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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风夜雨119
首页 > 职称论文 > 关于狂犬病论文答辩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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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旭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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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的临床表现可分为四期潜伏期(平均约20~90天,最短3天,最长19年[1]) 根据个人体质不同潜伏期的时间从几天到数年不等,在潜伏期中感染者没有任何症状,也没有传染性。 前驱期(约持续1-4日) 大多数患者开始出现全身不适、发热、疲倦乏力、不安、恶心等症状,对疼、声、风光等刺激敏感,咽喉出现紧缩感。半数以上病人由于病毒在伤口处繁殖而对周围神经元产生刺激,因而感到伤口伏击有麻木、发痒、刺痛或虫爬蚁走感。 兴奋期 人类:患者各种症状达到顶峰,出现精神紧张、全身痉挛、幻觉、谵妄、怕光怕声怕水怕风等症状因此狂犬病又被称为恐水症,患者常常因为咽喉部的痉挛而窒息身亡。 昏迷期 如果患者能够渡过兴奋期而侥幸活下来,就会进入昏迷期,本期患者深度昏迷,但狂犬病的各种症状均不再明显,大多数进入此期的患者最终衰竭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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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吃货一枚

被真正的狂犬或其它疯动物咬伤,且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结果也只有30%-70%的人发病。你得狂犬病的可能性不大。你没有必要再注射狂犬病了。只要在发病以前任何时候注射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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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小钰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被告人常用的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答辩人:乔xx,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24号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550612542X。 委托人:常xx,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 丹,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肖敏,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5号大院50号3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80524542X。 因被答辩人提起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 首先,关于无过错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了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答辩人只是出于爱心喂养流浪猫,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饲养行为。其次,“饲养人”要达到和动物的所有人地位相当,才能称为动物的饲养人。所谓“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最后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只能证明答辩人是偶尔喂养“流浪猫”,没有持续、长期喂养的证据,就是有流浪猫进入答辩人家里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就是流浪猫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无事实依据。 根据本案证人刘彩娇证言,答辩人对动物很有爱心。答辩人居住的小区有一片开阔绿地,是流浪猫的聚集地。该证言可以证明流浪猫聚集在该小区并非是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引起的,而是该小区的地理环境造成的'。答辩人只是偶尔拿些食物去喂养流浪猫,而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一个长期的行为。根据该证言,答辩人家里并未养猫,可以证明,该流浪猫并未住在答辩人的家里。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无事实依据的 三、被答辩人提出“案发时乔女士能叫出小猫的名字意欲让其停止侵害,小猫也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因此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该猫已经被被告乔女士所占 有或控制,也就是说该猫属于被饲养的动物。”无事实依据。 根据答辩人的陈述以及小区的监控,答辩人看到猫狗打架,以及被答辩人用脚踢猫,答辩人发现那只猫是其曾经喂养过的流浪猫,便赶紧大声把猫叫开,猫就跑了。首先,根据当时的情况,答辩人是为了被答辩人的人身安全,出于本能大声叫“花仔”,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对猫的占有与控制。其次,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答辩人能叫出小猫的名字,那只是答辩人根据猫的外形特征随意取的名字。再次,被答辩人提出的“小猫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完全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任何事实依据。小猫跑开的原因可以有多种,比如,突然觉得自己势单力薄无法与被答辩人的大型犬搏斗,决定撤退;又或者小猫听到答辩人的叫喊声,以为是对方又多了帮手,于是跑了。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该猫被答辩人所控制或占有,无事实依据。 四、被答辩人提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依据是不成立的。 据被答辩人陈述,因被猫抓伤后心理极度恐惧,害怕会得狂犬病,整日心神不宁,郁郁寡欢,而且狂犬病存在潜伏期,且答辩人饲养的又是流浪猫,更容易得狂犬病,这些都加剧了被答辩人的恐慌和不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首先,该陈述存在前后矛盾,被答辩人认为该猫是流浪猫,那么何来“饲养”一说,既然不存在饲养关系,那么,答辩人也就不适用无过错原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次,本案是被答辩人被猫抓伤,与犬无关,何来“狂犬病”一说,而且根据被答辩人所提供的病例,被答辩人于当日及时打了狂犬疫苗,被告人担心自己会得狂犬病是无事实依据的,只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科学依据。再次,本案中的犬是被答辩人自己的,而且,事发当时,该犬并未拴狗链,对于猫狗打架,被答辩人被猫抓伤,被答辩人是存在过错的。综上述,被答辩人提出的而精神损失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五、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在本案被确定为饲养动物侵权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并非该猫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且其偶尔投喂猫的行为是出于爱心,是合法行为,应该受到鼓励,不应当承担责任,故被答辩人应当另寻适格的被告人。 六、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过错造成的。 从小区提取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被答辩人未对其饲养的狗拴狗链,违反《广州市犬类饲养条例》的规定;且故意用脚踢猫,因而导致其被天性温顺怕人的猫抓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故意造成的,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且答辩人也非该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故无需对被答辩人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广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乔xx 代书人:常xx,广州七人行律师事务所 陈 丹,广州七人行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本状副本2份; 2.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2份。 (被申请人提交) 提交人:乔凤兰(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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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儿土土

完全没必要!你看看下面这分资料,多是多了点,不过对你有用的!:国外医师对于狂犬病信件答复1。这取决于是否有对狂犬病的正确认识和医师的专业性(是否可以停止暴露后治疗)我们学院(Queen Saowabha memorial institute)是世界著名的治疗人间狂犬病(暴露后治疗)和动物诊断机构,有84年的历史,同时我们也是世界卫生组织(WHO)狂犬病机理预防合作中心。我们会停止对患者的治疗,如果狗在10天后还保持健康的话(没有一个病人为此而死去)。病人仅仅获得3支疫苗(在当天,第三天,第七天),而这3支疫苗对未来的预防已经足够了,将来就不用注射免疫血清了,如果再次被疯动物咬伤。(我们已经知道,3支疫苗仅能起到预防作用,不能起到本次治疗作用,因此对于本次咬伤来说,打和不打是一样的)我在这里研究动物狂犬病(包括发病机理和传染机理)已经有24年时间了2。对于人们讲狗咬人后,人死狗不死。在泰国,我们能证明是患者搞错了狗(被咬抓不止一次获间接感染),这是真实案例 。狗是带菌者或病毒携带者,这仅仅是学术观点,在现实案例中没有。必须指出的是:在泰国,人用狂犬疫苗是免费的)事实证明,健康犬带毒是不存在的。在理论上可能有,但对狂犬病的传播,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支持健康犬带毒的,也仅是国内的部分不明真相的医生而已。前面我已提到,如果健康犬真的带毒,WHO的10天理论在整个亚洲都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整个亚洲,在犬类动物中,只有I型传统狂犬病毒。国内报道的狗咬人,人死狗不死。不客气地讲,有一大部分,是疫苗公司和极少部分不法医生的夸大宣传,其经济目的不言而喻。还有一些极特殊的案例,存在误诊和间接感染。还有一个可能,就是狗处于发病初期。如果一个狗在发病前的几天,也叫健康犬的话,那没办法了,医生都没有搞清楚什么叫健康犬。转贴的全文完,本文转自天涯网站本文目的并不是鼓励大家不打狂犬疫苗,而是如果你以前被狗猫咬伤或抓伤,同时明确知道狗猫活过了10天,就不用再杞人忧天了。在我国,健康犬、猫带毒说,简直是一场自编自导的闹剧,只是,浸透着犬伤者的血泪和少数人利益的满足。广大的基层医生,出于对患者安全考虑或被虚假的数字引导,成了只会打针的医生,人为夸大对狂犬病的恐慌,自觉不自觉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原题目是“夸大狂犬病危害祸国殃民”,略有整理,希望有些以为自己被抓了,被咬了,拼命去打预苗的人,能放下心理包袱,知道真实的情况.通过对狗,猫,雪貂进行了详实的研究,我们知道,狂犬病毒入侵机体,从入侵地方通过神经系统向大脑移动,动物在这段时间,没有发病症状,也被叫做潜伏期,时间从几周到几个月不等。 在潜伏期,被动物咬伤,并没有患狂犬病的危险,因为病毒在唾液中还未出现。仅仅到了最后,等到病毒进入了大脑,快速繁殖并引起脑炎,这时候,病毒才会进入唾液腺和唾液中。同时,当病毒在脑部增殖时,几乎所有的动物都会表现出前期症状,由于大部分的症状是如此明显。既使一个从未训练过的人,都很容易看出。在很短的时间,通常是3到5天,病毒会对大脑引起足够的破坏,这时,动物会表现出非常明显的症状。为了增加保险期,隔离期被延长到10天。(根据泰国博士的实践,动物在10天内死亡率100%)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狂犬病研究中心的权威说法,是这样的。1、健康狗(猫等动物)不带毒。(“带毒”是医学术语意思是“有传播性”,这里“不带毒”指的是,即使猫狗携带了狂犬病病毒,在它们没有发病前,是不具备传染性的。)2、狗(猫),只有狂犬病发作后才带毒。已经体现出狂犬症状的猫、狗咬人,才有可能通过唾液将狂犬病毒传播到人身上。4、发作狂犬病后,狗、猫在3-4天内就会死亡。(只有在他死亡前3-4天内被咬才会被传染到狂犬病,即使你被咬了,10天后这个猫狗因为狂犬病死了,你也不用担心,因为咬你的时候并不在传染期(带毒期),10天是为了保证安全,世界卫生组织特意延长的安全期限)作者: .* 2008-10-5 16:09 回复此发言--------------------------------------------------------------------------------2 恐友们请进 !大家不要盲目恐慌了!(下)5、对有疾病症状,比方不喝水,恐惧水的声音,与健康猫(狗)行为有明显异常的犬(猫),在你被咬伤后,要立即去注射狂犬病疫苗,同时观察咬你的猫(狗),如果10天内,这个猫或狗还没有因为狂犬病而死,就可以终止狂犬病预苗,可以判定你根本没有被传染上狂犬病。6、狂犬病有潜伏期,世界卫生组织通过翔实的研究,一般是20天到2月,最长期限是6年,至于我国某些例子,世界卫生组织表示怀疑,世界上并没有发现有证据的长期潜伏例子,并认为有可能是误诊或二次暴露(医学术语,第二次被传播)。7、狂犬病预苗可以延迟打。(如果你曾被咬伤,并且已经过了6年,你可以放心了,如果你不放心可以再次接种狂犬病预苗,等同一次暴露(第一次被咬)。PS:才发现中国狂犬病预苗已经形成了医、药、等庞大的利益产业链条~~真是可怕~~!!!“狂犬病感染是没有治的”表述不准确,要知道,我们现在的预苗都是暴露后治疗,即怀疑受到了狂犬病毒感染或被病狗咬后,立即打预苗,实验证据证明理论上可以100%预防狂犬病发作。世界上至今没有发现有任何药物可以治疗狂犬病,即狂犬病发作后,就无法治疗,且其死亡率为100%,如果有人说他可以治狂犬病那他一定是。如果是受到狂犬病感染,或无法确定感染,在未发病前都可以注射狂犬病预苗来预防,必须在24小时内打针是不准确的,可以延迟打,只要没有发作,你都可以当刚被咬过一样打预苗来防御,(不是过了十天你就完蛋了)2、医学中“健康的猫与狗”中“健康”是指精神状态良好,没有与日常小猫狗行为与精神异常情况发生,这样的猫狗即使携带了狂犬病毒,因为他没有发病,也是没有传染性的,也是健康猫狗!!!!!别误解,你自己身上带了很多很多各种病毒,人带的病毒比猫狗多,但是你现在还没有发病,你就是健康的~~!!!!(携带了狂犬病毒,如没有发病,猫狗仍然是健康的,即使咬了你,也不会传染你!!!)3、猫狗只在狂犬病发作时,其唾液才带可传染的病毒,这时咬了你,你才需要打预苗,打了预苗你不会死,而得病的猫狗如果是狂犬病发作,他在3到5天内肯定会死~!!4、请自己去找法国与泰国世界卫生组织的狂犬病研究中心的文件。如果,是你自己养的,可以判定他没有发病症状的没有异常的狗或猫咬了你,根本不用去打。如果无法判别,建议你去打。不是绝不打,而是不用那么害怕,那么担心,科学对待。世界卫生组织(WHO)下属研究机构由世界上顶尖的相关专业医学专家组成,在很多国家都设立了狂犬病研究中心,并有资深的专家进行专业而严谨的研究,它的医学成果是世界公认的最权威的结果!健康猫狗不带毒,没有发病,即使携带了狂犬病毒也不具备传染性,不用去打。如果是自己家养的,又没有体现出狂犬病发病的症状与系列异常行为、比如怕风,怕光、怕声,狂燥、瘫痪等。而10天观察期是在无把握确定的情况,在打针的同时下的第二道适用判断,如果你家猫狗打过狂犬病预苗,你基本可以放心了。附:资料来源:1、 世界卫生组织(WHO)网站,都是英文,请自己翻译,可以下载相关的英文资料原文,注意是他的资料大部分是PDF形式的,所以要有相关软件才能打开~~~2、也是世界卫生组织的中文网页,关于狂犬病防治、病理等介绍与相关文件的,大家也可以看看,很多专家与权威人事发布的论文与结论3、 上面是曹保印先生的博客与安徽医科大学教授、资深流行病学专家祖述宪老师的来信内容,与中国预防医学会的说法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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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yu88yuyu

不小心得狂犬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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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君的太阳Soo

在十年内,黑龙江应该是出现过狂犬病的。但是我们不是医院,说说我们查不到病历。因此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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