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管理范围 委机关各厅、司、局、室,机关党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委属单位)创办的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的正式期刊和内部准印证期刊。第二条 方针 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科技、出版政策和法规。第三条 办刊条件 1.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2.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专职编辑人员,季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此外,还要配备必要的编务人员。 3.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和必要的经费及物质条件。第四条 管理职责 1.各主办单位应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期刊管理工作,负责对期刊进行质量监督,在政治上、技术上、保密工作等方面严格把关。 2.主办单位每年要对期刊进行一次全面质量审读,并写出审读报告,送交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 3.国家科委各级行政部门主办的期刊、报纸,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以编辑部的名义开展工作。报刊内不得出现“国家科委主办或主管”的字样。主办单位应对各自主办的报刊严格管理,监督报刊编辑部不得擅自以主办单位、更不得以国家科委名义开展活动。第五条 合作办刊 1.如确有必要,委属单位可与外单位合作办刊。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由委外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 2.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编辑部的管理。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委内主办单位原则上应有专人参与期刊的编辑、管理工作,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期刊的监督把关,不得仅派“挂名”编委。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具体承担科技期刊的管理职能。 2.创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写出申请报告,送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填写《科学技术期刊申请表》,经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3.创办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向科技信息司提出申请,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厅审批。 4.已办期刊变更刊名、文种、登记地、增刊等事项,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5.每年5月、12月集中两次办理申报手续。第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通知通告 | 规范性文件 | 政策法规 | 人事信息 | 财政公开 | 规划计划 | 科技厅大事记 | 科技统计 | 政策解读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国家【手机阅读】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时间:2015-01-22来源:科技部作者: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字号: TT 打印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07年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部长 万 钢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科技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对《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1)。 二、对《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1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7件) 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12月6日 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6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1998年10月30日 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代替。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7月6日 国家科委令第7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 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代替。 3.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1年6月5日 国家科委、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2号 说明:有关科技期刊的行政许可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实施,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技期刊的管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20日 新出联[2005]9号)的规定执行。 4.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2年6月1日 国家科委令第14号 说明: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6号修订)及其实施细则代替。 5.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12月11日 国家科委令第16号 说明:已被《药品非临床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8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代替。 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4年2月8日 国家科委令第18号 说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3月5日 国办发[2002]30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4月4日 国科发政字[2003]94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7.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12月7日 国家科委令第10号 说明:科技部已取消对技术交易会的审批管理。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3件) 1.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8月2日 国家科委令第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发明奖励条例》已废止。 2.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9月25日 国家科委令第9号 说明:星火奖已取消。 3.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5月8日 国家科委令第1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已废止。 附件2: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2年3月25日 国家科委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9月10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430号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8月31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93]国科发财字476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3月6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1996]104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1月27日 科技部、教育部国科发高字[2000]530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代替。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1月28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火字[1996]042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代替。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成果申请国际专利补助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0月20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高联字[2000]007号 说明: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关于“863”计划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7年10年27日 国家科委 [87]国科发外字078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9年1月11日 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国科发外字[1999]012号 说明:已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中办发[2006]10号)和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代替。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6月15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2月9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061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3年5月17日 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0年6月9日 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7月2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4月5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5]134号 16.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2月7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1.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8年8月11日 科技部 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 2.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5月9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计字[1997]223号 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4月9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计联函[2002]1号 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7月22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2]230号 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4月16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3]104号 “十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4年8月19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计联函[2004]9号 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5月20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3]166号 8.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7年7月2日 国家科委 首都圈(环北京)防沙治沙应急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1年1月16日 科技部 国科农社字[2001]6号 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4月26日 科技部、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2000]177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促进海洋科技交流,繁荣海洋科技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海洋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海洋科技成就,传播海洋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海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 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管理机构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根据报道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 (一)综合性期刊 指以报道国家和局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 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 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 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五)科普性期刊 指以刊登海洋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六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 正式期刊是指经局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局审核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七条 由局主管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局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日常工作由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第八条 局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 (一)研究、制定局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整顿和调整。 (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科技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制定国家海洋局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划,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发行、管理等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 (五)组织科技期刊审读和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 (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第三章 办刊条件第九条 要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和报道范围。第十条 要有切实负责的处级以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有一名领导主管科技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 要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要有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当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专职主编或副主编,要有与编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人员,一般季刊不少于三个,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第十二条 编辑部要有健全的保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第十三条 要有固定的办刊场所、承印单位以及必要的办刊经费和物质条件。第十四条 创办正式期刊至少要经过两期试刊,达到办刊质量要求的标准后方可申报。第十五条 创办内部期刊原则上也应具备上述各项条件,不过对编辑人员的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专职编辑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系统创办新的期刊,应根据海洋局管理、科研、调查等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要求和审批。
《一棵开花的树》--席慕容如何让你遇见我在我最美丽的时刻为这我已在佛前求了五百年求他让我们结一段尘缘佛于是把我化作一棵树长在你必经的路旁阳光下慎重地开满了花朵朵都是我前世的盼望当你走近请你细听那颤抖的叶是我等待的热情而当你终于无视地走过在你身后落了一地的朋友啊那不是花瓣是我凋零的心如何让你遇见我在我最美丽的时刻为这我已在佛前求了五百年求他让我们结一段尘缘佛于是把我化作一棵树长在你必经的路旁阳光下慎重地开满了花朵朵都是我前世的盼望当你走近请你细听那颤抖的叶是我等待的热情而当你终于无视地走过在你身后落了一地的朋友啊那不是花瓣是我凋零的心
席慕容《一棵开花的树》
第八条 出版科学技术期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二) 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三) 有健全的编辑部。专职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三人,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一定数量的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四) 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以及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第九条 科学技术期刊实行“分口审核,总口审批”的办法。创办全国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部委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审批。批准件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创办地方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厅局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由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后审批。审批前应当报国家科委核准。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的(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第十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原批准件作废。主办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出刊的,原登记注册自动注销。第十三条 正式期刊改变办刊方针、刊名、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的,应当按第九条规定报批。第十四条 正式期刊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发行机构的,全国性期刊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核批,地方性期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核批,均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第十五条 新办的期刊,五年内不得更改刊名和变动主办单位;并应当按期向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缴送样本。第十六条 正式期刊每年只允许出版一期增刊。全国性期刊增刊由国家科委核批;地方性期刊增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核批。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凡经批准出版的增刊,均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期刊增刊许可证”。增刊的宗旨、开本、出版形式和发行范围应当与正刊一致,并在版权页上刊印正式刊号、增刊编号,在封面上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但合订本及年度目录索引不在此限。第十七条 期刊因故停办,主办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到原登记注册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期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期刊停办半年以上不申报者,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版。凡注销的期刊,由新闻出版局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废止的不多,
| 通知通告 | 规范性文件 | 政策法规 | 人事信息 | 财政公开 | 规划计划 | 科技厅大事记 | 科技统计 | 政策解读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国家【手机阅读】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时间:2015-01-22来源:科技部作者: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字号: TT 打印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07年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部长 万 钢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科技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对《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1)。 二、对《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1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7件) 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12月6日 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6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1998年10月30日 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代替。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7月6日 国家科委令第7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 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代替。 3.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1年6月5日 国家科委、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2号 说明:有关科技期刊的行政许可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实施,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技期刊的管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20日 新出联[2005]9号)的规定执行。 4.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2年6月1日 国家科委令第14号 说明: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6号修订)及其实施细则代替。 5.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12月11日 国家科委令第16号 说明:已被《药品非临床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8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代替。 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4年2月8日 国家科委令第18号 说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3月5日 国办发[2002]30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4月4日 国科发政字[2003]94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7.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12月7日 国家科委令第10号 说明:科技部已取消对技术交易会的审批管理。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3件) 1.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8月2日 国家科委令第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发明奖励条例》已废止。 2.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9月25日 国家科委令第9号 说明:星火奖已取消。 3.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5月8日 国家科委令第1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已废止。 附件2: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2年3月25日 国家科委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9月10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430号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8月31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93]国科发财字476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3月6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1996]104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1月27日 科技部、教育部国科发高字[2000]530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代替。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1月28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火字[1996]042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代替。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成果申请国际专利补助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0月20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高联字[2000]007号 说明: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关于“863”计划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7年10年27日 国家科委 [87]国科发外字078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9年1月11日 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国科发外字[1999]012号 说明:已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中办发[2006]10号)和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代替。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6月15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2月9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061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3年5月17日 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0年6月9日 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7月2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4月5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5]134号 16.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2月7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1.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8年8月11日 科技部 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 2.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5月9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计字[1997]223号 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4月9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计联函[2002]1号 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7月22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2]230号 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4月16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3]104号 “十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4年8月19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计联函[2004]9号 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5月20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3]166号 8.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7年7月2日 国家科委 首都圈(环北京)防沙治沙应急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1年1月16日 科技部 国科农社字[2001]6号 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4月26日 科技部、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2000]177号
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包括:(一) 综合性期刊,指以刊登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二) 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三) 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的技术、工艺、设计、设备、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四) 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照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五) 科普性期刊,指以刊登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六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主管部门分为全国性期刊和地方性期刊。全国性期刊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管的期刊。地方性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委、厅、局主管的期刊。第七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正式期刊是指经国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非正式期刊是指经中央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
截至2020年,发表的费用要根据所选期刊的级别来定,省级的800元至1500元一个版面不等,国家级1500元至3000元一个版面不等,核心期刊则需要1万多元一个版面。大学的奖学金评比中,论文的发表情况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评价指标,如果有论文发表的话,就能实现加分,在奖学金的评比中胜出。还有不少高校在本科生中直接设立单项科研成果奖。记者在长春某大学的官方网页上就看到了这样的一条规则:“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者可以授予科研成果奖”。扩展资料据了解,在学术刊物收取版面费问题上,我国2000年12 月出台的《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的通知》、2002 年出台的《出版管理条例》以及2005年出台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都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任何单位都不得“约稿收费”或“出卖、出租版面”。对于这些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各代发机构都颇为“门儿清”,“但现在办学术期刊很难,毕竟还有各种成本,因此收取版位费也无可厚非吧,何况大家都收,就法不择众了!”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风田曾撰文表示:“目前之所以有些学术期刊能够靠版面费发大财,主要的原因还是变相的垄断造成了垄断高价,也就是审批部门人为地限制学术期刊的刊号,导致目前学术刊物太少,办一个新的学术刊物太难,已有学术刊物变成事实上的垄断。如果审批部门能够自由地放开学术刊物的办刊规定,让市场来进行自由竞争,不出几年,那些专靠收版面费敛财的学术刊物马上会被淘汰。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在校大学生花钱发论文 上核心期刊一个版面1万多人民网-学术刊物变相垄断 职称论文代发起步价至少千元
据学术堂了解,每年的评审职称的人比较多,有很多的作者都不知道职称论文发表到底需要多少钱,接下来就为大家讲解一下:首先我们来看看评职称论文发表决定价格的因素有哪些:一、评中级职称论文发表费用———刊物级别1、省级期刊费用一般在600-1500元一个版面2、国家级期刊费用一般在800-1600元一个版面3、普通学报费用在1000元左右一个版面评中级职称论文发表一般只需要1-2篇省级或者国家级论文。二、评中级职称论文发表费用———论文字符数1、省级、国家级刊物对论文字符数要求2200-3400左右2、普通学报对论文字符数要求在3800-6000论文字符数越多,所占版面越多,价格就越高。职称论文每篇要求一般是1个版面就够了三、评中级职称论文发表费用———时间要求1、省级和国家级普刊发表周期一般是1-3个月 医学类的发表周期要长一点2、学报发表周期为3-6个月按照正常刊期发表,费用最低,加急的时间越快,费用越高。
发表一篇论文发表的版面费是与刊物级别有关的。目前主要分为:普刊、核心期刊。对于普刊来说就是:省级类的期刊和国家级期刊,而核心类的期刊主要分为:北大核心、南大核心、cscd核心、sci核心、ei核心、科技核心等等。对于费用的问题来说普刊的自然要比核心类的期刊低很多了。不同的人发表论文的作用也不同:1、评职称(晋升职称):研究生毕业需要;教师、医护人员、科研院所的人员、企业员工等晋升高一级的职称时,发表期刊论文是作为一项必须的参考指标。2、申报基金、课题:教育、科技、卫生系统 每年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它各种基金项目、各种研究课题时,发表论文是作为基金或课题完成的一种研究成果的结论性展示。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论文
发表一篇论文要花费500-3000元,省级期刊如果是代发的话价格一般是一千左右。也有的刊物只需要几百块。国家级的期刊价格一般在一千块以上,也有的特别好的期刊价格是几千块。如果是核心期刊的话,价格最起码是好几万。发表论文的时候一定不能一味的图便宜,因为有可能那个便宜的期刊根本没用,不能为你的事业做出任何贡献,还会浪费钱。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第十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 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四) 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