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电镜图都会裁剪和加标尺,有时候会调对比度或者亮度,有时候会加上剪头或者圆圈之类的,使用文本打开也会有adobe photoshop的信号,但这些是允许的
如果你所用的图片是佐证材料,不能使用PS;如果你所用的图片是流程图、框图或模拟效果等,充许你PS;
方法/步骤
1.将图片的打开方式用记事本,就是用记事本打开图片。打开的这张图片是我自己用PS制作的一张动态图片(这很明显是用PS处理过的,因为是我自己用PS做的图片嘛)。
2.在记事本的界面里按组合键ctrl+f,在弹出的对话框里输入photoshop,然后点击“查找下一个”。
3.看到了吗?有“photoshop”的字样被选中了。
4.用这种方法,不仅可以知道是PS处理过的,还能看出来PS软件的版本,看到了吗?我用的是PS CS6.
5.假如一张图片没有被PS处理过呢?我们再找一张图片试一下,现在用电脑系统自带的画图画一个空白的图片(这个显然没有被PS处理过,它就连PS的边都不挨着)。就是下面这张图片。
6.还是同样的方法,把这张图片用记事本打开,然后查找photoshop。
7.看到了吗?查找不到photoshop,这就说明这张图片没有被PS处理过。怎么样明白了吧。
注意事项
如果图片被PS处理过的话,“photoshop”字样往往会在第一行出现。
用记事本打开图片,如果是经过PS处理过的图片可以查看到有关信息。
论文发表教程如下:
一 、发表渠道发表渠道主要分2种:一种是自投稿件,一种是代理投稿。2种方法差别很大,分别说一下,适合的人群和差别。
1、自投稿件,这个方式比较适合学霸和钻研精神发或表时间不着急的小伙伴。因为流程比较繁琐,新手很容易或者蒙圈,主要钻研的过程中会浪费很多时间,后面内容会详细说明一下自投的方法和渠道。2、代理投稿,这个比较适合工作比较忙,平时会操作不会写作的小伙伴,主要是省心省力,但是需要多问,因为代理机构太多 很容易或者天价发表。毕竟土豪少像我这样的平民多,所以后面内容也会附带上避坑指南和鉴别方式。
二、 以下说一下投稿方式。先说自投方式:首先知网 万方 维普 是相对比较正规和权威的数据库。其中知网的最为权威。此处以知网为例,演示如何查询发表相关期刊信息。首先是需要找到我们论文反向内容的相关期刊。进入知网,在刊物检索页面中查询出版物检索中查询相关类别:
找到符合自己论文的相关方向期刊后,进入期刊后显示所有的期刊相关信息。
相中好期刊后,点击投稿,按照格式步骤就可以了。
大学生要发表自己的学术论文的话,你可以请导师帮忙看怎么写,不是都有导师吗?然后自己上网或者到图书馆查资料,这样子才能够写出来。
这个主要是看你,刊登的是什么期刊,是核心还是普刊,核心的话是编审分离,要三审三校之后才录用,所以要一步一步来,每一个期刊的收稿要求都是不一样的。.我学长推荐的北京译顶科技挺不错的,你可以联系看看,那边做润色做的挺好终身满意
其实快速发表也很简单的,发表论文有两个方法,要么自己投稿,要么找代理。自己投稿的话,第一时间太久,第二:经验少的小白很有可能发表在不正规期刊度上,比如套刊,增刊,假刊。你可以找靠谱的代理来代发,我亲戚家的孩子找的淘淘论文网发的,后来还推荐给了我。起码是正刊,而且你想快速发表论文的话也建议你找代发。并且不会因为发表在不正规刊物上,而耽误自己的大事。社内查稿,流程完善,有这几个条件,才能确保安全。
怎么查论文的发表时间?貌似都是只有哪一年和第几卷,怎么样可以知道论文发表的月份和几号呢? 论文如果还未发表的话,你可以问你文章所发期刊的杂志社啊。已经发表的可以去一些学术期刊网站上查询。像中国知网、龙源期刊网、维普资讯网、万方数据库。 如果发表的话可以找我。
在官网的检索栏进行作者文献检索,检索自己的姓名即可查询自己已经发表的文章。
中国期刊网提供CNKI源数据库、外文类、工业类滚闷磨、农业类、医药卫生类、罩穗经济类和教育类多种数据库。其中综合性数据库为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大斗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和中国重要会议文论全文数据库。
中国知网(原中国期刊网)是综合性的大型数据库,包含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库、中国精品文艺作品期刊文献库。
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多个数据库,覆盖的学科范围包括:数理科学、化学化工和能源与材料、工业技术、农业、医药卫生、文史哲、经济政治与法律、教育与社会科学、电子技术与信息科学等。
数据库检索方法:
进入中国知网后,首先选择数据库,可以选择一个数据库进行单库检索,也可以选择跨库检索同时检索多个数据库。如果仅仅查一个库,用单库进行检索。
快速检索:
检索字段包括题名、主题、关键词、摘要、作者、第一作者、作者单位、来源、全文、参考文献和基金。匹配有精确和模糊两种方式,精确检索指检索结果中含有与检索词完全匹配的词语;模糊检索指检索结果包含检索词或检索词中的词素。具体检索应用中,可以先限定检索字段、检索时间范围、匹配方式,然后输入检索词,选择检索的数据库,快速检索界面。
没什么要求 windows xp 原装配置软件保存就好了
1、著作权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是只要当事人修改图片是用于自己使用等方面,不用于商业用途,不用在公共场合,这是不构成侵权的。,2、对他人的图片进行修改,在没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公开和发布,且影响了他人的名誉,是属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1、收集证据,著作权人在发现他人使用图片时,首先应该保存证据和收集征集,这能够掌握侵权事实,进而对著作权热不在协商或诉讼阶段有着重要的作用。,2、协商解决,著作权人在发现侵权行为的应通知侵权人停止使用,删除、停止使用该图片,还可以就赔偿部分与侵权人协商解决。为了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双方可以就协商的结构达成协议。,3、进行调解,在侵权事实基本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时,双方可以委托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可以就侵权行为的补救措施和赔偿数额达成合意,签订和解协议。通过调解解决版权纠纷,能提升效率和节约成本。,4、诉讼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图片著作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软件图片侵权纠纷。,1、图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图片侵权人的实际侵权数量;,2、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3、上述都无法确定时,由法院根据具体详情来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只要当事人修改图片是用于自己使用等方面,不用于商业用途,不用在公共场合,不构成侵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等。
1、我就是杂志社的编辑,每个杂志社都有自己的要求。2、你要看对方是什么杂志了,另外要看对方有没有需求了。3、另外,我认为格式什么的要求不大,主要看作品怎样,格式每个杂志社的美编都会自己调整。4、最重要的一点是:你最好事先打个电话询问一下对方需不需要,然后才问他们的要求。因为如果没有需求的话,你投了也白投。就像我们杂志社的美编那里已经存储了上万张照片和图片,那样用你的机会就比较小 。如果是正好需要的话希望就比较大。
属于侵犯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参考资料:
简单来说:该期刊要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可查并且在知网、万方、维普这三个数据库(至少一个)正常、稳定更新。
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可查”指的是在以下两个链接里可查:
1)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期刊社查询、2)国家新闻出版署-连续型电子期刊管理
而不是只在以下链接可查:国家新闻出版署-报纸/报社查询
总署可查、三个数据库稳定收录的期刊,只能保证期刊本身是正规的,却并不意味着你发的期刊就一定是正规学术期刊,因为有可能你发的是冒用正刊刊号办的套刊,而正刊本身可能并不收取学术论文,比如《中国经济评论》,总署可查,也被知网收录,但本身并非学术期刊,也不收版面费,但目前却存在盗版收费的套刊。
那么,在期刊满足“总署可查、三个数据库稳定收录”的前提下,如何确保自己投稿的期刊就是正刊本身呢?我的建议是,当自己的论文通过某个期刊的审核后,最好再查下稿件,确定自己的文章被杂志社录用了再付款安排。
2.电子期刊虽然也是正规期刊,但很多单位、学校对其认可度并不高,所以即便有的电子刊版面费便宜、刊期也早,但除非单位明文规定认可这类期刊,否则慎发;报刊情况类似,而且报纸刊号办的期刊其实属于报纸,而不是期刊,所以除非单位认可报纸论文,不然发了也没用。
1、百度搜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期刊查询,一定要选择带有官网字样的网站。 打开。
2、下图箭头所指为报纸的查询办法,打开以后,把您想要查询的报纸名称输进去,可以查到说明是正规刊物。
例如:
3、下图箭头所指为期刊的查询办法,打开以后,把您想要查询的期刊名称输进去,可以查到说明是正规刊物。
例如:
4、下图箭头所指为电子刊物的查询办法,打开以后,把您想要查询的电子刊物名称输进去,可以查到说明是正规刊物。
例如:
注意:
问题一:在知网怎么查询已经发表的文章 登陆ki,点击左上角“旧版入口”,弹出页面后在“检索项”选择“作者”,在“检索词”中输入自己的名字,点击检索即可。 问题二:已经发表的教学论文怎样查找 首先您要看您发表的期刊的名称 还有就是你发表的期刊是否被相关收录网站收录 比如被知网收录 您可以到知网查找 问题三:已发表的论文怎么在网上查字数 80分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 按照字面的意思,参考文献是文章或著作等写作过程中参考过的文献。然而,按照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定义,文后参考文献是指:“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根据《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的要求,很多刊物对参考文献和注释作出区分,将注释规定为“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列于文末并与参考文献分列或置于当页脚地。 问题四:已发表的论文如何查询? 去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查询一下是否有这本期刊。九品论文网。 问题五:怎么在网上查询自己发的论文 我具体一些回答吧,你要看你发的期刊是什么级别的,再看这个期刊被那些检索网站收录。如果是正规期刊,你去知网,万方,维普都能查到,优助医学是医学期刊的委托服务商,有问题随时咨询。 问题六:已发表的论文如何查询? 要看你发表的论文被收录没、 问题七:怎样查找自己发表的论文? 您好,您的文章发表了有多久了,是什么期刊,要是会正常上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维普网,或者是龙源期刊网的,您只要在各大期刊网上输入您的姓名和文章题目,以及您所发表的期刊就可以了哦,一般出刊后2个月左右才能在网上全文检索到的哦,祝您好运! 问题八:如何在"中国知网"上查询自己发表的论文? 前提是你要在正规的期刊上发表过,然后你打开知网就能看到检索栏。输入你的名字或者论文的题目就可以了。九品论文发表助您学业事业步步高升 问题九:如何在网上查看自己的论文别人有没有已经发表? 好奇怪,是你自己的论文吗?是你自己的论文别人怎么能发表呢?还是说你做的论文课题是别人做过的?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