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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杂志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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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杂志主编

“如果你有冤屈,就到东门去找王炳森”。这是西安市一个普通卖豆腐者的话。找王炳森,是因为他娴熟地掌握着法律武器,他会为你维权护法,仗义执言,帮助你主持公平和正义。 王炳森,男,现年47岁,西安交通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1981年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全国首批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是陕西省从事律师职业生涯的、最早的律师之一。他以其雄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及其对法律的实践,用法律制度的手段,实现了法律制度的目的,以人格化的职业德道建造了西安律师界的一道风景线。 王炳森同志曾先后担任过陕西省律师协会办公室副主任,陕西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陕西省国际律师交流中心副主任,《律师》杂志社副主编等职务。现担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及西安市律师协会理事,陕西省国际科技法律人才学会及陕西黄河经济文化研究会副秘书长。 1996年3月15日,经陕西省司法厅正式批准,申请成立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枣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王炳森担任该所主任。 一个高素质武装起来的王炳森,就是敢于做别人不愿做、也不敢做的事,就是能做好他人做不好、也不可能做好的事。他经手代理的陕西重案、大案、要案不胜枚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轰动全国的“市容委与回民事件”,他顶着来自社会各层的压力,为第一被告做辩护;打工的民工在新城广场无故惨遭豪华轿车司机的殴打生死垂危无人过问,反被公安机关非法扣留,他挥笔写下《小民易虐,上天难欺》的反映材料,多方努力使问题得到解决;富华化工厂由于相邻工厂的爆炸而化为乌有,数十几名工人流离失所,生活无以保障,而司法机关错误的判决使他们的权益没有得到法律应予的保护,他挺身而出,把颠倒的事非重新颠倒了过来;在代理陕西省旅游局与华美达大酒店的涉外合同纠纷中,在代理“三.一六”涉外交通事故中,在代理东方大酒店涉外装修合同纠纷中,在代理中日合资华康新型建材公司仲裁中,在代理新加坡瑞龙集团投资纠纷及股权转让中,在代理长安期货公司纠纷中,在代理国泰贸易公司信用证纠纷等承办案件中,王炳森律师总是能用最佳的思维方式和最佳的表达方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对各个案件做出既正确又准确的法律终结。真是辩论之敌,法律之友啊!人们赞誉他是“悬河口”,是因为,他是用博学的法学理论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这长江的源泉。人们夸他是“伏虎手”是因为他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着打虎的本领。在几次涉外案件中,外方老板不得不在王炳森律师面前俯首承臣,正式道歉。 王炳森律师现在担任着几十家省内和境外企业(其中有不少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以其精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在企业的经营决策,风险预测,项目谈判,合同签定等关键环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王炳森律师及其事务所同西安《天天》和投拆台联手协办,无偿地为各阶层的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每天他接待电话及来访咨询,童叟无欺,认真负责,免费服务,从不摆名律师的架子,受到所接触过的当事人的赞誉。 1999年度,王炳森律师事务所,被中国律师协会评为中国律师事务所500强之一。 新的世纪到来了,面对我国立法,司法,执法还有不尽完美的方面,面对经济社会中还不时出现有磨擦,面对律师体制的缺陷和律师本身素质的差异,王炳森律师自感任重而道远,一个大写的“人”字,好写不好做。但是,如果你若选择了王炳森,王炳森愿与您同行! 在新的世纪到来之际,王炳森律师寄语天下所有人都平平安安,心想事成,愿结交更多的新朋友!通讯地址:①西安高新产业开发区东区火炬路1号3号楼六层 邮编:710043 电话:②陕西省西安市东关正街78号招商局广场乐嘉阁一 层101室。 电话: 编码:710048③传真:④E_mail:

毛洪涛律师,男,1973年9月生于青岛,全国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德衡律师集团副总裁、高级合伙人、北京德和衡律师所副主任。1998年2月开始执业,主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各类疑难法律事务,2011年荣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曾在贵州完成了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工作,创建法律援助“贵州模式”,被司法部评为“法律援助行动优秀律师”。执业17年,荣膺奖项及业界认可颇多,《中国律师》、《法人》等杂志多次对毛洪涛律师的事迹和执业经历进行专访。

《中国律师》 宣传律师制度,探讨律师业务,展现律师风采,强化律师服务,反映律师改革动态,披露律师考试信息,追求“注重实务性,提倡可读性,强调新闻性,追求理论性”,以“追赶时代潮流,追求法律文化,追踪社会热点,追寻法学前沿”为办刊思路。 《法学家》 《法学家》设有的主要栏目有:法学研究综述、法学专论、三大讲坛(大法官讲坛、大检察官讲坛、名家法律讲坛)、本期视点、法制改革、法学争鸣与评论、域外法学、青年法苑、司法官谈法治、法学教育、外国法述评、法学信息等。“法学研究综述”对法学各学科一年的关注热点和发展动向进行归纳总结,并介绍学科发展的新问题和新进展,包括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设等各个方面,较为系统并重点突出地反映了本年度学科学术进展,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具有学科前沿性和概括性,是全面了解法学各学科国内外学术发展的重要窗口;“三大讲坛”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创立的突出理论与实践结合特色的学术阵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合作,邀请活跃于法律实务界最前沿的大法官、大检察官和学术造诣精深的社会科学名家学者,分别介绍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对策和属于学科前沿的最新理论观点、学术思想,这进一步推动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部门的有机互动,也为国内外法学教育界与法律实务界提供了一个更好地进行交流和对话的大平台; “本期视点”是《法学家》杂志着力打造的最具特色的重点栏目,该栏目根据近期社会生活实践,选定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并以此为主线,约请法学界的知名专家学者,从不同学科的角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求对推动我国的法学研究、法制建设有所助益。 为努力使《法学家》成为一座沟通中外法律文化的重要桥梁,成为一个面向国内外、汇集全世界法学家学术智慧的多彩园地和展示最新法学研究成果、反映最新法制变革的重要窗口,《法学家》编委会、编辑部决定着手编辑英文版。目前,英文版的编辑筹备工作正次第展开。我们真诚地希望,《法学家》杂志的每一步成长都能够继续得到广大作者、读者的持久关注和支持,能够得到大家的信赖和热爱。 订阅网上可以订购

中国进修医师杂志主编

不是一个中国医师进修杂志:中国医师进修杂志为卫生部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国医学系列杂志之一,系国家临床医学类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医师进修杂志:刊创刊于1978年,以继续医学教育、临床医师岗位进修为办刊宗旨,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普及与提高结合。曾先后被收入“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中文核心期刊”、“国家临床医学类核心期刊”。

中国医师进修杂志 中华医学会主办的科技统计源核心期刊 。核心期刊分科技统计源核心期刊和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也就是说中国医师进修杂志,也是核心期刊

中国律师杂志社

责任说明:李海伟 主编主编单位:《中国律师年鉴》编辑委员会出版者:中国律师杂志社出版日期:[我看到的这个是2013年的中国律师年鉴的说明,不知道对楼主有没帮助

一、为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破冰,积极拓宽律师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路径商标战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培育拥有国际竞争力的商标,发展商标经济,是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增加我国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过去,律师在商标代理方面存在制度壁垒,不允许代理商标申请、异议、争议、复审等案件,这使得律师与商标代理业务基本绝缘。为了排除律师代理商标业务的障碍,马翔十几年来不断通过立法建议、情况反映函、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向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全国律协、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呼吁,为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松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后,马翔向全国律协等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法律服务的建议书》,分析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素质和综合的服务能力,指出律师应当成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服务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在司法部、全国律协等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积极努力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2年11月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商标代理业务之门终于向广大律师敞开。为配合办法的颁布实施,马翔向司法部、全国律协递交《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建议稿》,从活动开展时机、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重要意义、宣传目标、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培训以及实施步骤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积极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中国律师杂志等媒体上发表文章,接受采访,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进行解读,对律师商标代理业务现状、前景进行分析,并对律师如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进行讲解,答疑解惑,激励和动员广大律师参与商标代理业务。邀请知名学者、知名企业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普法网、CIPNEW等知名媒体发表关于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文章,提升社会公众关注度,扩大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影响力。二、积极引导律师从事商标业务,帮助律师增强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能力为了吸引更多的律师关注和重视商标业务,马翔在各种场合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引导、鼓励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2004年,马翔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议成立商标专业委员会,获得了北京市律协和首都律师的大力支持,这是全国律师界第一个商标专业委员会,马翔在2005至2012年连续三届但任该委员会主任,通过专业委员会带动全市律师商标业务水平的提高,使北京律师商标业务水平居于全国领先地位。他在第九届全国律师论坛主论坛上做了题为《值得律师重视和开拓的业务-商标法律服务》,在2012年全国律师知识产权实务论坛主论坛上做了题为《方兴未艾的商标法律服务》的主题演讲。马翔还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上讲授《新领域之律师商标业务》,帮助实习律师认识商标业务,为商标法律服务增添新鲜血液。为促进商标代理水平提升,编写了《商标业务指南》,该书是律师界出版的第一本商标业务用书,对从事商标业务有深刻的指导意义。同时,他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律师从事商标业务研究报告》,从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意义、商标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当前商标业务量及今后商标业务前景展望等多个角度,勾画出了律师从事商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广阔前景,得到了业内的普遍好评,该报告之后成为第九届全国律师论坛会议资料。马翔还撰写了《知识产权业务内容及相关数据统计》,通过图表、表格等形式统计分析近年来我国商标、专利、著作权的主要类型、业务量、代理组织量等,以直观的方式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现状。该数据统计被作为2012年全国律师知识产权实务论坛会议资料,得到参会律师的关注和好评。马翔还结合商标法修改,制定了《律师商标代理申请业务操作指引》,细化商标代理申请步骤,帮助律师认识和抵御商标代理风险。潜心研究新商标法颁布对律师商标业务的影响,指出新法实施为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提振律师从事商标业务的信心。此外,还发表了多篇商标专业文章,并在全国范围内免费开展商标代理服务的基础培训。三、始终保持在商标法律服务的最前沿,被誉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领头羊马翔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执业律师,20年来代理了上万件国内外商标申请,上千件商标异议、争议案件,数百件商标行政确权和商标侵权案件,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商标法律服务经验,是国内少有的能够提供商标代理、诉讼和知识产权战略服务等全方位、高水平、多层次法律服务的律师。20年的精研,使得马翔精通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谙熟商标非诉和诉讼程序,拥有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能够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快速理解客户需求,为企业提供最周到的争议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最大限度的维护权益。他尤其擅长代理商标疑难案件,其所在的律所是目前代理类似案件数量最多的律所,除代理了“荣华”、“康王”、“解百纳”、“鸭王”、“白家”、“良子”、“民生”、工字图(工商银行)、“ipad”、“长城”等家喻户晓的商标案件外,还承办了首例反向假冒商标侵权案、首例反不正当竞争案、首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诉讼、首例立体商标注册申请、首例服务领域驰名商标认定等数个全国“首例”,许多案例入选了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被誉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领头羊。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商标大案、要案不是由其代理或参与,就是由其应邀出具专家意见,在国内知识产权领域享有盛名。马翔还是最早将企业商标战略落入实施的律师之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之际,马翔就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部分行业协会、部分大型企业集团以及部分高校发出了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建议书》,帮助接受建议方捋清本领域或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的基本思路。此外,还在国内最早组织举办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务研讨会,邀请企业、学者和律师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策划实施进行研究探讨,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指导思想。在处理商标案件中,马翔及时挖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和漏洞,主动为企业提供商标战略、商标整体策划等法律服务。先后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中粮集团等几十家大型企业制定并主持、协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7年马翔成为奥运会主要场馆国家游泳中心—水立方知识产权保护专家顾问,并在2008年荣获北京市律师行业奥运服务专业贡献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业务也委托马翔所在的代理机构完成。马翔还被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收录为入库专家。2013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首届十佳知识产权律师;2014年被法制日报、法制网、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评为2013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新闻人物。

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是正厅级级别

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是正厅级级别。

中国律师杂志稿费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那么,你就拥有著作权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1、对于杂志社的约稿,你已口头同意,虽然没有任何书面合同,但该协议有效。2、商业数据库刊发你的稿子,如与杂志社有协议,是该数据库侵犯了你的著作权;如与杂志社无协议,是侵犯了杂志社的版权和你的著作权;3、如果起诉,你只能起诉杂志社拖欠稿酬,起诉数据库侵犯著作权;4、如今,无论报社还是杂志社,拖欠作者稿酬的现象比比皆是,不胜枚举,有的早已取消了稿费;5、如果你起诉胜诉,杂志社只能支付你稿酬,并口头道歉;数据库败诉,只能答应届时支付稿酬,但日期遥遥无望;或直接删除该文,向你道歉,不支付稿酬。6、你的胜诉率有80%以上,但没有律师事务所会垫付前期费用的,估计也没有律师接这个案子。

肯定要给稿酬的,不管如何,除非是参加比赛并且比赛条文里面有写明杂志有稿子的免费使用权,否则他们必须支付版税的。这个可以应该可以告他们的,不用去法院,去主管他们的版权局或者文化局投诉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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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 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1个(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近11万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不断进步而奋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本会会长。付会长和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秘书长领导执行机构进行日常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对律师业务指导、交流工作经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加强与外国律师之间的民间交流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逐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为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办公室。会员部。业务调研部。培训部。国际部(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主办会刊“中国律师”杂志。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六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版与本系统、本行业业务有关的专业“年鉴”,可以作为期刊申报,申报程序同创办期刊程序相同。第七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非正式期刊,由部宣传司审批,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非正式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非正式期刊创办程序办理。第八条:部宣传司负责统一核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记者证,并负责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备案。各期刊需要领取记者证的,应向宣传司提出申请,并填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和《期刊社领取记者证登记表》。丢失记者证的,可以在登报声明之日起半年后予以补发;持记者证人员脱离采编岗位的,应退交记者证。第九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期刊,只能由经登记的主办单位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同其他单位搞协作、合作或委托出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期刊承包给个人或集体。严禁出卖、转卖、出租、出借、转让“期刊登记证”。第十条:部宣传司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第十一条:各期刊出版后应及时向部宣传司送缴样本(三本)。第十二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定期向部宣传司报告以下情况:1、每半年报送一次期刊宣传报道情况(6月25日、12月25日);2、每年12月25日报送正式期刊发行总数、非正式期刊的总数,以及期发行量、次年首期征订数、本年度与次年同期增减率等情况;3、每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期刊变更情况:包括期刊名称、主编、副主编、刊期、开本、定价、页码、发行范围、文种、刊社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一、正式期刊:《司法行政》杂志部办公厅主办《人民调解》杂志部基层司主办《法律与生活》杂志法律出版社主办《中国律师》杂志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函授通讯》杂志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主办《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预防犯罪与改造研究所主办《法医学杂志》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上海)《政法论坛》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行政法学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比较法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现代法学》杂志西南政法学院主办《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学院主办《法律科学》杂志西北政法学院主办《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中南政法学院主办《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劳改劳教理论研究》杂志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主办二、非正式期刊:《司法业务文选》部法规司主办《新生报通讯》部劳改局主办《函授教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高等教育》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责任说明:李海伟 主编主编单位:《中国律师年鉴》编辑委员会出版者:中国律师杂志社出版日期:[我看到的这个是2013年的中国律师年鉴的说明,不知道对楼主有没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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