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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发展论文发表

1. 王爱民. 甘肃省2000年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科技发展战略与对策——生物资源.载:《甘肃省2000年科学技术发展战略与对策》,甘肃:甘肃省科技出版社,1989. 225~2422. 王爱民.榆中县农户土地利用系统研究.载:《甘肃省榆中县综合整治与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 91~105.3. 王爱民. 农业政策的空间特性与空间对策. 载:《地理学与农业地理学发展》,北京:气象出版社,1993. 33~344. 王爱民. 从层次和发展的观点看地理学的对象与性质,载:《西北地区国土整治与地理学发展》.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230~2085. 王爱民. 地理科学基础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高等理科教育研究,1992,(3)。6. 王爱民.经济地理学与城市区域规划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构想.教学与研究,1994(1):29~337. 王爱民等. 统筹规划,远近接合,系统搞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高等理科教育研究. 1994(4): 67~728. 王爱民著.兰州市土地利用规划研究.甘肃:兰州大学出版社,19969. 王爱民. 兰州市城市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变化分析.四川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6,19(1):110~11310. 高翔,王爱民,安成谋. 非均衡发展战略的实践与西部发展分析,地域研究与开发.1997,16(增刊):55~5811. 牛慧恩,王爱民,张旺锋等. 秦王川地区城市发展布局可行性研究,地域研究与开发.1998,17(3):45~48

新时期如何推进我国农村的政治经济发展及社会全面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农村发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析农村经济的发展 》

摘要: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现在30多年的时间里,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和农村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农村正经历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不但使我国用占世界不到7%的土地解决了占世界22%的人口的温饱问题,而且使农民奔向小康,走向富裕。在这3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农村经济增长迅速。本文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的发展问题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农村 经济 发展

1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

中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源自农民的自发选择,但在这一制度变迁的力量释放之后,市场为什么没能引导农民进行新的发展选择?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中国城乡分割的体制是导致市场无法起作用的关键因素之一。但是,还是从农民自身的视角来审视中国三十年来的乡村发展 经验 更为恰当,即农民在其所卷入的农业生产与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规则安排及其相关控制权问题才是至为关键的,而这一点显然是需要在国家农业政策调整的背景下去理解和分析。

中国农村经济变化的起点和背景是国家与地方政府对农民控制政策的放松与农民群体的行业分化,农民从主要从事粮食 种植 业、畜牧业的传统中逐步分化拓展到经济作物、科学畜牧以及非农产业的各个部门领域之中,并且深深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中国的农业改革过程正是一个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变动过程中农民应对上述自然 、经济、社会与政治风险的能力及其相关权利变化的过程。以农民权利扩张及其面临的调整作为线索,重新评估中国农业与农村改革的历程显然是值得尝试的。

系统地展现几十年来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变迁的文献还不多。具有代表性文献如林毅夫(1994)的论文集研究了中国农业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尤其是对技术进步与制度变迁对农业增长的贡献作了出色的研究;科林•卡特、钟甫宁等人(1991)系统地描述了经济改革中的中国农业经济全貌。但是,总体而言,现有的文献还缺乏一个对中国农村三十年以来经济社会变迁做出系统的和逻辑一致性的解释。

2农村经济发展基本现状

近年来,全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民经济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和高速增长的宏观背景下,中国农村经济进入了新的一轮快速发展时期。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是:

(1)中国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农业经济运行的宏观政策背景发生了较大变化,突出表现在市场农业的发育以及市场机制对农业的调节作用大为增强,传统农业正在向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转变,农业内部结构向合理化方向调整。受社会需求和市场价格的作用,畜牧业、渔业在农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2009年与2008年相比,其比重分别由27.4%和8%上升为29.7%和8.9%。粮食作物种植中,高产优质作物品种种植面积明显增加。

(2)在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稳定增长的同时,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农村非农行业高速增长,对推动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以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9年农村非农行业总产值和农村工业总产值均比上年有较大增长。交通运输业总产值,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总产也增长较快值。农村非农行业发展规模日益增大,科技进步作用大大提高,特别是全国各区域农村非农企业增长推动因素不同,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东部地区加大了农村非农行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中西部地区农民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这些企业使中西部地区的农村资源潜力不断被挖掘,形成了中西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增长点。

(3)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提高的主要特点:一是农民从事家庭经营生产活动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二是乡镇企业职工报酬收入继续增长;三是农民低收入比重下降,高收入人口比重上升。

3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景展望

3.1深化农村改革,落实农村政策

改革是改变农村面貌的必由之路。三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是必由之路,不改革就要落后。目前,农村和你们仍然占我国发展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农村和你们没有得到大发展,其他发展也最终难解决我们的根本问题。所以,必须加大农村的土地和金融等一系列的改革,我农村经济快速、持速、稳定、高效、科学发展奠定基础。同时要努力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和 措施 ,帮助农村加快发展。

3.2加强对农村经济发展中“非经济因素”的探索与研究

当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正成推进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切人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因而不断取得可喜变化。实际上,在经济运动过程中,除了经济因素本身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外,还有大量的非经济因素也会对其产生影响。非经济因素作为一种隐性因素,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左右着各地区,尤其是民族贫困地区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而且在某些时候还会影响经济发展的全局,成为阻碍民族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顽固积瘤。以非经济因素作为分析视角充分研究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3.3利用现代技术手段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消费

把繁荣农村经济、扩大农村需求作为拉动内需、促进农村消费的关键举措。扩大内需增长空间,实现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去年以来,国家实施的多项政策在农村地区初见成效,尤其是农村消费品市场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出现了多年来少有的农村快于城市局面,这是扩内需、促消费的战果。农村市场的新变化,反映 出国 家实施的强农、惠农、扩大农村消费等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也表明进一步开拓农村消费品市场大有可为。此外,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刺激消费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农村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从而起到了拉动内需、繁荣经济的作用。

坚持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立健全现代农业支撑体系。按照统筹兼顾原则,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政策取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和社区股份合作等 “三大合作”,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加强农业机械装备建设 ,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 。抓好农田水利建设。运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依靠科技创新、发展农业机械化 ,尽快改变农村抗灾能力弱的局面。加快高标准农 田建设 ,建成一批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提高耕地的持续增产能力。这些举措将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繁荣。

3.4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进一步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农村 教育 ,着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公共 文化 体系建设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 制度,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代农业就是改造传统农业提升生产力的过程,离不开金融强有力的支持。农村金融就是建立现代农业的核心,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一个良好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都将起着极其重要的支持作用。在新的历史阶段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增加涉农贷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满足率,扩大覆盖面,健全服务功能,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农村金融的服务能力 ,以促进农村经济的更大发展。

3.5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文化素质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是主体。没有高素质的村民,就不可能有农村的现代化,也就不可能实现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按照“农民提需求、部门供资源、远教来培训”的要求,进一步整合涉农部门的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培训平台作用,进一步拓展农村远程教育覆盖面,广泛开展集中学习、专题培训、课件下载、光盘刻录、现场指导、基地示范等培训活动。要强化农村中学初、高中 毕业 生劳动技能课程的安排和学习,为培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后续力量打好基础,为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家庭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3.6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农业,促进农民多 渠道 就业

要做好农民种养结构调整的引导工作和服务工作,加快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要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形成有特色的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加强农村经济和技术的服务指导工作,解决农村和农民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因此,需要我们的有关部门从城市下到农村和农民家里去服务。同时,要发展农村远程教育,卫星传输宽带网,扩大村民组播放点建设规模,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为农村种养结构调整和农村市场开拓提供信息保障。

中国是农业大国,有8亿人属于“农民”的范畴,农民的就业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状态。2010年,国家为了提高农民就业的竞争能力,将继续大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推进新农村建设,巩固劳务输出、稳定企业促进就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另外要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从贷款发放、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的发展阶段,处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同时,要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缩小工农、城乡之间的差别。要提高劳动生产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使广大农民尽快步入小康[6]。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方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3.7强化干部队伍,夯实执政基础

有一支领导能力强、工作业绩好、服务水平高的干部队伍是社会主义农村建设根本保障。要进一步加强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特别是加强农村科技推广干部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培训机制,加大农村干部的培养力度,努力提高他们的领导、发展和管理农村经济的能力。继续搞好大学生村官选派工作与管理工作。完善村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奖惩结合,解决好干部“沉下去”的问题,让基层干部真正为农村和农民的经济发展尽到应有的职责。

3.8借鉴先进经验,壮大本地经济

过去几十年,我们向沿海输送了大批年轻劳动力,包括有文化、有知识的年轻劳动力。经过多年的学习,他们多数已经掌握了技术和管理,以及有了一定的资金储备。他们有相当一部分希望回来创业当老板。这应该是我们利用他们发展内地农村经济的好机会。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主动联系他们,并且从政策和制度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包括办农民工创业园,农民工创业一条龙服务等,让他们回家开厂、办公司,这将是内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好时机。

参考文献:

[1]赵德余.以权利看待发展:中国农业改与农村经济社会之变迁.学术月刊.2010.3(42).

[2]黎东升,马敬桂.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04-O1.

[3]谭芝灵.新时期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问题研究进展.经济纵横.2010(5)24-28.

《 农村科技协会的发展 》

摘要:充分发挥农技协自身优势,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战略性转变,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升级,增加农民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农村科技协会农民致富领头雁

温在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与甘肃代表团的代表一起审议政府 工作 报告 时,谈到对甘肃惦记的事情很多,重点讲了关于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努力改善民生四件,这四件事都是与“三农”有关,其核心是老百姓的生活,盼望老百姓的生活一天比一天的好起来,他“真心希望经过5年的努力,使甘肃农牧民的人均纯收入达到现在全国的平均水平。”从温对甘肃惦记的事情不难看出,一方面,我们甘肃还很落后,特别是农牧民的生活还很困难,迫切需要加快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这为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提出了艰巨任务,要积极谋划出台促进甘肃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另一方面,不论何种有效措施都必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要靠广大人民群众自己来实现,要切实调动农民积极参与。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来担当政府与农民、市场与农户的桥梁纽带的重任呢?本人认为,不论从历史发展,还是从实践来看,在甘肃这个欠发达的省份,其重任只能由农村科技协会等服务组织来承担。

甘肃自1984年在天水以农民为主体,依托“土专家”和“田秀才”,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起来我省第一个农技协会――武山县洛门镇蔬菜协会以来,依托农村致富带头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农村科技工作者发展形成的农村科技协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全省各级农技协会已有5117个,拥有会员41,6万人,并实现了由单项农技协会向甘肃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成立的跨越,涌现出了“临洮县花卉协会”等全省十佳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榆中县洋芋营销协会”等五十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技协会在推广普及农村实用技术,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农牧民科技素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带领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成为推动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仅2000年至2005年,全省农技协会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1640个,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7118期,受训农民228万人。因为这些协会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的,具有极强的生命力,也代表了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发展方向。

农技协会是改革开放新形式下,农村广大群众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而组建的新型农村技术经济合作组织,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是探索农村经济社会化的组织形式,是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其特点:一是“民办、民管、民受益”;二是组织形式多样、活动方式灵活广泛;三是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因此,必须把加快农技协发展,做好农技协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措施,真正抓出成效。具体将做好如下五项工作:

1、鼓励和支持农民建立形式多样的专业技术协会。积极探索加快农技协发展的有效途径,要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结合本地实际,通过扶持引导,鼓励有技术、有经济实力、有开拓能力的农民牵头创办农技协:要依托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项目开发创办农技协;要引导乡镇机构发挥人才优势和组织优势领办农技协;要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发挥比较优势兴办农技协。其发展模式可以是能人带动型、民办官助型、中介服务型、股份合作型、经济实体型等。通过创办各类专业协会,切实为农民提供信息、技术、运输、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等方面的服务,建立为农民服务的市场网络体系。

2、加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的运行机制和规范化建设。农技协作为农民的自发组织,要坚持走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引导,适时加以规范,使之逐步走上机制完备、管理科学的轨道。农技协要建设好班子,完善协会章程和 规章制度 ,明确组织的宗旨、任务、体制和会员权利义务。要实行组织会员制、民主办会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利益联接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真正把农技协办成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具有较强辐射功能和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要加强对协会的登记注册、整顿规范,加强内部管理,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成立联合会,发展团体会员,走联合之路,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连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织网络体系。

3、加强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扶持指导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形成支持农技协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农业、科技、财政、计划、扶贫、民政、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质量,对农技协给予大力支持。在贷款、科技开发、项目、经营销售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优先帮助解决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办技术经济实体、发展专业化生产、建立专业化生产基地等方面的资金困难,帮助争取组织实施好国家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各级星火计划等科技、产业发展、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对农技协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技培训、技术服务等活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科研单位的扶持政策。对于条件具备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在工商管理部门取得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要求其依法经营,按章办事,并努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侵犯,使他们在平等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农技协乱摊派、乱集资,不得干预农技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县科协作为农技协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农技协工作,做农技协的坚强后盾,推动农技协健康发展。

4、加大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技术支持。要向专业技术协会选派科技特派员,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及有关部门向农技协传播先进的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帮助农技协挂靠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加强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努力提高农技协的科技水平,促进农技协与市场的对接。要发挥农技协在农业技术推广普及中的作用,支持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技培训和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技协骨干和会员进行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技协骨干力量。培训内容要有实用技术、 市场营销 知识、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技术、信息灵、跑市场的经纪人、懂民主管理的农技协骨干队伍。农业、科技、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快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进度,由试点向全省推进,并落实有关政策待遇。

5、引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不断提升协会档次。为了适应专业生产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除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外,还要将服务范围向资金融通、销售供应、加工储藏等领域延伸,不断引进新技术,改进传统产品,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展市场空间,依靠卓有成效的服务,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面,推动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向合作制经济组织、集团化方向等高层次发展,培育地方特色典型群体。

总之,通过加快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使广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承担起农村科学普及、信息传播、成果推广、科技服务、技术交流、销售服务、发展经济、政策宣传、法律普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牵引点,农村普及科学技术的依托点,带动农民走致富道路的支撑点和农民致富的领头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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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发展论文发表机构

(1)发表论文不一定找中介,如果时间充裕,论文质量高,尽量自己投稿。(2)中介并不是都是,确实有一些靠谱的,但是需要你认真筛选。我接触过的淘淘论文网是比较靠谱的,身边的朋友都在那里发表过。(3)中介不是万能的,所有告诉你他什么期刊都能发的,而且比较好的期刊1-2个月就能发表出来的,核心期刊1个月就能录用的,无一例外都是。

那需要看你找的什么样的中介了,如果是正规的机构,各方面的资质都有,那应该没事,毕竟他们有渠道,做的就是这个。如果只是个人的,什么信息也没有,那你得小心一些了。另外新浪微博的期刊论文发表指导小畅编辑得提醒你一句,莫图省钱而误了事,对于论文方面还是要审核一下对方的资质的

抚州市没有学术论文发表机构,但有许多学术期刊和学术网站可以用来发表论文。例如,《抚州学刊》是抚州市的一份重要的学术期刊,收录了许多优秀的学术论文。此外,中国知网、维普等知识共享平台也是发表论文的好选择。

论文发表渠道是什么意思介绍如下:

⼀般只有两种渠道,⾃⼰投稿或者是找论⽂发表机构代投,当然了,如果你在编辑部有熟⼈,可以直接投稿过去,这种⼩概率事件就另当别论了。

论文发表渠道填普刊、核刊、CSSCI、SSCI、SCI等等。

一、自己投稿

自己投稿的话,那么就得自己去找期刊,在论文写作前最好就找好自己的目标期刊,这样是比较理想的状况,根据自己的专业和方向,去找相关的期刊,不同等级的都看一下,等级高的我们可以拿来借鉴,等级一般的这个可以作为我们投稿的参考,了解自己能否达到这个标准,后期经过努力能否超越这个标准。

在论文完成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周期来确定找哪种渠道投稿,如果时间比较充裕的话,对自己的论文也比较有把握,可以考虑自行投稿,就是到知网寻找编辑部的联系方式,如果是前期看过纸质版刊物了,那在期刊上也很容易找到投稿信箱。

二、找论文发表机构代发

如果是时间比较赶,对期刊也不是很了解的作者,就可以考虑找论文发表机构代投,代理在这里就是起一个居间服务的作用,帮助作者推荐适合的期刊,因为靠谱的代理对期刊的了解要远多于缺乏发表经验的作者,他们可以根据作者的目标和论文的水准推荐成功发表率比较高的期刊。

代理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大大缩短周期,比如自行投稿的审稿周期一般都是比较长的,期刊的等级越高越长,作者一篇文章投出去,光是审稿就要等几个月才能确定对方收不收,如果是周期比较紧张的作者,这个时间就完全浪费了。

榆中县发展论文发表时间

省级期刊:普通论文大概需要三到六个月的时间,要提前做好准备。国家级期刊:需要六个月左右,核心期刊难度会更高,六个月以上,甚至更长时间。不同类型的论文,发表时间也不一样,比如,医学类论文,难度会更高,时间也更长。如果自己选择期刊投稿的话,审核时间不稳定或无限延长,加上中间修改时间,成功发表的周期更长。

这个具体要看你发的是什么样的杂志了,不同杂志的发表周期也不一样。省级、国家级的普刊一般是2-6个月(特别快的1个月左右,一部分可以办理加急版面)。杂志都有出版周期的问题,而且有的版面特别紧张,所以,如果用,要提早半年,不宜临时抱佛脚。每年三月份、九月份,是各地上报职称材料的高峰期。各个正规杂志社稿件大量积压,版面十分紧张,因此,及早准备。早准备、早受益。我当时是在百姓论文网发表的,省级的大概在2个月左右拿到手的,各方面都挺满意的,

这个主要看所选的目标期刊了,都是不一样的,半年一年的都有,主要是审稿周期的长短的问题,如何判断审稿周期,参考以下文章内容:

教你如何判断期刊的审稿周期

审稿周期是衡量出版社的重要标准,因此许多出版社会定期公布审稿周期,对于作者而言,审稿周期同样重要,学术研究具有时效性,每一个作者都希望所投期刊能快速完成审稿程序,并顺利发表。那么,该如何判断期刊的审稿周期呢?

查看期刊主页

大多数的作者会查看期刊的主页,在期刊介绍或投稿须知里一般都会找到该期刊的审稿周期,不过,即便是同一个期刊,审稿周期都不是固定的,只能是一个大概的时间,如遇一些特殊的情况,如补充实验等耗时比较长的情况,整个审稿周期会更长,所以,期刊会提供给作者一个平均的审稿时间。

自主推算

一种比较简单的方法是查找该期刊最近发表的文章,一般会在文章的页脚处,有些期刊会在摘要里或参考文献后注明,如在文章的脚注上会有这样的信息:Received:1/1/2017  -Accepted: 4/4/2017 -Published:1/5/2017 ,这便是该篇文章从接收到见刊的时间,作者可以就此判断该期刊的审稿周期。

直接联系期刊

作者也可直接联系目标期刊,询问该期刊的审稿周期。

咨询图书馆

对于高校的学者,许多学校的图书馆很可能掌握着许多相关SCI期刊的信息,包括审稿周期,作者可向本校图书馆咨询。

期刊投稿系统

目前,大多数的期刊使用在线的投审稿系统,在你投稿的时候,系统会发送邮件告知下一步的时间,这样作者便可知道初审的时间。

审稿周期是作者考量目标期刊的标准之一,通过以上方式,判断期刊的审稿周期,让文章尽量早日发表,作者也可结合查尔斯沃思论文润色的曾发表的文章《目标期刊选择必备工具》来综合考量目标期刊。

参考资料:查尔斯沃思作者服务网页链接

论文发表一般需要的时间如下:1、普刊即省级国家级一般安排周期是1到3个月;2、本科学报的安排周期一般为2到4个月;3、北大核心以上级别期刊的安排周期一般为6到8个月,审稿周期为一个月;4、科技核心期刊从投稿到录用发表,一般是3到6个月。

榆中县发展论文发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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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

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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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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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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