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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南京市“十一五”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将有关政策和规定作一解读,以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自觉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
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教育,它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2、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
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部属在宁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职称晋升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参加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
对国家而言,继续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是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有效手段,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有效方式,是推动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参与全球科技与经济竞争的重要保证。
对个人来说,通过继续教育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因此国家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资格聘用(包括评审和报考,下同)的条件之一。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也应把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4、专业技术人员怎样办理《继续教育证书》?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按以下规定发放和管理:
(1)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人事局办理后发放;区、县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2)市(区、县)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直属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3)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到市(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4)部属在宁单位中职称晋升在我市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由其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5)新参加工作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的《证书》,由接收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结合每年毕业生试聘期满、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统一到市(区、县)人事部门办理。
(6)新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属外省调入的,必须申请办理新《证书》;属省内流动、且原单位已办理《证书》的,可沿用原《证书》,但调入后须按我市的规定办理登记、签证和验证有关事宜,待其晋升高一级职称后应换发新证。
区、县人事局的《证书》,由区、县人事局定期到市人事局领取。
发证单位应在核准发证对象的基础上,根据一人一证、一证一号的原则,为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证书》,并按统一规定填写《证书》。
(7)《继续教育证书》编号。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代理部门)负责发放、管理。证书编号为“宁*字******”,发证单位应当在“宁”字后加上发证单位的特征字,再按发证程序,统一编成六位数的号码,不编年号。如:南京市卫生局的编号格式为“宁卫字******”,南京市玄武区卫生局的编号格式为“宁玄卫字******”。
5、《继续教育证书》用完或遗失怎么办?
《证书》用完或损坏、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继续教育职能部门申ā
请换发或补发新证,新证沿用原编号,属换证的,已用完的《证书》交回原发证单位保管。
6、继续教育周期学时数的标准是多少?
从2000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学时数的要求按江苏省和南京市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个职称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应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72学时×5年(职称周期)=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40学时×4年(职称周期)=160学时。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称晋升(聘任)周期一致。一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继续教育学时由脱产(半脱产)培训和其它形式培训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规定见最下方附件。
7、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
A、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地或继续教育特约培训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的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等、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以市(区、县)人事局核发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卡认定的培训学时数为准。
B、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含公共课高级研修班)一个职称周期之内必修一次,计20学时。
C、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指定的职称计算机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结业证书》,可视同为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20学时。
D、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省级以上人事部门指定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可视同为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30学时; 或通过培训点结业考试合格的,凭市人事局核发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卡,也可视同为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30学时。
E、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人事局指定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单位的培训、并经培训点结业考试合格的,凭市人事局核发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卡,基础课和专业课分别计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20学时。
F、参加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各类专业课培训并合格,以市(区、县)人事局核发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卡认定的学时数为准。
8、继续教育其它形式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专业、本岗位参加继续教育其它形式培训的,其学时数的认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A、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按实际培训学时计。
B、参加学术讲座的,凭学术讲座的通知及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的意见,按实际听课时间,每半天计4学时。
C、参加业务考察、专题调研的,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以6学时计。
D、参加学术会议的,须递交有关学术交流材料(材料中须注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内容、学术材料被采纳的情况和评语等),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会议实际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以8学时计。
学术论文在大会上宣读的,另加论文折算学时。论文折算学时凭会议组织者证明及论文稿,按学术会议的等级、作者顺序折算(以下学时标准为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会议 18—12学时
全国会议 15—9学时
行政区域会议12—6学时
省、市级会议 9—3学时
如小组交流、书面交流或以论文摘要编入论文汇编的作者,按下一级会议最低学时数计算。
E、完成本单位继续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年初预定的继续教育自学任务、并写出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的,其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每2000字折算3学时,但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时。 F、参加学历教育或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大专水平教学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非学历教育的,已毕业(结业)者,凭毕业(结业)证书视同完成学制相应年份的继续教育其它形式培训的学时。未毕业(结业),但单科结业一门以上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可视同完成相应年份的继续教育其它形式的培训学时。
G、在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根据刊物级别、按以下标准折算学时(以下学时标准为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40-32学时/篇
国家级刊物 32-24学时/篇
省级刊物 24-18学时/篇
地、市级刊物18-12学时/篇
内部刊物 12-6学时/篇
H、正式出版(含刊物发表)的译著、译文,每1000汉字折算成8学时。 I、正式出版的专著,每1000字折算成3学时;合作出版的著作,按合作者实际完成的篇幅计算。
J、出版录像教材的,按出版级别和成品放映时间的长度折算: 国家级 8学时/分钟
省级 6学时/分钟
地市级 4学时份钟
出版幻灯片的,每10张折算4学时。
K、承担本职工作以外的,与专业有关的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的,每学期每学科计24学时。承担与专业有关的继续教育教学任务的,按实际授课学时计,一年内担任相同内容教学的,按实际课时的二分之一计算。
9、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任务:
A、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可视同完成相应职称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可视同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任务。
B、获得部、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视同完成相应职称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获得市级及以下级别科技进步奖的,可视同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任务。
C、全脱产进修、送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视同完成相应职称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全脱产进修、送培时间在12天以上、3个月之内的,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10、继续教育的周期是怎样计算的?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与其职称晋升周期相一致,即自专业技术人员上次晋升起至下次晋升止,如张同志1996年8月晋升为助理工程师,2001年拟申报工程师职称,则其继续教育周期为1996年9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鉴于继续教育的惯性特点和我市开展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2001年《证书》审验时可将张同志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证书送验之日这段时间发生的继续教育学时数计入本验证周期,但不计入下一个验证周期。
11、《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签证和审验是怎么回事?
《证书》登记是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质和量的情况、并将其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内容、学时以及考试(考核)成绩等记入《证书》的一项工作。《证书》登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人事管理(代理)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年底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要求进行,登记的依据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参加各种形式继续教育的培训卡和结业证书等证明材料,登记的内容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形式、内容、学时以及考试(核)成绩等。
《证书》签证是指发证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每年年底检查下属单位《证书》填写和登记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并将意见签署在《证书》指定栏的一项工作。
《证书》审验是指市(区、县)人事局每年上半年对拟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的工作,验证其上一个职称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记录情况和《证书》填写等情况并将审验结果记入《证书》指定栏,它是将继续教育与职称挂钩、进行政策兑现最关键的一个环节。 《证书》审验工作不需要每年进行,只需按规定在拟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的当年进行。
《证书》审验工作不针对个人进行,拟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拟晋升职称的当年的3、4月份将《继续教育证书》、培训卡、合格证书、结业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交到其人事管理(代理)单位,由他们按规定集中送到审验部门进行审验。
12、哪些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要送到市(区、县)人事局审验?
全市企业、事业单位中当年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评审和以考代评的人员,下同)和部属在宁单位中职称评定在我市的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都是《证书》审验的对象。其中区、县所属单位中拟申报初、中、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送区、县人事局审验,市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送市人事局审验,区、县所属单位中副高级拟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书》由区、县人事局初审后集中报市人事局审验。
13、前一年已验证但实际未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年晋升要不要验证?
对前一年已验证但实际未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年应补上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专业课培训的学时数后,重新验证盖章确认。
14、《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市人事局《证书》的审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职称申报规定日期之前。其中4月――5月是市人事局为区、县所属单位中,副高级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证书》的验证时问;5月――8月是市人事局为市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证书》验证的时间。区、县人事局的验证时间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6月30日前完成。
河南省中小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录: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发放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执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指南。 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每人每年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通过“服务平台”,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服务、实习进修; (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出国进修; (四)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五)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 (六)正式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七)参加省(部)级以上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八)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 (九)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十)参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由基地审批部门按实际学习时间确定。 (二)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由主办单位或选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由主办单位确定。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 凡考试合格者,每门课按15学时确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四)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4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4学时。 (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确定为68学时、60学时、52学时、44学时、36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52学时、44学时、36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60学时、52学时、4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44学时、36学时、28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定。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职责排序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6学时、12学时、8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52学时、44学时、36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4学时、36学时、28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36学时、28学时、20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定。 (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68学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60学时。 (八)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8学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0学时。 (九)通过全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分别计68学时、60学时、5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的计68学时。 (十)专题调研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或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批示的,确定为20学时。 (十一)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挂职锻炼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公需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十二)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继续教育时间按每天6学时确定。 (十三)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形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三)生育; (四)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服务平台”: (一)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继续教育基地或个人进行登记。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实践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访问等,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三)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网站学习,由“服务平台”自动登记。 第十条 登记的内容,主要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情况审核认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 (二)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三)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进行审核认定。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的最终结果进行抽查审验。 第十二条 《证书》发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证书管理号由13位数字组成,前2位数字代表河南,第3至4位数字代表省直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第5至6位数字代表县(区),第7至13位数字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服务平台”注册时自动生成。《证书》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凡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等国家级或省级专家人选者,需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证书》作为申报国家、省级专家基本条件之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市(厅)级专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证书》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等情况的有效证件。《证书》的登记、审核、认定、发放应当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有违反证书管理行为的,依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专技〔2012〕61号)同时废止。 ;
论文不可以顶继续教育课时,因为论文属于考试或者作业,不属于学习时间。
国家没有这类法律法规,如果你们单位自己规定有的,你应该向你们单位的人事部门询问详细。
不需要发表论文是个人的事情所以不需要单位同意自己也可以发表论文1.如果所写得是内容和工作、职业等相关,就需要报上级单位或领导审批后发表,2.如果所写得是个人心得、游记散文等其他形式的文稿或者作品,则不需要汇报,3.不过要注意这些都是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去完成,不耽误到工作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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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
如果你发表的论文有发票,单位会给报销的。
囯家是否有文件吗?能不能回单位报销
1调整后的奖励政策适用于2012年1月1日起发表的SCI、EI论文。对查询不到影响因子的期刊,不再纳入2012-2014年奖励期刊目录;对处于所在学科期刊排名后50%的,予以降档处理;2、对未达到A、B档要求(3倍以上的为A档;1.5至3倍的为B档)而被院系升档,且发文数超过15篇的期刊予以相应降档处理;3、对入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所)公布的“十年我国高被引论文中被引次数最高的10篇论文”以及“中国最具影响百篇国际学术论文”的,予以重点奖励,对其它高被引论文和热点论文以精神鼓励为主;对与国外合作发表的A档论文,交大为通讯作者单位或第二作者单位的也予以奖励; 4、本轮调整后的特别期刊共30本,其中,特别综合2本,特别专业28本;A档期刊379本;B档期刊973本,总计1382本;
你好,辽宁华图为你解答!这个要看公司的规定的,要具体看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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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两位作者合发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职称论文很多情况下都可以是数人共同发表的,一些发表国外高水平学术论文的作者人数甚至高达十几人二十几人。我们国家的事业单位很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机构等等,都是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每天都在发大量的科技论文。他们中的一些人,本职工作就是搞科研,写论文。所以,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事业单位是完全可以发论文的。
多省文件规定: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以上。论文查重率10-30%,评审合格之前永远有效。未指定刊物名称。省级刊物的主办主管单位是厅级, 国家级刊物的主办主管单位是部级,中国职称大学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职称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说:, 省级期刊和国家级期刊的主办单位不同:省级期刊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部门、委办、厅、局、所,省级社会团体和机构以及各高等院校主办。国家级期刊的主办单位: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领导说详情搜:高级职称论文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中国职称大学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必搜最关键的“郑密路航海路”)、高级经济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农经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会计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审计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统计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政工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工程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教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等。
高级职称一般需要国家级期刊,部分地区有期刊名单,只有在名单上面的才有效,另外会有字数要求,建议您最好去人事部门详细问下,以免造成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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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单位的评选要求 看论文是需要发表普通期刊上面还是需要核心期刊,因为每个地方的标准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