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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能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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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能减刑吗

文章为自己减刑表达的观点:

对工作和生活多一份执着和热情,对他人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对挫折和打击多点辨证的思考

可以。法学类学术论文投稿也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在学校里评优评先,参见工作后的中高级职称评定都需要发表相关的学术论文。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论文,在我国发表论文是没有任何人设门槛的,只要论文付合论文发表的条件就可以,观点不能违法。

对学生而言,可以抵消处分,评奖学金,同时也是毕业需要,对你后期找工作也是很有帮助的。对于教师而言,发文章不单单可以用来评职称,还可以完成科研任务,可以做课题结项用,也可以交流经验、获得荣誉。其他有文章任务的群体还包括医院、机关单位、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研究院等地方的工作人员,这些人群发文章主要不仅是评职称,还可以交流经验!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

在监狱发表论文能减刑吗

确实是真的,但是你要发明出来比较有用的东西

真的可以减刑,刑法和监狱法中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服刑人员获得发明专利可以得到减刑的奖励,因为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只要立功就可以获得减刑,而发明创造或者重大的技术革新都可以视为立功的表现,所以在监狱发明东西能减刑是真的。

减刑的条件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是可以获得减刑的,可以称之为立功的行为有很多,比如在服刑期间阻止了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或者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都可以获得减刑,被视为立功。在服刑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改革的,或者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也能被视为立功,是获得减刑有利条件。

表现突出或者有特殊贡献能减刑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在参加抵御自然灾害的行动中有突出表现或者在排除重大安全事故的过程中,有突出表现,会被视为立功,有机会获得减刑,除了这些以外,那些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服刑人员才获得监狱认可,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也能获得减刑的机会。服刑期间不一定有这样的机会,但要有机会一定抓住,对缩短自己的刑期有好处。

服刑人员减刑的流程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对于减刑是有专业流程的,监狱方会根据服刑人员改造立功和检举等多种立功行为加以衡量,同时会出具减刑建议书,提交到法院,法院进行裁决才能确定减刑的时间长短。服刑人员如果在服刑期间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减刑时间不能超过总刑期的1/2,而且每年只能减刑一次。

在监狱中发明东西真的可以减刑,但减刑时间的长短还要看监狱的建议以及法院的审核,要看发明的东西有多大的价值,应该是发明的物品价值越高,获得减刑的几率越高时间也会越长。

不一定,要满足减刑的条件才能减刑。服刑人员可以减刑的情形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可以减刑;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减刑;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可以减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可以减刑;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可以减刑;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可以减刑。一、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规定,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二、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三、兄弟犯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如何减轻刑罚犯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只要满足减刑的条件就可以获得减刑。在执行期间,只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刑。至于具体立功表现,分为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这几种。四、判3年去监狱最多呆几年判3年去监狱最多待三年。判三年坐牢三年说明没有被减刑。被减刑可能最少就需要坐牢一年六个月。减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五、上海哪个监狱容易减刑并不是监狱决定减刑,而是要看是否符合减刑的条件,来争取减刑。减刑适用的条件如下: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和《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服刑人员获得发明专利可以得到减刑等奖励。因为如果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可以算是立功表现(按专利产生的效益、贡献大小可获得如重大立功,立功,或者嘉奖、表扬等),有立功表现就可以作为减刑的必要条件、减刑幅度计算的依据,但不是充分条件,为此申请专利是可以得到减刑的。

在狱中发表论文能减刑吗

是可以的,只要你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且是对社会有帮助的,那么就会适当的减刑了。

是可以减刑的,而且在监狱中服刑只要表现非常好,并且还立了功就可以减刑。

监狱犯人是怎么减刑的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刑法》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真的会减刑,只要发明出的东西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即可完成减刑的目的。

发表论文减刑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方法,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样的犯罪行为十分普遍,但由于代写、代发论文本身就是不光彩的事情,因此很多被害人在收到代写的文章后发现质量很差或者不能发表,或者发表在‘假期刊’上也不敢报警,因此影响了对于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

这些人涉嫌罪。以代写代发期刊论文为名取被害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

山寨杂志社代发论文的行为是妥妥的犯罪,犯的就是罪,通过非法的方式去取他人的金钱。北京警方在查获违法杂志社之后就对19名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案件也会进行进一步的审查,之后他们也要被判刑。这件事情也给众多的网友提了一个醒,就是要通过正规的途径去发表论文,不要相信网络上的一些便捷途径。

评职称或者升职的时候是需要有相应的论文的,不然就没有办法升职成功。网络上有一位30多岁的网友所在的建筑公司需要评职称,条件就是参加的人要有相应的论文。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人都忙着工作,除非是之前发表过论文,不然就想通过一些网络途径去买论文或者代发论文。这个网友就在网络上搜索了一家出版社,转账了1800元钱,需要发三篇。之后店铺确实给他邮寄了杂志,但公司在核实的过程中却发现杂志是不存在的,所以网友就发现自己被欺之后也报了警。

罪是要被判刑的,有些人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心知肚明,但仍然去做,就是因为能够获得很多的利益。其实这种代发论文的事情存在已久的,但是由于受害者害怕杂志社揭发自己疑难论文的事情,所以往往不会报警,也让警方没有办法追查到这些违法犯罪的杂志社。无论是代发论文或者代写论文,这都是违法的行为,对方你会随便的给你一些在网络上复制下来的论文,根本不会认认真真的做实验,也不会给你写。所以不要花钱去被别人,这是很愚蠢的行为。

从上述的事情中也可以看得出,这个灰色产业存在的时间是比较久的,也与升职的方法有一定的关系。

1.《罪犯改造价值与冲突》,载《法学研究》,(被高校文科文摘转载),2001年第01期2.《对常见犯罪量刑基准的经验分析》,载《法学研究》,2009年02期3.《简论未成年人教养体制改革与立法》,载《现代法学》,1993年02期4 .《论刑罚配置中的法官裁量权》,载《中外法学》,2005年04期5.《多维视角下的犯罪评价 》,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02期6.《秩序整合与法律示范》,载《中外法学》,2000年04月7.《论行刑教育化》,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02期8.《刑法理性与规则意义》,载《人文杂志》,2002年第02期9.《制度性教养的命运与立法选择》,载《中外法学》,(《理性与秩序》转载,储槐植,陈兴良主编),2001年06月10.《依法治国与法文化传统.》,载《 探索》,1998年第02期11.《对推进中国法治的几点思考》,载《探索》, 1998年06期12.《中国社会转型期间的犯罪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1年01期13.《百年狱制改良的两大历史关联》,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1999年05期14.《以权力制约权力》,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04期15.《完善并处罚金执行规则与制度的基本思考》,载《财产刑执行的调查与研究》,赵秉志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1月16.《论行刑权的两种走势》,载《政治与法律》, 2001年第03期17.《劳教制度执行管理研究》,载《法学》, 2001年第06期18.《完善犯罪预防的重要尝试》,载《人民检察》, 2003年1月19.《寻找行刑法的原动力》,载《法学评论》, 2000年1月20.《关于“重返社会”的再探讨》,载《中国监狱学刊》,(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 2001年02期21.《只有创新,才有特色》,载《中国监狱学刊》 , 2000年01期22.《再谈假释适用》,载《中国监狱学刊》 , 2002年04期23.《宋代劳役监初探》,载《中国监狱学刊》,(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 1997年02期24.《我国行刑法制的现状与趋势》,载《刑事法评论》,陈兴良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06卷25.《暂缓不起诉,并无不当》,载《社会科学报》,2003年4月1726.《从个案尝试看法律的生长点》,载《社会科学报》, 2003年7月1327.《也谈管制刑的法律调整》,载《中国刑事法杂志》,(被中国监狱学刊转载),2000年第04期28.《检察权与执行权的互动研究》,载《金陵法律评论》 ,2002年4月29.《减刑运作与刑罚的合理弹性》,载《云南法学》, 2002年2月30.《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处罚》,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2年3月31.《自由刑执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载《山东法学》,(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1999年第01期32《减刑运作与刑罚合理弹性》,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年01期33.《论刑事执行制度与法律的完善》,载《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2000年04期34.《完善未成年人教养制度的思路》,载《青少年犯罪研究》 ,(刊于《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年05期35.《抗日根据地的狱制特色》,载《现代法学》,1991年06期36.《劳动改造是中国行刑理论的核心》,载《探索》,1993年05期37.《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处罚》,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02期38.《从传统劳役刑看中国行刑制度的发展》,载《中外监狱史研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07期39.《人性与刑罚 刑法适用问题研究》,长安出版社,2002年10月40.《关于金融犯罪认定的若干思考》,载《犯罪认定与刑罚研究》,重庆出版社,2000年07月41.《也谈完善刑事执行法制的基本思路》,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01期42.《刑事执行中关键技术的运用和创新》(与聂宁、宗雄信合著),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01期43.《我国行刑权的合理构建》,载于《刑事法评论》,陈兴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09卷44.《关于假释适用的若干认识》,载《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报》,2003年01期45.《论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根据》,载《司法改革与理性选择》,重庆出版社2002年7月46.《完善犯罪预防的重要尝试——谈我国第一个“社会服务令”》,载《人民检察》,2003年03期47.《从司法预防视角谈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思路》,载《法治论丛》,2004年02期48.《什么影响了我们的评判?——对一桩刑事案例的调查分析》,载《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01期49.《刑罚、行刑法新解》,载《现代法学》 , 2001年第04期50.《社区矫正制度化的若干建议》(与万菁合著),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03期51.《普通累犯制度的法律解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06期52.《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05期53.《加强自由刑执行监督之我见》,载《人民检察》,2005年23期54.《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的若干重要问题》,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04期55.《罪犯改造新模式的法理基础》,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04期56.《是历史清算,还是范式转换》,载《理性与秩序》,储槐植,陈兴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08月57《论量刑的合理性 》,载《西南大学学报》,2007年03月58.《解释犯罪与价值中立》,载《现代法学》,2004年02期59《 犯罪与法律责任的均衡之义》,载《法治论丛》,2008年05期60.《强制戒毒的现制调整与合理定位——实施<禁毒法>的两大要点》,载《犯罪学论丛》(第七卷),王牧主编,2009年09期61.《<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法案理应搁置》,[司法部重点课题《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刑法热点问题研究——惩治毒品犯罪的理论与实践》(07SFB1005)的部分成果],载《法学论坛》,2009年04期62.《也是犯罪与责任相均衡——对附条件“犯罪赔偿”的价值分析》,载《法律科学》,2009年04期63.《场所强戒由谁监督?》,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年05期64.《案外情节与人身危险性》,载《现代法学》,2006年04期65.《“组织涉黑”性质的界定及其引申》,载《重庆社会科学》,2010年01期66.《利用职务便利承揽设计业务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载《人民检察》,2010年14期70.《国际社会处罚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基本经验》(与范玉合著),载《中国审判》,2011年02期71.《社区矫正应向何处去——以重庆市试点情况为切入点》,载《刑事法评论》,陈兴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01期72 .《再谈社区矫正制度方案的调整——以〈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实施为视角》(合著),载《社会科学战线》(与郝川合著),2011年第04期。73.《涉黑犯罪财产之没收与追缴》,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05期74.《限制死刑适用的司法途径――对内地某中等城市死刑裁量的考察分析 》,载《刑法评论》(第8卷),赵秉志主编 ,法律出版社,2005年12月75.《我国刑罚体系结构再协调问题之思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分析样本》,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13期76.《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载《中国检察》(书名),检察出版社,2003创刊卷77.《应确立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则——以许霆案为视角》,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4期78.《我国刑罚体系结构再协调问题之思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分析样本》,载《法商研究》,2011年03期79.《未成年人收容处遇的现实阻却——从向度关系视角》(与蔡伟文合著),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02期80.《划分盗窃犯罪圈的基本规律》,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04期81.《简谈劳教强戒模式》,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3年02期82.《合理调整长期自由刑执行的杠杆》(合著),[2010年教育部重点项目“文本何以承载其重——破解量刑合理性的路径”](项目编号:10XJA820004)的阶段性成果),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05期,转载《刑罚体系结构的改革与完善》,赵秉志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07月83.《建立量刑规则体系与判罚说理机制》,载《检察日报》,2013年01月25日84.《记载量刑经验的制度方式——以〈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为分析样》(与张孟东合著),载《人民司法》,2012年23期85.《再谈监禁刑执行变更范式的转换.Reconsideration of the Conversion of Change Type of Imprisonment Enforcement》,载《政法论丛》,2012年06期86.《开启理性判罚之门——由公诉人建议量刑谈起》(与娄永涛合著),载《理论月刊》,2013年02期87.《社区戒毒康复机制研究——以贵州“阳光工程”为分析样本》(与张凯伦合著),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01期88.《专家学者谈瘦肉精与食品安全监管》(与李洁等合著),载《中国审判》,2011年05期89.《“慎罚”的当代诠释——由《刑法修正案(八)》展开.Contemporary Interpretation of Cautious Punishment:Comment on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8)》,载《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03期90.《为重构刑罚学说寻求新方法》,载《法学研究》,2013年01期91.《新增禁令于管制的理性诠释》,载《当代法学》,2013年06期92.《改写历史的两种手法:再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合著),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03期 93.《修法视阈:证据犯罪罪名体系的重构》(合著),载《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03期 94.《社区矫正语境中的观护与观察》(与程炀合著),载《海峡法学》,2014年01期 95.《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 着力化解涉诉信访》,载《人民法院报》,2014-05-01 96.《检视“打黑”对策》,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03期 97.《判罚结论的理性证立——由量刑说理切入》(与张孟东合著),载《法律科学》,2015年06期 98.《论量刑情节的侦查取证》(与揭萍合著),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05期 99.《后劳教时代预防犯罪资源的再利用》(与张凯伦合著),载《法律适用》,2016年03期 100.《毒品消费与供给关系实证分析——以江西省毒情为样本》(与揭萍合著),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01期 101.《对“运动式”治理毒品的反思——由N市“百城禁毒会战”的开展切入》(与揭萍合著),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01期

论文发表可以减刑吗

这个其实实践操作跟法律明文的是有些出入的。因为法律规定的并不具体,显示操作便可以有很多黑幕。首先,监狱里有个积分制度,如果你表现好可以加分,表现差减分,如果发表论文什么的重大立功就可以加好多分。分数到达一定标准监狱才会替你申请假释。还有一个就是塞钱拉~~你不给点红包,人家监狱里的哪有那么好心替你申请假释啊~~~这个钱一般没有几万下不来啊!!

假释的条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已经服刑一定的时间,二是有悔改的表现。《刑法》第81条规定的假释适用条件如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问的问题有点多,分开来回答。刑法中假释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假释的条件上面的网友已经说了,不再重复。需要补充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都可以适用假释”这句话没问题,刑法条文的规定。但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想假释必须要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了并不一定会得到假释。大部分服刑人员是不是都服的满刑?因为本人不是在监狱工作,也没蹲过监狱,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就鄙人接触过的案子来看,一般服刑人员并不是都会服满刑期。换句话说就是,大部分的服刑人员并不是都服满刑期,一般都会获得减刑(我们所里的刑事案子被告人八九成都获得了减刑)。但是假释的没有,假释的条件要求比较苛刻。监狱中的加分是用来干什么的?这个加分就跟幼儿园里面的小红花一样。比如,得一个小花加一分,积累了100个小花就可能获得减刑的资格,然后监狱把得分记录交给中级人民法院,然后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去过监狱就知道,里面主要还是看劳动表现或者悔过情节来记分或者扣分。都什么样的人能得到加分?上面已经说了,看劳动表现或者悔过情节来决定加分,当然这只是表面文章。记得我实习第一年的第一个案子就是跟所里的“李无罪”律师跑了趟市司法局,去了一个好像是叫什么狱政科科长的家里,剩余不再多说,什么样的人加分阁下应该清楚了吧。

问题一:自己的毕业论文 还能投稿发表吗 您的意思在学校内部刊登后,再在期刊上面发表是吧,这种情况比特殊,但是只要你的文章没有工网上出现过,作者又是你本人,你再在期刊上发表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你的文章上了网的话就不能在发表了。 问题二:想从硕士毕业论文中摘一篇论文出来发表,这样可以么? 没问题,但是版权是你们学校 在硕士论文答辩的时候好像都签的有一个声明,论文的版权是学校的。但是既然都是一个人的,挂上导师再发一次,无可厚非。但是强烈建议,一定要重新修订一下。要加点新的东西。terrific117(站内联系TA)可以发表,鉴定完毕!guojiashun(站内联系TA)当然可以,期刊论文和学位论文不冲突,只要都是你自己的东西。那不成你当年写完小论文,还要重新选题再做大论文?我们这有个老师经常这么做,他的学生论文都做得比较扎实,他也比较善于总结,每每有学生毕业,都能从他们的学位论文里再提炼出好多文章来,还都是高水平的。:D 问题三:本科毕业论文可以写大白话吗 当然不行,应尽量采用学术语言进行表达。 问题四:毕业论文能写自己的经历吗 5分 不能直接写旅游经历。但是可以从你的这一次旅游经历当中,看到想到景区开发发展存在的问题啊,对策啊。可以写这些。就是说要总结->归纳->提炼出观点。文字不能太直白,毕竟是毕业论文。 问题五:毕业论文可以拿去发表吗? 先准备两三千版面费,问你的导师,这篇论文有没有可能,如果你导师说行,而他也愿意给你找期刊的话 查看原帖>> 问题六:硕士毕业论文可以作为一个课题的研究成果再发表吗? 热心相助 您浮!自己用英语写成的毕业论文,然后再把它翻译成中文,作为一个研究课题的成果发表,不会被定位为抄袭,都是使用他人成果,只是翻译成中文是不可以的 问题七:硕士论文还可以发表吗 一般都是整理论文的一章或重要的部分发表,也可以分章节发表,没有直接全文发表的, 问题八:哪里可以发表论文 有的啊,,, 问题九:毕业论文没答辩之前可以公开发表吗 毕业论文一般是被学术数据库收录,不是发表 发表的论文一般针对一个具体的问题,提出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法。 而且必须要有创新性,提出的方法要比现有解决方案有显著的提高,这样的论文才可以发表在学术期刊上。 另外,自己的论文发表了不算抄袭。也不可能涉及什么重要信息。上面两个回答就是扯淡,根本不懂。 问题十:研究生发表论文才能毕业吗 复旦大学日前出台规定,从2011年入学的三个院系所开始试点,硕士生无须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博士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文章(原为3篇)即可毕业,一改多年来实行的一定要在核心期刊发文章才能毕业的规定。我想就自己十多年从事研究生培养、多年从事《敦煌学辑刊》编辑的经验,对此发表一点看法。编辑不胜其扰 我的观点是,首先,最好不要将在校期间是否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研究生毕业的硬性规定;其次,博士生和硕士生不要用统一尺度要求,博士生可以将发表学术论文作为毕业条件之一,硕士生最好不要求发表论文。 硕士生一般研究水平不高,撰写的学术论文多为概论性或者综述性的,很难进入学术圈关于学术前沿问题的探讨,也有许多论文是重复性研究,将他人研究成果进行二次加工后发表者不乏其人。作为期刊编辑不胜其扰。因为,第一,要对很多论文进行甄别,看其是否已经发表过;第二,考察研究成果是否有雷同现象;第三,核查学术观点和论文内容有无抄袭现象。多数人情稿就是从这个层次来的,有些硕士生凑合出一篇论文,害怕发不了,就将导师名字挂上,有些告诉导师,还有很多没有告诉导师,对编辑造成误导,使得他们既担心淹没一个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同时又害怕陷入抄袭门中纠缠不清。学术杂志成博士生培养者 目前各个学校对此标准不一,有权威期刊要求,也有核心期刊要求。兰州大学原先要求必须在权威期刊发表,以历史学为例,就是《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考古学报》,后来增加《中国史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世界宗教研究》等,还是解决不了问题,又规定在以上权威期刊发表1篇或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最近又改为,在CSSCI来源期刊各大类的前60%发表3篇或者前30%发表1篇。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实际上无形中将博士生培养权给了各杂志的编辑们。 博士生能否毕业取决于学位论文的撰写水平,而不是发表论文杂志的级别,最好的做法是不要拘泥于级别,在送审博士论文的同时或之前将博士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成果送审,只要达到标准就可以,甚至一些好的博士学位论文,没有前期发表成果,通过严格的送审程序,照样可以毕业。人才培养是老话题 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取决于导师指导水平、博士生的悟性和单位学术氛围。导师指导水平是第一位的,指导水平不是导师的研究水平,很多专家很优秀,却指导不出像样的博士生,当然,没有水平的导师绝对指导不出优秀的博士。另外,理科的实验室模式不能用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文科导师和博士生的关系只能是师生关系,绝不能像理工科那样是老板和员工的关系,成果也不能混在一起署名。 导师是博士生进入该领域的引路人,导师将以最短的时间引导博士生进入该学科前沿领域,根据学生的研究水平、能力和知识领域制定一个研究课题。导师要善于发掘博士生的潜质,做到身教、言教一致,鼓励优先,提高学生的自信心。博士生的悟性和用功程度也是培养关键,没有悟性的博士生很难培养,而有悟性不用功的博士生也培养不出高水平。悟性是博士生创新的基本条件,用功是博士生培养的最低要求。让他们融压力、动力和信心为一体,这样不需要硬性要求,也会产出优秀成果。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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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论文能减刑吗
  • 在监狱发表论文能减刑吗
  • 在狱中发表论文能减刑吗
  • 发表论文减刑
  • 论文发表可以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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