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小兔.
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2 论文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并不负全部责任,只是按情况分担部分责任。如:消费者陈某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惊吓,没有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年多来他一直使用该产品,表明已具备了使用该产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爆炸时也无明显的使用不当。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通过了质量认证,难以认定为缺陷产品。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损害程度,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技术性服务类纠纷的调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诉中,技术性服务类侵权的投诉正日愈增多,这类因技术性服务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常见的夸大故障、偷换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务类侵权,侵权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察觉。如:消费者张某于前年购买某品牌微机1台,并与厂家在本地的指定维修商取得联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在最近一次维护后不久,电脑芯片烧坏。请教专业人员后,发现是因维护人员故意调高了某技术参数,致使芯片寿命缩短(因该品牌零配件更换只能在该维修点进行,维修点可从中获利)。消费者对其维护服务质量提出置疑,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维护人员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使消费者更换本来不需更换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维修合同和维护卡的填写、发放,在事实上已建立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维修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电脑芯片,并承诺该电脑芯片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免费进行更换。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卷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得天花乱坠的促销,在“最终解释”却大打折扣。如:陈先生到某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陈先生一时高兴也跟着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当他前去兑奖时发现,奖品竟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家理论,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商场”。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却是打折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最终解释权”下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与商家之间便与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因而,责令商家需按宣传承诺兑给陈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3 论文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不足 1、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为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并可造成司法混乱。如: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法官在当地报纸上撰文认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数量太多可以推定为不是消费者,并特别指出,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专家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样推断是不科学的。如果公民为了馈赠好友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购买同等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购买是不是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行为目的性”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基本上成为经营者抗辩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经常性理由。该规定在逻辑上会推导出经营者有审查公众为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在诉讼上会导致当事人要证明其为什么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行为目的性”的规定应该淡化,可修改为“公众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 关于“企业”一词的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未涵盖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分立、合并问题。原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变更的经济组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应把该规定中的后一个“企业”一词改为“经营者”。 二、 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多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喻户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一个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调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入世使我国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更新的消费理念,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及时应变,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方式、方法和观念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以下几方面急需突破: 1、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有时候由于客观上的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时候,笔者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诉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2、 小额纠纷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绝大部分投诉都属于小额纠纷。许多国家制定有小额纠纷特别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我国对于小额纠纷,人民法院是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小额纠纷,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挥社会上调解组织、民间团体、社区组织的作用,力求这类简单纠纷得以简易快捷地解决。 4 论文 3、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代表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因而未承认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诉讼的能力。笔者认为,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三、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总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加入WTO,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你能采纳, 好不容易找到的。
杏仁茶甜甜
目的:应用市售漱口液漱口与传统口腔护理方法进行比较性研究,评价市售A组漱口液、B组漱口液漱口与传统口腔护理的效果,用以指导临床实际,提高基础护理质量。方法:将入选患者随机分成A组、B组和传统口腔护理组三组。A组患者用A漱口液,B组用B漱口液于患者置胃管后第2~3天行漱口口腔护理,传统口腔护理组用生理盐水棉球口腔檫拭做传统口腔护理。观察各组口腔护理前后细菌培养、真菌培养、口腔清洁度、口腔pH值、口腔气味、患者舒适度、护理用时、口腔护理并发症等指标变化。结果:(1) A、B组实施漱口后细菌培养菌落数较漱口前减少(A组t=,p<;B组t=,p<),而传统口腔护理组护理前后细菌培养没有变化(t=,p=)。A、B组与传统口腔护理组组间比较,差异显著(F=, p<)。(2)A、B组和传统口腔护理组对患者的口腔清洁、pH值、患者口腔气味的改善均有统计学意义;其中A组口腔护理清洁效果强于其它组(F=,p<)。(3)A、B组与传统口腔护理组舒适度比较没有差异。(4)传统口腔护理组护理用时明显高于A、B组(H=,P<)。(5)A、B组与传统口腔护理组均无口腔护理操作发症发生。结论:(1). A组、B组漱口液漱口护理效果明确。漱口与口腔擦拭一样均可达到清洁口腔、改善口腔气味的目的,还可改变口腔的酸性环境。(2). A组漱口液、B组漱口液漱口杀菌效果优于传统的口腔护理。(3).漱口方法简单、省时,舒适度与传统口腔护理相比没有统计学差异。在病人有自理能力的情况下,用市售A、B漱口液漱口可替代部分病人传统口腔护理。参考文献:[1] 丁广香. 临床口腔护理的现状认识与进展[J]. 临床护理杂志. 2011(06)[2] 李金玲. 决明子含漱液治疗重型肝炎患者口腔疾患[J]. 护理学杂志. 2011(19)[3] 奚洁,白皎皎,夏文兰,程婕. 高龄无创双水平气道正压通气患者口腔感染的护理干预[J]. 解放军护理杂志. 2011(18)[4] 杨雯. 口腔护理方法现状及其展望[J]. 现代临床护理. 2011(09)[5] 李宪红,徐文娟. 清热漱口草药方在口腔护理中的应用[J]. 中国误诊学杂志. 2011(22)[6] 顾银萍,林梅. 临床口腔护理方法的研究进展[J]. 中外医疗. 2011(17)[7] 刘建坤,崔东晖,赵润平,张曼丽,陈信. 芦荟绿茶冰溶液漱口治疗化疗所致口腔溃疡[J]. 护理学杂志. 2011(05)[8] 黄敬. 口腔护理研究进展[J]. 中国医药指南. 2010(29)[9] 张绮,谢蟪旭,何瑶,王萍,黄玮,彭生诚,唐丽洁,史宗道. 国内部分三甲医院危重疾病患者口腔护理情况调查[J]. 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2010(06)[10] 农小群. 口腔护理研究新进展[J]. 护理实践与研究. 2010(08)
Jonathan261
各位评委老师,同学们: 上午好!我是**学院**系**班的学生***。 我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是《*****》,我的指导老师是***讲师。(简述写这篇论文的理由或目的)。 我的论文《×××××》(主要内容) 具体说来,我的论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总体上)****。 第二部分主要从****。 第三部分主要从****。 第四部分则****。 在毕业论文的准备和写作过程中,我阅读了大量的***方面的相关书籍和学术期刊论文。这得得益于我们学校图书馆丰富的参考书籍和中国学术期刊网中的专业论文。本论文经过一二三稿并最终定稿,在这期间,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老师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和指正,并给予我许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在这里,我对他表示我最真挚的感谢和敬意! 以上就是我的答辩自述,希望各评委老师认真阅读论文并给予评价和指正。谢谢!
答辩将主要体现自己做科研(包括合理利用各种参考资料)的能力和组织文章的能力,以及善于正确表达成果的能力。一般情况下,答辩将主要围绕论文内容进行提问,要求对论文作进一步的解释,甚至提问有关的基本概念、质疑所采用的资料的正确性和代表性。因此自己一定要熟悉和理解这篇论文,包括所涉及的领域,答辩时要能做到自圆其说,自己写的东西自己要能解释清楚,自己搞不清楚的东西不要写进论文,以免不巧被问到时尴尬而影响到自信心。答辩时还要注意,要答其所问,回答要讲究逻辑性。
the oral defense for a thesis the defensed thesis
首先,要有一个好的模板。 其次,内容简洁,明了,不要过分铺陈,要是一些提纲性的文字,多用特征关键词,要有条理性,图文并茂。 最后,既然是答辩论文,就要有自己的东西,如果是学士论文(工科)没有创新点要重点突出你做了什么,将整个系统清晰,流利地表达出来;如果是硕士的论文,如果没有创新点的话就要力求有深度,不能浅尝辄止,重要分析你所要用的方法的优越性,即是关键技术实验手段;如果是博士论文答辩,没的说,只能是强调你的创新点.........(个人想法,请指正)
oral defense 或者说thesis defense
排比把结构相同或相似、语气一致,意思相关联的句子或成分排列在一起。作用:增强语言气氛,加强表达效果。如:他们的品质是那样的纯洁和高尚,他们的意志是那样的坚韧和刚强,他们的气质是那样的淳朴和谦逊,他们的胸怀是那样的美丽和宽广。 对偶字数相等,结构形式相同,意义对称的一对短语或句子,表达两个相对或相近的意思。作用:整齐匀称,节奏感强,高度概括,易于记忆,有音乐美感。如: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
Distinguished teachers , my name is .... My thesis is ....先打招呼,做个自我介绍,然后直奔论文,切勿拖泥带水
一、幻灯片的模板 1.页面大小的选择 此为幻灯片模板选择的第一步(许多人从来没有用过这个设定)。开启“档案”→“页面设定”→选择“幻灯片大小”。预设设定是萤幕大小,可根据需要更改设定。例如35mm页面,长度比预设页面要宽一些。 2.幻灯片的通用模板 大家可以通过搜寻引擎可以找到许多通用模板,特别是Office XP系列。由于同一个模板可选择不同的配色方案(页面击滑鼠右键→“幻灯片配色方案”),从而有了很多的选择。但使用者也会发觉,喜欢的模板实在太少,并且又被别人频繁使用,缺乏创意。 3.自己制作模板 由于模板可以编辑,因此设计一个与众不同的模板并不很难。首先选择一个幻灯片模板,然后选择选单“检视”→“母版”,一般有标题母板和文字母板二个式样,这个时候原来在普通检视下不能更改的许多东西,就都可以编辑了,即使是文字的颜色也可统一编辑。例如想要每一张幻灯片都有自己学校的校徽,直接插入母板即可。以上的操作并不复杂,但要设计出一个彻底全新的模板相对较难。笔者的策略是,找到一个喜欢的模板,然后稍微做一些改动,看上去就与众不同了。 4.回归简单的模板 幻灯片做多了,就不会喜欢比较花哨的模板了。因为模板太花哨,会影响到表达过程,让观众过多注意模板,从而忽略幻灯所要表达的实际内容。此外,选择一个从来没有用过的模板也有风险。如果对配色没有经验,计算机的色彩也未经过校正,电脑萤幕上的显示与投影仪萤幕上会有较大差别。特别是底色和文字色相近的配置,在光线很亮的地方效果就会很差。如果是答辩或学术汇报,推荐选择简洁明了的幻灯片,可以显示出严肃认真的学术气氛。 5.模板的基本要求 (1)尽量选择同一个底色的模板,至少要在文字或图片的地方保持同一颜色。如果采用两种或多种底色,且反差较大,则文字颜色搭配难以达到协调,看起来过于花哨。 (2)文字或图片颜色不能过于接近底色,要有一定对比度。比如,采用蓝天白云的底色,白云上的文字则显示不清。同时一张幻灯片上的颜色尽量不要超过3种,不要在一个主题下显示多种颜色。有时为了强调,在一个句子里使用多种颜色,反而给人花色刺目的感觉。 (3)整个幻灯的配色方式要一致。比如标题使用蓝色,后边幻灯的标题中应尽量使用蓝色。字号、字型、行间距保持一致,甚至插图位置、大小,均不应随意改变。 (4)文字、图表的“出现方式”的选择中可适当选用动画,但不可过多。显示同一幻灯片上不同内容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动画。 6.推荐模板 (1)白底:可以选择黑字、红字和蓝字。如果觉得不够丰富,可改变区域性的底色。 (2)蓝底:深蓝更好一点,可配以白字或黄字(浅黄和橘黄),但应避免选择暗红色。这是最常用、最稳妥,也是最简单的配色方案。 (3)黑底:配以白字和黄字(橘黄比浅黄好)。 这三种配色方式可保证幻灯质量,如果是初次做,强力推荐。一般幻灯不应该只有文字,同时可适当加入模式图或流程图,使幻灯增加色彩。也可加一点小小的花边,标题和正文之间加一条线,或插入学校、医院的图示,都可使幻灯避免单调。 二、文字的作用 做为幻灯片的主体,文字的表达和处理非常重要。总的原则如下: 1.文字不能太多,切忌把Word文件整段文字贴上到幻灯片内。 2.文字框内的文字,一般不必用完整句子表达,尽量用提示性文字,避免大量文字的堆砌。做到在1分钟内要让观众看完,且不觉吃力。 3.文字在一张幻灯片内要比例适宜,避免缩在半张幻灯片内,也不要“顶天立地”,不留边界。 4.每一张幻灯,一般都希望有标题和正文,特别是正文内容较多时,如没有标题,会很难找出重点,观众也没有耐心去逐行寻找。 文字安排需要注意的细节: 1.字型大小:PowerPoint预设的文字大小为常用选择,一般标题用44号或40号。正文用32号,一般不要小于24号,更不能小于20号。 2.行、段间距:正文内的文字排列,一般一行字数在20~25个左右,不要超过6~7行。更不要超过10行。行与行之间、段与段之间要有一定的间距,标题之间的距离(段间距)要大于行间距。 3.字型选择:做为答辩幻灯,推荐中文字型为宋体,英文字型为Times New Romans,中文字型建议加粗。也可选择其他字型,但应避免少见字型,届时如果答辩使用的电脑没有这种字型,既影响答辩情绪也影响幻灯质量。 4.字型颜色:字型颜色选择和模板相关,一般不要超过3种。应选择与背景色有显著差别的颜色,但不要以为红色的就是鲜艳的,同时也不宜选择相近的颜色(在上一讲模板颜色搭配中有讲述)。标题字型的颜色要和文字字型相区别,同一级别的标题要用相同字型颜色和大小。一个句子内尽量使用同一颜色,如果用两种颜色,要在整个幻灯内统一使用。 5.层次分明:内容顺序:题目-->大纲-->内容-->结束(致谢)。每页内容中又分几小点时,最好在有个小标题;如果这几小点内容较多要分几页来表示时,第一页的大标题可设定动画,后几页复制此页再做修改,后几页中的大标题不做动画,这样放映时让人感觉大标题没有动,只是在换下面的内容。 6.加入标注:如果你怕答辩时忘了词,那就在框图中加入标注,在绘图栏的自选图形中选择标注,可以为标注增加效果,在效果的下三角箭头中选效果选项,将“动画播放后”改为“下次点选后隐藏”,你试试,效果很好。 7.当这页内容条数很多,但很短时,不应一条一条的弹出,会因答辩当时紧张而失手出差错,应一下子都弹出,再一条一条的讲。 8.其他文字的配置:幻灯内的脚注、引用的参考文献(一般要求在幻灯内列出本张幻灯片引用的参考文献)、准备一句话带过的材料或在前面幻灯片内多次重复的内容,字型颜色选择和底色较为相近的颜色,不宜太醒目,避免喧宾夺主。 三、流程图的制作 使用流程图是制作高质量幻灯的一个重要法宝,特别在描述研究过程的时候,最好用流程图进行说明。 有许多专业软体可用于流程图的制作,但PowerPoint本身自带的绘图工具,功能也很强大,其使用Office元件通用的绘图工具,与在Word里经常应用绘图工具方法相同:开启“检视”→“工具栏”→在”绘图工具栏”上打钩,就会在底下出现绘图工具栏。有绘图、自选图形、线条、箭头、文字框、艺术字体、组织结构图、剪贴画、插入图片等工具。利用组织结构图可直接制作流程图,但模式较为固定。 剪贴画是新手最喜欢插入的内容,但有的人认为在学术幻灯不易插入太多,因为剪贴画会减少学术分量。重要的是要学会利用自选图形制作直接需要的模式图和流程图。自选图形中有些是标注,可直接插入文字,图形则必须利用文字框重新插入。只要有足够的耐心,任何形式的模式图都可作出来。在作模式图之前一定要注意图形之间连线的次序,个人认为最有用的工具是“组合”和“叠放次序”。组合工具可把多个小图拼合起来,既减少重复劳动也可避免前功尽弃。因此在完成一部分工作后尽量将其组合。“叠放次序”可以利用图形颜色的差异把不需要的部分遮盖。此工具使用恰当,既减少工作量也可利用多个图形的相互关系创造出复杂且视觉美观的图形。 建议用mirosoft visio来画,使用简单,不仅可以画出美观的框图,还可以加入形象的电脑、手机、电动机等剪贴画,让框图不再单调,还是那句不要放太多剪贴画。 四、图片的插入 随着数码相机的普及,幻灯片中的图片应用也越来越多。图片较为直观、视觉上比文字容易接受,因此答辩论文中应适当选用图片。 插入图片过程比较简单,本文主要关注图片格式。JPG格式由于容量小是幻灯片制作中的最常见图片格式。而TIFF格式的相对很大,过多使用该格式,将会造成幻灯档案很大。幻灯档案过大,携带不方便,会使电脑执行变慢。目前,相同解析度TIFF与JPG格式图片通过电脑屏观看很难区分开来。TIFF格式图片主要用于出版和论文发表,对于幻灯制作并非最佳选择。图片格式的转换可以通过Phtoshop、Acdesee等软体完成。 毕业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论文答辩至关重要,最好提前做好论文答辩稿及相关问题知识收集,多多参考毕业论文答辩模板及范文。检视更多毕业论文答辩相关资讯,请关注上学吧论文查重!
论文答辩 [词典] (thesis) oral defense; [例句]我明天论文答辩。 I'm going to defend my thesis tomorrow.
论文答辩 英文:(thesis) oral defense 论文 英文:thesis; dissertation; treatise; paper discourse ; 答辩 英文:make open reply; reply (to a charge, query or an argument); reply in support of one's own idea or opinion; answer rejo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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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 活动主要是指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和欲望,通过交换和创造商品及价值完成企业目标,增加企业经济利润的社会过程和管理过程。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市场营销 毕业 生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消费心理透视与市场营销管理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有序发展,我国现代企业组织的市场营销管理工作开展水平,逐步引起了广泛关注,在我国基层民众基础性思想认知观念的开放性和多元性水平不断提升的历史背景之下,消费心理状态对企业市场营销工作最终开展效能的影响作用逐步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围绕消费心理透视与市场营销管理工作的相互关系问题选取两个具体方面展开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消费心理;市场营销;管理;分析讨论
随着我国现代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事业的顺利推进,以及国际商品市场市场环境中竞争态势的日趋激烈,我国现有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实际面对的市场激烈程度也在不断发展提升。近年来,在我国现代国民经济建设事业保持快速稳定增长态势的历史背景下,基础消费行为对国民经济增长发展事业的贡献效应逐步引起了广泛关注,而随着我国基层民众基础性思想观念认知的开放性和多元性水平不断提升,消费心理因素对消费行为决策和市场营销活动开展水平的营销效应逐步引起了广泛密切关注,有鉴于此,本文将会具体围绕消费心理透视与市场营销管理工作的相互关系问题,展开简要的阐述论述分析。
一、消费心理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表现类型
(一)消费心理的基本内涵
所谓消费心理,就是独立的消费者个体在具体开展实物商品,以及劳务性服务项目的遴选、对照、细致分析、购买决策与实践、具体应用,以及应用效果和主观感受评价等实践活动过程中所产生和体验的一系列内在心理活动。消费心理对消费者最终形成的消费行为决策具备深刻影响,是最终决定消费者是否开展针对某一特定商品对象的购买实践行为的基础性决策因素。举例论之,图1表示魔种 篮球 鞋产品的外观示意图,因其外观设计特征而导致的消费者主观消费心理感受状态差异,对消费者实际获取的消费活动决策结果,具备极其深刻的影响效应。
(二)消费心理的具体表现类型
遵照消费者个体实际开展的消费行为的表现特征,通常可以其实际形成和表现的消费心理,具体划分为四种表现类型:
第一,从众心理,通常指的是传统消费心理学研究视域之下的“入乡随俗”心理,就是在看到周围人针对某些具体类型的商品类型展开购买行为基础上,自己也会跟随实施购买行为,因而这种消费心理具备一定程度的趋同特征。
第二,攀比心理,在攀比性消费心理的作用和驱使条件下,独立消费者在具体开展商品消费行为决策过程中,往往并不重点关注产品实际具备的应用价值和使用功能,而其主要的心理关注侧重点,则在于与周围其他人开展的商品购买行为实施比较。
第三,求实心理,所谓求实性消费心理,其在基本内涵和表现特征层次具备鲜明的彼此相反性,其具体的基本内涵,在于消费者在实际开展商品消费行为决策过程中,重点关注商品实际具备的实用性,以及对自身实际消费需求的满足程度,实现了对商品消费行为综合效能水平的充分关注,具备较为充分的理性化表现特征。
第四,求异心理,所谓求异性消费心理,指的是消费者在具体开展商品选购和商品消费决策行为过程中,单纯片面追求自身购买商品与他人购买商品的相互差异特征,切实满足自身推陈出新和标新立异的主观心理欲求,忽视了在具体的消费行为开展过程中其他因素对最终消费活动效能水平的影响效应,因而导致此种消费心理具备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和不科学性。
二、消费心理分析企业市场营销管理问题的具体思路
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具体发展过程中依然展现着一定程度的严峻性,传统的以销售者主体占据主导性控制地位的“卖方市场”形态,正逐步被以“消费者群体”为主导的卖方市场形态所替代,直接导致我国现有的各类产品生产型企业实体,以及劳务输出型企业实体,正在真切面对着一系列表征鲜明的市场性经营发展挑战。
根据目前已经获取的实证性研究数据,在现有的历史发展背景下,我国消费者终端市场尚未实现饱和发展状态、依然能够在后续开展的消费行为实践过程中,开辟和创造数量充足的消费行为活动实践空间。对于现阶段独立存在的企业组织实体而言,如何结合目标消费者群体实际具备的消费心理活动和消费实践行为表现特征,制定和事实上针对性的市场营销管理工作开展方案,是我国现代企业在现有的市场环境格局之下面临的首要发展问题。
我国现代企业布局必须借由科学合理的市场营销工作开展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断扩展企业产品销售和劳务性服务项目经营实践过程中的市场波及面和覆盖面,优化和扩展对象消费者群体的消费消费实践行为开展空间。在市场营销管理工作基本理论的研究视域中,所谓消费终端问题,事实上,指的就是消费者在完成针对特定商品对象或者是劳务服务对象要素的购买活动基础上,其在具体使用商品购买对象或者是劳务服务购买对象过程中所获取的心理感受,在消费者获取良好心理感受条件下,其往往会对具体开展的商品购买消费和劳务服务购买消费行为产生充分的接纳心理,并引导其他消费者实施类似消费行为,为特定企业市场营销工作效能水平的切实提升,构筑支持条件。
三、结语
针对消费心理透视与市场营销管理关系问题,本文具体选取消费心理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表现类型,以及消费心理分析企业市场营销管理问题的具体思路两个具体方面展开了简要分析,旨意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参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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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图书市场 营销策划
一、目前针对读者设置营销体验 策划方案 需要提供的支持因素整理
确保阶段新兴图书资源在书店之中经营只是初始规范要求,更为主要的任务在于令受众人群明白书籍出版意义以及相关内涵机理。经过读者购买欲望广泛性刺激过后,使得图书发行端口产生无比高涨的回应绩效。其间由于读者对于某类图书产品保留较高喜好程度,对于广大书商来讲无形之中可以增加货源,可以说是一类较为妥善的互动关联。如今随着信息技术全面发展,有关终端类读者数量难以清晰技术,有关内部书评、书摘以及新书介绍内容呈现方式必须得到全面调整,至此建立起全新营销模式的出版商规划体系,目前此类行为模式已经成为我国传统图书营销方案转型的必要适应途径。
1.手机图书营销体验单元。
相关规划主体可以考虑令最新阶段相关图书类产品快速向手机等新兴媒介终端转移,借助其固有的智能移动式交流平台和对应阅读指导性程序,令内部用户精确搜集并解读一系列图文并茂的电子声像书籍资料,至此获取前所未有的视觉感官享受。再就是透过手机传输途径公布一切书籍促销活动效益和优惠券,保证全新类型图书产品盈利 渠道 的拓展结果。
2.图书网络博客营销体验单元。
此类架构主要联合图书作者、读者个体固定观念和行为习惯作为支撑性线索,同时配合多样化博客 文章 进行心得深层次研究的行为模式,确保读者对于相关图书感知兴致全面高涨并且愿意主动花钱购置。如今我国受到广泛认知的图书博客网络非豆瓣网莫属,其核心理念在于联合借助评论单元设置吸纳各类用户读书偏好信息,之后交友书籍作者审视,确保日后著作产品能够朝着广大消费者需求层面逐层转移,稳定网站访问和书籍实际购置数量。
3.数字化营销体验单元。
结合客观层面审视,图书作为一类特殊的知识产品类型,其自身能够提取的数字化分析元素极为丰富,包括旅游景点、人文风情特色等,都可以借助数字化操作流程衍生一类全新营销素材。在全新数码终端的广泛衍生和创新营销功能映衬作用下,一时间数字化图书营销活动开始全面扩展,对于后期图书传播方式产生较为深刻的牵引效应。相信此类营销手段必定会在较短时间范围内转化成为我国图书营销的全新组成架构。
4.主题营销体验单元。
其实就是为后期图书销售活动开放一定的噱头效应,确保内部促销活动主题和书籍内涵相互贴合,贯彻富有针对性的促销控制指标,确保不同层面读者潜在阅读需求急剧膨胀,至此为图书市场空间广阔性绽放提供不竭支撑动力。在整个主题性营销活动管制体系内部,规划主体需要事先和相关职能单位进行协调,确保一切社会公益活动、签名售书会、作者-读者联欢活动都能得到应有支持力度;再就是经过主题书评、读书征文等途径,为 热点 图书销售业绩添加独到的演绎光芒。
需要特别引起关注的是,主题销售模式的另一类手段便是设置主题式书店规格或是在固定卖场设置主题交流区域,因为内部顾客群相对稳定一些,并且随着提供给读者的书籍针对性逐渐强化,一时之间令图书分类格局呈现出细化形态。归根结底,此类主题区域就是主张联合不同层次读者阅读需求进行专门设置的销售交流场所,涉及内部图书资源类型划分方式将以往传统学科划分体系全面覆盖,将现代化人员一切时尚、休闲理念全面灌输到书籍和主题交流活动之中,借此锁定固定读者群。
结合以往实践 经验 调查整理,有关此类主题书店、交流区域等都会设定在经济交流黄金地点,当中读者关注热点繁多,加上 文化 氛围足够个性、购买条件极为便利以及持久化情感联络结果,使得主题书架营销模式在既定竞争领域中长期处于不败巅峰。
二、出版品牌在图书营销策划体系中的协调策略解析
结合以往实践调查经验整理解析,涉及出版品牌和一类出版社名称有着本质化区别,当中名称始终保留对特定事物功能的辨别,不会针对其具体个性加以清晰呈现。也就是说,此类品牌时刻保留图书商品个性以及读者高质量认同效应,是与传统图书产品区别开来的名称、标志、包装等符号的组合。
有调查表明:有的读者在选购同类内容读物时,偏好某家出版社的图书;有的偏好某个作家或某个编辑的作品;有的因喜爱某种丛书当中的一种,而对整套丛书产生兴趣。这事实上是品牌效果在起作用。好的品牌是读者对其产品的承认和信任。品牌策划实际上就是创名牌的过程,它通过人们对名牌产品的崇拜而实现促销的目的。在市场消费心理逐渐成熟、读者购书渐趋理智的今天,每一种新书的制作和投放市场的策划,出版社、责任编辑都要具有强烈的品牌意识。了解和掌握读者的阅读口味、购买心理和实际需求,树立为读者负责的意识,将图书品牌命名与塑造出版社品牌紧密联系起来,加以创造和维护。这是一项代代相继的系统化工程,需要长期规划,精心策划。
三、结语
综上所述,如今我国图书市场营销策划要素众多,这和人们生活质量和个性化阅读需求提升结果有着必要性关联,作为对应销售规划主体,必须确保时刻树立标准营销策划理念,必要情况下将此类营销活动视为一类高科技规范系统,确保当中异质化规范主体主观能动性得到全数发挥。尤其对于出版社来讲,其必须能够透过长期战略角度完成阶段化营销理念改革任务,同时全面引进并改良现代化最新书籍营销理论、方式;进而培养和维护自身营销策划队伍实力,最终为我国图书销售业务空间可持续拓展奠定深刻适应基础。
浅谈船舶重工企业市场营销策略
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国际船舶市场的日益放开,我国船舶企业目前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那么,为了提高我国船舶重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造船能力以及船舶出口产量的不断提升,船舶重工企业就必须严格依据现代市场营销理论,以“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为核心内容来科学整合营销要素,在充分结合营销策略的基础上,制定出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的市场营销策略,从而在逆境中寻求生存之道,谋求更大的发展。
一、船舶重工企业市场营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营销方式陈旧落伍
首先,形象营销意识的缺乏。形象塑造是现代企业十分注重的营销环节[1],但以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船舶重工企业并没有将企业形象与营销工作充分结合起来,没有建立起企业与客户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其次,整体营销意识的缺乏。作为一个系统工程,现代营销需要各个方面的协同作战,需要服务商、供应商、财务公司、船东、职员、竞争者、同盟者、新闻传媒、政府以及广大民众的合作,但目前我国部分船舶重工企业,不仅没有树立起合作营销的理念,公共关系方面的工作也不够到位,这就使得船舶重工企业在营销工作上难以形成合力。
(二)营销渠道比较单一
首先,长度结构单一。部分船舶重工企业在实际的营销过程中过于注重零级渠道,没有依据不同的服务来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直接导致船舶重工企业销售人员压力过大的现状,销售效率与质量偏低。其次,宽度结构单一。部分船舶重工企业在实际的营销中过分注重感情关系较牢靠的渠道,并没有严格依据企业的分销战略、产品的特质、市场的特征、服务的性质以及用户的分布等因素来拓宽分销渠道,导致销售覆盖面不广,业绩难以突出。再次,广度结构单一。船舶重工企业的销售,不仅没有进行多元化选择,同时也没有严格按照企业混合渠道模式(即多种渠道的组合)来进行销售。
(三)营销团队水平较差
目前,很多船舶重工企业的营销团队之所以缺乏战斗力,其根本的原因,即在于这些船舶重工企业在招聘营销人员的过程中,并没有注重人才年龄、性别、知识结构以及气质等方面的互补与搭配。与此同时,部分船舶重工企业长期存在不健康的用人机制,如一些领导任人唯情,吸收了众多能力不强且缺乏工作热情的人员,并且对于能力较强的优秀销售人员的利用也缺乏合理性,加之缺乏健全的考核激励机制,过分重视船舶配套设备方面的研发投入,对营销资金的投入严重不足,直接促使这些优秀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受到打击,最终导致营销业绩不断下降。
二、船舶重工企业市场营销管理策略
(一)开辟新的营销渠道
作为实现企业营销目标的关键因素,营销渠道无疑将直接关系到企业营销策略是否能够顺利实施以及实施的效果。因此,对于船舶重工企业而言,在前期市场调研进行营销渠道的选择时,就应该充分考虑到客户需求的因素,依据不同目标客户群体获得信息的方式、习惯来进行营销渠道的选择与设计。然而,纵观我国船舶重工企业,基本上都还采用者直接营销的方式,营销渠道相对较少,能够影响到的客户群体也十分有限。基于此,船舶重工企业理应在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如联盟企业、修船代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微博、微信等)来开辟新的营销渠道,进一步加大营销力度,从而有效地扩大对目标客户群体的影响面,吸引更多的目标客户。
(二)建立科学的营销管理机制
具体来说,理应建立起将营销业绩与营销人员实际薪资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方案,因为这种具有公平性、科学性的机制不仅能够让员工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满足员工的成就感与荣誉感,让员工在经济利益需求得以满足的基础上享受到精神方面的利益,同时还能够让员工挑战高薪的斗志得以激发。因此,在营销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及时地反馈营销效果是十分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够及时调整与完善营销策略的问题与漏洞。基于此,对于船舶重工企业来说,无论是市场人员、营销人员,还是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都应该及时地了解营销策略实施的效果,然后将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第一时间反馈到企业经营管理层,再由经营管理层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最终及时地制定出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的营销策略调整方案,有效地完善营销策略,最终提升营销效果。
(三)加强营销团队的管理
1.制定科学的销售计划制度。船舶重工企业首先就应该准确了解船舶市场状况以及船东公司的相关信息,在全面掌握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来制定出销售目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销售目标的制定不仅要注重具体化、量化以及可操作性,同时还要严格依据国内外市场、标题船工程以及船东公司规模等来进行分解,将具体的工程与指标落实到特定的部门和人员上。当然,除了布置目标数字之外,还应该与销售人员制定 实施方案 ,要拥有明确的市场开发计划,保证船舶及配件报价、市场开发、生产安排、经营与售后服务有条不紊地进行。
2.建立销售过程管理制度。毫无疑问,“只注重结果,严重忽视过程”是当下很多船舶重工企业的通病,但是要想将营销策略的实效性得以充分体现,对销售过程的管理无疑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2]。基于此,船舶重工企业理应建立起销售过程的管理制度,如“3E-PRC”制度,通过工作日志,构建自动反馈机制,以此来让营销人员主动将自己的工作状况进行及时反馈,而相关管理层则对根据营销人员的工作日志来对他们的每一次进步与成绩进行实时反馈,严格依据营销人员每天的工作饱满度来调配任务。同时,工作日志的存在也有利于管理层对每件事情执行状况的实时掌握,能够帮助管理层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3.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制度。上述提到,目前我国部分船舶重工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明显缺乏具有较强合理性的业绩考核制度,这种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影响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还更会直接关系到企业最终的营销效果。那么,要想改变这样的状况,船舶重工企业就必须尽快建立起能够对营销人员销售业绩定期进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的制度,其中考核指标主要包含了工作热情、合作精神、国内外市场占有率、报价数、利润率、单船总产值、新客户开发数、船东评价、总销售额中推销员费用的所占比重、季度平均 拜访 次数以及对工作的责任感以及对公司的忠诚度等。
三、结语
市场营销直接决定了企业未来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国内船舶重工业企业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市场营销活动的重要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市场营销策略。目前国内还有部分新成立的船舶重工业企业因为近年来受到外部经济条件的制约,存在订单量降低、产值下滑以及企业竞争力下降等问题,所以我们又必须要对市场实施全方位的调查研究,同时展开深入分析,然后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借助于制定科学完善的市场营销策略,最终确保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苏苏湖光山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虽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要害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 仲裁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如何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清楚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二、协商和解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有双方都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假如经营者不讲信用,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力、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系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辟了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全国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消费者协会及相应组织五千多家,每年都要受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投诉几十万件,截止2005年3月份、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224万多件。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与各方进行交涉、调解,为消费者挽回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受消费者委托时,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并进行处理是消费者协会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往往标底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小事假如不及时的解决处理,往往又会纵容不法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案件并非都表现为争议案件,有时消费者只是希望能够制止某些经营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可以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总体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没有法律强制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力度,经常力不从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往往只有依托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解决那些令人厌恶不讲老实信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投诉。 四、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诉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实际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促使其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的主要因素有如下: (一)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最高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利益,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以“裁判员”的身份出面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而行政机关对消费申述的解决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竞争的维护,大量实践证实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维护方式。 (二)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述,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制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着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申诉工作,将会为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提供良好数据,为繁荣市场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假如按《环保法》的立法模式,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治理机就能更好发挥其完备的体系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 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来看:要以申诉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有很多优点;1、以申述的方式解决与协商、调解相比较,申诉的程序比较正规,对于消费者来说可靠性会更强些。《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包括时间规定、回避制度等,这些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行政申诉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将纠纷交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解决。2、以申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会更经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申述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小额的消费纠纷,以申诉的方式解决,会更有利于消费者。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后果。3、另外申诉还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规定,以普通程序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是60天,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花费的时间会更短,同其他保护途径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五、仲裁 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消费纠纷应当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 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进行法院外仲裁的机构。而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委员会属非政府民间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应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将会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将不受理。所以这种途径在我国并不被争议当事人看好,现在选择仲裁方式做解决消费纠纷的不太多。 美国是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国家。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始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运作。在美国,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都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必备内容。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愿意选择仲裁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将是一种对社会和市场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的尝试。例如从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已经为消费者解决了170多起纠纷。经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在同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我国已经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要想正常发挥作用还需法律制度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仅相当于现在的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也只不过是现有消费者协会协调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六、诉讼 在我国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判决具有强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职权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消费者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在这,我们一般讲的主要是民事诉讼。虽然这种途径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民事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自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本费。假如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必然会不堪负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害。所以从考虑社会利益的方面看,分散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 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有一些完善,但尚未完全走上正规轨道,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市场,所以必须靠效率高、效果显著的方式调控市场,显然实现这一目标靠行政保护途径要比司法途径更可行些。 (三) 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上来看: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断的完善,非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等一些法规的出台,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比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此,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的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七、结束语 通过我们对比、分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笔者认为现实我国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不同的情况选择其相应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应以行政保护为主,以调解、仲裁为补充,以民事诉讼为最后的渠道。同时加强规范、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章,增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层次。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另外,还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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