨大的“被公关”压力,很容易发生集体或个人的权力寻租。目前政府的土地供应方式而言,协议转让用地和公开拍卖用地两种方式都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前者由于主管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因暗箱操作导致腐败,后者使政府在拍卖过程中成了最大的赢家。要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首先要从“利益者”位置上退出, 成为“裁判员”。这需要推进“程序正义”:通过土地出入程序的公开、公正与透明,制约官员寻租的空间;通过土地入让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减少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处置出让金的自由度,进而减少官员和地方政府“攫取”土地出让金的冲动。在土地供应中用于商业用途的地域应由政府主导实行拍卖,以保证市场有偿选择;而用于群众住房使用土地则必须由政府政策转让,并降低税费,加强控制,以保证公民在住房消费中以最低成本满足居住基本需求。在这过程中,针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还需要加强立法、司法、政党、舆论、公民与公民集体的监督,减少土地成为少数人牟利工具的可能。 直接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重点建设廉租房目前廉租房建设存在房源不足、建设资金来源不稳定、承租分配不公正等问题。有专家建议[3]:一要落实廉租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将各市政府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二是制订政策,选择一批国有房地产公司专营廉租房的建设、经营、管理,解决好建与管的问题。专营廉租房公司不再从事商品房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三是解决好廉租房建设用地问题,可采取定向拍卖方式,同时避免把廉租房都建在郊区,形成新的“贫民窟”;四是建立严格规范的廉租房承租审核制度,确定合理的分档租金。因此,解决当前住房矛盾,政府的政策目标应当是尽快实现“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拥有产权房屋”。政策的重心转移到建设廉租房而不是经济适用房上。 规范和稳定市场秩序,确保尽量充分的竞争“完全自由竞争市场”需要四个条件:信息充分;商品同性质;买卖者自由出入;交易双方数量众多。房地产市场与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相比较,具有信息不充分、投资金额巨大、资本回收期长、风险大、投资者不容易进入市场、房地产商品交易双方很难充分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等特点,所以说房地产市场具有不充分性。尽管“完全自由竞争市场”只是一个理论上的假想状态,但我们可将其作为政策调整的坐标,缩短房地产行业与其的距离。在针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稳定,政府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其职能: 促进信息的流通由于买者信息缺乏和信息的不对称,开发商通过“内部认购”等手段欺消费者,造成房子“供不应求”等假象,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平交易。政府应加强和完善宏观监测体系,通过对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及时归集、整理和分析,就市场运行情况做出评价和预测,定期发布市场分析报告,合理引导市场,也为政府宏观决策做好参谋。 增加市场主体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曾明确表示,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机制太单一,满足不了多样化的用房需求。并认为这是“近年房地产价格一路追高的重要原因”。因此,为房地产市场再增加一些新的市场元素,降底市场门槛,让更多的市场主体拥有建房资格,使房地产市场尽量多元化,可以使竞争更加充分。 促进商品品质的透明化除前述宏观信息外,房地产交易中微观层面的信息不对称也很严重。开发商频繁炒作“智能住宅”、“绿色住宅”、“景观住宅”、“新概念住宅”、“生态住宅”等,夸大科技、环保等因素在其中的应用,炒作“申奥”、“入世”、“CBD”等时令概念,同时掩盖其产品的诸多缺点,在期房销售方面更为严重[4]。而个体消费者处于信息上的弱势,往往很难确定房屋的真实品质,因此应当健全房屋评估的指标体系,由政府或第三方进行客观的评价与认证,使住宅品质透明化。另外,房地产质量纠纷中的双方,消费者处于弱势,维权成本巨大,政府在引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并合法、规范开展活动的同时,也应作为“执法者”,依法对违规对象进行惩处。 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重点防范和制止各种规避结构调整政策、变相囤积房源行为,严厉查处违规销售、哄抬房价、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 加强宏观调控,防止产业“泡沫”和金融风险要正确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个手段,保持房地产投资合理规模,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不规范的住房抵押贷款操作导致的房地产价格虚高,会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增大购房者的违约风险,一旦出现经济不景气,大量购房者违约,形成银行的不良资产,最终导致金融风险。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持续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吸引了大量的企业进行房地产投资,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业的宏观监测体系,通过土地供应、税收和改善预售管理等手段及时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控,防止房地产业“泡沫”的产生。深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依法惩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管切实负起责任。 加强权力制约,遏制腐败孟德斯鸿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目前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着行政权力过大,行政过程不够阳光等问题,应当在完善行政权力的同时,建立合理的制约机制。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管理,应建立立法、司法、审计、舆论、官员纪律检查、公民与公民集团监督等多种渠道的制约机制,对政府及其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参考文献[1]史珊珊.我国政府职能在房地产市场中的合理定位[J].北方经贸,2007(10):12—14.[2]刘长发.试论房地产市场中的政府管理越位和缺位[J].攀登,2007,26(5):5—8.[3]张道航.找准政府在房价调控中的角色及职能定位[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0(11):56—62.[4]易宪容.房价博弈[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145—164.[5]黄石松.政府调控房价的国际经验与启示[N].光明日报,2009—10—11(7).[6]顾长浩,何乃刚.土地储备制度实证研究[J].中国房地产研究,2008(5):43—47.[7]柳铁峰.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问题及成因[J].科技信息,2009(10):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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