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搞明白什么是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是指在未告知期刊编辑的情况下,同时将同一篇论文投稿到两家或两家以上期刊的行为。一稿多投被视为违反发表道德的原因有二:1.若有多加期刊接受发表同篇论文,会引起版权纠纷2.浪费资源,会有多加期刊耗费时间和金钱对同一篇论文做一样的工作一稿多投可能会导致:1.期刊拒稿2.将作者列入黑名单,日后禁止投稿该期刊3.期刊通知作者所属单位
从法律的角度看,一稿多投是有所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合理二次发表条件:
1、作者必须经得两个期刊的同意,应给二次发表的期刊提供首次发表的文章复印件。
2、首次发表的优先权应得到尊重,二次发表应在首次发表后一周以上(除非两个期刊之间有协议)。
3、二次发表的论文应面向不同的读者群体,通常是缩写本即可。
4、二次发表的版本应忠实反映首次发表。
5、二次发表的标题页,应采用脚注形式,向读者、同行及文献检索机构表明,该文已经全部或部分发表过,并指出首次发表的出处。
说实话 很多都是这个现象!只不过一稿的换成多稿了!就是那种换汤不换药的!!我做这行时间也不短了,这都是我做这么久以来的总结。
集中发表可以是集中于同一时间段发表,也可以是集中于同一刊物发表,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当尽量避免,也有部分职称文件中有明确禁止这样的要求,大多数是没有的。
集中发表对作对刊物来说,都是不合理的,作者在十分紧迫的时间内写作发表数篇文章,作者本身就有很大难度,这样的文章质量也不会很高,对于刊物来说,很少有刊物在一期期刊上同时录用数篇同一作者的文章,尤其是高质量刊物,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最多同时录用两篇。
投稿
把稿件投寄给报刊编辑部或出版社。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糸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尊守事先公约。
同一个期刊,不同期数,也是可以的。相对一那篇各种杂志投一篇的人来讲可能会觉得好一点,但是我个人觉得其实差不多,只要期刊的级别,质量是差不多的就OK SCI的话你就别挑拉,,只要单位没意见,,能上已经很不错了。。
集中发表可以是集中于同一时间段发表,也可以是集中于同一刊物发表,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当尽量避免,也有部分职称文件中有明确禁止这样的要求,大多数是没有的。
集中发表对作对刊物来说,都是不合理的,作者在十分紧迫的时间内写作发表数篇文章,作者本身就有很大难度,这样的文章质量也不会很高,对于刊物来说,很少有刊物在一期期刊上同时录用数篇同一作者的文章,尤其是高质量刊物,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最多同时录用两篇。
期刊投稿
投稿
把稿件投寄给报刊编辑部或出版社。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糸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尊守事先公约。
刊大师:为作者投发学术期刊提供智能化解决方案。两篇不同风格的文章可以投给同一个期刊社吗?!快点进来看看吧!(侵、私、删)
只要不是给多个期刊投同一篇文章就好。。。。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因为编辑要对你的稿子进行审核等工作,如果你在两个以上杂志都过了稿,你再撤稿就是浪费了编辑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很多时候定稿了版面就排好了,你一撤稿意味着要再收稿、再编稿、再排版,会给编辑和杂志出刊造成极大麻烦!编辑之间一般也都有联系,一稿多投是会被杂志封杀的。而且现在杂志投电子稿都是一个月的审稿期啊,并没有三个月这么久。
同一个期刊,不同期数,也是可以的。相对一那篇各种杂志投一篇的人来讲可能会觉得好一点,但是我个人觉得其实差不多,只要期刊的级别,质量是差不多的就OK SCI的话你就别挑拉,,只要单位没意见,,能上已经很不错了。。
你这样不算一稿多投,因为你是等到某家杂志已经告知你没录用后改投其他杂志的,一稿多投是指一个稿件同时投送一家以上杂志的行为,就是没有得到任何一家是否录用。
一般是不行的。一稿多投是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再次投稿其他期刊杂志的行为,每个期刊杂志的投稿须知当中几乎都有禁止一稿多投的要求;一稿多投也可能会导致作者违约,论文作者违约可能会被列入1个或者多个期刊的作者黑名单。
楼主,您好!1、一般刊物是可以投稿2篇稿子的。2、当前有些学术期刊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例如《河北医学》杂志同一个作者一年内只能投稿该期刊1篇稿子的,第二篇稿子必须第二年才能投稿刊发的。3、楼主若是确定了投稿的期刊,建议可以提前咨询一下该期刊有无特殊的要求的。
集中发表可以是集中于同一时间段发表,也可以是集中于同一刊物发表,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当尽量避免,也有部分职称文件中有明确禁止这样的要求,大多数是没有的。
集中发表对作对刊物来说,都是不合理的,作者在十分紧迫的时间内写作发表数篇文章,作者本身就有很大难度,这样的文章质量也不会很高,对于刊物来说,很少有刊物在一期期刊上同时录用数篇同一作者的文章,尤其是高质量刊物,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最多同时录用两篇。
期刊投稿
投稿
把稿件投寄给报刊编辑部或出版社。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糸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尊守事先公约。
刊大师:为作者投发学术期刊提供智能化解决方案。两篇不同风格的文章可以投给同一个期刊社吗?!快点进来看看吧!(侵、私、删)
首先要搞明白什么是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是指在未告知期刊编辑的情况下,同时将同一篇论文投稿到两家或两家以上期刊的行为。一稿多投被视为违反发表道德的原因有二:1.若有多加期刊接受发表同篇论文,会引起版权纠纷2.浪费资源,会有多加期刊耗费时间和金钱对同一篇论文做一样的工作一稿多投可能会导致:1.期刊拒稿2.将作者列入黑名单,日后禁止投稿该期刊3.期刊通知作者所属单位
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是学术界很常见的现象,也是常见的的学风问题之一。那么一稿多投、重复发表到底指哪些行为?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 一稿多投的定义 一稿多投 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经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重复发表 是指作者向不同出版物投稿时,其文稿内(如假设、方法、样本、数据、图表、论点和结论等部分)有相当多的重复部分,而且文稿之间缺乏充分的交叉引用或标引的象。 简单来说就是指将自己的作品稍作修改或完全不修改再次发表的行为。 不管是是同语种还是不同语种,相同或稍作修改的原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都属—稿多投;如果被经多个刊物刊用,则为重复发表。 会议纪要、疾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指南、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新闻报道类文稿除外,但是若要重复投稿,最好向相关期刊编辑部说明。第二、 —稿多投的形式 1)完全相同型投稿。 2)肢解型投稿。如把A文章分成B文章和C文章,然后把A、B、C三篇文章投递给不同的期刊。 3)改头换面型投稿。仅对文章题目做出改变,而结构和内容没有变化。 4)组合型投稿。除了改变文章题目外,还对段落的前后连接关系进行调整,但是整体内容没变。 5)语种变化型投稿。比如把以中文发表的论文翻译成英文或其他外文。第三、 一稿多投行为的界定 一稿多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作者相同。 2)同一论文或者同一论文的其他版本。 3)在同一时段故意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学术刊物,或者非同一时段但已知该论文已经被某一刊物接受或发表仍投给其他刊物。 4)在编辑未知的情况下。第四, 以下类型的重复发表不属于“一稿多投”行为,可以再次发表: (1)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的口头报告或者以摘要、会议墙报的形式发表过的初步研究结果的完整报告,可以再次发表,但不包括以正式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类似出版物形式发表的全文。 (2)在一种刊物上发表过摘要或初步报道,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期刊的文稿。 (3)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观的新闻报道类文稿。可以再次发表,但此文稿不能通过附加更多资料或图表面使内容过于详尽。 (4)重要会议的纪要,有美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可以再次发表,但应向编辑部说明。 (5)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50%或以上数据的学术论文,可以再次发表。但要引用上次发表的论文,并向期刊编辑部说明。 (6)论文以不同或同一种文字在同一种期刊的国际版本上再次发表。 (7)论文是以一种只有少数科学家能够理解的非英语文字(包括中文)已发表在本国期刊上的属于重大发现的研究论文,可以在国际英文学术期刊再次发表。前提是征得首次发表和再次发表的期刊编辑部的同意。 (8)同一篇论文在内部资料上刊登后,可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 以上再次发表均应向期刊编辑部充分说明所有的、可能被误认为是相同或相似研究工作的重复发表,并附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必要时还需从首次发表的期刊获得同意再次发表的有关书面材料。
说实话 很多都是这个现象!只不过一稿的换成多稿了!就是那种换汤不换药的!!我做这行时间也不短了,这都是我做这么久以来的总结。
集中发表可以是集中于同一时间段发表,也可以是集中于同一刊物发表,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当尽量避免,也有部分职称文件中有明确禁止这样的要求,大多数是没有的。
集中发表对作对刊物来说,都是不合理的,作者在十分紧迫的时间内写作发表数篇文章,作者本身就有很大难度,这样的文章质量也不会很高,对于刊物来说,很少有刊物在一期期刊上同时录用数篇同一作者的文章,尤其是高质量刊物,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最多同时录用两篇。
期刊投稿
投稿
把稿件投寄给报刊编辑部或出版社。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
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糸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尊守事先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