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对于你知道是怎样的吗?以下是在我为大家整理的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范文1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自愿、全权委托甲方撰写并发表省级***国家级、核心***期刊级______学术论文一篇,现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应提供委托所代写代发论文的用途、发表刊物、字数、时间等要求,在乙方能力所及的情况下,有义务给甲方提供本专业论文所要用到的资料,以使论文符合乙方的需要。 论文题目要求: 论文用途: 论文字数: 发表刊物要求: 发表时间要求: 年 月 日前发表***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论文撰稿费________元,论文发表版面费:__________ _元。 三、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应先向甲方支付50%的论文撰稿费为定金,并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甲方在收取乙方定金后应立即按照协议要求开始论文撰写。 四、甲方完成论文的撰写工作后,传送论文全文给乙方,乙方认可后,应立即付清另外50%的论文撰稿费。如果乙方觉得尚需要修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意见进行修改,直达到协议要求为止。 1 五、甲方收取全部的论文撰稿费用后,应立即向所欲发表的杂志社投稿,如果编辑提出修改要求,甲方有义务替乙方继续修改论文,直到达到学术期刊发表要求。 六、杂志社稽核通过后通知作者查稿或杂志社出录用通知后,乙方确认后应立即向甲方支付论文发表版面费。甲方在收取版面费后,向乙方寄送样刊。 七、若乙方支付了全部论文撰写费用、学术刊物规定的版面费,因为甲方的延误造成论文无法发表,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全部费用。 八、甲方保证所发表的期刊符合乙方要求,同时论文版权归乙方所有,并且有义务对乙方的个人资讯保密。 九、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应履行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文2 甲方***家庭医生***: ***责任剧委------------------***--------------------团队-----------------------*** 乙方***家庭成员代表*** ***家庭地址--------------------------------------------------;***--------------*** 为了提高区域居民的健康水平,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期间甲、乙双方的职责和义务,依照七星社群了务中心家庭医生制工作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病重和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服务内容 1、 为乙方家庭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 2、 为乙方家庭提供家庭健康平估报告; 3、 为乙方家庭开通医疗服务卡,方便中心门诊各类服务。 4、 为乙方家庭提供二、三级医院转诊服务; 5、 根据乙方家庭主要情况,提供个性个服务: ***1*** 儿童保健指导,妇妇孕期、产褥期、更年期保健咨询; ***2*** 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为行动不便老人上门出诊、建立家庭病床等服务; ***3*** 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提供全程健康管理,为慢性病管理物件开设预约门诊; ***4*** 为残疾人提供康得提导; ***5*** 为乙方家庭成员提供中医体质辨识; ***6*** 2014年为社群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一次。 ***7*** 其他。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需尊重和配合家庭医生及相关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家庭健康档案资讯; 三、本协议甲方和乙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需解约,乙方需通知甲方,协议终止;期满后双方如无慌且符合协议规定的,协议自动续约。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文3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推进全省各高校文献传递服务工作,实现资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师生对各类文献的需求,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提供资讯资源保障,双方本着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宗旨,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同意协作开展馆际之间的文献传递服务业务。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提供calis文献传递服务系统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支援; 2.负责制定calis文献传递的服务规范、工作流程以及经费补贴等业务方案; 3.设定一名专职管理员,负责为乙方的馆际互借员在系统中建立管理员,并分配相应的许可权; 4.提供calis文献传递服务的业务咨询; 5.负责组织calis河南省资讯服务中心文献传递服务的相关会议及培训; 6.按照calis河南省资讯服务中心文献传递的服务规范、工作流程以及经费补贴等业务方案,向乙方提供文献传递服务; 7.做好文献传递的统计及结算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甲方制定的calis文献传递服务规范、工作流程以及经费补贴等各类业务方案; 2.需设有专职或 *** 馆际互借员,并有email信箱,***需上报给甲方。若联络资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3.馆际互借员需了解calis的工作流程,并有义务培训本校读者如何进行使用者注册以及使用calis的服务; 4.馆际互借员需负责对本校读者在calis系统中注册的帐户及使用者进行资讯核实、身份验证。乙方应对本馆的使用者负责,包括使用者产生的费用以及使用者所传送的文献传递请求; 5.对于本校读者传送的文献传递请求,遇有丢失文献或读者没有收到的情况,有义务协助查询事务状态并处理协调事宜; 6.应按照甲方提出的结算时间,进行文献传递费用结算。结算后应及时缴纳本校的文献传递费用,不得延误或拖欠; 7.应自行做好本校文献传递工作量的统计以及与读者的费用结算工作。 四、服务范围 本协议服务范围仅限于非返还式文献传递服务,包括文献复萤?传真、邮寄、***传递、 ariel传送等方式。文献提供内容包括图书、期刊、报纸文章、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报告、标准等文献复制件。 五、服务方式 本协议不直接面对个人读者,只限于馆与馆之间的服务。个人读者需向所在馆申请该项服务。根据申请方要求,可使用e-mail、邮寄、传真或读者自取等服务方式传递文献。 六、服务时限 基于省中心馆藏,普通文献传递请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响应,三个工作日内送出文献,遇节假日顺延。加急文献传递请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响应并送出文献,遇节假日顺延。从第三方馆获取文献,服务时间可适当延长。 七、收费标准 文献传递费=查询费+复制费+传递费+加急费 查询费:calis网内收藏的文献: 2.00元/篇 国内图书馆收藏的文献:5.00元/篇 国外图书馆收藏的文献:10.00元/篇 复制费:从国内获取文献:1.00 元 / 页 从国外获取文献:按照文献提供馆实际收取的费用结算 传递费:email方式、 calis文献传递系统以及读者自取免费。 以传真方式提交文献申请,费用每页1.00元,特快专递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另计。 加急费:10.00元/篇; 说?明: ①?凡省中心馆藏不收取查询费用。 ②凡通过calis馆际互借读者网关系统提交的所有文献传递请求,均享受calis文献传递总费用的50%补贴。先来先用,用完为止。 八、协议的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如无特殊情况,长期有效。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希望终止协议,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同时甲方将停止乙方的文献传递服务。 九、用结算时间 按照馆馆结算原则进行结算,双方的服务费用每年10月进行结算。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修改或解释。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的人还: 1.委托服务协议书范本 2.委托服务协议书范本 3.个人技术服务合同范本 4.服务结算协议书范本 5.就业推荐协议书范本3篇 6.企业间服务协议书范本
一、合同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1、合同具备四种条件就是有效的:(1)订立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是合同订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是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合同无效有哪五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合同无效。
具备下列条件写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1.订立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是合同订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是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合同内涵(1)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2)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约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此可见,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束;又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生效制度设置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广义上讲,合同生效应包括产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两重含义。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成立效力。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不难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说的合同生效,显然应解释为履行效力的产生。这样分析不仅具有理论依据,而且可以解决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与后或期限届满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合同效力效力内容有三:①从权利上来说,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②从义务上来说,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③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的拘束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衍生问题:怎么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个有效的要约包括:1、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订立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怎么划分合同的效力1、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合同效力必须是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履行其合同的义务,注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否则将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2、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合同终止效力的具体情况如下:1、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将要不再履行;2、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作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代发论文的合同有效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约因、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满足以上五点合同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希望你满意! 论合同效力民法论文 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类型; 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 三、 合同有效:概念、特征及条件; 四、 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分类; 五、 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现类型; 六、 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及权利的行使; 七、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 八、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九、 几种特定情形下合同效力确认的专题讨论及评价 关键词: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履行不能 一、 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1)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因此,《合同法》应当激励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同时,作为私法领域的一类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之所以要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前置式的讨论,乃是因为其直接构成下文相关论述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时发生),而否认采用“分离论”(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的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分离论”存在三个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给了当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与生效留给了国家去评价,当成合同的外部因素”,其二便是“误导了当事人,它告诉当事人,只要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则是国家的责任。”其三是“逻辑上错误,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它又可能无效,又怎么能约束当事人,让当事人履行合同?”(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4条来看,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应当“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则其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该条款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就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也强调了合同成立的“依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可能生效。这样会促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呢?其次,该书作者对“分离论”的三个缺陷也都无法成立:第一,合同自由与合法并不矛盾,合同的成立本身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生效”则体现出了法律对其认可和保护,这其中包含了法律对其订立合同行为的法律评价。第二个观点的担心也是多余的,因为只有“依法”才有可能“生效”,直接告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至于第三个观点更是有误,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所以如果成立后未生效前根本就不必履行,也无法请求予以强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如果因违法而无效,相对方只能依据缔约过失等责任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所以,无效合同以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本就无法约束当事人,哪来什么“逻辑错误”呢?相反,该文作者在其随后的论述中不仅列举了“统一论”的例外情形,而且指出:“但即是规定了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未经批准、登记,对该合同也不能都确认为无效,对于其中内容合法的合同,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应当尽量挽救确认其为未生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补办以后仍应确认为生效。”(4)等等。合同既然未成立,那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的依据何在?这才是真正的自相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5)是不无道理的。 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6)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
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效力(Contract Effectiveness)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所谓法律拘束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而言,即法律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其相互之间的约定完成一定的行为。合同本身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能具有与法律一样的效力。换言之,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并非直接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源于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 合同效力的内涵 (1)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2)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约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此可见,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束;又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生效制度设置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广义上讲,合同生效应包括产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两重含义。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成立效力。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不难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说的合同生效,显然应解释为履行效力的产生。这样分析不仅具有理论依据,而且可以解决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与后或期限届满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合同效力的生效条件 一般认为,合同的效力源于合同有效,即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其效力源于法律的赋予,法律对符合其规定要求的合同赋予约束力。法律不仅赋予依法有效合同具有约束力,也赋予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以约束力。只不过法律赋予了有效合同同时具有前述两个方面的约束力,仅赋予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具有不擅自毁约的一个方面的约束力而已。法律赋予生效合同的效力实质是在合同已具有成立效力的基础上增赋了履行效力;由此可以推论,合同成立效力的基础是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效力的基础是合同依法生效,合同两个方面的效力基础,就其产生的依据来说,具有同一性,均源于法律的赋予,但就其产生的基础来说,不具有同一性,成立效力以合同成立为基础,履行效力以合同生效为基础,这两方面的效力均系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和体现。由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分属于两种不同的合同事实,因此不仅合同成立效力与履行效力发生的基础不同,而且合同成立效力与履行效力发生的具体条件也不同。合同成立效力产生的条件是合同成立。 依通说,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二:一是具有双方缔约人;二是缔约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由此可以推论,此二条件即为合同成立效力的具体条件。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意为同时具备此二条件。合同履行效力产生的条件是合同生效。依通说,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四:一是缔约人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由此可以推论,此四条件即为合同履行效力的具体条件。所谓依法有效合同,意为具备此四条件。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不是对合同没有生效要件要求,而是通过规定不符合生效要件合同的立法方法,同样能够达到明确合同生效要件的目的。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已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同法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同样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要求。上述分析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不等同于依法有效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的表述,不能清楚地表明依法成立的合同与依法有效的合同的区别,也未能明晰合同的成立效力与合同履行效力的区别,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淆。建议修订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擅自毁约。依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发论文签的协议联系方式是假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假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有效依据,也不能作为双方约定的有效手段。此外,假协议也不能作为双方认可的有效文件,双方也不能依据假协议履行义务。因此,发论文签的协议联系方式是假的协议是无效的。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发论文签的协议联系方式是假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假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有效依据,也不能作为双方约定的有效手段。此外,假协议也不能作为双方认可的有效文件,双方也不能依据假协议履行义务。因此,发论文签的协议联系方式是假的协议是无效的。
代发论文的合同有效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约因、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满足以上五点合同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希望你满意! 论合同效力民法论文 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类型; 二、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 三、 合同有效:概念、特征及条件; 四、 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分类; 五、 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现类型; 六、 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及权利的行使; 七、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 八、 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九、 几种特定情形下合同效力确认的专题讨论及评价 关键词: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效力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履行不能 一、 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1)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因此,《合同法》应当激励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同时,作为私法领域的一类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应充分保护公民的“自愿”而不必进行过多的限制和干涉。《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具体规定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进行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四种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本文根据不同的效力状况进行相应的具体研究。 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之所以要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前置式的讨论,乃是因为其直接构成下文相关论述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有的学者据此认为我国《合同法》主张的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同时发生),而否认采用“分离论”(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的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分离论”存在三个主要缺陷,其一“是把合同自由交给了当事人,而把合同的依法与生效留给了国家去评价,当成合同的外部因素”,其二便是“误导了当事人,它告诉当事人,只要坚持“合同自由”,合同即可成立,而合同是否依法和生效,则是国家的责任。”其三是“逻辑上错误,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依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它又可能无效,又怎么能约束当事人,让当事人履行合同?”(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首先,根据《合同法》第44条来看,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是合同应当“依法”,其二便是指出了合同生效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则其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该条款尽管规定了大多数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同一性,但并不表示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完全统一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也可适用。在现实中,很多合同都分为合同签订或成立的时间,而另定一个具体时间才让合同生效,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认可。《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就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也强调了合同成立的“依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可能生效。这样会促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呢?其次,该书作者对“分离论”的三个缺陷也都无法成立:第一,合同自由与合法并不矛盾,合同的成立本身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生效”则体现出了法律对其认可和保护,这其中包含了法律对其订立合同行为的法律评价。第二个观点的担心也是多余的,因为只有“依法”才有可能“生效”,直接告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依法”,怎么会“误导当事人”?至于第三个观点更是有误,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所以如果成立后未生效前根本就不必履行,也无法请求予以强制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如果因违法而无效,相对方只能依据缔约过失等责任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所以,无效合同以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本就无法约束当事人,哪来什么“逻辑错误”呢?相反,该文作者在其随后的论述中不仅列举了“统一论”的例外情形,而且指出:“但即是规定了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未经批准、登记,对该合同也不能都确认为无效,对于其中内容合法的合同,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应当尽量挽救确认其为未生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补办以后仍应确认为生效。”(4)等等。合同既然未成立,那么让当事人补办登记、批准手续的依据何在?这才是真正的自相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当是性质不同但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而且《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等也规定了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才生效的情形,也证实了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5)是不无道理的。 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6)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至于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还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应有效。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对于你知道是怎样的吗?以下是在我为大家整理的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范文1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自愿、全权委托甲方撰写并发表省级***国家级、核心***期刊级______学术论文一篇,现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应提供委托所代写代发论文的用途、发表刊物、字数、时间等要求,在乙方能力所及的情况下,有义务给甲方提供本专业论文所要用到的资料,以使论文符合乙方的需要。 论文题目要求: 论文用途: 论文字数: 发表刊物要求: 发表时间要求: 年 月 日前发表***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论文撰稿费________元,论文发表版面费:__________ _元。 三、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应先向甲方支付50%的论文撰稿费为定金,并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甲方在收取乙方定金后应立即按照协议要求开始论文撰写。 四、甲方完成论文的撰写工作后,传送论文全文给乙方,乙方认可后,应立即付清另外50%的论文撰稿费。如果乙方觉得尚需要修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意见进行修改,直达到协议要求为止。 1 五、甲方收取全部的论文撰稿费用后,应立即向所欲发表的杂志社投稿,如果编辑提出修改要求,甲方有义务替乙方继续修改论文,直到达到学术期刊发表要求。 六、杂志社稽核通过后通知作者查稿或杂志社出录用通知后,乙方确认后应立即向甲方支付论文发表版面费。甲方在收取版面费后,向乙方寄送样刊。 七、若乙方支付了全部论文撰写费用、学术刊物规定的版面费,因为甲方的延误造成论文无法发表,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全部费用。 八、甲方保证所发表的期刊符合乙方要求,同时论文版权归乙方所有,并且有义务对乙方的个人资讯保密。 九、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应履行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文2 甲方***家庭医生***: ***责任剧委------------------***--------------------团队-----------------------*** 乙方***家庭成员代表*** ***家庭地址--------------------------------------------------;***--------------*** 为了提高区域居民的健康水平,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期间甲、乙双方的职责和义务,依照七星社群了务中心家庭医生制工作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病重和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服务内容 1、 为乙方家庭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 2、 为乙方家庭提供家庭健康平估报告; 3、 为乙方家庭开通医疗服务卡,方便中心门诊各类服务。 4、 为乙方家庭提供二、三级医院转诊服务; 5、 根据乙方家庭主要情况,提供个性个服务: ***1*** 儿童保健指导,妇妇孕期、产褥期、更年期保健咨询; ***2*** 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为行动不便老人上门出诊、建立家庭病床等服务; ***3*** 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提供全程健康管理,为慢性病管理物件开设预约门诊; ***4*** 为残疾人提供康得提导; ***5*** 为乙方家庭成员提供中医体质辨识; ***6*** 2014年为社群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一次。 ***7*** 其他。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需尊重和配合家庭医生及相关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家庭健康档案资讯; 三、本协议甲方和乙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如需解约,乙方需通知甲方,协议终止;期满后双方如无慌且符合协议规定的,协议自动续约。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文3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了推进全省各高校文献传递服务工作,实现资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师生对各类文献的需求,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提供资讯资源保障,双方本着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宗旨,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同意协作开展馆际之间的文献传递服务业务。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提供calis文献传递服务系统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支援; 2.负责制定calis文献传递的服务规范、工作流程以及经费补贴等业务方案; 3.设定一名专职管理员,负责为乙方的馆际互借员在系统中建立管理员,并分配相应的许可权; 4.提供calis文献传递服务的业务咨询; 5.负责组织calis河南省资讯服务中心文献传递服务的相关会议及培训; 6.按照calis河南省资讯服务中心文献传递的服务规范、工作流程以及经费补贴等业务方案,向乙方提供文献传递服务; 7.做好文献传递的统计及结算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遵守甲方制定的calis文献传递服务规范、工作流程以及经费补贴等各类业务方案; 2.需设有专职或 *** 馆际互借员,并有email信箱,***需上报给甲方。若联络资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3.馆际互借员需了解calis的工作流程,并有义务培训本校读者如何进行使用者注册以及使用calis的服务; 4.馆际互借员需负责对本校读者在calis系统中注册的帐户及使用者进行资讯核实、身份验证。乙方应对本馆的使用者负责,包括使用者产生的费用以及使用者所传送的文献传递请求; 5.对于本校读者传送的文献传递请求,遇有丢失文献或读者没有收到的情况,有义务协助查询事务状态并处理协调事宜; 6.应按照甲方提出的结算时间,进行文献传递费用结算。结算后应及时缴纳本校的文献传递费用,不得延误或拖欠; 7.应自行做好本校文献传递工作量的统计以及与读者的费用结算工作。 四、服务范围 本协议服务范围仅限于非返还式文献传递服务,包括文献复萤?传真、邮寄、***传递、 ariel传送等方式。文献提供内容包括图书、期刊、报纸文章、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报告、标准等文献复制件。 五、服务方式 本协议不直接面对个人读者,只限于馆与馆之间的服务。个人读者需向所在馆申请该项服务。根据申请方要求,可使用e-mail、邮寄、传真或读者自取等服务方式传递文献。 六、服务时限 基于省中心馆藏,普通文献传递请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响应,三个工作日内送出文献,遇节假日顺延。加急文献传递请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响应并送出文献,遇节假日顺延。从第三方馆获取文献,服务时间可适当延长。 七、收费标准 文献传递费=查询费+复制费+传递费+加急费 查询费:calis网内收藏的文献: 2.00元/篇 国内图书馆收藏的文献:5.00元/篇 国外图书馆收藏的文献:10.00元/篇 复制费:从国内获取文献:1.00 元 / 页 从国外获取文献:按照文献提供馆实际收取的费用结算 传递费:email方式、 calis文献传递系统以及读者自取免费。 以传真方式提交文献申请,费用每页1.00元,特快专递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另计。 加急费:10.00元/篇; 说?明: ①?凡省中心馆藏不收取查询费用。 ②凡通过calis馆际互借读者网关系统提交的所有文献传递请求,均享受calis文献传递总费用的50%补贴。先来先用,用完为止。 八、协议的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如无特殊情况,长期有效。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希望终止协议,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同时甲方将停止乙方的文献传递服务。 九、用结算时间 按照馆馆结算原则进行结算,双方的服务费用每年10月进行结算。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修改或解释。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的人还: 1.委托服务协议书范本 2.委托服务协议书范本 3.个人技术服务合同范本 4.服务结算协议书范本 5.就业推荐协议书范本3篇 6.企业间服务协议书范本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发论文签的协议联系方式是假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假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有效依据,也不能作为双方约定的有效手段。此外,假协议也不能作为双方认可的有效文件,双方也不能依据假协议履行义务。因此,发论文签的协议联系方式是假的协议是无效的。
代发论文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就有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约因、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满足以上五点代发论文的合同就有效。
不有效。协议必须由双方签署,并且双方都必须真实有效地提供联系方式,才能使协议有效。如果联系方式是假的,那么协议就无效。
代发论文的合同有效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约因、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满足以上五点合同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