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是记载和解释一系列人类活动进程的历史事件的一门学科,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有关历史的学术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论叙述的历史
【摘 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历史学定义与目的的思考,探讨史学发展的沿革,并藉此探索史学辉煌与沉寂的内在原因。同时通过思索目前国学热与全民读史热潮的内在动因,探索如何兼顾史学的科学性与扩大学科的群众基础等问题。作为一门人文科学,创新是其发展不竭的动力。叙述历史无疑是增加史学群众基础的不二选择,史学平民化是一个趋势。如何兼顾叙述的历史和考证的历史,处理历史的科学性与艺术性,这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历史;历史学;叙述史学;史学理论;后现代
一、历史学的定义与叙述史的关系
1、历史学与叙述史学的关系。关于历史的定义不同历史学家根据自己的理解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感悟,这些感悟或与时代相关或与治史准则相联系。而几乎所有关于历史的定义无不关注到了历史的叙事这一价值。瞿林东先生在《中国史学史纲》一书中说:“关于人类社会历史的认识、记载与撰述的综合活动,这便是史学。”i而杜维运先生也有过类似的叙述“一般来讲,所谓历史,不外是以往实际发生的事件(简言之为往事),或者是以往实际发生的事件的记录(往事的记录)。” ii关于这一问题西方也有类似的认定,影响西方史学界数百年的兰克学派创始人兰克,在《拉丁民族日耳曼民族史》一书中提到,“人们一向认为史学家的任务是批判过去,为将来利益正时代,我不主张这样,我真正希望记录过去的事情”。中西史学家何以对此有着类似的认识,我认为基于历史以下几个特点。从历史的本身来看历史是有事实的构成,事实的确认,事实的表达,三方面组成。而事实的构成是其基础。而历史的本身,其实就是过去的事。是过去事物活动的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叙述主义历史哲学承认历史事件的存在,但由于他们认为这样的事实即使存在,对现在、对今人也没有什么意义,因而他们的主要关注点不是历史实在或“客体”,而是对“客体”的解释和叙述,认为历史的意义取决于对历史的解释,而历史解释不能不依托于历史叙事。是故叙述清楚史实是历史学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而后现代主义从历史的艺术层面强调叙述的重视,这点与我国传统的文史不分家不谋而合。叙述事实是历史研究的基础,我们理应重视。
二、从史学的文学性谈叙述的史和民间述史
1、从史学的文学性谈叙述的历史。文学从定义上是一种以语言为手段塑造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表达作者情感的一种艺术形式。从定义上相比,貌似同史学不甚相及。但两者似确有相互渗透的地方。有句话叫做文史不分家,我们中国传统的历史著述总是和文学难分彼此,例如被鲁迅誉为“无韵之离骚”的史记,至今都以期文字优美,叙事丰满,受到文史学界的重视,后世之史书纷纷仿其体例,让一个个冰冷的人物,跃然于纸上,仿佛重现了历史的场景一般,这样类似文学的描述赋予了历史灵与肉。这一点使其成为吸引大众,最受群众欢迎的学科之一。同时,文学作品也具备其史料价值,章学诚说过“五经皆史”陈寅恪先生发明了“以诗证史”的方法,而如今历史研究的对象范围更是大大扩展。文学作品成为其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西方19世纪上半叶风行一时的浪漫主义史学也强调了历史同文学的密切关系。法国浪漫主义史学家巴兰特说:“我一直设法使历史小说从历史中汲取的兴味再回到历史中去,首先,历史必须是准确的,但我想它同时也可以是逼真而有生气的”iii而后现代主义史学的许多思想滥觞于浪漫主义史学之中。后现代主义史学强调史学著作对历史的再现是艺术的再现,通过叙述,使史实变为故事,史学是叙事艺术中的一种形式,史学应当为史学与艺术之统一。不可否认后现代主义的有些观点有失偏颇,但我们也应真实的予以思考,从而推动史学的进步。比较激进的说法来自新历史主义史学家海登怀特,他认为将叙事作为历史学思考的重心,认为历史学家不可能在叙述之外把握历史,而叙述中对结构形式的选择有不同的情节效果。
2、从史学的文学性谈民间述史。近几年来,我国大地上掀起了一阵学习国学,复兴传统文化的浪潮。而历史学作为国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越来越多的国民的青睐。史学普及读物高居图书销售的前列,畅销书专栏长期被通俗说史类读物所占据。沉寂多年的历史仿佛一夜之间苏醒过来,并迸发出了惊人的生机和活力。这无疑是值得欣喜的一件事。体现了国民素质的增高下对精神文化的需求。国学如今何以如此之热,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我国经济的发展。近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们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生活,渴望了解自己民族的历史与文化。其次是学界的繁荣和对文化的努力推广。以及多媒体信息化时代下文化传播的新途径等等。
三、历史通俗写作的前世今生
老辈历史学家其实早已开始了历史通俗写作和叙述历史的尝试。最早的通俗讲史的大家可能算是旅美历史学家黎东方先生了,1944年9月黎东方先生在陪都重庆开创收费讲历史的形式,受到了听众的一致好评。黎先生讲史生动形象,却又不虚构任何以人物与事件。林语堂先生得知此事后说要将“幽默大师”的名衔转送给黎东方。在先生写完《细说清朝》一书后,胡适先生鼓励他把历朝历代都讲一遍,先生笔耕不掇,陆续写出了《细说三国》《细说元朝》《细说明朝》《细说清朝》和《细说民国》。1998年先生逝世后,出版社约请几位著名历史教授补齐了秦汉、两晋南北朝、隋唐和宋朝。成为现在我们看到的细说中国历史丛书。我国近代著名历史学家吕思勉先生也重视历史的通俗解读。先生撰写的《苏秦张仪》、《关岳合传》、《中国地理大势》、《三国史话》。雅俗共赏,通俗易懂。深受读者好评。四部书现在以《吕著史地通俗读物四种》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发行。如今,由于多媒体的传播。更是有很多专家学者参与到普及历史,叙述历史中来。现在中央电视台的拳头节目百家讲坛,搭建起专家学者同群众的一个桥梁,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将许多晦涩知识传播于民众之中,深受观众好评。出版的著作更是数不胜数。这些都是值得欣喜的尝试。
结 语
史学平民化和全民读史是大势所趋,对历史学的发展也是一个利好。从传统叙述史学和史学的文学性看也符合传统述史的传统,老派学者亦有诸多成功的尝试。人民的选择才是应有的改变。如果能抓住这一趋势,相信一定能够迎来史学的又一个春天。我们希望那一天的尽快到来。让历史学能“飞入寻常百姓家”。
注释:
i瞿林东.中国史学史纲[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2-12.
ii杜维运.史学方法论》,21页,台湾,1981。转引自李振宏:《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11页。
iii古奇.十九世纪历史学与历史学家[M].商务印书馆,1992:129.
【参考文献】
[1]瞿林东.中国史学史纲[M].北京出版社,1999.
[2]杜维运.史学方法论[Z].台湾,1981:21.转引自李振宏:《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11页.
[3]庞卓恒,李学智,吴英.史学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英)卡尔.历史是什么?[M].陈恒,译.商务印书馆,2008.
[5]马卫东.历史学理论与方法[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6](古罗马)塔西陀.罗马帝国编年史[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7](法)布罗代尔.论历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8]张广智.西方史学史[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9]古奇.十九世纪历史学与历史学家[M].商务印书馆,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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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一定,每个导师的要求不同,有的只要是上知网的期刊就行,有的则要求是专业的期刊,所以最好还是发在专业相关的期刊上,当然不过这样也无所谓,因为研究生发表论文其实也是一个硬性的要求,好多导师则认为你有没有发论文到期刊上。
时间老人似乎不知疲倦,不断地推动着人类这几千年的历史,不曾因为某人、因为某事而停下几许。
古人云:“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他们不止给后来者的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物质财富,还给我们留下了一笔笔可以受益一生的精神财富——历史的“衍生物”,时时督促和激励着我们。
由于历史的广泛我不能一一道来,所以我从我所学的专业角度来谈谈自己读史的感悟。我学的市场营销,毕业后主要的工作任务是把公司的东西推销出去。而把东西推销出去的第一步,就是把自己推销出去,使顾客喜欢你相信你,顾客才可能买你的产品。怎样才能让顾客信任你呢?巧言令色、花言巧语,还是乱说顾客?都不是。那该怎么做呢?别急,让我们翻开历史,细细看看古人是怎么做的。
秦朝时,有个叫商鞅的人起草了一个改革的法令,但是怕老百姓不信任他,不按照新法令去做。就先叫人在都城的南门竖了一根三丈高的木头,下命令说:“谁能把这根木头扛到北门去的,就赏十两金子。”不一会,南门口围了一大堆人,大家议论纷纷,都不相信,你瞧我,我瞧你,就是没有一个敢上去扛木头的。
商鞅知道老百姓还不相信他下的命令,就把赏金提到五十两。没有想到赏金越高,看热闹的人越觉得不近情理,仍旧没人敢去扛。正在大伙儿议论纷纷的时候,人群中有一个人跑出来,说:“我来试试。”他说着,真的把木头扛起来就走,一直搬到北门。商鞅立刻派人传出话来,赏给扛木头的人五十两黄澄澄的金子,一分也没少。
由此可见要想让别人信任你,必须要讲诚信,言行必出,做事做人要用上自己百分百的真心和诚心。不能为达成目的————把东西卖出过去,而欺顾客。要以顾客为中心,把产品卖给需要它的顾客,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
历史长河承载着过去的人与事,给我们这些后来者留下了一个个足迹,似余音寥寥,让我们知道他们曾经来过这世界。
以史为鉴,学做人做事。让我们用心汲取古人留下的宝贵的精神财富,认真走好人生的每一步吧!
苏联在二战中经受了反法西斯战争的严峻考验,取得伟大胜利,产生了巨大影响。社会主义成为世界劳动人民心目中的一座丰碑,社会主义制度的吸引力大大加强。在战争中,亚欧一些国家的人民民主力量日益壮大。到1949年10月,亚欧建立了12个人民民主国家。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各国逐渐走上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20世纪50年代,这些国家形成了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不包括南斯拉夫)。可惜,在斯大林体制的弊端等历史性影响下,苏联不久就走上霸权主义道路。 美国更是二战的“暴发户”。随着军事、经济实力的迅速增长,其妄图称霸世界的野心日益膨胀起来。美国总统杜鲁门公然声称,美国负有“领导世界”的责任。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就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采取了除直接武装进攻以外的一切手段和敌对行动,遏制共产主义,这种政策被称为“冷战”政策。为进一步控制西欧,对欧洲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包围,1949年4月,美国等西方国家签订了《北大西洋公约》,根据这项公约,成立了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的建立是美国为实施称霸全球战略的产物。 1955年5月,苏联等欧洲8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了《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华约”组织的建立是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为对付北约组织采取的相应措施。就相对位置而言,华约和北约成员主要集中于欧洲的东部和西部,两大集团的出现被看作东西方对峙格局形成的标志。 我们中国虽然属于社会主义阵营,但是与华约成员国也存在着区别。我们位于亚洲,不属于欧洲国家。我们长期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饱尝列强欺凌的屈辱,特别珍惜国家独立自主的权利和华夏儿女的民族尊严。我们在外交方面主张和平共处、不结盟,这里面包含着历史的、现实的、外部的、内部的诸多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所以,我们没有加入华约。
历史小论文:
时间老人似乎不知疲倦,不断地推动着人类这几千年的历史,不曾因为某人、因为某事而停下几许。
古人云:“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他们不止给后来者的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物质财富,还给我们留下了一笔笔可以受益一生的精神财富——历史的“衍生物”,时时督促和激励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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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时,有个叫商鞅的人起草了一个改革的法令,但是怕老百姓不信任他,不按照新法令去做。就先叫人在都城的南门竖了一根三丈高的木头,下命令说:“谁能把这根木头扛到北门去的,就赏十两金子。”不一会,南门口围了一大堆人,大家议论纷纷,都不相信,你瞧我,我瞧你,就是没有一个敢上去扛木头的。
商鞅知道老百姓还不相信他下的命令,就把赏金提到五十两。没有想到赏金越高,看热闹的人越觉得不近情理,仍旧没人敢去扛。正在大伙儿议论纷纷的时候,人群中有一个人跑出来,说:“我来试试。”他说着,真的把木头扛起来就走,一直搬到北门。商鞅立刻派人传出话来,赏给扛木头的人五十两黄澄澄的金子,一分也没少。
由此可见要想让别人信任你,必须要讲诚信,言行必出,做事做人要用上自己百分百的真心和诚心。不能为达成目的————把东西卖出过去,而欺顾客。要以顾客为中心,把产品卖给需要它的顾客,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
历史长河承载着过去的人与事,给我们这些后来者留下了一个个足迹,似余音寥寥,让我们知道他们曾经来过这世界。
以史为鉴,学做人做事。让我们用心汲取古人留下的宝贵的精神财富,认真走好人生的每一步吧!
苏联在二战中经受了反法西斯战争的严峻考验,取得伟大胜利,产生了巨大影响。社会主义成为世界劳动人民心目中的一座丰碑,社会主义制度的吸引力大大加强。在战争中,亚欧一些国家的人民民主力量日益壮大。到1949年10月,亚欧建立了12个人民民主国家。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各国逐渐走上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20世纪50年代,这些国家形成了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不包括南斯拉夫)。可惜,在斯大林体制的弊端等历史性影响下,苏联不久就走上霸权主义道路。 美国更是二战的“暴发户”。随着军事、经济实力的迅速增长,其妄图称霸世界的野心日益膨胀起来。美国总统杜鲁门公然声称,美国负有“领导世界”的责任。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就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采取了除直接武装进攻以外的一切手段和敌对行动,遏制共产主义,这种政策被称为“冷战”政策。为进一步控制西欧,对欧洲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包围,1949年4月,美国等西方国家签订了《北大西洋公约》,根据这项公约,成立了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的建立是美国为实施称霸全球战略的产物。 1955年5月,苏联等欧洲8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了《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华约”组织的建立是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为对付北约组织采取的相应措施。就相对位置而言,华约和北约成员主要集中于欧洲的东部和西部,两大集团的出现被看作东西方对峙格局形成的标志。 我们中国虽然属于社会主义阵营,但是与华约成员国也存在着区别。我们位于亚洲,不属于欧洲国家。我们长期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饱尝列强欺凌的屈辱,特别珍惜国家独立自主的权利和华夏儿女的民族尊严。我们在外交方面主张和平共处、不结盟,这里面包含着历史的、现实的、外部的、内部的诸多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所以,我们没有加入华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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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历史论文范文
导语:人类的历史是一条浩瀚的长河。几千年来,人类泛着时代的轻舟,在历史长河上留下了一道道长痕。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初一历史论文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前 言
忧患意识作为我国文化中特有文化现象,在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历史进程中扮演着关键性的角色,同时忧患意识作为一种情感体验与心理活动,其对于人的日常行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初中生受到知识水平以及生活阅历的影响,其虽然能够在生活与学习过程中,与时俱进的接受各类新的知识与技能,但是由于其对于我国历史发展进程缺乏必要的了解,因此使其缺乏必要的忧患意识[1]。在这一背景下,为了实现初中生忧患意识的有效培养,需要将历史教学与忧患意识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历史知识的学习,提升初中学生的忧患意识,促进其健康发展,满足时代背景下,社会经济发展对于人才培养工作以及历史教学的客观要求。
1、初中历史教育中忧患意识教育的现状
对于现阶段初中历史教育中忧患意识教育现状的全面分析,能够帮助教育部门与老师进一步明晰忧患意识教育在初中历史教育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以及忧患意识教育的核心要求与重点环节,进而为后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参考。
1.1初中历史教学目标与忧患意识教育偏离
在新课改的教育背景下,我国初中历史教学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评价模式等做出了必要的调整与优化,实现了初中阶段历史教学的科学性。但是从忧患意识教育的角度来看,其仍旧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其在进行情感教学目标设置的过程中,虽然涉及到爱国主义教育的相关内容,对我国传统文化进行了必要的解读与传授,使得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形成了对传统文化的历史认知,逐步培养起学生的历史感与责任感[2]。同时通过对欧美以及亚非国家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知识的讲解,使得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全面的历史观念,能够以一个更为良好、更为开放的心态,进行相关学习活动。无论是爱国主义教育、历史责任感教育以及国家意志的培养,初中历史教学都没有将忧患意识教育进行突出,这种教学目标的偏离以及界限划定的模糊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忧患意识教育在初中历史课堂开展的质量与水平。
1.2忧患意识教育与历史教学缺乏有效连接
初中历史教育的开展以历史教材以及相关知识框架为主要依据,在相关教材内容以及知识框架内,开展相关教学活动,才能够保证学生历史知识学习的质量与水平,才能够全面实现学生历史思维与价值观的科学培养。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忧患意识教育与历史教学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历史教师在进行教学工作的过程中,很难找到相关切入点,进行忧患意识教学工作。例如,在进行抗日战争相关知识讲授的过程中,教师从1937年卢沟桥事变开始讲起,帮助学生理清1945年全面抗战,以及在抗日战争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英雄任务以及著名战役,通过相关视频以及资料,使得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逐渐培养其自身的爱国主义精神与历史责任感,但是却很难进行忧患意识的讲解,即便是教师进行了一定的引导,但是由于知识结构的局限,使得忧患意识教育与历史教学工作无法进行连接[3]。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才使得现阶段我国初中阶段历史教学工作中,忧患意识教育的质量与水平不高,难以满足实际的教育需求。
2、初中历史教学开展忧患意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初中历史教学开展忧患意识教育是一个全方位的过程,需要相关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教师明确现阶段忧患意识教育存在的不足,采取针对性的.教育手段,不断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提升忧患教育的质量。
2.1历史课堂实践与忧患意识教育的结合
针对于现阶段初中历史教育目标与忧患意识教育偏离的情况,在进行初中历史课堂教学实践的过程中,教师要明确忧患意识教育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应对策略,将其作为课堂知识传授以及考察的重要内容,将其与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不断对学生进行启发,使得其逐步形成忧患意识,进而实现忧患意识教育的教学目标。例如在对我国古代史中奴隶制以及封建制度形成与发展相关知识讲解的过程中,通过对历史遗迹以及文物的说明,使得学生培养起优越感以及自豪感,同时通过对一些暴政以及明清时期历史知识的介绍,并与学生进行必要的课堂讨论,让学生在讨论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现在的生活来之不易,进而居安思危,形成必要的忧患意识[4]。
2.2历史课外延伸与忧患意识教育的结合
为了实现初中历史教学与忧患意识教育有机结合,需要以课外延伸为突破口,通过开展知识竞赛、主体展览、班报设计以及专家讲座等形式,使得学生在参与的过程中,不断将历史知识的学习与忧患意识教育结合起来,促进忧患意识教育工作的质量与水平。结语忧患意识教育与初中历史教学的结合,对于推动学生的健康快速发展以及实现社会主义人才的高效培养工作的有序开展,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为了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确保忧患意识教育开展的质量与水平,文章从现阶段初中历史教学中忧患意识教育的现状入手,明确其存在的不足,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推动初中历史教学过程中忧患意识教育的有序开展,为后续教育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参考文献:
[1]缪世娟.历史课堂的爱国主义教育不可或缺忧患意识-以一堂初中历史抗战课程的教学为例[J].才智,2016(19):78-79.
[2]宋宇梅.在初中历史教学中能否渗透忧患意识教育[J].神州旬刊,2015(12):41-43.
[3]周莉.初中历史教学如何培养学生的忧患意识[J].中学历史教学参考,2015(11X):23-24.
[4]张宝林.在初中历史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忧患意识[J].学周刊,2015(28):46-17.
中学生历史小论文
导语:本活动课通过让学生在课堂进行科技小论文的宣读交流,培养学生热爱科学、崇尚科学,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小学生历史小论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一、历史教学中创设问题情境的策略
就学生而言,如果学生本身了解的历史知识和需要学习的部分出现了冲突时,就会激化学生意识内的矛盾,就会带动问题情境的出现。以此为基础形成的问题情境,在接下来的历史教学以及学生的学习中就会成为强有力的驱动力。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较多,不管是通过语言文字的描述,还是走出课堂进行参观,或者是通过多媒体展示等,都是可以的。
1.利用课本材料,想象历史情境。纵观初中历史教材,在许多文字之间有大量的资料穿插其中。这些都被包括在了历史学科的知识体系中,对于学生对历史知识的掌握有极大的帮助,是历史观点的重要依据。对于教材内容起到了充实和深化的作用。因此如果能够正确的对课本的资料进行使用,学生的学习兴趣必然会被激发出来。
2.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将自己带入到历史情境中。在历史教学中,往往会涉及到对某种历史情境的扮演:如让学生对历史人物进行扮演,思考如果是你面对这样的状况,你会有何想法,如何去做?通过这样的方式,学生就不会认为历史是遥远的,是陌生的,学生能够积极而又愉快的参与到历史学习中。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学生进入到历史中去,思考过去环境下,作为历史人物的自己该如何去做,来让学生的思维活跃起来。
3.通过具体的参观活动,为学生展现真实的历史情境。历史教学并不仅仅局限于课堂之内,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带学生出去走走,从课堂内进入到课堂外,步出学校进入社会,通过对历史实物的参观,让课堂上显得极为空洞的内容,真实的展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可以看到到,摸得到。这对于问题情境创设来说,不失为一个极佳的.方法。比如说可以对博物馆等地进行参观等。人类历史遗留文物都被收藏在了博物馆中,不仅包含了物质文明,还包含了精神文明,所以无论是直观性还是实物性,在博物馆参观时都可以体会到,能够让参观的人员感受到许多,并且引发人们的思考。学生可以通过博物馆的参观,想象到特定的历史场景以及人物等。
4.对比历史事实与历史假设,创设问题情境。通过对历史事实的假设和对假设的检验,引发思考,激化矛盾来创设问题情境。
5.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创设教学情境。在历史课堂上,可以借助多媒体技术的帮助,将一部分内容通过图片或者是影像的方式播放出来,为学生展现那个年代的历史状况,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被带入到了历史中,使得学生的求知欲望更为强烈。比如说在“官渡之战”这一部分学习时,教师就可以选取《三国演义》电视剧中与之相关的内容,并结合其他材料来准备好一份课件。在上课之初,教师可以首先对该场战役的情况进行初步介绍,让学生有所感知。随后就可以通过上述课件,来对当年的战争场景进行标示,同时与课本内容衔接,为学生介绍该场战役具体的经过。通过观看视频,学生可以直观的感受到战争中的激烈打斗场景,再结合教师的叙述,就显得更为精彩,学生会感觉到自己身处其中。不但能够提升学生学习历史的兴趣,同时也可以让学生置身于一定的历史条件中,来对历史进行分析,加深自己的记忆,增强对历史本身的理解有重要的作用。
二、创设问题情境需注意的问题
除了上述的策略,我们需要在情境创设中有所掌握之外,还需要对一些问题特别注意,具体如下:1.问题情境的创设,需要结合课程内容来进行。在初中历史的教学活动中,当我们需要创设情境时,必须要和历史内容相符合,如果一味的选择空泛的问题,那么必然达不到效果。另外,对于学生的认知规律,也需要符合,如果题目较为简单,学生会没有兴趣,如果太难,那么学生学习的信心将会失去。只有我们把握了上述原则,我们才能够让学生更加主动的参与到情境中,引发题目的兴趣,实现智力活动最佳状态,来对情境问题进行探究。
三、把握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从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来看,历史课标也有极为清晰的要求。从心理学角度来描述情感,表示的是于人的社会性需要有紧密联系的,既复杂却又稳定的一种态度体验,美感等都被包含其中。道德感则表示的是,对自己或者是他人行为,采取一定道德标准来进行评价的情感体验,如友谊感、责任心以及自尊心等等都包含其中;而美感则是当人需要对外界事物进行评价活动时,会产生一些肯定或者是愉快的情感。理智感表示的是,在进行认识活动成就评价时,产生的情感体验,如成功感等;上述情感体验如果是正确的,那么必然是以正确的价值观为基础。也就是说,价值观在人的思想以及行为倾向方面的整合和统领作用极为重要。
四、结语
总而言之,情境教学如果能有效的开展下去,无论是对于历史生动性的体现,还是为学生展示生动的历史,都有极大的帮助。问题情境创色和之后,学生可以穿越时空界限,回到真实的历史中去,让历史遗迹学生之间的差距缩小。问题情境包含了颜色、形状等,学生可以通过观察这些内容,接收到多种信息,使得学生能够积极的思考问题。通过问题情境的创设,学生可以获得更加生动形象的知识,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思想教育。所以从当前的历史教学来看,对于问题情境的创设是势在必行的。
《中国民族史》《中国民族史》由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江应梁主编,林超民任副主编。1990年12月由民族出版社(北京)出版,上中下三册,115万字。现民族出版社拟于近期出版修订本。20世纪开始,民族史逐步从政治史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中国民族史学是中国史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也是民族学的重要分支学科。梁启超先生在20世纪初开始倡导新史学,即提出了民族史的科目,并作了初步研究。至20世纪30年代开始,吕思勉、林惠祥、王桐龄、吕振羽等学者,先后编撰出版数种《中国民族史》。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和民族史研究工作,由国家民委直接领导和主持编纂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为55个少数民族各编了一部本民族的简史。近年来,诸多学者专家共同编写的《大百科全书?民族卷》问世,先后出版了翁独健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族关系史纲要》、王钟翰主编的《中国民族史》等。许多民族史学工作者所撰写的族别史、地区民族史、断代民族史论著相继问世。这些成果,为进一步深入、系统地研究中国民族史奠定了基础。江应梁主编的《中国民族史》出版后,不少知名学者发表书评,给与高度评价,认为是研究中国民族史难得的创造性硕果,是我国民族史著作林中一株挺出的新秀,为中国民族史学的发展做出了可贵的贡献。本书荣膺中国图书奖、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首届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三等奖)。本书具有以下主要特色:第一, 它突出了中华民族发展的整体性。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悠久的历史;从秦汉至清灭亡,不论封建王朝如何更迭,不论哪个民族是统治民族,中国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我国各民族和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都是在各个历史时期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上的疆域是不断变迁的,有时统一,有时分裂,但是我国的疆域大体上还是稳定的。我国疆界早在汉代,由于匈奴、鲜卑的内附,就包有北至漠北与外兴安岭的广阔地域;由于南粤的臣服,而囊括南至南海的辽阔地区;由于西域各国的归降,西域都护府的建立, 而管辖西域之地;由于夫余、挹娄的内附,使疆界东至于海上;由于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将版图扩展到怒江以西至伊洛瓦底江流域。历代王朝大体保持了这个疆域。我国今天的多民族国家正是从这个传统发展而成。中国传统疆域是由南部水田农业区、北方旱地农业区与北部草原游牧区组成的。我国历史上畜牧民族和农业民族之间,自然形成了经常和密切的经济文化交流,这是我国形成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经济基础。正是这个经济基础,促使我国各族共同缔造了多民族的国家。尽管多次分裂,最终仍归于统一,每次统一的版图大体相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有时受中原王朝直接统治,有时受间接统治,但各民族间的联系并未因此中断,仍然在相互依存中共同发展。由于边疆地区的社会经济与中原相比较为落后,历代王朝为适应当地的社会经济基础,在这些地区设置的政权,其形式与内地不同,如秦汉时期的属国、道、边郡,唐宋时期的羁縻府州,元明清时期的土官、土司,史称“羁縻政权”,政权形式不同,属于中国统一的整体则毫无差异。有些少数民族虽也建立过独立的政权,但没有脱离中国整体历史的发展。中国是以汉族为主干的多民族国家,历史上的中国不因为建立王朝的民族不同而异;历史上的中国不仅包括汉族和中原王朝,也包括各少数民族及其建立的地方政权。中国的历史疆域,不仅包据中原王朝的辖区,也包括少数民族政权的辖区。统一的概念,主要是指政权而言;整体的概念,则是各民族之间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内在联系与凝聚。政权的统一,是在整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具体原因,有时只有一个政权,有时有几个政权存在,但整体并没有改变。本书将中国历史上的各民族纳入一个整体的社会历史背景中论述,各民族的个性恰到好处地显示于共性之中。第二, 本书突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性。本书按照中国历代王朝的顺序来叙述中国各民族历史。历代王朝尤其是中央王朝的更迭演进及其几千年不断的连续性,是中国历史有别于世界其他各国历史的一个明显特征。王朝的兴衰更迭,是历史上经济、政治、文化变迁以及各民族活动的产物。它反过来又影响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及各民族的发展。以王朝发展的顺序这一客观存在为线索来笼括中国各民族的发展,不惟脉络清晰,而且多民族国家的同一性连贯性也由此上升到突出地位。事实上中国的历代王朝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元、清等大一统王朝就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历代王朝的兴亡大都与中国各民族的历史有着内在的联系;少数民族的兴衰与中央王朝的统治也紧密相关。本书不是简单地以王朝更迭为线索编写各民族历史,而是在具体阐释中,将二者结合融会于一体,深刻揭示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和历史规律。这正是本书有别于以往中国民族史和一般中国通史著作的显著特点第三, 本书突出各民族之间相互联系的有机性。中国各民族成长的过程同时也就是各民族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过程。任何民族都不是孤立的地发展演变的。每一个民族都必须与周围的民族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民族关系对每一个民族的形成、发展都产生重大影响,有时甚至起到决定性作用。各民族间相互依存、相互交融,共同缔造和发展了统一多民族的伟大祖国,也使各民族得到发展和进步。将民族关系史作为民族史研究的主要内容,实事求是地反映各民族之间的不可分离的有机联系和日益强化的凝聚力,并进而揭示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的客观规律,使本书的学术价值与社会意义更加鲜明。第四,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不仅十分注意汉文文献,也注意吸收少数民族文字文献,尤其注意采用20世纪50年代以来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的丰富资料,尽可能多地吸收近年来考古学、古人类学、民族学、语言学等多学科研究成果,使本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宋辽和战与宋代外交北宋在建立之初,曾经多次试图收复幽云16州。在宋太宗继位之初,曾经两次北伐,试图收复幽云16州。 第1次北伐,宋军在高粱河战败。宋太宗本人大腿中间坐驴车逃回南方。第2次北伐,宋军三路大军全部失败,大将杨业阵亡。两次北伐之后,宋军对辽采取守势。在宋真宗赵恒继位后。辽国不断的袭扰中原。是辽国成天皇后和辽盛中的率领,下送辽国大军大举南侵直抵开封附近的澶州,宋真宗在宰相寇准的建议下御驾亲征。宋辽经过协商签订了澶渊之盟。两国维持和平有100多年,一直到1125年宋金海上之盟,约定宋金夹攻辽。宋辽之间的盟约虽然是以宋对辽妥协而达成的,但是对两国的边民和促进民族繁荣,促进中原地区经济恢复是有极大好处的。同时两国开展贸易和谐相处,是辽国被迅速汉化。两国边境也趋于和平,据宋史记载,两国戴白之人不闻干戈。同时两国的经济交流加速了两国的文化交流,辽国皇帝曾经讲过,吾修文物彬彬不异于中华,表明辽国此时已经完成了汉化。宋辽的核战表明了中国历史上不管是战争与和平,都会促进民族融合,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但是汉族文化具有强大的向心力和影响力,少数民族入主中原都会被汉族文化所同化,成为我们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一员。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我也是学法学的、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取其精华。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所以说。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一,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乏味、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维护统治秩序、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监狱和法庭,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再下笔。在本学期的学习中,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找出不足、原则,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因此,然后带着问题去读,制定各种法规。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这是上百度查的。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三,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发展,自原始社会默契、民事立法,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警察、内容、枯燥,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在学习的方法上、体系。这样既学到了知识,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纵向方面、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二,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婚姻家庭立法,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一,我的文笔不好。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
法制史论文—我国刑事制度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是世界上的文明发源地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当然,我这里指的法制并不是现代所讲的成文法,乃至法典。只是说在原始的公有制社会的末期已经有一定规范。下面我将谈谈我对我国刑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我从中得到的一些结论。从原始社会开始,我国已经有了法制。当然法制并不代表着成文法,只是存在与当时社会比较适应的社会规范,当时主要是以习惯法和传统习俗为主的社会规范。也就是说,但是法制就是习惯法,由于当时的对与犯罪的习惯就是复仇,然后“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便成为了当时的刑事制度的主要形式。在现代人看来,这种简单的一命抵一命是一种野蛮的,血腥的手段,但是对与以前的无故杀人,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在原始社会,能给他们最大的约束的就是传统的生活习惯和部落的生活习性。这种表面上看来的血腥手段,恰恰是当时的争取公正的正义诉求,而并不具有厚实的那种征服,奴役或者压迫的强权性质。到了原始社会的后期,我们以夏商为典型例子。我先来列举当时的主要的情况,政治上实行的是中外朝制度,经济仍然是农耕经济为主,关键是文化,因为立法本来就是一个文化活动,所以当时的文化风格和立法的规范有极大的关系。原始社会的后期,那种神学观是非常浓重的,对与神当时的人单纯地抱怨一种敬畏(没有利用的心理),因此当时的立法思想;受天命制法,宗教神权色彩浓厚。可能大家觉得我写原始社会的末期的刑事制度没有明确地区分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因为在我看来,在原始社会的末期,法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条理非常不明确,它调整的一个标准都是习惯法,就是说自由度非常大,而且其中的保障制度往往涉及到刑罚,所以在我看来,这种习惯法调整的社会中,判断它有没有刑事制度的性质,只有看有没有涉及刑罚。到了周朝,开始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制法的标准,西周有周公制礼,吕候制刑。礼作为习惯法的一种形式,是西周习惯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周礼的制定,反映了西周立法的等级制度的精神。吕候对西周的刑事法制的贡献主要在于制定9刑。9刑的基本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刑事犯罪。到了春秋,开始制定成文法。秦朝,封建制度建立,为了加强社会稳定,采取轻罪重罚的制度,显示了当时刑法文明的落后。以后还经历了诸多的朝代,刑事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地反复,应当作为公法的刑法始终逃不出调整社会各个方面的规范的作用,这种跨界的调节,往往导致了刑罚的不公平和滥用。而且导致其他法律部门的畏缩在我看来古代一切的法律制度,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无不涉及到刑事制度的运用,在古代,刑即法。虽然在秦代以后把法律分成各个法律部门,可是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部门独特的调节制度,而全部仍然运用刑事制度调整。这无疑是一种错误。这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发展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成熟,民众的法律意识没有建立起来。正如柏拉图说说:一个法律并不用多么有新意或多独特,因为在一个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中,人民心中自然会有守法的意识,在一个没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中,人民没有守法的意识,无论法律多新鲜,多独特,人民终会创造机会来违反。这无疑说明了,法律的有效运用,并不在于刑罚有多重,而在于人民对法律有一种敬畏,有一种敬仰,有一种信任,这3个情绪缺一不可。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Castellainv.Preston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和培养。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够操作和实现。因此,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为世界文明发展提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 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
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社会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合理性的尺度,借助人们认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能。
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1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2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5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1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2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3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4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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