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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园小西
首页 > 论文问答 > 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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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s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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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级各单位:现将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一并遵照执行。一、各级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公开平等、实事求是的原则,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要加强对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相关人标准、程序和相关要求。对在体检工作中因违纪违规、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二、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管理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设区市的市级体检中心进行。体检组织单位和体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执行,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体检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慎重处理,必要时可作进一步检查和确诊。各市应建立由5-7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体检疑难问题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报考人员隐私的体检结果应予严格保密。三、招考单位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要求,体检组织单位应及时予以复检。复检应在录用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报考人员对能当场告知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如心率、血压、视力、听力、身高、体重等,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经同意后即时复查。为切实维护报考人员和招考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级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在录用过程中对报考人员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考人员进行复检。四、《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执行后,省人事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通知》(浙人公〔2001〕26号)、《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公〔2004〕17号)即予废止。公安、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仍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规定执行,其复检程序和要求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反馈。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卫生厅二○○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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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电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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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叮猫儿要飞

12月1日是第25个“世界艾滋病日”。11月29日,国内4起艾滋就业歧视案的6位代理律师向国务院法制办寄送了一封建议信,要求审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合法性问题,因为它将艾滋病列入体检不合格范围的规定,明显与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劳动就业权利的规定相抵触。据了解,从2010年8月至今,我国共发生了4起正式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艾滋就业歧视案,由上述6位律师分别代理。经过案件研讨,6位律师发现这4起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4位原告均在寻求教师职业的过程中,通过笔试和面试之后,因为体检HIV呈阳性而被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拒绝录用。政府部门拒绝录用的依据就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等,属于体检不合格。对此6名律师一致认为,这一体检标准中的“艾滋病不合格”条款,从根本上剥夺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成为公务员的可能,是对艾滋病群体制度性健康歧视的根本原因,而这种歧视还有可能造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根本无法实现自己的劳动权,使得宪法第四十二条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形同虚设。6名律师在建议信中提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还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则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将艾滋病列入体检不合格范围,是与《艾滋病防治条例》保障这一群体的就业权利的条款严重违背。因此上述6位律师建议,尽快审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中的条款是否违法,并删除或者修改该标准中造成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的条款,消除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制度性健康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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