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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 � 1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 570 元,高中、中专毕业生 590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 685 元,获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 、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 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70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 845 元。� 2 �见习期、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明确岗位前,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办理:大学专科以下毕业生,聘用到行政管理岗位的执行十级 550 元,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执行十三级 550 元;大学本科和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聘用到行政管理岗位的执行九级 590 元,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执行十二级 590 元;获得硕士学位 和 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聘用的岗位执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 1 级薪级工资 80 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 2 级薪级工资 91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 5 级薪级工资 125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 7 级薪级工资 151 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 9 级薪级工资 181 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 1 级薪级工资 215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 14 级薪级工资 273 元。� 3 � 2006 年 7 月 1 日 以后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聘用到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人员,其薪级工资可高定一级,聘用到三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其薪级工资可高定二级。 2006 年 6 月 30 日 前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套改后工资低于按上述规定确定的薪级工资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 � 新聘用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分别为:� 1 �实行学徒期制的工人第一年 570 元,第二年 590 元,第三年定技术工人岗位工资五级 545 元、薪级工资 2 级 80 元。� 2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第一年 570 元,第二年定普工岗位工资 540 元、薪级工资 1 级 70 元。� 3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聘用到技术工人岗位的,第一年 590 元,第二年定技术工人岗位工资五级 545 元、薪级工资 2 级 80 元;聘用到普工岗位工作的,第一年 590 元,第二年定普工岗位工资 540 元、薪级工资 1 级 70 元。�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 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 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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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录用前,试用期工资按照聘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聘用后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按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部分事业单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法。
法律分析:被录用前,试用期工资按照聘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聘用后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按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在政治思想上,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我能够以身作则,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平时注重党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坚决贯彻执行学校和学院党委的各项方针、政策,
事业单位见习期人员没有绩效工资,见习期通常属于学习和适应的时间段,用人单位在该期间通常是发放定额工资,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
“本人成分”是指本人参工作前的个人社会地位,现在一般都填“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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