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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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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重选题的实用价值,选择具有现实意义的题目
理论联系实际,运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对实践活动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不仅能使自己所学的书本知识得到一次实际的运用,而且能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现实意义的题目大致有两个来源:
(1)现实社会中急需回答的重大或热点问题。文科题目大多来源于此;
(2)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理论或现实问题。
2. 注重选题的创新价值,选择具有新意的题目
毕业论文成功与否、质量高低、价值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论文是否有新意。所谓新意,即论文中表现自己的新看法、新见解、新观点或在某一方面、某一点上能给人以新的启迪。论文有新意,就有了灵魂,有了存在的价值。新意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
(1)观点、选题、材料直至论证方法都是新的。这类论文写好了,价值高,影响力大,但难度大。选择这类题目,须对某些问题有相当深入的研究,且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写作经验。对于毕业论文来讲,限于学院的条件,要十分慎重,不提倡选择此类题目。
(2)用新的材料论证旧的课题,从而提出新的或部分新的观点或看法。
(3)以新的角度或新的研究方法重做已有的课题,从而得出全部或部分新观点。
(4)对已有的观点、材料、研究方法提出质疑,虽然没有提出自己新的看法,但能够启发人们重新思考问题。
以上四个方面只要能做到其中一点,就可以认为文章的选题有了新意。
以上就是关于论文选题方向的相关分享,总之,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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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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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高中也对初中展开了自主招生。
2014年11月,根据国务院考试招生改革整体精神,2015年起,自主招生考试应将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或将仍允许安排笔试环节。
通过高考自主招生笔试和面试之后,可以得到相应的高考降分政策,一般通过考试后招生学校会与其签订招生考试合同,签订合同后,一般可享受降低十分至几十分录取的优惠政策,另外还有专业选择方面的优惠,具体合同要与学校谈。
2015年起,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统一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笔试考试不得超过两门,考核过程全程录像,以防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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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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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来都没希望的,后面上了心仪的211大学,发表的论文帮了不少忙
大致是把你的论文的纸质版邮寄到如下地址:北京市东单三条9号《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编辑部(邮政编码:100730)另:投稿时请邮寄打印稿一份并附单位介绍信(证明无一稿多投、无泄密、作者署名无争议),再附另页,提供作者信息和推荐审稿人。投稿时需交纳审稿费100元(邮局汇款,收到后会向作者提供发票)。编辑部收到纸质投稿后,会通过Email给作者回执,告知论文编号并通知作者按论文编号寄论文电子版。需标明通讯作者,并在首页脚注中提供通讯作者的E-mail地址。
《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征稿简则1《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简介《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Chin J Biochem Mol Biol, ISSN 1007-7626,CN 11-3870/Q) 1985年创刊,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和北京大学共同主办的国家生物学类/基础医学类核心期刊(月刊).本刊被美国《化学文摘》(CA)、美国《生物学文摘》(BA)、俄罗斯《文摘杂志》(PJ)、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医学索引(WPRIM)和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CSTP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第5版)》、《中国生物学文摘数据库》、《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精品数据库》等检索数据库收录《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国内外公开发行,刊载以中文或英文撰稿的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领域具有创新性的基础及应用基础原创性研究论文和反映当前国内外生物科学前沿或热门领域的综述性文章.本刊所设栏目有小综述、研究论文、研究简报、技术与方法、信息交流等.本刊编委会由国内外生物学和基础医学界享有较高声誉的教授专家组成.2010年调整组建的第6届编委会由国内外知名的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领域专家学者(包括两院院士10名)组成.《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采用科技类杂志社稿件采编系统软件,设有在线投稿、审稿、退修运行系统以及自动查询功能.本刊处理稿件快捷,一般稿件自投稿之日起4个月内可正式出版.《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各项出版法规,文字编排及各类图表和数据的刊载严格遵循国家的规定标准,中英文摘要规范、实验资料完整、结果可靠、编排格式符合国家标准,参考文献著录规范,标准化规范化程度符合国际国内惯例,订户遍及全国各地及国外部分地区.欢迎投稿,欢迎订阅.2 投稿过程的程序化2.1 投稿《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中英文稿兼收,鼓励并优先考虑作者英文撰稿.切忌一稿多投.本刊已开设编辑部网络办公系统.欢迎作者登陆本刊网站在线投稿,注册后按投稿说明和指示逐一进行.2.2 审稿作者在线投稿后,编辑部即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作者交纳审理费每篇100元,稿件即寄送审稿专家进行网上评阅.作者可通过网上自动查询功能追踪稿件处理状态.一般在3~4周内,即可收到编辑部关于稿件处理决定的电子邮件通知.2.3 退修作者在收到需修回稿件通知后2周内,应按编辑部要求进行修改,并及时返回;逾期者按新投稿处理.2.4 稿件的录用编辑部在收到作者修回稿后将进行复审,决定是否录用,并发出予以录用或退稿通知.2.5 文稿的出版对予以录用的稿件,编辑部将进行最后的编辑加工和排版,并向作者发出收取版面费的通知.版面费每版面200元,彩色图版加收制作费800元 .特约综述免收版面费.来稿发表后即付稿酬,并赠现刊2册和抽印本10份.2.6 版权来稿发表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文责由作者自负,编辑版权属本刊所有.本刊有权将刊物制成光盘版或被其它正式出版的光盘版收录.作者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投稿时向本刊申明,否则视为作者同意.3 主要栏目要求3.1 小综述小综述刊载特约或由经验丰富的专业领域专家撰写,是当前生命科学的热门领域或热门话题,具有前沿和进展性;其题目以主题词或主题句命名,内容表述应层次分明.3.2 研究论文(研究简报、技术与方法)研究论文刊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领域中具有创新性的基础及应用基础原创性研究报告. 中英文写作应采用规范化科技用语,避免日常白话语或口语,叙述应简洁清楚;中英文语法正确.对不熟悉科技论文写作或英文写作的作者,应寻求有经验者协助.4 文稿格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4.1 论文首页(1)文题和作者及单位 文题以主题句命名,所含信息明确,要求准确、简洁、清楚.作者及其单位名称与邮编要求正确无误.(2)论文摘要(Abstract)包含研究目的,采用关键技术与方法,获得的主要结果以及结论.(3)关键词(Key words)关键词反映文章的核心内容,通常为3~5个.(4)中图分类号根据《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给出研究课题的分类号.(5)脚注 脚注内容为:收稿日期和接受日期(由编辑部填写);研究课题的资助经费(基金)来源.如国家重大基础研究、科技攻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资助,并给出项目编号(中文及英译文);和联系人电话,电传和电子信箱(中英文).4.2 论文正文4.2.1 引言(Introduction)概述课题相关领域研究概况和背景,包括主流研究动态及学说,提出待解决的问题.引言内容应准确、客观,有文献支持,并具有知识性,具有学习价值和启发性.(1)使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名词术语.缩写词除众所熟知者外,在正文中第1次出现时,应写出中文全称和英文全称及英文缩写.(2)使用法定的物理量和单位.例如分子量(相对分子质量)用Mr,溶液浓度单位用mol/L;热量单位用J(焦耳),时间用s(秒)、min(分)、h(小时)、d(天);每分钟转数用r/min,cpm可作缩写词,不用作单位.(3)所有化学试剂物质、蛋白质、核酸或基因座等名称按国际通用标准表示法书写.例如蛋白质英文缩写用正体,首字母大写或全部大写;限制性内切酶前3个字母用斜体,基因座名称英文缩写用斜体.4.2.2材料与方法(Materials and methods)提供实验取材和所用方法.其描述应清楚和准确.对方法的描述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4.2.3结果(Results)结果是论文的重点,要高度概括和提炼,用次级标题分段叙述.次级标题应能反映主要结果. 研究数据主要以插图与表格的形式表达.(1) 图表要具有自明性,图表本身给出的信息应能说明所要表述的问题. 所有插图(包括图题和图注)和表格(包括表题和表注)均用英文表述,放入文中适当位置.表格采用三线表形式,表题置于表格上方,表下方需有必要的英文注释.(2) 英文图注说明(Figure legend)应包括图题、简要研究体系或材料、方法的描述,以及必要的统计学处理及结果、特殊图示说明,以求达到只阅读英文摘要和英文图注即可理解论文概要.(3) 画图线条要均匀,勿过粗或过细.纵横坐标要给出物理量和单位.(4) 照片要求清晰匀称,反差适中,分辨率不低于500 ppi,以求达到较高的刊印效果.图中添加文字时,先将图像设置成合适尺寸(双栏不超过7.5 cm),再将分辨率设置为500 dpi,最后再添加文字,小五号字,字体用Time New Romans.(5) 电泳图中分子量标准要给出标准值,对准电泳条带,同时用箭头指出目的产物位置及分子量大小.(6) 图表物理量应尽量使用量的符号表示,物理量名称与单位之间用斜线隔开.(7) 统计学中的平均值±标准差用x—±s表示.(8) 所有插图请用JPG或TIF格式制作,统计学处理的直方图用Excel制作,以便编辑加工.4.2.4讨论(Discussion)讨论是结合结果、文献开展的延伸性、扩展性分析,以及得出结论的分析性论证;避免结果的重复性描述.可按次级标题分段叙述.必要时可将结果与讨论合并.4.2.5致谢(Acknowledgments)内容应简单明了,无此内容可不写.4.2.6参考文献(References)(1)参考文献是作者亲自阅读并在论文中引用的近年正式出版物,以期刊为主.为反映国内外研究动态,欢迎作者引用最近几年在本刊发表的相关文献.(2) 参考文献引用根据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3) 本刊要求参考文献中作者姓名给出前3位,其后用“等”或“et al”.作者姓名写法是姓全拼在前,名缩写在后,姓与名之间不加缩写点,不加标点.(4)外文期刊格式为:[序号] 作者姓名.文题.期刊[J],年,卷(期)号:起止页码.其中期刊用缩略名(参考PubMed规定写法).例如:[1]Okuda S, Tsutsui H, Shiina K, et al. Defensin-like polypeptide LUREs are pollen tube attractants secreted from synergid cells [J]. Nature,2009,458(19):357-361(5)中文期刊格式,除以上要求,还需将作者汉语拼音姓名、英文文题及刊名放在括号内,附在中文刊名后,例如:[2]陈艳红,杜菊萍,刘建胜,等.DUF784基因在花粉管导向中的功能分析[J].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Chen Yan-Hong, Du Ju-Ping, Liu Jian-Sheng, et al. Changes of expression profile induced by NGX6 transfection in nasopharyngeal carcinoma cells[J].Chin J Biochem Mol Biol), 2010, 26(10): 903-910(6)专著格式为:[序号]作者(编著者)姓名.(论文集篇名,In或见:主编姓名ed或编).书名,版次(M).出版地:出版者,年:起止页.例如:[3] Sambrook J,Russell D W.Molecular Cloning:A Laboratory Manual,3rd ed[M].New York:Cold Spring Harbor Laboratory Press.2001:636-648中文专著还需译成英文放在括号内,附中文后.专著如引用中译本,则取以下格式,例如:[4] Sambrook J,Russell D W著.黄培堂等译.分子克隆实验指南,第3版[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Sambrook J, Russell D W Ed. Huang PT, et al. Molecular Cloning: A Laboratory Manual,3rd ed[M].New York:Cold Spring Harbor Laboratory Press,1989)5 本刊优秀论文奖本刊由我国生物化学先驱和前辈郑集教授与张昌颖教授出资,特设“郑集优秀论文奖励基金”(1993年建立) 和“张昌颖优秀论文奖励基金”(2006年建立),每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4篇,奖励在本刊发表优秀论文的年轻作者;获奖者在临近举办的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全国学术大会上接受颁发的奖金和奖状 .
生物类或生物化学类的中文核心期刊哪个容易投中北大核心里综合性生物类核心期刊表根据主管单位级别期刊等级,基本全是国家级:1.《生态学报》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英文)》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3.《遗传学报(英文版)》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4.《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国家级别,主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5.《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进展》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6.《微生物学报》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7.《生物物理学报》国家级别,主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8.《遗传》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9.《生物工程学报》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10.《应用生态学报》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11.《中国科学院》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12.《中国科学.C辑》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13.《古生物学报》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14.《微生物学通报》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15.《水生生物学报》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出版图书情报委员会16.《菌物系统(改名为:菌物学报)》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17.《生物多样性》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18.《生物工程进展(改名为:中国生物工程杂志)》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19.《实验生物学报》新闻出版总署未查到,应该属于停刊或改名期刊20.《生命的化学》国家级别,主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1.《古脊椎动物学报》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22.《微体古生物学报》国家级,主管:中国科学院23.《生态学杂志》国家级别,主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4.《生物数学学报》新闻出版总署未查到,应该属于停刊或改名期刊
生物技术通报,生物技术,可能容易发一点,试试前者,最新的中文核心期刊,但是不是cscd的核心期刊。不知道符合不符合你的要求,好一点的小综述的话,看看生命的化学和遗传等。
美术教学是所有学科中难度较大的科目,因为美术教学涉及的专业性知识范围大、程度深。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美术教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教师意识到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只有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审美情趣和高尚情操,才能使学生更好地生活、学习,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该文从高中美术教学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对策两个方面,探讨如何实施新课程改革下的高中美术教学。
关键词:新课程改革;高中美术;问题;分析
高中美术课程是学生在高中阶段的一门必修课,虽然这门课程很早就开设了,但是无论学校、教师,还是学生、家长都始终无法认识到美术学习对学生终身发展的重要性。近些年来,我们的教育事业迎来了改革的春风,广大教师通过对教学理念的不断学习,逐渐了解到了美术教学对高中时期学生成长的积极作用。面对高中美术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美术教师也在积极地想办法、找对策,力争解决这些教学中的现实困难,提高学生对美的鉴赏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高中美术教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一)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教师教学观念陈旧落后
在高考的指挥棒下,很多高中教师只重视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总是在埋头备课、枯燥无味地讲课,以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为奋斗目标,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很少考虑到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和自主探究能力的提高。长期以来,无论是学校领导、教师,还是社会、家长都受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应试教育使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只体现在有限的几门学科上,美术知识的学习成为了素质教育的一种缺失。学校教育注重的不再是学生的全面发展,对于学生心灵的净化和美学教育早就抛到了脑后。
2.高中美术课堂教学存在着很大的地域差异性
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存在着很大的贫富差距,城市的经济发展迅速,随之带来的是对学校教育的重视,教学所需的各种硬件设备也相应完善。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的落后极大地限制了教学设备的建设。没有硬件设备的支持,很多教师无法将新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有效地应用于实际教学中,这严重制约了美术课堂教学的效果。
(二)学校的硬件条件和美术教学所需的教学器材与场地
之间存在着矛盾一般的高中学校普遍会承受高考的压力,整所学校的工作重心都放在了高考的冲刺上,教师的教学也都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各科成绩,即使有些美术教师非常愿意提高学生欣赏美、鉴赏美的能力,但是由于自己的教学思想与整个学校的教学导向相悖,也会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时间长了,美术教师也就放弃了努力,学生更是提不起学习美术的兴趣,由此导致很多学生只愿意上美术鉴赏课。因为鉴赏课上,学生根本不用思考和动手,所学的美术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这样的学习现状往往导致学生无法真正理解美术作品的内涵,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无法被激发。
(三)家长对美术学习缺乏正确的认识,学生态度冷淡
在长期的高中教学中,美术课程一直是被当作副科来看待的,因此,很多家长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只有学好数学、物理、化学这些基础学科才算是好学生,才能有一个美好的前途,如果还是喜欢美术,沉迷于绘画的世界,家长就开始担心,怕自己的孩子不务正业,走入歧途,于是这些喜欢美术的学生只能偷偷地学习美术知识。升学的压力、父母的不理解直接影响着学生对于美术的学习兴趣。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都导致了高中美术课程成了名存实亡的摆设。
(四)教师的教学素养有待提高
有些美术教师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知识结构不够完善,再加上学校对美术课程的不重视,导致美术教师丧失了教好美术的信心,也不愿意再下功夫来深入钻研自己的业务,这样的教学现状严重影响了高中美术学科教学的进步。高中美术课程中的鉴赏内容丰富多彩,里面涉及了各种艺术形式,例如雕塑、工艺美术、园林建筑艺术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也包含了文学、历史、音乐、书法等知识,激发学生学习美术的热情,能够促进学生各学科的综合发展。
二、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
高中美术教学是人类艺术文化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美术以其独有的特性在人类社会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一个没有艺术美感的民族会是一个缺乏想象力和创造力的民族,没有创新就不会有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我们面对的社会环境也将不可想象。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们的高中美术课堂教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和学校开始认识到开设美术课的重要作用,因而越来越重视提升学生的艺术修养,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这正是高中美术学科最基本的教学目标。要取得高中美术课堂教学改革的成功,教师需要从自身做起,不断加强学习,解决美术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效率。
(一)教师要转变教学观念
美术作为高中阶段的基础学科,美术学科教学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极佳途径。学校领导和教师的教学思想都要跟得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与时俱进,彻底摒除传统应试教育的弊端,树立全新的教育教学观念,尽全力为学生的美术学习创建良好的环境,让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健康人才。
(二)活化教材,激发兴趣
当今时代的学生处于信息技术极其发达的时代,学生可以从不同的途径来了解世界,发现美。要想激发学生学习美术的兴趣,只靠枯燥的讲解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教师要灵活运用教材,设计丰富多彩的教学情境,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兴趣,使学生能够打破传统思维的束缚,提高学习质量。
(三)教师要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
美术教师要以高标准来要求自己,确立自己的学习目标,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培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开拓视野,提升专业素养,开展各种美术专业的课堂研究活动,多反思、多总结,不断地改进教学,促进自己的专业化提升。
总之,高中美术课堂教学改革给我们的美术课堂带来了一缕温暖的春风,我们要乘着这缕春风不断前进,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改进当前美术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探索、勇于创新,逐步完善高中美术课堂改革和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陶晓丽.新课改下高中美术欣赏课中多媒体教学的整合和应用[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0(13).
[2]王小涓.新课程背景下高中美术教育的创新思考[J].中学课程辅导:教师教育,2015(3).
摘要:在小学美术设计课程教学中,教师应分析美术课程标准,从美术设计课程教学目标出发,结合儿童心理独特性、影响学习的主观因素和美术设计课程的趣味性,通过改变教学方式方法,转变教学观念,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美术素质。
关键词:素质教育;陶行知;创新;生活;基础教育
当前,根据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注重儿童潜能开发与个性差异;引导自主参与,培养创造能力”成为小学美术教育的重要指导思想。根据小学美术教育大纲有关“设计•应用”学习领域的目标要求,现在小学四年级的美术设计课与以往单纯的手工课有了很大的区别。在现在的美术设计课教学中,美术教师需要在课堂教学中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积极的情绪,放手让学生自己思考、模仿、研究,主动产生疑问,促进学生形象感知能力的形成,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和设计思维。下面笔者谈谈在小学四年级美术设计课教学中采用的一些比较有效的教学方法。
一、激发学习兴趣,培养创新意识
兴趣是学习最好的老师,这是教育界的共识。学生有了兴趣才能自主探索、主动学习、有积极性,而激发学生兴趣的方法有很多。在美术设计课教学中,笔者采用了利用学生好奇心理的方法激发学生兴趣。如,在上《椅子的设计》一课时,笔者利用多媒体播放一些多功能、现代化的座椅的视频,学生在观看时不时发出阵阵惊呼声,从而激发了学习兴趣,这样就可以导入椅子的设计这一教学内容。让学生知道还可以如此天马行空地设计椅子,就不会导致他们形成思维定式,设计出千篇一律的椅子模型。课程导入之后,教师需要分步骤让学生知道椅子的基本功能和组成部分,然后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进行设计,或者根据自己的想象进行设计。因为学生天真烂漫,所以笔者基本上不设置太多框架,而是鼓励、引导他们从色彩、造型、功能和材质等方面大胆设想、主动创新。学生本来想象力就丰富,笔者在对他们进行正确引导之后,他们就充分活跃思维,设计出潜水座椅、腾空座椅、太阳能座椅、胶囊座椅等作品,从而不仅实现了本课程的教学目标,而且使整个课堂气氛活跃、充满欢乐。这节课学生的创新意识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在进行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注意与学生的情感交流。如,走到学生中间,对学生分别进行指导,在教室里来回走动,拉近与学生之间的空间距离,增进师生之间的情感,为全体学生参与思考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紧密结合实际,贴近学生生活
陶行知“生活即教育”的理论是历久弥新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笔者在教学活动中,经常利用学生已有的知识并结合他们的生活实际,引导他们开展美术设计。如,《自己做图画书》和《为自己的书设计封面》这两课,前者旨在引导学生掌握图画书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制作方式、不同的样式等内容,学会利用简易的方法制作一本属于自己的图画书,从而丰富他们的书籍制作知识,提高他们动手设计的能力;后者是希望学生在掌握封面设计基本元素等知识内容的基础上,采用独特的方式方法为自己的书籍设计一个封面,从而培养学生大胆创新、动手设计的能力。学生在完成设计后,进行集体鉴赏、评价,也能锻炼学生的审美和描述能力。
三、创造欣赏环境,掌握设计基础
当学生已经有了学习兴趣、创新意识、动手能力,教师还必须培养其欣赏美的设计的能力和自主设计的基础能力。笔者在实际教学中采用了以下方法帮助学生掌握设计基础能力。
其一,专题设计欣赏课,采用目前小学美术欣赏课最常用的教学方法,需要教师自身充分准备该设计主题的相关知识,在讲授中声情并茂,生动活泼。如,在上《生肖贺卡》专题欣赏课时,笔者通过让学生欣赏以十二生肖为主题、表现形式丰富多彩的艺术作品,如邮票、皮影、剪纸、年华、香包、头饰、灯笼等,引导学生了解祖国传统工艺中富有张力的表现技巧,懂得中国风与民族风的区别。通过学习该主题欣赏课,学生对十二生肖和中国传统工艺品有了深入的了解。
其二,现场参观欣赏课,与地方资源、社区街道资源相结合。笔者曾经带领学生走进宁海柔石公园广场、宁海县图书馆,实地参观各种雕塑装饰、平面广告、建筑装饰等设计。由于在前期欣赏和设计课程中,学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设计基础知识,所以在实地走访中进行欣赏教学的成效非常不错。
可以写写古典美学,目前中国研究这些的还比较少,多查点资料写出来绝对是个佳作。
美术 教育 是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特别在培养创造性思维方面具有其他学科不能替代的特殊优势,所以关心美术教育,为美术教育中的创新。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美术教育研究论文 范文 ,希望大家喜欢!美术教育研究论文范文篇一 《美术教育中的创造性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素质教育全面推广,这种理念为美术教育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主要阐述基础美术教学中的创造性教育 方法 。本文主要阐述了有关美术教育中的创造性研究的一些列问题。 【关键词】美术教育;创造性;研究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进步,教育改革也在不断向前推进,素质教育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美术教育,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美术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特别在培养创造性思维方面具有其他学科不能替代的特殊优势,所以关心美术教育,为美术教育中的创新。 二、培养学生美术创造的兴趣 在美术教学界,有一个广为人知的 故事 。故事里让中国学生和美国学生在同一堂美术课上画一束鲜花,中国学生的画法标准,花的种类和颜色与真花无异;而美国学生则抛弃了传统鲜花的画法,花的颜色虽然与实际不同,但极富 想象力 ,而且极富美感。这则故事或许是虚构的,但却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学生美术学习时的困境――缺乏创造力。因此,在美术教育中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创造性十分有必要。培养学生的创造力,首先要培养学生美术创造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句话在教育中永不过时,兴趣能够激发学生在积极愉快和自觉氛围中学习,能够使学生在绘画学习中创造性地表达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想,这样学生的绘画中能够表现出创新的美感,而不是如同拍照般精确。 三、美术教学中创造性的体现---“美术家(艺术家)-作品”本位的创造性教育 美术家是美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如果说“创造性”是美术作品之所以能够成为“美术”作品的核心价值,那么美术家创造作品便是充满“神奇”之魅的灵感喷薄并将之物化的这一过程。苏轼诗云:若言琴上有琴声,放在匣中何不鸣?若言声在指头上,何不于君指上听?美术作品便是美术家伸出“上帝之手”,将人类的审美情感物化为可视、可居、可游的图像世界。 当下有一种观念认为:基础教育阶段的美术教学,不是培养美术家或画家的教学。这一观念的误区在于混淆了美术家或画家作为职业分类与精神气息的之间本应有的区分。如果说美术家或画家仅仅作为一种技能性的职业,那么这种观念自有其合理之处,毕竟每个人的心志取向和职业定位有更为丰富与更为多元的自由选择,但紧接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在基础教育阶段开设作为普修性质的美术课?还要配备“专业”出身的美术教师来实施开展美术教学? 所以美术家或画家更应该是作为精神气息的载体,而创造性便是这一精神气息的核心内容。即使在基础教育阶段,美术教学特别是美术实践的教学之实质便是使学生像美术家或画家那样进行创造性劳动。而这种创造性劳动是人本身就具有但在成长过程中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社会现实处境中逐渐被淡忘、忽略、屏蔽的能力,美术教学便是撞击这份屏蔽、唤醒这份遗忘,也正是在此种意义上,能够更好地理解约瑟夫・博伊斯(Joseph Beuys,1921-1986)所言:人人都是艺术家! “美术家-作品”本位的创造性教育,更多体现在美术实践教学这一模块中,即通过绘画研习、雕塑创作、工艺品制作等等技能性实践活动,实现审美创造性的物化过程,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创造能力与想象能力。此处仅以绘画为例,绘画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精确地再现眼睛中所见到的“客观”世界,而是通过塑造具象或抽象的物事,感受、体悟点、线、面与色彩通过“神奇”的艺术组合成具有审美意蕴的形体,并通过这一并不同于所谓现实世界的形体,揭示、把握人类审美思维与审美情感的奥秘。如果没有相应的技术训练与动手能力的培养,所谓创造力与想象力最终只能沦为空谈。而不诉诸创造力与想象力的技术训练,也只是无法成为美术创作的机械描摹。 四、在美术教育中培养创造性思维 创新思维 不是一门课程,无法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教学工作,所以只能潜移默化地培养,美术课堂为学生个性的塑造、创造能力的培养提供了阵地,为创造性思维的开发创造条件也就义不容辞。 1.创造宽松自由的思维环境,培养学生的想象力 创造性思维的产生,必须具备宽松自由的思维环境。若没有“自由”又何来创意呢?而人的创意必须在没有干预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潜能。专家提供的求异思维、聚合思维、 逆向思维 等多种 思维方式 都是以“心里自由”为前提的。所以要提供自由的思维空间和自由探究的机会,要尊重不同寻常的看法,尊重不同寻常的想象,所以教师的美术素质与开放心灵对学生的想象力的开发是有益的。 美术教育中的想象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美术作品欣赏中产生的想象,教师可以通过对作品的分析,启发学生的想象,深入作品的内涵。审美能力的培养与提高主要在这个方面来体现。二是作品创作前的想象,就是构思,教师可以引导学生的思维,激发他们的表现欲望,肯定学生想法的价值,将学生追求成就的过程视作一种成就给予肯定,并通过技术的传授帮助他们实现想法,使他们在表现的过程中享受创作的乐趣。创新思维能力与造型能力的培养应该贯穿在这个其中。 2.提供便利的可利用的实践场所 创造性思维往往与创造活动是相联系的。人们总是在产生了某种创造性活动的动机和欲望,或者在某种创造性活动进行过程中,才可能产生创造性思维。美术作品的创作过程就是思维创造形象的过程,美术教育中这种思维与创造的关系尤为明显。所以在美术教学中要创造建设实践场所,在实践中培养创新思维的能力。 拿中学美术为例,中学美术包括绘画、工艺、雕塑等,每一门类的创作都离不开技巧与材料,需要适当的场地。因此,我们要尽可能地提供实践的场所,提供物质条件。我们一方面可以在校内创造条件,一方面可以与社会接轨,帮助学生实现探索创造的欲望。同时我们要充分地利用现代教学设施,把科技融入教学中,利用现代教学设施,丰富教学内容,为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开发提供便利。 3.关注学生的个体因素 这就是所谓的因材施教,首先要了解学生的个体情况,关注个体因素在学习中的积极作用。不是每个学生都热爱美术,美术教育并不是一定要把学生都培养成画家、艺术家。但我们应该使每个学生在学习美术的过程中有所收获,特别是在思维方式上,要善于观察,富于想象力。 个体的因素包括 文化 修养、思维的方式与专业素质。文化修养与学习成绩没有必然联系,主要是指学生知识面的大小,兴趣广泛的程度。美术教育中的创造性思维需要文化的修养,广泛的文化基础可以开启联想与智慧。专业素质是指对美术理论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是创新最终得以实现的基础。每个学生都是不同的个体,都有自身的优势与潜力,有的善于动手,有的善于思考,有的善于观察,有的善于表现,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的优势,设计合理的教学方式,使学生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创造才能,让有美术创造潜力的学生能有更好的提高,让美术方面不具特殊潜力的学生能够具有一定的审美修养与美术素质。 4.建立合理的鼓励机制,促发求知的主动性 鼓励机制可以成为创造力产生的外动力。当学校为学习成绩突出的学生设立奖学金时,奖学金在某种程度上便成为学习的动力。现代诺贝尔奖的设立同样促进了各个领域的创造力的开发。各类的美术作品比赛,也鼓励了一部分人的信心与学习主动性。 五、改善美术创造性教育的方法 1.所谓美术创造性教育,就是通过美术教育学生的过程,使学生发现生活的美和艺术的魅力所在,使学生摆脱模式化的事物,发现自然的神秘。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几点:合理的利用美术书籍、教材或者其他美术参考书中有很多有价值的东西,要把这部分知识利用起来给学生展示,拓宽他们的思路;另外,老师要善于引导学生,发现学生不正确的理解要及时修正,确保学生审美观的正确发展。 2.要实现美术创造性教育不能急于求成,美术知识和绘画能力是美术学习的基础,只有基础牢固了,学生们才有能力去学习美术,去欣赏美术中的精华。尤其是新课程改革之后美术教材是将理论与实践隐含的合成一条学习的主线,把许多理论学习与绘画实践整合成为一个体系,这虽然在提高美术课堂中美术理论知识学习的氛围,但是这可能会出现美术教学中出现忽视理论基础的情况。忽视理论学习的美术教学是不符合美术创造性教育思想的,没有扎实的基本功,绘画及欣赏能力也不会提高,依然没有达到教育学生审美才能的目的。因此,提高美术创造性教育水平的前提就是打下扎实的美术知识基础,设计出多样的学习形式,逐步完善教学体系。 3.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是美术创造性教育的核心思想。这也是全国校在美术教育过程中的一贯思想。细心的教师会发现,学生有一颗渴望发现的心,学生渴望成功。因此,摈弃那些束缚学生创造性的东西,发现学生的优点并充分发挥,才能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六、结束语 新课改的核心要求是对素质教育的实施,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为宗旨的。因此,在美术教学中,教师要通过采用多样化的 教学方法 和创新的教学机制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和创新意识对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美术素养的提高极有帮助。 参考文献 [1]田立永.对美术教学的探索和思考.科技博览,2010,(22) [2]王芬.美术教育特点及其教育方法[J].知识经济,2011,(4):101 [3]杨文虎.艺术思维和创作的发生[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1,25.105 [4]宋晓亮.新视野下的美术教育探论[J].网络财富,2012,(3):107 [5]毕伟民.试论美术活动对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27:268 美术教育研究论文范文篇二 《高中美术教育中开展创造性教育的作用》 【摘要】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事业取得了进一步的深入发展,高中美术教育尤为突出。在现阶段,美术深入社会与生活各个领域,高中美术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以及艺术感觉。伴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在高中美术教育中引入了创造性教育,对于教学效率的提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主要结合创造性教育的科学内涵,从而具体阐述高中美术教育中开展创造教育的作用。 【关键词】高中美术创造性教育作用 在现阶段,素质教育旨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美术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以及艺术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美术课程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以及审美能力与实践能力。在新课改背景下,对于学生的综合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高中美术教学加入创造性教育元素,已经成为了当前高中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1.高中美术教育现状 1.1 美术教学模式陈旧 受传统观念的束缚,诸多高校忽略美术教育,诸多教师关注的教学重点是学生专业技能以及专业理论知识的提高,讲究美术学理论以及教学理论的传授,以教学成绩为最终教学目的,教学模式缺少创新意识,教师与学生缺少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没有从学生的学习角度出发,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低下,缺少兴趣以及热情。 1.2 美术教学理念有待更新 在高中美术教学过程中,学校通常偏向于智力于文化知识教育,忽视美育与道德教育,投入巨大人力、物力等资源,旨在提高学生的文化程度,没有重视美术课程的创新。在这种传统理念的作用下,美术课程可有可无,甚至没有被纳入期末考核项目中,不利于提高中学生学习美术的自主性以及能动性。同时,美术理论基础知识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学生无法形成系统的认知框架。除此之外,在高考中,美术生所占比例相对较少,因而学生也忽视了美术的学习,学生缺乏美术创造性思维。 1.3 美术教学目的模糊 高考制度强调分数的高低,统考决定着学生的未来,为了配合制度的发展,诸多高校对高考上线率的要求较高,因此在高中美术教学中设置了色彩以及 素描 等专业课程,但是缺乏美术基础理论知识课程。基于文化生渴望获取文化知识方面的前要求下,美术欣赏课程不能促进学生创造性思维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学生潜能的发挥。长此以往,在这种教学目的模糊的背景下,无法全面提高学生的德、智、体、美,重视文化,忽略美育,严重束缚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2.高中美术教育中开展创造性教育的作用 2.1 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开展创造性教育,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及自主性。在创造性教育中,教师导入自主性与竞争性,鼓励学生勇于探索,满足新课标要求,在培养学生美术技能的前提下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与个体感悟,给学生预留了充分的自主学习空间,有助于激起学生的探索兴趣。例如在学习中国古代 山水画 赏析时,教师要透视山水画特色,引导让学生自主探索并发掘山水画作品中的人文精神,进而感受艺术之美。 2.2 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美术学习环境 开展创造性教育,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美术学习环境,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作为学生学习的关键条件,对于学生学习效率的提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教师应加强与学生的交流与沟通,最大限度地挖掘学生内在的潜在,积极提倡民主意识,充分发挥组织与引导作用,用情感感化学生,使学生敢于发表自己的想法,从而帮助学生更好地去探索知识。例如在学习中国现代 人物画 的过程中,可以利用多媒体导入辛亥革命这一历史时期的变革现状,使学生了解中国现代美术发展阶段的状况,即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形成了中国现代美术的特点,结合中 国画 变革特点,开展优秀作品赏析活动,分析各自的艺术特色,从而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与创造性思维。 2.3 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开展创造性教育,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受传统教育的束缚,讲堂作为教师为学生传播知识的场所,教师习惯以自我为中心,从自身角度去传授知识,学生的学习常常处于被动的状态,不利于学生思维能力的发散与发展。因此,将创造性教育理念融入美术教学体系中,摆脱传统灌输式教学模式的束缚,导入师生互动模式,有助于让学生与教师在交流中探索事物。例如在学习中国古代的漆器、玉器以及织绣工艺时,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使学生了解传统工艺美术,加深对织绣、漆器基本知识与工艺特点的认识,引导学生创新学习其创作方法。 2.4 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美术技能 不断开展创造性教育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美术技能。基于充分掌握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有助于为学生的自我创新提供广阔的思维空间。在高中美术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遵循循序渐进教学原则,采取合理方式加强教育,积极引导学生观察、思维与分析,从而提高学生的基本技能。例如在介绍 清明 上河图时,课前布置学生搜集与之相关的古画、光盘,教师以张贴挂图或者播放光盘为导入,学生能够展开想象,了解风俗人情、桥梁建筑以及道路交通,学习绘画造型与简单技术操作方式。当学生了解以及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后,教师可以开展野外写生活动,参观各类画展活动以及书画比赛,在活动中相互交流技巧,有助于拓宽学生的视野空间。 综上所述,创造性教育对高中美术教学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现阶段,要遵循学生的需求规律,教师要不断创新教学方案,积极鼓励学生,认真观察身边的事物,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培养创造性思维能力。总之,要想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必须要结合创造性教育模式,让学生养成勤于独立思考的良好习惯,大胆创新,充分发挥自身的潜能以及创造能力,从而健全学生的人格。 参考文献: [1]柳建平.议课改中高中美术创造性教学的策略[J].大众文艺,2010(02) [2]吴燕.勿把“手段”当“目的”―从艺术教育三维课程开发的角度谈高考美术教学[J].美术大观,2013(10) [3]戴少宏.普通高中美术课程内容与美术作业设计[J].美术大观,2013(09) [4]姚磊.中职新疆班学生美术欣赏课教学的创新实践研究[J].职业教育(中旬刊),2013(09) 美术教育研究论文范文篇三 《美术教育在提升学生审美观上的应用》 在新课程标准的教育背景下,随着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如何更好地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已经成为高校教育的重点研究课题,而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学生审美观的培养,在这个过程中,美术教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引导学生去认识美、感受美、创造美,提升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审美观念,更好地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提升当代学生审美观的必要性 中国史学家陈寅格先生在清华大学任教时期曾提出过“独立之思想,自由之思想。”这是民国时期知识分子对于独立、自由的渴望,也是中华民族一直倡导的人文精神。在当代教育背景下,对于大学生的要求不再只是单纯地专业知识的提高,还要求学生整体素质的提升,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是作为社会一份子应该具备的。让学生学会认识美的真正价值和意义,以积极乐观的态度和审美理念看待世界,培养更加适合现代中国社会的审美观念是当务之急。 二、高校教学中美术教育的现状 在中国现阶段的教育体系中,美术教育虽然一直贯穿始终,但是通过各阶段教学中美术教育课程设置的比重的比较,不难发现,在教育的初级阶段,尤其是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美术课程占着很大的比重,但是到了高中、大学,很多学生都忽略了它的真正价值,包括家长、教师、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都未能给予重视,认为美术教育只是单纯地教给学生绘画技巧,认识不到美学对于培养学生审美观念、人文修养、价值观等方面的作用,导致了同学基本都不能在学习生活中培养和建立自己的审美观念,这也是美术教育在大学阶段的一个困境[1]。 三、大学美术教育在培养学生审美观的应用策略 (一)汲取优秀的 传统文化 ,培养学生的传统文化观念和审美思想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社会背景下,中国融入世界的步伐不断加,中西方的思想文化也开始产生了碰撞、交融,人们的价值观也趋于多元化,中国传统文化受到了相当大的冲击,许多优秀的文化瑰宝、道德品质在这个过程中不断遗失,许多学生的审美观念更加青睐于西方,不够本土化,甚至有一些都不够现实,这种现状下就要求高校教育中的美术教育及时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给学生展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艺术作品,让学生体会其中的意境,认识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美感、价值和魅力,培养好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观念,让学生的审美理念更适合中国社会的需求。 (二)搭建多元化的信息资源平台,拓宽学生的审美 渠道 高校教育中的美术教育与教育初级阶段的中小学教育相比有所不同,中小学教育只要求学生的认知和模仿能力,培养学生的想象力和最基础的对生活中美的感受,而大学教育更注重培养学生多元化的审美理念,多层次的发现美、创造美的能力。在大学美术教育过程中,不应只是单纯地绘画,而应该更多地整合信息资源,让学生能够通过更多的作品了解美学的应用,从美术作品中体会各种文化背景下社会思想、人文理念、作者的表达意图和表达方式,感受中西文化的异同、不同作品的优劣、个人的鲜明特点,为加强学生的领悟能力提供更多的背景、丰富的材料、多种途径。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让学生感受美术知识与社会环境、历史文化、现实生活的有机结合,让学生能够通过多种渠道感知美的存在,提高学生的审美感知能力和人文艺术修养。 (三)由美术课堂的教学辐射到日常生活的感知 目前大学美术教学的方式仍然以课堂教学为主,主要是通过老师的讲述和对美术作品的赏析来传授基本的美术技法和美术欣赏情趣,虽然这种教育方式是当前相对匮乏的资源背景条件下较为合理、较为实际的教学方式,这种美术课程也给予了学生了解美、认识美的基础,了解了美术在生活中的积极意义,但是对于学生来说,美的知识是不能只用课堂上的时间就能学全的。教师在课堂上也应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以学生为主体,多让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甚至可以让学生参与教学结果的评价过程,让学生切实感受到审美理念的不同,对比优秀的艺术作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2]。除了在课堂上采用更丰富的教学方式和教学资源外,还应该结合学生的日常生活,采用灵活的教学方式,给予学生美的实际体验,如野外写生、户外旅游、实地考察、自主设计等,充分利用展览馆、博物馆、标志性建筑、工艺品市场等,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体会美术与现实世界的有效结合方式,美术对于社会、人文、政治、历史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3]。 现在的中国社会在教育、艺术、文化、经济等方面都有了巨大的改变,美的艺术作为一种精神文化,它的价值和意义也发生了空前的变化,它不仅培养人们的审美观念,改变了人们认识世界的方式,而且提高了人们的自身修养,带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发展。而学生审美观念的提升就需要高校教育中的美术教育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也要及时转变自己的教学方式和教学思想,不要只注重对学生画技的考评,而忽略了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艺术修养,同时老师要注重自身的品德文化修养,因为老师是学生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品德素质、价值观念直接影响了学生。学生也要通过多方面、多层次的感受、交流体会美的意义,提升自己的审美观念,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4]。 四、 总结 立足于当前的时代背景和美术教育现状,家长、教师、社会都应转变对美学知识的偏见,改变思想理念,老师应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基础,从中汲取优秀成分,同时参考西方艺术文化,形成对比,体会美学对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作用,并且从美术课堂的基本教学模式拓展到多种资源结合的现代化教学方式,使学生更多感受美学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提升审美观念,学会用美的眼睛,美的心态来认识社会、服务社会。
我认为写素描方面 比较好 毕竟它是美术原始基础