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幼儿的批评与惩罚教育的适宜性》
摘要:没有批评和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批评可以让幼儿充分认识自己的不足;惩罚,能让幼儿形成为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的意识。本文认为,适时、适度、与环境相宜的批评和处罚对幼儿的成长是很有必要的,不仅能创造教育契机,培养幼儿抗挫折的能力,而且还可以帮助幼儿建立自信心,从而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批评与惩罚;适时;适度;适宜
幼儿的是非正误认知及其心理品质、行为习惯的养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者的导向和激励。然而,我们在教育实践中发现,幼儿出现责任心不强、不能接受批评,甚至有些幼儿在听到批评后,会出现极端行为。因此,如何对幼儿进行适宜的批评和惩罚,成为十分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批评和惩罚教育的适宜性界定
(一)批评和惩罚。所谓批评,就是指出缺点和错误;对缺点和错识提出意见。所谓惩罚,就是处罚;〔1〕心理学家雷德尔认为,惩罚是通过使人经受不愉快的体验,以影响其行为或发展的一种有计划的意图。当代著名女作家毕淑敏曾如此诠释过惩罚:“孩子,我打你,是让你认识到你必须为错误付出代价。”〔2〕当然,无论是家庭还是幼儿园,我是坚决反对用武力来征服来惩罚幼儿。
(二)批评与惩罚教育的适宜性内涵
1.批评惩罚和表扬鼓励并重互为调节。立足于深层次的爱,从事实出发,是非分明地给予适当的表扬鼓励和批评惩罚,使二者互为调节,互促互动,这才是科学的方法。
2.批评惩罚要因人因事而异。幼儿有近似的共性特点,也有和不相同的个性特点,对他们运用批评和惩罚是既要注意某些共性特点,也不可忽视个性特点,因人因事不同,就应进行不同的批评和惩罚,在运用时,仔细斟酌,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3.批评和惩罚要选择相宜的环境。如有的宜在集体面前进行,有的宜在个别谈话中体现,有的可在游戏、劳动、参观等活动中渗透,有意识地启发,使教育者的批评惩罚隐含其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适时运用批评和惩罚,创造教育时机
所谓适时,就是要抓住理想的教育时机,及时地给予批评惩罚,力求达到良好的效果。古人做事讲究“天时”,对幼儿进行批评惩罚同样要抓住时机,否则,“时过然后学,则勤苦而难成”,〔3〕时机把握得准是批评教育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
(一)善于发现和选择时机。对于平时就多动调皮的幼儿,就要在日常行为表现中发现他的闪光点,先扬后抑地给予批评和惩罚,这样幼儿就会欣然接受。
(二)善于创造教育契机。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有针对性地启发幼儿扬长避短,有意为某些发展水平较快的幼儿创造行动体验的机会,在提供成功体验的同时给予适度的批评和惩罚,达到教育的真正目的。
三、适度运用批评和惩罚,培养幼儿抗挫折的能力
“凡事有个度”。但在幼儿教育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缺乏“度”的意识。有些家长和老师,幼儿表现不好就给予“暴风骤雨”式的批评与惩罚。这样的批评和惩罚就适得其反了。因此,我们应该强化批评和惩罚这个“度”的意识。
(一)一切从幼儿的客观实际出发。批评和惩罚,也是善意的,对幼儿言过其实的批评和惩罚,会使幼儿形成不切实际的自我认识,形成自卑、自暴自弃的心理,一旦这种认识与现实生活中他人恰当的评价发生冲突,幼儿的心理就会失去平衡。
(二)批评和惩罚,应恰到好处。批评与惩罚的频度太低,或程度太轻,或许会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但过于频繁或过于强烈,也有可能产生副作用。
(三)饱含爱的批评和惩罚。批评的语言要富于亲切感,具有激励性、启发性,让幼儿明白为什么能这样做而不能那样做。惩罚绝不是体罚,应以纠正幼儿的不良行为为目的。
四、批评和惩罚应保护幼儿的自尊心
在对幼儿进行批评和惩罚时候,要强调方法在具体情况中要力求做到用之有方,行之有效,以最终达到增强幼儿自信心为目的。
(一)批评惩罚时要保护幼儿的自尊心。批评惩罚是为了幼儿更好地健康地发展,但是如果我们不注意在批评惩罚过程中对幼儿自尊心的保护,那么,幼儿失去自尊心后,他就会变得不知羞耻,这对其是有害的。因此要做到以下几点:
1.正面指出幼儿的错误行为。针对幼儿所犯的错误行为,家长应正面指出。
2.批评惩罚幼儿时要注意场合。尤其是较为严厉的批评,应选择在没有第三者的场时进行。
3.要就事论事批评幼儿。批评幼儿应该就事论事,不要以偏概全。
4.批评和惩罚幼儿时,成人应保持平和而理性的心态。
(二)帮助幼儿理解批评与惩罚。我国的教育界有一种说法,惩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目的是教育人。
1.让幼儿明白所犯的过失与后果间的联系。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让幼儿清楚地知道他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从而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教师应注重语言表达的准确性,避免笼统模糊。笼统模糊的表达方式常常会引起理解上的不一致。因为你真正不满的是他的某个行为,而不是他这个人。
3.避免破坏性的批评,教给幼儿正确的方法。责罚只是一种教育手段,而不是教育目的。在对幼儿进行责罚时,必须教给幼儿做事的正确方法。最好是给幼儿做些暗示,让幼儿自己去思考并作出判断。
聪明的老师会避免破坏性的批评并善于聪明的惩罚,因此我们在惩罚中一定要讲求艺术,注意及时性,强度适当,最好奖惩并用及指出避免惩罚的途径。
同时,幼儿教师对幼儿的批评与惩罚要努力争取家长的配合。我们必须通过平时的家园联系等渠道,努力提高家长的家教水平,只有使家园教育共同配合,才会有理想的教育效果。
参考文献:
[1]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7.
[2] 毕淑敏.幼儿,我为什么打你.中国青年出版社.2007.
我国法律虽然禁止体罚学生,但是规定不够具体,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对于不当惩罚都是一笔带过,没有一个明确的限定,且对于什么才是正确合理的惩罚生为未作说明,导致教师在这个问题上个人随意性大。 体罚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通过给学生造成肉体上的痛苦,以此对犯错误纪律的学生进行惩罚。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废除体罚和变相体罚,如《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法律明今禁止体罚,但是体罚学生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如某学校教师李某,因学生王某说过同班同学谈恋爱的闲话,便狠狠地打了他一个耳光。教师雷某,因为某学生在课堂吵闹,便对学生采用脚踢、打耳光、罚跪等形式进行了体罚。某一教师因学生作业没做好用针扎学生的手指。…诸如此类的体罚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刑罚的价值刑罚目的贯穿于国家刑事法律活动的全过程,集中体现着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的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的确立,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因此,研究刑罚的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刑罚目的制约着刑罚的制定刑罚的目的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体制作为其实现的手段,有什么样的刑罚目的,就会有什么样的刑罚体制。在刑事立法中,从刑罚体系的确立,到刑罚制度的设置,乃至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选择,都有密切的联系。刑罚目的的不同,建立在不同刑罚目的之上的刑罚体制从内容到形式上也不同。所以,刑罚目的是在刑事立法中确定刑罚体系的指南。 2.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 刑罚目的在刑罚的适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刑罚目的的不同理解,可能对同一犯罪的量刑结果迥然不同。以惩罚为刑罚目的者,总是把已经发生的犯罪作为量刑的惟一根据。对于犯罪者,无论其将来是否可能犯罪,一律处以重刑;对于犯轻罪者,即使其将来再犯的可能性极大,也只处以轻刑。相反,把改造作为刑罚目的者,则总是根据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对于再犯可能性大者,即使其所实施的犯罪很轻,也处以重刑;对于再犯可能性小者,尽管其所实施的犯罪再严重,也只处以轻刑。可见,刑罚目的直接影响刑罚裁量的结果。无论是否判处刑罚,如何选择刑种,怎样确定刑度,都于刑罚目的密切相关。因此刑罚目的对于刑罚的适用具有重要的价值。 3.刑罚目的指导着刑罚的执行 刑罚目的不仅在刑罚的制定、刑罚的适用过程中得以体现,而且一直贯彻到刑罚执行的过程之中,指导着一个国家的行刑政策和实践。刑罚目的直接指导着一个国家的行刑政策和实践,刑罚执行的方式、内容、罪犯的待遇等,也都是与刑罚目的相适应的。(二)刑罚目的研究在我国的现实意义在现实当中的人们的一言一行,都是要受着各自的目的的指导,不可能存在没有目的的行为,一个社会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也必然的有其目的的指导。作为对于刑法及法律的实施的根本保障的刑罚来说,明确其目的更加具有现实意义。现阶段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符合刑罚目的的预防主义,又适应了当今和谐社会发展到要求。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根据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揭示的刑罚不在于严厉,而在于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惩罚的原理。因此,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这两个方面的精神,但我们更应当强调的是严格,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当然,对于严重犯罪仍然应当坚持严打,也就是该重而重,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宽严相济的济,则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而言是一种宽缓的处理;但死缓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又是一种严厉的处理。正因为宽严具有相对性,没有宽则没有严,没有严也就没有宽。因此,应以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二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和严虽然是有区别的,并且不同时期、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例如在对严重犯罪实行严打方针,以从严惩治为主,但并不意味着一概不加区别地适用最重之刑。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应当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但如果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的,在从重处罚的同时还要做到严中有宽,使犯罪人在受到严厉惩处的同时感受到刑罚的体恤与法律的公正,从而认罪服法。2.在和谐社会发展前提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贯彻措施第一、吃透刑法立法精神,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切实把握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要在法律框架下落实严打刑事政策和轻缓刑事政策,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法治原则和公正原则。对待犯罪分子的处理,法律规定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要宽。要准确、深刻地理解严打刑事政策,严格限定严打对象,宽严相济,以体现严打的重点和精度。但轻缓刑事政策也应掌握严格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轻缓绝不是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古代文学是传播我国古代辉煌 文化 的一条重要的途径,而论文的选题则是写作古代文学的首要任务,题目有一半文的作用。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古代文学论文选题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古代文学论文选题方向一:欧美文学史 1. 希腊神话的思想艺术特色哈姆莱特形象 2. 《威尼斯商人》的结构特点 3. 伪善性格的集大成者(达尔丢夫形象谈) 4. 《吝啬鬼》主人公性格谈 歌德《浮士德》对18世纪德国现实的反映 5. 《巴黎圣母院》中的“大自然” 6. 赋予人物以极端欲念——巴尔扎克人物性格塑造艺术谈 7. 《红与黑》的心理描写特征 8. 于连——英雄还是野心家 “心灵的辩证法”——托尔斯泰的心理描写艺术 9. 陀思妥也夫斯基的心理描写特征 10. 雨果创作的人道主义主题综述 11. 《人间喜剧》对大革命后法国社会的反映 12. 一个野心家的成长——拉斯蒂涅形象谈 13. 平面与极端——雨果人物性格特征谈 14. 《新爱洛伊丝》热爱大自然问题 15. 《罪与罚》对“超人”思想的批判 16. 陀思妥也夫斯基作品的宗教倾向 17. 欧洲现代长篇小说奠基作——《堂吉诃德》的流浪汉小说结构与严肃主题 18. 《约翰·克里斯朵夫》主人公形象分析 19. 劳伦斯长篇小说的思想主题 20. 《静静的顿河》的史诗性质 21. 高尔基《母亲》的文学史地位 22. 《母亲》中母亲形象 23. 《母亲》中巴威尔形象 《安娜·卡列尼娜》安娜形象谈 24. 《玩偶之家》娜拉形象谈 古代文学论文选题方向二:比较文学 1. 希腊神话与中国神话特性比较 2. 希腊戏剧的早生与中国戏曲的晚熟 3. 欧美浪漫主义文学与中国“五四”文学 4. 哈姆莱特与于连形象比较 《红与黑》于连、《高老 5. 头》拉斯蒂涅、《罪与罚》拉斯柯尔尼柯夫形象比 6. 英国文学中的堂吉诃德 娜拉与安娜形象比较 7. 娜拉与中国“五四”文学女性形象比较 8. 巴比塞《火线》与海明威《永别了,武器》比较 9. 雷马克《西线无战事》与海明威反战长篇比较 10. 伏脱冷形象与靡非斯特形象比较 11. 俄国文学“多余人”形象与中国现代文学“多余人”形象比较 12. 《源氏物语》与《红楼梦》比较 13. 朝鲜《春香传》与中国《西厢记》比较 14. 鲁迅《狂人 日记 》与果戈理《狂人日记》比较 15. 俄国奥斯特洛夫斯基《大雷雨》与中国曹禺《雷雨》比较 16. 左拉创作与茅盾创作中的自然主义比较 古代文学论文选题方向三:文艺理论部分 1、唐代笔记小说中的亲属称谓语研究 2、魏晋南北朝时期公文写作理论述论 3、明代《水浒传》传播初探 4、《文艺复兴》研究 5、女性文学史的书写立场及策略 6、论《洛丽塔》的后现代主义特征 7、“80后”文学现象研究 8、西方现代主义小说的空间化追求 9、袁枚“性灵”美学思想研究 10、20世纪小说叙事时间与生命体验 11、薛家将 故事 的演变及其文化解读 12、卡彭铁尔小说时间的“返源旅行” 13、从中国文学翻译策略选择看多元系统理论的局限性 14、从鲁迅作品对 儿童 形象的塑造中看其 教育 观 15、抗战文学中的重庆主题 16、五四新文学缘起的政治文化再考 17、重写文学史的理论与实践 18、现实主义的困惑与探索 19、在文学与政策之间 20、《左传》故事“经典化”探研 21、从西方科幻小说看中国同类作品的困境与发展 22、“五四”小说的叙事 猜你喜欢: 1. 最全古代文学论文题目参考 2. 古代文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3. 有关古代文学毕业论文选题 4. 2017最新古代文学论文选题 5. 古代文学论文题目
当看完杜斯托也夫斯基的《罪与罚》后,心中不时感到震撼与感动。在《罪与罚》中,男主角拉斯科纳夫以其聪明绝顶、却与世隔绝的头脑,建构出一个学说:超凡伟人往往有犯罪的天性,因为他需要建构新制度,这种建构势必带来毁坏;也因此,伟人的犯罪是合理的。他不仅建构这个学说,并且身体力行。他相信自己也可以成为拿破仑,但是他跟当年的拿破仑一样,因身世贫困没有机会,拿破仑努力争取机会,甚至因此流人血;而他,也需要机会。因此他杀了早让人议论纷纷的刻薄老妇,抢其钱财。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他被迫还杀了另一个无辜、受苦、可怜的老妇。拉斯科纳夫内心深处的理想抱负绝非自私自利,反倒是博爱的。但是,为达到理想而有的手段,却导致一场轰动社会的谋杀案。所有的检调人员,全从牟利角度解释这谋杀案,直到一个也酷爱研究思想的检察官出现,他立即将调查方向转向,透过拉斯科纳夫的论文,找到行凶的动机。
拉斯科纳夫自承他相信“伟人的福音”,当他说出这观点时,连他的朋友都觉得太激进,因为当时社会上普遍的信念是“社会福音”,也就是只要社会制度完善,人都将安居乐业不再犯罪。想想我们不也正是处在这样的信念下的吗?杜斯托也夫斯基透过《罪与罚》中的对话,先知卓见的提出他的质疑:罪恶真的只是社会问题引发的吗?还是在人性深处尚有其他邪恶,是导致犯罪的因子?犯罪跟社会体制的不完善,真的是等号相关?拉斯科纳夫显然不相信改善社会制度之路,他认为这世界就是需要伟人,伟人配拥有权力,伟人也够资格在破而立的过程中犯罪。这些问题不由得引起我的深思,这些问题的答案是什么呢?而这本书另一个让我引发深思的地方是,社会中的弱者,精神中有无私奉献与爱的人却在引导着救赎之路。 日记
《罪与罚》中,这个人物就是梭娜。有几段拉斯科纳夫与梭娜的对话精彩万分:男主角拉斯科纳夫再有痛苦,都绝不泄漏一丝一豪情感,但是他却在最紧要关头,找到梭娜坦承是他犯案,梭娜尽管为自己的好友之死哀伤不已,却温柔的凝视拉斯科纳夫,然后围抱他的颈项,紧抱住他。
拉斯科纳夫问梭娜:“你为何不骂我,却拥抱我呢?”梭娜命中拉斯科纳夫内心深处要害的回答:“因为全世界没有比你更不快乐的人了!”而这时,拉斯科纳夫心一软,两颗眼泪蕴藏在他的眼眶中,就要掉下了。当拉斯科纳夫问她这一生的苦难,上帝的回答是什么?梭娜仅只是念完新约圣经中拉撒路死里复活的故事。
就在念圣经的这一刻,贫困的房间幽暗的烛光照著凶杀犯与。梭娜以其弱者之爱,不自觉的引领拉斯科纳夫走向救赎之路。拉斯科纳夫问梭娜:“你不会离我而去吗?”梭娜回答:“不会,无论你到何处,我都随著你......,”甚至她也在非理性的情感中,知道拉斯科纳夫需要她的接纳与爱,她遗憾的说:“为何你不早来,我为何不早些遇到你呢?”男主角剖心相告后,问梭娜:“你觉得我卑贱么?”梭娜说:“不,你只是在受苦。”最后,拉斯科纳夫向梭娜要十字架,梭娜给了他,并说:“我们一同受苦难,也一同挂十字架阿!”就是在杜斯托也夫斯基小说中,一再出现的,是“主动选择悲悯苦难、选择与他人一齐受苦”,这是十字架精神,而十字架精神永远呈现著吊诡:“在软弱的地方显现其刚强。”而一个能看见所谓的强者内心深处的痛苦的人,往往自身也负荷著巨大的苦难。
在邪恶世代中辨识良善!
拉斯科尼科夫,大学生,因着贫困中途退学,依靠母亲的抚恤金生活。租了一间像衣柜的斗室,衣着寒酸,穷困潦倒。虚荣心极强,骄傲,不甘心平凡,自命不凡!有野心,尤其崇拜拿破仑。好高骛远,对于教书赚两个小钱根本看不上,所以宁可在陋室里空想,也不愿意教书赚两个小钱。同时又富有正义感和同情心,有时候也很冷酷无情。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人物,但这就是最真实的人。
作者用一整章的内容都在写他杀人之前内心非常激烈的挣扎。杀人的念头在他心里一次次的燃起又一次次的放弃。否定他去杀人的理由是因着他良心的不安,那是卑鄙的。而支持他去杀人的理由是他自己的一套理论,根据这套理论杀人可以说不是犯罪,甚至是正义的。杀人不是最可怕的,你杀了人,然后在用一套理论证明你杀人是对的,这才是最可怕的。
根据这套理论,人被分为两类人,平凡的人和不平凡的人,平凡的人是平民老百姓,他们没什么权利,他们的义务就是俯首帖耳。不平凡的人是统治者或新社会的建立者,是立法者,他们甚至不受法律的约束,可以为所欲为。这些不平凡的人都是呼风唤雨的人物,都是开国立业的大人物。这些不平凡的人无一例外都是手上沾满鲜血的刽子手。但他们非但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反而受到人民的崇拜,名流千古。所以你看,根据这个理论,杀人没有什么啊,你看那些最被人们尊敬最伟大的人物,哪一个不是杀人如麻,只要为着好的目的,为人民谋福祉,杀人是正义的。为了好的目的,可以做错的事情。当然这些好的目的只是犯罪的借口,是我们心里的诡辩和自欺而已。
这就是拉斯科尼科夫的理论,乍一看很有道理。因为整个人类历史就是这样过来的,确实整个人类历史都在践行这套理论。只有强者才有权利,弱者是没有权利的,谁是统治者,谁强大,谁就是法!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只有最后的赢家才配拥有一切的权利。没有绝对的善恶,只有强弱。
始祖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里犯罪堕落的本质就是要自己独立做主,分别善恶。换言之,就是不再以上帝为王为主,拒绝上帝的统治,而想自己当家做主,自己定立善恶的法则。就是说,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我自己说了算。当人离开了上帝,不在尊上帝为王,人自己定立善恶的标准的时候,就会给这个世界带来灾难。当人拒绝上帝的统治时,人就想要撺掇上帝的宝座,自己封神,为了那一个宝座,争战杀伐。人脱离上帝的善恶标准而自己定立标准的时候,杀人却变成了正当的。拿破仑,希特勒,秦始皇,以及历代所谓伟大的君王等等,所有这些为着追逐权利,为着登上宝座而所造成的灾难,都是因着不尊上帝为王的缘故。只有无所不知,完全公义的上帝才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当人妄图代替上帝决定善恶的时候,结局注定悲惨,也是对上帝的僭越。
我们知道这个世界没有完全的公义,法律也是为着普通人所设立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是人的把戏,你见过皇帝受法律制裁的吗?要是统治者犯法怎么办呢?就没有更高的法来制裁他吗?我们相信有,那就是上帝完全的律法。有很多不信神的人也会说:正义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也有人说,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我想,若没有一位完全公义的上帝主持正义,你的这些正义的盼望又如何实现呢?
今天,我看了一本书,这本书的名字叫《罪与罚》,它是俄罗斯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作品。
小说描写了一个贫困交迫的大学生,因痛恨放贷款的老板娘的盘剥,愤而行凶却自以为是伸张正义。然而杀人的恐惧,良心的谴责,使她饱受心灵的煎熬,整天心惊胆战。最后在爱人,朋友,家人和警官的帮助下,投案自首。这样,她整天就不在发生心灵的恐惧。
想对大学生说:我知道你们都很痛恨那个老板娘,但你已经知道那个老板娘已经身患肺病活不了多久,但你为了伸张正义的名称去杀人,这样是不对的。
想对老板娘说:你的凶狠压榨穷人的钱,谁都知道,难道你想一直走在黑暗里,不去寻找光明,再加上只做坏事不做好事,你真是罪大恶极。
当高山的崎岖变成了坦途,当古老的文明随着炽热的岩浆和无数沸腾的生命一起跌入黑暗的深渊,当辉煌的王朝在一片复辟之声中再次走向战争的漩涡中,沕穆的历史经书是始作俑者的迂阔之论,还是历史的倥侗,是上古的情思还是梦幻泡影,却早已成为不辨的真理。
揭露19世纪60年代俄罗斯社会凶残不仁的最强有力的文学作品之一非理性的知觉描写和意识流的运用是现代西方意识流描写的开端世界百部经典著作之一19世纪的不朽名著陀思妥耶夫斯基是俄国著名的批判现实主义作家。《罪与罚》是他的一部卓越的社会哲理小说,它的发表标志着他艺术风格的成熟。小说成功地反映农奴制改革后,资本主义的发展在俄国生活的各个方面,探讨了贫穷与犯罪等社会哲理问题,但小说也暴露了作者世界观的全部矛盾。小说于1866年一发表,立即引起强烈的反响,使作者获得世界声誉。《罪与罚》是一本好书,但不是一道好菜。它会让幸福单纯者突然间笑容冻结,吃不下、睡不好。《罪与罚》所传达的是一种空前的紧张和极度的痛苦,即使是相隔百年,那字里行间的意境,也仍会随着书页的翻动将脆弱的心再度揪紧。陀思妥耶夫斯基以非凡的艺术力量塑造出来的形象深深地印在所有读过他的作品的人心中。《罪与罚》是世界文学中的不朽作品,是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而值得一读再读的。陀思妥耶夫斯基是最伟大的天才,就艺术描写力来说,只有莎士比亚能与他相媲美。--高尔基 读《罪与罚》会有一种压抑得内心想呼喊的心境。陀氏的作品在今天世界各国久传不衰,原因在于它展现了人欲横流的世上,人们受苦死亡、到处奔突的生活,传达了那种瞬息万变、惶惶不安的社会气氛,那种能够找到一个安身立命之地的普遍愿望。同时在艺术上,陀氏强化了主体意识,使幻梦般的变化、难以捉摸、要死要活的紧张转折都成了描写对象,从而在世界艺术中独树一帜。--著名教授 钱钟文 《罪与罚》绝对经得起最挑剔者的细读,拉斯克里涅科夫关于"超人"理论的几段表白值得反复推敲。地主司维特里喀罗夫等人物在小说中的突然出现和奇特的行为使作品自始至终充满紧张之感,这种人物设置和情节安排值得仔细研究。--《世界文学史》 《罪与罚》是一部心理小说。陀思妥耶夫斯基在这部小说中的种种非理性的表现和反传统的手法,为后来的现代主义创作方法开了先河。--著名翻译家 张铁夫 站在20世纪面前的文学先知当尼采看过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后,他跟朋友说他受到很大的震撼与感动。这两个深深影响20世纪的思想家、文学家从未碰过面,但是对时代的不安思索却有非常多的共通之处。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中,男主角拉斯克里涅科夫以其聪明绝顶却与世隔绝的头脑建构出一个学说:超凡伟人往往有犯罪的天性,因为他需要建构新制度,这种建构势必带来毁坏;也因此,伟人的犯罪是合理的。陀思妥耶夫斯基透过《罪与罚》中的对话,先知卓见地提出他的质疑:罪恶真的只是社会问题引发的吗?还是在人性深处尚有其他邪恶是导致犯罪的因子?犯罪跟社会体制的不完善真的是等号相关?拉斯克里涅科夫显然不相信改善社会制度之路,他认为这世界就是需要伟人,伟人配拥有权力,伟人也够资格在破而立的过程中犯罪。他举的例子就是拿破仑。尼采说《罪与罚》引发他的感到震撼的因素当然很多,但让我们稀奇讶异的是拉斯克里涅科夫的确说出尼采的"强力意志"观点。在尼采的"强力意志"观点底下,人类的确是有上等人下等人的阶序的,只是这阶序不是用道德价值来区分,而是用强力意志来区分。在这样的区分底下,敢有大胆的支配力、敢有大胆的实现自我主张,就是强人。反之,牺牲奉献无我的道德宗教精神,是颓废的、懦弱的、奴隶的下等人。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完全没有与尼采接触的背景下,能够透过普遍弥漫的各式各样的纷陈学说,预先透过拉斯克里涅科夫指出"伟人的福音"观点与尼采相应,这正是陀思妥耶夫斯基与尼采同被评为"时代先知"的原因。这是网上评价这部作品的一些资料。就拉斯克里涅科夫这一人物来说,结合作者本人所受到的尼采超人哲学的影响来分析,便可准确把握了。
一、禁止体罚学生的现状分析与理由反思 (一)、现状分析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法律禁止体罚学生是基于整个社会对体罚学生普遍的反对意识,而这种意识又是基于公众对人道的朴素认识,那就是再怎么样也不能打孩子,小孩子毕竟不懂事。然而人们对教育孩子的态度又是复杂的,家长往往会对教师说,孩子要是不听话,你就尽管打,但当教师真的打了他的孩子后,他的态度可能又是另外一个样子。 由于法律只是禁止体罚学生,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当教师体罚了学生并由此而引起了意外的严重后果时,首先,媒体的报道往往显得过分的热情,对教师的谴责也格外严厉,什么禽兽教师,素质低下,缺少方法等等,并且能引起社会广泛的共鸣。在舆论的引导下,家长的态度往往不够理智,缺少对教师和学校的理解,只顾向教师和学校讨回公道,有的甚至提出无理要求,纠缠不休。法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对教师进行处理的时候,总是一边倒,怎样都是教师的不是,轻者责成教师向学生陪礼道谦,赔偿医疗费、损失费,或给予教师行政处分,重者让教师下岗或者对教师判刑。然而行业违法在其他行业也会常常发生,并不少见,但媒体报导得很少。处理教师的时候有关部门也忽视了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其实是一种职业行为,所有的责任,特别是经济责任不能全由教师个人承担;也不会考虑教师体罚学生本来是出于工作上的积极态度,没有恶意更不会有预谋,产生严重后果大都是一种意外,因此给予一定的保护并减轻处罚。而类似的事情如果发生在其他部门,情况就不一样。 这样,学生是得到了保护,学生的尊严有了,教师的尊严却丧失了,教师的权威也慢慢消解了。这种“一边倒”的处置方式还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后果:只要学生是出了问题,不论是学生受了体罚还是学生之间打架,或者是学生自寻短见,也不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学校,只要与学校有些瓜葛,家长就抓住学校安定这个软肋相要挟,动辄就五万、十万,甚至几十万地向学校索要赔偿。学校的经费本来就紧缺,哪里能赔得起?学校本该是清静之地,又哪里禁得起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围在校外或者冲进校园闹腾?学校成了软柿子、冤大头,教师真正成了弱势群体。我们还能指望这样的学校这样的教师来承担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吗? 因体罚学生而受到处理的教师自然是羞愤难当,很少有人还能保持以往的工作热情,其他的教师也会感到职业尊严的丧失,体会到教师职业的悲哀,会产生对待越来越难管的学生管得了就管,管不了也别太在意的想法。然而,教师出于自己对教育的使命感和对学生的责任感,还要顾及社会的压力,并不能轻易放松对自己工作的要求,这就使教师背上了沉重的十字架,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工作和心理上的压力。一方面要面对越来越调皮、越来越大胆、越来越难以管束的学生,另一方面又要面对法律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和社会舆论的苛责,他们经常陷入了左右为难、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一些本来不甚懂事的学生当然不会从正面理解大人们对体罚的态度,因此而变得无所顾忌,故意与教师作对,搞恶作剧,破坏纪律,扰乱课堂,而教师毫无办法,甚至有些怕学生。在这样的情况下,教师普遍产生了心理问题,焦躁而不知所措,以致出现了职业枯竭感。论文天堂网说,面对越来越多不愿学习,更加桀骜不驯的学生,教师所采取的态度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教师中的部分精英在积极探索,改进方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二是为了对学生负责,也为自己的工作能继续下去,明知不能体罚学生,却还在铤而走险,时不时地要体罚学生。这一类的教师在农村中小学很多,他们甚至讲:幸好农村的学生还不知道那么多,体罚学生很难免,只能比比谁的“火焰”高;三是那些心理问题比较严重的教师,他们要释放心理压力,更容易体罚学生;四是更多的中小学教师只能像伺候少爷小姐一样地对待学生,讨好带哄,不敢批评,更不敢惩罚,甚至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由他去,得过且过,落得一身轻松自在。
教育惩戒分析论文
一、教育惩戒的内涵及作用
1. 教育惩戒的内涵。
教育惩戒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但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以激发其悔改上进之意,从而达到矫正错误的目的。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是对学生身体上给予感到很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是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违法失德的侵权行为,是封建野蛮专制的产物,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师德规范严格禁止的。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2.教育惩戒的作用。
教育惩戒具有教育警示作用,惩戒可以使学生懂规矩,辨事非,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纪意识,有助于维护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机制和学生的是非观念;惩戒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舆论,有效抵制学生中的歪风邪气,弘扬正气。惩戒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学生具备了应有的羞耻感、荣誉感;惩戒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抗挫折能力。如果学生早期经历过错后受到惩戒的体验,必然会增强他们抗挫折的能力,同时对他们良好个性品质的形成也是大有好处的。
二、教师运用教育惩戒方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1.教育惩戒的合理性
人类教育发展的历史证明,有两种德育形式影响人的社会化。一种是正强化,表扬和奖励;一种是负强化,批评和惩戒。体罚、变相体罚同人性的解放及教育本质背离,所以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明令禁止体罚学生,但对教育惩戒也都作出了明文规定并予以了保留。现代教育的规模化、制度化及其活动,满足了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必然需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来保证。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在接受外在行为规范并将其内化为自身行为准则过程中也无法全然排除外来的强制性影响,在其走向自律之前,他律往往是必经途径之一。教育惩戒正是教师以社会代言人身份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引导和矫正的权利,为实现教育目的和教育制度化也符合教育活动发展的内在需要。因为,学校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有一定的纪律和秩序,对违规者予以必要惩罚与处分,既需要教师的谆谆教导,又需要纪律、制度的严格约束,使其由自然人逐渐发展为社会人,这是达到学校教育目标的必要手段。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脆弱、不负责的教育。所以,夸美纽斯指出“严格的纪律是必须用来制止邪恶的倾向的”,“有需要的时候就应该责备、惩罚或斥责”。
2.运用教育惩戒方法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国的基础教育正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倡导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强调以学生为本,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关爱学生的情感,关注学生的成长,提倡赏识和鼓励教育,张扬学生的个性等等。但目前中国独生子女占多数,许多学生对人不关爱,对己不约束,对物不珍惜,对事不尽责,单纯强调权利忽视义务,只讲自由,不要法规纪律,蔑视传统做人品质的培养。当学生有了问题,有了错误,如果一味的“宽容”、“等待”和“迁就”,就会让学生习惯了世界为他让路,习惯了“接受型”的生活方式。这种对学生的违纪现象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的做法,其实是一种不道德的教育渎职行为。前苏联的教育家马卡连柯说:“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
3.教育法律法规赋予了教师惩戒权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不等于禁止批评和惩戒的教育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教师惩戒权的肯定。所以,从法律角度看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规范行为施以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不断发生,以促进其合乎规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是一种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相对强制性权力。
三、教师使用教育惩戒应遵循的原则
1.教育惩戒须合法且要有教育性
依法执教是教师的首要师德修养,学校和教师在制定和执行校纪、校规的时候,要以法律为依据,把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由于学生年幼、经验不足、认知能力低等原因,他们有时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这就需要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处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学生分析、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使之在受到惩戒的同时也能感受到教师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心悦诚服地改正错误。如英国诺贝尔奖获得者,胰岛素发明者麦克劳德在上小学时,一心想看狗内脏的模样,有一天他将校长的爱犬抓住宰杀了观察,校长知道后十分气愤。但校长在搞清原因后,罚他画一副人体骨骼和血液循环图,如果做的好免除其他纪律处分,结果校长和老师对麦克劳德画的人体骨骼和血液循环图很满意,现在这两副图保存在英国的皮亚丹博物馆。这种赏识性的教育惩戒经典案例值得我们每一为教师深思和借鉴。教育惩戒其目的不在于“惩”,而在于“戒”,“惩”只是“戒”的手段,在惩戒学生的过程中,一定要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其危害,弥补过失,防患于未然。那种不分青红皂白地批评、训斥学生的做法,不尊重学生的权利,为“惩”而“罚”,不但达不到教育目的,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可能使学生产生自暴自弃、对抗、逃学、轻生或犯罪等不良后果。
2.教育惩戒须适“度”,讲究公正、合情、合理
在现实教育生活中,对教育惩戒权行使中缺乏“度”的控制,物极必反、过犹不及。在学校,学生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极易受到不公正、不合理的对待。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慎防受感情因素的影响,把工作、生活中的不悦情绪发泄到学生身上,要求学生无条件服从,以致惩戒失去公正性;或受到思维定势的影响,依据自己以前对学生的印象加以判断,致使惩戒不合情理。在教育惩戒学生时,教师一定要客观地分析学生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违规者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情绪状态、家庭状况及具体的违规情景,因为学生的个体差异很大,对同一性质的违规行为施以同样的惩处,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教师要因人而异,对症下药,避免自己在盛怒或情绪冲动时使用惩戒,从而保证违规学生受到的惩戒公正、合情、合理。
一、对惩罚教育的认识
所谓惩罚有效性是指惩罚教育取得成功的程度或成功率。在我国的小学教育的阶段,惩罚是一种普遍的教育手段,但是国内的很多老师却并没有真正的理解惩罚的含义。常常将惩罚等同体罚划上等号,加上很多学生的家长也对惩罚存在很多偏见——简单的认为教师对学生的惩罚就是对学生进行严重的身心体罚。虽然,国家很重视惩罚在小学教育中的运用,也下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学生的权力——《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而且也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规定。尽管从以上的情况来看,总体上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但是仍然缺乏一系列对惩罚的具体理论指导。西方国家的教育系统比较全面,对惩罚在教育中的作用研究相对较早,对惩罚的认识也更加深刻。列宁曾说过:“在教育领域实施惩罚应是一种通盘考虑、权衡利弊的结果,是一种‘最优化’即耗费力量最少而能提供最大、最持久的结果”。总而言之,国内外的观点都有一个共同的点,两者都肯定了惩罚对教育具有一定的有效性的积极方面。
二、惩罚者要想实现惩罚的效果与自己最初的想法一样,在具体惩罚的过重中需要充分考虑到的因素
1、掌控好惩罚的时间。对小学生实施惩罚的时候,一定要适应小学生的心理发展的特点,把握好惩罚的时间。通常进行惩罚的时间越及时,效果就越明显。惩罚的时间不能过长,对小学生进行长时间的惩罚不适合其身心发展的特点,可能时间长了反而让其对问题的原因认识不清楚,如此,取得的效果也不理想。
2、教师惩罚的态度和强度。对小学生进行惩罚,惩罚者的态度会给惩罚的效果造成直接的影响,如果教师在惩罚的时候态度特别的严厉,学生就会马上产生心理防御,与之形成敌对的架势,急切的想要回避、引发受害者高度的焦虑,因而抑制其学习兴趣,削弱其对不良行为的控制力。如果教师的态度和蔼,学生在自己良好情绪的熏陶下,就会渐渐放下对自己的防御的心理,有利于实现有效的惩罚。达到惩罚的真正的目的。同时教师一定还要把握好惩罚的强度。不能超过小学生可以承受惩罚的能力范围。现实的教育的过程之中,很多老师因为掌控惩罚的力度不够好,往往使一些学生的身心都受到极大的伤害。与此同时,惩罚者进行惩罚的时候还需要充分的考虑到学生的心理,身体,以及学生的性格方面的特征等等因素,实施有效的`惩罚。
3、惩罚的方式。很多教师往往在惩罚的过程中直接选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惩罚学生。其实这样的方式不仅达不到惩罚的目的,反而会使学生更加的讨厌学习或者教师。合理的选用惩罚的方式是惩罚取得有效性的重要的因素之一,可以使惩罚教育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惩罚的主要的方法主要有:代偿式惩罚,剥夺型惩罚。代偿式惩罚是指把学生新的学习或劳动任务看做是学生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的代价和补偿。剥夺型惩罚一般是指学生出现不良的行为之后,教师通过取消其喜欢的某种刺激达到减少不良行为发生的可能。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的特点,而且安全。惩罚的方式不是固定不变的,这就需要教师在明确惩罚的目的的同时,根据反馈的结果对自己的教育的方法进行及时的调整。
4、注意惩罚时公平。惩罚要讲究公平,不管是哪一类学生,只要是做了错事,就必须公平的对待,都得按照相关的惩罚的规定进行惩罚。有些时候,很多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使教师在惩罚的时候区别对待,比如:成绩好的学生犯错,考虑到平时的表现情况或者其原因,惩罚的比跟他犯一样错误的成绩差的学生要轻。这样就会在往后的学习中渐渐助长轻罚学生自大的情绪,增加成绩差的学生抵触的情绪,甚至造成全体的同学对惩罚的鄙视和不屑。虽说如此,但是看待问题也不能过于片面,教师还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惩罚的方式。力求做到对学生的惩罚公平合理。
三、惩罚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作为一个惩罚的实施者,首先就应该对惩罚教育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明白惩罚与体罚的区别。体罚和惩罚是两个含义不一样的概念。体罚主要是使用粗暴的方式使学生受到皮肉之苦,从而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警醒其以后不能再犯同样的错误。但是惩罚是通过对学生给予否定的评价,促使其进行其反省,让自己认识错误,从根本上寻找问题的原因,保证以后不再想犯同样的问题。惩罚的目的是教育人,注重的是过程,而不是只关注惩罚的结果。惩罚也不单单只是用在对学生的错误的认识上面,还可以用于行为的矫正——学习行为的矫正等等。最后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惩罚的运用需要与其他的方法相结合。这样才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比如与奖励结合。单方面的惩罚手段的作用是有限,其作用发挥的功效的时间也是有一定的时效的,对短时间的效果比较显著,但是对长时间的效果却不是很有效。如果在惩罚的基础上与奖励相结合共同的发挥作用,那么就可以使不良的行为得到长久的消除和抑制,培养学生的良好的学习行为和学习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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